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非机动车道超车事故责任划分全责吗?

我昨天骑电动车想在左侧超车同行车像我这边靠 她和我都摔倒了 是我全责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你好 我昨天骑电动车想在左侧超车同行车像我这边靠 她和我都摔倒了 请问是我全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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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6日晚,本人骑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顺向行驶,突然一辆小型轿车由机动车道借用非机动车道驶入停车场,将我撞倒,事发当时已报警,判定对方全责,本人受伤,经医院诊断右腿内侧韧带扭伤,在家休息三个月,现在我已基本痊愈,要求处理,对方不接电话,信息也不回,我该怎么办?

  • 你好,我是银川本地的律师,点我头像进一步沟通。

  • 这种案子必须通过起诉解决。车主认为买了保险,往往有恃无恐,缺少人情味。

  • 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

  • 直接拿着交通事故认定书向法院诉讼,诉讼之前可做一个伤残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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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骑摩托车的,他就得赔我!”

  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

  在交警面前如此诉说

  尽管她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

  交警依然淡定地做出

  “你的错当然要自己承担责任”

  不仅要注意红绿灯、交通标志

  还要留意左右侧的车辆

  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

  还要注意突如其来的

  “非机动车”或“行人”

  8月4日9时许,女子李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7岁的女儿刘某,沿湘乡市X048线由棋梓镇白云村往棋梓镇街上方向行驶,途经X048线2.5km地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对向由湘乡驶往棋梓镇白云村方向由彭某驾驶号牌为湘C8H***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与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湘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取证工作。经查,李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未靠右侧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事后,民警组织双方多次协商,而李某抱着“我弱我有理”的心态,认为自己是摩托车方,应当得到赔偿,根本未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

  民警以案说法,耐心细致地给李某讲解交通法规:交警部门定责任不是按车辆来划分的,不是说你是摩托车,就要彭某赔。如果彭某有错,就应该他承担责任,如果是你骑摩托车的过错,自然是你承担责任。经过一番讲解,李某意识到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后悔不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予以处罚。

  我们多次报道类似事件

  女子骑电动车闯红灯出了事,负主责!准备卖房赔偿伤者

  上个月,在雨湖区民主路与解放路交叉路口,一台二轮电动车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致使“摩的”上的乘客冯某重伤二级。8月21日,肇事者许某(女)被刑拘,关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我们从监控当中看到,8月4日下午2点30分许,摩托车驾驶员搭乘冯某沿民主路向白石公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民主路与解放路交叉路口时,与许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上乘客冯某受伤。路口监控显示,摩托车驾驶员是正常行驶,而电动车驾驶员许某系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雨湖交警大队民警介绍,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许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轻便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而许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涉嫌无证驾驶。且当时许某驾车经过路口时,遇红灯信号擅自驶入路口,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根据调查结果,许某芝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及冯某重伤的主要责任。

  男子骑摩托闯红灯,与轿车相撞,负全责

  2018年7月18日13时50分许,刘某某驾驶湘C5A**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陶某)沿湘潭县银杏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径湘潭县银杏路与飞羊西路交叉路口地段闯红灯时,与沿湘潭县飞羊西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王某驾驶的湘C55**5号小型轿车碰撞,造成刘某某、陶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经过调查,依法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刘某某严重受伤,经医院诊断初步估计治疗费需八万元左右,搭乘人员陶某胫腓骨骨折,初步估计治疗费需一万五千元左右。

  经相关机构定损,湘C55**5小车车损高达数万元。

  电动车与小车相撞,电动车驾驶员负全责

  2018年7月11日,在湘潭县易俗河镇发生一起电动车与小车相撞的事故。一电动车行驶至云龙路超车并变更车道时,与左侧车道正常行驶的小车相撞,致使电动车驾驶员受伤,两车损坏。

  经现场调查认定,电动车行驶时违反规定超车、变更车道和忽视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电动车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电动车驾驶员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女子骑电动车闯红灯被撞,交警判其负全责

  2018年5月25日12时55分许,张某芝驾驶两轮电动车(搭乘张某平、张某睿)沿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天易路与贵竹路交叉路口闯红灯时,与沿贵竹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当时小轿车驾驶员刘某某是按信号灯指示正常行驶。结果造成张某芝、张某睿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调查,电动车行驶时违反规定载人和闯红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电动车驾驶员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小型轿车属于机动车,速度快、马力大,驾驶员享有“铁包肉”的安全保护;而摩托车在各种参数上都处于劣势地位,骑乘者更是暴露在车体外,江湖人称“肉包铁”。

  将两者相比较,摩托车骑乘者属于“弱势群体”,也确实可以理直气壮地自称“弱者”。正因为如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非机动车与行人划为一类,给予相对于机动车更具有倾斜性的保护。其背后的考虑,就是这种危险与安全的不对称。

  其实无论是行人、电动车还是机动车,都是平等的交通参与者,发生交通事故,理应按照客观事实区分和认定责任。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守法违法之别,而不应有“弱者”“强者”之分,否则就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而违反原则对所谓“弱者”的倾斜和照顾,损害的是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反而滋长了“弱者”的优越感,人为地降低了其违法成本,客观上起到了鼓励其冒险违法的动机。如果这种意识的人越多,道路安全风险越高,只会增加交通参与者发生事故的机率,于事无补。

  这已经是法律保护的边界——

  是法律中闪耀的人性关怀

  则是一条我们耳熟能详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是交通的参与者,不能因为自己是行人、非机动车或摩托车就无视交通法规,甚至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发生事故后百般推诿,甚至要求别人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无论是行人、骑摩托车或电动车、还是开车人都要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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