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有权提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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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C)关于建立复合型违宪审查制的基本构想――兼议由各省级人大产生全国宪法委员会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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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复合型违宪审查制的基本构想――兼议由各省级人大产生全国宪法委员会的新思路
作者:张洪峰* 翟朝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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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目前的立法机关型宪法监督模式存在着诸多缺陷,而我国的法律体制和国情又使得我们难以采用单纯的司法审查式或专门机关型违宪审查制。学术界虽然提出了许多模式,但其或是没能脱离现有的立法机关模式,或是难以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契合。建立以专门机关为主、司法审查为辅的复合型违宪审查制当是我们的应然选择。
关键词:违宪审查 复合模式 宪法委员会 司法审查
&&&&& 目前,如何设立我国的违宪审查机构已成为宪法学界争论的热点,学者们为此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具体模式。笔者认为,综观世界宪政发展的规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采取复合型的违宪审查模式。本文拟对如何建立复合型违宪审查机制谈几点设想。
&&&&&& 一、设立复合型违宪审查机制的必要性
&&&&&&&1、我国现行的立法机关违宪审查制存在的主要缺陷
&&&&& 我国在1954年宪法中,按照苏联的模式首次明确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规定,1982年现行宪法对违宪审查权的行使做了进一步的完善,正式确立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其它国家机关为辅的违宪审查模式。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与英国的议会监督模式相仿,都属于立法机关审查制,因此也具有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共有的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它是一种同体监督的模式,自己做了自己问题的法官,运作上不符合法治原理;二、操作上自相矛盾,既然立法机关拥有违宪审查权,那么它所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就容不得再生怀疑,这就使事后的违宪审查成了多余;三、效率低下,立法机关的工作方式是定期召开的会议制,而违宪审查却可能发生在任何时间,这就造成了两者之间的脱节。并且,违宪审查所需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也是立法机关难以胜任的。
&&&&& 除了这些共同的缺陷外,我国的违宪审查制还存在一些自身的不足。首先,宪法本身规范性差,妨碍了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其次,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形成了违宪审查"谁都可以管,但实际上谁都不管"[1]的局面;再次,对基本法律的违宪审查未做规定,出现了立法缺位。现行宪法文本对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均未做出规定,立法法虽明确了全国人大监督其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但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仍无涉及。另外,在文件违宪和行为违宪的监督方面,也存在着审查上的真空。宪法诉讼还是一片空白,使得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2]等等。
&&&&& 综合分析以上因素,我国不宜继续沿用传统的立法机关模式的违宪审查制。
&&&&& 2、从我国的法律体制上看,不宜采取单纯的司法审查模式。
&&&&& 司法审查制,或称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是由普通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涉诉的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的一种宪法监督体制。司法审查制建立在严格的三权分立基础上,司法权与立法权之间地位平等,最高法院本身就具有极高的权威,因此它可以独立、有效地对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而按照我国人民主权的理论,权力机关是人民意志的代表,其它机关都由它产生,向它负责。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在国家公权力体系中有最高权威,最高法院由它产生、受它监督并向它报告工作。因此在我国单纯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不但理论上依据不足,而且在制度层面上也难以操作。其次,我国由于承受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初任法官年龄较低,学识与经验难以适应违宪案件的要求,再加上我国现任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和司法腐败的影响,长期存在着对司法的不信任。再次,由于我国属成文法体例,缺乏英美法系遵循先例的原则,实行单一的司法审查制会产生法官与法官之间分别作出不同裁断的局面,易形成法律的不安定性。&
&&&&& 3、从我国的国情分析,采用单纯的专门机关审查制也有困难。
&&&&& 在违宪审查模式的选择上,当代欧洲大陆国家越来越多的采用了专门机关审查模式。这种模式把宪法监督权交给了专门为此设立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独立行使违宪监督权。它的优点在于:首先,通过遴选德高望重的法律界人士组成专门机关,使大陆法系国家存在的法官学识、经验不足,最高法院时间、精力缺乏的问题迎刃而解;其次,宪法法院既能行使抽象审查权又能受理宪法诉讼,兼具了立法机关模式和普通法院模式的长处,同时保证了违宪审查权的统一。
&&&&& 正由于专门机关模式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制之契合,1920年奥地利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创设宪法法院审查体制之后,立即成为欧洲模式之滥觞。欧陆各国以及亚洲、美洲等许多国家先后采取了这一制度。从世界宪政发展规律来看,违宪审查组织机构的专门化也呈现出其必然的趋势。"即使在仍奉行英美模式的许多国家没有设立专门审查组织,但其现有组织尤其是美国式普通法院也从众多的司法职能中鹤立鸡群,首屈一指。"[3]
&&&&&&由此看来,设立专门机关模式当是我国的违宪审查制的应然选择。但是,结合我国的国情分析,照搬欧洲模式也不足取。首先,这一模式理论依据不足,有违反人民主权理论之嫌。因为欧陆模式专门机关的组成人员多是由任命而不是选举产生的,由它来监督民意机关的立法显然依据不足;其次,缺乏公正性,由于它实行一审终审制,缺乏有效的审判监督机制,容易导致草率断案,而且,从人员构成上看,宪法法院的政治性较强,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国家、政党政策的影响;再次,由于宪法法院法官数额有限,往往满足不了大量宪法诉讼案件的审查要求。例如在德国,宪法法院为了能够集中时间和精力审理那些事关全局的重大案件,每年不得不把绝大部分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处理掉,审理的案件数量不及申诉的2%。[4]大大限制了宪法法院的作用。而我国版图广阔,人口达13亿,各地区情况差异巨大,各种法律纠纷更加复杂,如将全国公民的宪法争议统一交给几十人的宪法法院处理,宪法法院将不堪重负,恐怕真正能由宪法法院处理的案子将不足总数的1%。由此可见,设立单纯的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也难以产生理想的效果。
&&& && 既然建立单纯的司法审查式和专门机关式在我国都行不通,那么选择专门机关为主,司法审查为辅,两者并行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复合型模式当是我国的必然选择了。
&&&& &二、对学术界提出的几种违宪审查模式的理性思考。
&&&&& 为了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自八十年代以来,学者们对宪法监督的研究不断深入,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模式。下面笔者选择几种有代表性的模式进行一下理性分析。
&&&&&& 1、最高权力机关领导下的审查模式
&&&&&& 此种建议为目前宪法学界的多数意见,具体又分以下几种:
&&&&&& 第一是建议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受全国人大领导,协助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
&&&&&& 第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协助监督宪法实施、解释宪法的"宪法工作委员会",相当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专门机构。
&&&&& 第三是主张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具体是将现行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成"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其法律地位、性质不变,只要增加宪法监督的职能。
&&&&&&采取以上方案的主要理由是,不用修改宪法和法律,在现行体制下易于实行,同时坚持了人民主权论,维护了全国人大的权威,符合人大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体制。
&&&&&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质疑:
&&&&& 第一,最高权力机关能否绝对代表人民的意志。按照我国目前对人民主权的理解,全国人大是全国人民意志的绝对代表,在国家公权力体系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它不但高于司法权和行政权,而且在理论上比实行议会至上原则的英国议会的权力还要大,因此,全国人大的立法便不能被任何外来力量审查和否定,否则就是对人民意志的侵犯。以上模式正是在这一理论框框下的产物。
&&&&&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全面理解人民主权论,卢梭说,"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主权也是不可代表的。""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5]而且,人民代表同普通人一样,其智力、道德也并非是完美无缺的,由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背离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所以,人民主权原则不仅体现在选举中,还体现在监督活动中。既然宪法的权威来自于人民,那么当国家机关之间,政府与议会之间发生宪法争议时理应有人民来决定宪法的含义,并由人民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维护宪法的尊严。通常情况下,人民直接行使监督权是有困难的,因为普通公民并不具备有效监督的各种必要条件。保证经常有效的实施宪法监督,人民应该把监督权委托给其他机关行使。"[6]而且,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因此,由人民另外委托一个机关代表人民对权力机关的立法进行监督也是有其宪法依据的。[7]此外,"根据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及其演变,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之间,正义的天平倾斜于任何一方都会使其退化为专权与邪恶。于是就要超越议会、政府和普通法院三权之外,去寻找新的制衡力量,使其不构成与三权平起平坐的一种权力,而是在他们之上,肩负起监督各种公共权力,确保其在宪法规定的限度内运行。"。[8]因此,脱离现有的立法机关模式不但在理论上有据,而且在实践上也是可行的。
&&&&& 第二、在最高权力之下设监督机构,能不能使违宪审查产生实效?这样的宪法监督机构如何能树立起自己的权威?而没有权威如何能独立行使审查权?司法审查制度下的最高法院本身具有的极大权威保证了它行使权力的有效性,而在坚持全国人大的最高权威的前提下这一问题如何解决?一句话,实施这一制度设计无异于用手监督大脑,最终必将流于形式。
&&&&&& 2、设立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 采用这一主张的又可分为两类。一类的方案是,宪法法院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自己的工作;为了使宪法法院能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组成人员不应同时兼任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其性质类似于一级中央国家机关。另一类与前一类的主要区别在于突出强调其独立性和专门性,要求宪法法院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由国家主席正式任命,并在国家主席主持的就职仪式上宣誓效忠宪法。[9]实际上是欧洲大陆模式的中国版。
&&&&& 正如本文前述的那样,主张宪法法院模式应该说是正确的看到了世界宪政发展的规律,这一主张从出发点上是希望在不触动全国人大权威的基础上引入专门机关审查制,使现代违宪审查制实现在我国的"软着陆"。但是,理性和经验告诉我们,只要这个专门机关出自全国人大,它对全国人大的独立性和权威就难以保证。对前一类方案,我们难以想象一个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机关能对全国人大的立法做出有拘束力的裁断;而后一类方案,没有从根源上寻求办法而是将宪法法院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筹码押在了国家主席的正式任命和任职立誓上,显得苍白无力。而且它也没有解决宪法法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确定问题,而是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主张对"宪法法院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之间的关系可以不作规定"。[10]
&&&&& 三、关于设立复合型违宪审查模式的构想。
&&&&& 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证了我国采取复合型模式的必要性,也分析了我国学术界提出的代表性模式的不足,现在来谈一下建立复合型违宪审查制度的具体构想。
&&&&& 1、以专门机关审查为主,以普通法院审查为辅,二者合理分工,建立复合型违宪审查模式。
&&&&& 我国的制定法传统与现代违宪审查理论的发展要求我国建立违宪审查的专门机关,而我国的实际国情又使我们不能单靠人数有限的专门机关来解决13亿人口的宪法争议,必须辅以普通法院的参与。考虑到与我国人民主权理论和现实的契合,避免对其造成不可调和的冲击,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普通法院违宪审查的对象应限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而对权力机关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则由宪法委员会来进行。
&&&&& 2、在中央和省一级设独立的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
&&&&& 国家宪法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各选一名代表组成,共计31人,如果加上两个特别行政区就是33人。这些代表委员应是德高望重、有深厚法学功底之人,并由国家主席正式任命。
&&&&& 既然全国人大是由各省级人大选举产生的,它能够代表人民意志,那么同样方式选出的宪法委员会理所当然地也是人民意志的代表,完全符合人民主权原理。从理论上说,就是从人民意志出发,设立一个机关行使人民的立法权,另设一个机关专门对立法权进行监督。这两个机关都服从于人民意志的最高体现──宪法。(这里要明确一点,宪法是人民制定的而非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委员会独立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审查权,由于它与全国人大地位并列,本身就具有了极大的权威,从根本上解决了权力机关自我监督的弊端。
&&&&& 省级宪法委员会由省、自治区范围内的各地级市、地区人大代表各选一名代表委员组成,直辖市内可由其直属行政区域产生,如果总数为偶数的话可由人数最多的行政区域多选一名组成。中央和省级宪法委员会任期五年,与同级人大相同,得连选连任。并可请一定数量的法律专家组成它的顾问咨询机构。
&&&&& 3、宪法委员会的职权。
&&&&& 宪法委员会职权包括违宪审查权及其相关权力。违宪审查权包括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全国宪法委员会的事前审查包括:对纳入立法计划的全国人大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意见(也即将原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审议法律草案的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吸收过来);对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权。事后审查主要包括:接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备案,对不合宪的予以撤销;撤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合宪的决定、决议和解释等;接受有权申请审查的机关和个人的对立法文件的合宪审查申请,其中包括普通法院诉讼中遇到的合宪性问题而由最高法院转交的审查申请。与违宪审查权相配套,全国宪法委的职权还应当包括解释宪法权、修宪提议权、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权。
&&&&& 省级宪法委员会主要处理省级权力机关以下的立法文件的合宪性,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决定、决议,以及省级以下政府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其运作方式可参照全国宪法委行使,如与全国宪法委员会的决定相抵触则以全国宪法委员会的决定为准。
&&&&& 4、违宪审查程序的提起方式。
&&&&& 对法律合宪性的提起,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或10名以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成员联名提出,或省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二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适用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产生怀疑,或当事人对其合宪性产生异议时,应中止诉讼,由最高法院报全国宪法委员会审查,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的审查参照法律审查方式。省级以下的法律性文件同理可由省级国家机关和代表提出,以及在诉讼中附带提出,由高级法院交省级宪法委审查。全国与省级宪法委之间如有冲突以全国宪法委裁决为准。
&&&&& 5、全国宪法委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的关系。
&&&&& 全国宪法委的地位与全国人大并列,并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全国宪法委必须严格按照职权范围行使职权,不得干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工作的正常运转。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对其具有监督权,如发现其成员有不当行为,可由全国人大常委向全国人大提议对其行使弹劾权,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通过可以罢免,缺额由其原单位补选。
&&&&&&6、普通法院受理宪法诉讼,与宪法委员会分工行使违宪审查权。
&&&&&&公民如果认为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了侵害可向法院起诉,并可附带提起对立法文件的合宪性审查申请,法院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审查处理,无权处理的,由法院分别报高级法院交省级宪法委或报最高法院交全国宪法委处理,在此期间,中止诉讼。公民对法院依宪法委的意见作出的裁判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但宪法委的意见有终局性,上级法院裁判必须以此为基础。公民不能直接就立法文件的合宪性问题向宪法委提出,只能向法院或其它有权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国家机关或代表提出,由他们按法定程序向宪法委提出申请。这样就将集中审查与分散审查的优点结合了起来,既能充分发挥宪法委专门审查的作用,又可将大量的公民宪法诉讼化解在司法机关,多方利益都得到了保护。
&&&&& 7、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方式
&&&&& 宪法委员会享有决定权和强制建议权。交宪法委员会审查的立法文件如果部分条款违宪,宪法委员会可经全体组成人员的多数表决通过,直接决定该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它合宪条款的效力,如果该违宪条款涉及整部立法文件的效力,则宪法委可直接宣布全部立法文件无效,但该决定没有朔及力。一个限制是,如果需要宣布全部无效的立法文件是同级权力机关通过的,如全国宪法委对全国人大的立法,省级宪法委对省级人大的立法,则不能直接宣告其全部无效,可以向其行使建议权,建议重新审查立法。该建议具有强制性,同级权力机关必须受理,如果同级权力机关以2/3以上多数维持了立法文件的效力,则宪法委员会必须受其约束,否则宪法委员会可宣告其无效。
参考文献:[1]王克稳.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障碍分析[J].中国法学,2000(4)
[2]汪全胜.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立法构想[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
[3] [李忠.宪政规律论[J].中国法学,1999(4)
[4]夏勇等.中国当代宪政与人权热点[M].昆仑出版社,
[5] 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
[6] 秦琴.人民主权论与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9).
[7] 参见宪法第77条。
[8] 李忠.宪政规律论[J].中国法学,1999(4).
[9].王广辉.通向宪政之路[M].法律出版社,9.
[10]王广辉.通向宪政之路[M].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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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洪峰(1976-),男,河南安阳人,苏州大学法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 翟朝阳(1978-),男,河南驻马店人,苏州大学法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本文转帖自:中国公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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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民都可以提请违宪审查”的法治意义
【 】12月6日《检察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日前做客据人民网,在谈到我国的制度时,他表示:“任何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进行违宪审查的要求。” 《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所以,“任何公民都可以提出进行违宪审查要求”的说法,不过是对立法法赋予公民权利的一种重申而非新创,但是,这种重申尤其是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之口的重申,还是让我们感到欣喜。 在我们国家政治民主化进程中,违宪审查一度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2003年,湖北青年孙志刚在收容过程中惨死,引发全社会对实行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下称“办法”)的反思,三位法学博士为此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办法”进行违宪审查。虽然“办法”很快被废止,但违宪审查程序未及启动的现实,令人遗憾。 违宪审查为什么重要?违宪审查缺失为什么危险?因为违反宪法的行为破坏了法治,对公民的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而能不能通过违宪审查及时纠正违宪行为,关系到是不是还将有、还将有多少公民为违宪行为“埋单”。还以收容遣送为例,在孙志刚之前,被收容人员烧死在收容车中、被收容女子被迫卖淫等等围绕收容遣送发生的悲剧,已经多次发生。我们不能不做这样的假设:如果早有公民对“办法”提出违宪审查,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及时纠正违宪的“办法”,孙志刚的悲剧还会不会发生? 今年5月,全国人大法工委设立了一个法规审查备案室,首次提出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目标。这表明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摆上了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虽然晚了一些,但它毕竟来了。联系到李飞副主任日前的表态,违宪审查的建立和完善,必将对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带来深远影响。 对一个宪政国家而言,宪法必须得到尊重,违宪行为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然而,在我们国家比较长时间内,宪法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违法的公民可以受到制裁,而违宪的机关却能逍遥法外,各种违宪的规定侵害和蚕食着公民的权利。违宪审查制度,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保护公民人权。 《立法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既然法律赋予其这种权力,对于公民提出的违宪审查请求,就必须受理和认定,从这个角度看,上述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行使上述权力,对违反宪法的法规、行为加以审查、纠正的过程,同时是对各种机关进行监督的过程,它将进一步明确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树立人大的权威。 在我们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法规“打架”的现象屡见不鲜,部门分割、地方分割对国家的法治统一造成严重损害。通过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把所有法律法规,所有机关的行为都统一在宪法的旗帜下,有利于法治的统一。 单凭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的一个法规审查备案室,能否满足“任何公民”提出的违宪审查要求?应该建立怎样的程序,保证违宪审查制度真正成为公民权益的“守护神”?这些问题很现实,也很迫切。不过,我相信,既然迈出了第一步,违宪审查的春天将很快到来。 孙志刚悲剧发生不久,中山大学教授艾晓明最早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驱使她愤而有所为的动力之中,有一种是恐惧:“因为我有一个像孙志刚那样的儿子,我是一个母亲。谁能保证下一个牺牲者不是我的儿子、我的学生,甚至我自己?”让我们擦亮眼睛,以公民的名义,对违宪行为说“不”――这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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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战胜乙肝   作者:小谷子
         (此信将在本月26号寄出,在9月1日(星期一)寄到,将附上相关资料寄给全国人大每一位委员长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每一位委员。为增加影响力,请大家给予配合,在相同时间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寄出自己的违宪审查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法工委,地址:西城区府右街8号,邮编:100805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        要求对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全国31个各省、市(自治区)的《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书和立法建议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法工委:     作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赋予的权利,我们代表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提出如下违宪审查要求和立法建议书,请予审定,并及时给予答复。     一、请关注中国1.2亿人的人权问题。    目前,我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面临着入学、就业、婚姻等诸多方面的困难,他们的受教育的权利、劳动的权利被剥夺,他们在婚姻方面屡屡受挫。因为得不到正确的有关医疗信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他们还要花巨额费用做无谓的治疗。来自社会的莫名的歧视和非难使他们苦不堪言。他们在我国没有得到国民待遇;他们面临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他们被逼入绝望的境地。逼得他们有的自杀、有的杀人。乙肝这一病毒,对人类的危害,远远超过病毒本身,我们作为一个当事人,体会深刻。小到失去工作,失去朋友,大到杀人自杀。这样的事情,天天都在发生,就在你的身边。乙肝歧视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一个十分严重的、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      二、要求对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全国31个各省、市(自治区)的《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违宪审查。    我们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问题,这一事件牵涉到中国1/10人口,关系到1.2亿人的教育权、劳动权等基本的人权,十分重大,如何正视、善待、管理、援助这1/10的人口,切实解决他们的困境,是一个全国性的特大问题。因此我们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问题符合《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款“应当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的规定,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    同时根据《立法法》立法法第九十条:“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规定。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规定公务员体检标准,而《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人事部对《条例》有相应的解释权、补充说明权;人事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见《规定》第一条),关于体检,《规定》第二十六规定:“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实际上是将制定体检标准的权力授予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而全国31个各省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均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广东、四川、江西小三阳合格、大三阳仍为不合格),将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职业之外。    我们认为:全国31个各省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实际上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队伍之外,剥夺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权利。而在医学上,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有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劳动能力。作为专业行政部门的卫生部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明确指出: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因此,这是严重的政府就业歧视行为,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这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们的劳动权(第42条),也侵犯了我们的平等权(第33条)。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第一章、第二章)。    需指出的是,这样规定的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十分严重和非常广泛的,公务员招考是一面镜子———如果连国家机关都觉得携带者存在问题,那其他用人单位更有了拒绝的理由。事业单位不要乙肝病毒携带者,企业也不要乙肝病毒携带者很大程度上是“借鉴”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机关、事业、企业形成了就业歧视的大网,让乙肝病毒携带者无法生存。即使有工作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者也怕哪年因体检而失去工作,过个担惊受怕的日子。曾经有个浙大的毕业生带着女朋友去美国了,他在走之前说“不是我不想留在中国,是这个国家实在容不得我。”    这样的规定也引起了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抗议和反应。最极端的例子是,同样是浙大的学生,周一超,在今年4月2日,因为是小三阳,按照浙江省的体检标准,体检不合格,而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时,杀死了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一名负责考试的人事干部,另一名人事干部重伤。酿成了重大悲剧。但他当时最大的困惑是,当时同一批考生中有一位一只手只有三个指头被录取了,而他没有残疾,只是小三阳,为什么就不能被录取?这个案例是发人深思的,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象成立孙志刚案调查组那样成立大学生杀人案调查组,对周一超案进行调研,调查此案中是否有制度安排方面等深层次原因,如有的话,应该及时纠正,以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我们坚决反对周一超杀人,但是我们要求关注该案件后的社会原因和责任。    《公务员暂行条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见条例第一条),而体检标准经过层层授权后,出现严重的问题。离宪法的“公民权利宣告书”精神和原则,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太远了。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对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全国31个各省、市(自治区)的《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违宪审查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因此我们要求对此进行违宪审查。要求全国人大责令国务院修改《公务员暂行条例》,统一全国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并删去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的规定,或将携带乙肝病毒调整为合格。或者禁止各省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      同时,我们建议全国人大成立专门的执法检查组,对全国歧视、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就学、就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执法检查,给予纠正。      三、建议在入学、招聘时禁止检查乙肝两对半检查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只检查肝功能,保护公民隐私权,国家鼓励公民打乙肝疫苗,建议国家为全体公民提供免费的乙肝疫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买方和卖方都是自由的,但是,对一部分因为某种原因进不了劳动力市场的公民,国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帮助他们,如国家安排残疾人、大龄下岗职工就业。正是通过制度上的设计帮助了弱势群体的就业。国家就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而存在的,这是国家的责任,对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严重就业歧视问题,国家也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援助他们。我们建议全国人大专门立法或在劳动法或教育法中规定,在一般情况禁止在入学、工作时禁止检查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只检查肝功能。只有在涉及饮食、旅游等特殊专业、行业才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查。      携带了乙肝病毒只是表明了今后有病变的可能,但也有不病变的可能,或者病变治疗痊愈的可能。资料表明,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生不发病,到死还不知道自己携带了乙肝病毒。而为了这种可能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剥夺了求学、就业的机会。乙肝两对半检查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了巨大的痛苦。我们建议国家立法规定在入学、工作时禁止检查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只检查肝功能。因为,肝功能正常就意味着有学习和工作的能力。可以正常学习、工作。    同时,这还涉及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个人隐私权问题。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关系到人生活的安宁。隐私权是指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生活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健康状况一般而言是个人的私事,应该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而无须为外人知道。携带乙肝病毒是否属于隐私权的范围主要看它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即传染性大不大。就传染病而言,我们可以从传染途径,传染性和是否有疫苗等几个角度加以甄别。比如说SARS,它通过呼吸道传染、传染性很强,没有疫苗,很容易扩散,影响他人,对公共利益构成很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SARS病情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客观地说,乙肝病毒的有一定的传染性。但这种传染性非常小。乙肝病毒不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只通过血液系统传播。绝大多数乙肝病毒携带者是通过母婴途径被传染的,以及当时医疗条件差、幼年时免疫不全而受感染。而目前输液都是一次性的,其他途径,只有在共用牙刷等亲密接触情况下才可能被传染。成年人的免疫能力健全,不易被感染,根据权威调查,即使在共同生活的夫妻中,在一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情况下,另一方未被感染而有抗体的十之六、七。而另一方面,目前已经有了廉价有效的疫苗。40-50元钱就能买到。一般人都负担的起,普通人完全有避免被传染的办法。婴儿出生时是免费注射乙肝疫苗的。人们完全可以注射乙肝疫苗来保护自己。因此,乙肝并不对周围的人构成直接威胁。乙肝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要求体检,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的侵犯。    而值得注意的是,与乙肝传播途径相类似的爱滋病则没有疫苗。    绝大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都是肝功能正常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目前一旦检查出携带了乙肝病毒,就不被录用,也就是说哪里有体检,哪里就没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工作的机会。各省的公务员体检条例基本上视携带乙肝病毒为体检不合格。没有工作,人就无法生存下去,会增加他们反社会的倾向,这是一个常识,1.2亿人没有工作是不可想象的,这不利与社会的安定团结,必须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工作的权利。不让乙肝患者上学工作的惟一理由就是怕他们传染,这是十分过时和错误的认识。绝大多数乙肝患者完全可以、理所应当上学和工作。只有少部分处于活动期的肝炎患者,需要及时治疗暂时不能上学工作,待肝功完全复常。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对乙肝患者上学和工作的限制。     我们认为,科学技术不能用来作为歧视人的工具。应该明确规定以禁止检测乙肝病毒为一般原则,以允许检测乙肝病毒为例外。法律应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做乙肝病毒检测,只有在涉及饮食、旅游、保姆等行业招聘中才允许检测乙肝病毒。再这样没完没了的漫无目的的检测下去,就会永无宁日。社会应该还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片宁静的空间。   再则,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招聘乙肝病毒携带者并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因为医疗保障方面“单位人”正向“社会人”过渡,医疗费用在社会统筹后是由个人、用人单位、财政三方负担的,用人单位只要按工资比例交纳一定的医疗费用后,就不需要再承担其他费用,而由社会统筹、个人解决。因此招聘乙肝病毒携带者并没有增加单位的负担。     最后,需要强调的,也是值得每一位社会工作者担忧的是,由于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体检的存在,在我国教育和就业之间出现的制度上的脱节。如果严格体检的话,我国几百万毕业生中将有几十万的具有劳动能力的青年毕业生因为携带了乙肝病毒而找不到工作,这会带来严重的,可怕的社会问题。再这样下去,会出现,几十个、甚至几百个周一超。    也许有人会认为,取消两对半检查,剩下的未携带乙肝病毒群体怎么办?我们认为,可以将取消两对半检查的钱用于要求在入学和就业对所有学生和劳动者都打疫苗。同时,我们要求国家出台鼓励公民打乙肝疫苗的政策,大力宣传疫苗。    我们建议全国人大通过决议,为全国人民免费提供乙肝疫苗。如果为全国人民免费打疫苗的话,大概需要300亿人民币,如果全部国家财政拨款,也只占年财政收入的1.5%,但是它的作用是巨大的,可以提前25年使中国摘掉乙肝大国的帽子。全民打乙肝疫苗可以使10多亿人免受感染,而另外1.2亿的生活、工作、学习则会相对安宁。可以使全国人民受益。    我们建议通过如下法律规范“除饮食、旅游、保姆等特殊行业、专业外,禁止在升学和就业时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测、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在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体检中,体检医院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除法律有规定外,应该将体检结果直接反馈本人,不得将体检结果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医院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国家鼓励个人打乙肝疫苗,将在人群中逐步推广免费的乙肝疫苗.“    四、打击虚假广告,惩治医疗违法行为,加大科技投入。     乙肝治疗是一个十分特殊的问题,目前尚没有根治乙肝病毒的特效药,在肝功能正常情况下没有治疗价值。否则只能是花冤枉钱。而目前,很多医院和医生根本不顾职业道德,胡乱给肝功能正常的不知真实情况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开药,捞取回扣。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有甚者,大做广告,如太和圣肝,草仙乙肝,熊胆..,....,速立特.称药如何如何有效,骗乙肝病毒携带者上当,花费了大量的钱财,根本就是些吃不死人也治不好病的药。多少次被愚弄、被欺骗,还蒙在鼓里。乙肝医药行业的中国发家史可是澳抗阳性群体的血泪史。这简直就是犯罪。因此,必须明确界定胡乱给肝功能的正常的不知真实情况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开药的行为是侵犯患者知情权的侵权行为,必须赔偿患者损失。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加大正面宣传,善待乙肝病毒携带者,禁止发布乙肝广告,在全国范围内对乙肝广告打假,国家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加倍惩罚发布虚假广告的药厂和医院,追究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建议全国人大拨出专项经费,用于乙肝新药开发,奖励科研公关人员,给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福利。     综观人类历史,人类社会总是在不断地进步,不管是通过和平还是流血,这种进步一直在进行着。我们感谢何鲁丽副委员长等国家领导人我们的关怀和援助,乙肝问题关系到中国1.2亿人口的基本人权和终生幸福。我们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我们的建议,顺应世界历史潮流,与时俱进,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人民的事情无小事”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保障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教育权、劳动权,给予他们国民待遇。           附件一、相关法律条文。  二、乙肝基础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俞文x, 13001  蒋在x, 02031  陈益x, 343。  黄x , xx31114  李春x, 120267   胡晓x, 5141227  郭立x , 094565   王宏x , 110424   赵学x.  刚忠x,身份证194613     周x 093757   张立x 52581   马x 08366  秦振x,160713   乐x,***  许雪x,男的,即将毕业的研究生。最想说的话“ 渴望有一份工作”  程欢  匡x,xx050511.   王秦x:18151   邓志x,x5319     许x :  聂x:485  李爱x:37x502x  谢鸿x:220x3X  潘正x 144519   郑剑x:27201   张x:11122 最想说的话:“在论坛有个朋友曾经因为HBV,大学毕业好多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没钱,不能及时治疗,在今年4月份,去了,很痛惜,也很气愤,“  陈**27671  李贤x,36xx   刘桂x,2251465    甄广x:201  殷国x :37岁 22041  陈锋  黄志霞  李x xx383  陈永x,:24163,在读硕士   靳文x:282xx218  俞华:32068xx01229021  陈剑x :9251451   王哲x:14633    张x 24251 在读硕士  李宏x:031  李x: 070252   毛良 19285   徐祖x 22891X  吴明x 014813  马祥:05191x   沈梦陶,北京   吕子丰 深圳   郑军 xxx143676 武汉    代x xx2250011   张培x 234137  罗x 8259 在读硕士   李*华 440105****15242   韩x 230618 本科  俞隽 15071x  杨世x 365   朱x 401  柳x:248  温x先35xx    雷x:420xx  张x,身份证:3大学毕业后,找工作受到歧视,想考公务员,也想考研究生,可是都不得不放弃,口口声声说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可是我已经对社会失去了信心。我有理想,有抱负,可是我感到太多的无奈,还要失去的女友,常常想起心痛,心碎的感觉。  习*欣,身分证号035,  李萍,身份证号;01034.  李常x 1273115!  唐祖x,身份证:xx9043696  汪x 2xx657   周x 162028  万xx xx3824  郑贵x 412614    郑x超 263   陈x,身份证:  李常x:273115  recemme 中国人民大学  *现在就读于厦门大学  北京 毛亮  刘×敏:360203××0129051  唐子X:325  戴建x:4416XXXXX  王可x:135633     王林章北京  黄时x:1xx  余xx 49x   梁** 12151  李何俊:001  肖艳x  朱*明(河南郑州)  刘刚XXXXX15XX  mxj 30044  何xx,060226    赵x :14091 硕士   张x高 0741  陈x 3140023  王x  张乐X:2XXX21。经济学硕士   刘x泽 440xx  陈x飞(大学生)  潘x艳(大学生)  苏x 400312  席x丰:445  王x龙 130810    周x栋:300914   刘x 23040xx00222061  杨庆x,男,7160631  王可x:135633   王x锋 xx1162316 广州 软件工程师  卢x瑜  朱x新:xx8199010:“我是今年毕业的本科生,在单位的体检中查出大三阳,肝功正常,属于乙肝携带者,单位以此为依据将我退回学校了”  彭x:4111。                  附件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宪法  二、劳动法  三、立法法  四、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五、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  六、卫生部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七、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八、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  九 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验暂行办法    一、宪法    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劳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立法法    第九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四、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五、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    第二十六条 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    六、卫生部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      七、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视为不合格: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房室间隔缺损小于0.5厘米,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专科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 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 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下列情况除外:  (1)原发性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严重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乙肝三系检查大三阳者、小三阳者。SGPT异常伴HBSAg阳性者。  6、重度慢性胃炎、溃疡病、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7、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血性贫血除外)。  8、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慢性肾盂肾炎。  9、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晕厥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两眼矫正视力低于5.0(1.0)者;一眼失明者。  12、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3米者。   13、严重口吃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14、重度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慢性副鼻窦炎。  15、男身高不足160厘米,女身高不足150厘米。  16、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严重影响仪表的单纯性甲状腺肿大。  17、肢体有显著残疾影响功能者,如断臂、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双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肌力二级以下,包括装配假肢)。胸廓显著畸形、脊椎侧弯大于4厘米、两下肢均跛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厘米;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  18、麻风病、性传播性疾病。  二、除上述各项外,如有其它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或生理性缺陷,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  三、对特殊职位的体检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八、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     为了保证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良好身体素质,进一步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工作程序  1.凡经笔试、面试及报考资格复审的考生,在进行考核之前,由各地(市、州)、县(市、区)人事部门组织考生到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  2.体检前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一式两份。体检医生事先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上的照片等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必须立即报告体检负责人。  3.考生按顺序依次参检,体检医生要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传递,不得由考生自带。  4.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标准》明确作出体检结论(是否合格),并签名和加盖体检医院的公章,由医院整理、归类、移交给政府人事部门。考生个人不得领取体检结果。  5.如需进一步检查才能确诊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医院检查。  6.体检工作结束后,应将体检结果书面通知考生。  二、体检要求  1.体检的医院必须是县及县以上的综合性医院。由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技术精的医生承担体检工作。  2.参加体检医生要学习和掌握好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体检标准,认真做好体检前一切必要的准备工作。严肃、认真、细致进行体检,公正、准确做出体检结论。结论的字迹要清楚、明确,不得涂改。  3.负责体检的工作人员要配合医生组织好考生参检,但不得干预医生检查及其所作的体检结论。  4.考生如与体检医生有亲属关系,该体检医生必须回避,否则体检结果无效。  5.体检医生必须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经查实有作假舞弊行为的,三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6.体检结论一经作出一般不予复查。录用监督机构对体检结果提出质疑时,政府人事部门有权决定进一步检查。进一步检查应到另一指定的医院进行。  三、体检标准  (一)一般检查  1.男身长160厘米以上,女身长150厘米以上,发育良好,体型匀称,合格。  2.收缩压90—140毫米汞柱(12—18?7千帕)之间;舒张压56—90毫米汞柱(7?5—12千帕)之间为合格。  3.两眼裸眼正视力之和低于0.6者;只有单眼视力者,不合格。  (二)眼科  1.红绿色盲不合格。  2.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斜视15°以上,不合格。  3.青光眼,白内障,玻璃体混浊,脉终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不合格。  4.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影响视功能,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4.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右手1、2、3指中有一指功能障碍或一指缺一指节,左撇子以左手为准),不合格。  5.肢体畸形有功能障碍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厘米,不合格。  6.各种脉管炎,动脉瘤,恶性肿瘤和重度下肢静脉曲张,不合格。  7.面部大片黑痣、血管瘤或白癜风(超过3公分),不合格。  (六)内科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急性心肌炎、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不合格。  2.各型活动性结核,一切肺外结核而难以治愈者(各型结核经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并已硬结稳定者除外)不合格。  3.支气管扩张病;哮喘病,不合格。  4.肝功化验检查项目为:SGPT和乙肝两对半,若SGPT高于正常值或者乙肝两对半异常者,不合格。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公分,脾在肋下1公斤以上(不论肝功能与其他检查异常否)不合格。单纯肝大3公分以上不合格。6.恶性肿瘤;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旦白男性9克%以上,女性8克%以上除外),不合格。  7.慢性肾炎,不合格。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病、夜游症、性病不合格。   9.肺不张;肺切除超过一叶者,不合格。  10.地方病(如血吸虫病等)难以治愈者不合格。  11.麻风病不合格。  (七)妇科  1.功能性子宫出血并发严重贫血者,女性生殖器官结核,慢性盆腔炎(宫体活动受限,附件能触及包块者),不合格。  2.各种妇科肿瘤,严重痛经,淋病,不合格。    九 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中央驻本省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体验医院和医生  第三条 政府人事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用人部门组织拟予录用的考生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四条 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县级或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为体检医院。  第五条 体检医院应指定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医生作为总检医生。各科的主检医生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任资格的医生,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丰富的体验经验。  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条不紊地、准确地完成各项目检查。  第六条 体检医生如与被检考生有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七条 考录监督机构有权要求复查,体检医院和有关医师必须配合。  第三章 体检程序  第八条 考生应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表”、贴一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指定领队人员,领队人员应把全部表格依次整理并交给各有关项目的体检医生。体检医生应核对受检者与体检表上的照片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应立即向领队人员报告。受检者依次受检,检查医生应如实填写体检情况。一个科目检查完毕后,领队人员把全部表格依次整理,交给下一个科目的体检医生。全部科目检查完毕,总检医师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然后签名并加盖公章,交给体检领队人员。需复查才能确切判断的,在规定时间内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指定专人带考生到指定医院作进一步体检。体检工作结束后,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公布体检并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四章 体检科目及其标准  第九条 体检科目包括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外科、内科,同时兼做血常规、尿常规、胸正们片、肝位乙肝五项(五项全阴性和抗HBS阳性为合格,其它四项阳必来不合格)、丙肝抗体、梅素血清,对个 考生因怀疑有其它疾病,可根据医生决定必要的其它科目检查。  第十条 体检标准眼科  双眼裸视为0.6以上或矫正视力为1.0以上。夫病理性眼球突出,无影响视力的白内障,无青光眼,无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耳鼻喉科(口腔科)  面部无畸形;无反复发作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肿块及回、喉疾病;无严惩鼻炎、鼻窦炎、鼻息肉;双耳听力正常(4米耳语检查)、无慢 性化浓性中耳炎;夫频繁发作的口腔贵疡,无严惩牙周炎。  外科  男性身高1.6米以上,体重50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以上,休重40公斤以上,肤体无畸形无残疾;肛肠无严重痔疮;无泌尿系统及其它外科疾病。无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无性病、麻风病和周身性较严重皮肤病,无重度腋臭,无纹身。  内科  血压:收缩压在90-140毫米汞柱之间;舒压在60-95毫米汞柱之间;心率每分种为50-100次之间;无心血管、脑血管疾病、精神科疾病;无严重支气管扩张及哮喘;无严重胃病、肝病;无内分泌系统疾病、糖尿病、甲亢;无严重贫血、风湿病、泌尿系统疾病,无严重的其他内科疾病;无各种急、慢性传染病等。  其它  无癫痢病史、精神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厥症、神经官能症。无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无恶性肿瘤。  各项常规检查均在正常值范围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适用于录用一般性职位国家公务员。对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和录用残疾人的体检标准,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注:除公安、监狱、劳教等部门另有规定外,均按此办法执行)    附件二目录:基础资料    附件二:基础资料    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3  一、卫生部:我国乙肝防治现状  二、乙肝,1·2亿中国人的话题--- 2001年南方周末  三、走近乙肝,了解病情发展  四、为无症状HBsAg携带着解惑-卫生部肝炎专家委员会委员姚光弼    第二部分 入学受歧视------------------------------------------------------------------------------11  一、定点医院查出乙肝 一考生被高校拒收  二、乙肝病童遭幼儿园劝退引起争议  三、“小三阳”不是乙肝 这样的学生该不该被隔离  四、大三阳考研究生被拒绝  五、中科院力学研究所拒绝大小三阳考研  六、中国科学院心理所拒绝大小三阳考研  七、南昌大学体检标准-----乙肝“大三阳”阻断读研梦    第三部分 就业受歧视------------------------------------------------------------------------------21  一、乙肝全部炒掉?  二、在苏州工业园区遭歧视。  三、出事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  四、社会究竟让不让我们生存---体检大三阳被拒  五、 仅仅不到一年,我看到了社会黑暗的一面--体检大三阳被拒  六、查出小三阳后被拒  七、查出大三阳,要求停止工作休养  八、海关体检被拒  九、大三阳,被婉言辞  十、乙肝女遭辞退绝望自杀  十一、就业之门 为何挡住乙肝携带者?  十二、单位公开体检表 法律人士表示此举违法    第四部分 乙肝虚假广告、部分医院和医务人员利欲熏心---------------------------------31  一、中国急待解决的怪现象-------中国乙肝医药产业暴富,中国乙肝现状却更堪忧  二、北京之行,肺腑之言  三、误信江湖游医小伙子患乙肝跳桥寻死  四、“3至6月转阴,转阴后不复发”?  五、燕赵都市报:肝炎诊疗岂能乱来  六、新快报:电台医疗广告违规遭曝光  七、披着白衣的黑医 黑“专家门诊”日进6万  八、 乙肝治疗药品的陷阱  九、 乙肝免费检查有猫腻 患者遭遇问题化验单  十、解析4种乙肝治疗胡话  十一、利用电台以讲座名义,接受托儿的虚假咨询,误导公众,诱骗携带者----广东、浙江    第五部分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心声---------------------------------------------------------------44  一、一位母亲致何鲁丽副委员长的信(附何委员长批复)   二、我真的想生活在七十年代, 而不是歧视年代  三、活在HBV的阴影下  四、呼吁乙肝五项检测应该在招工和升学时都取消  五、人权与公平: 关于乙肝患者刺杀人事机关考官的思考  六、歧视—有论坛的日子  七、请关注乙肝病毒感染者的生存困境   八、呼吁体检取消两对半检查,只做肝功检查和疫苗普种    第六部分 域外介绍,美国、日本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保护----------------------------60  一、 美国的情况——乙肝与人权问题  二、 美国1973年的“病人权利典章”  三、日一男子应聘检出乙肝遭拒 东京地裁判决赔偿    第七部分 来自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呼声-------------------------------------------------65  一、人民日报的呼吁  二、南方周末的呼吁  三、全国政协委员周超凡的呼吁  四、检察日报的呼吁  五、广州日报的呼吁  六、南方日报的呼吁  七、生活日报的呼吁  八、乙肝维权——电话访问静安区中心医院姚光弼教授  九、一个化验师的心声  十、全国人大代表唐小平呼吁立法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  十一、燕赵都市报:谁在歧视乙肝携带者  十二、尊重弱者---今晚报的呼吁  十三、深圳晚报:为乙肝患者说句公道话    请大家支持,感激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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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烈支持
  强烈支持,加上我,不过原谅我不能准确提供我的个人资料,确有顾虑  温**,********
  值得关注,大家用力顶
  我们重庆大学管理学院有个二年级的研究生,就是因为患了乙肝,跳楼自杀了.就是最近的事
  强烈支持!我也是个受害者!还好我的同事和朋友都能理解我,前提是他们都注射了疫苗。(唉)    我曾经有过去更好单位的机会,但体检就是过不了两对半这关。太TMD的歧视人!    再次强烈要求国家重视我们的人权问题!我身上的病毒并不是我想要的,是母婴传染的。可我出世时,乙肝疫苗都还没有出世。这能怪我吗?
      好贴子!这得确是个值得大家呼吁和当局重视的大问题!    
  up up up~~~~~~~~~~~~~~~~~~~~~~
  ding   有些事情无能为力
  强烈支持
    不明白的是,乙肝既然是可以通过疫苗来预防的,为什么不通过大规模的接种疫苗来防治呢?    看到电视、报纸、广播里面铺天盖地的乙肝治疗广告,就觉得离谱,拿这些钱用来接种疫苗没准都够了
  人不自助,谁人助之——支持《 违宪审查书》活动  对于维护权益,从论坛成立起,就讨论过多次关于上书劳动部、成立组织等。记得去年(2002年)十月,ryan曾经组织了一次关于论坛建设的大规模讨论,对论坛定位,网站构架及成立社团比较深入的探讨,讨论的虽然没有最终的形成后面工作的指导,但是通过讨论,认清了我们自身实力薄弱,而对于成立合法组织的可能性也基本为零。    时光易逝,直至周事件的发生,论坛成立权益版,在一次次讨论中,逐步摸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而且从清照整理的资料也可以看出,今天能够有实质性的进展,也是论坛在这几年的发展中积累了很多。在一次次讨论中认识了自己的实力,和未来工作的艰巨。诚然此次,违宪审查,是对以往的总结,更从法律、医学、社会歧视、虚假广告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评述。做为第一次,系统的工作,我觉得取得以上成果已经是非常不容易的事了。如果一旦成功,对推动HBVer权益,及社会法制的建设,将起到深远的影响。如果此次不成功,也可以为以后做出更好的借鉴,积累更多的经验,我们可以运量更大更系统的活动,将能争取到的人员参与。    从社会的发展角度而言,都有一个从蒙昧到文明的过程,为什么西方国家会对隐私进行保护,因为HBV而歧视可以告公司,而中国在获取工作的最初期,就可以因为HBV而拒之门外。同在一片蓝天下,我们为什么就不去争取自己的权利。    诚然中国有中国的国情,刚刚解决温饱问题,进一步关心个人的人权问题,是不是摆在面前,就是看问题的尖锐程度是不是达到了必须要解决的时候。    一次次的社会的进步,都是在剧烈的斗争中,得以解决,从而不断的进步。我希望我们广大的战友,珍惜自己手中的权利,积极的为维权事业做出自己实质性的努力。哪怕是今年不行,明年再来,明年不行后年再来,社会除非后退,我坚信,我们一定能得到我们应得的一份权利。如果我们连自己都不去争取权利,最后必将得不到社会的权利。    请用实际行动支持,此次8月26日《 违宪审查书》活动:/forum/dispbbs.asp?boardID=1004&ID=283176,最简单的支持,就是“将你的姓名和身份证发信给小谷子(,.cn)”。    也可以像wenny555那样在这里署名留言,请广大的乙肝携带者和关心乙肝携带者生活的朋友的大力支持!  
  支持,几年前我突然发现自己也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那时候深深感到无助茫然,今天尽管我的病毒已消失,恢复了正常,可是还是支持你们维护自己合法权宜的行动,权利历来都是争取来的, 愿你们成功。    愿国家能真正对乙肝治疗重视,严厉打击虚假广告
  强烈支持
  强烈支持
  强烈支持,不能因为患了乙肝就被粗暴地剥夺了他的基本权利。
  我家除了我爸其余所有人乙肝表面抗原都呈阳性,我弟弟前两年大学毕业分到重庆长安,因两对半体检未通过被退回,至今没有找到满意工作!  我把身份证号发给小谷.
  强烈支持。。无限关注
  关注中~~~
  有道理。支持
  还乙肝携带者以正常生活的权利,强烈支持!!
  支持    是有点想不通
  强烈支持!    必须让社会正视和重视这个问题,还广大乙肝患者一个公平的生空间。
  强烈支持!!!偶就是深受其害,好工作就这样没有了!!还只是小三阳啊!!!
  严重支持。  即使我们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中国简直也是要把我们这些占了十分之一的人口往死路上逼。  我奇怪的是早些年还是只查肝功的,后来怎么反而要同时查肝功和HBSAG了(我1996年报硕士考试时候就只查转氨酶,后来到了学校复查也只查了肝功,现在则发现每个体检表上都有肝功和HBSAG两个检测),怎么国家的政策越来越不倒退了呢。  已将签名发给小谷。
  支持,支持,强烈支持~~
  支持!!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转发到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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