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构成要件的情形有

您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了解吗?什么行为会被认定容留他人吸毒?容留近亲属吸毒也属于容留他人吸毒吗?下面,本安全网就为您详解容留他人吸毒罪。

近年来,各式毒品侵入到社会中,严重破坏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很多极端的吸毒者不仅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不负责任,还侵害到了他人的人身安全,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然而,一个人吸毒还是许多人一起吸毒,或者有人组织大家一起吸毒,在法律上的定罪是有很大区别的。那么,何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呢?此罪的特点到底有哪些?下面,本就为您详解该罪的各个特征。

“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

某日,代春明(化名)在自己的居所和5个朋友一起吸毒被民警抓获,当场被带回派出所拘留。在抓捕现场,一吸毒人员出现精神恍惚状态,持水果刀扎伤民警,后被制服,被袭民警并无大碍。在审讯中,有人向警方供述,吸毒时代春明经常向他们兜售毒品。

在此案中,代春明会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起诉。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一词,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案可以看出,小代的行为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的特征,从他的具体行为来看,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构成的重要条件。

另外,小代向他人兜售毒品的事实如经查证属实,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该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警方可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两项罪名对小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年龄、地点、次数的限制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不限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即没有特定的限制。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代春明有向未成年兜售毒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将会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对他从重处罚,同时他也会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依法被起诉,其面临数罪并罚的情况。

在本案中,代春明向警方供述,自己除了和朋友在家吸毒,还经常在自己的办公室或者KTV包厢吸毒,场所并不固定。自己也不是每次都向朋友兜售毒品,只是偶尔有“富余”毒品时才会卖给毒友。他认为自己这种“偶尔为之”的行为不应该被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此,本律师要特别强调的是,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年龄、地点、次数的限制,即使是初犯,一样会被定罪!

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可能会从轻处罚

代春明在被警方抓获前经常自己独自吸毒,个人独自吸毒属于自残行为,没有危害到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刑法》对于这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所以不会对代春明加重处罚。但代春明此次被警方抓获时的情况不一样,他容留别人在自己的居所吸食毒品,会被认定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而定罪处罚。

当然,如果代春明这次是初犯,那么法官预计会酌情考虑,并结合其悔罪态度决定是否对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在抓捕现场出现的一吸毒人员持刀扎伤民警的行为,不会影响小代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处罚,不会加重其处罚。因为小代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与其中一吸毒人员扎伤民警的行为,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通过上面的案例,本为您详解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特征。由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组织他人吸毒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所以奉劝各位吸毒人员迷途知返,还自己一个健康的身体。除了要放弃吸毒,同时也勿以身试法,召集人员一起吸毒。应到生活中寻找更阳光、更有意义的事情来做,把自己的精力投入到工作生活中,“解救”自身的精神空虚,走出被毒品掌控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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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容留他人吸毒罪认定的证据如下:


(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搜查笔录、人身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器械、物品等的辨认);

吸毒人员的性病检查,尿检、毒品鉴定等;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犯罪嫌疑人注册的社交网站、使用的手机应用中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4.调取的证据要程序合法,证人提供的录音等要有来源说明。

1、扣押的毒品、清单;

2、吸食、注射、装储毒品工具等。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话记录、抓获经过、开房记录、发还清单、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身份证、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证、户籍证明信、书信、字条、日记、借条、收据、收缴证明、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3.被容留吸毒人另案处理以及犯罪嫌疑人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

4.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5.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各种说明材料等。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问明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问题,个人有无吸毒史,有无成瘾。

2.容留吸毒时间。应准确到日、时,如不能确定,可固定一时间段后,以特别日期(节假日、生日)为基点综合案发当天的天气等因素进行推算。

3.容留吸毒场所。应问明房间号、室内结构、物品摆设等详细特征。如不确定可尽量说明可确定的附近参照物;

4.容留吸毒的次数,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数量(剂量)、方法、器具等;

5.问明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犯意,即如何知道吸毒行为并容留的,是否一起吸毒,与吸毒人员是否存在约定,约定的内容,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目的是什么;问明吸毒人员的基本情况,不认识的应当问明吸毒人员的体貌特征;

6.提供吸毒工具或毒品的时间、地点、提供过程;工具或毒品的来源、放置地点、剩余情况、现在地点,毒资来源或去向;

7.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情况,有否投案自首情况等;

8.犯罪后是否有他人包庇、窝藏;

9.有否其他犯罪事实,有无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线索。

1.个人情况,与违法嫌疑人关系,是否吸毒;

2.如何知悉该案件,违法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后果等情况;

3.毒品的各类、特征、数量、来源;

4.在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的容留吸毒案件,询问在公共娱乐场所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问明是否知道场所内存在容留吸毒行为,如果知道问明是如何知道的,知道案件的具体情节;同时问明场所负责人在安排岗位和职责时是否有如何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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