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车祸老板要负责吗上班路上发生车祸死亡,公司需负责吗?如何确定赔偿比例?

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怎么赔偿

不知道你说的造成人员死亡,死的是何方。何方死亡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方死亡,一种情况是己方死亡,故回答如下:

1、对方死亡,因给单位拿东西,是职务行为,由己方所属单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车辆有保险,则用工单位可以在赔偿对方后去保险公司理赔;也可以让对方继承人起诉用工单位和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一并处理保险理赔。

2、己方死亡,上班路上是工伤,应按工伤走工伤程序进行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用工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同时,只要对方负事故责任,就可以以侵权为由要求对方车辆的驾驶员车主及所属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是理赔部分程序方面的回答,至于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得根据不同情况不同程序不同部门而定。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谢谢邀请,朱律师来回答这个问题。公司员工在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死亡,只要不是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及以上的,那么该员工近亲属则可以享受该员工因工死亡待遇。同时,死者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交通事故肇事方主张赔偿。

朱律师办理了一件类似的案件,公司员工小梅在下班乘坐公交车回家。在公交车正常行使的过程中,因行人突然横穿公路,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避让。导致小梅在公交车内重重摔倒,经医院诊断:小梅左第8-12肋骨骨折。后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小梅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小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不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梅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朱律师认为:公司员工在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死亡,可享受因工死亡待遇,该伤害是因交通事故造成,则不能免除肇事方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肇事者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班路上车祸死亡的赔偿有两个,一个是人身损害赔偿,另一个是工伤死亡赔偿。因为车祸发生的死亡,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会进行现场勘察和责任认定,其赔偿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又因为死者是在上班途中车祸死亡,如果是在上班必经之地发生车祸死亡,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旦认定为工伤,就适用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两个赔偿中,工伤死亡赔偿的赔偿金要高于人身损害赔偿。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执行;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死亡标准执行,当然,其赔偿费用要扣除已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赔偿部分,未获得的赔偿由单位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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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一般需要赔偿的费用,包含了有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住宿费用护理费用等等,医疗费用一般需要根据实际所发生的费用来进行赔偿。交通肇事逃逸,不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主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 交通事故未定责前是否需要垫付,法律当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是需要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来进行确定的,当然的如果说还没有确定最终的责任之前,那么是可以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 肇事逃逸轻伤赔偿多少,应当是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一般情况下都是在几千元左右就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来做出判断,但是肯定是包括医疗费用、交通费用以及护理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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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出车祸公司赔偿多少钱?金额没一个固定。
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如果职工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属于工伤。各地的赔偿标准不
一,具体细节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参考如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车祸赔偿具体内容如下:
1、处理事故费用。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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