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经侦确定11万职务侵占罪,当天取保候审条件了。回家后想起来不是那个数字,多算了2.6万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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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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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汕头市潮阳区岳诚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阳检刑诉字[2013]第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3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害人陈松章开设的潮阳区岳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岳诚公司)担任业务员,并于2004年初开始负责为岳诚公司收取货款。后来,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合作做生意亏损,便利用其为岳诚公司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货款占为己有。在2005年4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合计将客户向岳诚公司支付的货款人民币元占为己有。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陈松章、郑燕玲、黄丹爽、陈信雄、周丹霞、唐燕丹、赵创雄、周伟民、赵映华、苏晓武、胡晓贤、陈伟坚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营业执照,相关调拨单、购货单、证明、现金支出凭单,委托书,和解协议书,申请书,证实材料和户籍证明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汕头市潮阳区岳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岳诚公司)担任业务员,并于2004年初开始负责为岳诚公司向客户收取货款。2004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某因与他人合作做生意亏损,便萌发利用其为岳诚公司向客户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货款占为己有的念头。从2005年4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将向岳诚公司的客户峡山贵族化妆城、峡山佳润购物中心商场等10家商场收取的货款元非法占为己有后潜逃。 2011年9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岳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陈某某一次性归还岳诚公司货款13万元,余下欠款42824.8元岳诚公司不再向被告人陈某某追讨。岳诚公司总经理陈松章请求不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陈X章(岳诚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5年8月31日下午5时许,他接到陈某某的电话称“峡山小上海商场老板外出,现无法向其收取货款,要收款必须等至晚上7时该老板回来”。他听后感到意外,因在此前他已了解到该老板现在峡山,所以他问陈某某在哪里,陈某某说其在峡山,他便叫陈某某用峡山的电话打给他,但陈某某一直没有打电话给他,期间他打陈某某的手机也一直没有接听。随后他到公司清理客户欠款单,初步了解多家商场所欠他公司的款项都已经被陈某某收取,于是他前往客户商场对单,经核查共有近十家商场的欠款均被陈某某收取共元,所以他到派出所报案。陈某某从2003年8月在他公司当业务员,主要职责是向客户收取货款。据他调查,陈某某是从2005年3月份开始侵占公款,被侵占的款项及公司名称具体为:(1)汕头市潮南区峡山大众百货商店货款为44515.3元;(2)汕头市潮南区大家乐超级商场货款为3075.2元;(3)汕头市潮南区峡山小上海购物中心货款为20764.4元;(4)潮南区陈店镇美乐超超市货款为9417元;(5)潮南区仙城供销综合总店货款为9100元;(6)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自然美化妆商店货款为20877.2元;(7)潮阳市峡山迎宾隆自选商场货款为12201.2元;(8)汕头市潮南区峡山佳润购物中心货款为9572元;(9)潮阳市贵族化妆城货款为41422.5元等,以上货款共元。2、证人郑X玲(岳诚公司出纳员)的证言,证明2005年8月31日,购货客户胡海珠(峡山一商场负责人)在购货单上说明在8月31日要付清欠款,因此公司负责人陈松章吩咐陈某某到胡海珠商场收款,当晚陈某某打电话给陈松章称胡海珠没有在,拿不到钱。9月1日,陈松章叫陈某某继续去峡山向胡海珠收款。当晚7时左右,陈某某再次打电话给陈松章称胡海珠没有在,拿不到钱,因此引起陈松章怀疑,陈松章拨打陈某某的手机,但手机一直关机。9月2日,陈松章亲自到各欠款的客户了解情况,有10家客户都说欠款已被陈某某分不同时间收取,并留有陈某某签名单据,因此陈松章清楚陈某某收取货款逃跑了,她和陈松章便到公安机关报案。3、证人黄X爽(潮南区陈店镇美乐商行出纳员)的证言,证明她的商行有向潮阳岳诚公司购买面巾纸、洗洁精、卫生巾等商品,业务是跟陈某某联系。2005年9月2日,潮阳岳诚公司老板陈松章到她的商行要求核对一些货款。经核查,有6笔货款共9417元被陈某某收取,据陈X章反映该货款陈某某没有还公司。4、证人陈X雄(峡山信雄百货商店经营者)的证言,证明他们向潮阳岳诚公司购买纸尿裤已经有二、三年,业务是跟陈某某联系。2005年9月2日,岳诚公司老板陈松章到他的商店核对有关货款。经核查,货款已于2005年8月21日被陈某某收取8264元。听陈松章说陈某某带走货款并逃走。5、证人周X霞(峡山贵族化妆城店长)的证言,证明她们商店有向潮阳岳诚公司购买洗衣粉、卫生巾、面巾纸、洗洁精等,业务是跟陈某某联系。2005年9月2日,岳诚公司老板陈松章到她的商店核对有关货款。经核查,所有货款已被陈某某收取,即陈某某于2005年5月25日、6月10日、6月21日、7月6日、8月14日分别以岳诚公司的名义收取货款共41422.5元,并在结款凭证上签名。听陈松章说陈某某带走货款并逃走。6、证人唐X丹(峡山大众百货公司出纳员)的证言,证明她们公司有向潮阳岳诚公司购买洗衣粉、面巾纸、卫生巾、洗洁精等,业务是跟陈某某联系。2005年9月2日,岳诚公司老板陈松章到她的公司反映有几笔货款是否被陈某某收取。经核查,2005年6月10日、7月10日、7月30日、8月10日、8月30日分5次由陈某某向她收取货款共44515.3元,陈某某均在单据上签名。7、证人赵X雄(峡山佳润购物中心商场经营者)的证言,证明他有向潮阳岳诚公司购买洗衣粉、洗洁精、卫生巾、面巾纸等,业务是跟陈某某联系。2005年9月2日,岳诚公司老板陈松章到他的商场核对一些货款。经核查,2005年8月2日一笔货款1880元已被陈某某收取,听说陈某某逃走,而陈松章没有收到该笔货款。8、证人周X民(峡山自然美化妆城负责人)的证言,证明他有向潮阳岳诚公司购买货物,陈某某负责岳诚公司的业务并收取货款。2005年8月10日,陈某某到他店中收取2005年7月2日、3日、5日、8日、10日和6月22日共6笔货款11223.6元;于2005年8月20日收取7月17日的2笔货款9653.6元,以上共8笔货款20877.2元。9、证人赵X华(仙城供销综合自选商场负责人)的证言,证明她们商场跟潮阳岳诚公司有业务来往,陈某某是该公司的业务员,有到商场收取货款。2005年8月30日,陈某某到她的商场收取货款9100元,并在调拨单的客户联签名。10、证人苏X武(峡山大家乐商场负责人)的证言,证明他的商场跟潮阳岳诚公司有业务来往,陈某某是该公司的业务员。2005年4月2日,陈某某到他的商场收取货款3075.2元。11、证人胡X贤(潮南区小上海超市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她的超市有向潮阳岳诚公司购买洗衣粉、牙膏、卫生巾等,陈某某有到超市收款。2005年8月31日,陈某某到超市收取了20264.3元货款并签名确认。12、证人陈X坚(峡山迎客隆负责人)的证言,证明他跟潮阳岳诚公司有业务来往,陈某某是该公司的业务员。2005年8月2日、8月14日,陈某某有向他收取货款12201.2元,并在调拨单上签名。13、被告人陈某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03年8月份,他到陈松章开办的潮阳区岳诚贸易有限公司当业务员,主要跑产品介绍等业务,至2004年初开始为陈松章公司收取货款。2004年年底,他因与他人合作做生意亏本,便产生在陈松章公司做业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货款来补偿做生意亏本的想法,于是他分别于2005年6月10日、7月10日、7月30日、8月10日、8月30日分5次收取峡山大众百货从2005年3月15日至8月30日的进货款共计44515.3元;于2005年4月2日收取峡山大家乐商场3月19日、20日的货款共计3075.2元;于2005年8月31日收取峡山小上海购物中心从7月1日至7月12日的进货款共计20764.4元;于2005年7月20日、8月20日分2次收取潮南区陈店镇美乐超市从2005年6月6日至8月8日的进货款共计9417元;于2005年8月30日下午收取潮南区仙城供销自选商场当天的进货款9100元;于2005年8月10日、20日分2次收取峡山自然美化妆城从2005年6月22日至7月17日的进货款共计20877.2元;于2005年8月2日、14日分2次收取峡山迎客隆超市2005年5月30日、6月2日、6月3日、6月6日、6月9日、7月17日(2单)、7月29日的进货款共计12201.2元;于2005年8月19日收取峡山佳润购物中心2005年8月2日的进货款共计1880元;于2005年8月21日收取信雄百货当天的进货款共计9572元;于2005年5月25日、6月10日、6月21日、7月6日、8月14日分5次收取峡山贵族化妆城从2005年5月3日至7月8日的进货款共计41422.5元。他于2005年8月31日携款潜逃在外,以上共侵占公司的货款共元。1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抓获经过”材料,证明2005年9月4日晚11时45分,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文光派出所接陈松章报称其所在公司业务员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元,现陈某某去向不明。该所接报后组织警力进行调查、走访。经查,陈某某于2003年至案发在潮阳区岳诚贸易有限公司当业务员(主要职责为该公司代收取货款)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潮阳市贵族化妆城等多家商场收取货款元后,于2005年8月31日晚7时许去向不明。2011年9月29日上午9时多,网上在逃犯陈某某到文光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审查,陈某某对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陈松章所办的潮阳区岳诚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某某的赃款130000元并已退还给陈松章;扣押峡山大众百货等商场的收款凭证等。1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证明汕头市潮阳区岳诚贸易有限公司于1996年5月6日成立。17、“调拨单”、“购货单”、“证明”和“现金支出凭单”,证明峡山大家乐等商场向汕头市潮阳区岳诚贸易有限公司购物以及被告人陈某某向上述商场收取货款的情况。18、汕头市潮阳区岳诚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实材料”,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03年8月起在汕头市潮阳区岳诚贸易有限公司当业务员,2004年初至2005年8月期间负责为公司向客户收取货款。19、“委托书”、“和解协议书”和“申请书”,证明汕头市潮阳区岳诚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总经理陈松章全权处理协商陈某某职务侵占一案,陈某某退还该公司货款及其他相关事项;经被告人陈某某和陈松章协商,由被告人陈某某一次性归还汕头市潮阳区岳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3万元,余下欠款42824.8元汕头市潮阳区岳诚贸易有限公司不再向陈某某追讨。汕头市潮阳区岳诚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松章请求不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法律责任。20、“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于1977年8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身份证号码2XXXXX。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汕头市潮阳区岳诚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收取货款的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侵犯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后与汕头市潮阳区岳诚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归还汕头市潮阳区岳诚贸易有限公司大部分货款,汕头市潮阳区岳诚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松章请求不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法律责任,故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汉隆审 &判 &员 林子平人民陪审员 林淑扬二○一三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廷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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