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提供公民信息罪会判多长时间?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同舟共济、众志成城,打响了一场没有硝烟的疫情阻击战。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下,肺炎疫情范围不断蔓延,为助力疫情防控工作合法依规、精准有效推进,本文通过对政府部门及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中可以采取的重要举措及职责相关的规定进行梳理汇总,以供政府部门及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为参考。因此次疫情为突发情况且仍在发展、变化,此文仅针对目前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分析,探讨,最终决策以后续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问题一: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机关依法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如下疫情信息:

(一)与疫情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

(二)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信息:如防疫机关设置情况、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三)与疫情相关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2.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3.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4.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5.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6.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7.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四)公共卫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相关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例如: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又如口罩、防护服等产品质量的检查情况等信息。

问题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应公开的信息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主动公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疫情信息,具体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问题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主动公开的疫情信息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发布一至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并予以公布:

(一)登记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

(三)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四)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传染病危害的建议、劝告。

问题四: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有哪些?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四)报纸、广播、电视;

(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

(六)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七)互联网政务媒体、政务微博等网络平台;

(八)其他方式和渠道。

问题一:疫情防控期间,政府进行采购时是否有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开启疫情防控“绿色通道”,由相关部门自行组织采购活动,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问题二: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规范应急采购行为?

实现应急采购目的应同时防范采购风险,建议采购单位参考以下规范:

(一)建立健全内控采购内控机制,建立应急采购内部工作机制和岗位责任制,依据重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

(二)高度重视应急采购工作,结合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统计确定采购需求,及时开展采购工作,保障应急处理;

(三)进行必要的采购应急性评估和判断,根据采购项目的类别、紧急、稀缺程度,确定采购方式;

(四)选定符合应急处理所需货物、工程、服务供应资质和条件的供应商;

(五)签订采购合同,审慎合理确定采购价格、付款方式和进度、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

(六)强化采购合同标的质量把控和验收,必要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评和估验收,对合同履行(包括交付、使用或运行保证、售后服务等)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七)履行采购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确保采购合同效力以及采购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八)对采购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且无豁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九)加强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案,规范档案管理;

(十)依法将应主动公开的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示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三、政府部门及行政机关的职责及措施

问题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1.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三)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问题二:对于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

(一)当预警级别为一级、二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二)当预警级别为三、四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问题三: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爆发和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52条的规定: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二)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问题四: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爆发和流行时,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哪些人员、物资的征调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问题五: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何依法采取隔离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问题六:如何保障防控疫情的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疫用品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一)《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问题七:乡镇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中负有哪些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下列传染病防治工作:

(一)组织动员: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二)健康教育: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组织开展有关传染病防治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三)卫生治理: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四)设施建设: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编制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物资储备: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七)群防群治: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八)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问题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哪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九: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的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二)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三)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做好当地人民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问题十:在传染病防治中,村委会、居委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问题十一:居委会、村委会在公共卫生引发的突发事件中,可以采取哪些相关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1条、第38条、第55条、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二)指派相关人员担任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

(三)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按照政府决定及命令进行宣传、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四)服从政府安排,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参与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问题十二:因疫情而实施管制,小区及村庄采取 “封小区、封村”方式、禁止外地返京人员进村入住。此种做法是否合法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宪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形式,是党的领导下的自治。村民自治不能脱离党组织的领导,不能把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

2020年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暨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出席并讲话。明确提出: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为防止疫情蔓延,部分村庄已开始封村封路,在此提醒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会及,一定要选择正确的封闭方式隔离病毒!如设置警示牌、警戒线等。

四、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的职责与措施

问题一: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疫情防控工作有哪些职责?

(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工作:

1.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3.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

4.定期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2.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

4.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

5.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6.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负责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

问题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1.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5.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问题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问题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问题五: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防控中有哪些职责?

(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1.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2.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3.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4.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5.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6.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7.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8.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二)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三)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问题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问题七: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防控措施?

(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二)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四)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问题八:医疗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过程中履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问题九:医院能否接受捐赠?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二)第10条规定: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三)因此,医疗机构也属于合法的受赠单位。医疗机构虽有权利接受赠与,但在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还应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及措施

问题一:对于疫情期间,不乏恶意抬高口罩等医用商品与生活物资价格的行为,呢那么在稳定物价方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一)《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印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二)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1.对违法商家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问题二:疫情期间,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等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三: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可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问题四: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可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问题五:对经营者、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及其他单位哄抬物价的行为可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

(一)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二)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三)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问题六:经营者违法法律规定,诱骗交易、牟取暴利等行为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七条 1.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问题七:疫情期间,应如何对药品进行监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二)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

问题八:疫情期间,如何处理虚假广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1.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及措施

问题一: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被隔离期间,如何保障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在隔离期间为其提供生活保障。

问题二:参与疫情应急工作的人员有何种保障?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多家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三:应急措施涉及征用物资、劳务的如何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问题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确诊或疑似肺炎患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后续如何与医保衔接与处理?

核心原则是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对此,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

确诊或疑似肺炎患者(包括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问题五:疫情期间,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如何处理就业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印发通知》的相关规定: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

七、公安部门的职责及措施

问题一:在疫情防控中采取的人员隔离措施的目的是什么?

传染病隔离是指将处于传染病期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安置在指定的地点,暂时避免其与周围人群接触,便于对其进行治疗和护理的一种应急处置措施。通过实行隔离,可以最大限度地缩小传染范围,减少传染病传播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对传染病患者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上级政府批准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问题二:在公共卫生引发的突发事件中,公安机关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哪些?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问题三:应对突发事件中,对涉嫌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理?所涉及的罪责有哪些?

交由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在《刑法》中所涉及罪责主要有:

1.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3.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4.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6.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四:突发事件应对期间,有关单位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问题五: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八、其他部门的职责与措施

问题一:如何提高公众应急意识?

(一)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6.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二)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其他部门也应该进行公益宣传,如各级律协、妇联、工会等对《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进行普法宣传,这些法针对的都是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备而不用是最好的。一旦需要,还是要会用、敢用;

(三)《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问题二:政府如何应对因疫情给公众带来的心理问题?

心理援助工作将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问题三:传染病防控期,我国对出、入境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卫生检疫法》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问题四:教育主管部门有哪些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教育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部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教育系统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

问题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

1.第十三条规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2.第四十九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3.第七十二条: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6号)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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