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其基本内涵包括( )。

十年非凡成就,蕴藏深刻启示。如何用中国理论阐释中国实践?新华网联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家高端智库,推出“思客讲堂·党校公开课(第三季)”《以“理”服人:十年的十个“为什么”》。十位党校青年教师通过十集理论短视频,带你探究非凡成就背后的“中国密码”。本期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副教授金成波,讲述为什么说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演讲全文:大家好,我是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的金成波。我们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例。2020年4月,宋某和周某两个人相约打羽毛球,在打球的过程中打得比较激烈,周某大力扣杀,宋某躲闪不及,导致宋某的右眼受伤。宋某来到医院,医院诊断他是右眼外伤性人工晶状体脱落,矫正后的视力0.05,接近失明,花去的医药费7000多元,事后宋某把周某告上法院。大家认为在这个案件里,周某是否应当进行赔偿?宋某认为周某明知道他年龄较大,行动缓慢,右眼曾经还受过伤,但是依然大力杀球。虽然不能说周某存在故意,但是肯定存在过失。因此要求周某对他进行赔偿。法院审理后,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因为这样判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个案件发生在2020年4月,但是2021年1月1号,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2021年)1月4号法院对这个案件进行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适用的司法解释,援引了民法典进行判决,具体援引了民法典自甘风险这个条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由此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是自愿参加的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的竞技比赛,因此他就是自甘风险行为。这个案件判决之后,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这个案件最终入选。这个评选得到1.2亿网友的投票参与,这个案件最终的入选也表明它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公平正义,推动了法治进程。自甘风险案件它是一个个案,但是就是因为这样一个个的个案,构成了老百姓内心深处对于公平正义最直接最朴素的感受。应当说个案的一小步就意味着法治进程的一大步。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战略全局出发,以前所未有的高度和广度谋划法治,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和深度践行法治,法治中国建设开辟了新境界。我们党历次的四中全会多聚焦于党风建设,而十八届四中全会主题则落脚于依法治国,以此作为全会的主题,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可以说公正与否直接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公正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没有公正,那也就没有法治,违背公正也不是法治,法治的公正包括立法公正、执法公正以及司法公正。下面我挨个来讲一讲。第一点,谈一谈立法公正。立法公正是法治公正的起点,具体体现在立法的数量和立法的质量上。首先是立法的数量,一个成熟的社会必须有充分的制度供给,这个制度供给首先就表现在有足够的法律制度供给。当前我们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蓬勃发展,比如说国家监察制度、国家安全制度,还比如说新业态,像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等。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都需要立法的引领和保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那打头的就是“有法可依”。统计一下,从党的十八大开始,一直到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这个期间我们共制定的法律68件,修改的法律234件。我们现行有效的法律达到292件,这个成绩还是非常骄人的。因为和十八大召开之前,过去的十年相比,我们新制定的法律比过去的十年增加了1/3,修改的法律比过去增加了(近)2倍,可见我们的法律供给更加地充足,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这是立法的数量。另一方面是立法的质量,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待已经不仅仅是有法可依,而是要有良法可依,是我们的法好不好,管不管用。那么如何保障立法的质量?那得进行程序控制,具体体现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及依法立法。应当说这些年我们的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总体来讲做得很不错,科学立法是世界难题,即便是法治发达国家,他们的科学立法也在不断地探索。所以这些年我们通过立法前的论证,立法过程中的调研,以及立法后的评估,通过各个环节的完善来确保科学立法。法治公正的第二点是执法公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那就是法律制度得到有效的实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不仅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关乎我们党和政府的法治形象。所以围绕如何推进公正执法,十八大以来,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决策部署,比如说我们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我们推进执法的全过程记录,执法的公示制度,对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进行法制审核,还在一些重点的领域开展了专项执法活动。通过这些改革,我们执法的规范化建设有了很大的提升,过去执法不文明不透明的现象都明显减少了。另外在微观的制度设计上,我们也非常注意体现执法的公平正义。比如说作为行政执法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依据,那就是行政处罚法。早在1996年我们就制定了行政处罚法。2021年的时候,行政处罚法迎来大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个是新的行政处罚法一个亮点,就是讲以后进行行政处罚,要考察当事人的主观状态,看你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或者没有过错,那无犯意则无犯人,如果没有过错,就不应该对人家进行处罚。但是过去我们的行政处罚法不是这样处理的,过去我们只看只要有违法的结果,那就对他进行处罚。那如果这样操作,在实践中就有问题,比如说广东东莞曾经发生一个案例,网约车司机出来拉活,然后一家四口他们打车,上了车之后乘车人里面有一个婴儿,他就开始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司机见状连闯三个红灯,把他们送到医院,让这个孩子得到及时的救治,但是事后也面临问题,那就是他闯了三个红灯要对他进行处罚。各位觉得这种情况是否应该对他进行处罚呢?我想大多数人还是认为不应该处罚。因为如果处罚,那可能以后我们就都不敢见义勇为了,所以后来交警也调取了录像,了解了情况,就把这个处罚撤销了。所以这个是关于执法公正。法治公正的第三点是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为犯罪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从十八大(报告)提出来“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到十九大(报告)提出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目的就是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通过这些改革,我们的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举个例子,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这个制度运行并不好,主要问题就是要求过于严格,尤其对于防卫人的要求过于严苛。比如曾经有人举例子来形容,以前怎么样才能构成正当防卫。说假设张三手持凶器追打李四,这个时候举起凶器没有落下,请问能不能防卫?答案是不能,因为还没有打你,如果防卫只能构成假想防卫;如果凶器已经落下,把人打伤,这个时候请问能不能防卫?答案是也不能。因为如果防卫只能构成事后防卫。请问如何才能构成正当防卫呢?那就是凶器举起来,正要落下,说时迟那时快,把这个凶器抢下来,然后把你(加害人)打伤,这才能构成正当防卫。当然这个说法比较夸张了,但是也表明以前我们要想构成正当防卫是非常困难的,我们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所以我们讲正当防卫必须从防卫人的角度设身处地地来考虑这个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批关于正当防卫适用的指导性案例,来对司法实践进行纠偏。然后一些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比如说“山东聊城辱母案”、“江苏昆山反杀案”,还比如“云南丽江反杀案”等等,这些案件最终都被认定为构成正当防卫,这些案件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大家充分讨论,社会的民意已得以充分地释放,捍卫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也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司法机关不只是在个案上进行调整,在制度上也进行调整。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总结归纳了正当防卫制度,司法适用的规则。最高司法机关通过这些积极的能动的释法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实现,体现了公平正义。再举个民法上的例子,2020年初新冠疫情暴发,整个的社会生产生活都受到影响。那么在疫情暴发期间,如果合同不能履行,如何适用法律?疫情暴发之初,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的时候讲到,说疫情是一场公共的卫生事件,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那由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构成不可抗力,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那是不是疫情期间所有的合同不能履行,都能够构成不可抗力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举个简单例子,一个商铺的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是10年,不能仅仅因为一段时间的经营不善,就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因为疫情,可能承租人确实也受到损失,如何处理这个矛盾?如何调和这个矛盾?这时候可能就需要引用民法对于“情势变更”这个制度的规定。我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所以这个规定就能解决我们上面说的这个问题。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坐下来谈一谈,把租金往下降一降,这样对双方都好。比如对出租方,疫情期间房子本来就不好出租,房租减一点,但是依然有收益。对于承租方来讲,房租降下来,成本也降低了,可以继续经营,等以后有机会再东山再起。所以以上讲法治公正,包括立法公正、执法公正以及司法公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个案是一个时代的符号,但是就是一个一个的个案,构筑起老百姓心目中法治信仰的基石,就是一个一个的个案,勾勒出法治中国建设砥砺前行坚实的足迹。}
原标题: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这些重要要求,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切实加强体制机制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贯彻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重要体现,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人民谋福祉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我们党在探索、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中,高度重视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通过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聚焦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首次把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科学凝练概括为十三个方面。其中之一就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决定》把法治建设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紧密结合起来,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切实保障人民权利紧密结合起来,把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尊重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昭示了党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取得一系列重大成就的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而且彰显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逻辑和理论逻辑,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法治国家建设一切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本质特征和显著优势。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是我们党追求的崇高价值目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党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推进。法律作为治国之重器,可以说是社会利益和社会资源的“分配器”,是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基本圭臬和根本保障。新时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应当更加重视发挥法治的社会价值评判导向和社会行为圭臬的基本功能,把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期待和利益诉求,科学合理地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党领导人民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应当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途径和方式,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有效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每一个法治诉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当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法治领域改革面临许多难啃的硬骨头”。我们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应当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贯彻到法治建设的各环节。
加强人权法治保障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法治化、权利化和具体化的集中体现,也是法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长期以来,中国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决定》明确提出,“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我们要更好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治监督等方面,强化人权法治保障的力度,切实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法律义务,保障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同感和获得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推进科学立法
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起点。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首先要有系统完备的良法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现在,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应当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把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合理诉求,及时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国家法律上的权利或利益。要通过制定公平正义的实体法,合理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平分配各种资源和利益,科学配置各类权力与责任。要通过制定民主科学高效的程序法,形成充分反映民意并为多数人所接受的程序规则,用公平正义的程序法来配置资源、平衡利益、协调矛盾、缓解冲突。应当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必须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推进严格执法
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关键,是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建立政府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规范行政权力,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取得显著成效。推进严格执法的前提,是执行“良法”“善政”。如果行政法规、行政体制存在明显弊端或重大瑕疵,则执法越严,负面影响可能就越大。因此,健全严格执法的体制机制,应当放在完善国家行政体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下来展开。在实践中,坚持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坚持公正文明高效执法,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最重要最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反之,如果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甚至搞钓鱼执法、野蛮执法、寻租性执法、选择性执法等,所有这些,都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亵渎和践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要成为我们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和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执法责任,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让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食品更安全、交通更顺畅、社会更和谐有序。
推进公正司法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是适应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没有公正司法,就不可能有制度化、法治化的社会公平正义。为了实现公正司法,必须加强司法建设,推进司法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废止劳教制度,推进司法责任制、员额制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法纠正一批重大冤假错案件,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显著提高。推进公正司法,要针对“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没有真正形成”等深层次问题,坚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工程。法律的权威源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要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推进全民守法,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坚持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人有责。应当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各环节,贯彻到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的各领域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必须具体落实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和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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