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组织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既遂的处罚标准?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被告人张志萍加入了“法轮功”组织并开始修炼法轮功,在“法轮功”组织被依法取缔后张志萍仍然继续修炼法轮功,为宣传“法轮功”其积极收集大量“法轮功”的书籍、宣传品、光盘等物品并对外散发,且积极参加了“法轮功”组织的书写刑事控告书为“法轮功”组织鸣冤叫屈的活动。2016年5月13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民警在对其住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长兴路长青教工小区8栋7单元8号进行治安检查时,发现“明慧周刊”等“法轮功”的书籍500余册、光盘16张、台历18本、宣传画21张等。2016年6月7日,经蚌埠市公安局反邪教支队鉴定认定,上述书籍、光盘、2014台历、宣传资料等物品所载文件内容均系“法轮功”邪教宣传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志萍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传播邪教书籍、宣传资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志萍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1997年,被告人张志萍加入了“法轮功”组织,并开始修炼“法轮功”。在“法轮功”组织作为非法组织被国家依法取缔后,张志萍仍继续修炼“法轮功”,并接受“法轮功”书籍、资料,用于宣传,且参加了书写刑事控告书为“法轮功”组织鸣冤叫屈的活动。2016年5月13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民警在对张志萍的住处即蚌埠市禹会区长兴路长青教工小区8栋7单元8号进行治安检查时,发现其藏有“明慧周刊”513册、“法轮功”台历18本、“法轮功”宣传画20张、“法轮功”书籍63本、“神韵晚会”光碟16张、“翻墙软件”8张等物品并予以扣押,且于当日将张志萍抓获。2016年6月7日,经蚌埠市公安局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支队鉴定,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从张志萍住处查获的上述物品所载文件内容均系“法轮功”邪教宣传资料。另查明:被告人张志萍经过学习教育,认清了“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真实本质,交待了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全部事实,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决裂和认罪悔罪态度坚决。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应予以确认: 1、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13日10时10分,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民警在蚌埠市禹会区长兴路长青教工小区8栋7单元8号即被告人张志萍住处将其抓获。 2、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张志萍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志萍住处查获相关“法轮功”邪教组织书籍、宣传资料等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5月13日10时20分至50分,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志萍住处查获并扣押了涉嫌宣传“法轮功”的“明慧周刊”513册、台历18本、宣传画20张、书籍63本、“神韵晚会”光碟16张、“翻墙软件”8张以及黑色包装袋50个、自封袋1600个、光盘袋30个、光盘盒70个等物品。 5、聘请书、蚌公反邪鉴字[号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6年6月7日,经蚌埠市公安局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支队鉴定,从被告人张志萍中查获的“明慧周刊”513本、“法轮功”2014台历18本、“法轮功”宣传画21张、“法轮功”书籍63本、神韵晚会光盘16张、翻墙软件8张,均为“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6、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查获和扣押的“法轮功”宣传品中存有部分相同的情况。 7、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张志萍接受公安机关讯问等相关情况。 8、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徐某是张志萍的女儿。父亲去世后,母亲张志萍和徐某在一起生活。1997年,母亲开始修炼“法轮功”,她平时在家中看看“法论功”方面的书籍,做做“法轮功”的操。徐某家里人都反对母亲练“法论功”。徐某不清楚母亲有没有出去散发“法轮功”宣传品。 9、被告人张志萍供述,证实1997年底1998年初,张志萍因身体不好开始在12中练习点练“法轮功”;1999年,“法轮功”被国家取缔后,张志萍就在家里练习,并参加了“法轮功”学法小组,成员有一个叫“老薄”的人、李某、宋某、董某、王某。张志萍家中的“法轮功”书籍、台历、“神韵晚会”光盘等资料都是别人给的,2013年以前是“老薄”给的,2013年以后是王某给的。王某让张志萍将“神韵晚会”光盘、台历和翻墙软件光盘等资料散发出去,张志萍主要在家附近散发,家里被搜到的塑料袋和自封袋是用来散发宣传单和资料的。另证实王某称“法轮功”受冤,让张志萍参与起诉国家领导人,她还给了张志萍一份打印好的诉状,张志萍在后面写上了自己的个人情况,后按王某提供的地址将诉状邮寄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志萍表示认清了“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真实本质,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决裂。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萍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志萍为了传播而持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志萍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萍在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理。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志萍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二、查获的相关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二)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尚未传播的,以犯罪预备处理; (三)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传播过程中被查获的,以犯罪未遂处理; (四)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第九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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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威胁报案范文 第一篇

犯罪嫌疑人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市××街×号。违法犯罪经历:××年×月×日因抢劫、盗窃罪被×市×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年1月18日释放; ×年×月×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市公安局逮捕。犯罪嫌疑人秦×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月×日×时由本市××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已送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月×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秦×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年×月×日17时许,秦×和其女友等人酒后准备到田×家玩,行至机械家属院194号时,遇到帮助别人料理丧事的黄×,黄×说“敢从这过我就弄死你”。()秦×将其女友送至21排房后,遂即叫田×等人返回原处,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照黄×腹部猛刺一刀,尔后逃窜,黄×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腹部致胰十二指动脉破裂及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王×、李×等证言,刑事技术鉴定,现场勘查笔录,作案凶器剔骨刀一把,秦×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秦×的行为触犯了《xxx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实现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此致××市人民检察院局长××(印)××市公安局(印)

恐吓威胁报案范文 第二篇

读一本好书,就像和很多高尚的人谈话。我读过许许多多的书,可我最喜欢的书还是《尼尔斯骑鹅旅行记》。

这是一本有趣的书,书上有两个主人公,一个是被小精灵变成小人的尼尔斯,一个是莫顿,是一只会飞的鹅,莫顿带着小人尼尔斯跟大雁们一起飞翔,他也能听懂动物的话语了。于是尼尔斯开始了漫长又危险的天空之旅,最后莫顿去求小精灵,让尼尔斯恢复正常人形,恢复之后,尼尔斯变成了一个爱护动物的好孩子。

读了这本书后,我深深地动感动了,那些动物之间的友好是多么的宝贵啊,以后,我要像那些动物那样友好,对小动物友好、对小伙伴友好,不做故意伤害小动物的坏孩子,懂的了要从新的起跑线上起跑,人人都是平等的。不要小看别人,不能因为小看别人而伤害别人的道理。所以我下定决心,不要小看他人还故意伤害他人的毛病。

恐吓威胁报案范文 第三篇

申请人:XXX,男,汉族,住四川省XXX镇

请求贵局依法对XXX、XXX、XXX等人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xx年7月4日下午1点20左右,犯罪嫌疑人XXX以商量房屋事宜把我骗至家中。之后XXX、XXX等人对我实施故意伤害,先向我头部猛砍一刀,随后另一犯罪嫌疑人用弹簧棒打我的背、膝盖、头等多处。XXX(儿子)送我到黄水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脑部血管断裂需向上级医院救治,随后转院到县医院,在途中本人昏迷。经双流县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裂伤伴随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XXX等人的行为令在场的百姓无不恐惧,他们两名请求公安机关严惩凶手。申请人认为XXX等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且导致被害人严重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百姓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XXX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二0一X年九月二十五日

恐吓威胁报案范文 第四篇

申请事项:请求XXX公安局依法对XX故意伤害申请人并致申请人受伤的伤情予以鉴定。

XXX年X月X日下午六点钟。申请人与XX等人吃完火锅后,申请人准备回家休息。但XX的同学打电话去他家喝酒,申请人本不打算去,但在同XX的劝说之下,无奈去XX的同学X家喝酒。因我当时已经不胜酒力,故在其他人劝酒的过程中我再没有喝酒。

喝完酒从同学家出来之后,XX因我没有喝酒搅了他的雅兴,故出之后对我辱骂,并把酒瓶从盒子里取出,将其在地上撞碎之后,用拿在手里的剩余部分戳进我的面部,我当场血流如注,昏倒在地。

XX无视国家法律的故意伤害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身体健康,给我的身体造成巨大损害,并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制裁XX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我一个公道,我请求公安机关对我的伤情严格按照《xxx刑法》、《xxx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xxx下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予以科学、公正、合法的鉴定,并依法将鉴定结论及时向我通知。同时,我希望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排除一切干扰,尊重法律和科学,尊重职业操守和职业良知,真正体现秉公执法、除暴安良的使命。

恐吓威胁报案范文 第五篇

1、从刑法的形式渊源来看,xxx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

A狭义刑法 B 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立法解释

2、"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的原则是

A 罪刑法定原则 B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3、甲挪用公款炒股亏损无力归还,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人民法院 对本案罪名的变更体现了()

A规制机能 B 保护机能

C 保障机能 D威慑机能

4、下列行为可以构成犯罪的是()

A 参加传销组织 B 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C雇佣童工清理客房 D拐卖15周岁的男孩

5、甲在丈夫的水杯中投毒 ,意图杀害丈夫,丈夫中毒后呕吐不止,甲见状不忍,将丈夫送到医院,使之得救。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6、2014年6月29日,甲持枪抢劫后 逃到外地,同年 11月8日,甲因琐事将他人殴打成重伤,对甲的抢劫犯罪()

B从2014年6月20日计算追诉时效

C因为甲逃避追查,其追诉时效不受限制

D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xxx核准

7、甲乙二人驾驶摩托车夺取吴某挎包,因车速快将吴某带倒,致其重伤,甲乙的行为()

A 抢夺罪 B 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 D 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8、甲因涉嫌受贿被捕,在受讯间时如实供述了受贿罪刑,并举报了同监室的一名犯罪嫌疑人企图潜逃,经查证属实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B 甲有立功情节,对其可以免除处罚

C 甲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D 甲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对其应当免除处罚

9、甲明知王某是逃犯,在公安人员前来抓捕王某时,给其3000元帮其逃跑,甲的行为构成()

A 窝藏罪 B 妨害公务罪 C 包庇罪 D 私放在押人员罪

10、张某深夜 撞门进入甲家,被甲安装在保险柜上的防盗装置击中头部受轻伤,甲的行为()

A 事先防卫 B 正当防卫 C假想防卫 D 防卫过当

11、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处法律规定属于()

A 援引法定刑 B 绝对确定法定刑 C 相对确定法定刑 D 绝对不确定法定刑

12、甲在封闭的居民小区内醉酒驾驶,拐弯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人行道上的工人撞成 重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 危险驾驶罪 B 交通肇事罪 C 故意伤害罪 D 过失致人重伤罪

13、甲将面粉制作的假冒的消炎药卖至某药店后,获利巨大,对甲的行为()

A 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B 只能以生产、销售假药罪 定罪处罚

C 只能以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罪 定罪处罚

D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责一重罪处罚

14、法官甲违背事实和法律,判决赵某的儿子无罪。事后,赵某按照和甲事前 的约定,将5万现金送给甲的妻子乙,乙打电话向甲问明 情况后收下礼金,关于甲乙的行为判断正确的是()

A 甲只构成徇私枉法罪,乙构成受贿罪

B 甲只构成徇私枉法罪,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甲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乙构成受贿罪

D 甲构成徇私枉法罪,乙不构成犯罪

15、某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长期控制某地长途汽车客运业务。甲参加该组织后,按照组织的指示,将一名"不听话"的司机打成重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 故意伤害罪 B 参加恐怖组织罪 C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D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

16、下列选项中,应以一罪定罪处罚的是

A、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并杀害检察人员的

B、生产伪劣产品,并以威胁方法抗拒查处

C、收买被拐卖妇女,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D、走私xxx,并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

17、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规定的是

A、在长途汽车上显露匕首窃取财物的,属于携带凶器盗窃

B、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所穿一幅口袋内财物的,属于扒窃

C、一年之内在公共场所扒窃两次的,属于多次盗窃

D、进入宾馆客房窃取财物的,属于入户盗窃

18、质监局局长甲明知某食品加工厂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但未依法采取措施,致食用该厂食品的多名消费者食物中毒,社会影响恶劣。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C、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19、甲误将黄色燃料当硫磺,制造了"炸弹",并投掷到邻居刘某家,意图杀死刘某,但"炸弹"未能爆炸,刘家五口人安然无恙,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既遂)

B、故意杀人罪(未遂)

D、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

20、甲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过失造成另一罪犯重伤,二年期满后,对甲应

B、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

D、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1、2014年3月2日,甲、乙离婚并分割了共同财产。2015年3月8日,甲发现乙在离婚时将属于夫妻共有的40万元存款转移到了乙兄的银行账户中,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40万元存款。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为

2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需要两个法律事实才能产生的是

23、甲为精神病人乙的监护人,甲的下列行为中,属于依法履行职责的是

A、免除丙欠乙的1万元债务

B、撤销乙患病前低价卖给丁的合同

C、用乙的存款为乙支付医疗费

D、为防止乙出门用铁链将其锁在家里

24、下列情形中,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B、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

C、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D、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5、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26、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到烈士陵园缅怀先烈 B、乙开车不慎将行人撞倒

C、甲邀请朋友到自家聚餐 D、乙向同事转让一架钢琴

27、甲将母亲的骨灰葬于乙村坟地时,将自己的一堆手镯随葬。该手镯的所有权属于

A、甲母 B、甲 C、乙村 D、国家

28、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会计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在办理一笔业务时,因重大过失造成客户损失10万元,该损失应由

A、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甲、乙承担按份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 D、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承担有限责任

29、甲委托乙购买某品牌新款手机并预付了购机款,乙又委托丙办理此事,但未将购机款交给丙,也未征求甲的意见。丙购得手机后交给甲,甲拒绝接受。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系甲的指定代理人 B、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购机款 D、丙有权要求甲支付购机款

30、甲购得某画家创作的一幅油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甲获得该作品的

A、著作权 B、复制权 C、修改权 D、原件展览权

31、某高校学生甲乙在学校操场上打篮球时,乙投篮球时将甲的头部砸伤。甲的损害应由()

A甲自己承担 B乙承担全部责任 C该高校承担全部责任 D高校与乙共同承担

32、甲向乙借款5万元,以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丙向甲表示愿意购买该车。根据我国物权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通知乙后即有权转让该车 B甲告知丙后即有权转让该车C甲征得乙同意后有权转让该车D甲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转让该车

A 抢夺罪 B 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 D 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3、甲乙分别在山上伐木,为图方便,各自将伐下的原木从山上滚下,不料其中一根木头砸伤了山下的行人丙,且无法确定是谁推下的这根木头,丙的损害应由()

34、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财产的,如果财产损失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则市场价格的确定时间为()

D被侵权人知道损失发生时

35、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张某,公司签订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董事会决议。后张某擅自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50万元的合同。张某的代表行为()

36、甲乙婚后开了一家便利店,由乙经营。2013年6月起二人分居,同年9月乙向丙借款用于便利店的经营。2014年12月甲乙离婚。不久,丙请求乙偿还到期欠款,乙拒绝。该债务应由()

D乙承担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37、甲有遗嘱,将其两幅字画留给好友乙。甲死后次日,乙表示接受遗嘱。后乙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两幅字画由乙的继承人继承

D两幅字画由乙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

38、下列行为中,可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是

B乙清偿明知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C丙倍他人收养,成年后给付生父母生活费

D丁误拿邻居的装修材料用于自己房屋的装修

根据下列案情,回答39,40题

2014年3月12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与当日办理了预告登记。合同约定乙于3月15日支付全款,双方于3月20日前办理过户登记。乙依约支付房款后,因甲出差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7月10日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39、关于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合同和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B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C甲乙之间的合同无效,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丙之间的合同待定

40、2014年8月1日,乙将甲诉之法院。此时,

A预告登记有效,但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B预告登记有效,但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C预告登记失效,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D预告登记失效,但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恐吓威胁报案范文 第六篇

在日常的生活当中,犯罪违法行为还是不能从跟本上杜绝,恐吓威胁往往是生活当中发生频率较高的犯罪,是会依法进行刑事审判的,并且下达相关的判决书。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恐吓威胁罪判决书范本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系个体,捕前住户籍所在地。2001年9月10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郭建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初,被告人范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一足疗店内以曾为被害人刘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庄村口开设的棋牌室管事为由,采用威胁、恐吓的方法,强迫被害人刘某给其写下五万元的欠条。随后,在2016年5月10日、11日、15日、19日,被告人范某等人分四次强行向刘某索要现金共10000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

被告人范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其辩护人郭xx的辩护观点是: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的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不构成累犯。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刘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村口开设了一家棋牌室。经营过程中,刘某曾委托被告人范某为棋牌室解决纠纷。2016年5月初,被告人范某以帮过刘某为由,开始向刘某索要金钱。后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一足疗店内,被告人范某采用威胁、恐吓的方法,强迫被害人刘某给其写下五万元的欠条。随后,在2016年5月10日、11日、15日、19日,被告人范某伙同崔某等人分四次强行向刘某索要现金共10000元。被害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范某于2016年7月23日被抓获。

被告人范某有一次犯罪记录:2001年9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范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一万元,被告人刘某对被告人范某表示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范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崔某、贾某、洪某、龚某、刘某、郑某的证言、作案工具照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登记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长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收款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范某强迫被害人刘某写下金额为五万元的欠条,其主观意图敲诈的犯罪金额应认定为五万元。在实际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范某敲诈得手一万元,该款系犯罪既遂部分,剩余四万元因被告人范某被抓获而未能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关于被告人范某的量刑情节有:1、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2、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3、大部分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4、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为了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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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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