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贩卖机毒品案请辩护律师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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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贩卖毒品案件辩护律师
作者:赵化&&&&&&日期:Wed Feb 26 23:33:58 CST 2014
赵化律师,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专职毒品犯罪辩护律师,专注毒品犯罪领域,专业提供毒品犯罪辩护服务。
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案件的研究和办理,特别是对于毒品犯罪案件在广度和深度上有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经过多年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实践摸索,积累了丰富的毒品犯罪辩护技巧,在最大程度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从轻、减轻的辩护效果。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赵律师的毒品犯罪辩护网站: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5号河川大厦A座21层C室
被告人王某运输.贩卖毒品案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北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有运输.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具有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的情节,对此,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在对王某量刑时给以充分考虑。
一、对被告王某主观故意的分析
被告人王某自幼生长在农村,其父母是地地道道的农民,虽然在其成人后在县城居住并工作,但由于文化水平有限,其社会认知程度不高,加之当地毒品犯罪少之甚少,当地对于打击毒品犯罪的宣传,较之大城市相对闭塞,因而在其主观上缺乏对毒品危害性的深刻的认识,然而,偶遇他人的诱惑,就不能自拔,即由开始的少量吸食毒品,转而开始贩卖毒品。被告人王某从开始吸食毒品到此次贩卖毒品,时间相对较短,属刚开始涉猎毒品,即被抓获,其主观恶性与那些职业毒贩、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较之要小。《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将&当地禁毒形势&也作为量刑时考虑区别对待的因素之一。
二、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有重大立功表现
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不仅积极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而且,还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王某检举揭发犯罪两起,其中一起是多年未侦破的故意杀人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结合本案被告王某揭发检举的是故意杀人案,应当符合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行为,而且,被告人还协助司法机关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其犯罪嫌疑人也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所以被告人王某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再有,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如果其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功足以抵罪的,原则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属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对其减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王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是在2009年11月底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张某,而2009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即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并将毒品全部缴获,从被告王某贩卖毒品到毒品被缴获前后是一两天时间,因此,说明其毒品并没有流向社会,而且也未被他人吸食,由此说明,被告人王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法律规定,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定罪量刑的主要情节, 因此,辩护人认为,法庭应比照同类犯罪,给以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有吸食毒品的情节
根据卷内材料反映,被告人王某在几次讯问笔录中,均交代他在贩卖毒品前吸食毒品,而且在今天的庭审中也交代了他吸食毒品的事实,虽然,卷内公安机关所做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未检出毒品成分,但这并不能证明被告人王某在贩卖毒品前不吸食毒品,因为被告王某最后吸食毒品的时间与检验报告之间间隔时间长短对检验结果存在一定的影响,由于,被告人王某从开始接触毒品,到此次贩卖毒品被抓获,时间较短,客观上对于他是否形成以贩养吸难以确认,但对于被告人在贩卖毒品前有吸食毒品的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给以考虑。
五、被告人王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王某在此次犯罪前,一直是一个守法的的公民,从无前科劣及,卷内当地出示材料证明他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请法庭考虑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王某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在抓捕后,始终抱着认罪、悔罪的正确态度。他在第一次询问中,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推诿和隐瞒,而且,在此后的几次询问中,前后供述一致,使公安机顺利侦结了此案。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也如实供述,由此说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有真诚悔罪之表现,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并不否认,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本案被告人王某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故法庭应根据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强调的&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量刑既不能只片面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其他犯罪情节,&等会议精神,在对被告人王某量刑时除考虑其贩卖毒品数量之外,应考虑其在本案中的重大立功及初犯.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等情节,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辩护人:赵国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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