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申请专门做再审案件的律师事务所,请哪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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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与诉讼当事人有关的重点条款的适用问题白话如下(与原解释不是一一对应)。
第一条 适用立案登记制度,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
解决方式为:
①明确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②当场不能判断的,当事人最长需要等7天;
③需要补正什么材料、怎么补正,当事人会一次性得到通知。当事人也有义务,就是必须补正材料,否则……没的立。
④觉得法院不立案没道理,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 明确的诉讼请求
明确的诉讼请求,就是当事人想让法院帮助当事人干什么,具体包括:
请求法院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不是违法的;能不能让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改变这样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了损害,请法院让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赔偿或者补偿;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是不合法的。等等。
当事人如果不知如何表达诉讼请求,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提供帮助。
第三条 立案后必然会进入审理程序么?
听法律的话,才能让诉讼依法进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错列被告法院请你修改的,要修改,否则官司没法打;
撤回起诉前好好想一下,当事人只有一次起诉机会;
依法需要行政机关先行复议的要先去复议,不然法院不受理;
起诉的权利是有保质期的,别浪费了。
第四条 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保质期也是6个月。
第五条 让民告官名副其实,告官必须见“官”。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可以是正职也可以是副职。
第六条 什么是行政协议
又称行政合同、行政契约,按照《解释》所作的定义,它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协议定性的关键词:
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一种双方行政行为;一旦订立,行政机关就要和行政相对人一样遵守;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行政机关才可以单方变更、解除协议,即便如此,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也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补偿。
第七条 行政协议有哪些类型
①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②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等等。
第八条 行政协议去哪里告
基本都是在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重大案件在中级或者高级法院。
第九条 对行政协议的判决结果
行政协议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和老百姓的平等性:
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②行政机关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③行政机关无法履行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④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
⑤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条 状告行政协议的谁承担诉讼费用
①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
②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第十一条 行政诉讼中怎么会有民事争议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中的民事争议什么时候提出
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第十三条 行政诉讼中的民事争议怎么审
单独立案,一般合并审理。由审理行政诉讼的法庭一并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和民事争议合并审理的例外情况:
①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②法律已经特别规定了审理这类案件的法院了;
③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等等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五条 审理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
第十六条 可以对“红头文件”提起诉讼了
如何提出对“红头文件”的审查:
只有当以这个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公民才可以在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所以这是一种附带审查。
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第十七条 “红头文件”违法了怎么办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这是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一种确认。
但是,人民法院不可以像对具体行政行为那样,直接撤销规范性文件,或者确认它无效,对于它的修改或者废止,只能由制定机关依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对行政机关反复拒绝履行判决“来硬的”
行政机关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
第十九条 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求“最快实现”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行政机关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直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第二十条 解决“申诉难”,制止“乱申诉”的路线图
解决方案:
①一次“再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②一次“抗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来源:舆论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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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行政诉讼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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