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吗是犯罪吗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刘奕湛 张景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滕伟29日说,吸毒行为在我国法律中不是犯罪,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范围。

滕伟说:“关于禁毒方面的违法犯罪禁毒法有规定,同时在禁毒法之外,我国对涉及禁毒的违法犯罪也有一些法律规定,对不同的行为都有不同的法律界定。”

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范围。据统计,中国在册吸毒人员已经达到93.7万人,而吸毒实际人数要高于这个数字。

他说,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我国法律中没有作为犯罪来处理,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吸毒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我国对许多违法行为除了规定犯罪外,还有一些行为没有作为犯罪来处理,而作为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来处理。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禁毒法,将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新华网 200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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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不是犯罪。首先,犯罪和违法行为不是一个概念。犯罪是必须触犯刑法的行为,而违法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吸毒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相应罪名。但在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就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吸毒成瘾的,国家可以进行强制戒毒,时间为两年,必要时还可以延长一年。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吸毒是单纯的自伤行为,并不直接侵害他人的法益。就像自杀、自残行为并不触犯法律一样,举重以明轻,吸毒这种自伤行为当然更不在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导读吸毒不是犯罪。首先,犯罪和违法行为不是一个概念。犯罪是必须触犯刑法的行为,而违法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吸毒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相应罪名。但在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就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吸毒成瘾的,国家可以进行强制戒毒,时间为两年,必要时还可以延长一年。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吸毒是单纯的自伤行为,并不直接侵害他人的法益。就像自杀、自残行为并不触犯法律一样,举重以明轻,吸毒这种自伤行为当然更不在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吸毒不是犯罪。首先,犯罪和违法行为不是一个概念。犯罪是必须触犯刑法的行为,而违法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吸毒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相应罪名。但在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就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吸毒成瘾的,国家可以进行强制戒毒,时间为两年,必要时还可以延长一年。

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吸毒是单纯的自伤行为,并不直接侵害他人的法益。就像自杀、自残行为并不触犯法律一样,举重以明轻,吸毒这种自伤行为当然更不在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吸毒不是犯罪。首先,犯罪和违法行为不是一个概念。犯罪是必须触犯刑法的行为,而违法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吸毒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相应罪名。但在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就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吸毒成瘾的,国家可以进行强制戒毒,时间为两年,必要时还可以延长一年。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吸毒是单纯的自伤行为,并不直接侵害他人的法益。就像自杀、自残行为并不触犯法律一样,举重以明轻,吸毒这种自伤行为当然更不在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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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犯 但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法 贩卖和携带时触犯刑法的
吸毒不违反《刑法》(刑法没有“吸毒罪”),不是犯罪,不会被判刑;但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满文军吸毒是被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不是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发现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一条完全相同的条款,而处罚却完全不同,请问是怎么回事?
法律是现实的反映。法律是相对固定的,而现实是永恒运动的。立法者难以预见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错综复杂的、各种各样的情况。尽管立法者力求制订出最符合现实的法律,然而法律永远不可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现实。因此,法律总是存在漏洞,总是存在与现实不符的地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标准不明确、罪刑不协调的问题,是当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普遍认为,现行法律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量刑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罪与非罪界限不明。《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该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有情节一般和情节严重两个量刑档次。但哪些是情节一般,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按照刑法条文的理解,应当是只要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就属于该罪的一般情节。但是,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设置了情节一般和情节较轻两个处理档次。那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情节一般和治安处罚法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违法行为的情节一般是否相当?如果相当,对该情节的行为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按违法处理?如果不相当,又如何区别?罪与非罪以何为界?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上述问题作出规定,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导致实际处理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二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不明确,存在较大分歧。刑法三百五十九条未对该罪的情节一般和情节严重作出具体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最高法院未专门制订司法解释予以明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该解答第九条规定,“多人”和“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一般认为,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淫罪的情节严重,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认定。但是反对者认为,1997年刑法在内容上改变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介绍、容留、引诱他人卖淫罪的规定,形式上明确了《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决定》中关于介绍、容留、引诱他人卖淫罪的规定不再适用,相关的司法解释自然也不能适用。  三是量刑幅度过大。现行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基本犯的主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主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十五年。分档过粗,适用标准过于宽泛,导致犯罪事实基本相同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在不同的法院之间和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之间所判处的刑罚大相径庭。有学者认为,幅度过大的法定刑,必然导致量刑的不稳定性和不一致性,产生同罪异罚的现象。  四是刑罚过重,罪刑不相适应。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罪情节严重的,刑期在五年以上,最高刑期可达十五年。而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五年。此外,一般人认为敲诈勒索罪的社会危害性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罪的社全危害性要大,但敲诈勒索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刑罚明显重于敲诈勒索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刑罚之所以如此之重,有特殊的历史背景。1991年全国人大在卖淫、嫖娼沉渣泛起的情况下,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作出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行为规定了较重的处罚。1997年刑法修改时,维持了全国人大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对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主刑的处罚幅度。但是,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及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正如刘家琛同志所说:在经济快速增长,社会急剧转型,利益大幅调整,观念文化多元,伦理道德的价值取向也急剧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犯罪的增长具有必然性,从某中意义上讲是不可避免的现象。现在很多地方的宾馆、饭店等服务娱乐场所,普遍存在“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现象。我国红十字会和有关机构在预防艾滋病的工作中,也确认有这样一批从事卖淫活动的高危人群并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特殊的预防措施,事实上承认了这一社会现实。卖淫、嫖娼现象的泛滥,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犯罪的频发,不仅反映人们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更多的体现了人们的道德价值取向,要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光靠严厉打击已难以取得成效,必须实行综合治理。  五是罚金数额不具体,难以操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即基本犯并处罚金五千元,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一万元。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只原则性规定并处罚金而没有规定具体罚金数额。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执行标准,判处罚金数额差别较大。
治安管理条例对吸毒违法的处罚是什么?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强制戒毒限制了人身自由,你认为是处罚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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