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累犯从重处罚标准是什么

  龙某系武陵区无业人员,十年前因犯盗窃罪先后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一年,五年前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满释放不到一年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由于身体原因尚未执行)。这次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加之犯前案未执行的刑期,被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2016年12月13日17时许,吸毒人员陈某、袁某在龙某处购买了200元的海洛因,陈某在龙某租房内吸食,袁某买后离开。第二天11时许,吸毒人员王某在龙某处购买了150元的海洛因,之后与吸毒人员陈某一起在龙某租房内吸食。当天16时30分,公安干警在龙某租房门口抓获龙某、陈某、王某等人,当场从龙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疑似海洛因四包,经当面称重,查获毒品重量10.49克。龙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自己也是“瘾君子”,自己吸食的毒品不算贩卖。

  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数量较大,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其系累犯,甚至还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应从重处罚、数罪并罚。并根据有关规定,对龙某辩称自己吸食毒品不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量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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