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检察院提审后要认罪才能检察院取保候审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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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刑事案件已经取保候审,移交检察院需要多久才能报法院?
&05-04 17:47&&悬赏 20&&发布者:李飞8188 &地区:河北-秦皇岛 回答:(3)
在秦皇岛,盗窃一万多,已经归还赃款,也已经取保候审,还没有移交检察院。我想请问律师。移交检察院后需要多久才能出结果,报法院,法院多久才能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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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日 17时56分
根据陈述,个案应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而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追问:您好,我在秦皇岛,盗窃罪价值1万元。案件公安机关还没有移交检察院,我已经取保候审,就是想知道,移交检察院后应该多长时间才会交到法院,法院多久可以宣判?谢谢您
回答:检察院一般会在一个月内提起公诉,而法院一般会在二个月内宣判。
追问:像我这样的情况,已经主动赔偿钱,还是初犯,缓刑的可能有吗?谢谢您
回答:这个就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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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回复,很专业,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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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据2013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判前只有律师、辩护人才能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其他任何家属都无权见人。这时,家属可以考虑及早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防止其被刑讯逼供。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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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送交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还能取保候审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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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实际上这是一个动宾短语,或者是动宾词组,批准逮捕是一个程序工作,批准是检察机关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的工作。
  中顾法律网为您提供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如果您遇到刑事案件讼纠纷问题可以进行律师在线咨询。将详细解读刑法相关法律法规,欢迎阅读。
  标题:刑事案件送交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还能取保候审吗?
  内容:我朋友犯了刑事案件,团伙盗窃,金额十多万。在看守所关了一个多月,现在案件已交检察院,检察院批准逮捕。请问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个人档案上会留下污点嘛?还能不能申请取保候审,如果能申请是向那个部门申请?别人说再看守所拘留超过37天还没放出来就要等4-6个月。请问这4-6个月是个什么程序。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还要多久才判。
  海安律师解答:您好,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建议详情可以与本律师联系详细咨询。
  目前关于刑事案件纠纷涉及到的法律知识,行政法规小编总结如下:
  批准逮捕
  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海安律师针对下面针对这几个问题做相关解释:
  一、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实际上这是一个动宾短语,或者是动宾词组,批准逮捕是一个程序工作,批准是检察机关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的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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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实际上这是一个动宾短语,或者是动宾词组,批准逮捕是一个程序工作,批准是检察机关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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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刑事案件做了取保候审,案件移交检察院后还会被送进看守所吗?
刑事案件做了取保候审,案件移交检察院后还会被送进看守所吗?
故意伤害,是去帮忙的,动了刀的,但是现在伤者已经好了,在做复健(复健期可能有3个月),医疗费也已经出了,8月15号的时候,做了取保候审的人被刑大叫去报到,结果就又送进了看守所,这是怎么回事,刑大方面说是案件移交了检察院,批了逮捕,但是我们是做了取保候审的,情节又不严重,够的上再被送进去吗?
补充:今天我去问下检察院,说是在案件还没有交到检察院,办案人员说还有段时间才能交检察院,那为什么检察院会批了逮捕,那现在还想保出来该怎么办?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 你说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出现。目前,法律没有关于前期被取保候审了,以后就不再被羁押的规定,所以导致现实中就出现了各种不同的情况。建议积极赔偿被害人,赔偿不要仅限于医疗费,还要赔偿其他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后,争取法院判处缓刑,这样下判后就可以立即出来了。
那如果还想取保候审该怎么办?
&&&&&&& 你所说的“到检察院”,是指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与检察院批准逮捕是两回事。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而公安侦查阶段又分逮捕前刑侦侦查阶段和逮捕后预审侦查阶段,这其中的批准逮捕是由检察院批捕科完成的(以后的审查起诉是由检察院的公诉科完成,等案子到了公诉科才叫到了检察院。),你所说的情况是案子从公安机关的刑侦阶段到了预审阶段,但是案子还是处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的。
&&&&&&& 通过我做案子的经验,批捕后再取保候审,一般很难,但也不是没有绝对的可能性。建议跟公安机关预审支队交流一下,问问被捕的原因以及有没有再次取保的可能。
&&&&&&& 如果这个阶段不能被取保,那么力争到法院时判处缓刑。
一、检察院、法院都有逮埔的权力。
二、侦查期间的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做出的,取保候审不需要检察院同意。
三、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决定取保候审,并不妨碍检察院决定逮捕。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应当取保候审而应当逮捕,完全可以自己决定逮捕。
四、因此,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可能还会被送进看守所。
&&&&&&&&&&&&&&&&&&&&&&&&&&&&&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 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左明德律师
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应当取保候审而应当逮捕,是什么意思,
况且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随传随到,案件情节又并不严重,并不是没有赔偿别的损失,但是伤者家属开口就是30万,而且只是轻伤都算不上。
一、“不应当取保”就是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二、你错了。如果连轻伤都不是,就是轻微伤,那就根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只有轻伤或重伤·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那是因为有人在故意做事,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那怎么办的了取保候审的?
符合或者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公、检的观点、看法不一致嘛。
你好,我想問下,我有個朋友她是犯了盜窃最是有前科的,她盜的錢財已經返還給事主,目前因她宮外孕被取保出來了,那麽她判了的話還要進去嗎?
请问检察院已经批捕了,如果双方和解了,案件可以在公安机关结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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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专家& & 欢迎您光临黄冈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黄冈地处鄂东、大别山南麓、长江中游北岸,人杰地灵名家辈出、革命传统光辉灿烂、区位交通得天独厚、基础教育享誉全国、自然人文交相辉映、开放开发大潮涌动,是著名的革命老区、名人之都、教育之乡,也是武汉城市经济圈的重要成员之一。
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位于文化底蕴深厚的黄冈市黄州区,下辖10个基层院和1个派出检察室,全市共有检察干警1000余人。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在省院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发展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新的历史时期,全市检察机关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院提出的“三个体系”建设、“五个方面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个跨越、三个崛起、三个提升”的奋斗目标,立足“政治建检、业务立检、队伍强检、文化育检、科技兴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全面履行检察职责,推进检察事业全面发展进步,努力为黄冈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检察事业是人民的事业,只有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才能生机盎然、蓬勃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联系,本网站设立了本院简介、检察动态、检务公开、检察聚焦、检察文化、举报中心、理论研究等多个栏目。我们将以此为载体,努力把网站打造成为发布信息的“窗口”、联系群众的“纽带”、接受监督的“平台”,宣传法治的“阵地”、展示风采的“舞台”,认真倾听民声、了解民意、汇集民智、反映民情,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充分发挥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促进和谐的职能作用,与社会各界、全体市民一道聚力黄冈发展、关注法制建设、推动法治进步,共同为建设富裕文明的新黄冈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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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探讨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大大提高了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的诉讼效率。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公检法三家协调配合不够,督促落实机制缺位;刑事和解遭遇瓶颈,快侦、快诉、快审难以如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充分等问题。因此应积极探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从而进一步推动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实际工作的贯彻落实。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作用意义&
  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呈增多趋势,而在刑事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以便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己成为司法工作改革的必然要求,势在必行。&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公正司法的体现&
  正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效率是正义的第二涵义,它既是正义的实现途径,同时也与正义是一对矛盾统一体,我们追求的正义,应当是一种有效率的正义。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使有罪的人及时受到惩处,无罪的嫌疑人及时得以解脱,被害人的可以物质和精神损失及时得到救济,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可以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将不和谐因素的影响降低到最小,这些正是公正司法的本质追求。&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
  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宽严并用,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具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为依据,对具体犯罪和犯罪人采取区别对待、宽严结合的运作手段,实现有力打击、威慑犯罪和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统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正是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环境中,通过对轻微案件快速、简化、从轻处理,做到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同时也能使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及时做出反应,预防潜在犯罪,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效率的体现&
  通过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建立这一工作机制,符合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实施,使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各环节办案期限都明显缩短,减少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时间,诉讼效率显著提高。审理期间的缩短,有效地减少了嫌疑人翻供、串供以及证据湮灭等现象,反过来又推动了案件的快速审理,节省诉讼成本。&
  (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的体现。&
  司法实践中,如果不论是复杂案件还是简单案件,都按部就班办理,用足法定期限再转入下一个环节,虽然不违法,但必然影响诉讼效率,或者造成对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时间过长,出现司法不公,侵犯人权。我们追求的正义,应当是一种有效率的正义。我国签署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迅速接受审判的权利,即要求刑事诉讼能迅速进行,尤其是在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能够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迅速地终结。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是我国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也是践行加入国际公约庄严承诺的要求。快速办理程序,确保被告人迅速接受审判,有效防止审前羁押期限与实际判决刑期的“倒挂”现象,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现状分析&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注重办案的效率和社会效果。当前,检察机关就侦查监督环节、公诉环节如何更有效地实现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进行了诸多尝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保持与公安、法院的经常性沟通,做好侦、捕、诉、审的街接,建立整体联动机制快速办理机制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多个环节,单靠检察机关一家是难以实现的,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共同参与、配合,就无法从真正意义上实现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当前,许多基层检察院与同级公安机关、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就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坚持的原则、适用的范围和办理的条件等作出了规定,并对公、检、法各家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应负的职责、办案的期限、方式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确保办案人员能够充分认识到时效性对于“轾刑快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办案时限作为工作的生命线,实现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良性互动,切实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
  (二)规范轻微刑事案件快办的程序,确保案件质量&
  首先,成立轻微刑事案件办案小组,专门负责办理轻刑案件。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由办案小组依照快速办理机制处理,规定此类案件非特殊情况不得延长,承办人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其次,简化文书的制作。对于适用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简化制作结案报告。认定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无争议的案件,减少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摘录,简化对案情的叙述。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基本一致的不再进行分别摘录,只简要列明证据的来源、作用及证明的案件事实;重点放在对案件证据的分析论述、阐述认定犯罪事实的理由和处理意见上,缩短文书制作的诉讼时间的投入。再次,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适用普通程序但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建议人民法院简化审理。最后,为实现对轻刑案件的全程提速,检察机关重点从内部入手,加强批捕、审查起诉两个环节的协调与合作。在审查逮捕时,认为应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向侦查机关发出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并将该意见书抄送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将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交由办案组统一管理,为其快速办理案件提供参考意见,提高分案效率。&
  (三)探索调解制度,减少诉讼环节&
  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积极探索运用调解机制办理,并形成了相应的制度规范。通常,检察机关的刑检部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后,由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联系双方当事人和所在社区负责人,在行为人能彻底认罪、真诚悔过、被害人能完全谅解、消除仇恨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有意向和解的,填写《适用和解机制审批表》,报请分管检察长审批后,交承办检察官适用该程序,由检察官牵头联系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调解。对于调解达成一致的,由人民调解委员金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文书,检察官再依据调解文书,完成案件审查报告,对本案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不诉、建议侦查机关撤案的决定。&
 &&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刑诉法修订以来,各地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受思想重视程度、考评机制、司法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贯彻探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一)当前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协调机制不健全&
  虽然检察机关出台了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但是与检察机关有着相互配合、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关系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却没有类似的规定,导致各机关执法思想还达不到完全的统一,又加之公安机关、法院同样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所以他们往往集中主要力量用于严重刑事案件,而对一些轻微案件的快速办理却顾及不够,一般情况下都要用满办案期限,甚至在一些情况下耗时比相对严重的刑事案件更长,比如在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场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这里的“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没有具体明确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采取取保候审时累计的期限,还是各自运用时所单独享有的期限,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多被理解为后者,造成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往往比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更长。比如,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一个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刑事案件,在正常的情况下,从公安机关侦查开始到法院审判终结的期限一般为: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为6 0天,检察院公诉环节3 0天、法院普通程序90& 天,合计180天。由此可见,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仍然存在很大的快速办理空间,特别是犯罪媒疑人采取的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案件快速办理的空间会更大。&
  2、考评机制不科学&
  当前,司法机关对业务工作的考评只侧重于批捕率、起诉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缓刑判决率等方面,而对办案期限的考评往往被忽视,只要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办结案件,一般不会影响到考评的总体成绩,又加之缩短办案期限,会增加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和一定程度的办案风险,所以一线司法人员对缩短办案期限、加速办案进程的热情并不高。司法实践中不捕、不诉案件办理程序也很烦琐,要经过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监督员监督和上级检察机关批准,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检察人员办案积极性,造成一些检察人员片面地认为贯彻宽严相济工作量大、难度高而产生畏难情绪和按“老办法’’办理案件保险的想法,而不用或者谨慎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快速办案轻微刑事案件带来一定的障碍,使得一些可以在检察环节终结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3、办案程序老化&
  由于不捕、不诉案件程序繁琐,会增加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又加之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导致成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办案小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显得困难重重。因为从高检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意见》的要求来看,一般担任轻微刑事案件审理的检察官应该是法学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又有一定社会阅历的干警,这样审查其他更为严重、疑难案件的人员力量就会相应减小,进而造成顾此失彼的后果。所以,许多基层院在成立轻微刑案专门办案小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加速办案流程方面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虽然大部分基层院都按照上级要求成立了专案小组或指定专人办理,但在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法律规定的缺失&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还停留在工作机制的层面上,由于没有硬性的法律规定,同时现行的办案程序缺乏灵活性,导致该机制适用的随意性较强,有悖于快速办理机制出台的初衷。目前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意见》,而这只是检察机关一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主要以检察职能为基点,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法院存在不同意见,沟通协调比较困难,较大程度地制约了轻徽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
  目前,部分地区的公检法三机关采取了三家会签文件的形式来保障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应当说,这种形式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的,但缺乏法律上的约束力,仍处在工作机制的层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迫切需要制定统一规范公检法快速办理机制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约束力将该机制贯穿于侦、捕、诉、审的刑事诉讼过程中。&
  5、对办案人员监督的弱化&
 &由于办案人员对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还不够准确,可能存在误读,甚至个别执法者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名,行徇私枉法之实,任意扩大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滥用轻缓刑事政策,该捕的不捕,该诉的不诉。& 办案程序的减少,往往对办案人员的监督也相应会减少,这样就会出现执法上的偏差,也不能真正实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目的。&
  (二)完善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程序的思考。&
  1、完善学习培训机制,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理论素养和执法办案能力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能力是干好任何工作的前提,要想把科学的、反映时代要求的最新刑事司法政策得到贯彻和落实,关键在于办案人员思想是否重视,学习是否积极,能力是否适应,行动是否自觉。因此要把加强办案人员的学习培训作为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首要任务来抓。要采取讲座辅导,集中学习,个人自学,讨论研讨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真正使一些最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原则和精神真正进入办案干警的头脑,并指导他们的办案行动;要完善学习的激励机制,把学习与晋职、晋级以及评功、评先结合起来,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最大限度地调动干警参加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学习,自觉培育广大司法人员公正与效率并重、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并重的司法理念,使检察人员深刻认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重要意义,增强主动应用政策办案的意识,有效克服等上级制定更加详细的规范性文件、等公检法几家联合制定具体规定的消极态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现在做起、从兵体案件做起,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要强化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广大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以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赢得办案速度的提升。&
  2、完善考评机制,充分调动司法机关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积极性&
  要加强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案件的程序的控制,防止出现错案和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要完善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激励机制。把各个环节刑事案件的办案数量、办案时限、批捕起诉、开庭判决和矛盾化解率等综合情况与年度目标责任制挂钩考核兑现,使办案人员进一步增强办案质量效果意识特别是主动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识。同样,公安、法院也要建立合理的考评机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相冲突的问题。&
  3、完善协调配合机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一个刑事案件要经过侦查、逮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而且环环相扣,联系紧密,只有在不同的办案阶段、不同的办案部门之间紧密配合、密切协同,才能使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政策落实到实处。所以要积极探索和研究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以及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法院之间在办案时的联系和沟通的形式和方法,协调一致地在办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体现宽缓政策。一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之间要注重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与沟通,相互通报案件的办理情况,真正达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要建立轻刑案件快办建议制度,侦查监督科对于经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及时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分别送达给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共同督促公安机关快速、准确地移送案件。公诉部门对需要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要积极建议法院快速适用简易程序或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二是积极主动地与公安和法院取得联系,相互交换意见和思想,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通过座谈会或刑事案件信息通报等形式互通情况,加强交流,对何种犯罪、何种犯罪主体、何种犯罪情节等可以适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具体的工作流程达成基本共识,商讨解决对轻微犯罪实行轻缓刑事政策涉及的法律适用和程序操作问题,规范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流程,形成三机关的合力,实现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无缝连接。四是要积极借鉴推广先进的经验。要多看多思多想,通过学习网络、报刊杂志有关材料,座谈研讨等形式进行学习,注重并把他人的经验与本地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的运用和推广。&
 &4、完善保障机制&
  根据高检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意见的规定,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案要严格遵行严格依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化解社会矛盾原则。所以在适用快速办理轻微案件程序时,不能为了追求办案速度而忽视了法律规定,忽视公正,忽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有关程序,忽视社会矛盾的化解,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一系列保障机制,使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达到公正与效率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良好后果。一是要建立诉前考察制度。对决定适用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要全面调查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当地群众对其的评价和态度、家庭情况、监护能力、帮教条件等,以保证决定的正确性,同时要建立被害人联系卡制度,及时向被害人反馈处理意见,耐心做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减少缠诉上访现象的发生。二是要建立不诉轻刑案书面说理制度。对经审查后所做出的所有不诉案件,审查起诉部门要以书面形式阐明不起诉事实和法律上的理由并及时送交公安机关和被害人,避免引起公安机关、被害人的误解,增进办案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互相制约;& 三是要加大人力、物质保障。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整合办案资源,积极培养和选派思想素质过硬,办案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的人员承办快速办理的刑事案件,同时在办案设备、车辆、经费等方面给予倾斜照顾。四是要建立大协调、大配合机制。要积极寻求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家庭、学校、社区的作用,对那些相对不起诉、法院判处管制、拘役、缓刑等监外执行的轻微犯罪当事人,予以跟踪帮教,使他们尽快回归社会,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分子。&
  5、宪善监督制约机制&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一种新生的事物,在探索运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因此加强监督制约势在必行。要加强内部监督,严格各种审批程序,对轻微刑案办理实行严格的备案审查制,审查承办人员和主管负责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把案件质量关,防止在适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程序时忽视现行法律的规定,而导致忽视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忽视社会矛盾的化解的现象发生。特别是注意监督“以快速办理之名行个人私利之实”的现象。在运行快速办理机制的同时,要注意推出风险评估机制,确保办案质量,防止错案发生。要进一步强化外部监督,在适用不起诉、撤销案件、刑事和解、暂缓起诉等制度时,可以探索适用听证程序,在做出决定之前公开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允许关注该案的群众参与旁听。要强化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权和当事人的申诉权,对当事人双方不同意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或者公安机关有意见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复议,如果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或申诉,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视情况做出具体的决定。被害人对维持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吴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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