2000年至2004年劳动合同续签年限法有无规定临时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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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至2004年劳动合同法有无规定临时工年限
2000年至2004年有无规定临时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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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河北-石家庄)帮助网友:1179称赞:2劳动合同法2008年才开始实施,之前使用劳动法。 08:54:3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河北-石家庄)帮助网友:116516称赞:478临时工,同样受法律保护。 20: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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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临时工是否计算工龄,是依照“劳动法”,还是依照之前的中国劳动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89年至91年期间在某政府单位从事数据录入工作(属于临时工性质,因当时工作优秀被评为国家优秀录入员),之后被另一家事业单位录用至今(工人编制录用后,现转为干部编制)。
  根据《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文规定,我自89年7月至91年3月期间的工作时间没有确认可计算工龄,也没明确否认这段时间是否可计算工龄;而要看现在的《劳动法》,咨询网上的律师,认为这段经历是计算工龄的。
 请问:哪个法律文件为准,是“劳动法”,还是“中劳薪字第344号文”?请问我的这段工龄按照现在的法律算不算工龄?
89年至91年期间在某政府单位从事数据录入工作(属于临时工性质,因当时工作优秀被评为国家优秀录入员),之后被另一家事业单位录用至今(工人编制录用后,现转为干部编制)。
  根据《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文规定,我自89年7月至91年3月期间的工作时间没有确认可计算工龄,也没明确否认这段时间是否可计算工龄;而要看现在的《劳动法》,咨询网上的律师,认为这段经历是计算工龄的。
 请问:哪个法律文件为准,是“劳动法”,还是“中劳薪字第3...
我是一名上了十年的临时工,一年签一次合同。请问单位是否应该为我转成正式工,享受正式工待遇
我亲戚今年59周岁,按照国家规定应该是明年退休,拿退休工资;但是现在单位要求一次性买断37年的工龄,并且总计只有2万元左右;
想了解下我国的有什么法律或者文件是否规定55周岁以上不可以一次性买断工龄?
个体经营者按照国发【文件第13条规定应计算工龄,可是我的个体经营年限,社保部门就是不给计算工龄
劳动补偿年限计算是实际年限还是《劳动法》颁布之日起计算
我局土管所某工作人员于1986年被我局招聘为乡土管员,直到96年被县政府录用为正式工,现在人事局不予认定他从1986年计算工龄,而是从96年算起,这样对吗?
劳动法规定:独资企业是按每周工作时计算还是每月工作日计算
关于“文革”中因冤假错案被辞退的临时工和随干部下放劳动的临时工、集体单位职工的工龄如何计算问题
关于劳动补偿年限计算,是按实际工龄,还是按08年计算(新劳动合同法生效)
我在现在的单位作临时工七年.现在单位给上三险签合同.请问我的七年工龄应怎样找回来“临时工”是否可以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编辑:人社局政策法规科  案情简介:
  赵某于1999年元月10日与农牧产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临时工聘用合同,赵某在农牧产品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工作,工资由分公司发放,分公司系该公司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2000年6月农牧产品公司根据上级指示“清退”了赵某,但未办理任何手续。赵某在同年7月又继续在农牧产品公司的分公司上班,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日分公司口头传达了农牧产品公司领导的指示,不准他再到分公司上班。赵某被迫离开了分公司。2009年1月赵某以农牧产品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农牧产品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赵某只是分公司的临时工,并出具了公司全体人员的花名册及工资表为证,花名册和工资表中的确没有赵某的名字。
  申请人请求:
  1、被申请人农牧产品公司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被申请人农牧产品公司补缴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3、被申请人农牧产品公司支付2008年1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在2009年3月做出裁决:
  1、农牧产品公司安排赵某继续工作,并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农牧产品公司为赵某补缴自1999年元月1日至裁决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其中应由赵某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其个人承担,并从继续工作之日赵某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
  3、农牧产品公司支付赵某自日至12月3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争议焦点:
  1、赵某与农牧产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赵某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评析:
  一、关于双方劳动关系
  对于赵某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与农牧产品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赵某的仲裁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其理由为:农牧产品公司虽然在1999年元月聘用了赵某为其工作,但双方只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临时工聘用合同,合同在日届满后未再续签。另外,农牧产品公司提供的职工花名册及工资表中均没有赵某的名字,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另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与农牧产品公司虽然只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临时工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赵某继续在农牧产品公司的分公司工作,工资由分公司发放,工作由分公司安排,直至日不准赵某上班时止。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其招用员工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农牧产品公司来承担,因此,赵某主张与农牧产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本案裁决采纳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劳动法》早在日开始实施,该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此临时工这一概念成为历史。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而与劳动者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有种意见认为,即便是双方存有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赵某从日被宣布不再工作已是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赵某应当工作至日以后,才能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日农牧产品公司在赵某未出现法定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无理由终止与赵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赵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中,赵某于1999年元月即到农牧产品公司下属部门工作,其虽于2000年6月被“清退”过一次,但双方实际并未中断劳动关系,越某仍在该公司工作,故赵某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至2009年1月赵某申请仲裁时止,赵某的连续工作年限达到了十年,此时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应裁决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裁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因为第二种意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三、关于支付二倍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双方自1999年元月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自日开始实施,也就是说2008年的元月期满后农牧产品公司就符合了超过一个月未与赵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裁决农牧产品公司支付赵某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精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缴而未缴的应当补缴,因此做出相应的裁决。
  启示与思考
  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所签劳动合同大部分期限在一年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增加了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情形,尤其是增加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效防止了用人单位用工满10年前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的发生;二是赋予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同意订立、续订的,就必须要签订,再也无须用人单位的同意;三是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支付二倍工资。国家在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方面的决心是巨大的,力度是空前的,用人单位必须要顺应时代的要求,依法规范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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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办单位: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最佳浏览模式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备案号:鄂ICP备  我父亲共产党员,在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原郑州市广播电视事业局)从事后勤水暖工作20余年无买社保,现在到了退休年龄,单位一纸通知,就此结束。在此之前找过单位领导好多次,都没有给予解决,找到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以我父亲年龄过60周岁为由,不同意仲裁,我有将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起诉到法院,法院建议厅外调解,双方同意厅外调解后,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理不采,求李宪敏局长关心。起诉快一年了,法院也没有结果。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法院到现在也没有判,希望郑州市领导给予一名退伍老兵予关怀,依法解决“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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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以员工是"临时工"为借口,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保的行为在很多地方频频出现。根据社保稽查部门的统计,河南郑州有超过九成的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保时有违法违规现象。  郑州市社保稽查大队曾就两个月份稽查情况做过一次统计,数据显示近92%的单位存在违法社保法律法规的问题,国有企业占问题单位的10%,机关事业单位占8%,民营企业占到82%。那么郑州市社保稽查大队的工作人员还表示,郑州全国稽查的情况看,用人单位少参保少缴费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而且这些单位社保经办人员的相关法律知识不是缺乏,而是明知故犯。不给员工办社保的答案也是五花八门,有的说职工尚在试用期,有的说职工是外地来政务工人员,有的说职工是个人拒绝参保,更多的则说职工是临时工,而这个临时工的原因约占总数的46%。  郑州市稽查大队工作人员表示,不管是临时工还是进城务工人员都应该参保,单位也不能因职工拒绝参保而不予办理,治理用人单位社保违法违规的现象离不开员工的投诉和举报,为了方便劳动者在节假日投诉,他们最近开通了热线电话、QQ、网页、微博等多种预约方式。稽查工作人员将在约定时间与劳动者见面,提供举报投诉受理或政策咨询服务,同时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这些投诉可以是匿名的,稽查人员将根据这些投诉和举报加大对用人单位社保违法违规的处理力度。  (河南台记者张颖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  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文号】:豫人社养老[2010]11号  【成文时间】:  【主题词】: 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五七家属工△ 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将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选招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未参保人员以及没有经过正式招工但目前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等,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但是,还有部分没有经过正式招工、目前也不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但过去长期在城镇企业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原“五七工”、“家属工”,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他们中多数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且由于当年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现在也无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切实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经慎重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将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劳动法》实施(日)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满5年,或者《劳动法》实施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目前累计满10年;  (二)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补费办法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以本人自愿为前提,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一)补费时间。鉴于这部分人员1995年之前从事临时性工作的时段不符合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允许其最早从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少补缴15年。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基数,按照当时当地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  1、参保时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相应年度的指数分别为0.6、0.8、1.0。  2、参保时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两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相应年度的指数分别为0.8、1.0。  3、参保时不满60周岁的,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补费基数。相应年度的指数为1.0。  (三)计息和记账办法。利息以对应缴费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复利计算。补缴完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经办机构为其补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记账规模与当时当地对应时段企业职工的记账办法相同。  (四)1995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的行业单位,1995年1月至建立个人账户期间的缴费比例和记账规模,按照本行业建立个人账户第一年的缴费比例和记账办法执行。  三、待遇计发  (一)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保补费后,达到政策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应一次性补缴满15年。养老金标准按其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计发办法计发,从应缴本金和利息补缴到位的次月起开始发放。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我省再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参与调整。  (三)参保补费后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后顺延缴费至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再办理退休手续。参保时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本通知规定补缴至参保当月,从次月起可申请改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向后继续缴费。其中,女性参保人员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向后继续缴费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手续。  四、其他问题  (一)使用原“五七工”、“家属工”的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的参保登记、原始资料收集整理、参保资格审核、退休审批和待遇领取手续办理等工作;原单位不存在的,由本人提供证明自己符合本通知规定参保条件的各种原始资料。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参保的人员,出生时间认定原则上以其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原始资料记载为准,原始资料无记载的,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三)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行业单位的原“五七工”、“家属工”,随其主体参保。  (四)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保,由县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报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五)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补缴完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其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时间为其补办退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上注明“补办”字样。  (六)参保前按月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遗属生活补助费不再发放。  五、工作要求  将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既是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又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调整工作部署,加强工作一线的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对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政策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长常务会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  根据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加快研究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在新办法出台前,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聘用人员,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1995〕4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人事局关于〈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政办〔1995〕35号)规定参加保险,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人员原则上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二、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  1.对于欠缴、迟缴或不及时办理参保、续保手续者,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除补齐应缴保险费外,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不能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或者缴费计划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办理该单位各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3.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纳入参保单位的目标管理。凡欠费在三个月以上的单位年终不得评选先进,单位领导不得评为优秀,不得购置新轿车,不得公费出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底通过适当的途径将欠费单位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  4.实行资产抵押制度。凡欠费时间累计在一年及以上者,实行资产抵押,以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运营。社会保险资产抵押管理等问题的处理,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资产抵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号)规定办理。  三、调整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根据保险基金“以支定收”的原则和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状况,从日起,将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39%调整为4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37%,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按4%比例缴纳。  四、建立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  参保的非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离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为30%及以下的,不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超过30%的,超出部分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调剂金的计算办法为:(离退休人数÷在职职工人数-30%)×在职职工人数×本单位人均月缴费工资×35%.  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离退休政策,保证养老保险基金正常运转  1.完善离退休待遇的审核程序。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符合离退休条件时,单位应将其档案材料及有关手续报人事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确认后,按照现行的法规和政策办理离退休手续。  2.本市参保范围外人员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继续严格按照郑政〔1995〕47号和郑政办〔1995〕35号文件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参保范围外调入人员自调入之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者,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按调入地当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足10年月份的养老保险费(政策性安排者及按照本款上述规定补费满10年者除外)。  3.因机构改革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的退休待遇,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中有关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豫办〔2005〕32号)规定执行。即:机构改革提前退休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应领取的养老金,由原所在单位按原经费渠道一次性支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其他原因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提前退休(职)手续人员,养老金由原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发放,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4.养老金的支出管理应先收后支。缴费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拨付养老金,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支付。  5.本通知实施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新增离退休人员中具有市级以下(含市级)优秀教师等称号人员的奖励补贴。  六、做好管理体制改革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1.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参照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号)、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测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转入企业统筹机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2.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造成人员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引起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发生变化的,实行缴纳过渡性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进行调整。过渡性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为:(改革后离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比例-改革前离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比例)×职工人数×本单位人均月缴费工资×120;改革后在职人员全部分流者,由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现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离退休人员10年的养老金,缴讫后,已纳入统筹项目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支付。单位对已缴纳过渡性养老保险费或10年养老金的人员不再缴纳调剂金。  七、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警制度  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管理,定时核查基金的支出和结余情况,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3个月养老金时,同级财政要及时给予补充。  八、加强领导,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当前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也是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发〔2000〕42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办法,巩固成果,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强化征缴力度,切实做到应收尽收。要认真做好基础工作,澄清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底数,并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待遇和个人缴费挂钩机制。  各县(市)、区可参照上述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本通知自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时,按新政策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参加养老保险13问“临时工”养老保险有明文规  ——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负责同志答记者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增加,这些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就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关心的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负责同志。  “临时工”养老保险有明文规定  问: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是否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答: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于2003年4月联合印发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等三部门,也于2003年10月进行了转发。《暂行办法》对聘用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具体指哪类人员?  答: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规定,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中除国家公务员、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外,并签订临时聘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用通俗的话说,聘用人员就是指正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包括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临时工,既包括签订了聘用合同的临时性用工,也包括没有签订聘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临时性用工。  参保时间及年龄限制  问: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什么具体时间要求?  答:《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日生效。根据这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从日起正式为聘用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延期办理的应从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问: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按照有关规定,凡机关事业单位中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现在岗工作的聘用人员都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问: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到哪里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答: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应到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我市所辖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到所在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聘用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时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  问: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机关事业单位为聘用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时,需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被聘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被聘用人签字的工资发放清单,有聘用合同书的还应携带合同书。  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和管理  问: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月平均实发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如:某聘用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00元,我省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1077×60%=646.2元,那么该聘用人员的缴费基数为646.2元);月平均实发工资高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缴纳。  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用人单位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6%。  问: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是否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答: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管理。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人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划入,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按有关规定每年计息一次。  问:参加养老保险后,当工作变更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参加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时,由单位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即可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  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再次就业后可以恢复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范围再次就业的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怎样享受保险待遇  问: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如何享受保险待遇?  答: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退休后根据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同享受不同养老待遇:  l、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储存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问:聘用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参加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补贴性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1、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又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发。  2、补贴性养老金计发标准: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计发退休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5%;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一年再加发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0.7%。  注意维护自身养老保险权  问: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是什么时间实施的?  答: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从2003年下半年就已正式启动实施,目前市直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已经为聘用人员办理了参保手续,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很好地维护了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也有个别机关事业单位至今还没有为聘用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这些单位应尽快到社保机构为聘用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问: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如何维护自己正当的养老保险权益?  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如果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及时为聘用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聘用人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法维护自己正当的养老保险权益:  l、直接向单位提出参加养老保险请求,要求单位依法为自己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  2、经请求后,用人单位仍拒绝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仲裁;还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全国首例 郑州被辞临时工讨回养老金  李良丽提起上诉,法院再次宣判其败诉。   转换到《民法》思路“柳暗花明”
  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郑政办[2002]37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和规范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范围和对象:参加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已正式办理过离休、退休或退职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保办)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经办机构。  第四条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应遵循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就近方便领取、易于个人查询和利于社保机构统一管理、低成本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要按养老金计发标准,与市社保办共同对本单位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养老金进行认真清理、核对。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原由各单位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给付项目外的补贴、补助等,仍由原渠道支付,各单位负责按时转入其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在银行设立的个人储蓄帐户;任何单位不能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为由擅自取消。  第六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以后,其离退休和退职人员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第七条 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要继续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市社保办应当对缴费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办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款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市社保办应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保缴费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和退职人员,须由原单位填写《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基本情况登记卡》等相关表格,并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寸)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市社保办核准后,发放养老金领取存折和养老金领取证。  第九条 市社保办委托郑州市商业银行代为发放养老金,并会同市财政部门于每月2日前将应发养老金足额转入银行支出帐户,参保的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在每月4日后,到郑州市商业银行在全市范围内的各储蓄网点凭养老金领取存折、身份证就近领取养老金;不能实行通存通兑的地区,由市社保办按月邮寄或用其他方式发放。上述人员如对自己养老金数额有疑问,可拨打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服务专线,或直接到市社保办(郑州市棉纺东路55号市社保大厦)进行查询。  第十条 离退休和退职人员按上级政策规定增加养老金时,其增加部分,当年仍由原工作单位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来源渠道解决,次年起由市社保办委托银行统一支付。  第十一条 离退休和退职人员未领取而暂存在发放机构的养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居民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二条 离退休和退职人员丢失养老金领取证,本人应及时持单位证明到市社保办挂失,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  第十三条 离退休和退职人员死亡时,其所在单位应于当月到市社保办办理减少手续,有关部门为其发放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时,要核对市社保办的有关审批手续。凡因单位瞒报、迟报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追回虚报、冒领的养老金,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管理,市社保办负责对养老金领取证实行审核和更换制度。领取证每年审核一次,3年更换。在审核和换证期间,离退休人员由于在外就医、探亲访友等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和更换领敢证的,暂停发放养老金。  第十五条 市社保办要依照本办法严格管理,健全制度,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市社保办要加强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机构的监督。发放机构因工作疏忽造成养老金损失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临时工”到底可以要到多少经济补偿  “临时工”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把同样的劳动者与同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政府部门端着铁饭碗的“正式工”做了人格上的区分。做同样的工作,但是两者的收入待遇以及福利享受上的差别不可以道里计!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至今已经2年有余,很多企业在用工形式上都进行了改旗易帜般的大幅改革和创新,以适应当前社会对于社会基层劳动者的基本保障制度。但与此同时仍有大量的用人单位,尤其一些国字号用人单位还在继续使用“临时工”的用工形式。出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往往处于一方面没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另一方面又不懂得利用法律正确维权的尴尬境地。  谨以此文,希望能够带给这些需要社会关怀的人们一些帮助,则我心足矣。  (此文拟以郑州市一个月均工资600元的“临时工” 其工作时间日至日为例计算补偿,其他地区可做对应参考)该“临时工”可以向单位提出的相关补偿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社会保险补偿问题  (一)失业保险  根据“关于《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移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郑政办[1995]35号)( 日实施)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单位按工作人员工资的1%缴纳。机关和财政全供的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差补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税前自有经费中列支。  “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报告的通知”(郑政文(号)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应从日起,按新的缴费标准执行,各事业单位应将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渠道及时足额缴纳(至此,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1%上调制2%)。  根据日实施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第七条规定: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根据日实施的《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也同样规定缴费基数标准为: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临时工”个人工资为每个月600元,17年未变。而2003年,郑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3537元;2004年为15024元;2005年为16694元;2006年为18861元;2007年为23025元;2008年为26476元(以上数据均来源于郑州统计年鉴)。  因此,自2004年开始,保险缴费基数应按照上一年度郑州市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日-日:600元×1%×12月×3=216元  日-日:600元×2%×12月×5=720元  日-日:  (++×7/12)×60%×2%=1231元  以上总计2167元。  (二)养老保险  依据“关于&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移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郑政办[1995]35号)(日实施)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里明确规定:国家或单位对在职人员按工资额的21.48%缴纳。  2001年,《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临时性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第一条参保范围:包括郑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临时性从业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外来务工者);  第三条参保时间: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完善劳动用工手续,同时办理参保手续,并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月起补交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所使用临时性从业人员的实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其中申报的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其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确定其缴费基数。  2005年,“关于我市参保企业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劳社养老[2005]9号)规定:从日起,全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依据2006年“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郑政文[号)规定,调整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根据保险基金“以支定收”的原则和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状况,从日起,将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39%调整为4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37%,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按4%比例缴纳。   假设单位于2007年变更为全额供给单位,以此计算:  日-日:600×21.48%×128=16496.64元;  日-日:(/2)×21.48%=4521.32元;  日-日:(94)×20%=4841.2元;  日-日:(+2)×37%=21212.22元  以上总计:47071.38元。  (三)医疗保险  日印发的《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同时,第九条将缴纳基数规定为, 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基数缴纳;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另外大病统筹,依据日实施的《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等集;日起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号)则把该标准提升为80元。  以此计算:  日-日:600元×39月×8%=1872元;  日-日:(++×7/12)×8%=8206.83元  大病统筹:50元×4年+80元×5年=600元  以上总计:10678.83元。  (四)工伤保险  依据日实施的《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表,卫生行业按照工资额0.5%缴纳工伤保险,以此计算:  日-日:650元×0.5%×22月=71.5元  经综合累计,以上所有社会保险应缴金额为59989元人民币。  二、依据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应补发工资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而日,郑州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  日-日:(650元-600元)×22个月=1100元。  三、“应休未休”之职工带薪年休假补偿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日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自日起执行)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临时工”从1993年工作至今从来没有休过年休假,因此,根据上述条例规定,要求单位补偿2008年与2009年的休假工资报酬,以此计算:  (10天×2年×300%)/30天×650元/30天=1300元  以上计1300元。  五、经济补偿金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四十六条以及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由于“临时工”已在本单位工作了整整16个年头,单位一直未给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并且未按照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全额支付“临时工”应得的工资,在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单位理应支付其12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650元×12月=7800元。  六、支付双倍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时(日),我已在单位工作超过14年,根据规定,单位应该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时至今日,该劳动合同迟迟未签,我的社会保障根本无从着落。  因此,我要求单位按照规定补偿我自日以来双倍工资,即650元×19个月=12350元。  综上所述,各项费用总计86139元人民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后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0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后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聘)用的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民工),用人单位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劳动关系。  农民工转移到我市就业后,应依法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执行我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同类型城镇企业职工享有同等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办法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郑政文(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临时性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01)9号)有关规定,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招(聘)用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新建用人单位或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在省、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由其用人单位携带有关手续,到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在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由其用人单位携带有关手续,到所属的县(市)、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参保时间  (一)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从签定劳动合同当月起,依法为其办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  (二)农民工尚未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完善劳动用工手续,并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月起依法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和补缴手续。  四、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所属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单位全部应参保人员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其中申报的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缴费基数进行征缴;申报的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缴费基数进行征缴;申报的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在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确定为缴费基数进行征缴;用人单位未申报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为缴费基数进行征缴。  五、缴费比例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用的农民工,按照政府规定的当地国有企业和职工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随今后国有企业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而调整。  城镇个体工商户招(聘)用的农民工,按照政府规定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和雇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随今后个体工商户雇主和雇员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而调整。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缴费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记录其缴费基本情况、记帐利率、帐户储存金额和计发养老待遇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要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出发,依法按照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和实际工资收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企业工会、职代会和参保人员要依法对用人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情况实施监督,监督本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申报工作真实、准确、有效,督促本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二)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申报的有关资料,依法为每个参保缴费的农民工从参保缴费当月起建立个人参保缴费基本信息(基本信息作为审核是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依据,一经确定,不得申请变更),完善缴费台帐,按照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时记帐计息,并负责对其缴费台帐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进行管理。  (三)农民工参保缴费后,如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回乡等原因中断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义务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所属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停保后,若本人愿意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进行管理。  (四)农民工停保后重新实现转移就业的,从重新实现转移就业之月起,由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接续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实现就业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再进行补缴,停保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农民工参保缴费后,如因工作调动或转移外地就业的,由原用人单位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人的劳动关系调转手续,依照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的转移手续。  1.在郑州市市、区两级统筹区域之间各类用人企业实现就业调动的,按照我市现行的市、区之间转移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2.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实现就业调动的,需转移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基金转移为农民工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3.跨省实现就业调动的,按照国家、省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的转移手续。  4.农民工调转缴费年度内个人帐户储存额,调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只转本金不转利息,由调入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末一并计息。  (六)农民工因辞职、解除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回乡等原因,本人提出申请不愿继续保留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时,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七)农民工参保缴费后,因各种原因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可以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  (八)农民工参保缴费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七、养老待遇  农民工参保缴费后,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15年)及其以上者,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农民工参保缴费后,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完善内部手续后,可以延长缴费时间,延缓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继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八、加强领导,严格执法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把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摆在战略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要发挥好各自的工作优势,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共同维护好农民工参保缴费的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积极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要加强稽查稽核工作,定期核查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防止漏报、瞒报职工人数和少报工资基数的现象。对缴费单位有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和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章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缴费台帐和个人帐户,为农民工参保缴费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用人单位要把农民工的参保缴费工作作为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完善制度,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最基层做起,搞好农民工参保缴费的基础管理工作,把农民工参保缴费工作落到实处,维护好农民工转移就业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各县(市)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逐步将转移就业后的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以上意见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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