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首次违法不处罚违不罚清单所列行为首次违反都属于首次违法适用首违不罚吗?

跟据了解,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将正式施行。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由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并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作了个别条文修改。本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是这部法律自1996年颁布实施25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

值得关注的是,新行政处罚法增加了“首违不罚”的规定,对“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作了调整。对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等部门作出权威回应。

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的重大突破。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如何界定、操作成为关键。比如生活中常见的违停、冲红灯、压线、不按规定停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如何确定“首违”?

对此,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一级巡视员、副局长徐志群介绍,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

2020年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规定:交通运输领域不予以行政处罚的条件之一是“在本省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被查获”。

属于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及时改正要求。可采用告知承诺制等方式,要求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应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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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4月1日起,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开始施行,结合该制度的实施情况,笔者认为,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作用需要把握好几个关键点。

202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将“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等10项违法行为列入《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明确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该制度是对行政处罚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旨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税务执法人员要深刻认识“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的立意宗旨和必要性,积极推进制度落实。

根据规定,“首违不罚”制度有明确的前置条件,并非任何“首违”都能“不罚”。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要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在符合上述要件的前提下,税务总局发布的“首违不罚”清单中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的10个事项,包括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的轻微税收违法行为。

因此,税务机关推行“首违不罚”必须在规定条件及事项范围内进行,对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10个清单事项不予处罚,对不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涉税违法行为不能疏于处理,该处罚的处罚,该移送的移送,避免因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被追究责任。

从规定来看,适用“首违不罚”需要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3个要件。但笔者发现,目前对于每个要件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

比如对于“初次违法”,是理解为自纳税人成立之日起没有相同违法行为,还是自“首违不罚”制度实施之日起没有相同违法行为,又或是纳税人虽然发生了违法行为,但因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追责时效最长为5年,纳税人接受行政处罚后没有相同违法行为满5年。

由于有关理解差异,不同的行政执法者对同样的违法行为可能处理不同。因此,笔者认为,尽管“首违不罚”有明确的要件及事项清单,但为了确保执行的统一性,需要有关部门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每个要件制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增强制度推进的统一性。为便于制定明确的税务“首违不罚”要件标准,建议基层税务机关及时上报执法中遇到的有关争议事项。

推行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制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该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促进目的实现。

为此,一方面要加强日常宣传。要通过宣传使纳税人明白,“首违不罚”制度体现了包容和善待市场主体的监管善意,但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纳税人需要正确认识,如果擅自理解,特别是在处理税务问题时自作主张滥用“首违不罚”,很可能导致涉税风险。要告知纳税人,尽管有关行为适用了“首违不罚”,但需要纠正,并结合具体“首违不罚”案例讲清楚错在哪里,以后如何规避再次发生。另一方面要跟踪“首违不罚”纳税人后期的税法遵从情况,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等措施提高“首违不罚”制度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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