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院判决死刑后,还要强调一句“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邻里琐事积怨恨 挥刀相向酿悲剧

广西一故意杀人犯死刑判决被高院维持

09:51: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费文彬 蔺晶晶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邓如益故意杀人案(相关报道见本报8月29日三版)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邓如益上诉,维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邓如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邓如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煌、马某等人经济损失后,邓如益不服,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邓如益与邓某煌产生矛盾纠纷,将报复的对象指向毫无过错的老弱妇孺,持斧头砍击并造成两个婴幼儿死亡、一名老年妇女重伤。犯罪后虽能自动打电话报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有自首情节。但其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实属罪不可恕,原判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适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央视网消息:3月28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张中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中生案一审宣判后,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就本案从判决的法理依据和对惩治腐败的影响,及被告人诉讼权利等方面进行了法律解读。

       赵秉志: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死刑的适用标准是犯罪分子的“罪行极其严重”,即要求犯罪同时具备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其严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这体现在受贿罪立法上是受贿至少必须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程度。

       在此基础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贿的死刑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可以判处死刑。

       此案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主要是从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后,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受贿行为完全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

       具体而言,此案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依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达到了前所未有的10亿余元,且单起数额在亿元以上的有两起,数额千万元以上的有八起,数额百万元以上的有七起,其中最为严重的一起数额高达人民币4.6亿余元;

       二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主动向他人索贿的数额即高达8868万余元,其中仅向一人索贿的数额即高达6085万余元;

       三是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被告人长期疯狂索取、收受贿赂,在党的十八大以后高压反腐的形势下仍不收敛、不收手,其受贿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严重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在山西乃至全国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人长期插手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收购兼并、煤矿复产验收、工程承揽等经济领域,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

赵秉志: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通常还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诉讼权利:一是上诉权和二审辩护权,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10日内提出上诉,启动二审程序。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针对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问题自己辩护并且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二是死刑复核过程中的辩护权。被告人如在一审宣判后不上诉或者二审法院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法自动进入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可以在死刑复核阶段自己辩护并且聘请律师进行辩护。

       主持人:近些年,党和国家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对惩治腐败有哪些影响?

赵秉志: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惩治腐败而言可能产生两方面的重要影响:一是进一步向社会表明我国反对腐败犯罪的坚强决心。对于严重的腐败犯罪,我们不仅会追究到底,而且在惩治力度上决不手软,该适用重刑的坚决适用重刑。在严格控制死刑的前提下,对于极少数、极个别极其严重的腐败犯罪,必要时也要依法适用死刑乃至死刑立即执行予以惩治。

       二是将对潜在的腐败犯罪分子产生进一步的震慑作用。犯罪分子尤其是腐败犯罪分子都具有明显的趋利避害心理。他们会计算犯罪的“投入”与“产出”,计算犯罪的法律后果和被发现的可能性。本案的判决无疑会增加腐败犯罪人对犯罪成本的心理计算,进而产生积极的遏制腐败犯罪尤其是严重腐败犯罪发生的效果。

}

导读:我们知道,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很多电视上的审判活动中,我们常听到某某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很多人对此诉不太理解,那么,死刑犯为什么被判死刑还要被剥夺政治权利终生?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死刑犯为什么被判死刑还要被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1、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对这些敌视、蔑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国家当然要依法剥夺他们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因为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则有可能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2、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3、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发表宣言、著作等。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非经人民法院司法判决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政治权利不能继承,转让。除由人民法院判决减刑或撤销附加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申请免除。也不能申请用其他刑罚替代。 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被剥夺后,其还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不服判决的上诉、申诉权利。如果有发明,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国家专利,也可委托他人有偿转让,以实现其财产利益。

  二、刑犯执行死刑前有什么权利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在执行死刑时,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禁止游街示众或者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上述文章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了“死刑犯为什么被判死刑还要被剥夺政治权利终生”的相关内容,政治权利被宪法赋予了很崇高的意义,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执行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