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抽样检测食品抽检不合格怎么处罚如何处罚,如果我提供了进货卖家相关部门还要处罚我怎么办?

在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19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五一路店销售的雪菜王

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五一路店销售的标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28日的雪菜王,经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调查。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雪菜王共购进14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企业已组织召回此批次不合格食品。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环节,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对该批次不合格雪菜王的生产企业,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组织核查处置。

二、临汾市尧都区八方融汇涧上店销售的芹菜

临汾市尧都区八方融汇涧上店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14日的芹菜,经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殿市场监督管理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调查。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购进59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企业已组织召回此批次不合格食品。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种植环节,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三、临汾市尧都区学梅快餐店制售的油条

 临汾市尧都区学梅快餐店制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22日的油条,经侯马市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尧庙市场监督管理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油条共制作3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该企业已组织召回此批次不合格食品。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食品添加剂泡打粉超量,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临汾市尧都区兴隆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德云饼

 临汾市尧都区兴隆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标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3日的德云饼,经侯马市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刘村市场监督管理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德云饼共生产20公斤,未对外销售,该企业自用20公斤,无库存。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更换新的苏打粉导致超标,过程把控不准。整改措施:1、立即停止生产“德云饼”;2、加强食品安全意识;3、完善食品安全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临汾市尧都区黑鲜生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

临汾市尧都区黑鲜生生鲜超市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15日的韭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放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调查。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购进2.5公斤,已销售1.2公斤,库存1.3公斤已封存,该企业已组织召回此批次不合格食品。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种植环节,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六、临汾市尧都区富润达超市销售的芹菜

临汾市尧都区富润达超市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28日的芹菜,经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调查。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购进11公斤,已销售11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企业已组织召回此批次不合格食品。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种植环节,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七、临汾市尧都区董云英早点店制售的油条

 临汾市尧都区董云英早点店制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26日的油条,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段店市场监督管理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油条共制作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该企业已组织召回此批次不合格食品。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八、临汾市尧都区田明胡辣汤店制售的水煎肉包

 临汾市尧都区田明胡辣汤店制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29日的水煎肉包,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放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水煎肉包共制作1.7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企业已组织召回此批次不合格食品。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制作过程中使用泡打粉。整改措施:不得使用含铝等重金属物质的食品添加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非法所得金额64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临汾市尧都区田明胡辣汤店制售的水煎素包

 临汾市尧都区田明胡辣汤店制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29日的水煎素包,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放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水煎素包共制作1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企业已组织召回此批次不合格食品。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制作过程中使用泡打粉。整改措施:不得使用含铝等重金属物质的食品添加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非法所得金额64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临汾市尧都区新晋辉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

临汾市尧都区新晋辉蔬菜店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28日的黄豆芽,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放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调查。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共购进4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企业已组织召回此批次不合格食品。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十一、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上海青

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9月24日的上海青,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放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调查。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上海青共购进2.1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企业已组织召回此批次不合格食品。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种植环节,该企业已停止营业。

十二、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家兴店销售的下李陈醋

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家兴店销售的标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15日的下李陈醋,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放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调查。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下李陈醋共购进93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企业已组织召回此批次不合格食品。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环节,该企业已停止营业。

十三、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建设路店销售的韭菜

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建设路店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的韭菜,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站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调查。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购进11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企业已组织召回此批次不合格食品。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种植环节,该企业已停止营业。

十四、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建设路店销售的芹菜

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建设路店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的芹菜,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站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调查。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购进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企业已组织召回此批次不合格食品。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种植环节,该企业已停止营业。

十五、临汾市尧都区贺志叶饼子店制售的大饼

 临汾市尧都区华腾综合批发部销售的经营企业为临汾市尧都区贺志叶饼子店,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23日的大饼,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大饼共制作6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该企业已组织召回此批次不合格食品。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十六、临汾市尧都区华腾综合批发部销售的大饼

 临汾市尧都区华腾综合批发部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23日的大饼,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贾得市场监督管理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大饼共购进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该企业已组织召回此批次不合格食品。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环节,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十七、临汾市尧都区蒙恩早点店制售的炸甜麻叶

 临汾市尧都区蒙恩早点店制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23日的炸甜麻叶,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贾得市场监督管理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炸甜麻叶共制作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该企业已组织召回此批次不合格食品。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十八、山西包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制售的萝卜鸡蛋包子

 山西包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制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28日的萝卜鸡蛋包子,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贾得市场监督管理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萝卜鸡蛋包子共制作2.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企业已组织召回此批次不合格食品。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整改措施:将萝卜鸡蛋包子的原材料全部进行更换,要求原材料供应商提供正规的检验报告,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包子流入市场。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非法所得金额24元,罚款29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九、临汾市尧都区新赵家亿面包房生产的赵家记枣子糕(糕点)

蒲县蒲城喜客来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临汾市尧都区新赵家亿面包房,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8日的赵家记枣子糕(糕点),经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贾得市场监督管理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赵家记枣子糕(糕点)共生产3.6公斤,已销售2.4公斤,该企业自用1.2公斤,无库存,该企业已组织召回此批次不合格食品。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整改措施:停止销售枣子糕,并对消费者承诺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糕点决不流入市场。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3.2元,罚款29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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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16日,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发布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五)。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五)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十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市中区阿林面馆所经营的样品名称:2021年4月26日,我单位委托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市中区阿林面馆所自行消毒使用餐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指标不合格。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济南喜登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餐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违法事实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三、济南华联家园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八路店

济南华联家园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八路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60号

3.依据及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自6月2日接收复检检测报告起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进行整改,严格把控进货食品质量,完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已将线索已送至槐荫区市场监管局。

四、市中区孔丁黄焖鸡店

市中区孔丁黄焖鸡店所使用的样品名称:小餐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现处字〔2021〕1701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立即开展整治行动,明确了员工卫生责任,加强了餐具的消毒清洗管理,对员工加强责任意识,对设备进行检修、清洗。通过以上行动杜绝了此类问题的发生,以强化安全意识。

五、山东金德利集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七里山粮油食品店

山东金德利集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七里山粮油食品店样品名称:餐饮具(大圆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违法事实认定:餐饮具(自消毒浅汤盆)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六、市中区科马金客来百货商店

市中区科马金客来百货商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韭菜,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违法事实认定:市中区科马金客来百货商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不予罚字〔2021〕65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积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对于发现的抽检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查,对市中区科马金客来百货商店抽检不合格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1年5月8日),是从济南市济阳区新市镇曹塚村(草种子村)种植户徐本海处,因该供货方不属于我局管辖,已于2021年8月6日将案件相关材料函至济南市济阳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函(济市中)市监案移〔2021〕65号)

七、市中区鲜之源蔬菜经营部(经营者:孔祥震)

2021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市中区鲜之源蔬菜经营部(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中海国际社区B3地块室内副食品市场B4蔬菜摊位)抽取样品,豇豆。2021年5月20日,我局收到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出具的编号为A1015C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市中区鲜之源蔬菜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49号

3.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因该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已更换供货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该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八、济南市中老来海鲜酒店

济南市中老来海鲜酒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梭子蟹,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59号

3.依据及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自5月24日接收复检检测报告起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进行整改,严格把控进货食品质量,完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已将线索内部移送至市中区四里村市场监管所。

九、市中区齐美红蔬菜店(经营者:齐美红)

2021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市中区齐美红蔬菜店(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中海国际B3地块D3区1-2号、9-10号)抽取样品,豇豆。2021年5月20日,我局收到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出具的编号为A1016C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文书号:(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50号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肆拾柒元陆角(47.60元);二、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合计伍仟零肆拾柒元陆角(5047.6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已更换供货商。

十、市中区素根素叶素食餐厅

市中区素根素叶素食餐厅所经营的样品名称:2021年4月26日,我单位委托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市中区素根素叶素食餐厅所自行消毒使用餐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指标不合格。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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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浮山县小卫蔬菜部销售的绿豆芽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浮山县小卫蔬菜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 830日的绿豆芽,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依法处罚情况

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购进了3千克绿豆芽,以2.6元/千克价格全部销售给周边住户后店铺转让。在转让时丢弃了相关票据和记录,不能提供有效的凭证,致使没法追根溯源。因此,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应该为浮山县小卫蔬菜部。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 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 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具体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七元六角; 3、处以罚款五千五百元人民币二、浮山县马家蔬菜店销售的绿豆芽和韭菜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浮山县马家蔬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 926日的绿豆芽和韭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和韭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依法处罚情况

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3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购进了2公斤、韭菜购进3公斤均已售完。绿豆芽和韭菜由当地农民供货,无法提供供货票据,因此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应该为浮山县马家蔬菜店。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 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 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具体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2.8元 3、处以罚款4500

三、浮山县闻天下蔬菜卤肉综合门市部销售的韭菜和生花生米

抽自浮山县闻天下蔬菜卤肉综合门市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 920日的生花生米和9月25日的韭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韭菜毒死蜱、生花生米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3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购进3公斤、生花生米10公斤均已售完。经查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不属于流通户责任。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移交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尧都分局协查。

浮山县邢亮蔬菜部销售的韭菜

抽自浮山县邢亮蔬菜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 927日的韭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3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购进3公斤、生花生米10公斤均已售完。经查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不属于流通户责任。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移交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尧都分局协查。

浮山县爱红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抽自浮山县爱红水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 926日的香蕉,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3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购进20公斤已售完。经查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不属于流通户责任。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移交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汾经济开发区分局协查。

浮山县客都生活超市天坛东路店销售的香蕉

抽自浮山县客都生活超市天坛东路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 926日的香蕉,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购进8公斤已售完。经查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不属于流通户责任。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移交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汾经济开发区分局协查。

浮山县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浮山县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 107日的韭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依法处罚情况

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1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购进2公斤已售完。韭菜由当地农民供货,无法提供供货票据,因此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应该为浮山县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 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 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具体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1.96元 3、处以罚款5500

浮山县昊昊蔬菜铺销售的韭菜

抽自浮山县昊昊蔬菜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 108日的韭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购进2公斤已售完。经查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不属于流通户责任。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移交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

浮山县小军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香蕉

抽自浮山县小军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 1012日的香蕉,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1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购进10公斤已售完。经查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不属于流通户责任。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移交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汾经济开发区分局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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