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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10大助孕机构【深圳借腹代怀生子】

大河健康报记者 安伟 实习生 张馨月

未就业妇女可通过医保享受生育医疗待遇;首次明确要将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鼓励实行灵活工作方式解决职工育儿困难,弹性上下班未来会成为可能......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从7个方面20项具体政策,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辅助生殖技术将逐步纳入医保试管婴儿等费用可报销

已年近四十的苏女士,年轻时和老公约定丁克(有生育能力而选择不生育),如今与其老公商量后开始了漫漫备孕道路。

努力两年,一直没有动静, 2021年苏女士第一次做了试管婴儿,取了11颗卵子,6个成功受精,可最终还是“全军覆没”。

试管婴儿费用不低,苏女士担心继续做下去导致“人财两空”。即使在付出高额费用后顺利生子,也没有能力给宝宝优渥的生活。

今年5月浙江拟将试管婴儿费用纳入医保的消息传来后,苏女士告诉大河健康报记者,若河南也能将其纳入医保,自己的求子之路也会更加有保障。

幸运的是,如苏女士所希望的,在《指导意见》中,国家卫健委首次明确要将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未就业妇女可通过医保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女人一旦有了孩子后就会面临选择:继续工作还是照顾孩子?

“继续工作一方面担心长辈照顾不好孩子,若是专心顾家,家庭开支等也是个问题,所以不想那么早生孩子,别说生3个了,2个都犹豫。”刚结婚一年的李女士说。

《指导意见》主要从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两方面来进一步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解决女性的后顾之忧。

对于未就业妇女,《指导意见》提出,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对于女职工,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

“现在结婚房子是必须的,加上孩子日后的教育费用、生活费用等都是开销,生孩子的成本可不低啊。” 90后王先生提起父母催婚直挠头。

17部门也带着住房政策来了!《指导意见》指出,强化住房、税收、金融等支持措施,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

《指导意见》指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

《指导意见》明确,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

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向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因为疫情原因之前学校少上了一个月,所以今年假期补上了,家长也很乐意,而且我们班上的孩子年龄也越来越偏小,2—3岁的孩子越来越多。“一位幼儿园教师跟记者说。

正如上述幼儿园教师讲的情况,《指导意见》也指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指导意见》明确,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要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带动地方政府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

“十四五”时期,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建设补贴。落实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各地要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托育企业纾困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专业人才。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深入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加强托育岗位人员技能培训。

鼓励实行灵活工作方式解决职工育儿困难

“弹性上下班,哪个公司愿意?”“弹性上下班接孩子这个政策希望快点落实。”《指导意见》印发后,各大网站评论区发出不同声音。

《指导意见》指出,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指导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指导意见》强调,推动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

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

“很多公司不愿意招聘未育女性,因为担心面临一旦生孩子,公司工作会受影响。”30岁的蒋女士担心地说,他们单位不少育龄女性还没要孩子。记者发现,在网络平台上,“女性工作更难找”的声音也出现多次。

《指导意见》提出,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推动完善促进妇女就业的制度机制,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关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

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优化生育直接关系到广大家庭的幸福和人口整体素质提升。《指导意见》提出,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高质量产科建设,全面改善住院分娩条件。

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儿童保健室)标准化建设,提高专业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医生配备水平。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综合施策、精准发力,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持续优化服务供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健全服务管理制度,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一)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高质量产科建设,全面改善住院分娩条件。推动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策略,健全“县级筛查、市级诊断、省级指导、区域辐射”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提升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水平,针对重点疾病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诊疗协作,强化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和诊断。

(二)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加强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建设。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儿童保健室)标准化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生配备水平。“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开展母婴友好医院和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做好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服务管理工作。

(三)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指导推动医疗机构通过健康教育、心理辅导、中医药服务、药物治疗、手术治疗、辅助生殖技术等手段,向群众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健全质量控制网络,加强服务监测与信息化管理。开展生殖健康促进行动,增强群众保健意识和能力。加强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服务,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

(四)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鼓励地方采取积极措施,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扩大家政企业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通过家长课堂、养育照护小组活动、入户指导等方式,提高婴幼儿照护能力。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作用,加大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

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五)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要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带动地方政府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加快制定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六)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十四五”时期,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建设补贴。科学布局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落实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鼓励地方对普惠托育机构予以支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托育服务事业发展基金,向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各地要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疫情期间托育企业纾困政策。

(七)提升托育服务质量。深入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研究制定托育服务相关制度规范,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专业人才。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深入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加强托育岗位人员技能培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要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严格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强部门综合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加强社会监督,促进行业自律。

四、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

(八)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从保障职工生育权益和保护生育职工健康权的功能定位出发,体现保护生育和养育过程,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要结合实际完善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明确相关各方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期待遇。

(九)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五、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

(十)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

(十一)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多渠道增加长租房供应,推进租购权利均等。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十二)发挥好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向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六、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十三)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继续实施“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着力补齐农村地区和城市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短板。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有质量可持续发展。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十四)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依法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优化义务教育结构,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和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继续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降低学生就学成本。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提升课后服务质量,按规定保障课后服务经费。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规范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树立科学育儿观念。

(十五)加强生理卫生等健康教育。针对在校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通过定期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公共选修课程等方式,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加强婚恋观、家庭观正向引导。

七、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十六)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十七)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推动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

(十八)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推动完善促进妇女就业的制度机制,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关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加强监管执法,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探索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维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推动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八、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

(十九)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和群团组织优势,积极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倡导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尊重父母、儿童优先、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积极婚育观念。组织创作一批积极向上的文艺作品,讲好新时代美好爱情、和谐家庭、幸福生活的中国故事。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开展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评选一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鼓励和带动基层积极创新,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二十)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强化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人口管理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全面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强化基层人口信息管理职责,促进入户、入学、婚姻登记、卫生健康等基础信息融合共享,科学研判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动员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人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密切协同配合,加快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各地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结合实际及时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周密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细化配套措施,推动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不断完善服务管理制度。立足国情,加强评估论证,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强化重要政策统筹研究和督促落实。完善优化生育政策目标管理责任制,研究建立指标体系,监测评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成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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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10大助孕机构【深圳借腹代怀生子】

各位准备要宝宝的夫妻们,在备孕期间一个好的健康的生活环境非常重要,健康的生活环境可以让夫妻的心情舒畅,平静。不烦躁、不易怒这对于备孕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我们就具体的来看一看,有哪些生活环境是不适合怀孕的。

孕前远离不适合怀孕的生活环境

一:新装修的生活环境。

在备孕和怀孕期间,必须远离化学药剂,除了杀虫剂等有强烈气味的化学用品等,更要避免在新装修的场所出入,尤其是家居环境、工作场所等需要长时间呆着的环境。因为涂料和油漆中的化学成分容易造成胎儿发育畸形及引发流产。

医学研究表明,女性对苯、甲醛等化学物品的吸入反应特别敏感,长期吸入化学气味的女性,她们的月经异常率明显增高。在临床医学上,还有些农村妇女反复地流产,或者在孕中后期时发现胎儿出现畸形,并且畸形类型是各种各样的疾病引起的。经过调查后,往往发现她们所居住的村庄周围有化工厂,或者饮用水的水质有问题,因此导致了周边地区数量较多的女性反复流产。

有些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可能是长期的,反应直接的会致使胎儿在孕育期间流产;而有些疾病有一定的潜伏期,不能在近期观察出来,可能等到宝宝再大一些的时候,才能发现某些先天性疾病。所以居住环境、饮水环境对准妈妈的影响至关重要,准妈妈要从孕前开始就关注起来。

二:充满辐射的工作环境。

防辐射是女性从备孕开始就特别关心的问题,但是生活中各种各样的辐射有点让人防不胜防。其实,如果工作环境中电脑数量不多的话,应该没有什么大问题。但是对于从事IT业或是电视台等需要频繁、大量接触电子仪器的准妈妈来说,办公室内经常会有几十台,甚至上百台电脑。辐射量过大的结果,可能会对胎宝宝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因此,如果女性的工作环境必须面对大量电脑,那么建议在准备怀孕期间就开始穿上防辐射服,因为等你得知自己怀孕的时候,早期的胚胎其实已经形成,所以防辐射服要及时穿。在整个孕期,尤其是怀孕期的前3个月,要特别注意防辐射。

同时,有很多家居用品也会产生辐射,包括冰箱、微波炉、电视机等。有些白领女性在工作之余,回到家还要使用电脑,医生建议使用电脑的时间,一天不宜超过4小时。

需要强调的是,准爸爸也要防辐射,因为只要精子和卵子任何一方不好,就会对宝宝产生影响,严重的会造成基因突变,导致胚胎发育不良和流产。准爸爸也要在怀孕前的3个月开始特别注意防辐射,因为精子的整个生成循环过程是3个月。

三:充满压力的工作环境。

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很多白领女性都面临着激烈的职场竞争,长期处于紧张脆弱、焦虑抑郁的情绪中,于是出现了内分泌失调和月经紊乱的状况,严重影响了女性的正常排卵,大大降低了受孕概率。如果连续3个月出现经期不规律,那么建议你去医院就诊,确认卵巢功能是否健康。

即使已经成功受孕,但如果准妈妈还要面对大量超负荷工作的话,每天8小时以上,甚至十几个小时的持续工作必然对准妈妈和胎宝宝非常不利,严重时可能会增大流产的概率。

因此,一旦你已经怀孕,应该和领导进行沟通,在缓解工作压力的同时,更要释放焦虑的情绪,让自己在轻松的心理氛围下度过孕期。

所以各位朋友,在你开始备孕或者已经受孕都要考虑到现处的环境适不适合自己和宝宝,要尽快调整和防护,以保生一个健健康康的聪明小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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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30个《退役军人保障法》小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故城县司法局普法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士兵中退需要什么条件(士兵需要什么技能)1

一、为什么要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

答: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退役军人保障法制定的目的,在于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必然要求。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退役军人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制定一部适应当前形势任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退役军人保障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2)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是推进退役军人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退役军人保证工作领域改革取得了很多重要成果。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能将近年来在退役军人工作领域改革成果通过立法固定下来,促进退役军人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构建退役军人保障制度体系的有力支撑。随着国防军队改革的深入推进,原有关于退役军人保障的规定比较分散、相互衔接不够的问题日益显现,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任务,亟须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对有关政策制度进行系统整合,退役军人保障法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将相关政策进行系统整合。

(4)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是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客观需要。

二、退役军人包括哪些人员?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1)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按照军衔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少尉、中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上将。其中,少尉、中尉、上尉称为尉官,少校、中校、上校、大校称为校官,少将、中将、上将称为将官。

(2)军士。是指现在的士官。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军衔按照军衔等级分为:高级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中级士官(四级军士长、上士)、初级士官(中士、下士)。士官军衔中,下士为最低军衔,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

(3)义务兵。是指服义务兵役制的士兵。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

三、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条的规定,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这四项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就是以退役军人为中心,将切实解决退役军人的困难、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充满热忱的为退役军人服务,为其排忧解难,切实维护好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让退役军人真正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

(2)分类保障的原则,是指针对不同类型退役军人实行分类保障。同时,退役军人保障法还依据退役军人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贡献大小,在安置、就业、优抚、荣誉激励等方面实行不同的措施。分类保障不仅有利于鼓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军营,还能够激励广大青年积极投身国防军队建设中。

(3)服务优先的原则,是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重要方向。做好退役军人的保障工作,首先就要真诚关爱关心退役军人,热情帮助他们解决好实际困难,努力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4)依法管理的原则,是指要坚持依法管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回应退役军人的诉求,促进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四、退役军人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条的规定,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第一,退役军人的政治待遇,是国家给予退役军人精神激励和保障退役军人待遇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参加党组织生活。军人退役后,应继续学习党的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已加入党组织的,还应当按照党章党规,积极参与党组织活动,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2)发挥优秀退役军人在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力量。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其中既是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保障措施,也是通过优秀退役军人在基层党组织的渗透,发挥退役军人的政治力量,保障退役军人的政治待遇。

(3)其他政治待遇。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退役军人可以按照《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着装办法(试行)》的规定着退役时的制式军装,在胸前适当位置佩戴服役期间和退出现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等。

第二,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主要指国家根据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给予退役军人相应的物质待遇及援助。通过以下举措,切实解决退役军人的生活困境:

(1)保障伤病残退役军人的医护和生活条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2)保障退役军人的养老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3)建立健全帮扶援助机制,国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给予物质上的援助。

五、社会力量如何参与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答: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个人等社会力量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支持和帮助。目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的方式主要有:

(1)捐赠。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的对象可以是为退役军人服务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是退役军人本人。

(2)设立基金。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发起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创业基金等,也可以通过将财产捐赠给基金会,让基金会设立专门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基金项目等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经济方面的资助。

(3)提供志愿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对退役军人开设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培训,对残疾退役军人、老年退役军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无偿的志愿服务。

(4)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六、退役军人年度移交接收计划是指什么,由哪些单位制定?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退役军人原所在地部队应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与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切实落实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

退役军人移交接收工作,是我国多年来根据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成功经验,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重要基础。制定年度性、全国性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计划,有助于充分利用政策的导向性和计划的严肃性,规范退役军人移交接收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计划的制定工作,退役军人保障法将退役军人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的制定上升为法律层面,通过法律依据为退役军人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的制定提供支撑和保障,以推动制定与完善工作的有效实行。

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全国退役军人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门及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共同编制、分类下达,一般分为退役军官和退役士兵移交接收计划,符合条件退役军官的随调随迁配偶子女接收计划一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的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逐级编制下达。

七、如何确定退役军人的安置地?

答:退役军人安置地的确定,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尊重退役军人本人意愿,建立退役军人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军人,即主要分为依托本人安置、依托配偶安置和依托父母安置三种。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退役军人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区、市)负责接收安置,即安置地为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1)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2)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3)符合条件的,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或者配偶现常住户口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4)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安置。

此外,为了树立“重牺牲奉献、重实绩贡献”的鲜明导向,国家还对因战致残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夫妻双方同为军人的、立功受奖的、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上服役达到一定年限等若干特殊情况的退役军官,在安置地确定上给予一定照顾,适当放宽去向条件。

八、退役军人到地方报到,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答:退役军人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是移交接收的一个重要环节。对退役军人的具体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

(1)规定时间内报到。

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役军人安置是一项计划性很强的工作,有明确时间要求,各项工作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完成。

军队转业和离退休干部离队后接到部队关于到安置地报到通知的,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报到时限到规定的安置地办理报到手续。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一般根据移交、接收和安置的具体情况确定报到时间。

退休军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2)应当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是军人退役的重要凭证。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持师以上机关开具的行政、组织、工资、保险等相关介绍信到地方报到。退役士兵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

此外,报到时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还应查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材料。

九、如何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

答:退役军人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军人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

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后1年内,还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各地公安机关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在落实接收单位后,可以凭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十、如何为退役军人办理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

答:军人退出现役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并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具体计算和转移接续办法按照《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除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外,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2)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官、文职干部、军士和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后勤(保障)部门办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十一、如何为随军未就业配偶办理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

答: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保障)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保障)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二、退役军人主要由哪些单位接收安置?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其中主要包括:

(1)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2)群团组织。根据中国机构编制网关于机构概况的介绍,截至2019年,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群众性团体组织)共22个,包括(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科协、全国侨联、法学会、对外友协、中国记协、全国台联、贸促会、中国残联、红十字总会、外交学会、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全国工商联、计划生育协会。全国青联由于不设实体组织机构,不在中央编办“定机构、定职责、定编制”的22个群团组织内,但从其性质看,也属于群团组织的范畴。

(3)企业。法律现有的企业类型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可把企业作适当划分,按照法律属性,可把企业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等;如按照组织形式,可把企业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按照产权性质,可以把企业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4)事业单位。按照社会职能划分,包括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的事业单位。

(5)社会组织。包括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范调整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

十三、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如何确定其待遇?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关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作了相关规定。

比如,在待遇保障上,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保险待遇,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事业单位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正常增长机制,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十四、军队有关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在安置保障伤病残退役军人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将安置好伤病残退役军人这一重大事项落实到位,对于全面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和国防军队建设存在巨大影响,军队有关部门和安置地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法律与国家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一,军队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教育引导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等的鉴定工作,按照基本程序和时间节点及时移交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

第二,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法律、政策规定为依据,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社会资源,营造关心优待伤病残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保障伤病残退役军人的医护康复及生活条件,支持伤病残退役军人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十五、拥军优属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双拥运动是我党我军我国人民特有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团结,永远是我们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法宝。

发挥双拥工作联系军地军民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拥军优属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是随着时代发展、军队发展变化而变化的。

拥军优属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主要内容包括:

(1)广泛开展国防教育及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开展国防教育,不断增强国民的国防观念及拥军意识,大力宣传军人、退役军人在推动国防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大力宣传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爱国拥军的感人事迹,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拥军氛围。

(2)支持国防和军队的改革和建设,服务部队改革强军的备战打仗;

(3)全面落实拥军优属各项政策,维护军人的切身合法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对符合条件的军人及其家属,做好相关的随调随迁等安置工作;切实保障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的抚恤、优待政策,切实解决退役军人的工作、生活困难。

(4)重要节假日,组织慰问部队和落实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帮助部队官兵及其家属解决实际工作、生活所需等。

十六、退役军人接受学历教育时,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根据2019年施行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十七、高等学校招考退役军人,有哪些特别方式?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体现国家对退役军人的特殊优待,具体可参照如下相关政策:

(1)单列计划方面。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部分省属公办本科普通高校举办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应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单独录取的办法,面向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招生,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2年;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招生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各省(区、市)普通高校年度招生本科事业计划总规模内单列,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退役士兵人数的30%。

(2)单独招生方面。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规定,鼓励各地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八、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这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退役军人的关爱与优待,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具体举措。

(1)政府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积极发挥政府的调动作用,广泛调动社会资源、引导市场积极吸纳,支持退役军人就业,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同时通过督促落实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各项优惠举措,如提供融资优惠、创业税收优惠、职位优先选拔等,引导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创业。

(2)市场引导。就业创业归根结底属于市场行为,因此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市场需求,提高就业创业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效益性,引导市场积极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3)社会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调动政府、市场、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以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例如,社会组织、社会企业积极参与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相关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有限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经营场所、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

十九、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服务,能否收费?

首先,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再有,《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不得收费。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亦有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各级人民政府应发挥引导、协调作用,积极引导各类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二十、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吗?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目前,国家和地方的公务员考试录用,通常会在招录公告中明确规定必须具有一定基层工作经历这一报考条件。而结合国家公务员局发布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公告和指南等文件规定,前述基层工作经历的定义如下:

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此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亦有相关规定,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综合上述规定可见,不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在哪一级单位服役,其服现役的经历都应当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十一、退役军人创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上述规定及相关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优惠:

(1)申请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创业担保贷款是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国家设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政策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

(2)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二十二、退役军人享受抚恤优待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退役军人享受抚恤优待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退役军人作为我国公民,依法享受国家向人民群众普遍提供的公共服务,同时,因其退役军人的身份属性,在依法在享受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国家对退役军人提供的普惠优待政策。

在退役军人抚恤优待政策中,既有面向所有退役军人提供的普遍优待,亦有针对作出特殊贡献的退役军人而进一步提供的特殊优待。

具体而言,如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此外,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其中对参战退役军人提高优待标准,给予相应优惠。

二十三、医疗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哪些优待?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1)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普惠优待服务。《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医疗方面,各地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对有特殊贡献的军人给予叠加优惠。根据《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规定,各地组织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二十四、如何确定残疾退役军人的抚恤金标准?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残疾退役军人的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

法律已明确规定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因此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权确定抚恤金标准。

再者,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应在综合考虑上述各项因素的基础上科学予以确定抚恤金标准,不能随意确定或改变。

此外,确定的抚恤金标准并非确定后固定不变,而是应随着上述因素的变动适时予以调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

2021年6月17日,退役军人部、财政部再次联合发文《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其中,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二十五、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立功后受表彰、接受奖励是军人的权利,也是荣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判广大军人政治思想、军事素质、日常表现、个人能力等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主要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荣誉称号五种类型,并对平时和战时予以区分。

我国一直在加大对退役军人优抚的工作力度,对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叠加优惠,保障获得表彰和奖励的军人在退役后享受相应待遇,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退役安置: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2)就业创业: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3)抚恤优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二十六、为什么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要为退役军人举行迎接仪式?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退役军人,在部队时是战斗力建设的主力军,回到地方是国家建设的生力军。

即便脱下军装,退役军人依然是最可爱的人,值得我们尊敬、爱戴、拥护的人。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习近平主席强调:“必须做好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工作。该保障的要保障好,该落实的政策必须落实,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而荣誉,是褒扬奖赏的最直接体现,也是最能体现军人职业价值的方面。通过举行迎接仪式,将优待举措落到实处,既是对退役军人所作贡献的肯定,也是军人身份转变的一种过渡仪式,帮助退役军人逐渐适应身份转换。

通过为退役军人举行迎接仪式,凸显“一日当兵、一生光荣”的浓厚氛围,能够使退役军人感受到当地人民的热情,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归属感和幸福感,有利于退役军人在继续保持军人本色的同时,更加积极地投身当地建设,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为退役军人举行迎接仪式,有利于我国人民群众更加尊敬、拥护军人,有利于爱国教育,提高爱国思想,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制度。

二十七、退役军人参加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可以享受哪些荣誉待遇?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可以享受如下荣誉待遇:

(1)受邀参加待遇。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通过明确规定国家、地方和军队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重大庆典活动,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地位的重视、对其所做贡献的肯定,也是对退役军人的褒扬和激励。通过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对党和国家的政治认同感,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对退役军人的尊重与拥护,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自尊心,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2)着装待遇。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军装是军人自豪感、荣誉感的外在表现,是军旅生涯和军人情感的特殊寄托。通过明确规定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军装佩戴徽章,提高退役军人荣誉感、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有利于激发退役军人缅怀传统、珍惜荣誉、增强自尊自信,继续发扬部队的光荣传统,也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军人的浓厚氛围。

二十八、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有哪些具体职责?

答: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1)业务办理。为退役军人停工“一站式”便捷、高效、优质、贴心服务。

(2)来访接待。热情接待并及时处理来访退役军人的咨询和诉求。

(3)信息管理。运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系统,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

(4)思想引导。广泛宣传典型,发声回应关切,开展活动引领,引导退役军人不忘军人初心,弘扬美德。

(5)就业创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做好职业规划,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政策咨询、素质测评、就业援助等服务。

(6)党建联系。配合组织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指导下属党组织开展特色功能性活动,引导退役军人听党话、跟党走。

(7)政策宣传。完善信息发布形式,积极运用微博、微信、APP等新技术新手段,充分发挥宣传栏、公示栏、宣传单(手册)等传统媒介作用,推动信息发布常态化、规范化。

(8)帮扶解困。保障退役军人在生活困难救助、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待措施,保证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政待遇的基础上,叠加上手退役军人的优待。

(9)法律援助。引进法律顾问,为来访的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条件成熟时探索引进心理咨询服务,为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心理健康提供切实的保障条件。

(10)走访慰问。采取重大节日走访慰问与广泛开展“大走访、大慰问”活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经常性、常态化走访慰问。

(11)权益维护。协调处理退役军人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政策解释,指引退役军人到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反映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十九、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解决?

答:退役军人首先作为普通公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此外,退役军人因其身份属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相关优待权益。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的渠道,采取合法手段,依法解决。

可以从两方面理解,(1)退役军人维护的,应当是合法权益。退役军人表达的诉求,应当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不属于退役军人保障法所指的合法权益。

退役军人就其享有的优待权利所表达的有关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满足,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制度作出处理,不得损害退役军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

(2)退役军人应依法通过合法的渠道,采取合法的手段去维护其相关合法权益。如退役军人选择信访方式反映诉求的,也应当遵守《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依法理性进行信访,严守国家法律政策底线。

退役军人的形象同样代表着军人群体的形象,万不可存在以闹获利的想法,打着退役军人维权的旗号参与非法集会、非法游行、散布反动言论或者错误虚假消息的行为,更不过作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

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机构,应当开拓完善退役军人表达诉求,维护合法权益的渠道,切实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合理维权提供帮助。

三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何接受社会监督?

答: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建立完善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为社会监督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根本保障。制度制定时,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起草过程中,要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律要求;起草后,要公开起草文件,接受社会意见,进行民意调查;出台后,要及时做好宣传,同时切实依据相关制度履行职能。

(2)开展服务管理等工作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办理档案接收、数据采集、移交安置、信访接待、退役金核定发放等业务时,要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若社会监督时发现存在不符合规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自觉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服务管理工作的处理结果,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退役军人对优抚待遇的发放标准等有质疑的,相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开展复核复查。

(4)依法开展社会监督工作。开展社会监督的方式,必须是合法合规的。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享有监督权利的同时,应通过法定的渠道、合法手段进行监督,比如拨打举报热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如果采用不合法方式,如非法集会游行、越级上访、围堵政府机关等,妨碍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轻则其权利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重则还会构成违法犯罪,同时会对退役军人群体的荣誉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再者,行使社会监督权必须以事实为基础,要有真凭实据,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否则可能构成污蔑伪造等违法行为并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5)做好社会监督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保障社会监督渠道。既要对广大人民群众做好积极合法行使社会监督的宣传工作用,也要对内部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乐于接受社会监督做好相应的教育引导工作。同时开拓、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社会监督的渠道,推动社会监督的有效进行。

士兵中退需要什么条件(士兵需要什么技能)2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三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四条 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三)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六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七条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二)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四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第三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第四十条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第四十三条 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加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

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四十六条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九条 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五十条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第五十一条 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五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六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六十条 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第六十一条 国家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学校国防教育培训,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退役军人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

(三)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六十四条 国家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通过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等多种形式,弘扬英雄烈士精神。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和管理。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第六十五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条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和工作生活状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二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退役军人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七十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对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违反本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七十五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抚恤优待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十六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退役军人对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第八十二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八十四条 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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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中退需要什么条件(士兵需要什么技能)3

2022年,转改人员迎来了第四个年头,此前大家一直关心的问题和讨论的话题紧紧围绕着工资套改、职级定岗、商调函调、转业费发放以及退休政策出台等。因为都是关乎切身利益的大事,所以在听闻任何风吹草动时都会打起十二分精神,生怕错过了什么。

根据官媒报道,原公安消防部队、原武警森林部队转改后人员的退休政策已经出台,前不久,原公安边防划转移民管理系统和地方公安的人民警察的退休政策也有了政策依据。此篇不过多分析条款内容,就来谈谈看到这项政策后的一些个人想法。

首先,多数情况下不会有太多人宁可少领退休金,也要提前退休。因此,对他们来说,这项政策出台了又好像没出台(因为经济损失较大,文后有阐述)。而选择提前退休的那部分人无非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提前退休后,仍可以从事一份新职业,一边挣工资,一边领退休金,双份收入大大改善家庭的财政水平;其二,从事的工种为特殊行业,对身体造成不可逆伤害,提前退休以求“续命”;其三,家里有矿,提前退休享受人生美好时光。

其次,养老金肯定是多缴多得,长缴长得。提前退休势必会导致养老保险缴纳年限少于正常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肯定会低于正常退休养老金。同时,提前退休养老金每年调整比例低于正常退休调整比例。养老金调整中一项是根据缴纳年限进行调整,提前退休养老金上涨少,正常退休上涨的多。

提前退休永远是把双刃剑,放在警察队伍里也是如此。

在公务员队伍里,人民警察是一个高尚而令人羡慕的职业,同时也是工作强度较大、工作节奏比较快,专业技能要求比较高的职业。所以人民警察在公务员队伍中,工资待遇要高于普通的公务员,除了享受相应的职务职级待遇以外,还有晋升警衔,享受津贴待遇。

由于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平时工作比较忙,很难照顾到自己的家庭,加上平时的超负荷劳动,不少人身体也会提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疾病,所以部分人都会选择提前退休,疗养身体,这种情况无可厚非。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以后,警察作为公务员队伍中的一员,也要缴纳养老保险。由于在缴费基数的计算时,警衔工资要纳入缴费基数,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今后的养老金收入。

但是提前退休以后,虽然公务员的养老金按照现在的计算方式也不算低,但是与在职时相比,收入的差距还是比较大的。比如要减少绩效工资、年终奖金、警衔津贴,此外还要减少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的缴纳年限,特别是住房和职业是包含单位与个人双份里面,这个损失比较大。当然因为身体无法胜任当前的警务工作,经济上也不差钱的话,选择提前退休是个好办法。

如果不办理提前退休,坚持到60岁办理退休,要多了7年的缴费年限,多了7年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在岗工资和警察津贴,算下来也是一笔不菲的费用。也由于缴纳的年限更长,平均缴纳费用更高,个人的账户资金余额也更多,养老金水平肯定比提前办退休强。而且政策越来越好,未来更可观。

当然考虑问题的想法要全方位,并不能总是紧盯经济层面上,每个人对生活方式的理解不同,对于事业追求的动力也不同,都会做出适合于自己的决定。一旦做出这种决定就不再回想过去,不再计较利益多寡,只要得到自己的想要的,不一定所有的好处都要得到,舍得放弃也是一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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