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妇女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 既遂量刑时间: 1.基础量刑,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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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主要是指未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的伤害、死亡后果;或者事后积极采取措施挽救;悔罪态度很好等等。

  •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量刑: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体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

  •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既遂最少判处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

  •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量刑: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体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既遂的,一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

  •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既遂的判刑:自然人犯此罪既遂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碍解救”中“阻碍”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既遂的判刑:自然人犯此罪既遂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碍解救”中“阻碍”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 组织妇女卖淫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定罪量刑主要看招募、运送卖淫的人数,里面特殊群体人数(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其次看非法获利的数额。并且,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或者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的,都可能影响定罪

  •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对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罪的立案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所以可

  • 拐卖儿童具体判几年,需要根据案情确定。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拐卖儿童罪主要有下面几个量刑幅度: 第一,本罪的基本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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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硕士大纲原文(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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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基础课考试是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联考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继续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利于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择优选拔,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质量。

  专业基础课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的能力。考生应能:

  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3.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要求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三、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四、试卷题型结构(法学与非法学唯此不同)

单项选择题 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

多项选择题 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

法条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

案例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

单项选择题 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多项选择题 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论述题 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案例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第一部分 刑 法 学

  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二、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犯罪的定义的类型,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及其意义;"但书"的意义。

  第二节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危害结果的概念;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四、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地位;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三、刑事责任能力和其他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四、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第五节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罪过;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罪过形式);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

  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犯罪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四、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的概念,犯罪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犯罪动机的概念,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种类: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评价。

  第一节正当化事由概述

  一、正当化事由的概念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

  特别防卫的概念;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制条件、限度件、特别例外限制。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的概念;避险过当的基本特征;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定义;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

  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的三个特征;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的区别。

  二、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迷信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

  二、犯罪中止的分类

  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概念;主犯的种类;主犯的刑事责任。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的概念;从犯的种类;从犯的刑事责任。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概念;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概念;教唆犯的特点及其成立条件;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五、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第一节数罪形态概述

  一、实质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继续犯的概念;继续犯的特征;继续犯的意义;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的特征;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结果加重犯的特征;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犯的概念;法条竞合犯的特征;法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一、法定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结合犯的概念;结合犯的特征;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集合犯的概念;集合犯的特征;集合犯的处断原则。

  一、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连续犯的概念;连续犯的特征;连续犯的意义;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的特征;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吸收犯的概念;吸收犯的特征;吸收犯的形式;吸收犯的处断原则。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的特征。

  二、刑事责任的地位

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地位;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上的地位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和解决方式

  一、刑事责任的根据

  刑事责任根据的学说;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

  二、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刑事责任解决方式的学说;刑事责任解决的几种方式。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特征;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刑罚目的的概念;刑罚报应的观念;预防犯罪的目的;特殊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第二节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管制的执行和禁止令;拘役的概念和特征;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有期徒刑的执行;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的概念和特征;死刑的适用;死刑的限制;死刑的执行方法。

罚金的概念;罚金的适用方式;罚金数额的确定;罚金刑的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没收财产的概念;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的执行;驱逐出境的概念;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

  第一节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一、量刑的概念、功能、特征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种类

  法定情节的概念;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酌定情节的概念及其作用;酌定情节的种类;酌定情节的适用。

  累犯的种类;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特别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累犯和再犯的区别。

  自首的种类;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特别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数罪自首的认定;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自首与坦白的界限;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自首情节的处理原则。

  立功的概念和意义;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立功情节的处理原则。

  数罪并罚的概念、特点、意义;数罪并罚的原则;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三种情况。

  缓刑的概念和意义;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期限;缓刑的考察;缓刑的法律后果。

战时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减刑的概念和作用;减刑与改判的区别;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对象条件;实质条件;限度条件。

  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假释的概念和作用;假释与释放的区别;假释与减刑的区别;假释与缓刑的区别;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对象条件;限制条件;实质条件。

  三、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四、假释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二、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

  一、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时效的概念;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时效的意义。

追诉期限的规定;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

  赦免的概念;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一、刑法各论及其研究对象

  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

  三、刑法各论的体系

  第二节罪状、罪名、法定刑

  一、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罪状的概念;罪状的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

  罪名的概念;选择罪名和单一罪名。

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的种类: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的具体规定方式;宣告刑的概念及其与法定刑的关系。

第十四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

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妨害公务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组织考试舞弊罪,代替考试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伪证罪,虚假诉讼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污染环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

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渎职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二部分 民 法 学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民事义务的分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五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五、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后果;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三、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责任

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三、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五、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六、主行为和从行为

  七、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八、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撤回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第五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第七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八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本代理和复代理

  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诉讼时效与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

  三、诉讼时效期的适用范围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延长。

  七、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

  第三节 身份权

  一、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十章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四、公示、公信原则

  一、物权变动的概述

  二、物权变动的模式

  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四、动产物权的变动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二、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四、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

  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三、所有权的权能和限制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依据

  三、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相邻不动产通行或利用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相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

  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三、担保物权的消灭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十四章  

  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一、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六、著作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一、专利权的概念和特征

  六、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

  七、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第十六章 债法的概述

  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第十七章 合同法总论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

  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三节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

  一、合同的解除概述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十八章 合同法分论

  第一节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二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

  第三节提供劳务的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九章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四、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一、婚姻的实质要件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七节父母子女关系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四、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我国现行的扶养制度

夫妻之间的扶养;父母与子女间的扶养;祖孙间的扶养;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三、遗赠的概念与特征

  五、遗嘱的有效条件

  六、遗嘱无效的情形

  七、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第四节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五节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

四、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第二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

  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

三、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聚合

  第二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二、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第五节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第七节各类侵权责任

  三、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六、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十一、高度危险责任

  十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十三、物件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314日修订)及其系列修正案。

  以上法律规定,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截至2017531日。

  可参考各高等院校的教材和专家学者的有关著述。

  1.相关民事法律规定

  以上法律规定,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截至2017531日。

可参考各高等院校的教材和专家学者的有关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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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我们要学会守法尊法敬法。一些犯罪分子为获取钱财不惜违法犯罪做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行为,这是不可取的。以下是关于拐骗妇女罪立案标准,欢迎大家了解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拐骗儿童是为了扣作人质,以此向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勒索钱财的,则不是拐骗儿童罪,应依本法第239条之规定,以绑架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拐骗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该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拐骗儿童罪,应当立案追究。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

1、要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2、在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只要实施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均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3、明知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而事先通谋,为其拐卖行为提供资助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立案侦查。

4、对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5、教唆他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立案侦查。向他人传授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方法的,以传授犯罪方法罪立案侦查。明知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而在其实施犯罪后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以窝藏、包庇罪立案侦查。

6、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以拐卖儿童罪立案侦查。

7、出卖十四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十四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8、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以拐卖儿童罪立案侦查。

9、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立案侦查。

10、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的妇女、儿童有拐卖犯罪行为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11、非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以拐骗儿童罪立案侦查。

12、教唆被拐卖、拐骗、收买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的共犯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 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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