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纠纷经乡政府有哪些部门调解双方已同意,事后觉得不公可以上诉吗

轻伤案双方已调解完,在公安派出所报案能撤案否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两同事一起喝酒,一方醉酒将对方打伤.打人方积极给对方治病.现受害人己治愈.打人方己做赔偿并双方达成谅解不追纠责任.这样,案发时受害方在公安局的报案能否撤诉
双方发生了打架,然后没有选择报警,私下里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协议只履行了一半(根据协议先付了2万,另2W年底支付),对方称要去派出所报警处理,请问可以吗?
两同事之间发生纠纷,甲方将乙方打伤,鉴定结果为轻伤。甲方被逮捕后,甲、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也已履行,乙双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案。此案能不能撤?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甲? 两同事之间发生纠纷,甲方将乙方打伤,鉴定结果为轻伤。甲方被逮捕后,甲、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也已履行,乙双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案。此案能不能撤?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甲?依据是什么?
7月29日凌晨3点,社会闲杂人酒后到我家出租房找人,喧哗声音过大,本人出去制止时遭殴打致轻伤(通过法医鉴定),向派出所报案并提供了很多非常有利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的电话和照片以及家庭住址),但截止到现在都没有抓到人,我了解到如果是轻伤就不属于社会治安案件,要移交到公安局以刑事案件来立案处理,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前些天我和别人发生争吵 被人拉开了
后来那人又找了些人把我打了(我没还手) 我媳妇看见了上去骂了打人的那几个人结果是也被打了但是我媳妇还手了 我母亲见我媳妇和人打架也动手了 但是双方都没有造成什么伤害 事后报案 警方最后的处理结果是 参与打架的人都要拘留 我想问问 明明是他们先动手打人的 我们完全处于被动 警方这么做合理么 补充一下他们是第二次找人来打的 关键是警方现在是要拘留我母亲和我媳妇
面部轻伤派出所调解应索赔多少钱! 现在是派出所问我想要多钱我不知道要多少???
熟人盗窃电脑、移动硬盘、数码相机并卡取现金案件,涉案金额在1万左右。
已经在派出所报案,公安已在银行提取盗窃证据,但还没有抓到人,这个案件已经有三个月的时间了,因为报案后公安局在银行已经提取了证据,也让我我去公安局确认了提取的视频监控,他们说确认后要抓人,叫我一直等他们的消息。
但是快三个月了都没有消息,去派出所查案,他们说在网上通缉。这个网上通缉有用吗?我现在能不能在未抓到盗窃犯的情况下,由我自己上诉到法庭。从发生案子到现在是不是过了...
我于1998年正月在玩扑克赌钱时和别人发生纠纷,后被人纠集多人在我家把我打成轻伤用去医药费一万三千多元,当时已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但现在派出所不闻不问,我该怎么办? 我搞错年份了,是2008年。
我于日在上海浦东川沙的3甲港海滨乐园被保安打成轻伤,当时报警后我和打人者一起带到派出所,验伤后左手第4掌骨骨折,之后就做了笔录,我在4月中旬在警察陪同下去法医验伤后鉴定为轻伤,但是经办警察没有立案也没有告知我不立案的决定,只是调解,但是调解不成,请教我现在该怎么办?我可以追究警察不立案的责任吗
我跟堂弟由于房产纠纷打架,我把他打成了轻伤,他打我是轻微伤,后鉴定堂弟是轻伤.我和堂弟经派出所调解,签了调解协议我赔偿给堂弟15000元,签协议后第二天我就给堂弟一次性赔完15000元,赔偿后现在他威胁我分房产给他,要是不给他就告我刑事罪请问对方还能告我刑事方面的罪吗?
十多天前,我被人无故打成耳穿孔,当时不知伤情严重,同意调解,但调解书上没有写具体金额,到现在也没有拿他一分钱医药费,此人也没有来协商,昨天法医鉴定为轻伤(由于派出所的原因十多天后才进行法医鉴定),我要求派出所刑事立案,可民警叫我去法院上诉,说已经调解,派出所不管了,请问各位友友,轻伤属于刑事犯罪,调解后派出所真的不管了吗?办理速度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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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冲突、政府介入与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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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冲突、政府介入与经济秩序  --以20世纪40年代后期武汉地区码头纠纷事件为中心的考察  黄岭峻 王运阳  作者简介:  黄岭峻(1965-),男,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政治学理论与中国近现代政治史。  王运阳(1982-),男,湖北省罗田县人,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政治学理论与中国近现代政治史。  摘要:根据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而作为一个对经济干预相对较少的政府,国民党政府为何在大陆同因经济崩溃而失败?为回答这一问题,本文考察了20世纪40年代后期武汉地区的码头纠纷。通过介绍三次较大规模的码头工人纠纷--徐家棚码头工人纠纷、赵家墩码头工人纠纷、以及文昌门码头与平湖门码头工人纠纷,可以发现武汉地区的码头在当时并非处于&丛林状态&,而是由垄断性极高的码头工会所掌控。码头工会依照传统规则,在码头工人与外来人员之间、甲码头工人与乙码头工人之间设置较高的进入壁垒。但因失业人员的增多与码头界限的模糊,码头工人之间的冲突甚至械斗时有发生。面对这种冲突,国民党政府可有三种选择,即&市场化道路&、&计划式道路&与&救火型道路&。囿于内部权力分配的混乱,它最终选择了相对弱势的第三种道路。这种选择因无法从根本上纠正有失公正的经济秩序而造成其在经济与政治上的困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管得较少的政府并不一定是较好的政府。  关键词:武汉地区,码头纠纷,工人冲突,政府介入,经济秩序  一, 问题提出、研究意义及文献综述  英国思想家洛克在为财产权辩护时,曾经提出一个颇有趣味的观点--公共物品与私有财产之间的分水岭即在于是否掺入了个人的劳动,正是&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1然而,洛克的这个设计是建立在资源大于索求的假设之上的,随着自然资源的耗损与人类索求的增加,人类可提供的劳动与自然可提供的资源之间必然出现不相适配的现象。这时,负有维持社会秩序之责的政府应该扮演何种角色?  按照洛克之后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的构思,管得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因此一般都将政府的角色限制在守夜人的范围之内。而对于劳动与资源之间的配置,因此也强调通过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来加以调节。南京国民政府是中国近代史上公认的弱势政府,揆诸上述标准,起码在经济领域基本符合诺齐克所说的管得相对较少的&最弱意义国家&2。然而,为什么这个对经济干预较少的政权会因为经济崩溃而垮台,并被一个主张全方位经济干预的政权所取代?  正是基于对上述问题的反思,本文拟以20世纪40年代后期发生在武汉地区的各种码头纠纷为切入点,具体探讨一下民国后期当社会下层出现经济纠纷时,负有仲裁者之责的政府是如何介入的,以及介入的原因与效果。  而之所以选择武汉地区的码头纠纷事件为切入点,也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民国后期武汉地区的码头纠纷频仍,除了劳资(工人--资本家)纠纷,更有劳劳(工人--工人)纠纷,远比一般的社会冲突复杂。其二,武汉市档案馆藏有这方面的丰富档案资料,全部数量达200卷之多,其中既有宏观的全景统计,亦有微观的个案记载。而且最有利之处在于全无障碍,查阅方便。  当然,关于此问题的研究也非完全空白,只是相对较少。关于武汉码头工人的相关研究,目前有刘秋阳的两篇文章--《码头工人与五四运动》3以及《民国时期的码头工人与帮会》4。可能因作者亦生活在武汉的缘故,两文相当篇幅涉及武汉码头工人,但在资料上该作者没有查阅第一手档案资料,而其选题角度也与本文有较大出入。关于中国近代码头工人的相关研究,最有影响者当属美国学者裴宜理的《上海罢工》,其中专门写有&码头工人&5一节,集中论述了国共两党争夺上海码头工人的制约因素,可为本文借鉴。而关于国民党与工人关系的研究,王奇生有较深入的研究。6不过,王奇生的研究主要是从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的三方博奕入手,而未涉及工人内部的冲突。因此,如果本文能够达致预期目的,当可从一个特殊的角度(劳-劳冲突)透视近代中国底层工人的生活实态以及南京国民政府的应变能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中华民国史的研究。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民国年间的码头纠纷并不限于武汉地区。由于公路与铁路运输的相对落后,河道运输在近代中国地位非常重要,码头搬运自然成为利薮之一。因此,在一些重要的内河交通枢纽所在地,码头纠纷也随之频繁发生。譬如,据《民国日报》的记载,1926年7月,在上海,为了争夺浦东某货栈的卸货权,湖北帮与苏北帮工人发生械斗,两名湖北工人死亡。7其次,还需强调的是,武汉地区的码头纠纷也不限于民国末年。事实上,一些码头纠纷甚至可以追溯到北洋时代,甚至清朝末季。譬如,1935年元月发生的阳逻帮与江西帮互争大王庙码头挑担工作一案,在汉口市码头工人争议公断委员会裁决书中,即将双方冲突回溯到1921年的北洋政府时代。8  然而,20世纪40年代后期,武汉地区确实处于码头纠纷频发的多事之秋。究其原因,也不外乎两点:其一,当时民生凋弊,失业大军纷纷涌入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码头搬运业,造成僧多粥少的局面,为了获得一个活命的饭碗,于是大家以命相搏;其二,抗战爆发打乱了以前的利益分配格局,以致在战争结束之后,原有者想收复地盘,新来者又想霸占地盘,于是双方大打出手。据1948年12月底的统计,当年汉口市共发生码头纠纷965起,其中劳劳纠纷412起(其中界限争执357起,侵夺斗殴55起),劳资纠纷196起(其中工作部分27起,力资部分169起)其他案件357起(其中奉令查办29起,临时处置328起)。9  揆诸各种资料,可以发现:当时武汉地区的码头搬运业既不是纯粹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也不是纯粹的计划式运作模式。在市场化动作模式下,一切以商品价格作为评价标准;在计划式运作模式下,一切以政府态度作为评价标准。两者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减少因争夺经济资源所导致的社会冲突。而这时的武汉地区码头搬运业至多可视为一种不完全的市场竞争模式,这种模式依靠较高的进入壁垒减少竞争对手,而政府为了维持社会的相对稳定,在很大程度上也默认甚至支持这种进入壁垒。然而,由于这种壁垒的确立与维持不是基于相对公正的市场模式,也不是基于相对强势的计划模式,所以在壁垒界限不甚明确和壁垒界限发生迁移之际,各种冲突便在所难免。为了更进一步认识冲突过程中工人-政府-工人的互动关系,我们还可以浏览3个更为具体的案例。  二, 案例一:徐家棚码头工人纠纷  徐家棚地处武昌,北临长江,南靠火车站,是当时武汉地区的一个水陆交通枢纽。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占据此码头并以搬运业为生的工人主要隶属于3个工头(旧称&头佬&),即黄全林、汪步云与王益烈。1945年抗战胜利之后,为重新争夺对徐家棚码头的控制权,3方发生激烈冲突,并牵涉到当时国民政府的党政军各方。从1945年9月抗战胜利后的接收,直到1949年5月武汉被中共解放,可大致将整个冲突过程依激烈程度划分为如下3个阶段。  第一阶段:各方诉求及政府调解阶段(1946年4月至1947年1月)。  这一阶段的主要冲突双方从表面上看是汪步云集团与黄全林集团,而实质上是汪步云集团与粤汉铁路局,其冲突甚至可以上溯至抗战之前。自1929年,汪步云集团即在徐家棚码头承担外班挑抬货运工作,但在1936年其工作即被粤汉铁路局时任局长殷某取消,汪等遂诉诸政府。直至日,湖北省会警察局局长蔡孟坚与武昌市政处处长杨锦昱会衔发表布告,认为粤汉铁路局的做法是&挟嫌非法取消工作&,并准许汪步云及其属下工人&依法登记以资保障&。10此时,汪步云集团虽然取得粤汉铁路当局的胜利,但却为日后的更大冲突埋下伏笔。  抗战时期,汪步云集团随国民政府撤往后方,俟其在抗战结束归来后,发现原有码头已被黄全林集团占据。于是,双方为徐家棚码头的工作权发生冲突。1946年下半年即发生了5次强行复工事件。日,汪步云集团工人再次前往徐家棚码头,强行复工,再次被宪兵阻止。作为对此事件的应对,翌日下午,在徐家棚车站客厅召开了相关各方的处理会议,从会议纪录看,出席会议的代表来自宪兵十二团、武汉警备司令部、省警察局、武汉行营的三个处(政务处、参谋处与交通处)、徐家棚车站、粤汉路五个相关单位(汉口办事处、武昌运输段、警务段、装卸事务所、警察局)以及军运指挥部。会议决定录用汪部130名工人为装卸夫,其余188名&限于十一月二十二日开始向路局提出该路证件,审核办理&。11第二天中午,上述相关单位代表继续举行会议,此次会议上,有代表提出&由路局指定以汪步云为代表之一部分工人划分地带工作&,这事实上也是汪步云等人一直坚持的条件,但未获通过。最后议决的办法还是只安排汪集团318名工人中的130名。与上次会议决定内容基本一致。  正当各方悬而未决时,大家最担心的事情--械斗发生了。  第二阶段:双方械斗及政府处理阶段(1947年1月--2月)  日,当汪步云集团工人再次前往码头复工时,遭到黄全林部工人半路截击。从后来多方叙述看,黄全林部显然有备而来,而且受到车站驻军支持,而汪步云部完全没有防备。  据当时警察八分局户籍警陈邦民与卫生警童基卿叙述:  &据报汪步云部分工人三百余人到徐家棚上工照,怕滋生事情,我两人奉厅长命前往调查。行至珊字路时,工人已发生械斗,有罗姓工人躲在附近小房内,被三个黄全林部分工人朋殴,即往抢救出来,在抢救罗姓工人时,发现黄全林部分工人四五人抬一死尸向江边拖,当即会同宪兵找黄全林要尸首,被当地部队阻止,声称如能保全仓库,你们就来。我们看情形不对,即退回来,当地军队就冲上堤来。后来,看见宪兵退走了,我们也就走了。&12  宪兵十二团的一名班长廖棕权曾与驻军直接交涉,其陈词更为详细,他在报告中写道:  &本日(1月10日--引者)上午八点半钟本排长面谕,今天工人恐怕发生纠纷,即派宪兵一人前往调查,我就派宪兵一人前往。该宪兵走至火车站门口时,工人已发生械斗,马上回来向我报告。我向排长请示,随即带宪兵一班(十名)前往出事地点镇压。到达珊字路时,发现二人死一人,即派宪兵抓凶手,不料遇见当地军队持枪阻止。我就向他们交涉说:我们是奉命来镇压,来抓凶手维持秩序的,不是来同你们发生事情。当时他就说:你们的人一定要退出,不准抓工人,否则我们就同你们干。同时有上士班长一人持枪对住宪兵,我即把枪抓住,汽车上又跳出人启仓库士兵十几人。本来宪兵孟兆沂、沈柏云二人在路外抓住两个凶手,也被当地军队持枪强迫拖走。......&13  械斗的结果,汪步云集团当场死亡工人一名,伤数人;后来又有一名负伤工人伤重而亡。出了人命案,政府方面自然不能再像往常那样继续慢慢&研究&。于是,在械斗发生的第二天,武汉行辕又召集各方参加的会议,提出五点处理办法,即:  &(一)粤汉码头武东工人以战前曾在本站工作具有证件者有优先工作权。(二)为彻底解决纠纷起见,由路局将黄全林、王益烈及汪步云等三部分工人合于第一条之规定者全部雇用派往武东站工作。(三)暂以黄全林、王益烈两部分以四百六十八名为限,汪步云部以一百三十人为限,其未经检验合格者应经检验。(四)各部分工人收编后得由路局按比例调拨外站工作,其不服调遣者即予除名。(五)各部分工人如有不服调遣违抗命令或不愿合并工作以致发生斗殴情形,其肇事一方或两方由治安机关照治安法予以紧急处理。&14  不难看出,虽然在理论上政府方面同意汪步云集团的请求,即以战前是否持有证件作为上工唯一条件,但并未接受汪等人提出的318人全面复工的要求,只是比较含糊地同意:汪集团其余188名工人参加登记,以&听候统编录用&。15这自然不能让在械斗中吃了大亏的汪步云集团满意,于是抵制登记。而黄全林集团因为要让出部分工作机会,不可能再像以往独占码头,也不太愿意登记。于是,最先响应当局登记号召的是相对边缘化的王益林集团。1月23日,王益烈集团即有43人登记完毕。  为劝导黄、汪两集团工人登记,政府方面可谓煞费苦心。一方面分化汪部河南与四川两帮工人,以促使他们率先登记;另一方面派临时交通车往返徐家棚接送工人登记。16但收效不大。1月14日,王益烈集团又有43人登记,黄全林集团也有135人参加登记,而汪步云集团仍坚持:&三百一十八人如不能全部登记,即拟再作决斗。&17至1月15日,王益烈部工人与黄全林部工人基本登记完毕,而汪步云部迫于压力,提出新的条件,开始提出&不向向小组登记,仅向武昌市政府登记&,后来又提出:是否登记,要等到16日上午8点以的答复。而为安抚汪部,粤汉铁路局为械斗中死亡的工人家属垫付了300万元安葬费。18但到第二天,汪部代表答复政府方面:(1)318人登记后全部上工;(2)该部工人单独编成一单位。19事实上完全否定了政府的统编意见。此后,汪集团工人一直坚持原条件,并于当月17日包围武昌市政府。月29日,一直处于被动地位的政府方面态度趋于强硬,在当天举行的统编执行小组的会议上,通过决议:&汪步云部工人在未登记统编以前强行上工或不于二月一日至三日履行登记手续时,请行辕令武装警备司令部逮捕其代表驱散工人。&21这事实上相当于对汪步云集团的最后通牒。在这种压力之下,汪步云集团工人被迫于2月3日前往指定地点接受登记统编。  第三阶段:三方暗斗及政府高压阶段(1947年2月--1949年4月)  汪、黄、王三集团被统编为装卸大队后,其分1大队,3中队,9小队,30班,实行军事化管理,大队与中队主要干部基本上都是路局官员、警察或宪兵。政府方面自然是希望以此种手法完全控制原有的三集团,但三集团因自己的诉求未完全满足,皆心生不满,并在装卸大队成立后不久,即显现出来。  日上午9时,当由三部分组建的的装卸大队开始分配工作时,黄全林集团的&部份工人眷属老幼妇女一百余,携带马桶及粪刷集中码头谩骂汪步云部份工人及执行小组与所有职工&,要求收编黄集团编余之35名工人及释放因械斗事件被押之工人;而王益烈部原有编余工人102名也&由陈某等率领将王益烈捉至装卸队部要求收编&。22在中国传统习俗中,泼粪是极端侮辱人格的一种行为。黄全林集团即以此为掩护,2月23日上午,该集团工人怂恿&眷属老幼妇女一百余人,携带粪具掩护该部工人强行搬运货物,军警宪被该妇女小孩群众洒泼粪水致无法阻止&。而无法上工的汪步云集团同时也要求路局发放工资,事实上是给政府方面施压。23为避免局势失控,武汉行辕于24日凌晨2时派兵在工人住宅区逮捕黄全林部工人与家属116人。当天上午,黄全林部工人200余人拒不上工,渡江拟赴武汉行辕请愿,又有一人被警方逮捕。而下午4时,汪步云与王益烈两集团的工人开始上工。242月25日,政府方面继续实施高压政策,一方面逮捕了领头抢搬货物的王益烈集团2名编余工人;另一方面又拘捕了私自与黄全林集团商洽搬运业务的5名运输商人。局势顿趋稳定,而警方也适时释放了被捕之黄全林部117人中的98人。25  通过几次逮捕行动,政府方面大致控制了徐家棚码头的形势,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除码头再次发生纠纷的威胁。纠纷的潜在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黄全林、汪步云、王益烈三集团虽然接受统编,成立了半军事化的装卸大队,但矛盾并未消除。其二,三集团编余人员迫于生活压力,一直对&被编余&(类似今日的下岗或下课)不服。对于前者,政府方面一直通过约束工头来消除危险;而对于后者,政府方面却无法强行禁止这些编余人员在码头附近私接搬运业务。经过数年之后,存在最多编余人员的汪步云集团基本无声无息,多数转投他业或离开码头,而王益烈部编余之100余人则成为码头最大&不安定因素&,路局官方在文件中多称之为&野夫&。在王理松与江忠秀率领下,这100余名&野夫&一直表现出&与码头共存亡&的决心。在多方协调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武汉警备司令部终于就徐家棚码头纠纷问题给武昌市码头工会下达命令:&一,撤销装卸队;二,恢复失业工人工作权;三,各部工人人数以此次申报鉴定人数为限;四、废除内外班名词彻底合作;五,各部工人会同调派论流工作;六、人数不敷工作时照鉴定人数比例增加;七,由有关机关召集各部工人代表制订协约共同遵守;八,工会组织由武昌市政府暨武昌市码头工会负责督导。&26这事实上是将&野夫&与现在统编的装卸大队完全合并,而这时离武汉被中共解放也不过1个月的时间了。  三, 案例二:赵家墩码头工人纠纷  赵家墩比邻徐家棚,本来是一相对萧条的码头,但因20世纪40年代后期政府在此地筹建武昌车辆厂,遂使情况发生变化。与徐家棚码头工人纠纷稍有不同,赵家墩码头工人纠纷的双方不是码头工人,而是码头工人与因征地而失业的当地农民。其具体过程如下:  (一) 缘起  严格地讲,此次码头工人纠纷应该叫下新河码头工人与赵家墩码头工人纠纷,而赵家墩码头是由当地失业农民组成的一个新开码头。1947年,南京国民政府交通部开始在武昌筹建武昌车辆厂,需要在赵家墩附近征用大片农田。为了安置这些失地农民,由武昌市政府牵头发布布告,同意这些农民以后可以优先在新开码头和工厂做工。不过,此事却引起了毗邻的下新河码头(在码头工会序列中名第10码头)工人的强烈不满。从其代表给武昌市市长杨锦昱的呈文看,不满的原因主要还是在于他们认为赵家墩属于下新河码头范围,这在自清末以后的数次政府谕文中皆有明文规定,如今政府为了照顾失地农民的利益新开码头,则可能断绝了下新河码头工人的生路。27  下新河码头工人的反弹可能让武昌市政府始料未及,于是在1947年的6月底至7月初,武昌市政府又紧急派人调解两处码头工人的纠纷。7月2日,拿出3点折衷方案,即&第一,依照实际情形划勘临时码头用地;第二,现有即运工程材料暂由失业佃农优先搬运,任何人不得阻止;第三,该新开码头如业务发展工人不够用时,市政府得调用附近分会工人工作,不得转借他人。&28然而,这个方案既未明确回应下新河方面码头工作权的归属问题,也未明确划定双方的工作范围。对于将码头工作权皆视为唯一生计的双方工人而言,这种和稀泥的法子自然不能产生约束力,冲突的发生便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了。  与其他码头工人纠纷稍有不同的是,赵家墩码头工人纠纷是码头工人之外的群体--失地农民在政府支持下欲挤进壁垒甚高的码头搬运业,这自然让整个码头从业者感到不快。日,武昌市码头业务管理所的督导张天元会同武汉市总工会码头工会的两名代表给武昌市市长杨锦昱去函,提出解决赵家墩码头纠纷的5点办法,即:  &(一)参加赵家墩码头转业农人,以被政府征购之实有土地并能充码头工人者为限;(二)佃农与雇农因系临时性质,不得参加赵家墩码头工作,此办法似与本府布告有冲突;(三)倘一户有三人或四人能抬挑者,应以该户亲属经常务农者为限,设此一户只有一人经常务农而其他二人或三人已有其他职业离家一二年者,应不得参加转业;(四)赵家墩转业码头工人,应向本市码头工会第十分会登记,并由该会代转市政府备案,以重政府赋予码头工会之原有组织;(五)关于赵家墩码头工作,应由市府召集双方工人代表及码头工会市总工会两理事长参加。&29  不难看出,这个5点方案的实质是尽量限制失地农民进入码头业的人数,并坚持码头工会对于码头业务的管理权限。然而,正值武昌市政府未置可否之际,械斗不期而至了。  (二) 械斗  械斗的导火索是关于一艘运煤船的搬运业务。日,商人周丹成运煤50余顿至距赵家墩约一里半的江心处,因系滑坡不能靠岸,乃泊于距岸约四五丈之平水处,由木船内转驳至木排上,再运往镇江发售。因此处在赵家墩与下新河码头(十分会码头)之间,且船泊于江心,遂造成界线的模糊。  该煤船靠近木排时,赵家墩码头工人代表桂云山即前往与周丹成交涉驳运,适十分会工人代表但宝卿、胡敬义等也前往接洽驳运。当十分会码头工人开始工作之际,桂云山又率领工人百余名强欲驳运。因此,在两不相让之下,驳运遂告终止。驻扎当地之警察大队第一分队王队长因见事态严重,惟恐发生械斗,即前往干预,但无果而终。而十分会但宝卿等先派人赴警察局八分局,报告上项经过情形。八分局宗姓局长接报后,立即派出沈、张两巡官率警察10余人前往维持,并再三劝导桂云山等息争,但桂云山等始终不服劝导。在此情况下,沈、张两巡官不得不依违警法将双方争运煤炭当事人一并带局。正审讯时,赵家墩工人数十名复赶至八分局大肆扰攘,警方又于工人中将肇事为首之工人拘押一人于禁闭室内。该工人等乃分别星散。此事刚告一段落,又有赵家墩毗邻之柳林村农妇杜胡氏到十分会探询消息,适该会附近居住之但张氏、刘黄氏均熟识该杜胡氏为柳林村人,恐系前来打探消息者,经盘查后,果为所料,彼此逐发生争执,继由争执而发生斗殴。后来虽由将3人一并转送法院候审,但矛盾已进一步激化。30  日上午,下新河码头(即十分会码头)工人即到赵家墩码头寻衅,打死了对方看守码头的工人1名。据赵家墩码头工人后来的陈述,事情经过如下:  &本日(二十九日)清晨七时左右,该水电厂码头复来工人百余人在省会警察局第八分局警察十余名卫护及该码头工头曾云鹏、段保清、吕双喜、桂美堤等指挥之下,携带长杆矛、刀,又将本失业农民照看码头之胡金山一名追至铁路旁边(即新开码头右上方五十余公尺)刺杀毙命,其余王帮金一名见势不佳,侥幸逃回,据云本失业农民尚有一、二名已被刺死,拖沉长江......&31  从后来的情形看,此陈述有两点夸大之词,其一,警察并未参加械斗;其二,死亡确实只有一人。不过,由于下新河码头方面主动上门寻衅,打死了赵家墩码头的工人,这便使得自己一方在道义与法律上皆处于被动地位,也使这些细节的差异显得不太重要。  (三) 善后  械斗发生后,政府方面除了加紧缉拿凶手之外,迅即双方划分码头界线。1947年8月初,武昌市政府发布公告:  &查本府前为武昌车辆厂征收赵家墩土地关于该处农民失业一案,经拟具征收土地办法,指定在赵家墩新开码头,将有工作优先权,复据失业农民名册开会审查,结果以一百九十一名为合格,当即特发临时工作证,并限期补行登记手续,以凭据发正式工作证各在案。兹为分开码头工作起见,经派员前往赵家墩新开码头划定界限,计长度为东端一三六公尺,西端一二九公尺,宽度为南端二七.五公尺,此端三九公尺(宽度依三十六年八月一日水位线量定),并在该处,钉立界标,以为新开码头临时范围,一俟交通部武昌车辆厂将来搬运建筑料,建筑码头时,再行正式确定。至赵家墩码头工人之工作范围,即以所划界限,直连江心为工作区域,在此范围以外,不得争取工作。如车辆厂以后业务发达时,而赵家墩码头原有人数不敷分配,其附近码头工人应得呈请本府核定参加工作,赵家墩码头工人不得异议,除分别关令外,合函通知该码头工人等,切实遵照,不得有违法越轨行动。为要!&32  一方面,将赵家墩码头限制在一个相对狭小的范围,以避免与下新河码头的冲突;另一方面,又规定将来再确定正式界限。这在表面上是不偏不倚,照顾双方利益,但由于未最终确定双方码头的界限,这便为此后双方各执通知中有利于自己的方面,继续争斗埋下伏笔。  果不其然,日,武昌车辆厂的一批燃料运到江边,需要搬运。而此时起运的最佳地点因车辆厂的建设已超出原定赵家墩码头的范围,而进入下新河码头的界之内。于是,下新河方面持码头划界说明要求搬运,而赵家墩方面本来就是为建车辆厂而设的新码头,自然也有理由为车辆厂服务。于是,双方再次相持不下。33这种冲突状态一直延续到1948年底。据武昌市码头业务管理处的报告,当时双方又因争运一批木柴发生纠纷。报告中写道:  &查本会第十支部(下新河码头)与第十四支部(赵家墩码头)屡争界限迭起纠纷,虽经本会历次招集调解,奈以双方成见过深,难生效力。正拟层转市府评断,忽于本月六日(日--引者)下午四时暨七日上午六时,迭获情报,谓第十支部为争运木柴纠合百余人与第十四支部工人发生械斗,本会为防止未然计当于六日晚报告钧座蒙准于次七日晨会同前往该处调解,甫到第十支部码头,见全部工人各执篇担木棍蜂涌向十四支部码头前进,幸我主任奋往以大义劝阻则十四支部数十工人未与接触得免于难,而第十支部之凶恶工人刘四民、黄师金等不但不听劝阻,抑且大肆咆哮,其蓄谋械斗与破坏治安之际望图竟育分表现,查十支部之工人向系横蛮,且于上年八月越界械斗并击毙十四支部工人一名,法院有案可稽。值此戡乱时期,治安第一,曾经本会迭次通告全市工人,饬其镇定,纵有争端亦恳请求合理解决,自不能动辙械斗,违反戡乱法令,而该刘四民等于此戡乱之际胆敢煽动工人肆意暴动,其背后是否为奸匪纵使,固无凭证,但迭次不法行为之表现实有破坏治安之企图,似此目无法纪之暴动分子,若不严予惩办则行凶得计治安前途何堪设想,理合呈请钧所转请市府,迅速分函治安机关,将刘四民、黄师金拘案严惩以示警惕,而免再肆械斗,等情查所呈各节均属实情,不蒙迅速转函警备机关严拘肇事首领刘四民、黄师金依照戡乱法令重惩,则伊等不但无所忌惮抑且日益煽动工潮,为害治安殊非浅鲜理合呈请钧府鉴核,迅予转请武汉警备司令部严饬拘办以示警惕是为至祷&  此次因未发生伤人事件,最后不了了之。  因档案资料中关于赵家墩码头工人纠纷的记载截止于1948年底,至于纠纷的最后结果,不得而知。不过,从类似的余家头码头工人纠纷的结局,可大致推测政府最后的处理手法还是不外乎折衷与弥缝。  四、案例三:文昌门与平湖门码头工人纠纷  日,在湖北省高等法院的门外,张贴着一张刑事判决书,引起了周围群众的围观。只见判决书上写着:  &上诉人:湖北武昌地方法院检察官  被告即上诉人:朱云彪  周海清  孙鼎文  左同选任辩护人:李邦骥律师  王本奎律师  被告:吴亚卿 金本鑫  左同选任辩护人:王本奎律师  李邦骥律师  上诉人即被告:陈花子 陈治南  右共同选任辩护人:刘梅律师  右列上诉人等因杀人及伤害案件不用湖北省武昌地方法院判决如左:  主文:  原判决关于朱云彪、周海清、孙鼎文、陈花子、陈治南罪刑部分撤销。  朱云彪、周海清、孙鼎文共同杀人,各处无期徒刑,剥夺公权终身。  陈花子、陈治南无罪。其余部分之上诉驳回。  事实:  武昌平湖门码头工人先与文昌门码头工人为争工作地段屡生纠纷,曾经码头业工会召集双方处理,比以该事件非即时所能解决,因嘱令双方在未经合理解决之前,关于系争地段内如有起运翻砂石,均不得向起运者收取帮差费。平湖门码头工人以文昌门码头工人对其提出异议,致令停止工作,遂怀愤恨,因起杀机,藉谋报复。本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时许,被告朱云彪、周海清等随同数十人齐赴老骑兵团前面(即双方争执工作之地带)征收帮差费,各执木器,预备文昌门工人出首干涉时即行肇杀,以泄夙怨。孙鼎文以其胞兄孙鼎谦(孙鼎千)在平湖门码头主持事务,及与朱云彪、周海清等均系黄冈同乡原因,致平湖门码头各工人相识并发生特别关系,遂亦参加实施并统率指挥。比因文昌门码头方面工人,正在鄂南电力公司门前搬运木料,事前毫无准备。当前往交涉时,亦只杜永海、段德胜、熊腊生、金大发等,数人均属空手,待被告等蜂拥奔来,见势不敌遂即转身后退。被告等起跟踪追杀,致将杜永海用木器当时击毙;段德胜、熊腊生、金大发击伤过重,是夜身死;吴守才、吴春亭、罗兴照、姜兴照、吴业炳、王良旭、段时道等均被打伤。旋经被害人家属杜段氏、段德世等诉由武昌地方法院检察官验伤。  湖北省高等法院  中华民国三七年九月二十五日&34  原来这是关于当年轰动武汉三镇的平湖门与文昌门码头工人械斗的最终判决结果。而这一场械斗之所以引人注目,主要还是因为其惨烈--此&仗&下来,死4人,伤10余人。伤亡人数甚至超过了一年前惊动南京中央政府的徐家棚码头工人纠纷。照理说,这平湖门码头与文昌门码头同属于码头工会内的&兄弟&,上面同样有民间性质的码头工会与官方性质的码头业务管理所&罩着&,但掐起架来为什么还要往死里打呢?  事情还是得从抗战说起。原来这文昌门码头与平湖门码头是两个毗邻的老码头,因历史原因,双方界线本来就是犬牙交错的。而自清末以来,按照惯例,双方界线&均以住户门牌及墙巷为标识&,而在武汉沦陷时,这一带的&所有房屋多被日寇拆毁,致界限亦从此湮没&,纠纷也就因此而起。自1947年的7月,双方已经闹到武昌市码头工会,而当码头工会反复调解,大致划定一个界线之际,文昌门码头方面又生枝节。原来,文昌门码头下面还有一个叫皇华馆的附属码头,领头的叫刘开寿。起先,皇华馆码头与文昌门码头因工作权问题也闹过纠纷,现在又重归于好的。而至关重要的是,皇华馆码头正好位于文昌门码头与平湖门码头之间,皇华馆码头的回归自然让文昌门码头方面对界线有了新的要求。回归之后的刘开寿首先告诉文昌门码头一个重大消息--皇华馆码头与平湖门码头的界线应该是乌龙巷,而不是前面码头工会所调解的平湖四巷与平湖五巷的交界处。这自然让文昌门码头的工人兄弟群情激昂。可能正是在这个时候,平湖门码头方面起了杀心。据武昌市码头工会事后的报告,就在械斗发生的前5天,平湖门码头的干事吴亚卿密报该会,&谓以其平湖门工人生事,已在汉阳购来棍棒甚多,拟积极准备械斗,伊亦无法制止等语&。35武昌码头工会赶紧报告警方,但正在警方将信将疑、准备应对之际,械斗发生了。  至于械斗的具体过程,事后文昌门码头与平湖门码头皆各执一词,而比较而言,警方的调查结果可能相对客观一些。据湖北省警察局第一分局事后的报告,械斗过程大致如下:  &查本分局辖境平湖门码头工人与警察第二分局所辖文昌门码头工人突于本月二十日(日--引者)下午四时许为争收船头费发生剧烈械斗,本局当时据报后即派官警数十名飞驰前往镇压。惟械斗地点在张江陵路老骑兵团旧址附近,离本局甚远,待镇压员警赶至械斗地点时,该两码头肇事工人均已纷纷逃散。经当场查勘,有文昌门码头工人杜永海一名被殴毙命,又段德盛、金大发、熊腊生、段明道、吴守才等五名及平湖门码头工人金海卿一名均负重伤倒地。上项死伤工人除当经通知法院检验处派员莅场勘验后,一面将受重伤者速送医院救治,已死者准由尸亲领回掩埋外,一面将该平湖门码头及文昌码头负责人带局讯问详情,以便追究责任。兹据文昌门码头负责人陈治南等报告称,各以乌龙巷地段前经文昌门码头与平湖门码头双方会商,决定该地段如有起运翻砂之红石子,双方均不得向船方收取帮差费,数月以来相安无事。据料本日平湖门码头有违约收取帮差费情事,以致引起文昌门码头工人不满,当推出代表杜永海等向平湖门码头理论。该码头工人等不由分说,竟由孙鼎文、朱狗伢、朱昆山、金八伢、吕洞伢、李高升、张春美、贺咬脐、许咬脐等带领预备行凶之工人涌前朋殴,将杜永海一名击毙,又重伤熊腊生、段得胜、金大发等三名今均已不治亡命,其余工人吴守才、段明道、吴春廷、王良旭、罗兴照、姜兴照、陈玉山等亦有伤害,请缉凶送办等。复据平湖门码头负责人吴亚卿呈称:以文昌门与平湖门两码头工作地界早经划分,本日下午三时许有文昌门码头工人冯正全、陈花子、段秋保、施玉金、蒋满子、段粑、梁才伢、蒋祸害等率带工人百余人越界闯至老骑兵团旧址前面行使工作权,藉端械斗,计本码头工人金海清一名被殴成重伤,其余受轻伤者尚未查明等语。本局据呈前情即票传双方侦讯到平湖门码头工人朱云彪、周海卿及文昌门码头工人陈花子、梁华荣等四名,据供该等均有持械行凶之重大嫌疑,本局以案关重要,除将两边在逃肇事捶概稍甭叫觳叮⒔训桨钢胶怕胪饭と酥煸票搿⒅芎G淞寐胪犯涸鹑宋庋乔浼拔牟怕胪饭と顺禄ㄗ印⒘夯倭寐胪犯涸鹑顺轮文系炔⒓旄焦┑サ燃伤臀洳胤椒ㄔ杭觳齑σ婪ùΠ焱猓砗辖景妇樾伪ㄇ刖帧......&36  显然,械斗的导火线是所谓&帮差费&。而&帮差费&属于旧码头的一项&陋规&,即船主在码头自行找人搬运货物,码头工人不予干涉,但事先须向该码头交纳一笔&船头费&,类似于买路钱。但从事后调查与伤亡实情看,文昌门码头确实是事先有所准备,征收&帮差费&只是引诱文昌门码头工人前来的一个诱饵。因文昌门码头方面毫无防备,所以己方最后有4人死亡,而对方仅1人重伤。  械斗发生后,政府方面自然要紧急处理,以免事态扩大。5月22日上午,在武昌市参议会召开了有市政府、参议会、警察局与工会代表参加的协调会,通过了5点办法,即:&第一,由社会处、市参议会、市政府、总工会、码头工会负责调查该两码头实际情形并由码头工会供给资料研究解决办法,提请各机关仲裁。第二,请武昌稽查处、省会警察局负责防范再度纠纷并请稽查处负责召集双方工人代表各十人具结保证不再发生械斗情事,否则即以该代表等是问,以杜斗争。第三,双方伤亡情形已由法院检验,可由法院依法惩凶。第四,此次械斗主使人据调查孙鼎文既非码头工人而领队斗争,事后并放鞭及在大中华请酒十余桌庆祝,应请稽查处紧急逮捕,依照军法惩处,以儆效尤,所有违法事实由各机关调查函请警备部作执行参证。第五,即日成立码头管理所,从事码头整理工作,以杜绝码头恶习与纠争。&37  从这个会议记录不能看出,政府方面很快即查明平湖门方面的主凶是&非码头工人&孙鼎文。事后,政府方面还进一步侦悉孙氏的底细及动机。据6月7日武昌市政府的内部报告,其中有载:  &查孙鼎文之父系在平湖门码头经常工作,早已亡故,......鼎文系流氓,在沦陷时曾充伪宪兵小队长之情报员,警备部暨法院均有案。该孙鼎文早已蓄谋推倒第六支部(平湖门码头)干事吴雅卿,由伊取其干事而代之,以便与伊兄互相勾结剥削工人,不惜煽动平湖门工人,侵越文昌门工作地区与汉阳门工作地区。在平湖门与文昌门械斗未发生以前,孙鼎文于本年二月曾唆使平湖门工人八十名到汉阳门地区内强运铁沙一次,而汉阳门工人也有数十名工人至该处起运,在该工人未到达是处时,经工会常务理事与汉阳门码头干事余福堂发觉尚早,乃将该工人等撵回,致未酿成巨祸,但孙鼎文个人因此在平湖门码头声势渐形浩大,而伊犹威未足,非打一次码头不能取得平湖门码头干事,乃于本月二十日乘机由伊率领平湖门码头工人百余名,将文昌门工人击毙四人。&38  一方面,文昌门码头工人在事后即呼吁政府&将凶首孙鼎文等拘案,依法严办&,39另一方面,政府方面也很快锁定械斗主凶是孙鼎文。但令笔者奇怪的是,武昌市政府对缉拿主凶孙鼎文却并不积极。  从武昌市政府的档案记载看,并未有任何如何抓获孙鼎文的蛛丝蚂迹,但在最后的法院判决中却有对孙氏的处理消息。那么,孙鼎文是如何落网的呢?笔者最后在当时的报纸新闻中方找到答案。据日的《武汉时报》记载:  &上月二十日,武市平湖门械斗魁首孙鼎文,以率领工人携带凶器杀死文昌门之工人四名而畏罪潜逃,经法院当局拘传再三,均未到案。讵于前(七)日下午七时许,在本市民生路长江饭店门首适为文昌门这码头工人所遇见,遂赶前将其抓住,当向市警五分局陈明经过,请求暂时羁押,即陈请武市法院引渡归案。&40  因此,不难看出,主凶孙鼎文的落网完全是文昌门码头工人自己采取行动的结果。而在孙氏落网后,法院处理却迟迟不见结果。文昌门码头方面一再施加压力,多次威胁要抬棺游行,并于6月16日,两名文昌门码头工会的代表及死者家属10余人&各提燃蜡之灯笼,于昨(十六)日上午十一时往省参议会请愿,要求参会主持公道促请法院秉公办理是案&。41在这种压力之下,武昌地方法院在日终于做出一审判决:对于平湖门码头方面,&朱云彪、周海清共同伤害人致死,各处无期徒刑,剥夺公权终身;孙鼎文帮助他人犯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公权五年。&而对于文昌门码头方面,则是认定&陈花子、陈治南伤害人之身体,各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42这自然是对挑起事端的平湖门码头非常有利的一个判决。  对该判决极其不满的文昌门码头工会当即了要求上诉。在上诉书中,文昌门方面特别从逻辑上强调了这场械斗的&预谋杀人&性质,较为有力。其中一段这样写道:  &本年五月二十日杜永海等十六人在鄂南电力公司门前起卸杉树时,该平湖门工人见杜永海等人少,认为杀机成熟,佯使数人越界向装红石子船户征收帮差费,用以引诱。讵杜永海等瞥见果中诡计,竟不费思索,坦然前往向收帮差费之平湖门工人质问,因何越界收费,未交数语,而孙鼎文忽吆喝一声,督率八十余人各挺凶器风驰电掣,赶杀过来。杜永海等见势掉头便跑,卒被赶上,将杜永海、段德胜、熊腊生、金大发四人打翻于地,奄奄一息。伊等犹赶杀不已,以致段明道等三人身受重伤,罗兴照等四人各受数伤,幸能勉强逃脱,得免于死。伊等赶至约二里地以外,回归时,见杜永海等四人尚卧血泊中,疑恐未死,乃分别争相猛力加击数棍,遂致不治,当日先后毙命。伊等并燃放鞭炮欢迎凯旋。此乃本案肇成之大概真实情形。......兹刑庭认系民等械斗,而平湖门工人固各持有铁包头浆八尺(有伤单可证),民等文昌门所持何械?杜永海等四人当场打翻在地,如持有械必抛弃身旁,而平湖门工人岂有不捡来作证之理。似此足见平湖门工人各持有械,文昌门工人徒手逃跑。且文昌门工人伤痕均在脑后,并足证明被平湖门工人赶杀无疑。如果真系械斗,何以平湖门无人受伤?仅金海清一人受有木器轻伤,与文昌门工人所受之伤,完全为一样之木器所殴,显见伊等人多横冲直闯,被自已人所误伤。窃此次伊等之屠杀,......,皆早经深思熟虑,具有一定计划,尤其伊等逞忿一时,均持械猛击,归时将已打翻一息仅存之杜永海等四人分别加殴数棍,使人必死,其死亡之结果,又与伊等本意不相违背。其恶性之重,杀意之深,殊甚显然。今朱云彪、周海清既经承认,应令责故意谋杀之罪责,处以极刑。......孙鼎文既经武汉警备司令部证明在场指挥。伊持械在场,又有人目见其打死段德胜。况制械开会,伊不仅参加,且为领首,尤复督队指挥,对死亡之结果自应负共同预谋及实施杀人之罪。责令以帮助他人犯罪科论,何昭折服?......,总之,民等文昌门,死四人,重伤三人,伤四人,死伤共十一人之多,绝非两三人之力所能致。至民等重伤三人,伤四人并非伊等已意中止不欲致之死地,是民等尽先逃跑,伊等追之不及,力有未逮,亦应负杀人未遂之责。&43  对于这份有理有据的上述书,检察官也认为&不无相当理由&。于是湖北省最高法院便有了本节开头的改判。二审对初审的最主要改变即在于将主犯孙鼎文由5年改判无期徒刑,而文昌门方面的两名工人则改判无罪。至此,文昌门与平湖门两处码头工人之间的惨烈纠纷,才算划上一个并不圆满的句号。  五,规则变动、政府选择及经济秩序  从上述关于武汉地区码头纠纷情况的介绍看,当时的码头并非处于笔者先前所想象的霍布斯式&丛林状态&,即任何人只要有足够的势力与能力,都可以在码头占&地&为&王&。恰恰相反,码头搬运是一种垄断程度很高的行业。就组织程序而言,码头存在较为系统的工会组织,武昌市与汉口市皆存在码头工会,每一码头工会下辖10余支部,每一支部皆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一个支部多者有数千人,少者亦有数百人。以汉口市码头工会为例,在20世纪40年代后期即包括13个支部,最大的第3支部有2864人,最小的第13支部亦有597人。44根据清末以来的码头传统,只有码头内部人员才可在码头揽活。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壁垒:其一,码头业与非码头业之间的外部壁垒,即码头工会以外的成员原则上不允许在码头工作;其二,甲码头与乙码头之间的内部壁垒,即甲码头人员不可在乙码头工作。  就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看,现在无法认定码头是否由帮会控制,但可以大体确认的是,每一码头内部具有相对稳定的权威体系,换言之,码头内部相对团结。这由上述三个案例可得到印证,譬如,首先,从案例一看,徐家棚地区的三个工人集团,除了王益烈集团因部分工人被&编余&而另立门户外,其他两个集团都极其稳定。在引诱工人登记统编的过程中,政府方面曾企图&分化汪部河南、四川两帮工人自动登记&,但以失败而告终。45另外,黄部2名工人曾在械斗时被警察抓获,但在事后,另有两名工人主动投案,置换先前被捕的两名工人。如果没有内部严密的利益分配机制,这种事情可能不易发生。其次,从案例二看,下新河码头在杀死赵家墩码头工人后,不仅没有逃亡,相反却有组织地在&以十分会名誉柬请汉口行辕各报社社长与武汉各职工团体之关系人四十余人在普海春会餐&,并扬言继续向中央各部会暨省政府控告武昌市政府。46表现出较强的集体活动能力。最后,从案例三看,在械斗发生后,武昌市政府曾召集双方代表调解,日的一次调解会上,曾经达到一个初步协议,其中第三与第四两条是:&死者安葬钱由码头各分会筹募&以及&死者家属善后事宜由文昌门码头工人支部分别救济&。这更清楚地点明码头内部的一条潜规则:你只要为码头卖命,码头也会负责你的一切善后救济事宜。  在当时政府的往还公文中,常将码头械斗频发的原因归结为码头工人&头脑简单&。然而,如上所述,码头工人之所以勇于械斗,主要原因应该还是码头内部这种相对完善的保障机制。事实上,就笔者目前所及,绝大多数码头皆是利用传统上对工作权的认可以及管理上对工人们的承诺而实现独占码头目的。这种独占已经成为一种规则。  根据组织社会学的理论,所谓组织就是&不同利益的联合体&,而所谓规则就是&这些不同利益间协商的产物&,是一种&社会性合约&;而&当组织行为与这些联合体成员期望之间的一致性受到质疑时,或当这些期望相互冲突时,规则就会通过政治协商而被创建或修订&。47事实上,抗战结束之后,这种由码头工会独占码头的&规则&即受到社会多方质疑。  首先,质疑来自社会失业人员。  自清末以来,码头即是吸纳广大失业人员的一个较大场所。据萧致治的研究,在清朝末年,&许多汉口邻县和湖南的移民都加入了正迅速扩大的码头工人和岸边搬运工的行列&。48而到抗战之后,由于经济萧条,武汉的失业大军急剧增加,谋生不易。著名学者吴宓的一段经历可为我们理解当时武汉普通民众生活竞争之激烈提供一个窗口。日,吴宓应武汉大学之聘,由四川飞抵武汉,当天的日记记载了他初到武汉的经历:  &上午10:00抵武昌机场降落,下机。......久待,始得乘中航载客之大卡车(破旧)至江岸(吴氏旁注:余家头)。沙中鹄立,又久之,始得乘中航之小轮船,渡长江。......及到汉口江边分金炉下船,则跳板极窄而长,舟高岸低倾斜摇坠,宓只得以二箱付脚夫($500),而拉某旅客臂,行过板。其时人力车夫拥集,宓等急上中航之大卡车。......下午1:30大卡车至汉口洞庭街中国航空公司停。凶恶众多之人力车夫,蜂拥登车,竞抢取宓之行李;宓拼命排抵叱喝,始得逃入中航公司内。公司人员闭门抵拒,诸人力车夫仍立门外阶上守伺久久。......&49  虽然吴宓所记只是对人力车夫的恶感,但由此似不难窥见当时武汉市面闲散人员之多,以及人们谋生之难。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我们也很难理解案例二中赵家墩的失地农民为何要拼命挤进码头工人的队伍。  其二,质疑来自搬运服务对象。  码头搬运事实上是一种技术含量很低的垄断性行业。正因其技术含量很低,所以要禁止旁人进入,便不能通过技术设置障碍,而只能通过武力迫使他人认可其独占地位。这中间,最大的受害者是需要购买&码头运输&这种特殊商品的各种商人。在档案记载中,很多码头纠纷事实上来自商人对码头工人强买强卖的一种反弹。比如,1946年5月,在汉阳的省银行一堆栈即发生了段家巷码头工人与堆栈方面的冲突,起因则是堆栈方面转移货物时没有雇用码头工人而是使用了内部的栈丁。据湖北省银行汉阳堆栈受理员叶某的陈述:  &本仓库自民十九年开办以来,栈内工作,皆由栈丁担任。为货物过多,且限于时日,始合时雇用堆班(即码头工人所谓之内班工人)工人搬运,价格向系六十文,有账可查。该堆班工人,并非码头工会会员,......此次该码头工人等,系强夺此项工作,查其用心,无非藉水涨机会,抢险时形,本栈忙于迁移货物,乘机需索钜额力资。证明去岁秋汛抢险,雇用彼等码头工人,向日每包价值六十文力资之货物,竟勒索一元八角,即为明证。......盖昔日,堆班工人所搬货物,例如将货物一包自甲栈搬下,扛至乙栈堆起,价格为六十文。现彼等对堆班工人云:尔等将每包货物搬下,得三十文,将每包货物堆上,复得三十文,尔等一上一下,便可得六十文。......尔等既搬下何必将之扛至别栈,尔等只将搬至门口,让我等搬至别栈,为是则于尔等堆上搬下工作,既无妨碍,而搬运途径反可短缩,利益亦未亏损,我等则可藉引获得一部分之工作,引乃一举两得,何乐不为?后等以此言游说堆班工人,堆班工人以于已有利实损,自当乐行&50  湖北省银行实际上是一个半商半官的机构,连这种单位都受到码头工人明目张胆的&强迫式服务&,其他无任何背景的民间商人的处境就可想而知。其实,像这种类似的码头搬运服务对象的抱怨也充斥着其他档案记载。51  然而,尽管面对来自失业大军与服务对象的双重质疑,码头工人却并不愿意立即改变原有规则。一方面,他们竭力抵制码头之外的人员进入码头搬运业,于是便出现了案例二中所显现的下新河码头工人与赵家墩失地农民的冲突;另一方面,他们内部也竭力抵制其他码头鲸吞或蚕食自己的&地盘&,于是便出现了案例三中所显现的平湖门码头工人与文昌门码头工人的冲突。  对于频繁发生的码头纠纷,从逻辑上讲,国民党政府方面有三种处理方式可供选择,即市场化道路、计划式道路与救火型道路。不同的处理方式可导致不同的经济秩序。  先看第一种方式:市场化道路。  此处所谓&市场化道路&,乃是指将码头搬运的劳动力也纳化市场竞争范畴。根据英国经济学家希克斯的观点,&完全商业化的劳动力市场乃是适合临时劳动力的市场,在那里,雇员几乎随时都可以被扔掉,老板也几乎随时都可以被抛弃&。在希克斯看来,在一个自由的劳动力市场上,订立长期的劳动力合同,虽然理论上可行,但现实中不易出现,主要原因即在于可供双方选择的余地都很大,勿须在一棵树上吊死。52如果雇主与雇员能够通过自由的劳动力市场双向选择,肯定会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最有效配置,从而形成效率优先的经济秩序。然而,这种选择有一前提--即原有的处于优势地位的劳动力提供者接受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原则,否则,必会引起较大的社会动荡。  再看第二种方式:计划式道路。  此处所谓&计划式道路&,乃是指政府将企业收归国有,将所有工人收归为国企工人,从而彻底泯灭小组织(码头)之间的利益差异,自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解除小组织因利益差异所导致的冲突。华尔德曾经以一种依附理论来概括国有企业中的权力结构与权力关系,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的资源都由国家来统一分配,单位的资源来源于国家,但国家再分配的功能也必须依赖于单位来实现,单位与国家之间形成了依附和庇护的关系;在短缺经济以及单位占有和使用资源的条件下,职工所需的生活必需品是通过单位来分配的,职工和单位之间也形成了依附和庇护关系&。53这种道路虽然不一定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却能以一种相对有保障的分配方式取代以前的暴力式分配方式,从而形成平等优先的经济秩序。当然,计划式道路也存在一个前提--即政府必须有保障所有被收编工人生活的决心与信心。  最后,看第三种方式:救火型道路。  不难看出,不管是市场化道路,还是计划式道路,都属于&根本性解决&的方法,即在根本上要颠覆原有的经济秩序。具体到本文所讨论的码头工人纠纷而言,即在根本上否定原有码头工会独占码头搬运业务的传统规则。然而,在20世纪40年代后期,国民党政府并不看好这两种类似外科手术式的办法,而采取了一种类似保守疗法的政策--即本节拟讨论的第三种方式:救火型道路。此处所谓&救火型道路&,乃是指政府并不主动去改变不合理的经济秩序,而是等到问题发生后,再想方设法予以调解与弥缝,形象一点说,就是等火灾发生后再想办法去灭火。此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可以避免第一种方式所可能导致的较大社会动荡,也可避免第二种方式所可能导致的较重社会义务,但是,但也需要一个前提:即经济具备一定发展速度,能够在可预见的将来通过经济发展所形成的就业机会吸纳广大失业人员,并进而通过渐进的方式改变原有垄断型组织独占某一就业机会的局面。否则,在狼烟四起的社会濒临失控局势下,政府只能天天救火,无有宁日。  之所以认定国民党政府在处理码头工人纠纷时采取的是&救火型道路&,主要有两条理由:  第一, 在码头纠纷发生之前,国民党政府没有解决该纠纷的通盘计划。  从前面三个案例不难看出,在码头纠纷中的主动方眼中,其最常用的理由则是该码头工会工人才能从事码头搬运工作。这确实也是历史上形成的一种通用规则。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码头纠纷,就必须对这一规则进行限制和修订。然而,从国民党政府的处理手法看,它虽然在20世纪30年代即宣布码头土地公有,但一直未对码头上搬运工作的权限问题做出异乎传统规则的说明,而在调解纠纷时也基本上是依照原有规则。这样做的一个直接结果,便是政府方面在处理码头纠纷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譬如,在案例二中的下新河与赵家墩码头工人的纠纷中,下新河码头的工人一直引用《工会法》作为护符--即不参加工会者,不得从事该工作。而武昌市政府也引用法律条文为自己的行政行为辩解。不过,他们引用的不是《工会法》,而是《土地法》。据其在给湖北省政府主席的呈文中,该市市长杨锦昱辩解道:  &依照土地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可通运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内之土地不得为私有,该赵家墩附近一带沿江滩地均系公有驳岸,政府自可按照市面实际情形酌予增开码头以符需要,该分会竞藉词甲乙字段之划分横加阻扰,意图霸占是项陋习如不加以纠正,本府今后在本市境内将不能自主辟一码头,此风一长,则政令何以推行?码头何由管理?&54  对于《工会法》与《土地法》存在的相互抵牾之处,政府方面在事先与事后皆未予以消除,这也是国民党政府缺乏解决该纠纷之通盘计划的一个明证。  第二, 在码头纠纷发生之后,国民党政府没有惩处凶手的强硬措施。  在上述三个案例中,皆因械斗发生死亡事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三起械斗中共死亡7人,却无1人为之被判死刑。案例一(徐家棚码头工人纠纷)中汪步云部死亡两人,但黄全林部亦只是两名工人被拘押,最后结果不得而知;案例二(赵家墩码头工人纠纷)中失地农民死亡1人,而下新河码头方面也仅数人被捕,最后结果也不得而知;最为明显的是案例三,政府方面先是消极缉凶,而当文昌门码头方面自行拿获主凶之后,法院方面先是重刑轻判,后在抗诉之后,也只是以&伤害罪&而非&谋杀罪&判其无期徒刑。既然在&打码头&过程中杀人无须抵命,而且码头内部还有救济及善后保障,这些头脑并不简单的码头工人自然会一往无前了。事实上,国民党政府解决码头纠纷的主要手法就是折衷与弥缝。具体表现就是:如果地理界限不明,即帮助划清界限;如果界限无法划清,则在时间上分单双日工作。这种处理方式在档案记载中比比皆是。还可举一个例,1949年4月,金沙洲码头工人与保安门、武泰闸码头工人为武泰闸出现的新港搬运权发生纠纷,双方皆以械斗相威胁。4月7日下午武昌市市长亲自在市政府主持各方开会,讨论经日,其结果也不过是&坐落金沙洲铺户行号货物由金沙洲码头搬运,新港以东之货物由保安门、武泰闸码头搬运&。55而这时离1949年5月台票6日武汉和平解放也不过一个多月的时间了。国民党政府受码头纠纷之困于此也可见一斑。这种折衷与弥缝的解决之道可以在一个短时间内解决某个个案所表现的冲突,但却无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而尤其重要的是,由于政府方面对于组织与参与械斗的人员处罚过轻,也减少了码头工人在参与械斗前的畏惧心理。  六,余论:最弱意义国家及其前提  1974年,美国哲学家诺齐克提出&最弱意义国家&的概念,其主要思想即是&管得最少的政府,即是最好的政府&,将国家功能限制在&守夜人&的角色之内。不过,在诺齐克看来,这一思想应具备一个前提,即在确定个人权力得到保护的前提下政府职能应受限制,按其原话,就是:社会不是一个放大的个人,&并不存在为它自己的利益而愿承担某种牺牲的有自身利益的社会实体,只有个别的人存在,只有各个不同的有他们自己的个人生命的个人存在。&56换言之,最弱意义国家的目的在于保护每个人的个人权力,而非其它。  还是回到20世纪40年代后期的武汉码头纠纷这个话题。如上所述,国民党政府在处理纠纷时表现出的&弱势&,并非是为了避免政府过分干预经济生活,而主要是由于自身行政能力的低下而不得不采取的一个办法。徐家棚码头纠纷堪称当时最为复杂的一次类似事件,政府的介入也最深。反观其来龙去脉,我们也可最清楚的看到国民党政府系统内部的相互冲突之处。就在械斗之后不久,围绕如何处理工人纠纷,事实上还发生了两次政府系统内部的争论。一次是发生在武昌市政府与粤汉铁路局之间。武昌市政府与粤汉铁路局都坚持码头的行政管辖权应该归于自己。57另一次发生在粤汉铁路局与联合勤务总司令部武汉运输指挥部之间。粤汉铁路局要求站内货物搬运完全由统编后的装卸大队承担,而军运指挥部则认为工人往往因军品运输力资较少而拖沓,要求有自行雇用站外工人之权。58这些争论清楚反映了国民党政府系统事权不一,相互拆台。当然,就性质而言,这种争论还属于明争的范围。在笔者查阅的武昌市政府档案中,还见到一份非常特殊的报告,其中武昌市政府社会科的一名官员向市长报告:  &奉交下密查徐家棚粤汉码头编余工人殷世喜、李可建、徐忠明等受中统局人员、武昌市党部秘书兼武昌市参议员杨振华,武昌挹江区区长蒋正晏之支援,并勾结粤汉武昌工会理事长黄玉轩、武昌码头工会理事长蓝树棠有率同汪、王两方编余工人百余名占领粤汉下码头推翻装卸队之企图一案,遵于本月六、七、八三日分别调查,......&59  这种以秘密调查手段防范中统人员对码头的渗透,大概应属暗斗的范围了。然而,不管是明争,还是暗斗,徐家棚码头纠纷中政府机构之矛盾,大概也只是国民党政府因内耗而导致行政能力低下之冰山一角。  比较而言,国民党政府确实在介入纠纷的意愿与力度方面都谈不上积极和强势,但这种不介入或少介入的结果并不是保护个人权力,恰恰是放纵了社会上某些利益集团损害另一些人的权力。如前所述,这中间的最大受害者即是必须购买码头搬运这项特殊商品的广大商家。还是以案例二筹建中的武昌车辆厂为例,当武昌市政府在械斗之后给双方重新划定界限之后,武昌车辆厂曾给武昌市政府紧急去电,其中有云:  &准贵府八月八日武市社字8456号公函关于处理赵家墩新开码头工人惨案之经过情形已敬悉。贵府反应迅速,当至为钦感。惟贵府划定本处码头界限,未荷征采同意。查本处厂基临江甚长,此次新开临时码头纯为适应目前卸运建筑材料之用,将来厂房大部兴工时,机具材料之起运,当视使用地点之所在,选择最近捷之路线。该临时码头得视需要在厂址沿岸随时移动。故本厂沿江正面一带地段,本处自得随时随地自由使用,以利工作不受限制。今贵府社会科所划码头界线,以所划长宽尺度过小,不仅将来无法使用,且予其他码头工人加入争夺之隙,势必重起纠纷,妨碍本处工作。本处歉难同意,......&60  武昌车辆厂也是交通部所属企业,具有官方背景,对于码头工人纠纷造成建厂受到掣肘的事实,也表示出无可奈何的态度。事实上,就笔者所见档案,真正敢于对政府处理方式说&不&之人,多是这种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厂家。其他在这种不公平市场秩序中生存的民间商人,一般也就忍气吞声,被迫接受上述不平等的码头规则。  可以想见,仅就码头搬运领域而言,无自由用工权力的商家肯定不会满意;而因国民党政府在处理纠纷时又一味息事宁人,也自然让发生纠纷的工人难以心服。一项本来想让各方满意的&救火型&措施,其结果可能就是让各方不满意。  从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管得最少的政府,不一定是最好的政府;能切实保护个人合法权力,维持公正社会秩序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面对极其混乱的经济秩序,没有全盘性的应对之方,只能以&驼鸟政策&来维持所谓&治安&与&稳定&,这应该也是国民党政府在大陆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注释:  1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6页。  2 当然,与有些国家不同的是,南京国民政府不是不愿管,而是无力管。而且,无论从哪方面看,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也不属于能够体现自由主义精神的政权,也就不成其为所谓最好的政府。  3 刘秋阳:《码头工人与五四运动》,《党史文苑》2006年第8期。  4 刘秋阳:《民国时期的码头工人与帮会》,《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5 [美]裴宜理:《上海罢工--中国工人政治研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8-320页。  6 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149页。  7 转引自裴宜理:《上海罢工--中国工人政治研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8 其中有载:&查本市大王庙码头,江西、阳逻两帮工人互争工作一案,在民国十年时,曾经前夏口县知事谕令仍照旧,所有起卸货物应归正箩(阳逻帮)挑抬,为挑抬不完,应该跑箩(江西帮)挑抬,由该双方具结了事。&&《汉口市码头工人争议公断委员会裁决书(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02-1-42。  9 据《汉口市码头纠纷案件(1948年12月底))》整理而成,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02-1-9。档案中未见到武昌市方面的码头纠纷统计情况。  10 《湖北省会警察局、武昌市政处布告(社字第932号,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75。  11 《武汉各有关机关处理徐家棚码头工人纠纷案件会议记录(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75。  12 《警察八分局户藉警陈邦民与卫生警童基卿报告》,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74。  13 《宪兵十二团二营四连中士班长廖棕权报告》,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74。  14 《国民政府主席武汉行辕代电(汉行政二字第七一五号,日)》,武汉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74。  15 同上。  16 《徐家棚码头工人统编执行小组报告(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74。  17 《徐家棚码头工人统编执行小组报告(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74。  18 《徐家棚码头工人统编执行小组报告(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74。以当时的物价,300万元不算少,但也非巨款。据时为武汉大学教授的吴宓先生记载,日,他乘坐自武汉大学至武昌城内昙华林一带的公共汽车需每人每次费800元,15日购得鲑鱼一条的价格是3000元。(参见吴学昭整理:《吴宓日记&第10册()》,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85、190页)。换言之,300万元在当时大概可购得鲑鱼1000条。另据武汉市统计局的历史统计资料,1947年1月市面上1市石中等食米需58000元,100个鸡蛋需18000元,换言之,300万可购得近52石大米或者16667个鸡蛋。  19 《徐家棚码头工人统编执行小组报告(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74。  20 《徐家棚码头工人统编执行小组报告(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74。  21 《徐家棚码头工人统编执行小组会议记录(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74。  22 《徐家棚码头工人统编执行小组报告(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76。  23 《徐家棚码头工人统编执行小组报告(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76。  24 《徐家棚码头工人统编执行小组报告(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76。  25 《徐家棚码头工人统编执行小组报告(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76。  26 《武汉警备司令部代电(中一字第1442号,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76。  27 《武昌市码头业职业工会理事长余福堂给武昌市市长杨锦昱的呈文》,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98。  28 《陈琴声等给武昌市市长杨锦昱的呈文(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98。  29 《武昌市码头业务管理所督导张天元给武昌市市长杨锦昱的呈文(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98。  30 《武昌市码头业务管理所督导张天元给武昌市市长杨锦昱的呈文(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98。  31 《交通部武铁总机厂武昌车辆厂筹备处给武昌市政府的公函(发文总字第632号,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98。  32 《武昌市政府通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98。  33 《武昌市码头业务管理所督导张天元给武昌市市长杨锦昱的呈文(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98。  34 《湖北省高等法院刑事判决书(三十七年度上字第91号,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7-3-3880(5)。  35 《武昌码头业职业工会理事长蓝树业给武昌市长杨锦昱的呈文(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808。  36 《湖北省警察局第一分局局长刘华冕给武昌市政府的报告(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808。  37 《武昌市政府代电(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2475。  38 《武昌市政府报告(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808。  39 《文昌门码头干事段炳林、文昌门皇华馆支码头代表刘开寿给武昌市政府社会科的函(日)》,武汉市档案馆馆藏档,档案号:18-10-1808。  40 《武昌文昌门码头工人准备日内抬棺请愿》,《武汉时报》日第3版。  41 《文昌门码头工人白天提灯请愿》,《武汉时报》日第3版。  42 《湖北武昌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书(三七年度命字第八十八号,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7-3-3880(1)。  43 《湖北省武昌地方法院检察官上诉书(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7-3-3880(1)。  44 《汉口市码头工会暨所辖各支部组织概况表》,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02-1-9。  45 《徐家棚码头工人统编执行小组报告(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76。  46 《武昌市码头业务管理所督导张天元给武昌市市长杨锦昱的呈文(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98。  47 [美]詹姆斯&马奇、马丁&舒尔茨:《规则的动态演变--成文组织规则的变化》,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页。  48 萧致治:《武汉码头工人革命斗争史》,转引自[美]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7页。  49 吴学昭整理:《吴宓日记&第10册()》,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21页。  50 《李友芳给武昌市市政处的呈文(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203。  51 另一个较典型的例子是第一纱厂与武胜门营防口码头工人的冲突。1946年10月,第一纱厂雇人从厂外运回一批装修厂房的石灰,遭到码头工人的强烈反对,一度甚至以械斗相威胁。(参见《武昌市码头业务管理所督导张天元给武昌市市长杨锦昱的呈文(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67。  52 [英]约翰&希克斯:《经济史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12页。  53 华尔德:《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中国工业中的工作环境和权力结构》,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5页。  54 《武昌市市长杨锦昱给湖北省政府主席的报告(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98。  55 《武昌市码头工会二、三两支部码头纠纷调解会纪录(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812。  56 [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1页。  57武昌市政府在一项提案中直截了当地批评铁路方面越权,其中有云:&水陆码头业务关于工人之管理、工作之支配、力资之调整、纠纷之处理及一切码头行政,依行政法之规定均属行政官署主管,权责明显不容割裂。粤汉路局为交通机构,责在畅通货物、便利行旅,纯为营业性质。行车时间之规定,车辆之调配,货物运输价格之厘订,乃为该局之主管业务,但其属于行政部份,绝不能超越其业务范围以外。&(《确定市府行政权与铁路局管理权之分野以免权责不清(武昌市政府议案提会书,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76。)而粤汉铁路局则反驳说:&遵查国营铁路系直辖中央各路,均有党务军事配合机构,并省护路护站警卫之设置,即铁路在购地范围内有完全之业务管理及行政权。&(《湖北省政府快邮代电( 第12517号,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76。)  58 粤汉铁路局管理层曾致函军运指挥部:&贵部驻武东人员召集徐家棚野夫江忠秀、王道斋及本路开除工人等装卸军品,致引起本路该处全体装卸工人之反感,势再演械斗惨剧殊为可虑。&(《交通部粤汉区铁路管理局副局长武汉办公处公函(发文校一字第1183号,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76。)而军运指挥部则回应说:&本部对军品之装卸,乃在争取时间与安全。在本部人力不敷时遵照联勤总部规定雇用临时民夫济急,此乃本部之权责,不容假藉任何名义出而阻扰。&(《联合勤务总司令部武汉运输指挥部司令阮齐给武昌市政府的函(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76。)  59 《武昌市政府社会科给市长杨锦昱的报告(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76。  60 《交通部铁路总机厂武昌车辆厂筹备处代电(日)》,武汉市档案馆藏档,档案号:18-10-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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