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0周岁养老保险交够15年还用再交吗未交到15年可领养老金吗

今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月活动在全区各盟市同步展开。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缴费、领取等热点问题,内蒙古记者采访了自治区人社厅相关负责人。

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好处?

答: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享受养老金待遇。每个缴费档次政府都给予补贴,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对养老金领取人员,在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政府为每人每月还发放最低140元的基础养老金。国家将参保居民的保费统一投资运营,收益计入个人账户。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缴多少年保费?

答:自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之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对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需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且缴费年限不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问:60周岁以上未参保人员如何参保及享受待遇?

答:60周岁以上未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一次性补缴保险费的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次月享受待遇,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问:对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扶助政策?

答: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致贫返贫人员、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2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

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衔接吗?

答:可以申请办理衔接。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延长缴费至符合条件后,再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记者 梅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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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但对于女职工,在实际工作中还应依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其岗位变化情况,具体确定退休年龄。企业应及时将女职工岗位变动情况报参保地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企业在申报女职工退休时,必须提供明确的岗位确定依据,人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职工档案核准退休。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具体办法是: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可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企业内部退养的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内退期间原则上按内退时的岗位认定。根据本人申请,内退期间也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退休时,如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期间,根据本人申请,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3、企业职工因病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龄规定?

答:根据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条件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符合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超过国家规定的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但尚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其超出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并相应计算有关退休待遇,其退休时间从人社部门批准之月计算,养老金从批准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4、企业特殊工种退休的具体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应当符合下述条件: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累计满8年。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

职工过去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原始档案记载清楚,且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累计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退休前调离特殊工种岗位,但仍为企业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职工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且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年限条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或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按特殊工种的规定办理退休。

5、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规定?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

其中,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女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根据本人申请,退休年龄可按50周岁执行。

原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退休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在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对企业女职工的规定执行;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即55周岁)执行。

6、企业职工退休时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答: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7、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的规定?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8、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是如何计发的?

答:根据国家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国家确定的计发基数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人社部“掌上12333”APP或者参保地社保机构的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远程自助方式进行认证,或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

24、什么情况下街道社区对退休人员进行实地认证?能进行上门服务吗?

答:无法通过静默认证和远程自助认证的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街道社区联系退休人员采取实地精准核实的方式进行确认,高龄、重病等特殊群体的退休人员,街道社区将会给予上门认证。

25、退休人员去世、判刑服刑后家属隐瞒不报,继续违规领取养老金,会有什么后果?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6条原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6、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7、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8、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答:《社会保险法》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如下:(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三)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目前,失业保险金已实现互联网申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电子社保卡申领。

29、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0、1-10级工伤职工可享受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13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本人36个月、30个月20个月,16个月,12个月,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规定递减。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标准为90%,85%,80%,75%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1、工亡职工可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1年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76680元。

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发放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2、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3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可以通过网上申请、邮寄和现场三种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网上申请的方式是: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网址/),进入服务大厅标题栏下面的系统入口模块,点击,进行注册登录,然后提出申请。邮寄和现场申请的地址为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南侧一楼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窗口,咨询电话为(0531)。

35、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36、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办理时限?

答: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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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需符合什么条件能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哪些部分构成?

  答:按粤府[2006]9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含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加发及地方养老金、缴费年限津贴六个部分组成。

  2.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政策依据和计发办法是什么?

  答: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及相关的配套文件。

  计发办法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加发+地方养老金+缴费年限津贴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①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②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③实际缴费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④当平均缴费指数低于0.6时,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当平均缴费指数高于或等于0.6时, a=1。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如50岁计发月数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3)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对象及计算公式

  ①计发对象为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a.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以前的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平均值×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b.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具有视同缴费权益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c.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过渡性养老金参照以上公式计算,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比例计算增长额。

  注:2021年至2025年为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过渡期间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缴费年限津贴之和的,高出部分(含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历年基本养老金年度定比调整比例计算的增长额)2021年发放30%,2022年发放50%,2023年发放70%,2024年发放90%,2025年及以后全额发放。

  (4)过渡性养老金加发

  按照《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2009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全省22个统筹区(含省直)统一按每人每月加发100元的标准执行”。

  地方养老金月标准= (所在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 ×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

  由于我市2005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1820元,低于当时广东省的1997元,因而我市参保人员地方养老金为0。

  如有从本省转入地方养老金的,地方养老金月标准=实账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120,发完即止。

  (6)缴费年限津贴

 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4元,不满一年不计发。(没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发放缴费年限津贴;五年过渡期内,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首次领取待遇时,新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差额小于缴费年限津贴的,继续发放缴费年限津贴,反之予以冲抵;五年过渡期后,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首次领取待遇时,停止发放缴费年限津贴。)

  3、申领养老金之前是否需办理停保手续?

  答:为保障养老金能够准确、顺利核发,参保人需在申报停保后再向社保部门申领养老金。在单位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减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需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停保。

  4、外省户籍的参保人在珠海社保已经累计缴费达15年,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在珠海领取养老金吗?手续如何办理?

  答:外省户籍的参保人需符合以下条件才可在珠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50周岁之前全时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年满55周岁,其他提前退休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二)养老保险缴费达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三)按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珠海并将异地社保关系全部转入珠海(本省外市缴费无需办理转移)。

  申领养老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一份;2.境内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境外人员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3.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需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和人事档案;4.代办的,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5.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需提供《珠海市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核准表》;6.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需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和人事档案(需已在原企业或档案关系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特殊工种备案手续);7.政策性关闭破产提前退休的,需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表》;8.涉及失踪重现、刑满释放、被判刑后予以监外执行(假释)等情形的,需提供法院判决、裁定等文书。

  申领待遇办理程序:申请人需先到税务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在单位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仍需参保后再办理停保),提前办理停保手续的,最早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带齐所需资料到经办部门申请待遇;符合受理范围,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打印受理回执交申请人;待遇核定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经办人员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无特殊情况,35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核定完成后,核定结果会通过邮政快件的方式寄送给本人,核定表由本人留存,无需确认寄回。

  5、申报的缴费工资提高了,养老金会不会提高?

  答: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职工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其所核定的养老金也越多。

  6、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答: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主要有三种情形:

  (1)正常退休年龄: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50周岁之前全时段灵活就业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年满55周岁。[女职工(不含50周岁之前全时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退休年龄根据现岗位认定,原在管理技术岗位现已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现岗位可按生产操作岗位认定]

  (2)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退休年龄:具体包括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9年或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病退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经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本市户籍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达不到政策规定的怎么办?

  答: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的,可以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条件的可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请。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达到按月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其养老金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给付。

  8、什么是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答: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9、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哪些?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政策性强,早期未参保期间的工作经历并不是都可以在我市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可提交人事档案进行审核,是否具有视同缴费年限以及视同缴费年限具体时段,将在审核档案后最终确定。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基本条件如下:

  (1)存在未参保的企业工作经历的本市人员,属于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粤府〔1993〕83号)前按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2)存在未参保的企业工作经历的跨地区流动就业(跨市、跨省)人员,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除满足第(1)点规定为,还需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之一:一是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动至我市工作;二是有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从原工作地转入我市。

  (3)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199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该项规定是2021年1月起施行的新政策)。

  (4)参保人存在未参保的服兵役经历,军龄可核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10、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如何办理资格认证?

  答: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应一年进行一次认证,每次认证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全年均可办理认证。每个人最近一次认证月份,可通过登录“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和“广东人社”APP进行查询,退休人员两次认证记录间隔时间超过12个月的将停发养老金。(如您已收到逾期未认证提醒短信,或您两次认证时间已超过12个月,您的养老金应已停发,待遇已停发状态下的待遇恢复方式详见问题10。)

  我省社保经办机构主要通过数据比对进行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本人通过以下方式完成认证。

  (1)远程自助认证

  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人社”APP、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或“掌上“12333”APP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其中在境外居住的可通过“中国领事”APP完成远程认证。

  附“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自助认证方法:

  微信小程序登录“粤省事”,进入“热门服务—社保”依次点击:养老保障—养老资格认证—选择待遇类型—开始办理,按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身份校验,通过后可点击“认证信息查询”中查看认证结果(为他人查询时需要录入申办人信息并进行人脸识别授权查询)。

  扫描“粤省事”小程序葵花码直接办理或查询认证信息。


  在我省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全年均可在省内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其他协助认证网点完成认证。

  境内居住的从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协查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函》由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加具认证意见。国外居住的,提供我国驻居住国的使领馆或公证机关生存证明材料;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可提供“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保障基金”和“澳门民政总署及各区民政署”的认证材料;在台湾省居住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构的生存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可委托他人送交或邮寄至我市社保经办机构。

  持本人身份证就近在村(社区)“粤智助”自助机按指引完成认证。您可登录粤省事后搜索“粤智助”,依次点击“附近的自助机”——“查找更多”,确定您家附近的自助机投放位置后就近前往。

  ①企业职工养老待遇恢复

  微信小程序登录“粤省事”,进入热门服务—社保,依次点击:养老保障—养老资格认证—企业职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开始办理,按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身份校验,认证成功后,后台工人员获取相关数据后会尽快恢复您的待遇。

  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恢复

  微信小程序登录“粤省事”,依次点击热门服务——社保——养老——养老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遇恢复后会联动生成认证记录,无需另行认证。

  温馨提示:如您在使用远程手段方式时遇到问题,可就近至我市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保前台由工作人员协助您办理。因逾期未认证城乡居保待遇已停发人员,无法通过远程手段完成认证,可直接按上述远程途径申请待遇恢复。

  工作日可至我中心各办事窗口办理。请您优先选择远程办理。

  答:非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且未领取其他险种死亡待遇的,参保人的遗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

  ①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②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抚恤金标准,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注: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13、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如何计发的?

  答:退休人员死亡,遗属可申领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抚恤金标准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一并退还给其遗属(需同时为法定继承人)

  14、退休前丧失中国国籍的参保人,应如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

  答:经本人要求,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参保人。对此类已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又回本市工作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重新参保之日起计算;如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累计缴费达15年以上(含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在待遇领取地领取养老金。

  15、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申请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1)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2)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珠海并已将养老保险关系全部归集至珠海;(4)养老保险已停保(含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5)未同时享受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等待遇。

  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按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停止领取病残津贴。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 周岁,女年满45 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 年的,可申领基本养老金。

  16、什么叫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答:是指企业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17、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是什么人?

  答: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是:指在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市户籍的企业退休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18、我市的退管服务机构有哪些?

  答: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2004〕65号)的规定,已在市、区、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分别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机构。

  19、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和业务咨询;指导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开展文体和公益活动;组织党员开展活动;协助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

  20、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时应准备哪些资料?

  答:应准备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填写《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一式一份;有人事档案的,还需提交本人人事档案,并填写《珠海市退休人员档案目录》。

  21、退休党员如何参加社区的党组织活动?

  答:您常年所居住的社区或乡镇党组织,将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基础上,适应退休人员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方式,组织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社区或乡镇党组织会及时向您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组织开展各种学习活动和组织生活,您要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22、若个人提出要求,能否不纳入社会化管理?

  答:(1)按《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珠府〔2004〕65号)的有关规定,凡符合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本市企业退休人员,都应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范畴;

  (2)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应按照《珠海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珠委办字〔2020〕20号)执行,暂不能由个人移交。

  23、外地户口或外地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是否可以在珠海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答:暂时不能。因为我市目前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本市城镇户口并且是由社保中心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4、您长时间外出时应如何和社区联系?

  答:如果您长时间到外地旅游或到外地走亲访友(时间超过三个月)时,您手中的服务联系卡就是您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您走时可以给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打个电话,告诉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同志您外出时用的手机号码或者外地亲朋好友的电话,如有事他们会主动和您联系,如举办重大活动、调整养老金等特殊情况;您在外地如果遇到困难或突发事件自己不能处理时也可打电话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系,以便及时帮您解决和处理,您的服务联系卡一定要保管好,方便联系。

  25、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需要什么条件?

  答:(一)参保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城乡居民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参保人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

  1.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年满60周岁;

  3.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入的缴费年限);

  4.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二)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养老金继续发放;服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结存额可以继承。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者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26、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每月能领多少钱?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此标准自2022年7月起执行)。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不含15年),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加发10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我市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价格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参保缴费补贴、集体补助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组成,计发月数与职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详见下表)。



  2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或待遇领取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结算个人账户?

  答:(1)结算个人账户条件:个人账户有余额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结算个人账户:

  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③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或者趸缴;

  ④港澳台居民在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并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2)个人账户结算办法: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风险准备金;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领取除参保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其他情形,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2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或已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答:(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相关人员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费(死亡人员没有遗属的,向为其办理身故事宜的人员支付丧葬补助费):

  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的;

  ②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

  (2)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参保人或者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当月本市执行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计发基数,计发标准为12个月。

  (3)申领办法:参保人或领取待遇人员遗属在参保人或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后,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和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人员没有遗属的,为其办理身故事宜的人员可持身份证明原件、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火化费的收据或发票和承诺书(承诺死亡人员无遗属且申请人为死亡人员办理了身故事宜,需申请人本人签名)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按照告知承诺制条件和要求办理。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29、个人账户资金已经全部发完,但参保人尚健在,养老金还会继续发放吗?

  答:按原来的标准继续发放,直至参保人终老。

  30、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需要什么资料?

      答:(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2)代办的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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