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咬了主人会后悔吗人主人要负责吗?

狗咬人,主人一般负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但如果主人能够证明被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相应地减轻主人的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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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的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大多数人对于“狗咬人”的恐惧都源自狂犬病的烈性传染。狂犬病又称恐水病,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动物源性传染病。狂犬病在人身的潜伏期从5天至数年不等,通常2至3个月,超过1年的极为罕见,潜伏期的长短与病毒的毒力、侵入部位的神经分布等因素相关。潜伏期内是没有任何诊断的方法的。患病后会感到咬伤部位异常或刺痛,接着出现恐水、畏光、吞咽困难、狂躁等行为,随后发生瘫痪、昏迷,一般在发病的四五天内就迅速死亡。按目前的医学水平,一旦患狂犬病,致死率是100%。

但是狗狗咬了人,谁该承担责任呢?是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面对现在“狗患无穷”的社会现象,目前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此类罪名。但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已经对狗咬人责任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动物伤人案件得考虑各方面的情况,情况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就不同。下面我们就来一一了解。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狗狗侵权分为以下五类:

第一种情况: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动物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这样的则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甚至饲养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居民家喂的狗,如果小孩到他家串门,或者在他门口逗这个狗,有可能把这个狗激怒,这个时候,这个狗有可能对小孩进行袭击,造成小孩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定受害人对这个伤害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是否构成故意,还需要作其他考量。只有在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或者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种情况:动物袭击人是因为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这个时候,饲养者和第三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是第三人逗狗,狗被激怒而误伤了周围的人。作为受害人,可以要求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第三人有过错造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免除责任。但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张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再向第三人进行追偿;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此时受害人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有关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

第四种情况:如果被遗弃的动物,或者因管理不善逃逸的动物,在外面伤着人了,原来的饲养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搞清楚袭击人的这些动物,它们原来的所有人是谁,管理人是谁。而这往往比较困难,受害人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以介入调查。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遗弃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动物的所有权人即使放弃所有权也要担责。遗  弃行为不仅损害动物福利,而且因被遗弃动物自身存在危险性,严重威胁公众安全,因此确认原来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逃逸动物仅为脱离原所有权人的管理,但所有权关系没有发生变化,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仍应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第五种情况:如果饲养人饲养的是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比如藏獒、德国牧羊犬、阿根廷杜高狗等等,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损害,动物的饲养人都要承担责任。这个时候,就不分是不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还是由受害人自己造成的,因为禁止饲养的动物,法律规定有严格的责任,只要你饲养了禁止饲养的动物、高度危险的动物,造成损害,你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判例当中,特殊情况下,犬主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放犬咬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放犬咬人,主观恶意较轻,受害人伤情尚不构成轻伤以上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犬主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以及罚款。故意放犬咬人,不具有“咬死人”的故意的,且致轻伤以上的,犬主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放犬咬人,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的,即明知狗可能咬死他人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犬主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这两种情况下,狗只是犬主的犯罪工具。

如果犬主疏于管理,导致恶犬咬死或咬伤人,是否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呢?或者说,在犬主主观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只需承担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责任而不需入罪?此问题有所争议,但司法中已有相关案例,值得思考。

据报道,2009年11月26日,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六犋牛村的4岁男童小伟被3条凶猛的恶狗撕咬致死。当天和小伟同时被恶狗追咬的还有3名村民,其中一人腿部受伤。狗的主人康某事后被警方刑事拘留。

此案的主审法官认为,狗主人在明知道狗链基本处于无效状态的情况下,有能力预见到所饲养的狗会咬伤他人这个后果,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客观上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狗主人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关于过失犯罪的认定,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二是刑法有规定,即罪刑法定。如果行为人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有观点认为,如果狗平时就很凶,以前咬过人,而对狗仍不妥善管理,那么对于狗咬死人的事件,狗主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属于过失犯罪。如果狗平时较温顺,从没咬过人,则发生惨剧就是个意外。总之,要看饲养的动物是否是高度危险的动物,才能决定是否给狗主人定罪。

城市中,我们随处可见“爱护花花草草”小贴士和被大家自发喂养的流浪猫、流浪狗。但是,美好生活中也难免出现不和谐的现象,最近,流浪狗伤人事件频发......

城市中的流浪狗有一部分因自行走失脱离饲养人,而绝大部分系被饲养人遗弃。“流浪狗伤人”伤者获赔的难点在于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确定。如果能够查明流浪狗的原主人,原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话可以减轻原主人的赔偿责任。如果无法查明原主人,则无法确定赔偿责任人。

由于喂养者的好心,长期为流浪狗提供食物,导致其在小区内逗留,如果出现伤人的情况,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需要有证据证明喂养者是流浪动物的实际管理者。如果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就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所以对流浪动物的侵害行为,喂养者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只是偶然、临时的喂养,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除上述规定外,我国侵权责任法还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规定了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公共场所管理人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其在自身管理范围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需对进入其管理范围内的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被流浪狗咬伤时地点发生在上述具有管理人的公共场所内,在流浪狗原主人无法找到的情况下,伤者可以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公共场所是供不特定人出入、通行、活动的场所,小区也属于公共场所,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应对安全防范工作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如果在小区内遭遇流浪狗咬伤,在流浪狗原主人无法找到或者无法承担全部责任时,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实践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考察以下几点要素:一是结合物业服务企业预防、控制损害的能力,对物业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判断,比如是否有安全设施、定期巡查、设立警示牌等;二是被流浪狗咬伤与物业服务企业疏于管理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受害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除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规定的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节外,还应考察受害人是否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封闭小区等因素。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第三人侵权时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并非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应考虑上述几点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承担补偿责任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作为权利救济法,强调的是事后救济,不能主动介入到某种社会关系中去。而对于城市治理中的“狗患”问题,需要更加关注市民规范养犬,注重事前的防范工作,在加强犬类饲养人的文明养犬规范教育外,相关责任部门应对违规养犬行为严格执法,同时对于遗弃和走失的流浪狗加强管理。

编辑:赵海波 张叶青 王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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