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婚介协议客户方觉得不靠谱,废除协议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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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8月13日讯(记者 徐兢)今年夕恰逢周末,不少鲜花店、餐厅、珠宝店纷纷抓住商机,而红娘事业更是如火如荼,不少婚介中心推出夕活动为情人节预热。近年来,婚介相关行业的发展红火。企查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现存2.1万家婚介相关企业,2020年量达到3700余家,较十年前数据增长了3倍有余。值得一提的是,南京拥有全国第多的婚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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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婚合同(共10篇) 婚介服务协议书编号: 甲方:电话:0515- 乙方:电话: 根据国家《婚姻介绍服务》规定,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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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成都美美缘婚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成都美美缘婚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称,原告系一大龄单身女青年,常因自己婚事发愁。2014年11月9日,被告多次联系原告,并以正有一男士很适合原告为由,诱使原告前往被告单位见面。原告当日下午到被告单位后,被告再未提及见面的那位男士,而是一再强调其单位仅对会员提供见面服务,要求被告与其签订服务协议。被告见原告甚是犹豫,便称旁边有一优质会员男士一直在旁关注原告,有意与原告见面相亲,承诺只要原告签订合同即刻安排与该优质男士见面。原告信以为真,当即签订了《婚介服务协议书》并交纳了费用。之后,被告却以原告与该男士不合适为由拒绝安排与该男士见面。其后又不及时为原告安排其他相亲对象,借故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解决,至今未果。被告采用欺诈方法诱使原告与其签订协议,之后又不提供相应有效的相亲服务,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婚介服务协议书》;2、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服务费用1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主张《婚介服务协议书》加盖的是被告业务部的印章,签订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并未成立。

被告成都美美缘婚介**公司辩称,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并已实际履行,是有效的。公司公章在法定代表人处,如果原告需要加盖公章,可以休庭后补上。被告也给原告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是公正公平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原告作为征婚人(甲方)与作为婚介单位(乙方)的被告签订《婚介服务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甲方向乙方交纳所选择档次的服务费。该协议乙方处加盖了被告业务部印章。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18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被告工商查询通知单、《婚介服务协议书》、收据,被告提交的信息登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婚介服务协议书》,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为证。

原告逾期提交的录音,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新取得的录音中并无本案原告,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采纳。

被告提交的任*的会员信息、任*本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因任*未到庭作证,不予采纳;工作记录,系被告单方制作,通话记录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任*的机动车驾驶证系逾期提交,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请求撤销的合同只能是已成立的合同。原告主张《婚介服务协议书》加盖的是被告业务部的印章,合同尚未成立,与其要求撤销该《婚介服务协议书》的诉讼请求自相矛盾。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请求撤销《婚介服务协议书》,其应就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所述被告不及时为原告安排其他相亲对象,不提供有效的相亲服务,属于被告是否按约履行合同的问题,并非撤销合同的事由。原告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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