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涉及免除法律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的情形中,不符合法律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的免责条件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

一、家用汽车三包制度概述1.三包: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机动车三包属于三包的一种,具体来说就是:机动车在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2. 三包凭证:三包凭证是车主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3.三包范围:家用汽车产品。不是所有的汽车都能享受“三包”待遇,汽车三包针对的是家用汽车产品,也就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出租车、公用车、运营车均不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之内。4.三包的时限:汽车三包政策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二、机动车三包涉及的法律法规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自其施行之日起,家用机动车三包的问题出现时,首先应当适用该规定,在三包规定实施之前购买的车辆,不能按照三包规定的条款主张相应的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文主要围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进行讲述。三、《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提及的不适用三包的情形1.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2.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3.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4.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5.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6.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7.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8.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9.2013年10月1日三包政策出台前工购买的车辆不适用三包政策。10.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具体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案例【1.案情简介】消费者A某因购买的车辆的产品质量问题与4S点产生争议,并要求4S点按照机动车三包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退换货服务。后4S点查明:该机动车的所有人其企业B,不是消费者A。故消费者A不能享受机动车三包服务。分析:《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于本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主要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汽车产品的消费者的权益为主旨。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不属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调整范围,其质量责任可依据《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2.案情简介】某消费者反映车辆在包修期内出现车窗玻璃升降器损坏故障,要求经销商为其免费进行维修。但经销商偶然得知该车辆在某打车软件平台注册成为“专车”,并已经从事营运工作,所以拒绝承担三包责任。分析:《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经营者对所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本案件中,虽然车辆在保修期内出现了产品质量问题,但由于车辆用于营运,原则上符合三包的免责条件,所以经销商可以拒绝承担三包责任,其质量责任也需依据《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四、具体责任承担方式之包退包换汽车三包政策规定,以下5种情形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1.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等情况的;2.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2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3.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4.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2次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5.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具体法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 、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影响汽车产品更换、退货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对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判断极为关键。为了能有一个较明确的标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家用汽车产品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判断,汽车三包专业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此外,新规还明确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但值得注意的是,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案例【案情简介】某消费者反映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与车身结合处漏水,4S店维修了3次,问题得到解决;随后副驾驶车门和后备箱又出现漏水故障,累计维修3次。车主以“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为由,提出“换车”要求。分析:《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由销售者负责更换。本案例中车身漏水故障虽然已累计修理6次,但前3次与后3次的故障是由车身上不同的零部件导致,故未达到“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换车条件。五、具体责任承担方式之包修按照我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所有上市销售的新车都必须提供不少于3年6万公里的质保期,只要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都可以得到免费的维修,包括配件和工时费。这个保修期限的条件一般是“或”的关系,即可以免费保修的条件有两个:一个是行驶时间3年内,一个是行驶公里数6万公里以内。当这两个条件里任意一个超过了,那么汽车就不能进行免费的维修保养了。另外,在保修期间内,并不是车辆的所有的维修费用都是免费的,也不是所有维修配件的保修都是“3年6万公里”,这个具体还是要看车主手册。同时。如果维修时间超过5天,4S店应提供备用车辆,或是给予车主一定的交通费用补偿。具体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 十八、十九条 案例【案情简介】消费者A于2013年11月12日购买一辆轿车。2015年9月3日,在行车过程中突然听到异响,发现发动机漏油。后联系销售商,销售商要进一步联系维修厂家,两个星期后,销售商与A联系,称需要更换发动机。A要求销售商出具需要更换发动机的具体证明,销售商拒绝出具,并要求A承担更换发动机的费用。A认为目前仍处于车辆质保车三年,行使的距离不到40000万公里,且自己按时保养。更具三包凭证及用车手册,更换发动机的费用应当有销售商承担。【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过一、二审审理,2016年8月16日人民法院二审做出终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判决4S店为消费者更换车辆发动机,消费者胜诉。【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日起计算。”第十八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箱。”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案经法院认定,经营者在出售车辆时车辆本身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在三包期限内,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六、争议解决消费者寻求维权的途径有四种:1. 与经营者协商。2. 向消费者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寻求调解。3. 向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进行申诉。4. 根据协议申请仲裁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七、在机动车三包案件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退货一次性退清货款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2.换车不低于原车配置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3.销售者应向消费者出具更换证明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4.保留证据,定期保养购车前仔细阅读好协议并保留好协议,留好修理等相关收据、在车辆保修期内定期做好汽车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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