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种情况下才算正当防卫?

  “只有你赢了,我才不会输”……“你保护世界,我保护你”……“生活在阴沟里,也要仰望星空”……

  仅仅上映几天,电影《少年的你》就赢得了一片刷屏式好评,金句台词也频频戳中观众的泪点。

  周冬雨饰演的陈念,在影片中备受校园欺凌,那种压抑、无助、绝望的情绪,唤起了大众对校园暴力的重视。电影中的那些暴力行为,法院会如何判处?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海淀法院法官秦硕。

  近四成受访者曾遇校园暴力

  市高级法院曾对全市法院五年审理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进行调研,五年间,全市法院共审结校园暴力犯罪案件近200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0.19%,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数量平稳,整体波动不大。

  从海淀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刑事案件来看,海淀区校园暴力犯罪形势与全市情况基本趋同,罪名主要集中在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

  海淀法院还曾开展过一次针对中小学校园暴力情况的调查问卷,显示包括学生、家长、老师在内的2400余名受访者中,有39.14%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或孩子身边偶尔发生校园暴力,另有3.2%表示校园暴力经常发生。17.54%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或孩子、学生遭受过校园暴力,1.23%的人表示经常遭受校园暴力。

  被问及网上传播的校园暴力视频的影响时,51.46%的受访者表示愤怒,19.51%表示感到害怕,恐留下阴影。值得注意的是,另有2.01%的受访者表示觉得刺激,想要效仿。“对比可见,司法实践中,校园暴力程度严重达到犯罪程度者虽为少数,但校园生活中欺凌和暴力情况不容忽视。”法官坦言。

  伤害程度不同定罪有所区别

  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真实的涉未成年人霸凌案件。

  因琐事纠纷,3名18岁的男女,一起对15岁的小丽(化名)进行殴打,实施脚踹、扇耳光等行为,并将作案经过拍摄成视频,上传至互联网,情节恶劣。三人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无故随意殴打未成年被害人,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小丽的家长希望能以更重的罪名追究施暴人的责任,为何法院没有选择故意伤害罪,而是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法官解释说,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故意伤害罪既遂,一般以至少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为前提。本案中,被害人小丽经过伤检不够轻微伤,未达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

  面对校园暴力我们该怎么做?

  如今,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在修改中,社会各界呼吁,把校园霸凌以立法的形式写入法律中,甚至单独立法,明确何种行为属于校园暴力、学校责任、救济途径、惩治措施等,全面保护学生权益。

  如美国各州都通过了反霸凌法,学校对校园霸凌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一旦学校发现霸凌事件,必须立刻行动,对严重行为学生直接开除;澳大利亚制定了《国家安全学校框架》,着力解决校园欺凌、暴力、骚扰问题;日本政府部门明确了五类校园暴力行为,如冷暴力、语言暴力、肢体暴力等,还开通了24小时对话热线等。

  秦硕也建议,我国应健全预防与处置制度。

  “惩罚‘熊孩子’是必要的,但避免成为‘熊孩子’更为必要。”秦硕建议,应明确家长、校园、社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各司其职,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同时,一旦孩子触法,能够倒追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让大人知道该做什么,让孩子知道能做什么,当监护不到位的时候,有人提醒,当出现问题的时候,有规可循。

  秦硕也提醒未成年人,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生活经历,要正确认识同学间的差异;对同学有不满时,可以跟老师交流、共同解决问题,要学会管理自己的情绪;任何人没有权力欺凌同学,若无故伤害别人,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发现校园暴力事件时,要及时向老师报告,知情不报也要承担责任;对于校园暴力的受害者,请不要害怕,不要觉得丢人或没面子,一定要第一时间告诉老师和家长,他们绝对会保护你。

  同时,秦硕也明确说明,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是“熊孩子”的护身符,孩子和家长要消除“只要还未成年,就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种根深蒂固的误解。即使是发生在未成年人间的纠纷,只要情节严重,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就应该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本报记者 高健

  涉未成年人暴力案件判决是否过轻?

  现实中,就像电影里面表现的一样,校园暴力是一个逐渐升级的过程,施暴人的手段会越来越过分。对施暴人量刑过轻,是否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甚至社会上有一种声音:如今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成了未成年人渣保护法。

  对此,法官解释说,定罪量刑必须依据法律。如上述案件中,三名被告人是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的。因电话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三被告人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他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除了自首外,还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这两个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需要考虑从轻情节进行量刑。

  同时,法院也要考虑施暴人在案件中的不同作用,如《少年的你》中,有的人是直接施暴,有的是共同参与,有的是加油助威,对于这些情况,法院也区别量刑,按照量刑规范化要求具体计算。

  如上述案件中,分别对三名被告人宣告了六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就是考虑了他们作用不同。其中,率先对被害人实施脚踹、扇耳光的刘某某获刑八个月;参与打被害人两个耳光的邬某某获刑六个月;积极附和随意殴打被害人的犯意、伙同他人起哄闹事、站脚助威,给被害人造成心理胁迫,使其不敢反抗的贾某获刑七个月。

  反抗霸凌能算正当防卫吗?

  电影最大的转折,在于陈念的爆发、反抗——从楼梯上一把推开曾经的施暴者,没想到其撞到头部死亡。

  很多观众看到这里觉得“解气”,但又为一直隐忍、马上迎来高考的陈念不值——她的行为不能算做正当防卫吗?

  对于正当防卫,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五个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正当防卫所会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具有防卫意识。

  电影中,陈念推搡曾经的施暴者,但当时,施暴者并未对陈念有侵害行为,因此,陈念肯定不能以正当防卫为由开脱责任。

  秦硕解释,校园欺凌更常见的是一种长期的对被害人心理带有侮辱性的伤害,不同于成年人之间的“暴力”,即便进入司法程序的校园暴力案件,其暴力程度也与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有明显的区别。因此,校园暴力或者欺凌事件,是否能够认定正当防卫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但这不是说被伤害的孩子不能反抗。”秦硕特别强调,如果人身安全遭受伤害,孩子应该勇于反抗,而且尽快寻求帮助,通过老师、家长制止侵害。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会被封存吗?

  出狱后的陈念成为一名英语老师,终于从阴影中走了出来,开始了新的生活。

  这是电影给观众的美好,还是确实可能发生的现实呢?

  这就不得不提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该制度的倡导者是“法官妈妈”尚秀云。早在立法出台之前,海淀法院就尝试了犯罪记录封存。

  那还是1997年8月,15岁的某重点中学学生刘某,为筹钱给聋哑的母亲看病,在他人唆使下,趁13岁的邻居独自在家之机,从其家中抢走800元。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满后,为不影响刘某参加高考,承办法官经多方交涉,将刘某的犯罪材料转由当时法院的少年法庭保存。最终,刘某以优异成绩被某重点高校录取,后又考取研究生,并出国深造。和电影中的陈念一样,开启了新的人生。

  具体什么样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会被封存呢?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尝试,我国法律如今已经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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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知道如果男的强奸女的,女的把男的杀了,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反过来,女的强奸男的,那个男的把女的杀了,那个男的属于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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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经病!拜托想些实际的法律问题,不要整天在这里没事胡闹

  这男的也真行啊,能杀了那个女的,还能被强奸了?!

  中国刑法是不保护男人的性自主权的
  也就是说,男人是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客体的

  强奸罪的行为客体只能是女性,但强奸行为的客体可以是男性。
  纯粹从法律上讲,如果一个女人对男人的性威胁构成正当防卫的几个条件,男人反过来将女人杀死,是可以以正当防卫作为辩护理由的。

  强奸罪的行为客体只能是女性,但强奸行为的客体可以是男性。
  纯粹从法律上讲,如果一个女人对男人的性威胁构成正当防卫的几个条件,男人反过来将女人杀死,是可以以正当防卫作为辩护理由的。

  如果真的被女人强奸话,那个男人就太幸福,多少男人羡慕啊!哈哈~~~~

  谁告诉你们不能构成犯罪主体的就不属于正当防卫的对象?正当防卫的对象是犯罪主体还是“不法侵害人”?

  不属于正当防卫!能把女的杀的时候,女的已经对男的没有现实危险.所以这时刻,性质发生了变化,男的变成了故意杀人罪.

  如果女的使用严重暴力,男的理论上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不过现实中很难想象,那还是男人吗?
  另外如果女的强奸未成年男童,构成猥亵儿童罪,而反过来,男的强奸幼女,就是强奸罪,不公平啊!!!(仅理论探讨)

  正确答案:女人强奸男人,男人是否可以无限防卫?主要是看这个女人的漂亮程度:
  漂亮女人强奸男人,男人不能防卫。
  一般女人强奸男人,男人可以有限度的防卫。
  极丑女人强奸男人,男人可以无限防卫。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那个女人的某个部位确实能对那个男人构成生命威胁的话,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另:按中国的法律来看这种情况是不可能成立强奸罪的,建议此种情况划为抢劫罪,女人抢劫了男人宝贵的两亿多小蝌蚪,情节严重!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那个女人的某个部位确实能对那个男人构成生命威胁的话,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另:按中国的法律来看这种情况是不可能成立强奸罪的,建议此种情况划为抢劫罪,女人抢劫了男人宝贵的两亿多小蝌蚪,情节严重!
  不过楼上的确实另辟蹊径。我以为定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也可以。据说那事可以让男人脱阳而死。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那个女人的某个部位确实能对那个男人构成生命威胁的话,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另:按中国的法律来看这种情况是不可能成立强奸罪的,建议此种情况划为抢劫罪,女人抢劫了男人宝贵的两亿多小蝌蚪,情节严重!
  不过楼上的确实另辟蹊径。我以为定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也可以。据说那事可以让男人脱阳而死。

  看看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男的被强奸?有这么好的事情?

  强奸就强奸呗,你杀她干什么?
  是不是被奸的不够爽啊

  要看这种强奸中,所实施的手段,如果有明显的暴力,不管是也于什么目的,都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

  青天白日满地红9 回复日期: 15:00:44 
    作者:碧蝉 回复日期: 21:11:45 
      中国刑法是不保护男人的性自主权的
      也就是说,男人是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客体的
    法盲,请搞清楚什么是犯罪客体?
    强奸罪的客体是女性的性自主权,是一个权利,不是一个人。
  此前我提到男人的性自主权,所以在后面提到强奸罪的客体时就没有说全,此是我的错误
  但这样就说我是法盲,是否有点欠扁

  作者:如国来 回复日期: 21:01:01 
    这男的也真行啊,能杀了那个女的,还能被强奸了?!
  你的回答好玩极了。我看后忍不住一个人笑了。其实是实情~~~

  不会吧,这种问题也讨论了这么多,搞点实际点的东西好不好啊,楼上的大虾们

  所谓的女人强奸男人纯粹是无稽之谈。试问男人的JJ不勃起,女人如何与其发生性关系?男女生殖器官之间的差异决定了只能是男人强奸女人,而不可能是女人强奸男人!发这贴的人可能不是法盲,当绝对是个十足的性盲!!!

  前端时间看了文章,一个男学生被洗头店的小姐强奸了
    事情没有什么绝对,什么情况都可能发生的哦
  路透社的新闻你也信,阵真是够笨的!!

  成年女性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男童发生性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如果女性用暴力与男性发生性行为,造成男性伤害或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杀人罪。男性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但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一般都会考虑男性防卫的能力,因为男性毕竟在体型上气力上都优于女性(连个女的都打不过,还是男人吗?)所以,即使女的使用暴力,男的就把女的杀了,很有可能会被认为防卫过当。

  一群虽不是法盲但绝对是性盲的家伙,男女之间的性器官差异(男的外挂,女的内置)决定了,女人强奸男人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了,居然还在这里JJWW地说得热火朝天。估计楼上大多数的人可能都是性无知!!BS你们这些没有性生活的性盲!!

  作者:孔乙己的茴香豆 回复日期: 15:47:41 
    成年女性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男童发生性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如果女性用暴力与男性发生性行为,造成男性伤害或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杀人罪。男性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但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一般都会考虑男性防卫的能力,因为男性毕竟在体型上气力上都优于女性(连个女的都打不过,还是男人吗?)所以,即使女的使用暴力,男的就把女的杀了,很有可能会被认为防卫过当。
  ————————————————

  女的故意伤害,男的构成正当防卫,至于是否过当,要视当时的情形而定。

  概念要清楚:中国法律规定,强奸是男的强奸女的。
  女子对男人有某种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视情况构成伤害罪等。

  女的强奸男的,那个男的把女的杀了,那个男的属于正当防卫吗?
  强奸罪,女的可以成为共犯.女的强奸男的,那个男的把女的杀了,那个男的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吧?
  那个男的是楼主吗?杀女的干啥呀!

  大家要注意正当防卫的概念,只要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收到了非法行为的侵害,公民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并不一定非要在构成强健罪的前提下才能防卫的,当然如果是一个不很严重的性侵犯就将对方杀死,那肯定是要承担过度防卫的刑事责任。

   现实中还是可能的啊,比如说练柔道的肥女人,那种做体育工作的强壮女人看到帅哥哥,还是有体力去强奸男人的,反正做那种工作的女人又丑又壮。怎么办呢?

  性侵犯不一定要受害人有性意识,请法盲们不要乱JJYY行不行?

  男的有时间杀女的过程,就有时间逃跑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时间,你说能算正当防卫吗

  被女人强奸,还无处伸冤,太没有人道了.谁来同情弱者呀!!!!!!!!

  如果在强奸过程中杀死那个女的,应属于正当防卫,如果是事后的话应该适用故意杀人吧,明显有报复倾向,,,,

  作者:真的爽才是爽 回复日期: 08:13:00 
    所谓的女人强奸男人纯粹是无稽之谈。试问男人的JJ不勃起,女人如何与其发生性关系?男女生殖器官之间的差异决定了只能是男人强奸女人,而不可能是女人强奸男人!发这贴的人可能不是法盲,当绝对是个十足的性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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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个女的脱了衣服在你面前你JJ不会勃起?
  如果不能的话你就有ED了!

  如果是未成年的少年则构成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罪,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是强制与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的话则构成人身侵权,
  对于第一种情况法律为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不追究其责任.
  第二种情况则要看加害人的侵权手段和现实危险是否达到足够危害
  被害人生命安全程度,如果达到的话则可以认定正当防卫,不是的话,
  应该认定为防卫过当

    作者:一笑闻天 回复日期: 17:59:41 
      如果女的使用严重暴力,男的理论上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不过现实中很难想象,那还是男人吗?
      另外如果女的强奸未成年男童,构成猥亵儿童罪,而反过来,男的强奸幼女,就是强奸罪,不公平啊!!!(仅理论探讨)
    男的强奸幼女并不是强奸罪还不好
  强奸幼女认定为强奸罪
  幼女作为强奸罪的从重论处因素

  看了前面那么多人的话
  普及下刑事案件中几个概念
  主体:实施犯罪加害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
  客体:加害人实施的行为所侵犯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性权利,自由权,安全权,知情权等等)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心理态度
  客观方面:就是犯罪的行为
  以上都是简单点的不规范的针对法盲的解释哦

    作者:耳光抽起来 回复日期: 15:07:16 
    强奸无过当一说
  首先女人强奸男人 这个强奸二字能否成立还说不准 如果强奸不成立,男人就把女人杀了~不是过当 那就是过失咯 呵呵

  如果女的违背男的的意愿进行性行为的话
  如果使用暴力,就可以算正当防卫
  但是如果女的的行为不危及到男的的生命的话
  说女的强奸男的定性不当

  作者:千堆雪1234 回复日期: 10:11:12 
    性侵犯不一定要受害人有性意识,请法盲们不要乱JJYY行不行?
  请你这个性白痴更不要JJYY

  这个问题的确是个问题!鉴于没有遇到过, 就不说空话了,哪天遇到了,我就知道我到底能不能被女人强奸了!

  作者:安徽民工在上海 回复日期:3:04:22 
  ....... 虽然现行刑法上女性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但是从强奸犯罪构成的本意上分析,所谓强奸行为是违背当事人意愿发生性交行为的犯罪。所以,如果一个女子违背男人的意愿强迫他与自己发生性交行为,也应该认定为强奸行为。
  即便从强奸本意上来分析,强奸罪也是违背女性意愿发生性交行为的犯罪.这个不但处于对于女性贞操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因为女性的生理
  极有可能在非自愿的性交中造成伤害,而且造成女性在心理上的压力.
  一男的被一个女的给奸了,偷着乐就是了,还吆喝啥?

  不想说啦。不然斑竹会说偶在灌水。

  上面的大哥们,都才思敏捷,令人瞠目结舌啊~~~佩服佩服啊`~~

  嘿嘿,,楼上大哥们说的都有意思的呀:
  lz好象既不懂法,也不动生理常识
    你不硬她能强奸吗?
    要违背你的意志和你发生性行为你能硬吗?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遭受暴力威胁 如果这样那男的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女的强奸男的,现实中通常不能以强奸罪定罪,因为强奸罪客体是女性,即违反妇女意志.
  被强奸过程中反抗,不当心杀了人,算正当防卫.但要证明防卫有必要和适当,且要在强奸过程发生过程中.

  请看刑法第236条的含义再来讨论
  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女性本身只是强奸罪的对象,中国的法律已经规定了强奸罪的对象为“女性”。

  如果男性不满十四岁的话,可以成为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哦,对了,楼上的碧蝉你竟然说男孩是犯罪客体?请问你到底知不知道什么是客体?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 的刑法所不保护的社会关系,男孩是社会关系吗
  转入正题,楼主所说的这种情况如果男性满十四岁的话,该女是不构成犯罪的,所以男性是不能进行特殊防卫的,所以杀人行为不属于正当防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杀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男孩未满14的话,我认为杀了她是可行的,理由如下
  1,男性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
  2,女性实施的猥亵行为是严重危及了人身权利(健康权,性自由权等)暴力犯罪行为,并对儿童心理造成了严重的打击

  晕,你们也越说越离谱了!
  按目前的法律来说,现在还是没有保护男的性权利的规定!
  你们继续争吧^-^

  男的是不当得利,女的是无因管理,本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散了!散了!,再回帖叫法警了!!!!

  主要看是不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侵犯的法律关系,在强奸最中,被强奸者并非犯罪客体,而是犯罪对象。

  典型的防卫过当!因为女人行为应定为猥亵或其他流氓行为而已!不属法定抢劫强奸杀人等情节

}

1.《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属于()

2. 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这一解释属于何种解释?()

3.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是以下哪一刑法原则的要求()

4.如果在日本嫖宿幼女不构成犯罪,在泰国幼女卖淫合法。那么一个日本人到泰国嫖宿中国幼女的,则以下说确的是()

A.按照属人管辖原则我国有权管辖

B.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我国有权管辖

C.按照保护管辖原则我国有权管辖

5.行为人甲于1997年9月1日既聚众斗殴又寻衅滋事,按照旧刑法,甲仅构成流氓罪,其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10年。根据现行刑法,甲犯了数罪,其聚众斗殴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5年;其寻衅滋事罪的最高法定刑为5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10年。如果2007年6月发现了甲的上述罪行,对于甲的行为应当如何适用刑法?()

A.适用1979年刑法 B.适用1997年刑法,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诉C.适用1997年刑法以寻衅滋事罪追诉D.不予追诉

6.“过失犯前款罪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种罪状形式属于()

A.叙明罪状 B.简单罪状 C.引证罪状 D.空白罪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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