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取得政府补贴要交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吗

疫情期间的税务减免优惠政策01、这类企业免征5个月社保费!2月起实施!小编划重点:从2月到6月,可对全国(湖北省除外),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月到4月,可对全国(湖北省除外),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的减半征收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考虑是从2月份开始,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注意:此次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的社保三项费用(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指的是免征上述费用中单位承担的部分,作为社保费用中应由单位承担的医疗保险以及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依然要完成申报缴纳。纳税人不要着急申报社保费用,等待申报系统修正后再申报即可,已经申报缴费企业,预计可在线申请退费或者作为预缴。)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02、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0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04、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后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05、对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药品,免收药品注册费。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0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在现行结转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年。政政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07、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政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08、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09、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或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10、对两方面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包括: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11、加大金融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增加贴息资金规模,改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6%。12、鼓励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13、延长2月份申报期限。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14、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15、用于新冠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先登记放行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16、社保逾期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政策依据:人社厅明电(2020)7号17、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政策依据:人社部规(2016)4号、财社(2020)2号18、暂退80%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纾困。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5日下发通知,明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并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暂退保证金工作。19、明确患者治疗费用。对确诊患者个人负担费用实行财政兜底,中央财政补助60%;对疑似患者,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20、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可享受工伤待遇保障政策。21、明确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防控物资免征进口关税。22、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的政府采购,简化审批程序,打通物资供应的“绿色通道”。23、明确对代储企业紧缺医疗物资周转储备资金的银行贷款贴息方案。24、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25、明确对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26、明确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2月28日,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和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指导意见》的有关具体贯彻实施工作进行了解读。  《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个体私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抓紧研究出台相应帮助个体工商户政策,以保就业。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8331.3万户,带动就业人口超2亿人。受疫情影响,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和正常经营都受到较大冲击。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指导意见》。2月25日《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28日,文件正式印发。《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从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扶持举措。  各地如何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是各地要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习近平总书记在“2·23”重要讲话中,深刻分析当前疫情形势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就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为各地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各地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需要强调的是,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是各地要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受疫情影响,人员未完全返岗,快递、物流运力未完全恢复等因素制约了个体工商户的复工复产。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努力保障已复工和准备复工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打通人流、物流堵点,放开货运物流限制,确保员工回得来、原料供得上、产品出得去。要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贷款到期还款困难,可否延期还贷?能申请低息贷款吗?   《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从贷款规模看,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要求,人民银行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5000亿元,重点用于中小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国有大型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要力争不低于30%。政策性银行将增加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以上各类银行机构增加的信贷投向中,投向个体工商户的规模预计不低于3000亿元。   从贷款成本看,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6月底前,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鼓励引导全国性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努力使小微贷款利率比上年有明显下降。以上支持措施将使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成本明显降低。  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针对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个体工商户有些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些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他们能享受到减免社保费用的待遇吗?   对于那些有雇工的、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是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的。这些个体工商户可与中小微企业一样,自2020年2月起免征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雇主要继续代扣代缴雇工个人缴费,确保雇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也可参照当地企业的办法,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根据现行规定,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其中,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并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等方式缴费;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疫情结束后补办,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会影响退休后待遇。  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后,在缴税方面能享受到优惠政策吗?   《指导意见》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涵盖了大量个体工商户。同时,对于个体工商户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月6日印发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免征增值税。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发具体文件,明确减免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具体措施,确保上述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如何减轻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房租成本压力?   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同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已授权地方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关于个体工商户电、气价格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指导意见》明确要保障个体工商户的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对于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他们的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和《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相关政策执行。  在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方面,《指导意见》有哪些扶持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互联网+”服务水平,简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流程。同时,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网上办、掌上办,足不出户、安心在家办理年报。   《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各地要提高柔性化治理、精细化服务水平,统筹考虑城市综合管理的实际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秩序的原则,尽快建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公布禁止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区域应当允许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进一步降低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的制度性成本。   《指导意见》提出,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日常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他们的活动场所和时间范围,拓展个体经营者就业渠道。  在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方面,《指导意见》有什么具体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同时,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财政贴息是指国家财政为某些符合条件的企业支付贷款利息,按最新规定,企业收到的财政贴息,用于冲减借款费用。财政贴息要交增值税吗?会计分录怎么做?本文就以上问题,做详细解答。  财政贴息是否要交增值税?  财政贴息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无需缴纳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以此为销售额缴纳税费。结合财政贴息的定义,财政贴息是国家财政为鼓励企业开发先进产品、采用先进技术,对使用某些特定用途的银行贷款的企业,为其支付全部或者部分的贷款利息。由此可知财政贴息不是企业直接从购买方取得的款项,也就不在增值税缴纳范围内。  财政贴息会计分录  财政贴息冲减财务费用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三条规定,财政将贴息拨付给银行的,可以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对相关借款费用进行计算;  2、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根据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其差额可以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递延收益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选择以上选择其中方法之一后,企业应一致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直接拨付给企业的财政贴息,企业收到后应将相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举例说明:A公司通过B银行取得财政拨付的贴息50万元,企业收到款项时如何做账?  收到财政贴息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万元  借:财务费用 -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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