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怎么查?

具体备案要求,请点此查看

个人店铺:【上传营业执照】-【2个工作日审核通过】-【上传行业许可证】-【2个工作日审核通过】-【获得资质】

企业店铺:【上传行业许可证】-【2个工作日审核通过】-【获得资质】

【第一步】:个人店铺添加营业执照(企业店铺无需提交营业执照)

1、点击‘添加证照’然后点选“营业执照”并确认

进入营业执照上传页面,填写信息后,点击“确认”提交,等待审核。

2、进入营业执照上传页面,填写信息后,点击“确认”提交,等待审核。

【第二步】:上传二类医疗器械资质证件(淘宝个人店铺,需要营业执照审核通过后,才可进行此步)

1、按照您的二类医疗器械类型选择正确的证件名称(若名称选择错误将审核不通过)

2、进入二类医疗器械信息上传页面,填写信息后,点击确认提交,等待审核。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若证号存在字母/数字/符号/中文(包括“号”字)请填写完整。例如: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编号:新食药监(械)经备字(2016)第001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川001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鲁食药监械生产许2011001号

(2)【企业名称】若许可证有注明“名称”请按照证件“名称”填写正确;

若许可证“名称”为空,备案页面“企业名称”无需填写;

许可证“名称”需要与营业执照”名称“完全一致。

(3)【法定代表人】许可证“负责人/法人”需要与营业执照 “法人”完全一致。

(4)【有效期截止时间】根据证件上的有效时间填写,若无时间限制,请勾选长期哦~

(5)【证照图片】点击证件名称查看示例图片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示例】【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6)经营范围:请按照许可证“许可范围”如实勾选,若经营范围无法确认,请登录“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网站”确认证件具体经营范围后按照实际经营范围提交。若您同时经营多种类型,备案时需一次性勾选全;若店铺同时经营6801基础外科手术器械和6802显微外科手术器械,备案时需一次性同时勾选。

(7)【仓储详细地址】请填写实际货物存放的地址。如果没有可以填写营业执照的经营地址。

(8)【证照核验方式】请详见链接

(9)【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上传食药监办理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证件,若办证时需要开具平台协议可以联系淘宝客服申请。

第三步:审核进度查询

您可直接进入备案页面点击【审核中的证照】或【历史提交记录】查看审核进度,审核时间2个工作日

若审核不通过,您可点击【审核不通过的证照】查看审核不通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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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福建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按照《公告》执行。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附件1)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我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按照《公告》执行,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特殊食品,以下类同)活动,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既销售预包装食品,又销售非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无需同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对象可以在登记注册时一并办理备

案手续,也可以登记注册后办理备案手续。申请人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2);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对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仅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办理变更或延续的,按首次备案办理,备案时需缴回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并予以注销。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附件4)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附件5),办理备案注销。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或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备案编号(附件6),其中,6位顺序码要与过渡时期备案编号已使用的顺序码衔接,并接续使用,已使用的顺序码不得重复使用。鉴于目前智慧应用一体化项目尚未启用,省市场监管局开发了生成备案编号的小程序,各地可通过市场监管专网登录网址:https://172.23.25.228:8073/generateRecordNo/index.html,生成备案编号。

(一)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又增加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注销备案。备案后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备案后,按新地址重新申请备案。

(二)请各地建好备案档案,智慧应用一体化项目投用后,省局将组织把备案的信息统一导入一体化系统。

(三)2022年1月1日起,原《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过渡时期“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审批改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市监食流〔2021〕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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