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员工赔偿培训费用赔偿

员工离职要赔偿培训费吗_百度知道
员工离职要赔偿培训费吗
来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且有约定服务期的,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要求提前离职员工赔偿培训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公司有为员工支付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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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培训费用的法律规定
  【 】摘要:针对一些重要的职位,一些往往会不惜重金为员工制造培训的机会,然而一些员工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在培训期间提出离职的要求,这时候员工需要赔偿培训费吗?劳动法对培训费用这方面又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
  公司基本上每年会组织各种类型的考证,类似于上岗资格证,考前书面说明是:如果成绩合格1000元费用单位出,否则自付300。说是自愿报名,其实是强制性的,名单早已上交。还有单位出钱出国旅游,说是给员工的福利,可是现在要走了,却说培训与旅游费用要赔偿,不然公积金社保就不会办。可是事前没跟我们说明,我们本来可以自行选择参加或不参加。
  以前没听说过,去年吃年夜饭的时候,好几位同事一起辞职,单位很气愤,因为他们选择时间不对,加上人多没有提前打报告,所以年后第一个班就开会批评,然后就一堆制度出来,关于那两种事的,详细内容我不知道,只听说单位制度考证后未满三年都要赔偿考试费用。单位月报上具体写着是某年某月给员工出国的福利,有个是写考察,因为单位每年有两批外出旅游,然后还有那个制度实施是年后一月还是二月,我们出去是年前11年12月30号到12年1月4号。
  那几个同事走时赔偿给单位6000元培训与旅游的费用,不给就不办社保公积金,那几个同事都哭了。有些同事说是没安正常程序走,有些说不管怎样都要赔的。明天我就要去办手续,所以想问下该怎么办?合同上没有这几点,只是单位制度,不知有没有法律效力。
  回答:
  1、离职时,约定的培训费,企业可以要求赔偿,但你所说的考证费是否属于要再斟酌一下,可参考:辞职时要考虑的四个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如下: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游肯定不用赔偿给公司,但如果公司有约定是&培训&,而员工理解为&旅游&,则是另一回事了;
  3、培训及旅游是企业规章制度出台前发生的话,就不需要赔偿,制度不能追讨规定以前的赔偿;
  4、离职后,不给办理社保转移,企业违反了劳动法,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只是劳动仲裁比较麻烦,最好和企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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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
  郑某毕业于名牌大学机械制造专业,后经招聘进入一家公司自动设计部门工作。一年后,公司根据郑某的工作情况,派他出国参加培训一个月。在双方签订的中有这样一条条款:&甲方派乙方前往某公司培训一个月,培训结束后,乙方应在甲方单位连续服务满3年。如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将赔偿公司5万的经济损失。
  2006年11月,郑某因个人原因提出。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的,要按照条款进行赔偿。郑某却认为,自己在该公司工作的一部分内容就是某公司的相关业务,去某公司培训也是其出资的,所以原公司要求赔偿没有理由。
  庭审答辩
  中,郑某称,因工作业务需要,2005年去了国外某公司参加培训,培训的内容就是该公司在国内工作业务的一部分,因该公司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通过机构开展有关业务,本人的原公司就是其代理机构。而且在培训期间的费用都由国外这家公司承担。因此不同意支付这笔赔偿费用。
  公司辩称,郑某进公司后从事的是自动化方面的工作,2005年,应国外某公司的邀请,公司派郑某去参加业务培训。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要支付公司赔偿费。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因此,应当履行自己的。公司在庭审中向委提供了给国外某公司内容为:&应某公司的邀请,现派我公司郑某与某月某日赴你公司进行业务培训。&的信函。
  仲裁委在庭审中查实:郑某2004年进该公司,2005年应某国公司的邀请,由公司派出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费用均由对方出资。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因个人原因在合同履行期间离开公司的,要赔偿公司5万元。
  但在庭审中,公司未按照仲裁委要求提供培训的费用单据。根据查实的情况,仲裁委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出资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的,可以约定服务期。现郑某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其赔偿,需提供出资培训的依据,根据其费用确定郑某是否应承担赔偿,但现在公司无法提供培训费用。因此,仲裁委对该公司要求郑某赔偿的请求难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郑某是否应当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同时又规定,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设定。也就是说,双方可对由单位出资培训等约定服务期,如员工在服务期未履行完毕就解除合同的,其应当按照协议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郑某的合同中有约定条款,培训结束后郑某须为公司服务三年。在服务期中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的,应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这份协议的原意可理解为对未履行完毕服务期的赔偿,赔偿性质按规定应定性为违约金或培训费,但从协议的书写定义看是定性为经济损失,而不是违约金或是培训费。再则,如是公司出资培训,经仲裁委要求公司应提供出资培训的单据,但公司未提供,那么,这笔损失究竟是属于什么性质?如游离于法律规定之外的,除非双方认可,那就另当别论了。如有一方表示异议的,那这笔费用的赔偿就要依据法律的要求进行查审了。不符合规定而制订的,显然是无法支持的。
  因为从《劳动法》颁布至今已10多年,公司应当对因培训而约定赔偿的性质非常明确了,如果说是因疏忽而导致的结果,那就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因此,对公司要求郑某赔偿这笔费用的请求仲裁委是难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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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赔偿金操作实务技巧》网上培训课程介绍 16:31 【
  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因为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影响了不少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一些企业采取裁员、降低工资报酬等手段,以减少经营成本,引发了解除等一系列纠纷。另一些企业因效益不好,工资、奖金、加班费等没有及时发放而引发了相应的劳动争议。此外,还有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及部分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企业甚至出现破产现象,劳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纷纷提起仲裁和诉讼,这些均引起劳动用工领域纠纷的发生,使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2009年的经济危机给相当多的用人单位、企业造成很大的冲击,用人单位在经济创收方面的受创,进而会转化为对用人的削减,以减轻劳动力方面的成本,随之带来的问题就是减薪和减人,关于工资问题和工资赔偿金的问题被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关注。北京市凯亚陈卓将和大家一起学习和讨论《工资与赔偿金操作实务技巧》。学员报名交费之后,可在三个月内不限时间不限次数重复点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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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备一些基本理论知识、没有足够法律实践经验,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工作无从下手的刚刚踏出校门和通过的毕业生、实习律师或法律初学者;
  2、对某一领域接触较少、经验欠缺的律师、和务人员;
  3、希望通过法律实务学习减少法律风险的企业主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主讲人简介
&  教师简介: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律师协会会员。曾代理过上百起交通事故、劳动仲裁等民事、经济纠纷,曾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有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熟悉各类的书写。因有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的经验,熟知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隐患,能够及时梳理法律问题,规避企业法律风险,分析现存问题所在。
  《工资与赔偿金操作实务技巧》网上培训课程内容(课时1小时57分)
  一、工资制度的定义和分类
  1、工资的概念:
  2、工资总额
  3、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
  4、代扣工资的情形。
  二、各种情况的工资问题
  1、最低工资相关制度及法律适用
  2、试用期工资相关制度及法律适用
  3、医疗期工资相关制度及法律适用
  4、女职工三期工资相关制度及法律适用
  5、年休假工资相关制度及法律适用
  6、加班的工资补偿相关制度及法律适用
  三、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问题
  1、追索劳动报酬的赔偿
  2、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
  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4、违约辞退经济赔偿
&超值优惠价
&工资与赔偿金操作实务技巧
&<font color="#元/门
  《工资与赔偿金操作实务技巧》网上培训课程内容
  一、工资制度的定义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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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交费流程
  参加学习需先行在&&注册学员代码、选择课程、填写个人资料,然后通过邮局、银行、银行卡网上支付等方式交纳学费(学习卡不能支付法律实务大讲堂项下所有课程),通过邮局或银行汇款时请务必在附言栏(事由栏)里注明您的学员代码及所选课程,我们会在收到汇款后1小时之内为您开通相应课程听课权限(课件开通的时间和进度请关注课件更新记录)。如果您想尽快开课,汇款后请将汇款凭单传真(010-)至我公司,如果您的汇款凭单原件上没有注明学员代码及所选课程,请务必在传真件上写清楚,我们会在收到传真后1小时之内为您开通相应课程听课权限(课件开通的时间和进度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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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员工接受出国培训 服务年限未满离职
佛山一员工被判赔偿培训违约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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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公司花钱让员工出国培训,员工学成后离职被要求支付高额培训违约金。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培训违约金赔付纠纷案,依法判令劳动者肖先生赔偿违约金4万元。
&&&&2008年5月,肖先生应聘为佛山某光学公司技术员。同年9月,公司与肖先生双方签订培训合同书,约定公司出资25万元,安排肖先生到日本的总公司培训,主要学习日本语书写及会话、管理知识及生产技术等,受训回国后需在佛山某光学公司连续工作十年。合同同时约定,肖先生如果违约,需按每年25000元,结合服务不足年限向公司计算赔偿金额。
&&&&2009年10月,肖先生完成培训后回到公司工作。2011年12月,肖先生离开该公司。光学公司遂以肖先生违反培训合同为由,追讨培训违约金20万元。
&&&&法庭上,肖先生辩称,培训合同书的培训时间被篡改,原本约定培训时间应为2年,而实际上只进行了一年模具设计研修,且回国后,公司安排自己担任加工管理职务,并未从事技术岗位工作,违背了最初的求职意愿。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违约费用总额按照日元的最高汇率换成人民币应为元,与公司主张的25万元违约金总额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肖先生自动离职应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同时,结合合同约定及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公司实际支出培训金额约为13万余元。据此,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依法酌情降低违约金的支付额度,判决肖先生向佛山某光学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邱小华)&
&&&&■法官说法■
&&&&培训违约金不能超过培训费用
&&& 邱小华
&&&&该案承办法官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目前用人单位一般有两种情况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一是培训费用,二是关于商业秘密的服务期限。当前,不少公司基于人才发展需要,指派职工出国培训并签订培训合同,约定最低服务年限以及违约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肖先生单方面违反协议,离职后理应赔付相应的违约金。但是,因约定的违约金远高于公司实际支出费用,因而酌情减少赔付额度,并分摊到已服务的期限中,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及前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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