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施行,该规定是公安部发布和制定的部门规章,目的在于明确规范和约束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也是公安机关作为唯一可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的依据。
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只有法院的判决、裁定,其他一律不得认定。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1)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原来不可以!),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个人在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需要提供合理用途。
(1)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2)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查询犯罪记录的流程
准备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查询申请表
准备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查询申请表
公安机关受理审核材料后:
须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形
(1)开设相关企业、单位 ;
(4)申请相关职业、执业资格、资质的考试、考核、注册、核准。
有犯罪记录便无法从事的职业
《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法官法》第10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检察官法》第11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报考行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为行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7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无犯罪或开除公职记录;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4条:煤矿安全监察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公务员法》第26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10条: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四)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三)有刑事犯罪记录。
保安押运公司的守护、押运人员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保安押运公司的守护、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没有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和刑事处罚记录。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3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申请登记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18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二)无犯罪记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82条: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无犯罪记录。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海商海事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实习律师。
钻研领域:公司治理、合同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使用声明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行案件信息,充分发挥执行案件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从2009年3月30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可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现就有关事项申明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由执行法院录入和审核,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据《 》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二、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因使用本网站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本网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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