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减免车辆购置税2022年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来源:中国政府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梅松讲税 分享是一种力量 ,转载 请注明来源

2022年接近尾声,最后一个月,这些政策及纳税方式的改变,小伙伴们务必引起注意:

1.12月征期1-15日,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2.定了!个税再添3项优惠!36个城市(地区)先行!

3.重大利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期限再延长!

4.税收优惠倒计时!12月31日,11项政策即将到期!

5.纳税申报常见问题汇总!

 税务局刚刚通知!

税务局明确:12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12月15日。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水资源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代收

房产税(从价计征,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车船税(按年)

定了!个税再添3项优惠!

36个城市(地区)先行!

2022年11月3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养老金个税政策的公告:

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 投资 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

(3) 领取 环节,不并入综合所得, 单独按照 3%的税率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1月25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36个先行城市(地区)名单, 个人养老金制度开始在先行城市(地区)实施。

附:个人养老金具体参加流程

缓缴三项社保费期限再延长!

人社部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延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交社保费的政策: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 可允许 企业在 2023年底前 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

截至目前,各地税务局已基本落实该政策,缓缴社保补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

关于缓缴社保费,主要有以下5个要点:

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部分地区医疗保险也加入缓缴行列)。

除5个特困行业,后来又 扩围至 17个 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以及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中小微企业标准可以参考

(4)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备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免申即享缓缴所属期 2022年9月至11月的医疗保险费 单位缴费部分。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本公告发布之日(2022年3月3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2年5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

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

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购置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免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在电子税务局中发票结存数量显示有误,如何处理?

答:在电子税务局主页中,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旧缴销】-【发票验(交)旧】进行验旧(验旧日期选择领取月份或开票月份),建议验旧提交完毕24小时之后,再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发票结存数量是否显示正确,如仍然显示有误,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

2.在电子税务局中申报增值税预缴申报表时提示:申报失败,征收品目为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存在减免金额,但税收减免性质为空,请录入税收减免性质代码,如何处理?

答: 纳税人需自行确认是否享受相关减免。

1) 如确认享受减免,打开左侧报表列表中《附加税申报表》,查看第一行次减免代码是否选择,应正常选择后重新申报;

2) 如确认不享受减免,查看《附加税申报表》相关行次是否填写了减免税(费)额,应清空减免额行次数据后重新申报。

3.在电子税务局中以“邮寄配送”方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代开过程突然出现缴款失败情况后立即停止继续开票,而在“欠税信息查询”中却出现了该笔代开业务的欠税信息,如何处理?

答: 如果纳税人确认发票代开未成功而发生了欠税情况,需拨打联系票务中心核实处理。

4.在电子税务局中如何作废填报有误的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答:  如备案后已经付汇,则不允许作废,但允许申请修改;如备案后尚未付汇,允许作废或者修改。

修改备案具体操作如下:

在电子税务局主页中,依次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页面中点击【修改】,进行修改操作即可;

作废备案具体操作如下:

在电子税务局主页中,依次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作废】,在页面中点击【作废】即可。

5.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是否可以撤销不抵扣勾选的发票?

 通过“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勾选的发票不能用作抵扣用途。如果为当期勾选的发票,在未申报抵扣之前可以先撤销统计,通过【抵扣勾选】-【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查询已勾选的发票,查询到对应结果后取消勾选,然后重新提交,提交成功后通过【抵扣勾选统计】模块进行“申请统计”以及“确认”发票操作即可。

6.在电子税务局中进行增值税代扣代缴申报,其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明细报告表》第17列对应“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栏次标黄,且无法带出数据,应如何处理?

答:  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明细报告表》第3列“征收品目”下附加税的征收品目中,点击对应叉号(删除),然后重新选择征收品目即可。


原标题:注意了!这些税收政策即将到期
作者:尹彦武 本报记者 田江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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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汽车网 行业频道】5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享受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需满足的条件:

购置税减半政策的落地,无疑是对今年以来销量低迷的车市注入的一剂强心剂,与购置税减半政策相伴而来的,还有新一轮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以及增加新车消费,扩大二手车流通等一系列刺激汽车消费的政策。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要享受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注意是不含增值税的单车价格,即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并非官方指导价。

2、发动机的排量为2.0升及以下,这个很好理解,是排量,无论是2.0自然吸气发动机还是2.0T涡轮增压发动机,都属于范围内。

3、车型为不超过9座的乘用车(包含驾驶员在内)

4、购置日期: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以发票的开具日期确定。

车辆购置税到底是什么?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税率10%。

我国车辆购置税在购买环节一次征收,二手车交易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目前为了确保车辆购置税的税款及时入库,车辆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必须完成税款缴纳,持有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后方可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是什么意思?

公告中所称的单车价格,是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也就是指的该车原本的价格,不含税。而车辆发票上的最终价格一般都是包含了“13%的增值稅”,只要不含税的价格不超过30万,就可以享受。

发动机的排量为2.0升及以下乘用车指哪些?

公告中乘用车排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来确定。而这里的2.0升不是指自吸或是涡轮,指的是容积,所以只要是2.0升的排量,都可以享受该政策。

所有乘用车都能参加补贴吗?

这个也要看清楚,公告中写明了这里所指的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购置税减半怎么算?购置税减半到底能减多少钱?

举个例子,裸车价18W,要先减去增值税的13%,在不含税的车价上,计算10%的购置税。也就是18÷1.13*10%= 15929.2元。在符合购置税减半的条件后,我们只需要缴纳一半的购置税,净省约7964.6元。如果再配合车企跟进0购置税,国家免一半,企业补一半以及其他加码政策,我们可以得到更高的优惠。

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以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比如,你购买2.0L排量乘用车,含增值税价格30万内的。

情况一:5月20日定车,发票在6月1日开具,能享受“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情况二:5月20日定车,发票在5月31日开具,不能享受“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新能源车,是不是也在此次减半范围内呢?

新能源车目前可以享受到免购置税的,但也并非是全部新能源车都可以享受免税,只有在工信部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的车型才可享受免税。由于车辆上新速度较快,工信部每个月也都会发布新一批免征购置税新能源车目录。未在目录的新能源车,享受不了免税,如果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可以享受此次减半的优惠。(图/文/摄:太平洋汽车网 宇智波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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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各项优惠政策可谓是力度相当大的一年,从“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到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再到各项缓缴政策等, 形成了退、减、免、缓多项政策和措施并举的局面

然而这么多优惠政策出台,好是好,但变化太快了!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想要紧紧跟上各项优惠政策,实在是过于吃力~

为此财加教育特别整理了 “2022年最新减税、免征、退还、缓缴等政策35条” ,帮助财务人员更好了解跟进国家优惠政策!

即可随时随地掌握政策动态,内含2022年及往年最新最全的各项财税 政策全梳理 + 还将实时更新 ,再有政策出台,财务人员不必抓瞎,可第一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一、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

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今年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举措。

今年以来已有20005亿元增值税留抵退税款退到纳税人账户,超过去年退税规模的3倍,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2022年3月2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可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自2022年4月,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自2022年5月,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自2022年4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自2022年7月,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自2022年10月,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022年4月1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1)加快退税进度,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

2)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原定7月可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提前到5月;要在6月30日前集中退还。

2022年5月1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政策内容: 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原定10月可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提前到6月;要在6月30日前集中退还。

2022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1)留抵退税政策,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

2)自2022年7月1日起,以上7个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2022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政策内容: 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同时,根据相关公告的解读,仍可在7月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内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2022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政策内容: 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

一、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

2022年1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局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号)

政策内容: 减半征收节能型、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同时对相关标准进行了界定和更新,对有关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

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政策内容: 延续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三、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022年3月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政策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2年3月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政策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2年3月1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政策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优惠政策

2022年3月2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政策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2022年3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政策内容: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2年5月25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2022年5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不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政策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十、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优惠政策

2022年6月21日,住建部等8部门发布《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建房〔2022〕50号)

1)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2)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

十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2022年8月,各地税务局纷纷出台《关于做好2022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的通知》

政策内容: 符合情形的,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减税或免税

 到期延续执行的优惠政策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2019年2月2日,财政部等3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3)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优惠政策

2019年4月13日,财政部等4部门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即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一、航空、铁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年3月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2022年3月2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政策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到期延续执行/未到期的优惠政策

一、疫情防控相关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0年2月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2019年1月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

3)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优惠政策

2018年11月1日,财政部等4部门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城市公交站场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9年1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政策内容: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五、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

2019年1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政策内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六、国家商品储备相关税收优惠

2019年6月2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七、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政策内容: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延长执行期限至2023年10月31日。

八、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

2021年12月2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政策内容: 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九、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2021年11月2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政策内容: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政策

2021年9月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2号)

政策内容: 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适用2021年至2023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

2022年2月2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基础上,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2)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2022年5月31日,财政部等4部门发布《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以及娱乐业等17个行业企业(原5个特困行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延续施行);

2)缓缴养老保险费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022年6月24日,人社部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

政策内容: 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2022年6月30日,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政策内容: 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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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财加教育整理发布,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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