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6742号

2020年7月20日,原告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王某作为乙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50000元,期限12个月,固定月利率1.78%。2020年8月3日,原告公司履行出借义务,被告王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出借资金450000元。此外,被告王某与原告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协议》,约定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协议项下所有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和实现抵押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被告仅归还第一个月的贷款利息后,未再偿还其余款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本案的诉讼费及30000元律师费。由于本案系风险代理,原告诉讼时仅支付律师费3000元,并当庭提供了3000元的律师费发票。

本案中,风险代理的全额律师费30000元能否在诉讼中一并得到支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和某律师事务所约定全部律师费为3万元,虽先行支付10%的律师费3000元,但《委托代理合同》经双方举证质证,且《个人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协议》均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在原告胜诉的情形下,未免诉累,风险代理的律师费应在诉讼中一并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风险代理律师费得到支持的条件之一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实际支付律师费。现原告仅支付了3000元律师费,后续律师费实行风险代理,需要根据案件执行回的金额按比例进行支付,处于不确定状态。故除了已发生的3000元律师费外,后续律师费不宜在诉讼中一并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2006年4月13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律师风险收费的合法性。

司法实践中,关于包括风险代理在内的律师费用的承担问题,鉴于打官司产生的律师费与被告的违约、侵权等导致败诉的行为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本上不支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主张。

但最高院也考虑到某些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通过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若干情形下,法院可以支持原告主张败诉的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对律师费的承担首次予以明确。第二十二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根据该规定,笔者认为,向对方主张风险代理律师费并得到支持所需满足的三个条件:  一是在涉案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协议》均约定债务人违约时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应承担原告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一切合理费用。  二是律师费不要畸高,尽量符合当地的律师费标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本案中,案涉标的为45万元,双方约定风险代理的律师费为3万元,并未超出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并无不当。
  三是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实际支付律师费。本案中,原告因本案诉讼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风险代理,代理费用为3万元,其中签署本协议后向乙方预付代理费10%,剩余代理费根据案件执行回的金额按比例进行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仅支付了3000元律师费,剩余律师费的计收为附条件的约定,需要根据案件执行回的金额按比例进行支付。因此,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需要承担的律师费,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原告某银行除实际支付的前期3000元律师代理费应予支持外,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实际发生的,不宜在诉讼中一并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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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合肥律师最新收费是多少?

苏义飞律师:自2017年6月起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不再重新颁发,主要由经营服务者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需情况等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所可以参考皖价服〔2017〕72号》规定,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律师服务收费按计件、计时以及风险代理收费划分。

一、计件收费按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不同收费。

二、计时收费,委托人一般关心的是时间如何计算。按规定,按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时间确定,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两名及其以上律师的,应当分别计算每名律师的工作时间,相加后确定;另外,计算工作时间以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为准,具体如何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以一半计时。

三、风险代理收费,则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或收费合同约定的标的额30%内收费,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为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中 “全面梳理政府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政府定价,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部分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的要求,近日,省物价局对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省物价局《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4〕158号)即行废止。各地依法开展的相关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经费保障问题,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房产测绘收费,收费标准由经营服务者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需情况等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降低公证收费(涉企部分)、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降价幅度平均不低于20%,下调收费标准的文件另行下发。

四、司法鉴定收费、河道船闸过闸收费、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收费、机场进出港货物地面运输服务收费、汽车客运站站务收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仍按现行收费规定执行,其中机场进出港货物地面运输服务收费、汽车客运站站务收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按照《安徽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授权各市、县定价。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本文件时,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依据定价权限和相关程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文公布停止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连同去年以来我省已经取消和停止的矿业权交易收费、建筑工程交易收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收费、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收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一并退出本级涉企收费清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六、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收费监管政策,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不得以各种名义继续收取已经取消的收费。对放开的收费,各相关经营服务者应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委托人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七、清理后重新公布的《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见附件)自2017年7月15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皖价服〔2015〕133号),以及退出新目录清单管理的收费所涉及的批准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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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的时候,更多的是以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尤其是在法庭之上,律师往往被称直接呼为代理人。做代理人是要收代理费的,所以有时候律师费也叫做代理费。

因为有一种代理叫做风险代理,所以相应的也会有风险代理收费的问题。或者也可以说律师和当事人们经常谈到的风险代理,其实更多的不是指的代理本身,而是一种收费方式。这实在是因为所谓的风险代理的“风险”,倒不是指的律师面临的安全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简单一点儿说这个风险指的是,付出了劳动,拿不到代理费的风险。

或者再换一种说法,风险代理就是律师“后拿钱”。因为一般来说,当事人聘请律师,在签署委托合同的时候,就要交付律师费,但风险代理不同,后拿钱是指案件获得了较好的效果之后,律师才能够拿到律师费。

一种情况可能是获得了胜诉的结果,当事人就要付费。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的胜利成果要执行到位,律师才从中拿到应得的律师费用。风险代理的律师费可能是固定的收费,比如说10万或者100万,也可能是按照某个比例数来提成,比如1%或者10%。按照提成比例来收取风险代理的律师费的,过去国家计委物价部门有要求,一般最多不能够超过总数的30%,这具有合理性,因为律师付出的再多,争议的财产权利毕竟直接归属于当事人本人,律师如果分成太多,那就违背了公平原则。

律师行业过去一般不愿意,也不提倡进行风险代理。因为总的来说,律师这个行业除了商业属性,更多的还是为国家和这个社会进行服务,关乎正义和公平。不能一味的追逐经济效益。律师不愿意进行风险代理,也还是因为,虽然律师没有什么安全上的风险,但是作为一项专业的劳动,律师要付出大量的精力,最终不能获得律师费,也是很沮丧的一件事情。不过话又说回来,梦想还是要有的,万一要实现了呢?还是有不少律师通过风险代理的方法,获取了较高的利润。

风险代理还有很多情况,比如所谓半风险代理,就是当事人支付一定的律师费用作为启动,再辅以一定的提成比例,使得律师更加有奔头儿,尽心尽力。

还有的风险代理,律师就要承担真正的风险了。当事人连给法院的诉讼费都不拿,由律师先行垫付,垫付了诉讼费的律师才有权拿到风险代理权。这样的诉讼,如果打不好,那么律师搭上的就不仅仅是功夫,还会有真金白银。说到这里,好像比较清楚了,所谓风险代理的风险,实际上是商业价值,是时间,是情感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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