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我上诉了因为我的案子公安.最高人民检察院院,法院这些地方都有失职他们把主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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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想问一下在检察院要多长时间
好像是经济欺诈案件我朋友以前的公司是个骗子公司,法院多长时间才开庭,想问一下在检察院要多长时间才可以到法院,他们这个公司逮起来了30多个人,现在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都是曾今在那里工作过的人,我朋友是他公司里的业务员。这个时间段中的周六周天也计算在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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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间最长为一个半月,法院审判期间最长为二个半月。包含双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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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长一个半月会开庭。如果是检察院审查批捕,如果已经是审查起诉,那时间还长着你说的“到了检察院”不明确。周未肯定会计算在内
淡定,你朋友被关了还是被取保了,若是关了的话,判下来也很难取保,若是取保了就没什么事的。诈骗案除非是主犯,从犯一般交些罚金就可以取保。
关了30多个业务员,不是主犯,是那个公司最底层的业务员
如果是从犯就不会很重,不用请律师的,留着钱来交罚金。你知道诈骗金额多少?这是量刑标准: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我知道,已经请了律师了,律师说诈骗金额好像是6000左右,会判刑吗。距离法院开庭大约还要多长时间啊
案件到法院这个时间就很难说了,6000比较少了,判下来你给他交了罚金应该就可以取保。
对于大部的案件而言,从人被抓算起,直到判决下来大致需要6个月。而少数疑难、重大、复杂的犯罪案件,这个过程会大大加长。这期间节假日也计算在内。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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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揭黑受阻,愤然辞职抗议
检察官揭黑受阻,愤然辞职抗议
在日召开的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常委会上,表决通过了一项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人事免职事项,决定免去山西省劳动模范、一等功荣立者、检察荣誉勋章获得者张旭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法律职务。
这项免职决定是根据张旭民本人日向本院政治部递交辞职报告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的,而张旭民的主动辞职,是因为实名举报本院副检察长严奴国担任政治部主任期间,在公开竞争上岗工作中,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问题而引发的。
竞争上岗是《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然而,在2009年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公开竞争上岗工作中,政治部主任严奴国趁检察长、纪检组长工作调动之机,伙同干部处长岐李娃滥用职权,大肆篡改笔试成绩,更改、伪造民主推荐结果,将一部分胜出者挤掉,使一部分淘汰者入围,其中,将张旭民80分笔试成绩篡改为75分,近100票民主推荐结果更改、伪造为37票,非法剥夺了张旭民的面试权,严重影响了这次竞争上岗的公开、公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罪。
这起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案件发生后,张旭民依法就得票问题提出公务员人事申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和省委组织部指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张旭民的申诉,组成以纪检组干部宿永旺为组长的调查组调查,查明:,
投票推荐后,四个组划正字计票;每个参竟者的公示票数均是四份计票表的汇总;申诉人37票的公示票数是两份计票表的数字,短缺了另两份的票数。
调查还查明:政治部为了应对复核,将纪检组盖章密封的两袋原始推荐票隐匿;制作了两袋与公示票数一致的假推荐票;由于没有纪检组公章,密封袋无法伪造。所以,他们在一袋封口糊上白纸条,伪造了计票员王继红的签字,另一袋干脆开着口子;同时,将公示用的两份计票表留下备查,将未计入公示票数的两份计票表和汇总表隐匿,制造了“表、票、示一体化”的假象。
查明以上事实后,负责申诉调查、处理工作的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处长崔峰有规不循,有法不依,鱼目混杂,以假乱真,用“一体化”假象掩盖造假真像,起草了一份“经对推荐票(假票)、计票表(短缺两份)复核,申诉人得票数字均与公示的37票一致”的《调查报告》,向省委组织部进行了虚假报告,隐瞒了严奴国、岐李娃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问题。
对此,张旭民进行了为期三年的实名举报。但是,在严奴国、崔峰等人的操纵下,这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案件,最终成了一个无头公案,被不了了之。
在这种情况下,张旭民不顾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司的多次挽留,愤然辞职,表示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强烈抗议。详情,请继续浏览《检察官辞职记》。
检察官辞职记
我叫张旭民,1960年出生于一个干部家庭,父亲是抗战时期的老党员、老八路。在艰苦奋斗的传统教育下,我16岁上山下乡,到农村锻炼,18岁到工厂当工人,22岁选调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忻州分院当法警,考录了国家干部,考取了法律本科文凭,成为一名公诉检察官。办案工作中,为了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我先后追诉了多起刑事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如神池县义井镇韩应小等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基本案情是:韩的女儿嫁给邻村的王四仁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和,后女方离家出走,而王四仁本来就是一个远近闻名的泼皮无赖,妻子出走后,不停地到岳父家寻衅滋事,闹的韩家鸡犬不宁,村干部和法庭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无济于事。
一次,王四仁到韩家闹事后,韩应小再次向法庭庭长贾虎反映,称:如你们再不管的话,我就准备收拾这个坏东西了。贾听了以后不耐烦地说:实在不行就打吧,打断个一、半件子(指肢体伤残),无非是养起来,只要打不死就扯球蛋(无所谓)。当晚,王四仁再次到韩家闹事时,韩应小与三个儿子用木棍、铁锹照着王的肢体猛打,致王休克死亡。
我对这一案件审查补侦后认为:贾虎的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犯罪,应依法追诉。集体讨论时,很多人认为:王四仁是一个泼皮无赖,贾虎说的是气话,党纪政纪处理就行了,根本用不着追诉。后来,检察委员会通过了我的意见,起诉后,中级法院对其从重判了三年有期徒刑。
对于刑事犯罪中一些不构成犯罪的失职渎职行为,我多次采取《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办案工作中,我逐步摸索、总结出了在公诉工作中如何加强法律监督的办案经验,并在全省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进行了介绍。(见《山西检察通讯》1989第二期《加强法律监督,提高公诉水平》)
1987年9月,忻州检察分院办公室连续被盗,个人财物丢失,案卷材料翻的到处都是,但案件一直破不了。为了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我连续值班三晚上,终于在一天凌晨四点将盗贼现场抓获。抓获后,我发现盗贼竟是住在公检法大院的中级法院民庭庭长十五岁的儿子小武。当时,我二话没说,直接将其送到了派出所。
事后,很多同事对我说:你抓盗贼抓得好,但是,当发现是内部子弟后,不应该将其送到派出所,咱们应与中院通报一下,让家长赔偿损失,对孩子严加管教就行了,你在搞法律监督的工作中已经得罪了不少人,这一次,根本没必要再得罪人。
是的,我在办案工作中得罪了一些人,但是,这些得罪人的事却得到了党组织的充分肯定。抓获盗贼的第二天,忻州检察分院召开了隆重的表彰大会,对我进行了表彰奖励;,我连续两届被评为省、地两级优秀公诉人,并于1988年11月选调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起诉处担任办案组长,承办进入省院程序的起诉案件,指导下级检察院的起诉业务。
日,太原市在迎泽公园举办灯展的过程中,发生了一起踩死105人的重大责任事故,事发地点在园内“七孔桥”。1992年5月,案件进入起诉程序后,院里指定让我审查办理这一案件。当时,侦查部门移交的多名犯罪嫌疑人中,有一个南城公安分局的女民警王某,是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纪委书记的妻子。案发当晚,王是七孔桥头的执勤人员,案发时,王擅离职守。审查办理这一案件时,院里个别人认为:王是个女同志,当晚就是在岗,也避免不了事故的发生,并对我说:毕竟是咱们的家属,能不认定犯罪就不一定认定,党纪政纪处理就行了,即使认定犯罪也不一定起诉,完全可以作免诉处理(注:免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认定犯罪,不提交法院审判的一项司法种制度,1997年取消了这项制度)。我审查后认为:王身为执勤民警,擅离职守,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犯罪,应依法起诉,接受审判。起诉后,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判决后,王某夫妇能够接受判决,也没有上诉。但院里有人指责我:办案教条、不近人情。
1993年3月,在反腐败斗争中,省纪委将雁北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王福水涉嫌受贿一案移交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院党组经过研究,让我从侦查到起诉一竿子插到底,主办此案,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案子起诉出去。我经过认真调查后发现:省纪委移交王福水的受贿行为根本构不成犯罪,基本事实是:王福水担任雁北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期间,矿业公司经理赵安邦为了谋取“延迟退休”的利益,两次给王福水送了一万元。常委会上,王福水虽然为赵安邦说了话,但最终被否决。赵安邦退休后,王福水两次给其退钱都没有退回去。在这种情况下,王福水以“冀旺”(意为北面一个姓王的人)的名义将一万元寄给了省纪委,寄款单附言:两次送来一万元,我一不想贪赃枉法,二不愿反目为仇,寄去充公。省纪委收到寄款后,很快就查明是王福水寄的。当时,纪委也没有处理王福水,而是调回省农委当了个副主任。反腐败斗争开始后,经省委批准,省纪委把这个案子移交到了省检察院。
侦查终结后,我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拿出了无罪释放(已羁押)的意见。但是,很多人认为:这个案子是省委交办的,我们是奉命办案,无罪处理,不好交账。检察委员会讨论时,有人拿了个折中的意见,即认定有罪,免诉释放。我坚决反对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搞折中,一再坚持无罪的意见,但鉴于检委会已形成决议,只好起草了《免于起诉决定书》。半年后,经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撤销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对王福水的免于起诉决定,作无罪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个决定,给了“奉命办案”者一记响亮的耳光,是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办案史上的耻辱,也是深刻的教训,同时也巩固和增强了我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执法理念。
王福水案件宣布无罪后不久,晋南夏县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惊动中南海的案件。日,司马光祠堂十一尊泥塑雕像被盗,盗贼将泥头锯下,走私贩卖到了海外。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报道这一事件后,江泽民总书记批示山西省委书记胡富国:山西是古代文物集萃地,一定要保护好地上地下的文物。
当时,晋南地区盗掘古墓,走私、贩卖文物的犯罪活动非常猖獗,而晋北地区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也屡禁不止。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山西省委组织开展了一场以打击文物犯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为中心的“南征北战”专项斗争。
1995年3月,“南征”打击文物犯罪专项斗争已拉开序幕,以“候百万”、“郭千万”为首的两个涉黑文物犯罪集团成员纷纷落网。同时,一大批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也浮出水面。院党组决定,让我放下手头的全部工作,全力以赴,参加“南征”作战。具体任务是:一、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工作,了解掌握案情;二、负责“两案”的起诉工作;三、参与查处“保护伞”的工作;四、协助专案组负责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家泽指挥、协调专案工作。
许家泽是一个公道正派、廉洁奉公、恪守职业道德的老检察官,同志们对老许的评价是:“铁面无私,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这时,老许已经六十一岁,但省委还让其执掌帅印,统一指挥、协调公安、检察、法院、纪检委、政法委及地方党委、政府的关系。在老许的领导下,我与办案人员经过半年的共同努力,将52名犯罪嫌疑人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被称为“候百万”、“郭千万”的候林山、郭秉霖等十名首犯、主犯被执行死刑。
候、郭两案办结后,省政法委对我进行了通报表彰,山西省委、省政府给我记了个人三等功,并于1996年7月提拔担任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副处长。
日,“南征北战”通缉在逃的另一文物团伙犯罪主犯,被称为“郑亿万”的郑晓林被抓获后,我又奉命参加了老许负责的“12·5”文物团伙犯罪专案工作。
1995年3月,在“南征北战”的强大攻势下,郑晓林出境潜逃到了多米尼加、香港等地,被公安部通缉后,郑晓林整了容,洗了指纹,以台湾商人的身份潜回深圳,继续从事走私、贩卖文物的犯罪活动。日被公安部抓获后,香港一个黑社会头子给深圳市公安局长打电话:我出五千万港币,释放郑晓林,否则,你们将郑晓林带不离深圳。第二天,山西省公安厅花了30万元租用了一架民用飞机,看守所至机场全线戒严,把郑晓林押回山西,羁押在太原市看守所。其间,公安机关审讯了一个多月,郑晓林连自己的真实身份都不承认,称自己叫郑永翔,是台湾人。最后,在准备对其做DNA鉴定的情况下,郑晓林才被迫承认了自己的真实身份。之后,就再也不开口了。
“12·5”案件时间跨度大,团伙构成复杂,盗掘古墓的同案犯大多在逃,走私、贩卖文物的同伙多在香港、台湾,调查取证非常困难。郑晓林就是抓住了这一点,死不开口,认为我们对他无可奈何。
我介入预审工作后,经过认真研究,认为:只要把证据搞扎实,不开口也照样可以把他送上法庭,而且,只要把他在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区组织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搞清楚,证据搞扎实,就是放弃了走私、贩卖文物的线索,也完全可以判他死刑。审讯过程中,我把这个道理讲给他,让其走坦白从宽的道路。一言不发的郑晓林听后恶狠狠地甩出一句话:总有一天,我让你脱了这身皮!之后,又不开口了。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放弃了走私、贩卖文物的一部分线索,集中力量调查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搜集、完善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证据。为了方便办案,专案组在许家泽副检察长的带领下,再次进驻了侯马市。
日凌晨,专案组接到一名内线的报告:通缉犯王虎群窜回闻喜县城家中。王虎群是郑晓林盗掘古墓葬犯罪团伙的主犯之一,接到情况后,为了及时参与审讯,掌握案情,便于公诉,我随省公安厅刑侦人员一同到达现场。到达王家后,刑侦人员正面入室,实施抓捕,我在房后观察守候,犯罪嫌疑人后窗逃出,沿墙头窜往房顶,我跃上墙头,追至房顶,被一棍子打落地下,股骨骨折,颈椎受伤。
经过半年的治疗,我带伤拄杖,重返办案一线;经过三年的努力,起诉的45名犯罪嫌疑人终审判决,主犯郑晓林因在“5·2”案件中有帮助政法机关从海外找回四尊泥头的重大立功表现,由死刑改判无期徒刑。至此,“南征北战”落下帷幕。
“南征北战”,历时八年,打掉了三个盘踞在晋南地区的文物犯罪团伙,收缴了大量珍贵文物,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晋南地区猖獗一时的文物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
办理“候百万”、“郭千万”、“郑亿万”三个文物团伙犯罪案件的同时,我们还先后查处了省公安厅正处级侦查员王振才、缉私科长范文龙,侯马市政协主席李刚、副市长张洪生,政法委书记许进学,闻喜县公安局长朱俊堂、夏县公安局长范海河,侯马市公安局副局长贾守德,刑警队长尹常胜、副队长李春彦、派出所长姚和平等一大批为文物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同时,为确保办案的顺利进行,我们停止了违反办案纪律的省法院一 名副庭长的专案工作;处分了参与专案工作的临汾市检察院一名副检察长。办案过程中,我得罪了不少人,很多人说我“太过分”。可是,没有这种“过分”的话,专案工作根本无法进行。
专项斗争结束后,我受到省政法委通报表彰,省劳动竞赛委员会给我记了个人一等功,山西省委、省政府授予我山西省劳动模范称号,《山西法制报》以《硬汉张旭民》为题,对我的先进事迹进行了详细报道。
办案过程中,腿伤反复发作,2004年,我被迫离开办案一线,副处长改任正处级检察员,退居二线,接受治疗。2005年腿伤治愈,留下跛行后遗症,民政部门评定:五级因公伤残。
评残以后,我被安排到新组建的巡视组工作。当时,高检院确定的巡视工作任务是:巡视和发现下级检察院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巡视工作中,我根据检察机关的性质和特点,总结出了“通过案子看班子,通过案子看党风廉政建设”的巡视工作经验。具体做法是,重点审查、发现和纠正下级检察院的无罪判决案件和不起诉、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虽然,在工作中也得罪了一些人,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见《山西检察》(2007)第五期《坚持党的领导,搞好检察巡视》)
在三年的巡视工作中,我连续两年在检察官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连续三年评为优秀党员,并获得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检察荣誉勋章,人物、事迹载入《山西省检察机关功臣名录》、《中国优秀检察官荣誉档案》和《中国精神文明大典》。
与此同时,我的工作实绩也受到了党组织和各级领导的重视。1999年2月,我负伤后不久,太原海关组建走私犯罪案侦查局,鉴于我在打击文物走私犯罪工作中的贡献,省政法委将我作为该局主要领导人选向海关进行了推荐。海关考察后,同意选调,任职谈话时,我腿伤未愈,拄着双拐。见此情景,谈话人着急地说:走私犯罪案侦查局马上就要挂牌成立了,届时,还有列队检阅仪式。得知这一情况后,我立即向海关和政法委领导表示:本人自愿放弃选调,不要因为我一人的事影响该局预期组建。(见:《山西法制报》日《硬汉张旭民》)
2006年2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新增和空缺的12个处长岗位进行推荐。制作推荐名单时,由于政治部“工作失误”,将我的名字遗漏。事情发生后,陈大豪检察长严厉批评了干部处长岐李娃,并责令政治部主任李勃在全院干部大会公开认错道歉。同时,与分管干部工作的副检察长郭建华商量后分别与我谈话:遗漏名字的事,完全是政治部的责任,院党组可以不经推荐程序直接给你安排处长实职岗位。这时,推荐胜出范围已经划定,如果给我安排的话,胜出者中势必有人淘汰,而每位胜出者都是经过严格的民主推荐产生的,我没有理由使他们中的任何一位无辜失去任职机会。所以,我主动放弃任职安排,继续在虚职岗位努力工作,年年先进。
日,在全省检察机关劳模座谈会上,我以《发扬劳模奉献精神》为题,谈了自己作为一个劳模,是如何正确对待个人名利与职务升迁的体会。新任检察长崔伟听了我的发言后很受感动,指出:要在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充分发挥各类先进模范人物的带头引领作用。(见:《山西检察队伍建设》第68期)
这些年来,人们看到了我的成绩和荣誉,也看到了荣誉背后的付出。但是,人们看不到的是,我在办案工作中得罪人所留下的隐患,其代价比腿残更可怕。然而,这种隐患的存在,往往是不被人们所注意的。
2001年机构改革时,我已担任副处长五年了,可是,政治部在排名时,趁我住院手术之机,故意将我排在试用期副处长后面,以“工作失误”不了了之;2005年发放医疗补助时,政治部再次“失误”,给普通患病人员每人发放了五万元,而我公伤后八次住院,七次手术,补助名单竟然遗漏了我的名字;2006年推荐干部时,政治部第三次“失误”,又将推荐名单上我的名字遗漏。
对于政治部的这些“失误”,人们都很纳闷,因为我从来没有得罪过政治部的任何人。开始,我也纳闷,后来,慢慢明白了,这是我多年来在办案工作中得罪人留下的“隐患”,是看不见、摸不着的。
2008年2月,担任检察长刚满一年的崔伟调离,之后的几年时间里,检察长、政治部主任频繁更换。在这个期间,政治部围绕我的职务升迁,又制造了第四起“失误”。这一次,我既没有发扬风格,也没有继续奉献,而是针锋相对,寸土必争,以至于为了 “争权夺利”,而被迫辞职。
2009年1月,我所在的巡视组撤销,人员分流时,我的工作关系挂靠在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准备参加即将开始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公开竞争上岗。
2009年3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依照《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笔试、面试的形式,对十个处长、十八个副处长和十八个处级检察员岗位公开竞争。政治部主任严奴国担任竞争上岗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竞争上岗工作的组织实施;干部处长岐李娃担任竞争上岗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推荐计票工作。
当时,包括我在内的60人报名参加处长岗位竞争,按照规定,推荐、笔试的前30名入围面试。但是,推荐结果、笔试成绩公示后,我发现政治部有重大作弊嫌疑。
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300名副科以上干部以无记名、划√的方式,进行了竞争上岗的民主推荐;29日,笔试如期进行。
我在检察机关工作近三十年,省院机关工作二十多年,参加了不计其数的干部推荐与民主测评。我清楚,在这么大的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拉票等不正当手段的作用并不大。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反复对比了标准答案后,预测自己得票在三分之一,即100票左右,笔试成绩应在80分以上,在60名参竟者中名列前茅,入围面试是没有问题的。这不是我一厢情愿,自作多情,而是有一定的科学规律和事实根据的。几年前,在省检察院评选省级劳动模范时,符合条件的人不少,但在十七个支部投票选举的过程中,我得了十二票,成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历史上第一个获此殊荣的检察官。
虚假公示的第一时间,当看到我推荐37票、笔试75分的成绩后,我的第一感觉是:政治部又“失误”了。可是,公示榜上其他几位各方面条件和人缘都不错的老同志得票也很少,不是27票,就是34票、37票,都是一些 “不吉利”的数字,而个别来院时间短,人们还不太熟悉的个别新同志得票却惊人的高,而且数字也很奇特,188、168,都是一些非常“吉祥”的数字,笔试成绩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个别勤奋好学的业务干部,成绩一般,而个别既未搞过检察业务,又非法律院校毕业的参竟者考分并不低。当看到这些情况后,我的第二感觉是:作弊了。接下来,脑袋“嗡”一声,违法犯罪!
检察官的职业本能和多年来形成的执法理念驱使我对这个疑虑重重的公示必须探个究竟。
事实上,不光我有疑虑,很多参竟者都对这个千奇百怪的公示提出质疑,要求政治部依规复核。在一片质疑声中,政治部主任严奴国躲躲闪闪,拒不受理大家的复核申请。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核实。
当我拿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这个规定找到严奴国时,严奴国根本不屑一顾。在他看来,规定是个吓唬人的“稻草人”,制度是个虚设的笼子,根本关不住膨胀的公权。接下来,我向柯汉民检察长反映了这个问题。柯检指出:政治部有一份详细记载每个参竟者得票数字的《计票汇总表》,上面有政治部副主任寇先根、监察处长任保庭、机关党委书记段俊卿的签字,你可以到政治部找严主任看一下这个表,也可以找签字的几位同志了解一下你的得票情况。
严奴国回答:与推荐票一起密封了;任保庭回答:本人参加了监票工作,也在《汇总表》上签过字,但由于人数太多,没有记住每个人的具体得票数字;寇先根回答:本人去过计票现场,但政治部的签字人是岐李娃,本人没有签过字;段俊卿回答:本人虽是竞岗办副主任,但没有人通知参加计票工作,也没有去过计票现场,更没有在计票表上签过字。据此,《汇总表》上寇先根、任保庭的签字有伪造之嫌。
在掌握了以上情况后,我依照《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得票问题向院党组正式提出公务员人事申诉。柯检察长接到我的申诉后,立即指示政治部依规受理,及时复核。
严奴国接到柯检的指示后,一拖再拖,一直拖到5月26日纪检组长杨有才调离后才将我叫到办公室谈话:一、政治部已接到柯检的指示,准备对你的民主推荐结果进行复核,刚才,我和干部处长王一平到档案室,发现推荐票档案袋有纪检组的封条,纪检组杨组长刚调离,新任组长未到任,政治部无权拆封纪检组的封条;二、虽然没有复核,但我认为:凭你的资历、为人和工作实绩,推荐结果应该不止37票;三、2006年推荐名单遗漏你的名字后,干部处长岐李娃挨了批评,他对这事很不服气,我怀疑是他篡改了你的推荐结果。所以,我提议将其调出了干部处,安排到技术处工作,等于对其进行了处罚;三、如果给你查了的话,其他人也会要求复查,而柯检察长马上就要调最高人民检察院任职了,如果在这个时候查出问题的话,机关就会出现混乱,直接影响柯检的调动。所以,我不主张对你的选票进行复查;四、在参加处长竞争的六十人中,其他人都是副处竞争正处,只有你一人是平级竞争,你既是老党员、老同志,又是全省检察机关的英模人物,在机关很有影响,在目前院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大面积调整的过程中,干部思想波动很大,你要带头维护机关秩序,作出表率,维护稳定大局。我指出:不按规定受理公务员人事申诉,是违反《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如继续下去的话,我只好向上级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申诉。严奴国的脸色和语气一下子变了,厉声说:如向上申诉的话,等于告检察长的状,你要考虑后果。我回答:那好吧,从现在开始,我公开对你进行控告!不欢而散。
几天后,柯检察长调离,严奴国改任副检察长,复核中止,申诉搁置。与严奴国的这次谈话,更加证实了我的判断,政治部作弊无疑,我必须依法申诉,继续探个究竟。可是,竞争上岗结束后,检察长、纪检组长调离,政治部主任改任,纪检组副组长、政治部副主任、监察处长、干部处长、机关党委书记全部轮岗。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都是有看法,没办法,敢怒不敢言。
那么,就让这种严重的违法乱纪畅通无阻,肆意横行吗?不行!我必须公开站出来检举揭发。
2009年6月,新任检察长王建明、纪检组长秦文峰、政治部主任李喜春陆续到任后,我再次向院党组提出公务员人事申诉。同时,向高检院政治部和省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诉。12月13日,政治部主任李喜春、副主任苑涛、干部处长王一平向我通报:院里根据高检院政治部和省委组织部的指示,决定正式受理你的公务员人事申诉,并对你的民主推荐结果进行复核,你依规享有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的权利。我回答:请严奴国、岐李娃二人回避。严奴国得知让其回避的情况后,非常恼火。一些老领导、老同事也劝我:你已功成名就,完全可以坐享清闲,根本没必要为这事得罪人。我们在省检察院这个环境工作、生活了大半辈子了,退休后还要在这个院子生活,这件事情弄不好的话,要影响一辈子的工作和生活。也有一些人见我态度坚决,私下里跟我说:严奴国在这次竞争上岗工作中不光在处长岗位上作弊,在副处长和正、副处级检察员岗位上也大做手脚,有买官卖官之嫌。同时,我的申诉也引起了作弊者和受益者的憎恨和恐慌,他们在各种场合公开指责公务员人事申诉是“犯上作乱,目无组织纪律”的行为。
12月17日,李、苑二主任面露难色地再次向我通报:复核中止。
这时,我已经明白了,我的申诉反对的人多,没有一个支持的,甚至连老婆、孩子也不支持,如继续下去的话,不光得罪作弊者和受益者,很可能要得罪一大片领导和同事,置自己于孤立无援、无地自容的地步。但越是这样,我越想“探个究竟”,就是冒着坐牢杀头的危险也要把这个全国罕见的“究竟”探出来。
2010年4月,中央巡视组莅晋巡视期间,我向公开的巡视邮箱投寄了申诉材料。7月,山西省委组织部再次指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我的申诉,并依规对我的民主推荐结果进行复核。
就在院里酝酿受理申诉事宜期间,一天傍晚,我在平阳路铁十七局附近散步时,被一个奔跑的小青年碰撞倒地。起来后,发现没有伤痛,也就没当回事,继续散步回了家。几天后,曾经受伤的左腿开始出现疼痛症状,X光片显示:股骨头坏死。接着,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段俊卿请假治疗。
第二天,政治部副主任黄晋栋电话通知我:院党组根据省委组织部的指示,准备再次受理你的公务员人事申诉,请你到政治部面谈受理事宜。当黄主任得知我腿伤复发的情况后,来家征求了我对申诉复查工作的意见。我提出:一、受理申诉的意见,去年底已向李主任谈清,不再重复;二:据总监票人任保庭反映,计票分四个组,每个参竟者的公示票数均应是四份计票表的汇总,汇总表是公示的依据;计票结束后,推荐票全部由纪检组盖章密封,严奴国也说过这样的话。所以,请政治部在复核前核实一下推荐票是否密封完好?
8月2日,政治部主任李喜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段俊卿分别打电话通知我:院党组决定,正式受理你的公务员人事申诉,决定由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处长崔峰全面负责申诉调查、处理工作。党组还决定:组成以崔峰为组长、机关党委王福先、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霍社霞为组员的调查组,对你公务员人事申诉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对你在2009年竞争上岗工作中的民主推荐结果进行复核,你是否要求以上调查组成人员回避?我回答:对上述人员没有意见,不申请回避。接着,我打电话询问黄晋栋:推荐票是否密封完好?黄答:经向干部处长王一平了解,王见过该推荐票档案袋,确认密封完好。接着,我又拨通总监票人任保庭的电话进行核实:计票结束后,推荐票是否盖章密封?任答:全部由纪检组盖章密封。
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处长崔峰接受申诉调查任务后,一直没有开展工作,也没有向我了解情况,征求意见。直到二十天后的8月23日上午,崔峰才打电话通知让我到段俊卿主任办公室,通报调查情况。
上午九点,崔峰带领调查组成员霍社霞和一位我不认识的人来到段主任办公室,崔峰介绍:这位是刚从省军区干休所转业的新任纪检组副组长宿永旺,他是这次的调查组长。我反问:党组定的你是调查组长吗,怎么换人了?崔峰:我是竞争上岗的胜出者,虽然,你没有要求让我回避,但我觉得担任组长不合适,换老宿了。
根据《公务员申诉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参加公务员申诉调查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征得申诉人不要求回避的情况下,才能履行职责。宿永旺在未征求我是否要求回避的情况下就履行调查的行为是违规的。况且,宿长期在部队工作,对党政机关的干部推荐、竞争上岗工作程序很不了解,对公务员人事申诉的诉讼程序更是一窍不通,怎么能在转业到机关工作的第一天就接手主办公务员人事申诉案件呢?
正在我纳闷的时候,宿永旺开始调查情况的通报了:这次调查,只复核了涉及张旭民的两袋推荐票,其中一袋密封,另一袋没有密封,复核结果:一袋12票,另一袋25票,共37票,与公示票数一致。问:为什么有一袋没有密封?霍社霞:政治部解释是档案袋不够了。问:密封的一袋有无纪检组公章?宿:没有,糊着白纸条。问:除推荐票外,是否复核计票表和汇总表?宿:调查没有发现这些表,政治部没有提供,我们也不知道到底有没有这些表。张旭民:有调查结论吗?崔峰:昨天,调查组向院党组进行了汇报,调查组的意见是:“复核无误”。会上,王检察长提出没有密封是不规范的问题,但党组还是通过了“复核无误”的调查意见。张旭民:党组听取汇报时,严奴国是否依规回避?崔峰:没有。张旭民:请调查组核实两个问题:一、盖章密封的档案袋为何变成了“开口”和“白纸条”;二、计票表、汇总表哪里去了?
第二天,我就以上两个问题向王建明检察长进行了书面反映,并提供了能够证明推荐票盖章密封的两位证人,任保庭、黄晋栋。王检察长接到我的情况反映后,立即批示纪检组:重新调查核实。
10月28日,宿永旺拿着我写给王检察长的情况反映材料分别找到任、黄二位证人:张旭民在这个材料里说你能证明推荐票全部盖章密封了,你是否说过这样的话?这时,选票造假的问题已浮出水面,他们证明的问题,是政治部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黄晋栋、任保庭二人既不愿得罪人,公开证明严重违法乱纪,也不愿颠倒黑白,抹杀事实。黄回答:也许说过,也许没说过。任回答:肯定是盖章密封了,但是否全部盖章密封,不敢绝对保证。
当天,黄、任二人分别向我反映了以上情况,并希望以后不要在材料中写他们的名字。我听了这一情况后哭笑不得。老宿呀老宿!你既没有搞过行政诉讼,也不懂纪检办案纪律,你参加调查本来就是违规的,在向黄、任二位证人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你又违反纪律了。《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第七条规定: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你傻乎乎的拿着我向组织提供的证人证言公开泄露是什么行为?你懂吗?但是,我没有责怪老宿,老宿是一个忠厚老实的军人,他确实不懂。
可是,负责申诉调查、处理工作的崔峰说不懂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崔峰,男,1963年出生,山西大学法学院1992年毕业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分配到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后,一直在起诉处工作,是我的老同事、老部下,来院工作十几年来,勤奋好学,钻研业务,曾担任过法律研究室副主任、反贪局侦查处长,是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授予的“检察业务专家”,他总不能说自己也不懂吧?他可是院党组确定的调查总负责人啊!他说换老宿了,那是自欺欺人,《党组会议纪要》记载着他是申诉调查、处理工作的总负责人,调查组组长。
二次调查结束后,崔峰向段俊卿说:引起重新调查的原因是宿永旺“说漏了嘴”,不该向张旭民通报密封袋开口和无公章的情况。为了防止宿永旺再次“说漏嘴”,崔峰不让宿永旺参加第二次的通报了。
10月13日上午10点,崔峰将我叫到纪检组长秦文峰办公室,对二次调查情况进行了通报:调查组根据申诉人张旭民提出的,盖章密封的档案袋为何变成了“开口”和“白纸条”?计票表、汇总表哪里去了两个问题,再次进行了调查:(一)、推荐票档案袋没有密封和盖章的原因:一是没有重视,二是没有严格要求;(二)、二次调查找到了两份正字计票表,A表正字显示12票,B表正字显示25票,两份表上的正字显示共37票,与公示票数一致。问:计票分为几个组?答:四个组。问:每个人的公示票数应是几份计票表的数字?答:这个问题不在调查范围。问:《汇总表》上,本人得票多少?答:调查不涉及《汇总表》。
至此,以宿永旺为组长的调查组已经查明了政治部对我公示的37票短缺了两份计票表数字的事实。同时也说明:宿永旺复核的两袋推荐票是假的。真选票的档案袋上有纪检组的封条,而宿永旺复核的两袋假选票,一袋没有密封,另一袋封口糊着白纸条。此外,能证明每个参竟者准确得票数字的《汇总表》,一直没有出现,已被政治部隐匿或销毁。
根据《公务员申诉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调查结束后,应报请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公开审议,作出处理决定,制作、送达《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可是,查明上述事实后,负责申诉调查、处理工作的监察处长崔峰对以上规定置若罔闻,既不报请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公开审议调查结果,也不制作、送达《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而是越俎代庖,代替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起草了一份结论为:“经对推荐票(假票)、计票表(短缺两份)复核,申诉人得票数字均与公示的37票一致”的《调查报告》,代替依法制作的《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于日向我口头宣读,报省委组织部备案,鱼目混杂,以假乱真,欺骗了省委组织部,隐瞒了严奴国、岐李娃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问题。
根据《公务员申诉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诉人不服本单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在接到《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三十日内向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部门提出再申诉。据此,我向院党组申诉,诉求依规制作、送达《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
11月12日,王建明检察长批示:依规诉讼,书面结论。 不料,崔峰竟以“这是干部人事方面的事情,应由政治部负责”,拉开了踢皮球的架势。同时,为防止我获取证据,继续申诉,他们把本院局域网的公示情况和涉及竞争上岗的文件全部锁死,对证人和知情人威胁施压,设置重重障碍,布下了上访无凭,再诉无据的死局。
为了彻底揭露政治部徇私舞弊、选票造假;纪检组以假乱真、欺骗省委的严重违法乱纪,我在认真研究了录音取证的合法性后,公开拿着录音笔,逐个走访纪检调查人员和计票、监票工作人员,获取了政治部选票造假的录音证词:总监票人任保庭、计票员王继红、监票员王建勇证明:(1)计票分四组;(2)每个参竟者的公示票数均应是四份计票表的汇总;(3)汇总表是公示的依据;(4)计票结束后,推荐票全部由纪检组盖章密封,至今封存。纪检组副组长、调查组组长宿永旺证明,调查结果:(1)涉及申诉人的两袋推荐票,一袋没有密封,另一袋虽然密封,但只有计票员签字,没有纪检组公章;(2)申诉人37票的公示票数是两份计票表正字显示的数字,是两个组统计的;(3)调查没有发现《汇总表》;(4)调查情况有实物照片为据。接着,宿永旺打开电脑,造假物证、书证赫然出现,真假选票,一目了然。
照片显示:(1)六袋不涉及申诉人的推荐票整整齐齐一排,全部盖章密封;(2)两袋涉及申诉人的推荐票,一袋封口敞开,另一袋封口糊着白纸条,白纸条上,计票员王继红的签字歪歪扭扭,纯属伪造 。
下面是两张模拟照片,(原照由宿永旺保存,宿表示:可随时向组织提供。)第一张是不涉及申诉人的六袋真选票,第二张是涉及申诉人的两袋假选票,真假选票,一目了然。
宿永旺电脑里的第三张照片,显示的是两份计票表,上面只有申诉人姓名和正字显示的37票,其他部位被遮挡。
监察处长崔峰在我录音取证过程中,极力掩盖造假真相,但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1)涉及申诉人的两袋推荐票,一袋密封,另一袋没有密封;(2)调查没有涉及《汇总表》;(3)不否认公示票数是两份计票表的数字;(4)宿永旺留存一份给省委组织部报送的(虚假)《调查报告》;(5)调查结束后,纪检组不敢给申诉人文字答复。
以上录音证词和物证、书证照片充分证明了:“公示的37票短缺了两份计票表的数字;调查复核的两袋推荐票是假的”。“究竟”终于探明。
获取证据后,我于日下午向院党组成员每人递交了一份《要求制作、送达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的申请》。傍晚回家不久,女儿停放在家门口的新购“桑塔纳”轿车被砸。小区证明:从未发生这种事件;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排除盗窃故意,属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监控录像显示:作案人模糊不清,但其轮廓、动作与七月份碰撞我的小青年非常相似。看着模糊不清的监控录像,我明白了:砸车是冲着申诉来的,碰撞也无疑与申诉有关。
这时,股骨头坏死的问题逐渐加重,由于肌肉萎缩,不能手术治疗,只好四处寻医问药,保守治疗。
治疗的同时,我书面向院党组反映了被人碰撞及私车被砸的情况,并继续诉求依规处理公务员人事申诉,制作、送达《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同时,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进行实名举报,一直没有任何回应。
2012年7月,国务院国办发(2012)39号转发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规定: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
以上法规颁布后,我就日在闻喜县城追捕罪犯致残的情况向运城市见义勇为协会申报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协会研究认为:一、申报已过法定期限,不能正式受理;二、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对张旭民同志因公受伤的认定》和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证书》反映的情况,张旭民日在闻喜县城追捕罪犯致残的行为应视为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协会出具以上意见后,我依法维权,有据举报,仍无结果。
正在这时,太原市发生了一起袭警事件,太原市公安局长李亚力的儿子李正源酒后驾车,殴打了执勤交警夏坤的事件发生后,夏坤不惧权势,求助媒体,撕开了李亚力等人制造的假象,弄清了事实真相,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夏坤的维权行动,给了我启发,我在继续向党组织实名举报的同时,开始向媒体投诉,但几家媒体一听说是省级检察院的负面新闻,都退避三舍。无奈,我向几家民间维权网站和维权人士进行了网络投诉。前媒体人高勤荣接到投诉后,对我进行了采访,并于日以《山西省检察院公选处长,选票造假》为题,对选票造假事件进行了网络曝光。
正当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一事件的时候,网贴被删,我开通的新浪博客也遭封堵。
2013年2月,中纪委作出:“实名举报,优先调查,及时回复”的规定后,我再次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实名举报;2013年4月,人民网、新华网等各大网站与中纪委、中组部举报网站链接后,我向中纪委、中组部进行了网络实名举报;5月7日,我进京上访,向中纪委举报中心、中组部信访办工作人员当面举报了政治部选票造假,纪检组隐瞒严重违法乱纪的问题,并递交了实名举报材料和相关证据。同时,在几家门户网站实名认证了微博,开辟了实名举报的新途径。
竞争上岗开始前,我所在的巡视组撤销,工作关系挂靠在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本来就是一个人多事少的机构。竞争上岗被“淘汰”后,我成了一个无所事事的“下岗人员”;依法提起公务员人事申诉后,我由一个公认的英模检察官一下子变成了一个犯上作乱的“是非之人”;被人碰撞后,最终成了一个“长期
不上班的缠诉上访人员”。今年以来,院里反复强调:对长期不上班的老同志,劝其提前退休。
5月16日,我依照《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和院里的上述要求,向政治部递交了提前退休报告。5月20日,政治部批准我提前退休,并报请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于5月28日召开的第五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免去我检察员法律职务的提议。
就在5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即将表决通过对我的免职事项时,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新任检察长杨司决定,撤回免职报告,暂缓免职。原因是:《人民日报内参》报道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公选处长工作中选票造假的问题后,山西省委书记袁纯清有重要批示。
6月4日,山西省纪委、省政法委、省委组织部根据袁书记的批示,联合派员到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调查了解选票造假的问题。
近年来,纪检机关对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干部、群众反映的违纪线索进行过多次调查了解,每次都是由监察处长崔峰安排,分别找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知情人谈话,调查取证,全面了解。可是,在这一次调查了解过程中,崔峰一改以往做法,将举报人、被举报部门负责人、证人、知情人全部召集到四楼会议室,让大家向调查人员集体“反映问题”;对推荐票、计票表“现场复核”,时间是上午十点到十二点,不能超过两小时。
上午十点,支部书记段俊卿将我带进调查现场,工作人员将我安排到一个看不到省委来人的座位上。现场架设着摄像机,气氛凝重,座无虚席,桌子上摆好了“复核资料”,铺开了签字表,摆上了签字笔,准备在“复核”后,让举报人及在场人都当着省委调查人员的面签字确认复核结果。
复核前,崔峰向调查人员反映情况时,继续以“一体化”假象欺骗调查人员,指责实名举报是:对朋友、同事“不够意思”的行为。同时指出:竞争上岗不同于对公务员、学生的招考,必须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以此来混淆选票造假的违法性。
崔峰是大家公认的“法律专家”,也是我的老同事、好朋友。看着崔峰假戏真做的表演,我想起了他曾给我的暗示:是在“奉命办案”,替领导“排忧解难”。见此情景,我明白了。今天的“现场复核”,又是一场骗局,内容还是“一体化”假象,结果还是“复核无误”,且不容分辩。当然,我要的文字结论,他们是无论如何也不给出具的,必须造成一个盖棺定论的无头公案。
假公示、假选票、假签字、假证人、假报告、假复核,在假话连篇、假象环绕的气氛中,我感到了一阵阵的眩晕,愤然离开了令人窒息的复核现场,离开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并发誓:照此下去的话,今生今世绝不迈进这个大门一步。
当晚,我用自己实名认证的微博以《检察官张旭民实名举报山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严奴国严重违纪》为题,对政治部徇私舞弊、选票造假,纪检组以假乱真、欺骗省委的严重违纪进行了微博实名举报。同时,把计票人、监票人和调查人的录音证词制成一份《选票造假,录音证词》视频,一并发到了网上。
实名举报发出后,很快引起了社会各界和网民朋友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法律界人士对该实名举报非常重视,富敏荣律师称该举报是:2013最值得重视的实名举报。同时,该实名举报也引起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新任检察长杨司的重视,杨检察长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后表示:一、张旭民从检三十年的工作实绩显著,应给予充分肯定;二、对张旭民在干部问题上没有得到公正、合理的使用表示惋惜、遗憾;三、挽留张旭民不要提前退休,继续在检察机关工作;四、可以给张旭民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到新组建的督察局工作;五、本人还有什么困难和要求,院里尽量帮助解决。
对于我检举揭发的选票造假问题,杨检察长似乎不好表态。因为,选票造假,事发四年,历经三任检察长、三任政治部主任,严奴国系副厅级领导干部,按照规定,其干部人事违纪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管辖,而作为省纪委派驻省检察院的纪检组,崔峰已向省委组织部进行了“复核无误”的书面报告,而且,6月4日的“现场复核”,已将选票问题盖棺定论,成了一个无头公案。
在这种情况下,杨检察长这个新官能把旧账理到这个程度,已经很不容易了。虽然,杨检察长没有表明对选票造假的意见和态度,但是,他的五条意见,已从另一个角度鞭打了选票造假,主持了公道。自此,我也应该偃旗息鼓,接受杨检察长的挽留,继续从事自己钟爱的检察事业了。
可是,那样的话,选票造假的利益集团就威风扫地、大失颜面了。所以,他们立即组织人员对我的微博举报跟了十多个帖子:选票根本没有问题,完全是举报人无事生非;举报人是一个伪君子,所有荣誉全部是欺世盗名骗来的;负伤致残是害怕犯罪分子,不是见义勇为;实名举报是争权夺利,害人害己;举报人是一堆人性极恶的臭狗屎,检察院最坏的人,常年不上班,专门在网上撒泼,造谣惑众,给检察机关丢脸抹黑,应立即调查,清除祸害等等,用污言秽语辱骂、诋毁、威胁举报人。6月4日的“现场复核”会议上,政治部副主任黄晋栋为我说了几句公道话,立即招来利益集团的围攻;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段俊卿,是我的领导,因工作关系,与我接触较多,也遭到他们的讥讽。他们用种种手段对我打击报复,孤立围困,从而反击“鞭打”,阻止挽留。同时,暗中派人调查我的个人经济往来和人员接触,企图将选票造假,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演变为理直气壮的,“给坏人造假”的行为,从而削弱、淡化选票造假的违法性,维护造假者的尊严。
在这种高压态势下,人们谈票色变,纷纷对我避而远之。
至此,我已看清,与“选票造假”的斗争,比“南征北战”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的斗争更激烈、更残酷。“郑亿万”对我恨之入骨,想脱掉我的检察服,做不到。“郑亿万”做不到的,选票造假的强权完全能够做到,这几年发生的事情,已经说明了这一点。所以,不纠正篡改选票的错误公示,不处理选票造假的违法乱纪,我根本无法接受杨检察长的挽留,回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上班,即使回去,也无法正常工作,甚至连人身安全也得不到保障。
微博举报发出后,我经常接到一些莫名其妙的骚扰电话,电子邮箱和微博系统也经常受到黑客攻击,异地登陆。为了防止碰撞、砸车事件的再次发生,我躲回了农村老家。期间,主持公道的杨司检察长和新任政治部主任武传慧多次安排人与我联系,约我谈话,对我安抚。
为了躲避威胁,我委托妻子给杨检察长带了一封信,几天后,我又面见了杨检察长和武主任,表示:一、感谢杨检察长对我政治上的信任,工作上的关心;二、实名举报不要求解决任何个人问题,包括岗位调整和职务安排;三、我已根据院里的要求,依法递交了提前退休报告,决意辞职,不再反悔;四、请院党组对申诉四年的选票问题书面结论。
日,政治部主任武传慧面露难色地答复:选票问题不好书面结论。
日,我向政治部递交了第二份提前退休报告,并依照《检察官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递交了辞去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法律职务的报告,同时,慎重地向院党组指出了选票造假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票造假,不单剥夺了当事人的面试权,造成了法律面前的不平等,更为严重的是,非法剥夺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享有的选举权。虽然,竞争上岗工作中的民主推荐不完全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选举,但事实上,大家手中的每一张选票都是法律赋予的,是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是事实上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篡改民主推荐结果、伪造选票的行为,是严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违宪行为。
二、竞争上岗是《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竞争上岗工作中的民主推荐与笔试、面试,是《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第四条用法律形式确定的竞争必备要素,与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的笔试、面试和体检要素完全相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五)、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严奴国、岐李娃身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竞争上岗工作中滥用职权,篡改笔试成绩,更改、伪造民主推荐结果,严重影响了竞争上岗的公开、公正,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和严重的社会不公,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罪。
三、公务员申诉是《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六)、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纪检组虽然不是具体的公务员管理部门,但同样具有公务员管理、监督职能,崔峰既是纪检工作人员,也是公务员申诉调查、处理的责任人员。在调查、处理公务员申诉的过程中,既承担着对公务员的监督职责,也担负着对公务员的管理职责,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规定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行为,直接制造了行政诉讼工作中的冤假错案,导致了选票造假、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处理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罪。
四、“选票造假”是一个滋生在检察机关肌体上的一个“毒瘤”,由于患者怕疼,不敢割除,所以,长期遮盖掩护。殊不知,其“毒素”已由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扩散到了行政诉讼工作,扩散到了对上级党委的报告制度和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工作,如不彻底割除,必将蔓延到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中去,亵渎法律,祸害百姓,制造冤假错案。近年来,这位杨姓老大娘与她的丈夫,每天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门口鸣锣喊冤,其中,必有冤情。
五、选票造假是典型的吏治腐败,是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行为,其社会危害远远大于网络热炒的桃色事件和“表哥”、“房姐”,不仅应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查处,更应受到社会舆论和社会道德的强烈谴责。
六、就反腐败制度建设而言,中央明确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选票造假的公权,却像一匹踢开制度牢笼的脱缰野马,横冲直撞,肆意践踏。同时,中央明确规定,不允许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允许把制度当做 “稻草人”;不允许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搞变通,打擦边球,而政治部在公开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纪检组在调查处理公务员人事申诉工作中,公开把制度当做“稻草人”,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变通”手法公然违反、对抗中央政令,公然践踏宪法、法律的行为,是《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全国罕见的、典型的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舞弊大案。
七、就检察队伍的建设而言,“选票造假”,助长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不正之风,挫伤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形成了“造假有理、造假有功”的用人导向:严奴国在选票造假后不久,由政治部主任带病提拔为副检察长;岐李娃在我公开对其进行实名举报的过程中,带病提拔为副厅级巡视员;崔峰之所以“奉命办案”,涉嫌严重违法犯罪,与这种错误的用人导向是分不开的;而副检察长文晓平等人的顶风违纪,与纪检组长期包庇、纵容“选票造假”是有直接关系的。
作为检察队伍的一员,我冒着打击报复、威胁恐吓,下岗失业,丢掉工作,甚至坐牢杀头的危险,与上述行为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究竟”已探明,该做的全做了,该走的程序全部走完了,在竭尽全力之后,留给我的,只能是被迫发出最后的吼声,——辞职退休,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表示最强烈的抗议!
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免去我的检察员法律职务后,我迈进了曾发誓不再进入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大门,回到了自己熟悉的办公室,认真清扫了满屋的灰尘,收拾了一堆尘封的书籍,脱下了检察服,卖掉了检察小区的住房,拖着一条残疾的左腿,无怨无悔地离开了为之奋斗了三十个春秋的检察之门,回到了自己的故乡,开始了新的人生道路。同时,在打击网络谣言的今天,用自己实名认证的微博把这篇《检察官辞职记》发到互联网上,作为一个老检察官退休前办理的最后一案,书写的最后一份答卷,交给组织,交给社会,交给人民群众。
张旭民于2013年10月8日 & & & & & & & & & & & & & & & &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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