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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检公一刑诉[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杨**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4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黄*以公司资金周转、还贷、购买土地等为由,以许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从被害人楼*等11人处骗取某甲大部分款项用于高息放贷给张**(已判刑)等人。期间,被告人黄*明知张**已无力归还借款,导致其资金链断裂后,继续骗取他人资金,并转移公司和个人财产,拒不归还他人款项。

2010年4月,被告人黄*与被害人骆*、郭*、徐**组成贷款联保体,与中国**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获得为期12个月的贷款1200万元,其中被告人黄*获得贷款300万元。2011年4月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黄*为能继续获得贷款,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提供伪造的诸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司”)的房产权证、货物购销合同,以及虚构的百**司的资产损益表、资产负债表,骗取骆*、郭*、徐**共同联合担保,分别继续向杭州分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至2012年4月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黄*不履行还款义务,由联保人骆*、郭*、徐**为黄*履行担保责任,分别归还贷款万元,共计骗取上述3名担保人人民币元。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1年11月,经黄**(另案处理)与宁波**限公司、宁波**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另案处理)商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方**支付8%的开票费,向百**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011年11月28日、29日,方**先后通过宁波**限公司、宁波**限公司账户汇款50.03万元、50.07万元到百**司账户。被告人黄*以及黄**收取8万元好处费后,由黄*分别开具编号为至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宁波**限公司、宁波**限公司,价税合计共计100.1万元,税额共计17.017万元,已由上述公司到国税部门予以抵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黄*应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故对其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特征。被告人黄*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又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2010年4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以公司资金周转、还贷、购买土地等为由,以许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从被害人楼*等11人处骗取某乙大部分款项实际用于出借给张**(已判刑)等人赚取利息差。被告人黄*在明知张**无力归还借款后,继续向他人借款用于归还欠债、支付利息,并转移公司和个人财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供述,供认,浙江**限公司的前身是诸暨百诺化纤有限公司,百**司2005年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2011年6月变更为2000万元,股东是我(51%)和黄镇(49%),租用诸暨天**限公司厂房,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都是我。公司经营到2011年年底基本破产,是因为资金链断裂,银行贷款贷不出,法院有人起诉。百**司在建设银行有225万元贷款,绍**行有1000万元贷款(600万抵押,400万担保),百**司在经营期间是盈利的,主要是资金链断裂才破产的,因为佳艺袜业欠公司285万元未付,起诉结案后钱要不回来,银行贷款贷不了,转贷转不出。百**司的债权有佳艺公司285万元、以及其他公司欠款57万元,债务有230万元。百**司年纳税30万元左右。我个人债权有张**欠我4770万元、邹**1500万元……通过黄**认识邹**,2011年9月,黄**说邹**要借1500万元,我当时没有钱,但因为黄**欠我1500万元,我让黄**先还我1500万元,2011年9月4、5日黄把钱打到我的中行卡里,我把钱借给邹**,邹**的借条上写明1500万元打到黄**账号,我在当天收到黄**的1500万元后再把1500万元打给黄**,我手头就由邹**的一张借条,月息3分……我和黄的经济交往是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黄**说他可以帮我投资,我陆续给他资金300-400万元,当时利息不讲,说以后可以给回报。2011年9月份的时候,黄**说我原来的300-400万元投资算作1500万元投资回报……邹**的借款我已经向绍**院起诉,但还没有结论。我个人有银行贷款500万元,已经归还。

千**公司是2012年3月成立,法定代表人是我父亲黄**、我母亲徐**。2011年我出事情以后,我父亲说百**司倒掉了,为了小孩的生活,再成立一个公司,原来百**司的业务关系可以再接上,这样成立了千**司,从事的业务和原来的百**司差不多,由我妻子黄**在管理经营,在草塔租房。

浙江**限公司是因为大唐的地我花了530万元买入为了能将土地拍下来而成立的公司,由我父母出面,我父亲任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实际无经营,后我将这个公司以220万元的价格卖给洪**,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洪**了。这块地当时以诸暨亚情化纤厂的名义批下来的,第一次配套费也是亚情化纤厂交的,206万元,亚情化纤厂的老板是戚亚情,其丈夫是徐**,听说这块地是徐**的,后来由徐**出面买下。

我没有主动向这些人借过钱,都是他们主动将钱放到我这里,因为我平时做人比较好,我自己的公司经营也正常,信用业好,也不赌博,所以他们愿意将钱借给我,赚取利息。这些钱我想到时候可以买土地、造厂房都能用到,就先借进来,钱先放在我这里,有用的时候用,利息先付给他们……这些钱放在我这里一时也没用处,我又要付利息,我就把钱借给其他人了,主要是张**、邹**。从2010年9月开始,我借给张**3800万元,张**归还本息1000万元,实际损失2000万元左右;2009年的时候虽然资金是通过我的账走,但资金是陈**提供的,部分资金进出是通过我的卡号。我借给张**的月息是3-3.5分,借给邹**的月息是3分,我借进来的利息肯定是低于这个利息的……贷款总额1725万元,其中275万元我自己归还,其余是担保房产或担保人归还。

关于邹**1500万元借款,借给邹**1500万元,当时没有说借款理由,只是说借3个月,月息3分。我按照邹**的指示通过中**行汇到黄**的账户,当时是杨*均担保的。至于为什么要汇到黄**的账户我不知道,是邹**说的。这笔钱利息一分都没付,后来我向绍**院起诉邹**。因为邹是香港户口,案件拖了很长时间,2013年5月被抓之前我想撤诉了,委托书已经交给我哥哥了。我被抓后案件如何处理我不知道。因为我没有精力和财力去打这个官司,当时诉讼费已经交掉,是委托律师李**去交的。因为案件拖得时间比较长,我对律师不是很信任,所以想要撤诉,我准备撤诉后重新起诉或将债权转让给我非吸的受害人。

我起诉之后黄**提出说这笔钱1500万元是他的钱,我是出面借借给邹**的,因为我借给邹**的当天,黄**有1500万元打进来的。因为当时我账上没那么多钱,黄说他先打到我账面上,然后由我再转付给他,但借条要邹**来写,杨*均来担保。

我从2010年开始借钱给黄**,我们之间不讲利息,黄说我借给他的钱算投资,可以给我很高的回报,这中间有时我需要资金周转的时候也要他先归还我一下的,他一共还有200多万没有归还给我。我认为这1500万元是我一是因为黄**还欠我钱,另外是因为黄在我投资的时候答应给我很大的回报,而没有履行过,所以我认为这1500万元是我的本金和他给我的回报。

关于杨*乙862万元借款,百**司在绍兴**支行有600万元贷款,张**的案子发生后,我估计银行贷款归还不了,贷款由天**公司担保,银行以后肯定要起诉,我估计天**公司可以拍卖1000万元以上,我想银行执行后的余款我可以去分来,我当时想用这笔钱先去付一些我的借款,把金额少的人先还掉,这样来找我的人可以少点。但如果没人出面去起诉的话,法院肯定要将执行款按全部债权人分配,这样不符合我减少债主的想法,所以我让杨*乙去起诉我,并给杨的借条上盖上天**公司的担保公章,因为其他我借资金的人是没有天**公司担保的,他们没有权利来分配,只有杨的借条法院才会准许,所以我让杨出面去起诉我。我给杨写了欠条、借条、对账单、以及银行汇款凭据,显示我欠杨862.5万元。起诉书是方卫义写的,写好后我给杨*乙,又给了她7万元诉讼费。

2011年11月22日,我给黄镇120万元现金,黄镇交给杨*乙,再让杨*给黄**,然后黄**汇给黄镇,黄镇再汇给杨*乙,杨*乙再汇给黄**,这样经过多次建行汇款后形成银行凭据。因为当时有很多人已经起诉我了,我的银行卡已经被法院查封,所以我让黄**来,用她的卡周转资金。因为大额汇款必须是本人的,所以是她去办理的。

关于喆林苑房子,我出事后,最后还有100多万元资金,为了我儿子和黄镇的儿子读书,我让我父母出面在喆林苑买了套房子。杨*乙的中行卡平时就是放在我这里的,是为了怕张**付我的利息变成本金,我就借用了杨*乙等人的银行卡。取现是我和她一起去。百**司有两辆尼桑车,实际是黄镇出资买的,为了保险和油费报销,挂名在百**司名下,2012年3、4月份的时候我让黄镇把车子过户到黄**的名下。因为车子如果还在百**司的话,其他人起诉,车子要被处理的。

关于塘谷的土地,当时与洪**约定的转让价是220万元,孟**借款100万元,徐*乙这里有从周**这里转让过来的货款100万元,作为我的借款,加上应付利息20万元,一共220万元。我将土地转让给洪**后,拍卖顺利的话,由洪**将上述220万元转付给徐*乙和周**。徐*乙在塘谷的2亩土地我是以120万元买过来的,每亩60万元,钱我已经付给他了。

证人孟*甲证言,证实:2003年底的时候,徐**说他在大唐能弄到一块地,问我要不要,因为当时我办厂需要场所,就向他买6亩地,每亩25万元,我妹妹孟**以同样的价格买了3亩,当时徐**说有关手续他们会办好的。我汇给徐**150万元土地款,过了几天,徐**向我们收了每亩4000元的押金,孟**的土地款和押金是她自己付的。但我们钱付了以后,土地一直没下文,因为土地是整体出让不能分割,事情就拖下来了。2011年3月份我有笔银行贷款要还,黄*让我把土地转让给他,我和孟**把我们的9亩土地都转让给了黄*,价格是420万元……我们从徐**这里受让土地的时候没有手续的。我们转让给黄*也没有手续的,我写了一份承诺给他。土地以什么名义批出来我不知道。我听说这块土地总的有20多亩,大唐还有人在这块地上面分割。

3、徐*丙证言,证实:2004年,徐*乙通过大唐镇政府找了塘谷村一块25亩的地,徐*乙让我出面去办手续,我让我老婆戚亚情的诸暨市亚情化纤厂与大唐镇办了个配套费合同手续。后来的事情是黄贵与徐*乙之间的关系,我只是出面办了个手续。配套费不是我去交的,土地我没有份的。

4、洪**证言,证实:其系亿**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是我受让来的。因为我在大唐有块工业用厂房正在安装设备过程,同时大唐的商贸城发生火灾后把市场迁到我的厂里,我需要找地方安置我厂房内的设备。听徐**说塘谷有块24亩左右的土地以诸暨亿**司出面的手续,如果我需要的话可以转给我。关于转让的事情是徐**同我来谈的,当时讲好每亩20多万元,按照我再交给国土局35万元,这块土地这算每亩60万元左右,我才同意转让来的。手续是我委托会计骆军民去办理的,亿**司没有实际经营,股份按照一比一转让,我打进50万元,原股东退出注册资金50万元。亿**司名下的资产只有塘谷的土地,而且土地的手续是不全的。徐**提供了大唐镇人民政府的大唐镇配套费合同、配套费收据、规划保证金10万元、落户预约保证金95万元、诸暨市重大内资项目用地落户协议书等资料。公司的原股东我没有接触过,一直到转让来后才认识黄月南,在办理土地招拍过程中,陈述土地来源时才知道黄*……转来亿**司后,我向国土资源局争取用地指标,但因为另外2个在土地上有分割的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政府认为我们自己处理不好关系,招拍有矛盾,一直没有成功挂牌;再后来黄*一案的受害人提出这块土地黄*又资金投入,变得更为复杂,所以一直拖到现在。在转让亿**司的整个过程中,我一共付出50万元注册资金。当时说好土地手续办好后,我付给徐**120万元、孟某乙100万元,这些是黄*欠他们的钱,要我直接付给他们……关于公司转让的事情,起先是徐**和我谈,后来出现了黄*欠钱的事情,黄镇也出面谈,我的印象中一开始我答应付550万元,由涉及到土地的几户人家自己去分配,这中间也包括220万元。

5、证人蒋*、徐**、徐**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徐**通过徐*丙家的亚情化纤公司与大唐镇政府签订25亩土地的配套费合同,后徐**买了11亩、蒋*买了3亩、孟**买了9亩、徐**自己留下2,亩。2011年4月,黄*从孟**处转买了9亩,还想购买徐**手里的2亩,但价格未谈好。之后黄*以百**司的名义与大唐镇政府、国土局办理相关手续。2011年10月,土地准备招拍时,因以哪家公司名义出面大家谈不拢,所以手续一直没有办下去。后黄*考虑到百**司对外有债务,且资金生意也出事情了,这块地如果以百**司出面拍的话,其他债权人要来分的,就另成立了亿**司来操作这款土地办理招拍手续。后黄*把亿**司和这块土地全部转让给洪**,由洪出面操作,当时讲好以220万元价格转让,其中归还徐**120万元、归还孟*乙100万元,但是后来徐和孟都没有拿到钱,洪**没有支付过。

6、李**证言,证实:其系诸暨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2011年11月份,黄*说邹**欠其1500万元,有杨*均担保,并提供了汇款凭据、借条,让我代理向绍**级法院起诉。2013年5月,中院发开庭通知书时无法联系到黄*,后我找到黄镇,黄镇表示黄*不方便出面联系,和邹**已经协商好要求撤诉,并在之后提供了有黄*签名的撤诉报告,让我代为撤诉。我提交撤诉报告,绍**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并将原来查封的邹**名下的财产解除查封。黄镇说通过他的一个亲戚将这笔欠款谈好了,所以撤诉。

7、马**证言,证实:系诸暨市**有限公司负责人。2012年5月,黄镇到我公司租房,我们介绍了周**的房子,后来黄镇、黄*兄弟去看房后,说要买下来,一次性付清房款,和周**谈了之后同意的。2012年5月25日办理了相关手续。房子连同装修一共145万元一次性付清。

8、杨*甲证言,证实:我和黄*在诸暨看守所被关押在同一个监室,在我被取保候审出来之前,黄*要我帮忙带一张纸条给徐**,并在我裤子上写了徐**的联系电话,纸条内容是:“十二都420是我还给她老公的,从没问她买田,为此你们商量应对,或者说小舅没卖给她什么田。还有抄走了地的复印件,故肯定会调查均昌,找姨商量应对,我不知道,可以说是帮百诺加工。害苦你们。”并许诺事成之后会给我10万元好处。我本来想把纸条交给监管员的,后来没有时间,民警把我放出来,我就把纸条交给民警了。

9、黄镇证言,证实:我和黄*商量过的,如何应对公安机关调查,调查时几个人的讲法一定要一致,一定要讲杨*乙确实有钱借给黄*,和通过黄**的账户借给黄*,杨*乙起诉黄*的金额是真的。而且要讲明我本人也有钱借给黄*的,通过建行杨*乙汇给黄**的470万元是真实债务。这个事情我也告诉过杨*乙的,黄**那里是黄*去说的。目的是收集银行汇款凭据,以后由杨*乙去起诉黄*,将天香斋房产拍卖的余额去分配来……当时我们商量好说这120万元是我的钱,和黄*没关系,实际是当天黄*和杨*乙送来的,我再把钱拿给杨*乙,让她汇到黄**的账户里。这笔钱最后是黄*黄**把钱转到黄月南的账户,部分用于百**司经营,用于亿**司和千**司的注册资金周转,最后用到了喆林苑的购房中。原来挂名在百**司的2辆尼桑车,黄*打电话给我,说他和黄**在经济上有往来,要我把车子过户到黄**的户下,我就去办了过户手续。

10、杨*乙证言,证实:11年11月22日的120万元现金是黄镇拿来给我的,让我先将120万元现金存到黄**的银行卡上,之后黄**从银行卡里汇给我,我再将钱汇给她。是黄*将银行卡号码发短信到我手机里的。我和黄**没有直接联系,我是联系黄*的。**公司2011年7月份以后,不进原料了,只是将库存原料生产成成品销售掉。千**司在2012年3月成立,一开始没有生产,纳税零申报是我申报的,2012年6月开始生产,之后他们找了个会计,我就没有再继续做了。

11、黄月南证言,证实:黄*做资金生意出事情,百**司倒掉了,黄**来跟我说要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将百**司原来的业务做下去,要我和徐**出面去办新的公司手续。我、徐**和黄**一起去办手续,我和徐**指示签了名字。公司成立后我没有去管理,具体都是黄**操作的。**公司成立比**公司还要早,当时百**司还在,黄*来跟我说要成立一个新的公司,把大唐的一块土地挂到这个公司,后来黄*让我和徐*请去办了相关手续,我们签了名字。这个公司的注册资金我给了黄*50万元现金。当时黄*、黄镇跟我说小孩读书要用到房子,要我们二老出面去买套房子,他们看好了喆林苑的房子,因为钱不够,我凑了20万元给他们,把房子买下来。

12、黄*婉证言,证实:2011年底或2012年初,黄*或黄*打电话给我,说要用下我的身份证,要将他们的2辆车子过户到我名下。之后是黄*来接我的,我们到三都的一个二手车市场里办了手续,我没有参与,是黄*拿了我的身份证去用的,之后黄*还把我的身份证原件借走,过了两天才还我的。过户之后车子还是黄*和黄*在用。其中浙D黑色车子原来是黄*在开,黄*被抓后我儿子徐*把车子开回来了,另一辆不清楚。黄*他们把车子过户给我一段时间后,有一天黄*、黄*把我从家里接出,送我到农业银行,给我8万元钱,让我存到百**司账户。说这样以后公安机关来查车子为什么过户给我,我就说有钱借给百**司,因为他们还不了钱所以把车子过户给我。

13、王**证言,证实:我是做机动车过户交易的相关中介服务的。2011年11月,黄*要我们中介将他的一辆奔驰S600轿车转卖出去,我向黄*付了208万元的价格,将浙D的奔驰车买入后卖给了翁祝根,我先行代付了按揭余额,翁将车款208万元汇给我后,我将代付的按揭款扣下,余款77万元给了黄*。

14、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诸暨市**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黄贵;诸暨**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黄**;诸暨市亿诺**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日成立,同年12月6日法定代表人由黄**变更为洪忠芳。

15、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房屋买卖协议,证实:2012年5月15日,黄月南、徐**从周**处以145万元的价格购买诸暨市上庄路69号喆林苑的房产。黄*、黄**所有的一套浣纱北路118号天*锦江苑16幢1单元的房产因裁定书于2012年11月23日产权出售给袁**、俞**共同所有。

16、银行凭证、对账单、民事诉讼状、民事裁定书、借据、借款协议,证实:黄*起诉邹**,后撤诉的情况。

17大唐镇收取配套费合同、协议、诸暨市重大内资项目用地落户协议书,证实:黄*名下涉及的土地的情况

18、纸条,证实:黄*让证人杨**带出看守所的纸条原件。

19、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档案查询单,证实:土地证号1-62土地使用者为天香斋公司。

20、百**司2010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证实:2010年净利润96435.13元,负债和所有权合计元。

21、百**司贷款资料,证实:百**司在绍**业银行贷款600万元。

22、诸**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黄*资金出现问题,知道其所有的百诺公司无法归还绍兴**支行的抵押贷款,其所有的天**公司将会被依法拍卖,为能占用剩余的执行款项,黄*与其弟弟黄镇商量,让杨*乙虚构债务提起诉讼,以便将来能参与到黄*的财产执行过程中获取执行款项。后黄*将120万元资金交给黄镇,黄镇将该120万元交给杨*乙,指使杨*乙将这120万元汇入黄*妻子黄**的账户。后该120万元在杨*乙、黄镇、黄**的账户上来回流转,形成杨*乙借款给黄*47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

2012年7月,杨*乙在黄*的指使下按照黄*准备好的民事起诉状向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天**公司、百**司归还本息862.5万元,并提供了黄*虚构的包括上述470万元银行凭证在内的证据。根据黄*指使,双方调解结案,法院调解书确认黄*归还本金7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天**公司、百**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10月,杨*乙向诸**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上述债务。2012年11月,杨*乙被告知可能无法参与到黄*的天成锦江苑房产执行过程,其再征得黄镇同意后放弃参与分配。2013年3月,诸**院将天香**地产拍卖得款1100万元,将其中的685.4万元执行款支付给绍兴**支行。2013年4月、5月,杨*乙两次去法院要求参与分配剩余执行款,后因事情败露,该执行款被冻结未成功。黄镇、杨*乙因犯妨害作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

23、张**的供述,证实:2009年底通过张**下面的小*介绍,向黄*借4000万元,月息5.7分,本息已经归还。后来我知道陈**和黄*是情人关系,但关系不好了,我就直接向陈**借,2010年10月份,我和陈**发生了不愉快,陈**就把黄*介绍给我,让我去黄*那里借钱。2010年底开始,黄*借钱给我,到2011年5月,一共借款2000多万元。又一次黄*的哥哥黄镇来找我,说黄*的钱是向别人借的,要我出借条,我就写了2000万元的借条给他,担保人是张**。黄*之后又要求我出具1400万元的借条,我就写给他了。之后我陆续还给他900万元左右。2011年8月20日,他要我还1000万元,我还不出,他天天逼我还钱,叫人跟着我。到2011年9月15日,我在杭州,黄*又跟到杭州,逼我写了一张对账单,意思是到2011年9月,我欠黄*4530万元,并连夜赶到诸暨叫寿国均担保,寿国均担保了1400万元。我向黄*借款月息基本是6分,资金全部通过银行卡进出。已经支付给黄*1000万元。

24、本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11月至2011年6月,黄*借给张**6466.5万元,张**归还5198万元,实际骗得1468.5万元。

25、诸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函,证明,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黄*检举安徽**开发区副主任谭*有重大经济犯罪,数额巨大。

26、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7月22日,安徽**开发区副主任谭*有涉嫌受贿,数额巨大。被刑事拘留。举报属实。证明被告人黄*有立功表现。

集资诈骗具体分述部分:

1、2010年4月到20114月,被告人黄*从被害人张**、张*乙处骗取借款640万元,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70万元,实际骗得570万元。

(1)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张**是招商银行我的客户经理,2010年3月张**说她有个叫杨**的客户做混凝土生意需要资金,我凑了200万,张**凑了150万元,一共350万元借给杨,杨出了一份350万元的借条给我,张又叫我出了一份150万元的借条给她。张的钱是打到我的账户后我再打个杨,利息3.5分。自这笔借款之后,张**说她是银行工作人员不好出面,利息分开两人算不方便,意思是她把资金全部给借给我,我给她固定利息。我和她约定好每月现金给她3分利息。从2010年4月到2011年10月张通过银行转账给我一共570万元。张**提供的借款协议是640万元,但在她起诉之前我有50万元归还的,是张**发给我,让我打到另一个人的卡上,起诉调解的时候变成590万元,后来又协商变成570万元。她那边的利息一直付到2011年9月份。

(2)被害人张**陈述,证实:经朋友介绍认识黄*,2010年4月份黄*开始向我借钱,一开始都按时归还。后来借钱约定利息3分,与我老婆张**联系。以前的借条都是些给我,2011年9月份,黄*说他的钱借给张**3000万、借给邹**1500万,钱还不回来了,要给我们重新写借条,于是在9月份重新借条的时候债权人写成张**,两份借款协议合计640万元……黄*从2011年9月左右就不付本息了……我向黄*追讨过,他在大唐有20亩土地,是亿**司的,我们提出把土地转让后所得资金用来归还我们的借款,但黄*始终不肯讲出让价,实际是不肯转让,听说他将这块土地变更为他父亲黄**的,他应该是不想归还我们的钱……我们已经起诉,经过法院调解,应当归还的本金变成570万元。

(3)张*乙证言,证实:2010年4月至2011年9月,我和老*张*甲陆续借给黄*640万元,本息未还。黄*和张*甲都是应店街人,平时在一起玩,黄*在大唐有家百诺化纤厂,经营不错,另外有20亩土地,经济实力比较雄厚。2010年4月16日,黄*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张*甲借款,约定3分月息,张*甲通过招商银行打款100万元给黄*;4月26日,黄*因为工厂需要资金借款,张*甲通过招商银行打款20万元,月息3分;2010年8月20日黄*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向我们借款,张*甲通过农村信用社打款30万元;2011年1月10日,黄*因为工厂资金周转问题向我们借款,因为张*甲的同学赵**正好要还钱给我们,我们就让她直接把70万元通过招商银行打到黄*的卡上;2011年1月12日,黄*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向我们借款,我让堂妹张*通过农村信用社打给黄*50.84万元;2011年3、4月份,黄*说资金周转困难,准备买20亩土地,等土地涨价就有钱还我们了,但是他买土地钱不够,要我们帮他筹钱,3月4日,我通过农村信用社打款给黄*35万;4月7日,张*甲通过农村信用社打款给他35万;4月19日张*甲通过农村信用社打款给他110万。以上借款月息3分。黄*没有归还本金,支付70万元左右的利息……另外有230万元是现金借给黄*的,黄*当时也出具了借条,在2011年9月10日、19日,黄*重新写了借条,把原来的借条收回了……我们起诉,法院出具了调解书,但黄*迟迟不还借款,并且已经把厂里的设备搬走,房子、厂房都被查封。到法院调解归还借款的日期,黄*没有还钱,后来打电话给我说真的还不出了。

借款协议,证实:、9.19黄贵向张**借款640万元。

2、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黄*从被害人楼某处骗取借款296.7万元,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66.38万元,实际骗得230.32万元。

(1)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供认:楼*是在吃饭的时候认识的,2010年11月份的时候他主动说要把资金放在我这里,说好月息3分,一共本金3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每月都清,我每月付给他利息9万元,直到2011年10、11月份。本金没有付清。

(2)被害人楼*陈述,证实:2010年上半年经骆*介绍认识黄*,2010年10月底11月初黄*以厂里资金不够为由,向我借100万,月息3分;2011年1月11日,黄*以厂里急用钱为由,向我借120万,月息3分;2011年6月5日,黄*以厂里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我借80万元,月息3分,当时黄*支付的利息还差3.3万元,就叫我少汇3.3万元,我就汇给他76.7万元。到2011年12月份,我发现黄*利息付不出了,就去讨本金,黄*说还不出,叫我们去法院起诉。2012年1月,我向诸**法院起诉。至今本金未还。2012年2月份之后,黄*电话也打不通了,厂里东西也被人搬空了。本金296.7万元,本金未还,利息总共支付66.38万元(第一次100万元利息按月支付,每月支付3万元,到第二次借120万元时共计借款时间2个月6天,利息是6.6万;第二次借款后利息是按月支付,本金一共220万,从2011年1月11日到第三次借款2011年6月25日,借款时间5个月14天,利息36.08万元;第三次借款后本金变成300万,从2011年6月25日到最后付息日2011年9月25日,借款时间为3个月,收到利息27万)。

借款协议,证实:2011年6月25日黄贵向楼某借300万元。

3、2010年10月到12月,被告人黄*从被害人赵*甲处骗取借款295万元,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24.5万元,实际骗得270.5万元。

(1)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供认:赵**的老公金**是应店街驻紫琅办事处主任,与我父母熟悉,赵**和我母亲徐**熟悉了,就叫我母亲来跟我说要把闲散资金放在我这里赚利息,我们约定月息2分,赵**一共借给我295万元,第一次借款时间是2010年11月。现在还欠本金295万。赵**第一次起诉我的时候要求我归还270万元本息,但实际利息是付清的,因为我还欠她25万元,我们协商好她不再起诉25万元,并把25万元借条还我,270万元的利息我再付一次,二者相当的,但第一次调解后,赵**又去法院起诉了25万元。

(2)被害人赵**陈述,证实:因为同住一个小区,所以认识黄*。2010年11月,黄*的父母说他和别人在做美元资金生意,让我有钱的话借给黄*做资金生意,很安全。黄*也跟我们说钱借给他很安全,月息2分。2010年12月25日,黄*向我借100万;2011年1月22日,向我借25万;2011年8月,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170万。本金一共295万,先前借的125万利息付到2011年9月,后面的170万利息未付,本金均未归还。(2*10+0.5*9u003d24.5)黄*让我去法院起诉,说天成景江苑的房子被查封了,后来我发现黄*让所有的债权人都去起诉,去分他景江苑房子的拍卖款,事实上他将自己的其他资产逐步转移了。后面的170万元是黄*明知道张**出事了再向我借的,本金和利息都不讲起了,人也找不到,并在转移财产。2012年6月8日,黄*以他父母的名义在喆林苑购买价值300万元的一套房子;2011年11月24日以他父母的名义成立亿**公司,想把大唐的土地转移出去;把他的奔驰600、尼桑车都转让给他人;让他公司的会计杨**也去起诉850万元,但杨不可能有这些钱,是黄*他们虚构的,想来分查封的财产;黄*在天成二期有一套房子交了50万元押金,出事后,他将50万元转付他人欠款。

4、2011年5月至7月,被告人黄*从被害人陈*甲处骗取借款370万元,以还本付息的方式归还100万元,实际骗得270万元。

(1)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供认:陈*甲是通过陈*乙介绍认识的,是陈*乙的妹妹。2011年5月,陈*甲提出手头有闲散资金想放到我这里赚利息,双方约定月息3分,她先后借给我本金370万元,现在还欠她本金270万元。2011年10月的时候通过银行归还她100万元本金。我给陈*甲的借款协议时320万元,另外50万元是她在山东的时候汇过来的。

(2)被害人陈*甲陈述,证实:黄*是其妹妹陈*乙的客户,2011年5月24日,黄*说别人向他借钱月息6分,问我有没有钱可以借给他,可以保证资金安全,并答应支付给我4.5分月息,当天我借给黄*150万元;2011年6月左右,黄*又说别人向他借钱,问我有没有钱可以借给他,我又借给他170万元;7月下旬黄*又向我借50万元。以上借款,黄*归还本金50万元,支付4个月利息共计40万元。已经起诉黄*,法院调解要求黄*于2012年1月30日前付清借款,但黄*到现在也没有还,他把厂里的设备转移了,电话号码也换了。

5、2011年4月至11月,被告人黄*从被害人孟*甲处骗取借款200万元,以还本付息的方式归还33.17万元,实际骗得166.83万元。

(1)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孟*甲是我母亲的表妹,2011年5月她说要把钱放到我这里赚利息,我们约定是年息20分,之后多次借钱给我,到2011年11月我总的给她写了一个欠本金200万元的借条。2011年12月归还她20万元,还欠她180万元。第一次借款时我哥哥黄镇担保,最后一张借条是百**司担保。

(2)被害人孟*甲陈述,证实:黄*是我的表外甥。2011年4月底,黄*说他在做资金生意,让我钱可以放到他那里去,在5月4日的时候,我借给他100万,年息20%;2011年6月9日,我借给黄*50万元;2011年7月1日,我借给黄*20万;2011年11月5日,我借给黄*30万。2011年底我听说黄*的钱被人骗了,我向他去要钱,他还我20万。2012年6月,黄*的手机变成空号,再也无法联系。利息按季支付,总共13.17万元(2011年8月3日打入我银行卡5万,2011年11月3日打入我银行卡81700元),在2011年11月之后未支付利息。

6、2011年7月至9月,被告人黄*从被害人徐**处骗得借款200万元,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25.5万元,实际骗得17.5万元。

(1)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徐**是我的嫡堂娘舅,2011年5、6月份他说有200万元想放到我这里,我们约定月息3分,利息每月支付6万元,一直付到2011年11月份。本金未还。

(2)被害人徐**陈述,证实:系黄*的堂娘舅。黄*在做资金生意的时候有900万元资金通过我的卡转给别人。2011年7月,先后借给黄*共计200万元,月息3分,利息按月支付到2011年11月,本金未还。此后两年没有联系到黄*。

证实:黄贵收徐某丙150万;

黄贵付徐**4.5万;

7、2011年4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黄*从被害人陈*乙处骗取借款920万元,以还本付息的方式归还150万元,实际骗得770万元。

(1)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供认:陈**和我是情人关系。2011年4、5月份她提出把资金放到我这里,我们约定月息3分,当时她借给我170万元。2011年9月,我跟她说我有块土地要招标,需要借款,她又借给我600万元,月息3分。2011年11月份,她向我催要借款,我没有钱,她要我把天成景苑的房子过户给她,算我还给她的,因为房子有抵押贷款150万元,我要她先把房款去还掉,结果150万元抵押贷款还掉,第二天杨**起诉我将我的房子冻结,这样陈**的钱也要不回来了,最后算是我又向她借款150万元,利息没有约定。170万和600万是我哥哥黄镇担保的,在2011年12月的时候我和陈**对账,加上应付利息30万元,扣掉归还的本金100万元,我还欠她850万元。我支付给陈**的利息有50万元左右。

(2)陈某乙证言,证实:黄*是我的袜厂的客户。2011年4月25日,黄*说别人向他借钱6分月息,问我现在有没有钱借给他,给我3分月息,很安全,我就借了100万元给他。6月1日,黄*以同样的理由向我借70万。到2011年9月份,他支付给我利息24万元。2011年9月9日,黄*说步**公司向他借款周转,他向我借款600万元,月息3分,我当天就把钱汇给他。2011年9月30日,黄*以个人转贷需要资金为由向我借22万,因为当时他欠我6万元利息,就把这6万元作为本金写进借条。2011年10月8日,黄*还我100万元本金。2011年11月29日,黄*说他天成锦苑的一套房子向银行抵押贷款,贷款还不出,房子要被法院查封了,他提出先以300万元房子过户给我,这样法院就封不了,以后有钱了再以300万元从我这个过户回去。我想这套房子价值在300万元左右,就同意了,先汇了150万元给他,让他去归还贷款,把房产证拿回来过户给我。当天傍晚才知道他的这套房子已经被法院封掉了,我向他要150万元,他不肯归还,只好算做本金一起写到借条里。到现在有850万元本金未还,只支付了24万元利息……2011年11月份,黄*以房子解除抵押后过户向我骗了150万元之后我觉得自己被骗了,一直向他追要借款,但他总是推脱,连收到150万元的手续都不肯出,电话很难打通,后来根本联系不上了……黄*向我借170万元和600万元的借款是其哥哥黄镇担保的,后来黄*说借条重新写过,为了能将150万元写到借条上我就答应了,黄*让我凭新的欠据去法院起诉他,他的财产可以分得一部分,实际上他是脱掉黄镇的担保责任,而且他跟所有借钱给他的人都是这么说的,实际是在转移自己的资产。

(3)书证银行凭证,证实:陈某乙转账给黄贵150万,陈某乙转账给黄给600万。

(4)书证对账单、欠据,证实:黄*向陈**借款850万元。

(5)书证借款协议,证实:黄*向陈**借款170万元和600万元,由黄镇担保。

(6)书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实:黄*同意在之前归还陈**850万元。

8、2011年4月,被告人黄*从被害人孟*乙处骗取借款100万元,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9万元,实际骗得91万元。

(1)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孟*乙是我舅舅的邻居。2011年正月,我因为要买地,向他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1.5分,我已经支付了5-6个月利息,付到2011年10月份,本金未还。

(2)被害人孟*乙陈述,证实:黄*的母亲和我是一个村的,所以平时认识,但没有其他关系。2011年4月,徐**来说叫我有闲钱可以交给他外甥黄*,在4月22日,我和徐**一起到天成景江苑黄*家中,我借给黄*100万元,月息1.5分,我要用钱提前一个星期告诉他,他马上会还。之后黄*按月付了6个月利息给我,每月1.5万元。到2011年10月之后就联系不上他了,他哥哥黄镇能够碰到,总是让我等等,说钱总归会还我的……大唐塘谷村黄*的土地转让给别人,别人付我100万元,没有这回事情。

(3)书证借条,证实:黄贵向孟**借款100万元,月息1.5分,担保人孟**。

9、2011年9月,被告人黄*从被害人金某处骗取借款150万元,以还本付息的方式归还7万元,实际骗得143万元。

(1)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供认:金*是平时认识的,他听说别人有资金放到我这里后,提出把他的资金放到我这里,我们约定月息2分,借期1年,他借给我本金150万元,我支付给他2个月利息,2012年他生病住院的时候我又支付给他1万元利息,本金未还。

(2)被害人金*陈述,证实:通过徐**认识黄*。2011年9月中旬,黄*打电话给我说他在三都或安*有块地要办手续,还缺钱,向我借钱周转,问我能借多少钱给他,当时我身边刚好有150万元资金,就借给了黄*,由百**司担保,黄*后来支付了2个月利息一共6万元。借款协议上写的是3分,但实际借的时候没有说好月息和归还时间的,到下个月的时候黄*打电话给我说钱一下子付不出,算借款好了,并汇给我3万元。到11月22日左右我打电话给黄*他不接,后来他打电话给我说钱放到张**那里,张**出事了,他也倒灶了,钱一时还不了,再后来就联系不上他了。2012年4月,我在杭州住院,在我老婆的再三要求下,黄*的老婆汇了1万元,但黄*再也没有出现……后来了解到黄*在向我们借款时,张**已经出事了,他从我们这里借的钱不是去买地的,是来骗我们的钱的。

银行凭证,证实:金*打入黄*账户150万元。

10、2010年初至2011年7月,被告人黄*从被害人赵*乙处骗得借款40万元。

(1)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供认:赵**的厂在我的百**司旁边,我们双方公司是互保企业。2011年初,赵*他有闲钱想放到我这里赚利息,我们说好月息3分,2011年7、8月份我还给他一部分资金,并写了借条,我还欠他本金40万元,他的利息我是通过银行打过去的。

(2)被害人赵**陈述,证实:因为我的厂和黄*的厂比较近,所以在2010年认识,黄*以归还借款、公司资金周转、公司拍卖土地多次向我借款,最后还欠40万元本金没有归还。期间多次借款给他,最多的时候是100多万元,月息2.5-3分。到2011年10月以后就很难联系上黄*了,联系上了也说资金没有了,付不出,到2012年我已经联系不到他了,他的电话也换了。2012年9月我向法院起诉他,后来诸暨法院做了调解……我和黄*最后一次队长写40万元欠条时,黄*给我看过2本土地使用证,是大唐塘谷村的一块土地,公司名称是亿**司,他说要把土地挂牌,说土地是他的,这样我才同意让他欠40万元。到案发后我才知道他把从我们这里借去的钱借给张**等人做资金生意。

(3)书证民事调解书,证实:赵*乙与黄**法院调解,由黄贵归还赵*乙40万元,并支付利息。

11、2011年3月,被告人黄*从被害人陈*丙处骗取借款30万元,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6.3万元,实际骗得23.7万元。

(1)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供认,证实:我向农行营业部保险柜的女的借了30万,月息3分,资金通过她老公进出,本金还欠着。

(2)被害人陈**陈述,证实:2010年10月1日前后,黄*到农行办理银行保险柜业务,因为我是业务员,所以认识了。黄*问我有没有闲散资金可以放他那里去投资,利息高且很安全。我想他经常要到银行办业务,他的情况我能掌握,且他向我出示了他购买的纸黄金以及购地合同,还去他的百**司看过,我觉得他有实力的,就在2011年3月24日借给他30万元,月息3分,利息支付到2011年10月24日,每月9000元,一共6.3万元。之后利息没有支付,本金未还。

(3)书证借款协议、银行记录,证实:借款30万元,至共支付利息6.3万元。

2010年4月,被告人黄*与被害人骆*、郭*、徐**组成贷款联保体,与中国**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获得为期12个月的贷款1200万元,其中被告人黄*获得贷款300万元。2011年4月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黄*为能继续获得贷款,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提供伪造的诸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司”)的房产权证、货物购销合同,以及虚构的百**司的资产损益表、资产负债表,骗取骆*、郭*、徐**共同联合担保,分别继续向杭州分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至2012年4月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黄*不履行还款义务,由联保人骆*、郭*、徐**为黄*履行担保责任,分别归还贷款万元,共计骗取上述3名担保人人民币元。

1、被告人黄*的供述,供认:2010年初,民生**分行到诸暨营销贷款,业务员潘*将黄*、骆*、徐**、郭*合成贷款联保体。2010年4月,四人分别从民**行获得贷款300万元,总共1200万元,承担联保责任,贷期12个月,2011年4月到期后,各自归还300万元。之后银行续贷,从2011年4月14日到2012年4月13日,每人300万。我的利息都按时支付,一直付到2012年4月,因为我无法归还本金,所以没有参与第三次续贷。我归还不了的300万元估计是按照贷款合同由骆*、郭*、徐**承担的。我提供的贷前资料中,诸暨**有限公司的房产证是伪造的,是我用复印的方式将天香**限公司的房产权证复印成百**司的;百**司和嵊峰**公司的购销合同、百**司和浙江**限公司的购销合同内容是不实的;提供给银行的2010年12月百**司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数据不是真实的,提供假的材料是当时四户人家一起商量的,目的是为了贷款能顺利贷下来。根据贷款合同,因为是个人贷款,归还贷款的顺序是个人归还,还不了再由担保单位归还,再归还不了,由联保体成员归还。

2、证人潘*证言,证实:其系民生**分行的信贷员,黄*在我行的贷款业务是我做的。他在我行的贷款是小微商贷通联保贷款,联保体成员是黄*、郭*、骆*、徐**,贷款开始时间是2010年4月到2011年4月,整体联保贷款1200万元,各300万元。到期后继续贷款,时间从2011年4月14日到2012年4月14日。黄*根据我行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贷款资料。在贷款前我告诉黄*必须提供真实的贷前资料,在书面合同上均有说明借款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料。对于借款人向我行提供的贷前资料如果是重要的资产信息资料不真实的话,我行是不可能贷款给他的,黄*如果向我行提供了重大不实资料的话,当然不可能贷款给他。在银企合作时,在资料基本真实的了解基础上,我们判断借款人的综合实力、还贷能力、偿债意愿……黄*向我行个人贷款300万元,为明确他的综合实力,一般都希望企业提供其本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不动产权证,他提供了诸**公司名下的房屋产权证,也了解到权证已经抵押在绍**行。

3、宣善道证言,证实:系峰峰**公司仓库管理员。公司从外单位购入原材料,财务有账的,原材料入库、出库也有登记的。**公司最后一笔原材料氨纱包覆纱是2010年2月份入库的,金额是11236.9元,之后没有进货过,应付货款到2011年5月4日全部结清。公安机关出示的峰**司和百**司签订的氨纶包覆纱购销合同是假的,因为2010年2月之后我公司没有再向百**司进货,而且公章也不同,我公司的公章编码是8,公司只有这一枚印章,没有变更过。

4、徐**证言,证实:2010年3月,杭**银行的潘*和我联系,说可以最高额贷款300万元,联保单位他会弄好,我说可以的。并按照潘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贷款资料,经审核后认为可以贷款给我,但没有和我讲联保单位是什么人什么单位。2010年4月上旬,潘*带了郭*、黄*、骆*到我厂里,说由我们四人组成一个联保体,向民生**分行贷款1200万元(各300万元),互相承担担保责任。潘说他通过审查联保人提供的资料,我们四人公司经营状况、个人资产差不多,公司资产也相近,所以把我们联保在一组。我想反正是通过银行审查的,也就相信了,当天就在我厂里我们几个人签订了联保合同(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后来又分别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到2010年4月14日,贷款放下来。我们都按时还本付息。2011年4月,因为贷款期限是12个月,我们几个人又继续贷款,还是原来的手续,但黄*到后来没有按约定归还本金,最后在2012年3月,银行要求我们另外3个联保人承担联保责任,分别替黄*还了90多万(另贷款时有35万元保证金扣在银行)。后来有一次黄*到我厂里,说他在银行有关系可以贷款,我说我没有资产了,黄*说没有关系,他其他银行贷款都是用假的房产证弄一下的,2012年黄*贷款利息付不出,我到杭**银行查了他提供的贷前资料,发现他提供的百**司的房屋产权证很可疑,后通过其他关系发现他提供的百**司的房产权证是复印了天**公司的房产权证。如果当初签订联保合同时知道黄*提供的资料是假的,我不可能同意和他联保贷款的。我在查证房产权证是假的后向潘*和她的上级领导反映过……我们在2011年7、8月份发现黄*在做资金生意,据说张**那里有3000多万元没有收回,到2012年初以后我们基本联系不上他了,过了年之后就没有办法联系他了。

(1)民生**分行代偿证明

(2)峰峰**公司印鉴

(3)代偿证明,证实:民生**分行证实由郭*、骆*各代偿元。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1年11月,经黄**(另案处理)与宁波**限公司、宁波**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另案处理)商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方**支付8%的开票费,向百**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011年11月28日、29日,方**先后通过宁波**限公司、宁波**限公司账户汇款50.03万元、50.07万元到百**司账户。被告人黄*以及黄**收取8万元好处费后,由黄*分别开具编号为至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宁波**限公司、宁波**限公司,价税合计共计100.1万元,税额共计17.017万元,已由上述公司到国税部门予以抵扣。

1、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供认:百**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我开具的。宁**公司业务由好几年了,是他们公司的业务员到我们公司来接的业务,一直延续下来。金**司的负责人我不清楚,没见过面,平时谈业务都是通过传真或电话,我们按照他们的要求做好,他们公司派车过来把货提走,然后将货款汇给我们公司,我们将发票开具给他们。千**司和金**司的业务是黄**在负责办理的。百**司开给金**司的发票收货单位我现在讲不出,他们平时开票有2家单位,我们是按照他们的要求开发票的。2009年的时候我跟他们公司的一个业务员去过余姚,到他们公司去转了一下,没有碰到他们的负责人。百**司和金**司除了正常业务往来外,在2011年的时候因为需要去银行贷款50万元,我叫黄**出面向金**司借了100万元,打到百**司账户,这笔钱去银行存了一下,存好又汇给了金**司。现金借款没有的。

2、证人杨*乙证言,证实:百**司的增值税发票都是黄*开具的。宁**公司实际是两家公司,一家是宁波**限公司、一家是宁波**限公司,但我不知道两家公司具体的情况。通过做账我知道这两家公司和百**司有业务往来,业务量也是大的。

3、黄**证言,证实:宁**公司姓方的老板娘打电话给我,说**公司发票不够,让我们公司想想办法给金**司多开一点,电话中说好是100万元的发票,我公司收8个点的开票费。谈好后金**司在2011年11月28日、29日先后汇来100.1万,是从金**司的账上汇到百**司的账上。发票是我让会计杨*乙开的。增值税发票开好的第二天,我通过快递公司寄给金**司。2011年11月29日我将92.1万元汇到老板娘制定的姓熊的个人账户,剩下8万元作为开票费我收下了。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发票的来源是有些个体户向我公司购货,有些不需要发票,这些发票是多下来的。

4、方金莹证言,证实:系宁波**限公司、宁波**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11月,百**司的黄**打电话给我说她那边有进项很多,有多余的增值税发票,问我是否需要,我明白她的意思是在无实际货物交往的情况下,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当时在诸暨的个体加工户的加工费有200万左右没有增值税发票,我想多余的增值税发票正好可以用于填补这个空缺,就同意了黄**的想法。我和黄**在电话里面谈妥,100.1万元的增值税发票,92.1万元还给我,剩下8万元是开票费。在电话中我跟黄**谈好这个月多开的100.1万的增值税发票以后可以将100.1万的货补上。2011年11月28日、29日,我叫公司财务汇款50.03万元和50.07万元到百**司。汇款之后黄**把发票邮寄给我。11月29日黄**按照我的指示把92.1万元汇到我朋友熊**的账户,一共10份发票,其中5份价税合计50.03万元,开给金**公司;5份价税合计50.07万元,开给金**公司。这10份发票我已经通过企业作账到宁**国税局抵扣税款,抵扣17%,共17.017万元。实际没有货物交易,资金只是账面上走一下。

5、熊**证言,证实:系余姚舜**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公司和金**司有资金往来,2011年11月29日,金**司的方*给我个人账上汇了92.1万元、7.9万元,一共100万元。事后查明92.1万元是黄**个人账户划过来的。资金到账后,我存到公司账上,再转汇给金**司。

(1)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实:号码为52409,由浙江**限公司开具给宁波**限公司、宁波**限公司,价税合计共计100.1万元,税额共计17.017万元。

(2)诸**税局防伪税控发票明细表,证实:以上10份增值税发票已经抵扣。

(3)银行查询明细,证实:黄碗玉账户转汇92.1万元到熊**账户。

(1)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办案民警依法搜查黄*位于诸暨大唐镇财富大厦1单元4011的单身公寓,查扣:农行卡1张、招商银行卡1张、中国银行卡1张、工商银行卡1张、农村信用社存折1张。大唐镇收取配套费合同1份、笔记本1本、身份证2本、转账支票1本(作废)、骆*凭证1份、孟叶君徐巍房产证复印件1份。

(2)协助查封通知书,证实:诸暨市房管处已经按照诸暨市公安局要求查封黄月南、徐**位于诸暨暨阳街道喆林苑1幢1单元301室的房产。

(3)到案经过,证实:在诸暨市大唐镇财富大厦1单元4011的单身公寓抓获被告人黄*。

(5)百**司工商登记资料

(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千**司扣押包覆纱机器16台、倒丝机3台、成品包纱205箱、外包丝67箱。

(7)诸暨市公安局协助查封通知书,证实:已查封黄贵浙D天籁牌轿车1辆、浙D东风日产牌轿车1辆。

(8)关于黄*、黄镇在东莞的房产调查情况,证实:黄*在东莞市大郎镇长富东路318号长富商贸广场B2-309商铺,2005年7月购买,2007年购入价15万元,2012年2月以1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黄镇在东莞市大郎镇长富东路318号长富商贸广场B2-308商铺,2005年7月购买,2007年购入价15万元,2012年2月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

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经庭审质证,证明来源合法,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黄*的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黄*在2011年6月已经知道张**已无力归还借款,其本人资金链断裂,仍继续向他人集资,并转移公司和个人财产,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黄*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又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贵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五月九日起至二○三二年五月八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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