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装修发生事故房主要负什么责任房子出了事故,伤者起诉,法院判决房子没防护措施,房主担责百分之二十是道理吗?

  装修工人施工时发生安全事故的新闻屡见不鲜,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但凡事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如果自己家装修遇到这样的事情应该如何维权?作为业主应该如何从最开始就规避这些风险?今天重庆装饰公司俏业家小编就为大家科普一下。

  一、小忽视大隐患,多数业主对施工风险了解不够

  大多数业主对装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并没有确切的了解,但你知道吗,施工过程中涉及到许多专业工具和施工章法,任何一个忽视或失误,都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例如:

  1、操作不当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包括工人施工时不小心被切割机伤害、施工材料迸溅伤害、高处坠落伤害、重物砸伤、电击伤害等等。

  2、违规操作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漏水赔偿楼下损失、破坏建筑结构赔偿损失、施工引发火灾损失等等。

  轻则磕伤破损,重则可能危及性命!而一旦在自己新家里发生事故,不仅会让我们平静的生活蒙上阴影,还有可能受牵连面临巨额赔偿风险!

  二、那么,如果装修施工过程中出了事故,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

  责任的判定不是一家之言,需要依据法律。按照施工主体不同,主要分三种情况来看。

  第一类:选择有合法资质的装修公司

  施工出事故,业主是否需要担责:不需要
  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和安全施工许可的装修公司,业主与装修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施工期间发生事故,由装修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与业主无关。

  第二类:选择由包工头组建的施工队

  施工出事故,业主是否需要担责:极有可能连带赔偿甚至被迫承担全部赔偿
  选择包工头或“游击队”,一旦发生事故,除了包工头主要担责之外,业主也会面临过失连带赔偿。
  如果包工头赔不起或者跑路了,业主可能面临什么?答案是:可能被迫承担全部赔偿
  绝大多数包工头自己跑私活,并不具备资质,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很差,根本无力承担,一旦发生事故,如果包工头跑路了,业主极有可能因连带责任被迫承担全部赔偿。

  如果和包工头签订了免责合同,有效吗?答案是:无效。

  法律规定,业主作为定作人和受益方有选任过失,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业主的“补充赔偿责任”是法定责任,仅靠双方私下约定是不能免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工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类:选择直接雇佣装修工人
  施工出事故,业主是否需要担责: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你直接雇用装修工人,那么你们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工人发生任何事故,将由业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作为业主,我们应该如何规避风险?

  选什么队伍,担什么责任。作为装修业主,我们需要对施工方的选择应有一个清醒认识。如果你要找包工头或是直接雇用工人来装修,那就要负起更多的安全管理、监督审查的义务。

  如果选择装修公司,也要擦亮眼睛。

  1、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装修公司
  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正规装饰企业,签订正规合同。可以特别了解一下公司是否给工人购买保险,是否具备兜底能力,有实力才更放心。
》》》俏业家装饰具有合法的经营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不仅为所有工人购买了保险,还设立了专项帮扶救济金,为工人和业主都增加一份放心!

  2、选择工地安全保护更规范的装修公司
  选择之前可以先去观摩真实的在建工地,正规的装修公司一般会有一套完善的工地安全的标准要求,比如阳台或栏杆等危险位置会进行围挡;别墅洋房的电梯、楼梯间也会拉上防护网进行保护,此外工地现场还会张贴安全施工的标识。但如果你看到的工地安全设施缺东少西,现场管理凌乱不堪,就要谨慎考虑、多多留心了。
》》》俏业家充分监督工人施工规范和施工安全,会定期进行工地安全检查和工人安全培训,并日常监督工地现场的安全、卫生及防火情况,将不可测的风险降到最低。

(俏业家所有工地张贴安全标识,时刻提示工人安全第一)

(俏业家工地:强电箱保护提示)

(俏业家工地:窗户临时安全围挡)

(俏业家工地:栏杆临时安全围挡)

(俏业家工地:楼梯临时安全围挡)

  所以,装修千万不要为了省小钱而惹上大麻烦。安全无小事,平平安安地装修完,才能开开心心的住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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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主是直接雇佣装修工人进行装修的,那么房主和装修工人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装修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理应由房主。如果房主是选择具有相关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或者工程队,那么,装修工人在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则由装修公司或工程队承担。但是若房主选择不具备相关装修资质的工程队,装修工人在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施工队要承担主要责任,业主承担相应的过失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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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修工人摔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空调维修工摔伤房主是雇主的需要担责。工人因维修空调受到损害,房主是雇主的需要承担伙食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属于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担责,因第三人侵权摔伤的由侵权的第三人担责,工人自己故意摔伤的自行担责。

  • 建筑工人受伤由谁承担责任,要分情况对待。如果建筑工人在执行任务受伤,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果是建筑工人故意受伤,则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法律没有规定家装要找有资质者,找包工头装修,在法律上不构成过错。东家与包工头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与包工头手下的工人形成雇佣关系,所以,东家无须为工人的受伤承担责任。希望我的解答能解咨询者困惑。

  • 装修工人违规施工受伤业主是否承担责任,要看业主和工人之间是怎样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最后责任的承担:如果业主是与装饰公司签订家装协议,那么业主与工人之间只有对其施工提供便利的义务,一旦工人发生意外,由装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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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害人与业主是承揽关系,受害者是承揽人,业主是定做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实施承揽工作受到的人身损害,由承揽人自己负责; 2、石材厂给受害者介绍活路,石材厂与受害者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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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论是在签订过程中、还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合意的,就能变更合同的内容。因此,房屋装修合同当然能改,只是需要获得对方的同意。无论是业主还是施工方,都应当立即与对方取得联系,得到对方的同意才能变更实际履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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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魏兴宁律师表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9年被告彭某将一栋三层的砖混结构房屋建造承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袁某,双方约定按218元/㎡(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双方没有约定建房安全责任。被告袁某将房屋混泥土倒置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秦某,双方约定按使用水泥包数(8元/包)计算报酬,双方亦未约定安全责任。混凝土搅拌机、铲车、板车由被告秦某提供。

2019年11月24日,被告秦某聘请没有混凝土搅拌机操作证但操作过多年混凝土搅拌机的原告杨某操作混凝土搅拌机,双方约定按230元/天计算报酬,原告杨某在操作混凝土搅拌机过程中没有戴安全帽,没有检查混凝土搅拌机,下午3点多钟,因混凝土搅拌机的支杆脱落砸中原告杨某头部,造成原告杨某受伤。

1.被告秦某是否对原告杨某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及怎样承担责任;

2.被告彭某与被告袁某之间是否是承揽合同关系;

3.被告彭某是否对原告杨某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及怎样承担责任

4.被告袁某是否对原告杨某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及怎样承担责任;

5.原告杨某是否应对自己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及怎样承担责任。

1.被告秦某是否原告杨某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及怎样承担责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案中,原告杨某按照被告秦某的要求完成相应工作(帮被告秦某开混凝土搅拌机),被告秦某按230元/天支付原告杨某工资。因此原告杨某与被告秦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秦某承揽原告杨某房屋混泥土倒置业务,作为有经验的房屋混泥土倒置的人士,应当在现场采取措施保障操作混泥土搅拌机工人的安全,对混泥土搅拌机工作安全负责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但被告秦某雇佣没有混凝土搅拌机操作证的原告杨某操作混凝土搅拌机,没有认真履行对原告杨某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秦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给原告杨某发放了安全帽),被告秦某在原告杨某操作在混泥土搅拌机过程中(事故当天8点开工后到下午3点多钟)没有提醒原告杨某佩戴安全帽,没有及时检查混泥土搅拌机工作安全状况,致使原告杨某在操作混泥土搅拌机时,混泥土搅拌机支架脱落砸伤原告杨某,故被告秦某作为雇主应对原告杨某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35%)。

2.被告彭某与被告袁某之间是否是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被告彭某与被告袁某口头约定由具有建房经验的被告袁某给被告彭某建房,被告袁某完成被告彭某交付的工作成果即建房,并约定了报酬(以218元/㎡的价格承包,包工不包料)。被告彭某对被告袁某等人的工作不存在管理、指挥、监督。

因此,被告袁某与被告彭某地位平等。故本案被告袁某与被告彭某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

3.被告彭某是否对原告杨某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及怎样承担责任

根据2004年12月6日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若干意见》(建质[号)第三条(二)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三)项规定:建设方应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和选择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并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设方应优先考虑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施工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被告彭某所建房屋为三层,被告彭某选任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袁某承建房屋,被告彭某作为定作人对选任承揽人存在过失,故被告彭某应对原告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15%责任.

4.被告袁某是否对原告杨某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及怎样承担责任

被告袁某承建被告彭某房屋,被告袁某应对整个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施工负责,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袁某将房屋混泥土倒置分包给同样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秦某,有义务对原告杨某的工作进行安全监督,但被告袁某没有提醒原告杨某佩戴安全帽,没有对原告杨某的工作进行安全监督,被告袁某存在过错,故被告袁某应对原告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原告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20%责任。

5.原告杨某是否应自己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及怎样承担责任

根据《混凝土搅拌机安全使用规定》:①混凝土搅拌机的操作人员(司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禁非司机操作。……。③每日必须进行班前、班中、班后“三检制”。B.班中司机不得擅离岗位。应随时观察发现不正常现象,或异常音响,……。原告杨某没有取得混凝土搅拌机操作证,同时作为操作了多年混凝土搅拌机的人,应有丰富的经验,对于操作混凝土搅拌机的风险应当具有较强的预见能力,但原告杨某自身没有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注意不够,在操作混凝土搅拌机时没有要求佩戴安全帽,没有在班中及时观察混凝土搅拌机工作安全状态,导致其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原告杨某自身存在对自己的安全注意不够的过错,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酌定原告杨某自己承担本次事故造成其经济损失的30%责任。

新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2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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