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农民工工资怎样避税如何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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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黔府发〔2005〕16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的健 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一年多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 部署,扎实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取得了 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相当艰巨。为确保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 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和标准?

(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1)2003年底前已竣工项目拖欠的 工程款,必须在2006年底前基本还清。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5年底前基本做到 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6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2)建 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 统称建设单位)已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的;(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并已裁决的;(4)中央及省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拖欠工程款;(5)在合同中明确用承兑汇票或延期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只要未超过合同支付期,不应算 作拖欠工程款。?

二、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

(一)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各地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 目,或中 央项目(含国债项目)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 关部门按原审批的资金筹措渠道落实资金进行偿还。各地人民政府要从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 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基建投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偿付政府拖欠工程款。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原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无法确定拖欠主体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偿还责任主体。对因超概算导致政府投 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经审计机关审计或中介机构审核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 见,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对同意调整概算的,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资金来源偿还拖 欠工程款。对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 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谁超概、谁承担”的 原则,由责任单位偿还拖欠工程款;无资金来源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

(二)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 工程款,由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责任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 欠的工程款,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 履行还款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 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 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政府部门要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 额,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加强对还款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清 欠进展情 况,进一步完善还款计划,切实落实还款资金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清欠进度。对 拖欠严重、还款计划履行不好的地区和单位,省清欠办要进行现场督查。?

(四)妥善解决拖欠项目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对已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各地人民 政府要督 促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还款协议偿清被拖欠的工程款;对2003年底前竣工未结算 工程项目(或工程已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的),要责令发包人尽快完成结算,并制定还款计 划。工程款结算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要求进行。对结算存在争议的,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合同有约定的 按 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对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应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 法院起诉。对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 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对因特殊情况,致使拖欠工程款成 为“死账”等问题,由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妥善解决办法。

三、按照“老账还清、新账不欠”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 所承包工 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工程项目 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合 同中明确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 施。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 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垫付数额以未结 清的工程款为限。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 担全部责任。总承包企业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 业要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日常动态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建设,坚决防止因建设单位拖 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工程总承 包企业的监管,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总承包企业,要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对有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经理,依法给予限期停业或吊销项目经 理资格的处罚。

(二)建立健全劳务用工合同管理制度。工程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 民工,必 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不得招用农民工。用工企业招用农民工 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工伤保险等 条款,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工伤处理等内容,并按分级管 理原则在1个月内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农民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日 常处理制度。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企业,要及时依法处 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农民工与用工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的争议案件,应及时受理并依 法处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合同,督促用工企业履行 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做好合同履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汇总。

(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用工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并按规定保存2年以上。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办理签收手续。用工企业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用工 企业每次支付工资前3日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程竣工验收 前1个月将农民工工资总的支付情况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建筑业企业在承担建筑工程时,应办理劳务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担保金额不得少于当年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或 按照工程造价的1―3%交纳劳务工资支付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另行制定。?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信用监管。用工企业必须将所 承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按季度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中11月 至次年2月要按月上报,上报时间为下一季度(月)的5日前。用工企业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 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在付清农民工工资前,对省 内企业要取消其进行新项目招投标的资格,对省外企业要清除出省。?

(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被用工企业招用并建 立劳动关 系后,享有用工企业职工应有的权益。建筑劳务用工企业工会要积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各级工会组织应帮助、指导农民工与用工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 与用工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有权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五)积极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符合司法救济条件的被拖欠工资 的 农民工,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各地人民政府要保障法律援助经费。

(六)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急机制。各地人民政府和各级劳动保障行 政主管部 门,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应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 发事件,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上访等问题。

四、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防止产生新拖欠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项目审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对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各级项目审 批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立项。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没有保障的,不 予批准建设。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开工报告审批部门提供项目资金落实的证明材 料。对建设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由建设单位提供财政资金落实的证明文本;属于银行贷 款的,由银行出具贷款的证明文本;属于自有资金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出具 资金证明文本。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决防止 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深化政府投资 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对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实行代建制,并逐步在各地(州、市)、县(市、区)推行。银行应根据金融法规、信贷原则、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项目投资的风险状况,加强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授信审查。

(二)加强建设资金监管,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大力推行建设单位工程用款专户 制度。从 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开工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工 程用款专户。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专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 过一年的,专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 落实证明,有条件的还可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担保文件或其他支付保证形式的证 明)。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工程用款专户的开户银行每月底应按规定与建设单位、工程承包企业等存款人核对 账目。建设单位、工程承包企业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目并在规定期限内 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工程用款专户资金不足时,建设单位应及时补足,否则视 为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工程用款专 户资金情况时,要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 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规定,做好工程用款专户的款项函证工作。

(三)健全市场信用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培育建筑市场信用担保中介机 构,健全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制度,逐步完善工程款支付、建筑劳务工资支付和施工承包履约(包括施工进度和质量保证及保修履约)信用担保机制,尽快形成全省建筑市场信用担保网 络。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设工程险、雇主责任险或雇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含不按还款协议支付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其新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 部门不通过其资质年检和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 其办理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手续;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除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特殊工程外,一律不批准其建设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其他建设单位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对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取消授 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认定其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对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 务等严重丧失商业信用的企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应 依法签订 工程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 支付的相应措施,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积极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查处当 事人的合同违法行为。?

逐步建立和推行建设项目按形象进度支付、分阶段结算工程款的制度。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 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和《财政部建 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规定 规 范结算和支付行为。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分为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 饰装修阶段和竣工阶段,市政、水利、交通等工程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进入 下一阶段工程施工前,前一阶段工作应完成并结清(含财务结清和合同结清)工程款。对未 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分阶段结清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时间3个月的,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手续 完备的,集中支付单位要按程序及时将工程款足额支付给中标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完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 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有关凭证,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需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工程,预留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 总额的5%,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必须结清。不得扣留工程尾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和收取各类押 金。工程承包企业要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对 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依据合同 规定索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工程承包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记入不良信用 档案。

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清欠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完善清欠工作机制。省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 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 04〕13号)明确的职责分工,继续扎实开展清欠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省国土资源厅、省 统计局、省国资委为省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办事机构,层层落实责任,确 保清欠目标如期实现。?

(二)严格行政责任追究。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清欠工作的监督力度,对不能认真贯 彻 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 责任。?

(三)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 真做好清 欠宣传工作。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及时予以曝光;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要加强宣传。特别要注重加强清欠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社会各方自觉增强法制意识 和维权意识,形成清欠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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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一年多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扎实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相当艰巨。为确保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和标准

(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1)2003年底前已竣工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必须在2006年底前基本还清。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5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6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2)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已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的;(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并已裁决的;(4)中央及省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拖欠工程款;(5)在合同中明确用承兑汇票或延期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只要未超过合同支付期,不应算作拖欠工程款。

二、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

(一)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各地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或中央项目(含国债项目)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原审批的资金筹措渠道落实资金进行偿还。各地人民政府要从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基建投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偿付政府拖欠工程款。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原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无法确定拖欠主体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偿还责任主体。对因超概算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经审计机关审计或中介机构审核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对同意调整概算的,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资金来源偿还拖欠工程款。对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谁超概、谁承担”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偿还拖欠工程款;无资金来源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

(二)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责任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政府部门要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加强对还款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清欠进展情况,进一步完善还款计划,切实落实还款资金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清欠进度。对拖欠严重、还款计划履行不好的地区和单位,省清欠办要进行现场督查。

(四)妥善解决拖欠项目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对已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还款协议偿清被拖欠的工程款;对2003年底前竣工未结算工程项目(或工程已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的),要责令发包人尽快完成结算,并制定还款计划。工程款结算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要求进行。对结算存在争议的,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对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应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对因特殊情况,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等问题,由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妥善解决办法。

三、按照“老账还清、新账不欠”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工程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垫付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企业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日常动态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建设,坚决防止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监管,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总承包企业,要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有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经理,依法给予限期停业或吊销项目经理资格的处罚。

(二)建立健全劳务用工合同管理制度。工程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不得招用农民工。用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工伤保险等条款,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工伤处理等内容,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在1个月内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农民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日常处理制度。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企业,要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农民工与用工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的争议案件,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合同,督促用工企业履行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做好合同履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汇总。

(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用工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并按规定保存2年以上。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办理签收手续。用工企业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用工企业每次支付工资前3日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1个月将农民工工资总的支付情况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建筑业企业在承担建筑工程时,应办理劳务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担保金额不得少于当年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或按照工程造价的1—3%交纳劳务工资支付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信用监管。用工企业必须将所承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按季度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中11月至次年2月要按月上报,上报时间为下一季度(月)的5日前。用工企业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有拖欠农民工

工资的企业,在付清农民工工资前,对省内企业要取消其进行新项目招投标的资格,对省外企业要清除出省。

(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被用工企业招用并建立劳动关系后,享有用工企业职工应有的权益。建筑劳务用工企业工会要积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各级工会组织应帮助、指导农民工与用工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工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有权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五)积极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符合司法救济条件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各地人民政府要保障法律援助经费。

(六)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急机制。各地人民政府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应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事件,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上访等问题。

四、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防止产生新拖欠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项目审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对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各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立项。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没有保障的,不予批准建设。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开工报告审批部门提供项目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对建设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由建设单位提供财政资金落实的证明文本;属于银行贷款的,由银行出具贷款的证明文本;属于自有资金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出具资金证明文本。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决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深化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对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实行代建制,并逐步在各地(州、市)、县(市、区)推行。银行应根据金融法规、信贷原则、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项目投资的风险状况,加强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授信审查。

(二)加强建设资金监管,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大力推行建设单位工程用款专户制度。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开工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工程用款专户。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专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专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落实证明,有条件的还可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担保文件或其他支付保证形式的证明)。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工程用款专户的开户银行每月底应按规定与建设单位、工程承包企业等存款人核对账目。建设单位、工程承包企业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工程用款专户资金不足时,建设单位应及时补足,否则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工程用款专户资金情况时,要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规定,做好工程用款专户的款项函证工作。

(三)健全市场信用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培育建筑市场信用担保中介机构,健全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制度,逐步完善工程款支付、建筑劳务工资支付和施工承包履约(包括施工进度和质量保证及保修履约)信用担保机制,尽快形成全省建筑市场信用担保网络。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设工程险、雇主责任险或雇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含不按还款协议支付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其新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通过其资质年检和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手续;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除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特殊工程外,一律不批准其建设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其他建设单位的,一

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对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取消授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认定其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对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严重丧失商业信用的企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积极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查处当事人的合同违法行为。

逐步建立和推行建设项目按形象进度支付、分阶段结算工程款的制度。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规定规范结算和支付行为。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分为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饰装修阶段和竣工阶段,市政、水利、交通等工程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施工前,前一阶段工作应完成并结清(含财务结清和合同结清)工程款。对未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分阶段结清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时间3个月的,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完备的,集中支付单位要按程序及时将工程款足额支付给中标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完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有关凭证,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需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工程,预留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5%,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必须结清。不得扣留工程尾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和收取各类押金。工程承包企业要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依据合同规定索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工程承包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清欠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完善清欠工作机制。省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13号)明确的职责分工,继续扎实开展清欠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省国资委为省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办事机构,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清欠目标如期实现。

(二)严格行政责任追究。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清欠工作的监督力度,对不能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清欠宣传工作。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及时予以曝光;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要加强宣传。特别要注重加强清欠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社会各方自觉增强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形成清欠工作的良好氛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一年多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扎实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相当艰巨。为确保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

(一)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各地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或中央项目(含国债项目)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原审批的资金筹措渠道落实资金进行偿还。各地人民政府要从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基建投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偿付政府拖欠工程款。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原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无法确定拖欠主体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偿还责任主体。对因超概算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经审计机关审计或中介机构审核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对同意调整概算的,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资金来源偿还拖欠工程款。对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谁超概、谁承担”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偿还拖欠工程款;无资金来源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

(二)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责任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政府部门要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加强对还款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清欠进展情况,进一步完善还款计划,切实落实还款资金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清欠进度。对拖欠严重、还款计划履行不好的地区和单位,省清欠办要进行现场督查。

(四)妥善解决拖欠项目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对已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还款协议偿清被拖欠的工程款;对2003年底前竣工未结算工程项目(或工程已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的),要责令发包人尽快完成结算,并制定还款计划。工程款结算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要求进行。对结算存在争议的,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对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应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对因特殊情况,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等问题,由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妥善解决办法。

三、按照“老账还清、新账不欠”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工程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垫付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企业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日常动态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建设,坚决防止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监管,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总承包企业,要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有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经理,依法给予限期停业或吊销项目经理资格的处罚。

(二)建立健全劳务用工合同管理制度。工程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不得招用农民工。用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工伤保险等条款,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工伤处理等内容,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在1个月内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农民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日常处理制度。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企业,要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农民工与用工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的争议案件,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合同,督促用工企业履行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做好合同履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汇总。

(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用工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并按规定保存2年以上。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办理签收手续。用工企业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用工企业每次支付工资前3日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1个月将农民工工资总的支付情况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建筑业企业在承担建筑工程时,应办理劳务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担保金额不得少于当年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或按照工程造价的1—3%交纳劳务工资支付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信用监管。用工企业必须将所承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按季度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中11月至次年2月要按月上报,上报时间为下一季度(月)的5日前。用工企业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在付清农民工工资前,对省内企业要取消其进行新项目招投标的资格,对省外企业要清除出省。

(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被用工企业招用并建立劳动关系后,享有用工企业职工应有的权益。建筑劳务用工企业工会要积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各级工会组织应帮助、指导农民工与用工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工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有权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五)积极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符合司法救济条件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各地人民政府要保障法律援助经费。

(六)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急机制。各地人民政府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应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事件,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上访等问题。

四、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防止产生新拖欠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项目审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对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各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立项。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没有保障的,不予批准建设。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开工报告审批部门提供项目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对建设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由建设单位提供财政资金落实的证明文本;属于银行贷款的,由银行出具贷款的证明文本;属于自有资金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出具资金证明文本。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决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深化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对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实行代建制,并逐步在各地(州、市)、县(市、区)推行。银行应根据金融法规、信贷原则、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项目投资的风险状况,加强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授信审查。

(二)加强建设资金监管,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大力推行建设单位工程用款专户制度。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开工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工程用款专户。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专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专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落实证明,有条件的还可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担保文件或其他支付保证形式的证明)。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工程用款专户的开户银行每月底应按规定与建设单位、工程承包企业等存款人核对账目。建设单位、工程承包企业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工程用款专户资金不足时,建设单位应及时补足,否则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工程用款专户资金情况时,要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规定,做好工程用款专户的款项函证工作。

(三)健全市场信用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培育建筑市场信用担保中介机构,健全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制度,逐步完善工程款支付、建筑劳务工资支付和施工承包履约(包括施工进度和质量保证及保修履约)信用担保机制,尽快形成全省建筑市场信用担保网络。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设工程险、雇主责任险或雇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含不按还款协议支付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其新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通过其资质年检和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手续;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除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特殊工程外,一律不批准其建设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其他建设单位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对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取消授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认定其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对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严重丧失商业信用的企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积极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查处当事人的合同违法行为。

逐步建立和推行建设项目按形象进度支付、分阶段结算工程款的制度。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规定规范结算和支付行为。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分为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饰装修阶段和竣工阶段,市政、水利、交通等工程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施工前,前一阶段工作应完成并结清(含财务结清和合同结清)工程款。对未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分阶段结清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时间3个月的,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完备的,集中支付单位要按程序及时将工程款足额支付给中标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完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有关凭证,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需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工程,预留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5%,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必须结清。不得扣留工程尾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和收取各类押金。工程承包企业要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依据合同规定索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工程承包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清欠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完善清欠工作机制。省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13号)明确的职责分工,继续扎实开展清欠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省国资委为省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办事机构,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清欠目标如期实现。

(二)严格行政责任追究。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清欠工作的监督力度,对不能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清欠宣传工作。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及时予以曝光;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要加强宣传。特别要注重加强清欠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社会各方自觉增强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形成清欠工作的良好氛围。

尊敬的自治区清欠工作督查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AKS地委、行署对督查组来阿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就AKS地区2004年以来开展“两清欠”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打算作一简要汇报。

今年以来,AKS地委、行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精神,认真总结2003年清欠工作经验,充实领导机构,制定计划措施、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政府在地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立足稳定、顾全大局,把清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并认真加以落实。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工作,地区“两清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2003年底,全地区共拖欠工程款2.25亿元,其中政府投资拖欠款1.1亿元(其中:政府用房拖欠款4362.3万元,教育系统拖欠款3090.5万元,水利系统拖欠款2687.2万元,世行项目拖欠款810.6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款2873.2万元,其他行业拖欠款8589.4万元。自开展清欠工作以来,共清理拖欠工程款4680.5万元。其中:清理政府拖欠工程款3537.3万元;清理房地产拖欠款637.7万元;清理其它拖欠款505.5万元;共接待各行业民工上访250起4611人,及时解决210起4406人,清偿欠款金额达2582万元,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338.5万元,实现了清欠工作的平稳推进。截止9月底,仍拖欠工程款1.78亿元,拖欠民工工资78.23万元。2004年我们的目标任务是:政府投资工程款要清偿50%,即完成清偿额55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工程款要清偿35%,即完成清偿额4011.9万元;今年10月底完成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即完成清偿额267.30万元。AKS地区制定了拖欠工程款清偿计划、时间和进度安排,具体要求是:(1)2004年清偿35%,7875万元;2005年清偿35%,7875万元;2006年10月底以前基本清偿完毕。(2)2004年6月底前解决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4年10月底前解决2003年以前的农民工工资。(3)2004年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和今年新开工的项目,不产生新的拖欠。(4)政府拖欠2004年完成50%,5500万元;2005年12月底完成50%,5500万元。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年初,国务院、自治区相继召开清欠工作会议,地区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传达学习,牢牢把握精神实质,并结合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安排部署,先后转发、办理了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并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和若干政策规定。建立“一把手”责任制,政府以身作则,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其他部门全力配合,分重点、分阶段、分层次,有计划、有措施、有目标地开展清欠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做到精神传达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督查督办到位,基本使全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一个长效的、妥善的解决。二是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地区“两清欠”工作的领导,全面有序地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地区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建设、计划、劳动、财政等部门参与的“两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也层层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地县二级政府本着精兵强将上一线的原则,还分别从相关部门抽调了专门的工作人员,脱产两年充实到清欠办工作。同时,为保证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转,地县二级还专门拨付了工作经费,为各级清欠机构购置了办公桌椅、电脑、传真等办公设施。截止目前,地县二级共抽调工作人员36名,累计拨款8.46万元,有力地促进了“两清欠”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地县二级清欠机构还在建设、财政、水利、交通、世行项目办、经贸、卫生、电力、教育等专业部门成立了行业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行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进行清理。全地区初步形成了地县联动、部门协作,广大群众参与的良好清欠工作氛围。三是明确目标,加大宣传。为使“两清欠”工作的各项措施有的放矢,从5月开始,地县二级清欠机构及时组织人员深入到各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及农民工中间,就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全面而详实的调查摸底工作,并组织专人对存有拖欠款的工程项目或有漏报、误报的项目认真进行了核查和认定,做到了家底清、情况明,为地县二级清欠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了《AKS地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明确了“两清欠”工作的目标任务。根据地区清欠工作的总体安排,地区分管领导与各县(市)层层签订了责任书,建立了清欠目标分工责任制,落实了第一责任目标任务。各级清欠机构还通过召开协调会、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安排和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三年还款计划,目前地区已制定还款计划的项目有150个,占总项目个数的50.51%,制定还款计划额为10492.99万元,占总拖欠额的46.64%。对未制定还款计划项目的工程,已发放《签订还款计划督办单》147份,涉及工程项目个数147个,拖欠数额12007.01万元。为保证清欠各项工作措施与政策能深入到广大建筑企业和农民工中间,地县二级还加大了宣传力度,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宣传政策,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参与,推动了工作的纵深开展。四是标本兼治、规范运作。为从源头上防止拖欠的形成,地区先后制定下发了《AKS地区关于防止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AKS地区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AKS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投资规模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并建立了工程担保制度、劳动用工合同制度、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防范监督制度、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制度等,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大力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房地产信贷审批,建立了工程结算、协调、仲裁、督察、约束等一系列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鼓励施工企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款,逐步把清欠民工工资转向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五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清欠措施落到实处。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地区各县(市)贯彻执行清欠有关规定措施情况进行了督查。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地区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劳动合同签订进一步规范,民工工资发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同时还建立了清欠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管理制度和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注册执业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机信息档案。进一步完善了信息上报与沟通工作,要求各县(市)每个季度上报一次清欠工作情况,创办了《清欠简报》向各级政府、清欠办通报清欠工作开展情况,并要求各级清欠办每月上报不少于两篇清欠工作信息,为更好地了解情况、分析问题、交流经验、指导全地区的清欠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存在问题 一是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因破产、改制等原因主体消失,导致“双清”工作难度增大。二是个别建设单位和房地产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运用法律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给清欠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三是部分条管单位因工程款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在工作协调上有一定难度。四是因企业同业主单位之间的诚信互动机制不健全,容易产生新的拖欠。

一是进一步加大清欠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清欠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和咨询服务台,定期向社会公布清欠工作进展情况。狠抓典型,始终把宣传动员贯穿于整个清欠工作的全过程,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清欠工作开展的社会舆论氛围,为下一步清欠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重点解决房地产企业和政府投资工程款问题。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项目,继续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对于未提供担保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有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开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贷款。对于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要注销资格证书。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量力而行搞建设,要进行一次再清理建立有效的偿债机制,凡属党政事业单位拖欠的工程款,要报地县市财政部门审核、结算,统一由财政部门提出解决方案,严禁以拖欠工程款的方式转嫁资金不足的风险。各县(市)政府要通过预算安排,从每年财政结余、各种政策性收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偿债务。通过以上措施保证今年年底前清偿50%的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在2005年11月前全面解决政府投资拖欠工程款问题。三是进一步加强各项制度的落实,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现有的工作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终身负责制。严格各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中的责任,把好项目资金落实关,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拖欠工程款未解决之前,单位领导不得调离,凡已调离领导要追究相应责任,从而从根本上不再形成新的拖欠问题。四是重点抓好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凡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进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严肃追究业主责任;建筑企业拖欠的,追究建筑企业责任。积极推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和总承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大力整顿和规范劳务市场,积极鼓励有资质、重合同、守信用的劳务企业参与竞争,严格劳动合同制,保证农民工工资依法、及时、全额兑现。五是完善法治建设,加大对违约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地区已经出台了《AKS地区关于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AKS地区关于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AKS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投资规模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在认真贯彻实施的同时配合《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进一步加大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工程发包、市场准入与清出、工程款支付、合同管理等制度,对违法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以促进地区建筑市场在法制化的轨道内规范运行。六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约束机制,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维权职能。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协会在行业不正当竞争中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行使其职权,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仲裁机构重视发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营造良好的信用机制。七是不断完善计划、建设、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机制,实行联合执法。对于建设资本金没有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已完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其新建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行政部门不颁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贷款;对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银行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在其新申请贷款时予以限制。八是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市场行为。认真执行举报投诉制度,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和新闻媒体作用,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组织清欠机构及建设、劳动等执法部门定期不定期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的督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拒不整改的,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政府部门的,纳入目标考核。各位领导、同志们,AKS地区的两清欠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我们有信心按计划、按步骤的推进两清欠工作的开展,保证在三年内全面完成基本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目标任务。《[推荐]地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汇报

.页眉.地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汇报

尊敬的自治区清欠工作督查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AKS地委、行署对督查组来阿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就AKS地区2004年以来开展“两清欠”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打算作一简要汇报。

今年以来,AKS地委、行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精神,认真总结2003年清欠工作经验,充实领导机构,制定计划措施、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政府在地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立足稳定、顾全大局,把清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并认真加以落实。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工作,地区“两清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2003年底,全地区共拖欠工程款2.25亿元,其中政府投资拖欠款1.1亿元(其中:政府用房拖欠款4362.3万元,教育系统拖欠款3090.5万元,水利系统拖欠款2687.2万元,世行项目拖欠款810.6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款2873.2万元,其他行业拖欠款8589.4万元。自开展清欠工作以来,共清理拖欠工程款4680.5万元。其中:清理政府拖欠工程款3537.3万元;清理房地产拖欠款637.7万元;清理其它拖欠款505.5万元;共接待各行业民工上访250起4611人,及时解决210起4406人,清偿欠款金额达2582万元,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338.5万元,实现了清欠工作的平稳推进。截止9月底,仍拖欠工程款1.78亿元,拖欠民工工资78.23万元。2004年我们的目标任务是:政府投资工程款要清偿50%,即完成清偿额55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工程款要清偿35%,即完成清偿额4011.9万元;今年10月底完成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即完成清偿额267.30万元。AKS地区制定了拖欠工程款清偿计划、时间和进度安排,具体要求是:(1)2004年清偿35%,7875万元;2005年清偿35%,7875万元;2006年10月底以前基本清偿完毕。(2)2004年6月底前解决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4年10月底前解决2003年以前的农民工工资。(3)2004年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和今年新开工的项目,不产页脚..页眉.生新的拖欠。(4)政府拖欠2004年完成50%,5500万元;2005年12月底完成50%,5500万元。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年初,国务院、自治区相继召开清欠工作会议,地区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传达学习,牢牢把握精神实质,并结合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安排部署,先后转发、办理了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并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和若干政策规定。建立“一把手”责任制,政府以身作则,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其他部门全力配合,分重点、分阶段、分层次,有计划、有措施、有目标地开展清欠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做到精神传达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督查督办到位,基本使全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一个长效的、妥善的解决。二是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地区“两清欠”工作的领导,全面有序地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地区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建设、计划、劳动、财政等部门参与的“两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也层层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地县二级政府本着精兵强将上一线的原则,还分别从相关部门抽调了专门的工作人员,脱产两年充实到清欠办工作。同时,为保证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转,地县二级还专门拨付了工作经费,为各级清欠机构购置了办公桌椅、电脑、传真等办公设施。截止目前,地县二级共抽调工作人员36名,累计拨款8.46万元,有力地促进了“两清欠”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地县二级清欠机构还在建设、财政、水利、交通、世行项目办、经贸、卫生、电力、教育等专业部门成立了行业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行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进行清理。全地区初步形成了地县联动、部门协作,广大群众参与的良好清欠工作氛围。三是明确目标,加大宣传。为使“两清欠”工作的各项措施有的放矢,从5月开始,地县二级清欠机构及时组织人员深入到各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及农民工中间,就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全面而详实的调查摸底工作,并组织专人对存有拖欠款的工程项目或有漏报、误报的项目认真进行了核查和认定,做到了家底清、情况明,为地县二级清欠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了《AKS地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页脚..页眉.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明确了“两清欠”工作的目标任务。根据地区清欠工作的总体安排,地区分管领导与各县(市)层层签订了责任书,建立了清欠目标分工责任制,落实了第一责任目标任务。各级清欠机构还通过召开协调会、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安排和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三年还款计划,目前地区已制定还款计划的项目有150个,占总项目个数的50.51%,制定还款计划额为10492.99万元,占总拖欠额的46.64%。对未制定还款计划项目的工程,已发放《签订还款计划督办单》147份,涉及工程项目个数147个,拖欠数额12007.01万元。为保证清欠各项工作措施与政策能深入到广大建筑企业和农民工中间,地县二级还加大了宣传力度,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宣传政策,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参与,推动了工作的纵深开展。四是标本兼治、规范运作。为从源头上防止拖欠的形成,地区先后制定下发了《AKS地区关于防止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AKS地区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AKS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投资规模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并建立了工程担保制度、劳动用工合同制度、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防范监督制度、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制度等,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大力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房地产信贷审批,建立了工程结算、协调、仲裁、督察、约束等一系列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鼓励施工企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款,逐步把清欠民工工资转向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五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清欠措施落到实处。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地区各县(市)贯彻执行清欠有关规定措施情况进行了督查。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地区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劳动合同签订进一步规范,民工工资发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同时还建立了清欠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管理制度和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注册执业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机信息档案。进一步完善了信息上报与沟通工作,要求各县(市)每个季度上报一次清欠工作情况,创办了《清欠简报》向各级页脚..页眉.政府、清欠办通报清欠工作开展情况,并要求各级清欠办每月上报不少于两篇清欠工作信息,为更好地了解情况、分析问题、交流经验、指导全地区的清欠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存在问题 一是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因破产、改制等原因主体消失,导致“双清”工作难度增大。二是个别建设单位和房地产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运用法律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给清欠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三是部分条管单位因工程款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在工作协调上有一定难度。四是因企业同业主单位之间的诚信互动机制不健全,容易产生新的拖欠。

一是进一步加大清欠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清欠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和咨询服务台,定期向社会公布清欠工作进展情况。狠抓典型,始终把宣传动员贯穿于整个清欠工作的全过程,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清欠工作开展的社会舆论氛围,为下一步清欠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重点解决房地产企业和政府投资工程款问题。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项目,继续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对于未提供担保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有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开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贷款。对于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要注销资格证书。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量力而行搞建设,要进行一次再清理建立有效的偿债机制,凡属党政事业单位拖欠的工程款,要报地县市财政部门审核、结算,统一由财政部门提出解决方案,严禁以拖欠工程款的方式转嫁资金不足的风险。各县(市)政府要通过预算安排,从每年财政结余、各种政策性收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偿债务。通过以上措施保证今年年底前清偿50%的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在2005年11月前全面解决政府投资拖欠工程款问题。三是进一步加强各项制度的落实,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现有的工作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终身负责制。严格各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中的页脚..页眉.责任,把好项目资金落实关,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拖欠工程款未解决之前,单位领导不得调离,凡已调离领导要追究相应责任,从而从根本上不再形成新的拖欠问题。四是重点抓好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凡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进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严肃追究业主责任;建筑企业拖欠的,追究建筑企业责任。积极推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和总承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大力整顿和规范劳务市场,积极鼓励有资质、重合同、守信用的劳务企业参与竞争,严格劳动合同制,保证农民工工资依法、及时、全额兑现。五是完善法治建设,加大对违约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地区已经出台了《AKS地区关于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AKS地区关于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AKS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投资规模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在认真贯彻实施的同时配合《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进一步加大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工程发包、市场准入与清出、工程款支付、合同管理等制度,对违法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以促进地区建筑市场在法制化的轨道内规范运行。六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约束机制,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维权职能。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协会在行业不正当竞争中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行使其职权,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仲裁机构重视发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营造良好的信用机制。七是不断完善计划、建设、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机制,实行联合执法。对于建设资本金没有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已完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其新建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行政部门不颁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贷款;对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银行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在其新申请贷款时予以限制。八是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市场行为。认真执行举报投诉制度,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和新闻媒体作用,加强社会页脚..页眉.舆论监督,组织清欠机构及建设、劳动等执法部门定期不定期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的督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拒不整改的,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政府部门的,纳入目标考核。各位领导、同志们,AKS地区的两清欠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我们有信心按计划、按步骤的推进两清欠工作的开展,保证在三年内全面完成基本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目标任务。

《[推荐]地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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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问题1: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病假工资按照哪里的规定发放?

劳动关系司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此,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病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关于病假工资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可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执行。

问题2: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每月是多少?企业不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怎么办?

养老保险司:《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单位缴费比例各地略有不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8%。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问题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解除聘用合同和给予开除处分,有何不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有多种(具体情形可参阅《通知》和《条例》),其中《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即,受到开除处分被解除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多种情形中的一种情形。

问题4:我想问一下,职业资格取消了,那我之前考取的资格证书还有用吗?

职业能力建设司:2013年以来,我部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牵头组织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占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618项)的70.2%。同时,对地方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按规定要求由各地负责自行取消。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共包括140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为了做好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工作,我部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政策:持证者之前考取的职业资格取消了,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问题5:退休人员退休当年能否享有年休假?

劳动关系司: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即可按照工作年限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即将退休的职工可以依法享受按照本年度退休前的工作时间折算后的休假时间。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问题6:大学毕业后,档案怎么办?离职后,档案放哪里?

人力资源市场司:大学毕业后,高校毕业生学生档案由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转递。工作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转递到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属于国有企业的,转递到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属于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或自主创业的,转递到单位所在地或创业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一般为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学生档案原则上转递到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离职并实现就业的,其人事档案根据工作单位性质按规定转递到新工作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就业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离职未就业的,可转递到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问题7:我25-35岁在自主创业未参保,35-45岁在企业参保。请问25-35岁之间的养老保险必须补缴吗?另外,离职后,可否要求原单位补缴社保?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应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因单位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诉,按法定程序要求原单位补缴。

问题8:我户口在农村老家,现在工作在外省某市,社保缴纳也在该地。请问如果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我的养老金领取地在哪里?领取金额该按哪个地区的标准计算?

养老司答:为妥善解决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已基本建立了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的机制。2009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明确了实施范围、地区之间资金负担、累计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参保权益、待遇领取地的确定等政策。我部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经办规程,统一规范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经办操作流程,基本实现了“无论在哪里干,基本养老保险接着算”。具体到您个人的情况,建议详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一、关于养老金领取地确定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做出明确规定。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领取标准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七条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问题9:在企业上班时缴纳了养老保险,后来考上了公务员。请问之前的养老保险应该如何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详细办理流程请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问题10:我是农村户口,今年62岁,请问60岁以上的人还能再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吗?

农村社会保险司: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如果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相关待遇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通过补缴保险费,取得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资格。请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具体政策和手续。

问题11:我是被征地(农转非)农民,已经50多岁了,从未参加过任何社保,请问我的社保怎么解决啊?

农村社会保险司:当前全国各省(区、市)都按照国务院要求,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请您到当地人社部门咨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如您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可按有关要求办理参保事宜。

问题12:我可以去哪里参加就业培训?请问有没有补贴?是发给个人吗?

职业能力建设司:目前,各地符合相关条件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都可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申请补贴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合格后,补贴将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个人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关于职业培训和培训补贴的具体办法,详情请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问题13:农民工在企业单位交的养老保险,到退休时是否能享受和非农户一样的待遇?

养老保险司: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法律法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在企业单位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农民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同其他非农户参保人员一样,如果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问题14:享受了年休假,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假吗?

工资福利司、劳动关系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9号)第三条规定: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问题15:我以前缴过4年多养老保险,现在已经有10年没缴了,请问以前缴的可以计算吗?养老保险能续缴吗?

养老保险司: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等法律法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里所说的累计缴费,就是指缴费可以连续,也可以不连续。

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建立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不缴费的时候个人账户仍然保留着,再缴费的时候继续在个人账户中记录缴费信息。

所以,您以前缴过的4年养老保险不会作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仍然存在并按规定计息,今后也可以续缴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的数额和年限时间都是累计计算的。

问题16:我在深圳工作时交了社保,辞职后到成都,成都工作单位又办了社保,请问两个城市的社保能否合并?怎么合并?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保证了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您在深圳缴纳的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转移到成都,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

您跨省流动就业时,由新单位或您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后,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办结有关手续。

问题17:我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被开除。之后又到私企工作并缴纳社保,请问我以前在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保能衔接吗?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出台前,部分地区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您的问题得知您参加的是各地区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5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由各地区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国发〔2015〕2号文件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您的问题应由您参加原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18:我在公司交了五险一金,在老家还交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我该怎么办呢?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4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问题19:我是已办理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医保卡已经不能在户籍地使用。如果在回家乡办事的时候有看病的需要,能不能再用这个医保卡?以后全国联网是不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您的提问得知您现在使用的还是医保卡,首先请您联系您的参保地及时申领社会保障卡,相关人社部门对有异地就医需求的人员将优先发卡,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

2016年12月8日,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目标是: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为实现这一目标,我部制定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案,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直接结算工作。目前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已经正式上线试运行,截至目前,23个省(区、市)已经正式接入国家异地结算系统,并且开通了部分统筹地区(地市)。

在实现全国联网后,如您的安置地已经开通上线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就可以直接凭社保卡在安置地住院就医,您仅需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其他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如您回家乡(参保地)看病,应按参保地的具体规定执行。

问题20:我老家在河北农村,在老家缴纳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就是一年缴纳100-1000元那种,子女缴纳了农村养老保险,父母到60岁就可以领取政府发放的养老金,我的问题是:

1.在老家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现在到深圳打工,工厂里也缴纳了社保。请问二者冲突吗?需要一直这么缴下去吗?怎么办?

2.如果这两个保险都缴纳了15年,到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两份养老金吗?

3.若不能领取两份养老金,退休时的养老金应该按哪一个缴费基数发放呢?另一个缴纳的费用怎么办?会退吗?

问题1答复:您在老家缴纳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现已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和在深圳工厂参加的职工养老保险二者并不冲突,因为城乡居保是按年缴费的,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的。

若某一年度在没有稳定就业的情况下先行参加了城乡居保,后来有了稳定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也是可以的。

若您已经参加并连续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下一年度要暂停缴纳城乡居保费,但不用退保,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继续保留。

若两个保险都缴纳了15年,到退休年龄时不可以同时领取两份养老金。

达到退休年龄时,若符合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领取待遇的条件,可以申请将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领取养老金。

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关系转入城乡居保,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保计发办法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保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问题21:参保人员去世后,个人账户的余额会不会“充公”?

养老保险司: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死亡,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都可依法继承。

问题22:我父亲1968年生,户籍在四川达州,已在广东务工20余年,在广东揭阳市参保已有10年零3个月。

2014年换新工作,企业不予买社保,现拟自己去申请办理社保卡,自己续缴,结果说要满55周岁才能自己续保。本打算把社保关系转回四川渠县,结果渠县说在外省参保10年及以上的社保关系不能转入川内,而广东揭阳的社保却说可以。为社保的事,成日来回跑。请问有何解决办法,谢谢。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的相关规定,您的情况可以到四川省渠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异地转移接续。

问题23: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后如果又不想在异地报销了,可不可以转回当地报销?需要哪些手续呢?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规定,参保人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选择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式,并且外地就医时完成了直接结算,此次住院费用是不能再做退费处理,转回原参保地报销。

问题24:什么条件属于长期在异地居住?我多年在异地和子女租房住,办理了常住居住证,算不算长期在异地居住?能不能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社部发〔2016〕120号文件规定,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大多数地区只需要参保人提供居住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社会保障卡即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具体条件可咨询参保地经办机构。

问题25:对于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不够最低15年的年限,是否可以一次性补缴?

养老保险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问题26:农民工在企业中断就业后,是否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如再就业,如何补缴中断的养老保险?

未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可按所在省份的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中断缴费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问题27:军人的工龄,可以算作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吗?

养老保险司:国家历来十分关心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建立了军人保险制度,明确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实现了与地方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对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之前退出现役人员的养老权益保障问题,国家政策也是明确的。2005、2006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主要政策是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问题28:我在工地从高空坠落受伤,几个月过去了,公司不给我进行工伤认定。请问我可以自行去人社部门认定工伤么?家属可以代我办理么?认定有时间限制么?

工伤保险司: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题29:我所在的工地集体按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我想问在工期里,受伤了怎么赔呢?能够享受正常的工伤待遇么?

工伤保险司: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覆盖项目使用的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专业分包公司等在内的所有职工。职工在工程建设项目受到事故伤害,可以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应待遇。

问题30:请问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管理人事档案?

人力资源市场司:根据现行相关政策,灵活就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委托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超大城市除外)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问题31:在国外工作的人员,可以在国内缴纳社会保险么?应该如何办理?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国外工作但未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国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是,作为国际惯例,大多数国家普遍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给予其国民待遇。因此,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如果工作国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时,为避免劳动者在派出国和工作国可能面临的双重缴费问题,世界通行做法是通过签署多双边社会保障协定解决。目前我国已与德国、韩国、丹麦等12国签暑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其中,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西班牙8个国家签署的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已正式生效实施。根据上述协定约定,在我国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可以继续在我国参保缴费,不在缔约另一国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具体适用人员范围、免除险种、办理流程等信息,可以在我部门户网站服务之窗栏目查询。

问题32:合同到期后,不打算续签合同了,如果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单位,请问我如何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人员再次就业前,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以居民身份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问题33: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是人事岗,并约定工作地点。现在公司要求我同意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否则予以辞退。这样的情况,我可以不接受调岗吗?公司领导的口头辞退通知有效吗?

劳动关系司: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需要调整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者如果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能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因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这三种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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