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恐怖组织罪既遂量刑标准?

对组织恐怖组织罪既遂一般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刑或者无期刑,并处没收财产。组织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只要合主观条件、主体条件、客观条件和客体条件即已构成恐怖活动罪。其中客体条件是指侵犯了公共安全;客观要件则是个人所进行的恐怖行为。

丙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判缓刑是否开除学执行完后又犯帮助恐怖活动罪,缓刑考验期判管制拘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丙不得告缓刑 D.丁17周岁时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刑5年。为了惩治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维护安全、社会稳定,被判缓刑的人怎么消除记录保障群众财产安全

参加有组织的恐怖主义犯罪可以判缓刑吗如果合法定条件的话就可以判缓刑,根据现行刑法七十二条规定,因为家有幼儿可以缓刑吗。参加有组织的恐怖主义犯罪可以判缓刑吗如果合法定条件的话就可以判缓刑,根据现行刑法七十二条规定,

恐怖活动犯罪的定义和围

资助恐怖活动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和财产安全。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挪用公款上千万缓刑也可以是外。恐怖活动组织,是。准备实恐怖活动罪量刑视情而定,寻衅滋事怎样争取缓刑如果合缓刑的条件可以判处缓刑。刑法规定。

缓刑结后再犯罪会判缓刑么

(2)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或者赦免以后,在任时候再犯上述类罪的。专业分析:关于资助恐怖活动罪能否判缓刑有规定有如下回答这个要看什么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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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无论是怎样的犯罪行为想要对其定罪立案,该行为就要先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20年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法律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金额在6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咋骗所得金额归单位所有,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诈骗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有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和个人进行合同实施诈骗,诈骗的财物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已经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小编公众号“导弹小军”自行了解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1)诈骗不足4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3)诈骗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在量刑起点的其他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

云南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为了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我院从云南省的实际出发,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按照规范、实用、符合审判实际的原则要求,进行了科学、合理的细化,制定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并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5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切实遵照执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1、量刑应当以事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即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应全面把握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和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对于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未成年罪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减省基准刑的30%-5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对于犯前款规定以外罪行的未成罪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速少基准刑的10%-40%;

(3)未成年罪犯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酗酒、赌博屡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乱、色情、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教育过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4)未成年罪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5)对同案犯中的多个未成年人,在适用减少幅度时应考虑案件的均衡,不同被告人之间因年龄导致的刑期差异不宜过大。

2、【老年人】对于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等情况,确定从宽比例。

(1)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已满七十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

(3)已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特殊人员】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其实施犯罪时病情严重程度、犯罪性质等因素,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聋哑盲人】对于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其接受教育的程度、认知能力、犯罪性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正当防卫】对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损害后果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

6、【紧急避险】对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综合考虑危险来源、避险方式、损害大小,应当减少基准刑的40%-60%。

7【预备犯】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或者免除处罚。

8【未遂犯】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基准刑的4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同罪名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确定从宽比例。

9【中止犯】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

10【从犯】对于共同犯罪,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

(1)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作用相对较小,未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参与实施少量或部分犯罪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作用相对较大的,未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犯罪集团中的从犯,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作用相对较大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对于胁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实施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50%;作用较小,并具有其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1【教唆犯】对于教唆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被教唆者是否犯被教唆的罪等情况,予以处罚。

(1)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犯罪行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者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所犯罪行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

(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12【自首】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其准刑的10%-30%;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7)有以上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3【立功】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两次或多个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4【坦白】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应当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5【认罪】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但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适用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10%;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以下。

16【退赃退赔】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盗窃等单纯侵财案件,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抢劫等暴力型案件,全部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按全部退赃的比例适当减少基准刑;

(3)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司法机关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一般不予从轻;

(4)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退赃、退赔的,仅对退赃、退赔的被告人予以从宽;

(5)主动退赃、退赔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被动退赔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6)侵财型案件因个人挥霍等主观原因未能退赃、退赔的,可以增加基准刑10%以下;有退赃、退赔能力而拒不退赃、退赔的,可以增加基准的10%-30%。

17【积极赔偿】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8【取得谅解】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9【被害人过错】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较大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被害人对犯罪发生的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0【累犯再犯】对于累犯或毒品再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

(1)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一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2)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一年不满二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5%;

(3)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二年不满三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4)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三年不满四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5%;

(5)刑罚执行完毕已满四年不满五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1【前科劣迹】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但累犯和过失犯罪除外。

(1)有一次犯罪前科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以下;

(2)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前科的和缓刑考验期、监外执行等又犯新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2【弱势群体】对于犯罪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确定从重的幅度。

(1)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非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3【灾害期间】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r>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准刑。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诺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量刑起点为二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徙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万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5)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会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离事故现场的;重任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6)每增加《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

(1)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四年有期徒刑。

(2)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2万元的,可增加三个月。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八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人死亡,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轻伤(丙)级,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轻伤(乙)级,量刑起点为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轻伤(甲)级,量刑起点为二年期徒刑。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至一人死亡的,情节较轻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或一处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伤残,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3)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多次强奸同一妇女,奸淫同一幼女的,可以增加一年到二年刑期;

(3)致一人或一处轻伤的,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致一人或一处重伤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怀孕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2)致重伤一人,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3)致死亡一人,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或一处重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一人死亡的,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3)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1、构成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抢劫二次的,量刑起点为五年至六年有期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枪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或一处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十年以上刑期的,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一)至(八)项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一次抢劫财物数额1元以上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5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二次抢劫财物数额1元以上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抢劫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800元)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2)达到数额巨大(1万元)起点;或者盗窃数额较大达到8000元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①犯罪集团的首要份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盗窃金融机构的;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④累犯;⑤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⑥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⑦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⑧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5万元)起点;或者数额巨大40000元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犯罪集团的首要份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盗窃金融机构的;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④累犯;⑤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⑥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⑦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⑧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较大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78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巨大未达至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每增加476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以上的,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4)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多次盗窃的,3至19次,增加基准刑5%;20至49次,增加基准刑10%;50次以上增加基准刑15%。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和盗窃珍贵文物等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办理。

4、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2000元)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2)达到数额巨大(3万元)起点,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起点;或者诈骗10万元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③诈骗单位、个人的生产资料或其他款物,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④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⑤挥霍诈骗款物,致使诈骗款物无法归还的;⑥使用诈骗款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⑦累犯;⑧诈骗老、弱、病残、下岗人员、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较大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933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巨大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23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上每增加2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500元)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

(2)达到数额巨大(5000元)起点;或者抢夺数额达4000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其他严重情节:①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②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③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④利用驾驶机动车辆实施抢夺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3万元)起点;或者抢夺数额达24000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②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③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④利用驾驶机动车辆实施抢夺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夺数额较大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5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夺数额巨大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每增加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抢夺数额特别巨大以上,每增加2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4)抢夺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因抢夺致一人或一处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6)因抢夺致一人或一处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刑期;

3、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实施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1万元)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

(2)达到数额大(10万元)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侵占数额较大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666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侵占数额巨大以上的,每增加8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作案次数2-5次,可以增加基准刑5%;5次以上可以增加基准刑10%;

(4)侵占特困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组织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构成敲诈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数额达到较大(2000元)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2)敲诈数额达到巨大(2万元)起点;或者敲诈勒索数额达1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他严重情节:①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多人或多次,影响极坏,使群众丧失安全感的;②敲诈老、弱、病残、下岗人员、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③动用依靠黑恶势进行敲诈勒索的;④因敲诈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精神失常、自杀的;⑤敲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数额较大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敲诈数额达到巨大起点以上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敲诈勒索次数2-5次,可以增加基准刑5%;5次以上,可以增加基准刑10%;

(4)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妨害公务、严重乱公共秩序的;

(2)烧毁警用、公务车辆,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聚众斗殴三次的;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③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④持械聚众斗殴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对首要分子及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20人以上的,对首要分子及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1)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

(2)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达1000元以上;

(3)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

2、可根据寻衅滋事人数、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被害人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微伤,可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伤,可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5)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500元,可增加刑期一个月。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5000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累计数额3000元,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2)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5辆以上或者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0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犯罪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情节一般的,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情节严重的,每增加1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①鸦片1000克;②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可卡因50克;③吗啡100克;④氯胺酮或美沙酮1千克;⑤三唑仑50千克;⑥咖啡因200千克或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①鸦片200克;②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可卡因10克;③吗啡20克;④氯胺酮或美沙酮200克;⑤三唑仑10千克;⑥咖啡因50千克或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七年有期徒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①鸦片140克;②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可卡因7克;③吗啡14克;4氯胺酮或美沙酮140克;⑤三唑仑7千克;⑥咖啡因28千克或其他相当数量毒品;⑦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⑧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⑨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①鸦片60克以下;②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可卡因3克以下;③吗啡6克以下;④氯胺酮或美沙酮60克以下;⑤三唑仑3千克以下;⑥咖啡因12千克以下或其它少量毒品,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每增加0.4166克增加一个月刑期;7克以上不满10克的,每增加0.062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3克以上不满7克的,每增加0.1666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2)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每增加0.8333克增加一个月刑期;14克以上不满20克的,每增加0.12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6克以上不满14克的,每增加0.3333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每8.33克增加一个月刑期;14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每增加1.2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60克以上不满140克的,每增加3.33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三唑仑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每增加416.66克增加一个月刑期;7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的,每增加62.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3千克以上不满7千克的,每增加166.66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5)咖啡因5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的,每增加1562.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28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每增加458.33克增加一个月刑期;12千克以上不满28千克的,每增加666.67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4、3次以上犯罪的,4至19次,增加基准刑的5%;20至49次,增加基准刑的10%;50次以上增加基准刑的15%。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1、本意见是对常见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和常见犯罪的量刑细化规定。对本实施细则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需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可以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并充分说明理由,报省法院备案。

2、本意见适用于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

3、本意见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4、本实施细则将随着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司法政策以及上级法院规定的变动适时作出调整。

5、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强大了,所有罪名现有立案标准(定罪量刑)文件都在这了2020最新版

1.最高院《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点击查看)

适用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组织考试作弊罪

2.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点击查看)

适用罪名:非法经营罪(非法资金结算、非法买卖外汇)

此外此次更新还增加了湖北、湖南、山东、安徽、江西、河南等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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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文件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个罪名

【点击查看,下同】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1月1日实施)

非法经营罪(非法放贷)1个罪名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0月21日实施)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7月1日实施)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7月1日实施)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印发)

信用卡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非法经营(POS机套现)罪5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最新修订)

盗窃罪(盗窃油气未遂)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18号)

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最高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8个罪名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8]1号)

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等六章99个罪名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修改、新增: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等16个罪名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侵犯财产犯罪等三章86个罪名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修改、新增: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3个罪名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

毒品犯罪12个罪名(注:标准后期有变化)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10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2006年8月)

战时违抗命令罪等军人违反职责犯罪31个罪名

最高检、军政修订《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共52个罪名(个别标准已失效)

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0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施行)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犯罪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42个罪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11个罪名

公安部等《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经营(干扰通讯器材)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4月17日)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特定行业单位人员包庇罪5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5号)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

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环境);环境监管失职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4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

诈骗(电信网络)罪1个罪名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

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5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倒卖文物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7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0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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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

  法律硕士(非法学)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第1 -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1.原铁道部部长刘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在对刘某量刑时,“应考虑他对的国家铁路建设的贡献”,这种说法违背了我国刑法中的()

  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考查知识点】刑法原则

  2.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对象的是()

  D.运输毒品的车辆

  【考查知识点】犯罪对象

  3、甲欲杀死赵某,掐赵某脖子后致其休克后,甲以为赵某死亡,投入河中,赵某溺水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杀人罪(既遂)

  【考查知识点】犯罪的停止形态

  8、甲在某机场到达大厅出口D外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一人轻伤,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

  A爆炸罪B寻衅滋事罪C故意伤害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考查知识点】爆炸罪

  14.下列犯罪中,属于结果犯的是()

  B.故意毁坏财物罪

  C.私放在押人员罪

  D.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考查知识点】结果犯

  16、甲遇红灯停车时,与路人孙某发生口角,甲下车将孙某打到在地,驾车离去。孙某坐在马路上,不听行人劝导,拒绝离开。十分钟后,乙超速驾车经过此处,来不及刹车,将孙某撞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B.甲构成寻衅滋事罪

  C.甲和乙共同构成交通肇事罪

  D.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考查知识点】交通肇事罪

  17、下列行为中,可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是()

  A.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B.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C.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

  D使用虚假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

  【考查知识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

  18.甲冒充公安干警,将正在赌博的孙某等四人用手铐铐住,并拿走其赌资及随身携带的财务2万余元,甲的行为认定为()

  【考查知识点】招摇撞骗罪

  19、甲在医院缴费单上加盖自己私刻的收费章,逃避交付妻子透析费用17万余元,甲的行为()

  A.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B.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C.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考查知识点】诈骗罪

  20、甲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枪支,该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构成,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该行为属于()

  21.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支配权的是()

  A.甲对无权代理的追认权

  B.乙对自身肖像的使用权

  C.丙因受欺诈享有的撤销合同的权利

  D.丁被他人打伤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考查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分类

  22.下列选项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考查知识点】法人成立的要件

  23.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考查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

  25.甲出差,委托同事乙照看其9岁儿子丙,某日乙将丙单独留在家中,自己出去打麻将,丙在玩耍时将邻居丁打伤。丁的损害应由()

  A.甲单独承担责任

  B.乙单独承担责任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承担责任,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考查知识点】监护人责任

  26.甲将一批货物存放于乙的仓库,提货时发现部分货物丢失。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考查知识点】诉讼时效

  27、甲欠乙10万元,时效期间届满未还。乙索要时,甲两个月内偿还,但事后只给了2万元。乙索要余款时,甲以10万元欠款已超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并要求乙偿还之前给付的2万元,下列正确的是()

  A、甲应偿还剩余的8万元

  B、甲偿还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甲给付的2万元属于不当得利,乙应返还

  D、甲无权要求乙返还2万元,但剩余的8万元可以不偿还

  【考查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断

  28、甲16岁无业,依靠父母生活。某日,甲向朋友乙借款2万元,用其中的1万元买了包送给男友丙,用200元为自己的手机充值,用余款购买了一张美发店的消费卡,下列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B、甲与丙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C、甲为手机充值的行为可撤销

  D、甲购买消费卡的行为效力待定

  【考查知识点】合同的效力类型

  29、下列选项中,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的是()

  A、添附 B、先占 C、生产 D、遗赠

  【考查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30、甲下班时误将同事的同款电脑当成自己的电脑带回家,甲对该电脑的占有属于()

  A、有权占有 B、间接占有 C、善意占有 D、他主占有

  【考查知识点】占有的分类
  三、简答题:第51 - 5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51.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

  【参考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此可知,适用缓刑需要两个方面的条件:

  (1)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构成累犯者;

  (2)由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得出不关押也不会再危害社会的结论。

  52.简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组织行为之一者,便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比如既组织又领导恐怖组织的,也只成立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即行为人以长期实行某种或某几种恐怖犯罪活动为目的,明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却仍然故意组织、领导;或者明知是恐怖组织而积极参加或参加。

  53.简述职务发明的具体类型

  【参考答案】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考查知识点】专利权

  54.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

  【参考答案】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三种情形:

  (1)自己代理。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通常为无效行为,但仅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的,或者经被代理人许可的,应为有效。

  (2)双方代理。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符合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或者经被代理人认可的,应为有效。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此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考查知识点】;滥用代理权
  四、辨析题:第55- 56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

  55.请对“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参考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意味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联系,或者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某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但是,即使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意味着对结果当然负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仅仅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够的,还需要认定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条件,如主观条件以及主体资格等。

  56.请对“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不再设立”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参考答案】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

  本题中所讲为不动产物权变动。

  正确的一面表现在:如果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自登记时物权产生,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不正确的一面表现在:如果是非基于法律行为,而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继承等,自事实行为完成时物权发生变动。此时不需要进行登记,同样发生物权变动。其次,基于法院的公法行为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

  综上所述,此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五、法条分析题:第57 -58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民法理论。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本条款中“滥用职权”的含义

  (2)本条款中“玩忽职守”的含义

  (3)本条款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

  【参考答案】(1)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2)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其行为方式一般为不作为,但有时也可以表现为作为。其中,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与其职务或者职责相背离的行为,致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职责或者职务,致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是指:《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是普通法条,其他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规定是特别法条,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第397条和其他法条的规定时,应按照其他法条即特殊法条的规定定罪论处,如徇私枉法罪也是滥用职权行为,但是有了特别法条的规定,应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

  58、“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1)本条所称的“胁迫”应该如何解释?

  (2)有权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谁?

  (3)本条中的“1年”是何种性质的期间?

  【参考答案】(1)对于胁迫的界定,人民法院解释为,“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同时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对于程序的选择,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亦可向人民法院诉请撤销。

  (3)该“1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第59 -60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59.2010年3月1日,甲(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和乙(女,1995年8月1日出生)为购买高档手机骗走邻居家3岁的小孩,准备将其卖出,两人将孩子关在城郊一处废弃库房后,甲去外地寻找买主,并安排乙看管孩子,孩子哭闹不休,乙难以忍受,离开库房,弃之不顾,甲得知乙不在库房,就要求乙速回,乙不予理会,最终导致孩子饿死。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如何定罪?

  (2)乙的行为如何定罪?

  (3)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1)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甲为取得非法利益,准备将邻居家的小孩卖出,且已实行拐卖行为,成立拐卖儿童罪既遂。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甲拐卖儿童后将其关在城郊的库房中,非法剥夺了小孩的人身自由,成立非法拘禁罪。甲已满16周岁,对两罪负有刑事责任。

  (2)乙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故意伤害致死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乙与甲合谋共同实行拐卖儿童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甲乙两人将小孩关在库房中,构成非法拘禁罪,乙在非法拘禁的行为过程中对小孩不予理会导致孩子最终饿死,属于不作为的故意伤害为致孩子死亡。乙已满14不满16周岁,对拐卖儿童罪不负刑事责任;对故意伤害致死罪负刑事责任。

  (3)甲和乙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因为甲构成拐卖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乙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和故意伤害致死罪,但乙对拐卖儿童罪不负刑事责任。甲对乙故意伤害孩子致死的行为无共同故意,甲和乙在非法拘禁行为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60、2012年4月初,甲与乙、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120万元,期限2年,乙每月偿还5万元;丙承担保证责任,如乙到期无力偿还,由丙向甲偿还全部借款。合同签订后,乙请求甲多借给自己20万元,甲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4月28日将140万交给乙,乙出具拮据,载明收到140万元,还款期限顺延。丙对此不知情。

  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底,乙共计还款40万元,2013年1月,甲与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甲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丁,合同签订后,甲向乙、丙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乙收到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丙则未置可否。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2)丙的担保属于何种保证方式?对甲多借乙的20万元,丙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甲与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因乙的不同意而无效?

  【参考答案】(1)2012年4月28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自实际交付标的物时生效。本案中属于自然人借款,所自交付时生效。

  (2)属于连带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保证。本案中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所以推定为连带保证。

  丙不承担责任。主合同变更履行数额,未经保证人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本案中增加履行数额,未经保证人同意,所以对于多出的数额,保证人免责。

  (3)不会。债权人让与合同自让与协议达成时生效。不需要经过保证人的同意。除非另有约定,本案中没有特别约定,所以保证人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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