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对国企职工有影响吗营运车辆在职员工会在单位受到什么影响?

酒驾被行政拘留过对信用度有哪些影响

酒驾后被行政拘留对个人信息度是没有影响的,个人征信报告是不收集行政、刑事处罚的信息的。

第十四条 禁止**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个人征信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个人征信报告是个人信用历史的客观记录,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个人身份信息:包含被征信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用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2、银行信用:详细地列示每一笔信用卡和贷款业务的情况,具体展现了被征信当事人以往的负债历史。**机构和授信银行往往从这些信息中分析消费者的行为方式、消费偏好,从消费者以往的还款意愿,判断其未来还款能力。

3、非银行信用:记录消费者在通信、水、电、煤的缴费情况,如手机使用状态是否正常,公用事业有无欠费等。

4、查询记录:是该个人在最近6个月内所有被查询的记录的汇总。

5、异议记录:被征信当事人对于报告中所反映的内容认为有争议时,可以以添加声明的方式在该部分予以反映,个人有权提异议体现了对个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也是**机构信息校正、更新的重要途径。

酒后驾驶会受到什么惩罚

酒后驾车是让世界各国头疼的一大社会难题。作为酒精饮料消费大国,酒后驾车也是我国社会的顽疾之一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问题随着新刑法的颁布更是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专注,在这之前我国已经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了规定。其中有: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公安部记分规定,对不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在作出处罚的同时记12分。

2、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酒驾被行政拘留过对信用度有什么影响”问题进行的解答,酒驾后被行政拘留对个人信息度是没有影响的,个人征信报告是不收集行政、刑事处罚的信息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 只见 女子就轻轻嘟嘴吹一下气,连吹了10多次都不成功。这种“蜻蜓点水”的吹气小把戏民警司空见惯了,严肃告知 女子长吸一口气使劲吹,直到测试仪有数值才能停下来,再给两次机会吹不成功就直接送医院抽血检验。一听到送医院, 女子脸色顿时铁青,深呼吸了一口气吹了两次才成功,结果为17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知道自己达到醉驾标准后, 女子先是求情,让交警给个机会。可见民警不为所动,突然情绪崩...

  • 原标题:使用伪造变造行驶证 驾驶证记12分 罚5000元还要行政拘留 4月28日,山西高速交警四支队四大队通过缉查布控系统成功查处一起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当天下午,高速交警四支队四大队民警在风陵渡执法站密切关注缉查布控集成指挥平台上面的数据,17时07分,执法站内的缉查布控集成指挥平台发出预警,一辆晋A牌照的小型轿车正向执法站驶来,大队民警根据预警信息,立即在执勤点展开...

  • 现在的很多年轻人其实消费欲望都比较强烈,因为首先就是比较年轻,想买的东西就会很多,而且考虑的东西也不是特别多,可能自己喜欢了,兴趣来了,一时冲动就买了。但是因为年轻,他们也并没有那么多的金钱,也不是所有的人家里面都是非常有钱的,所以也有的人就比较矛盾,常常因为自己的欲望没有得被满足而非常难过。但是既然有这么一个需求,那么肯定是有一些市场的,比如说现在我们可以在支付宝里面进行借钱。支付宝里大家熟悉的...

  •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很多人都已经习惯于贷款了,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贷款行为已经是十分普遍的了。就是因为借贷有利可寻,所以很多公司都发展了借贷平台这些业务。那么大家知道哪些借贷平台是正规的吗?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正规的借贷平台有哪些。借贷平台借贷平台有很多种,P2P借贷小额贷款等。P2P网贷平台,有人人贷你我贷PPmoney宜人贷等。网络小额贷款平台,有借呗京东金条万达贷360借条百度有钱花等。...

  • 1有不良记录的贷款,只要已经全部还清,并且最高逾期就是连续逾期不超过6次,就可以办理其他贷款。反之,在任何银行都办理不了贷款。2但是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3拥有稳定的工作,良好的学历对于贷款成功很有帮助。扩展资料:贷款简单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钱。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

  • 展开全部有不良记录的贷款,2113只要已经全部还清,并且5261最高逾期就是连续逾期不4102超过6次,就可以办理其他贷1653款。如果最高逾期超过6次,那么在哪个银行都不能贷款了,因为现在全国银行系统的信息都是联网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您在办理新的业务时,相关部门一般会优先考虑近期的消费还款记录。扩...

  •   关于酒驾  晚妹已经强调了很多次  都说“吃一堑长一智”  可总有些心存侥幸的人这样:  哥俩好啊三结义啊四季财啊  五魁首啊六六顺啊七巧女啊  八仙到啊酒倒满啊全都有啊  端起酒杯  感觉全世界都是自己的  就连走路都带风  因酒驾被交警查处过的驾驶人  通常都会痛定思痛认真掂量违法付出的代价  可有些人好了伤疤忘了疼  殊不知“二次酒驾”后果严重  近日,驾驶员叶某偏要以身试法  在第一...

  • 尹彦鑫王先生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对方胁迫下赔偿13000元。隔了几天,王先生感觉被“碰瓷”于是报案。让王先生出乎意料的是,黄岛警方查获4名涉嫌敲诈勒索的嫌疑人,其中主使人竟然是他非常信任的“朋友”,而案件起因竟是王先生在微信群里随手发的一条“约酒”信息。7月21日上午,王先生到黄岛公安分局泊里派出所报案称,几天前因酒后驾车被人敲诈勒索。王先生是黑龙江人,今年35岁,在泊里镇一家企业务...

  •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平度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王先生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对方胁迫下赔偿13000元。隔了几天,王先生感觉被“碰瓷”于是报案。让王先生出乎意料的是,黄岛警方查获4名涉嫌敲诈勒索的嫌疑人,其中主使人竟然是他非常信任的“朋友”,而案件起因竟是王先生在微信群里随手发的一条“约酒”信息。  7月21日上午...

  • 尹彦鑫王先生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对方胁迫下赔偿13000元。隔了几天,王先生感觉被“碰瓷”于是报案。让王先生出乎意料的是,黄岛警方查获4名涉嫌敲诈勒索的嫌疑人,其中主使人竟然是他非常信任的“朋友”,而案件起因竟是王先生在微信群里随手发的一条“约酒”信息。7月21日上午,王先生到黄岛公安分局泊里派出所报案称,几天前因酒后驾车被人敲诈勒索。王先生是黑龙江人,今年35岁,在泊里镇一家企业务...

}

简介:写写帮文库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查缉酒驾行为及办理涉酒案件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写写帮文库还可以找到更多《查缉酒驾行为及办理涉酒案件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查缉酒驾行为及办理酒驾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其中一个重点就是改变了以前对酒驾案件的处罚,醉驾就此入刑,同时也对我们办理酒驾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上述法律法规,规范办理酒驾案件,确保办理酒驾案件执勤执法各个环节的安全、高效、规范,下面我结合我们孝感交警实际和日常执法工作,谈一下自己的想法,以供大家借鉴。

一、酒驾案件办理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一)酒驾案件的定义:根据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强制性标准,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20(含20毫克)到80毫克之间,属于酒后驾驶;达到80毫克以上(含80毫克)的属醉酒驾驶,构成犯罪。20毫克/百毫升是区别酒驾与非酒驾的标准,立行政案件;80毫克/百毫升是区别饮酒与醉酒的标准,立刑事案件。(加案例)。

(二)省交管局对酒驾案件办理的相关要求:

办理酒驾案件在执法标准上必须坚持“三个一律” 和“三个严禁”

1、“三个一律”即:醉酒驾驶的,一律刑事立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营运车辆的,一律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非营运车辆的,罚款部分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的罚款上限处罚。

2、“三个严禁”即:严禁免予处理、严禁降格处理、严禁降低标准处理。

3、办理酒驾案件在执法程序上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血液酒精含量必须严格符合标准,必须是违法当事人本人驾车,违法地点必须在道路上。

(三)酒驾案件违法行为的规范案由

《关于规范违反公安交通行政管理行为名称及其法律适用的通知》(孝公交明发【2011】50号)

1、酒驾行政案件规范的案由如下: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临时代码17121);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3款,临时代码17021);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临时代码17111);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3款,临时代码17031)。

2、醉驾刑事案件规范的案由如下: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一)酒驾查缉前的准备工作

1、工作准备:查处酒驾以集中整治为主要工作方法,要建立常态化的酒驾查处工作机制。酒驾查处前应制订相关工作预案,查处地点的选取应确保科学、安全,执勤民警不应少于5人,并有大队领导带队指挥,保持通讯畅通。酒驾整治地点应设臵明显的酒驾整治标识。

2、装备准备:酒驾查处要根据《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的规定(第九章 警务保障与内务管理中第61条),配齐配全各类执法装备和防护装备。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配备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对讲机、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执勤警用汽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酒精检测仪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拦车破胎器,在查处酒后驾驶工作中对不服从检查的车辆冲卡的,可以使用拦车破胎器。

3、法律准备:(主要是两个方面)参与查处酒驾的民警必须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相关办理酒驾案件的法律知识;要加强对各类执法取证设备及全市各卡口的监控设备的检测和调试,定期进行相关技术检验鉴定,确保检测结果具备法律效力。

(二)现场查缉酒驾的方法步骤:

1、接到群众举报或发现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应及时将嫌疑车辆拦停检查,同时开启现场执法记录仪或录音录像设备,记录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违法行为及交通警察执法过程;

2、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指挥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到道路安全地带停车,熄灭发动机,按照《交通民警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使用规范用语,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证、车辆合法证明和保险标志等相关证件手续;

3、经查验,机动车驾驶人没有酒后驾驶及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应立即放行;

4、经查验,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执勤民警应当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接受酒精检测仪进行现场酒精检测,现场检测结束后,应当告知检测结果;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当场重新检测或抽血检测;

5、检测结果为饮酒驾驶机动车,但未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的,或有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酒精检测结果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

7、血液检验结果认定为醉酒后驾驶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及时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同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当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员。无法通知或者当事人拒绝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三)查缉酒驾的注意事项:

醉驾入刑后,民警在执法中遭遇暴力抗法、强行冲卡、公然袭警等情况较之以前可能会更甚。因此,执勤民警在查缉酒驾时更应注意文明、规范,确保安全。

1、站位要科学,处置要得当。查缉酒驾要确保执勤民警的自身安全,站位科学,任何情况下,严禁民警站在车辆正前方拦车进行检查,对强行冲岗的一般违法车辆,不宜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警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对于酒后驾驶企图逃逸的,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对特殊情况(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可以依照规定使用破胎器等警用设备。

2、心态要平和,语言要文明。当前,我们的执法环境不是很好,有相当的一部分违法当事人借我们在执勤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借题发挥,妄图逃避处罚。遇到情绪激动的嫌疑人和随车人,执勤民警一定要保持平和心态,坚持说理执法,坚持只谈“醉酒驾车”这个主题,就事论事。不要受对方故意引导,争论与主题无关的事,而授人以柄。

3、方法要科学,动作要适度。初步确认为醉酒驾驶后,要保持优势警力确保将嫌疑人与随车人分隔开,督促嫌疑人暂时关闭通讯工具,并尽快将嫌疑人带离现场。控制和带离嫌疑人时,动作幅度不宜过大,特别要避免拉扯动作,以防被别有用心的人借机滋事,起哄围攻,甚至抢夺嫌疑人等意外情况,应当尽量避免现场群众围观,给嫌疑人及其他人员滋事创造条件。

4、措施要规范,处置要果断。遇别有用心的人借机滋事,发生暴力抗拒执法等意外情况,必须迅速控制现场局面,果断将嫌疑人带离并立即上报,必要时应通知其他警种予以支援,应当尽量避免现场群众围观。同时,要充分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法定装备,对查缉过程全程取证,在将嫌疑人带离前,应进行简单搜身,特别要注意腰间、衣兜等隐蔽部位,然后安排其坐在警车后排,并由2名警察坐在两侧、按查缉战术控制住两肩和上身,必要时,应果断使用约束带进行控制。

对于酒驾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并要保证证据的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对醉酒驾驶的,围绕着醉驾行为的所有事实、情节都应当收集证据予以证明,如警察挡获醉驾者的经过、挡获的时间地点、醉驾者血液中酒精的含量、醉驾中是否还有其他违法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被挡获后的态度等,这些都将成为定罪和决定刑罚时考量的事实和情节。

证据的提取主体必须要2名以上正式民警,对取证过程要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并有见证人在场。

(一)酒驾案件的主要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具体包括:

1、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交通警察在道路执勤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呼气酒精测试应当打印书面测试结果,由当事人签名、见证人和两名以上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书面测试结果上注明,并制作强制措施凭证,扣留驾驶证(不能暂扣机动车)。

2、血液酒精检验鉴定结论。

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抽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1)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达到或者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2)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3)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的;(4)发生交通事故的。

【抽血程序】抽取血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上述机构派出人员抽血,并对抽血过程全程进行拍照、摄像。

(二)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交通警察应告知抽血人员抽取两份血样,一份备案,一份送检,且不应采用醇类(碘类或氟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取的血样要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血样用途,由被抽血人签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员拒绝签名、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注明。

(三)填写《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写明抽血原因、抽血时间、抽血地点、被抽血人姓名等情况,并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四)抽取的血样应及时送具备相关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测,不能及时送检的,应低温保存。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抽血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3、制作查获经过。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及查获过程;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机动车的车型、号牌、颜色等基本特征;

3)、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呼气酒精测试、抽血、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处臵情况;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查获经过》应由查获人签名或者盖章。

4、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6、同车人员的证人证言。

7、与犯罪嫌疑人在一起就餐饮酒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8、酒店有关工作人员的证言。

11、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年龄、身份证明。涉嫌饮酒驾驶的证据主要包括第1、3、4、6、9、10、11项,涉嫌醉酒驾驶的证据主要包括第1、2、3、5、6、7、8、9、10、11项。

对涉嫌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取证应在其酒醒之后进行,讯问不应少于2次,还应提取相关的旁证材料,要通过嫌疑人供诉的前后稳定性来确保取证的严谨。对取证过程中,要保证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权,注重其供述和辩解的核查工作。查处酒驾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罚时依法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民警自始至终必须保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工作作风,坚决杜绝对嫌疑人采取过激行为。

四、饮酒驾驶行政案件的办理

对于酒驾行政案件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进办理,此类行政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的简易程序,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案件的办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酒驾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使用《撤销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登记表》文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饮酒驾驶行政案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受案。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的,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二)传唤。凡是对犯法嫌疑人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调查取证的,必须履行传唤手续。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交警大队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并在笔录中进行记载。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因情况特殊确需对醉酒人约束至酒醒的,主办案件单位应指派专人协助看护。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及支队直属三大队应按标准设立醒酒场所。

(三)询问。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情况。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四)鉴定、检测。对涉嫌酒驾的违法行为人可采取呼吸式酒精检测和抽血检测等方法,在对嫌疑人使用呼气检测时,必须有在场证人见证并签名,对呼吸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抽血检测,对涉嫌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进行抽血检验鉴定。对证据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要有鉴定资质,鉴定结论应告知醉酒驾驶人。

【证据效力】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与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不一致的,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为准。

(五)证据保全。对涉嫌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进行抽血检验鉴定,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对抽取的血样必须进行备份,抽血、封存过程应全程摄像,抽取血样时应当填写好相关法律文书。

(六)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七)听证。对违嫌疑人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2000元以上罚款处罚时应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八)行政处罚的审批和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由交警支队作出处罚决定,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员处以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后,必须在24小时内录入交通管理违法信息系统。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九)送达执行。按照规定送达法律文书给被处罚人,行政拘留的应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十)结案。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调查完毕,处罚执行到位后,应予结案。

五、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办理

对于涉嫌醉酒驾驶的要抽调骨干力量,专门负责醉酒驾驶案件的查处办理工作。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可指定管辖。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特指行为,没有后果)。醉酒驾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交通肇事等其他犯罪的刑事案件办理,依照有关程序规定执行。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受案。经呼气酒精测试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受案,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有报案人或受害人的要及时将回执单送达报案人或受害人。

(二)立案。办案单位在收集血液酒精测试为醉酒结果等证据后,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并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立案决定书》,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予以立案侦查,有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的,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送达以上人员。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立案侦查的,不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直接制作《立案决定书》。

(三)传唤。对现场发现的酒后驾驶的当事人可以适用口头传唤,并制作询问笔录;在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作出前,需对醉酒后当事人约束到酒醒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保护性措施,必要情况下,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保当事人安全,要及时询问嫌疑人有无特殊病史,在押送和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还应观察嫌疑人的语言和神色,发现情况异常时应及时送医并做好相关取证记录工作,避免发生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场所伤亡等敏感事件。不需要约束的,要通知当事人家属将其领回,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对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作出后立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要制作讯问笔录。当事人已离开公安机关,需要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调查的,办案单位应制作《呈请传唤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传唤通知书》,对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

(四)调查取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收集与醉酒驾驶相关的证据材料。

【照相或摄像】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查处涉嫌醉酒驾驶违法行为时,应当通过现场拍照或者摄像等手段及时记录查获经过,照片或者录像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1)当事人面貌特征;

(2)所驾机动车号牌、车型、颜色等基本特征;(3)当事人接受呼气酒精检测的过程;(4)能够反映查处过程的其他内容。

【血样送检】抽取的血样应当在一日内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上述机构应当及时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抽取血样送检的,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三日。各办案单位血液酒精检测的检材应立即送孝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中心检验鉴定。

【讯问内容】讯问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讯问应当问明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2)犯罪嫌疑人驾驶机动车基本情况;(3)犯罪嫌疑人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及过程;(4)醉酒驾驶的事实、动机、目的等情况;(5)其他与犯罪有关的情况。

【检验鉴定时限】检验鉴定机构对血样检验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检验鉴定文书。检验鉴定文书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鉴定结论送达】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后三日内,应当制作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应在《鉴定结论通知书》附卷联写明对鉴定结论的意见,签名并注明送达时间。

【重新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在办案部门送达《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

(1)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超出登记范围鉴定,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准确的;

(2)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3)鉴定的血样检材被严重污染或者是虚假的;(4)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5)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6)鉴定意见不准确的;

(7)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明显矛盾的;(8)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9)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办案部门认为检验鉴定结论不正确或者有错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五)案件移交。交警系统内部遇需要案件移交的情况,由前期办案单位连同有关物证、书证、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经双方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移交。

(六)强制措施。对涉嫌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强制措施。

【拘传】对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办案部门应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拘传证》执行。拘传持续的时间每次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刑事拘留】对已立案侦查的醉酒驾驶刑事案件,除犯罪嫌疑人企图逃跑或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情形外,不得使用拘留强制措施。对符合刑事拘留规定的,制作《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刑事拘留证》和《刑事拘留通知书》,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家属。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后,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或《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连同证据材料,报市局(县局)法制部门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或《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通知书》或《监视居住通知书》,依法执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及时送达犯罪嫌疑人家属。

【提请逮捕】对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情形,需要依法提请逮捕的,应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呈送检察机关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对醉驾犯罪嫌疑人不能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那么刑事拘留期满后,在释放嫌疑人后要及时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只有在嫌疑人发生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特定规定的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方可提请检察院予以逮捕,或者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九)撤销案件。检验鉴定结论确定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醉酒标准,应当撤销案件。对符合撤销案件条件应当撤销案件的,应制作《撤销案件报告书》,经大队领导审核后报市局(县局)法制部门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和《撤销案件通知书》,依法撤销案件并通知犯罪嫌疑人。

(十)侦查终结。对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移送起诉的,应制作《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十一)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的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后三日内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十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侦查终结后,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办案部门应当将证据材料和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并报送交警支队,由支队交管科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十三)结案。交警大队在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过程中,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对犯罪嫌疑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完毕的,应当予以结案。

对醉驾嫌疑人应本着“刑事处罚优先”的原则,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可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法院宣判后,不得再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对饮酒、醉酒驾车加大了惩处力度,并对醉酒驾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预防员工酒驾行为,保证安全驾车,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员工、他人和公司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司特结合《公司奖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员工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除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外,公司内部予以记过处分一次,并予降(撤)职处理,个人承担因饮酒驾车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

第二条 如所驾驶车辆为公司车辆,公司收回车辆,饮酒驾车人员在公司劳动合同期内,永不得借用或驾驶公司任何机动车辆。

第三条 饮酒驾车行为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予以扣除其个人100%或全部绩效工资。

第四条 公司员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司处罚的,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除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外,公司内部予以酒驾行为二次记过处分,同时公司有权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公司员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内部予以开除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永不续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相关内容是什么?两高一部今天发声明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范、统一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严惩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作为重要代步工具的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相伴而生的违法驾驶行为也日益增多,尤其是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从严惩处醉驾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入刑两年来,全国查处酒后驾驶共计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12.2万起,同比下降42.7%,说明醉驾入刑在预防交通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到较好作用。

另一方面,此类案件仍属常见、多发型犯罪。为规范、统一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严惩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联合制定了《意见》。

《意见》共有七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问题;二是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三是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数罪并罚、适用罚金刑等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四是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关程序的规定。

希望《意见》的公布实施能进一步遏制、减少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更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希望各地公安司法机关通过严格执法、规范办案,把《意见》的规定落到实处。

浅析酒驾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质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酒驾行为越来越普遍和严重,由此所带来的危害性也越来越严重,因此我认为必须在原有法律法规对酒驾行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上,重新审视酒驾行为的违法性质,而将酒驾行为认定为刑事违法性质。为此本文从多个不同的方面,对酒驾行为刑事违法性质进行了论述和说明。同时为此希望从我国立法的角度来对此进行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酒驾、行为、刑事违法、性质、量刑

近年来,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不仅呈现上升趋势,而且所造成的后果也严重到令人发指的地步。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八中,将酒后驾车行为纳入了刑法,即追究刑事责任,但也仅仅将醉酒驾车行为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由于,具体每个人的个体差异是十分大的,因而醉酒与否,在实际中是很难操作的。因此,我认为既然作为立法的目的是要禁止酒驾行为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生命危害的隐患,也既然醉酒的标准又是很难界定的,因此我们应该将凡是酒驾行为统统纳入到刑事责任追究的范围中,而且是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性,而将醉酒的程度或酒驾所造成的结果作为量刑的法定情节来处理。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酒驾行为,才能真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的安全,毕竟人的生命是唯一的,不是用宝贵两个字所以概括的,更不是用金钱赔偿所替代的,也不是在事故后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用什么同情和安慰等所能慰抚他们的痛苦的。因此,本文拟就酒驾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质,作一思考和分析。

一、从酒驾行为的现实普遍性和危害性看其刑事违法性质的必要性 早在2004年5月1日生效的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如该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因为一是对酒后驾车仅仅是行政性的处罚,因而强制性较弱,以至于对酒后驾车行为的遏制效果并不明显;二是仅仅对醉酒驾车行为作了一定的刑事责任规 定,效果同样不明显。事实上,在全国引发极大反响的几件重大事件,都是在该法出台后发生的。如四川成都2008年12月14日发生的孙伟铭无证醉驾致4死1伤的惨案和我们江苏南京江宁2009年6月30日发生的张明宝醉酒驾车致5死四伤的惨不忍睹的特大案件,都让人感到原来的法律规定不仅是形同虚设,而且简直就是没有任何约束力[1]。随后虽然在高压态势下,《刑法》修正八对酒后驾车作了更严厉的规定,但也仅仅是将醉酒入刑,而且也得依靠强度很大、很频繁的现场查处,效果才能稍微好些,一旦现场查处力度稍稍放松,酒驾行为或现象就立即反弹。因此,目前酒驾行为仍然是十分普遍的,因为一方面没有也不可能有这么多的警力和时间去进行现场查处,另一方面任何一个地方也不可能每天都全城进行现场查处,所以能够被查处到的毕竟只是部分甚至是很小的部分,特别是现在一些人还有一些应对现场查处酒驾行为的方法。从而也增加了现场查处的难度。因为人们都会有一种侥幸心理呼原谅自己的行为,所以虽然明知自己多喝了会醉,但开始总认为自己不会多喝,有自控力,而结果往往是喝醉,因为人在酒精的作用下,会有激动的情绪甚至是冲动的原始力量,所以只有将酒驾行为一律上升为刑事违法行为,那么可以更有力的遏制因为饮酒而可能带来的惨案。现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对酒驾行为有了比原来严厉的责任规定,但不能起到像刑事责任的效果。

二、从犯罪的本质特征看酒驾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质

所谓犯罪在,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犯罪有三个基本牲: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在这三个基本特征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虽然所有违法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但与一般违法行为中的社会危害性相比,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财产的侵害方面,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则不仅体现在对财产的侵害方面,而且经常体现对人的生命健康特别是生命的侵害方面,而与财产相比,人的生命健康是更重要的,2 特别是人的生命,是最为宝贵的,因为任何人的生命只有唯一的一次。而酒驾行为的危害,恰恰是可能会给他人(当然有时也会给自己)的生命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的,而且一旦这种危害发生后,是无法弥补的,不像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可以实施弥补性的措施。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违约(违约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后,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还有有的民事违法行为也可以用“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或“停止侵害”等进行补救,即使在行政违法行为中,也存在着违法行为发生后的补救措施。并且这些违法行为因为基本不危及人的生命健康权或不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实质性的损害,而酒驾行为的后果往往或者造成人的健康的重大伤害,或者是对人的生命的非法剥夺[2]。因此,从酒驾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来看,我认为它不同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将此危害性上升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我认为,酒驾行为具有刑事违法的性质。

三、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看酒驾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质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任何犯罪都有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故意,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过失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他过于自信或者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 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直接客体,刑事辩护律师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等等。酒驾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是没有疑问的,许多人持有争议的是酒驾行为是不是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要求。从喝酒可能导致的后果并结合前面所具体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表现来看,酒驾行为是完全符合的。虽然谈不上直接故意,但间接故意也并不是完全勉强,而过失中的过于自信的过失是绝对没有问题的,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不能解释的。所以对于酒驾行为及其后果,当事人或者是间接故意的心理行为或者是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行为。

四、酒驾行为的定罪问题

根据我国的刑法,都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犯罪问题,规定什么是犯罪;二是刑罚问题,即对不同的犯罪处以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或犯罪分子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因此,任何刑事违法行为,也都存在着这样两个问题:一个是该刑事违法行为是什么样的犯罪,即犯罪的罪名是什么;另一个则是对该犯罪行为应该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对于酒驾行为,我认为可以直接确定为酒驾罪,并归属危险犯。从一般性的刑法的理论,犯罪行为可以有多种,如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继续犯、连续犯等。对于酒驾行为中最为严重的醉酒,在《刑法》修正八出台前,许多人对究竟应该将它作为结果犯还是行为犯或是危险犯,存在一定的争议,最终《刑法》修正八将它定性为危险犯。根据一般的刑法理论,所谓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抢劫罪,只要犯罪分子作出了抢劫的行为,不管他有没有得手或得手多少钱财,一律认定为是犯罪;所谓结果犯,就是指不仅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盗窃罪、贪污受贿类罪等等;所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实际危害结果发生,但实际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即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某人在铁 轨上放置钢条意使火车脱轨,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的状态,后来被巡道员发现及时制止,危害的结果没有发生,但其行为已经构成即遂而不能说是未遂。而对于酒驾行为,在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时,我认为应该是行为犯,即只要是酒后驾车,就认定为是犯罪,就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能参照醉酒行为作为危险犯,因为危险犯是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事实上,酒驾行为并不一定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这种行为的存在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这种行为在没有强制力控制的前提下,行为人很有可能会一般的酒驾行为发展为醉酒行为。因此,为了更好地消除酒驾行为的安全隐患,为了更好防止酒驾行为发展为醉酒行为,应该将酒驾认定为行为犯[3]。正因为将酒驾行为认定为是行为犯,所以也就不存在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应该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中的间接故意犯罪。

五、酒驾行为的量刑问题

当确定一个行为是犯罪后,就存在着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即量刑问题,因为如果虽然将某一个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但在量刑问题上出现不当,则非但起不到惩罚犯罪的效果,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犯罪的助推力,使犯罪分子因为量刑的无威严性而重新犯罪,而对于社会上潜在的犯罪分子因为不惧怕刑法而成为现实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对受害人本身及其家属也会带来很不好的结果。因此,对犯罪分子的正确量刑,也是相当重要的。所谓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根据刑法的理论,量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量刑时,也必须考虑量刑情节,所谓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或者司法机关酌情确定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严重程度和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的各种事实情况,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所谓法定的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各种事实要素。法定的量刑情节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都有明文规定,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对特定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我国目前刑法所规定的量刑中的法定情节包括: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从轻、5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等。所谓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酌定情节虽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但是根据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对于刑罚的裁量也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弄清所规定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结果;犯罪客体;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

对于酒驾犯罪行为的量刑,虽然是作为行为犯来追究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还是和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犯罪一样,在具体量刑时,也应该充分考虑其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从而使得酒驾犯罪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能够充分体现出我国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或刑法精神[4]。所谓罪刑相适应原则,就是罪刑相适应,在刑法中体现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他是指犯罪人所犯的罪行与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相当,罪轻规定轻刑、轻判,罪重规定重刑、重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不能重罪轻判,也不能轻罪重判。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所规定的内容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规定具体而明确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髓。罪刑相适应和从轻从重的原则并不矛盾,这是刑法原则适用的一种依法行使的灵活运用,正确运用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原则,不仅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补充,还是区别对待、打击犯罪,减少犯罪,达到刑法处罚的目的的有效手段。因此,对酒驾犯罪行为的量刑也应该充分体现上述的刑法思想。

六、对酒驾行为要坚决杜绝重赔偿而轻刑责的现象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我国的刑法司法实践是出现了探索性的用多赔偿钱而减轻量刑的现象,从而在相关的刑法司法解释中也出现了类似的规定。无论是这种探索还是这种规定,看上去对受害人及其家族会有一种经济上的慰抚作用,对犯罪分子的经济有一定的惩治作用,但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贫富差距较大的现实情况下,这种做法绝对是弊大于利,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我国目前人身伤害性刑事犯罪现象日益增长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 因。我国的酒驾行为虽然早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规定,后来的刑法修正八也有更严厉的规定,但效果所以并不理想,并没有起到立法应有的效果,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危害人可以用金钱来抵销刑事责任,从而导致许多人特别是有钱人对他人生命健康的不重视甚至是漠视[5]。因此,为了更好地确保酒驾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真正有效遏制酒驾行为给他人生命健康所带来的危害,在追究酒驾行为的刑事责任时,一定要杜绝赔钱减刑现象的出现。当然,为实现这一目的,我国无论是在刑法理论还是在刑法的司法实践中,对其他所有刑事犯罪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都应该杜绝或消除赔钱减刑的现象。因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经济赔偿之间并不矛盾,我们一方面可以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追究犯罪人依法应该承担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加重或加大犯罪分子的赔偿数额,以更好地慰抚受害人及其家属成员的心理。

综上所述,从我国目前酒驾现象的普遍性和严重性角度看,特别是从生命健康的重要性尤其是生命的重要性和唯一性角度看,我认为应该也必须将酒驾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当然,酒驾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质,涉及到许多方面的问题,既涉及到目前的相关法律修改和完善问题,也涉及到罪名的认定和量刑的情节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特别是刑法学家和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去探索,共同去思考。

[1]赵兴,《生命的守护还是疏离——评醉驾入刑的情节》,《法制天地》,2010年第12 期,第18页。

[2]房娟,《酒驾必须入刑》,《法学论坛》,2012年第3期,第32页。

[3]纪红萍,《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把握》,《人民法院报》,2012年2月25日,第6版。

[4]杨巧红,《危险驾驶罪中醉驾量刑均衡研究》,《法学研究》,2011年第12期,第36页。

[5]芮燕,《醉酒驾车之刑事法规制进路分析》,《民主与法》,2012年第2期,第17页。

[1] 张明楷,《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28日第6版。

[2] 何冰洋,《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构成初探》,《法制天地》,2010年第4期。

[3] 潘星丞,《浅析“酒驾”入刑的合理性》,《中国律师》,2011年第12期。

[4] 张普定,《对危险驾驶罪理解与适用之初探》,《人民法院报》,2011年10月25日,第4版。

[5] 刘远,《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问题探究》,《法学论坛》,2009年第6期。

“零酒驾”街道创建活动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XX安委办XX件精神和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要求,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全县酒驾醉驾治理效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即日起至2020年底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零酒驾”创建活动,选树典型、以点带面,营造全社会珍惜生命自觉抵制酒驾的良好氛围。现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经过“零酒驾”创建工作开展,使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酒驾醉驾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实现“三下降”,杜绝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成立XX镇“零酒驾”创建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镇长XXX,分管交通的党委委员:XX组长,班子成员:XX、XX、XX、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X办公室主任,交通员及各驻村(居)干部为成员。

(一)强化研判,创新治理。

要定期同交警城区中队一起分析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和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建立酒驾醉驾重点人员名单,有效利用互联网企业酒后代驾热力图和本地代驾行业数据,确定酒驾醉驾整治的重点区域、道路,精准研判酒驾醉驾嫌疑车辆信息。

(二)统一行动,强化检查。

针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联合交警中队结合实际对各重点路段加强巡查力量,营造“零酒驾”整治氛围。

(三)明确标准,积极创建。

积极对接县交警大队,明确创建标准,2020年争取创建5个“零酒驾”村(社区),通过示范引领、以点带面、辐射带动,营造全社会自觉抵制酒驾氛围。

(四)联合行动,社会共治。

要加强与文明办、交通运输和交警大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做好“零酒驾”创建活动。要加强与派出所联动治安,形成交警主导、镇政府配合的酒驾醉驾联合治理机制。要组织餐饮娱乐行业协会和饭店、宾馆、娱乐等涉酒场所及停车场管理人员,开展酒驾醉驾共治劝阻活动。要设立交通违法举报平台,鼓励市民监督、举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广泛宣传引导公众坚决拒绝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通过邀请媒体记者现场执法直播等方式,宣传营造酒驾醉驾严管高压氛围。每季度集中曝光一批典型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和交通事故案例,提高执法震慑和惩戒力度。对查处的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公开公示。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村(居)和有关办公室要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确保创建工作如期完成。

(二)强化责任,加强巡查。

街道领导小组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指导,定期开展对各村(社区)的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层层压实责任,提升整治实效。

(三)加强宣传,广泛发动。

由镇交通安全管理站牵头,对近期发生的酒驾、醉驾违法犯罪案例制作成展板,并制印专题宣传单,赴村(居)、进企业、到学校、入场所开展宣传;各村(居)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餐饮娱乐场所、农贸市场等开展宣传教育,让更多人“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的安全常识。各村(居)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按照相关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及数据。

}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酒驾对国企职工有影响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