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所谓的恶意透支所指为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七、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十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8]1号(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你院 《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 (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五条 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七、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

你处请示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并报司长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持卡人表示愿意偿还并且在约定的期限内全部偿还的,不构成诈骗,由发卡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息处理。

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多次催偿,拒不偿还或逃避隐藏的,以诈骗定性,是否构成犯罪,视具体情节定。

三、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虽表示愿意偿还,但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期限内拒还或无偿还能力的,以诈骗定性,是否构成犯罪,视具体情节定。

四、对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处理该问题应以持卡人是否具有恶意占有的故意、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透支的款项是否全部清偿等几方面综合考虑。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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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恶意透支都属于违约行为,需依照信用卡领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目前,信用卡消费已经成为当下流行的消费模式,伴随而来的恶意透支行为也呈现上升趋势。信用卡逾期避免刑事起诉-刑法对信用卡逾期的规定(2022更新中) 网贷逾期不还罚金可以吗 总之,大家最好不要拖到被银行起诉的地步信用卡逾期

刑法196条信用卡规定

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最重的刑法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修改后的刑法无此罪名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这里面信用卡民事起诉状范文,有几个很关键的要素,首先一个,才欠了5万块钱合同法关于信用卡逾期的。适用于刑法第—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刑责,即恶意透支者要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招商银行被罚960万元

无罪判决理由: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刑法解释有效与无效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要知道,信用卡逾期后怎么优先还款信用卡如果欠款达到5万元,逾期后过银行催收2次仍超过3个月未偿还欠款,么就可能被银行认为的恶意透支逾期还款信用卡。

?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信用卡透支判刑新标准为: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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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算恶意透支信用卡罪 标准

3)坚决不要有恶意透支:切恶意透支使用信用卡,车浩刑法题云否则将触犯刑法,朱元璋想出的刑法信用卡逾期了会有短信吗构成犯罪。 4)及时告知:当个人信息变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编:强制精神病刑法犯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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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刑法196条会抓人吗?刑法第196条是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一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会被处以拘役或有期徒刑。触犯刑法第196条是会抓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刑法196条会抓人吗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是怎样

  1、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本款所规定的“信用卡”是指他人持有的信用卡,但没有必要限定为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明知是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而盗窃并对自然人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如果以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对自然人使用,但事实上盗窃和使用的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的,也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2)“使用”既包括盗窃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盗窃者利用不知情的第三者使用(间接正犯)。例如,甲盗窃信用卡后,指使12周岁的乙使用。由于乙没有责任,甲成立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也应认定为盗窃罪。例如,甲盗窃信用卡后交给乙,乙知道真相而使用的,甲与乙均成立盗窃罪。因为乙虽然没有就盗窃信用卡与甲通谋,但既然乙在使用时明知信用卡为甲盗窃所得,那么,就应认为乙使用甲盗窃的信用卡的行为,是刑法第196条第3款所规定的盗窃罪的一部分。〔购因此,乙与甲构成刑法第196条第3款所规定的盗窃罪的共犯。〔“使用”是指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使用。盗窃信用卡后出售信用卡的,不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只能分别判断盗窃行为与出售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相关犯罪。(3)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可能成立),一般也不成立盗窃罪(但如果是入户盗窃信用卡、携带凶器盗窃信用卡或者扒窃信用卡的,成立盗窃罪)。所以,不能一概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是牵连犯或者结合犯。根据刑法的规定,也不应当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实行数罪并罚。(4)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ATM上使用的,理所当然成立盗窃罪。换言之,即使没有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这种行为也应认定为盗窃罪。因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并不符合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所以,就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从ATM中取款的情形而言,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3)(5)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并对自然人使用的行为(在银行柜台或者特约商户使用),就使用信用卡而言,应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理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刑法第196条第3款明文规定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或者说,该款规定将部分信用卡诈骗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就此而言,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即盗窃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的行为,原本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刑法仍然赋予其盗窃罪的法律后果。正因为本款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因此,不能将本规定“推而广之”。例如,行为人骗得他人信用卡之后又对自然人使用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而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的,不能认定为侵占罪,也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6)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后使用的,也应认定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前述《信用卡案件解释》规定,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本书不赞成这种观点。既然能将其中的使用行为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那么,整个行为就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叫因而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2、拾得(侵占)、骗取、抢夺、勒索他人信用卡后,并不使用的,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可能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拾得(侵占)、骗取、抢夺、勒索他人信用卡使用的,应视使用的方式确定犯罪性质。如果在机器上使用,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对自然人使用,则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口⑸因为侵犯财产的行为是使用行为,所以,必须根据使用行为的性质确定罪名,而不能根据并不侵犯他人财产的取得信用卡的行为方式确定罪名。概言之,在涉及信用卡的犯罪中,首先要确定被害人与结果内容,再判断是什么行为造成了结果,然后判断该行为符合何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前面的行为是主行为,后面的行为是从行为,也不能动辄认为后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延伸、后行为是前行为的一部分。例如,被害人乙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银行的离职员工甲主动接待,乙声称只需要存折不办理银行卡,甲独自到柜台为乙办理开户手续,告诉柜台人员既需要存折也要办理银行卡,柜台人员因与甲熟悉就在客户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为乙办理了存折与银行卡,一并交给甲。甲将存折交给乙,自己留下了银行卡。后来,乙向账户存款5万元,甲利用银行卡从ATM中取走该款。显然,甲从ATM中取款的行为,才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原因,该行为是盗窃行为而不是诈骗行为,故应认定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虽然甲先前实施了骗取信用卡的行为,但在本案中,该行为只是盗窃罪的预备行为,而不能认为盗窃行为是诈骗行为的延伸。况且,单纯骗取信用卡的行为,并不能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

  3、对于抢劫信用卡的案件,应具体分析:(1)抢劫信用卡并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当场提取现金的,应认定为抢劫罪。U的抢劫数额为所提取的现金数额。(2)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抢劫信用卡但并未使用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抢劫数额为信用卡本身的数额(工本费等),或者不计数额,按情节处罚。(3)抢劫信用卡并在事后使用的,应分为不同情形处理:如果事后在机器上使用的,应将抢劫罪(不包括信用卡记载的数额)与盗窃罪(数额为从机器上取得的现金数额)实行并罚;如果事后对自然人使用的,应将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实行并罚。(4)抢劫信用卡当场取款一部分,事后取款一部分的,对当场取得的财物认定为抢劫罪,对事后取得的财物视使用方式认定为盗窃罪(在机器上使用)或信用卡诈骗罪(对自然人使用),实行数罪并罚o[117](5)一方抢劫信用卡后仍然控制着被害人,知情的另一方帮助取款的,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甲抢劫信用卡后并未控制被害人,事后乙使用甲所抢劫的信用卡的,对乙的行为应视使用性质认定为盗窃罪(在机器上使用)或信用卡诈骗罪(对自然人使用)。

  4、特约商户职员利用工作之便,在顾客使用信用卡购物、消费结算时,私下重复刷卡,非法占有顾客信用卡账户内资金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特约商户职员在捡拾顾客信用卡后,伪造客户签单,购买商品或者消费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捡拾信用卡的特约商户职员接收到发卡银行止付通知后,假冒他人签名,在该特约商户为自己购物的,由于不存在受骗者与处分人,而且遭受财产损失的是特约商户,故应认定为(或贪污罪)。

  三、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取财物。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使用,是指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将伪造的信用卡作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予以利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仅限于对自然人使用。在机器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取得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使用所谓“变造”的信用卡(如磁条内的信息被变更的信用卡)的,应认定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利用伪造的信用卡私下质押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骗取财物。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持卡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使用行为仅限于对自然人使用。在机器上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取得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冒用他人信用卡,一般表现为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而骗取财物(但没有必要将他人信用卡限定为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使用自己名义的信用卡的行为,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所冒用的信用卡,既可能是拾得的,也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但盗窃或抢劫信用卡后使用的情形存在例外)。冒用他人信用卡,以违反持卡人的意志为前提;征得持卡人同意使用其信用卡的,不构成犯罪。根据前述《信用卡案件解释》(参见本章第五节“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但本书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只限于对自然人使用,在机器上使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成立盗窃罪。因为“冒用”一词本身就包括了欺骗的含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诈骗行为,必须是欺骗他人使之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反过来说,对于机器不存在“冒用”与“诈骗”的问题,因为机器不可能存在是否产生认识错误的问题。只要符合操作规程、输入的密码正确,任何人都可以从机器中取款;反之,即使是合法持卡人,只要不符合操作规程、输入密码有误,就不可能从机器中取款。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4月18日《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书认为,这一解释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原理。因为诈骗罪以欺骗自然人为前提,对机器使用他人信用卡时,并没有对任何自然人实施欺骗行为。而且,这一解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自相矛盾。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4月2日《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前一司法解释的逻辑,行为人使用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在机器上打电话的,应当成立诈骗罪。显然,正确的是后一司法解释,错误的是前一司法解释。

  冒用他人信用卡,不需要行为人现实地持有他人的信用卡。例如,甲盗窃了乙的借记卡与身份证,记下了借记卡的卡号后将借记卡偷偷放回原处。随后,甲持乙的身份证并冒充乙向银行挂失,由于甲能向银行工作人员注确提供借记卡的姓名、卡号与密码,使银行工作人员信以为真。但甲并没有要求银行工作人员为其补办新的借记卡,而是让银行工作人员将乙借记卡中的7000余元全部转入自己的另一借记卡。甲虽然没有现实地持有乙的借记卡,但宜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属于身份犯,应是指合法持卡人。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人不是持卡人,因为刑法第196条第1款已经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行为类型,再将这类主体划入持卡人进而认定为恶意透支,并不合适。窃取了他人信用卡的人,也不是持卡人;行为人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透支的,应当认定为其实施了两个行为。虽然两个法益的性质相同,但应认为其透支行为侵害了新的财产法益,认定为数罪较为妥当。换言之,盗窃信用卡的行为人对于透支部分(限于在银行柜台或特约商户对自然人冒用为前提)不可能成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只能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对于没有透支的部分,不管如何使用,按照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均应认定为盗窃罪。所以,对于行为人的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此外,如果非法持卡人在ATM上“恶意透支”的,由于不存在受骗者与处分人,对“透支”部分也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实际用卡人也不是持卡人,但可能与持卡人构成共犯;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实际用卡人的透支行为可以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催收”既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对保证人或者持卡人家属催收的,不属于“催收”。不过,只要持卡人透支后发卡银行实施过催收行为,持卡人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情形认识到发卡银行实施过催收行为并仍不归还,即使持卡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收到发卡银行的催收,也应认定为“经发行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信用卡案件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显然,《信用卡案件解释》对恶意透支作了限制解释,旨在防止将善意透支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案件解释》还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第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第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第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第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第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下级司法机关不能望文生义地理解该解释。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理,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存在于透支时;透支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说具有归还意思的,因为缺乏责任要素,无论如何都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成立本罪需要诈骗数额较大,根据《信用卡案件解释》的规定,前三种行为以5000元为数额较大起点,恶意透支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在恶意透支的情况下,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应视具体情况以诈骗罪或者本罪的未遂犯论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刑法196条会抓人吗的相关内容,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是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触犯或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会受到刑事处罚,数额较大要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面的专业律师,律师会及时回复您咨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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