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上的公司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实际签名的合同上的完全不符,给主体变更有没有关系?

1.下列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有()

A.甲公司与已公司之间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买卖合同纠纷

B.任兰与其工作单位之间发生的分房纠纷

C.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与村民林一山之间的计划生育纠纷

D.吴言与伍用之间的侵害人格纠纷案

2.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标志是()

C.由实体法和程序法统一规定

D.由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规定又统一构成

4.王某起诉张某,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房屋两间,共有存款80 000元)。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

A.王某提出的离婚请求

B.王某要求分得的一间房屋

C.王某要求分得的40 000元钱

D.王某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张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5.我国民事案件的审判权是由()

6.民事诉讼的原则中,区别于刑事诉讼的最重要的标志是()

B.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或者辩护

C.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

D.强调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7.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审判组织的基本制度是()

8.下列哪些案件可以公开审理()

A.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B.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C.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D.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案例

9.审判组织对民事案件的具体审判活动实现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

10.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

11.民事诉讼中的主管实际上要解决的问题是()

A.人民法院的审判权问题

B.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12.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最终手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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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崔颖琦、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碧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婧宇声明:保证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在报告中涉及经营计划、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或盈利预测等,能否实现取决于市场状况变化等多种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在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十、公司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部分,详细描述了公司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内容。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40,0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媒体名称及网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 .cn

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装备园兴隆十路8号公司证券法务部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6-9楼

签字会计师姓名 胡敏坚、游泽侯

公司聘请的报告期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名称 保荐机构办公地址 保荐代表人姓名 持续督导期间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三层 张铁、何新苗 2021年7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公司聘请的报告期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财务顾问

五、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营业收入(元) 1,798,131,)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一、公司治理的基本状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

(一)关于股东与股东大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同时公司聘请见证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平等权利,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4次股东大会,会议均由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关于董事和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各位董事能够依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开展工作,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同时积极参加有关培训,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持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为公司科学决策和董事会规范运作做了大量的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3次董事会,对公司2021年度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监事和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会的人数和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各位监事能够按照《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关联交易、财务状况以及董事、高管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监督。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8次监事会,会议均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严格履行,决议内容及签署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关于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了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了较为公正、透明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权限和职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公开、透明,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关于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董事会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接待股东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有关信息。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信息披露不规范而受到监管部门批评的情形。

公司充分尊重和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与相关利益者合作,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和交流,实现股东、员工、社会等各方利益的协调平衡,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保证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具备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不涉及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为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公司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本报告期股东大会情况

会议届次 会议类型 投资者参与比例 召开日期 披露日期 会议决议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in )刊载的《关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刊载的《关于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六、红筹架构公司治理情况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状态 性别 年龄 任期起始日期 任期终止日期 期初持股数(股) 本期增持股份数量(股) 本期减持股份数量(股) 其他增减变动(股) 期末持股数(股) 股份增减变动的原因

报告期是否存在任期内董事、监事离任和高级管理人员解聘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姓名 担任的职务 类型 日期 原因

黄洪燕 独立董事 任期满离任 2021年09月14日 任期届满离任

简弃非 独立董事 任期满离任 2021年09月14日 任期届满离任

秦红 独立董事 任期满离任 2021年09月14日 任期届满离任

聂织锦 独立董事 被选举 2021年09月14日 换届选举

刘金平 独立董事 被选举 2021年09月14日 换届选举

宋文吉 独立董事 被选举 2021年09月 14日 换届选举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专业背景、主要工作经历以及目前在公司的主要职责

1、崔颖琦先生,195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74年至1978年任陈村玩具五金厂副厂长,1978至1981年任陈村金属结构厂副厂长,1982年至1985年任陈村花茶厂长,1986年至1988年任陈村塑料五金厂厂长,1988年至1990年任三发鞋厂厂长,1990年至1991年任陈村工业公司外经办副主任,1990年至1998年任陈村镇华通电器厂副总经理、法人,1991年至2000年华南空调副总经理,2005年至2015年担任申菱环保执行董事、经理,2012年至2017年6月担任致合房地产董事长。2012年至今担任申菱投资执行董事、经理,2007年至2021年2月担任申菱金属董事、副总经理,2016年5月至2021年5月担任顺德慈善会第四届常务理事、副会长,2021年5月至今担任顺德慈善会第五届名誉副会长,2018年11月至今担任陈村慈善会第四届会长,2000年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董事长,负责公司发展战略及主持董事会工作。

2、谭炳文先生,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75年至1976年任陈村镇机械厂职员,1980年至1990年任陈村华通电器厂职员,1991年至2000年任华南空调进出口科科长,2012年至2015年任申菱环保监事,2006年至2017年8月担任台山市华基五金工艺有限公司经理,2014年至2020年担任佛山市南海裕辉宝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9月至今担任申菱商用监事,2000年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主要参与董事会决策工作。

3、潘展华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机械动力与制冷工程专业,大专学历。1993年至2000年担任华南空调投标办主任、业务部经理,2000年至2006年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2006年至2015年担任本公司总经理,2010年至今担任北京申菱监事,2019年9月至今担任申菱商用董事长,2015年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2020年12月份获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4、崔梓华女士,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英国拉夫堡大学制造工程管理专业,博士学历。2012年至2014年担任佛山市顺德区汇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至2017年2月担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2013年12月至今担任众承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7年2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数字化工作和研究院工作5、陈忠斌先生,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机电学院,本科学历。2000年至2002年担任美的电器办事员,2002年至2004年担任陈村经济发展办公室办事员。2004年至2018年11月担任佛山市顺德区宝利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至2019年11月担任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盈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1年至今担任佛山市顺德区帝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3年至今担任佛山市顺德区帝阳贸易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6月至今担任申菱电气执行董事、经理,2015年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主要参与董事会决策工作。

6、陈碧华女士,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1989年6月至1993年2月担任顺德三发鞋业有限公司会计、财务部部长,1993年3月至2000年6月担任华南空调财务部部长,2000年至2014年担任本公司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2004年至今担任广州申菱监事,2004年至今担任上海申菱监事,2019年9月至今担任申菱商用董事,2015年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财务总监,2019年至今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财务工作。7、聂织锦女士,1968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注册会计师,经济师,注册税务师。曾任佛山市康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现任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8、刘金平先生,1962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1986年6月至1988年6月在上海中国纺织大学机械系暖通教研室任教。1988年6月至今在华南理工大学电力学院动力系任教,历任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制冷学会理事会理事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理事和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数据中心冷却分会副会长;广东省制冷学会理事长;全国冷冻空调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空调设备及系统运行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广东省能源计量检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制冷》杂志副主编。2021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9、宋文吉先生,1978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中国科学院研究员。2009年7月至今在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任职,历任高级研究助理、课题组长、研究室副主任等职(主要从事大规模储电及控制的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推广工作)。现任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欧兆铭先生,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1988年至1992年担任陈村镇农机修造厂副厂长、工会主席,1992年至2000年担任华南空调工会主席、副总经理等职务,2012年至2017年担任申菱电气监事。2012年至今担任申菱投资监事,2015年至今担任安耐智监事,2000年至今担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主要履行监事职责。

2、陈秀文女士,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广东省委党校政法专业,本科学历。1996年至2000年担任华南空调总经理秘书,2000年至2006年担任本公司采购部部长,2006年至2013年担任申菱环保副总经理,2013年至2017年9月担任公司行政总监,2017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人事行政总监,2015年至今担任公司监事,主要负责人事行政工作。

3、叶国先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广东工业大学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本科学历。2003年至2009年担任本公司总装二车间主任,2009年至2015年担任本公司总装车间主任,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担任本公司采购物控部副部长,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担任本公司计划物控部部长,2019年3月至今担任本公司客服交付部部长,2015年9月至今任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主要负责客服交付部工作。

1、潘展华先生,详见“一、董事”部分介绍。

2、崔梓华女士,详见“一、董事”部分介绍。

3、陈碧华女士,详见“一、董事”部分介绍。

4、欧阳惕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郑州轻工业学院机械设计及制造专业,本科学历。1993年至2000年于华南空调技术部、研究所就职,2000年至今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总工程师,主管公司质量工作和环保事业部工作。

5、罗丁玲女士,1976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湖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暖通空调专业,大专学历。1998年至2000年担任华南空调技术员,2000年至2001年担任本公司总经理秘书,2001年至2007年担任申菱净化副总经理,2008年至今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采购工作和集成事业部工作。

6、顾剑彬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制冷与低温技术专业,本科学历。2003年至2006年担任本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2006年至2011年担任申菱环保总经理,2011年至2012年担任南宁绿地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至今担任广州申菱监事,2004年至今担任上海申菱监事,2016年至今担任安耐智董事,2019年9月至今担任申菱商用董事,2020年6月至今担任张家口申菱监事,2013年至今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主管公司营销工作和证券法务工作。

任职人员姓名 股东单位名称 在股东单位担任的职务 任期起始日期 任期终止日期 在股东单位是否领取报酬津贴

崔颖琦 广东申菱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2012年11月30日 否

崔梓华 广东众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3年12月20日 否

欧兆铭 广东申菱投资有限公司 监事 2012年11月30日 否

任职人员姓名 其他单位名称 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任期起始日期 任期终止日期 在其他单位是否领取报酬津贴

崔颖琦 陈村慈善会 会长 2018年11月02日 至今 否

崔颖琦 顺德区慈善会 名誉副会长 2021年05月02日 至今 否

谭炳文 广东申菱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监事 2019年09月02日 至今 否

潘展华 北京申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2004年03月03日 至今 否

潘展华 广东申菱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19年09月02日 至今 否

陈忠斌 广东申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2004年11月10日 至今 是

陈忠斌 佛山市顺德区帝阳贸易有限公司 监事 2004年11月19日 至今 否

陈忠斌 佛山市顺德区帝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2011年05月17日 至今 是

陈碧华 上海申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2004年04月26日 至今 否

陈碧华 广州市申菱环境系统有限公司 监事 2004年04月28日 至今 否

陈碧华 广东申菱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董事 2019年09月02日 至今 否

聂织锦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2018年06月08日 至今 是

聂织锦 萍乡英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2010年08月25日 至今 否

聂织锦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9年05月22日 至今 是

聂织锦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1年06月07日 至今 是

聂织锦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1年09月24日 至今 是

刘金平 华南理工大学电力学院 博士生导师 1988年06月01日 至今 是

宋文吉 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 研究室副主任 2009年07月01日 至今 是

宋文吉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9年11月13日 至今 是

欧兆铭 广东安耐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2016年01月28日 至今 否

顾剑彬 上海申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2004年04月26日 至今 否

顾剑彬 广州市申菱环境系统有限公司 监事 2004年04月28日 至今 否

顾剑彬 广东安耐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2016年01月28日 至今 否

顾剑彬 广东申菱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董事 2019年09月02日 至今 否

顾剑彬 张家口申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2020年06月22日 至今 否

公司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确定依据、实际支付情况

公司根据经营业绩行业和地区收入水平、职位贡献等因素确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报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原则发放:根据《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万元(税前);其他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位的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担任公司职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所任职务,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绩效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决定。

公司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

姓名 职务 性别 年龄 任职状态 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 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

潘展华 董事、总经理 男 51 现任 )刊载的《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021年07月15日 2021年07月16日 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 (.cn)刊载的《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2021年08月26日 2021年08月30日 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 (.cn)刊载的《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 告》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2021年09月02日 2021年09月03日 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cn)刊载的《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21年09月14日 2021年09月15日 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cn)刊载的《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2021年09月30日 2021年09月30日 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cn)刊载的《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2021年10月21日 2021年10月21日 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 (.cn)刊载的《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021年10月26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21年12月29日 2021年12月29日 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 (.cn)刊载的《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董事姓名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缺席董事会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的说明

3、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是否提出异议

报告期内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未提出异议。

4、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说明

董事对公司有关建议是否被采纳

董事对公司有关建议被采纳或未被采纳的说明

内部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独立董事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并利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多次到公司现场工作,通过现场工作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与其他董事、监事、管理层沟通交流,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对公司重大事项、总体发展战略以及面临的市场形势提出建设性意见。

九、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的情况

委员会名称 成员情况 召开会议次数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其他履行职责的情况 异议事项具体情况(如有)

战略委员会 崔颖琦、简弃非、秦红 1 2021年03月19日 审议《关于2021年度公司工作计划的议案》 审议通过该议案 无 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简弃非、黄洪燕、陈碧华 2 2021年03月19日 审议《关于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审议通过该议案 无 无

2021年08月26日 审议《关于第三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通过该议案 无 无

提名委员会 秦红、黄洪燕、潘展华 1 2021年08月26日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通过全部议案 无 无

审计委员会 黄洪燕、简弃非、谭炳文、聂织锦、宋文吉 4 2021年03月19日 1、审议《关于公司的议案》;2、审议《关于公司的议案》;3、审议《关于公司的议案》;4、审议《关于公司的议案》;5、审 审议通过全部议案 无 无

议《关于确认公司2020年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合法性的议案》;6、审议《2021年度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2021年04月30日 审议《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 审议通过该议案 无 无

2021年08月26日 1、审议《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2、审议《关于的议案》;3、审议《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4、审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审议通过全部议案 无 无

2021年10月26日 审议《关于公司的议案》 审议通过该议案 无 无

监事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司是否存在风险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1、员工数量、专业构成及教育程度

报告期末母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人) 2,098

报告期末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人) 416

报告期末在职员工的数量合计(人) 2,514

当期领取薪酬员工总人数(人) 2,514

母公司及主要子公司需承担费用的离退休职工人数(人) 4

专业构成类别 专业构成人数(人)

教育程度类别 数量(人)

高中(中专)及以下学历 1,196

公司遵循公平、竞争、激励、经济、合法的原则,制定符合公司整体战略的薪酬策略。公司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员工所在地区差异,以员工所承担的岗位职责、发挥价值、出勤情况及其所需要的知识、技能等为依据,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与奖励标准,使员工收入与其劳动付出相匹配;公司适度提高公司关键岗位人才、绩效优异人员和市场短缺岗位人才的薪酬水平,充分发挥薪酬在人力资源配置和吸引优秀人才方面的导向作用,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报告期内,公司在部分重要岗位实行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开竞聘机制,在业务单元实施积分晋级制,力求以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为员工搭建成长事业平台。

公司关注员工的能力提升和职业化发展,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培训体系和培训课程,旨在提升员工的岗位技能和业务素质,公司在年度末会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次年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入职培训、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为公司建立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公司通过培训体系不仅助力员工的个人成长,同时也能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十二、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报告期内,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具体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40,0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比例

内控鉴证报告意见类型 标准无保留意见

非财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否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与董事会的自我评价报告意见是否一致

十七、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自查问题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自查问题整改情况。

第五节 环境和社会责任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

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参照重点排污单位披露的其他环境信息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

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未披露其他环境信息的原因

公司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积极开展扶贫帮困工作,在企业发展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定向帮扶。

1、报告期内,公司向陈村慈善会捐赠418万元,成立陈村教育基金,支持陈村镇教育事业;

2、报告期内,向佛山市顺德区慈善会捐赠)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资产负债表日后利润分配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公司拟以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8元(含税)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不存在独立承担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风险和报酬、可区分的业务分部或区域分部。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公司始终密切关注新冠疫情动态,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在防控新冠疫情的同时做好生产经营管理,此次新冠疫情及防控措施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了一定的暂时性影响。截至本报告报出日,公司预计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未来业务和财务数据影响有限。疫情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的后续影响程度取决于疫情防控的进展情况、持续时间以及各地防控政策的实施情况,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本次新冠疫情发展,积极应对其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的影响。

截止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不存在需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七、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应收账款分类披露

类别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确定该组合依据的说明:

如是按照预期信用损失一般模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请参照其他应收款的披露方式披露坏账准备的相关信息:

组合中,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1)组合中,国企及优质客户计提项目:

金额 坏账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率%

(2)组合中,海外客户计提项目:

金额 坏账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率%

(3)组合中,其他客户计提项目:

金额 坏账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率%

金额 坏账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率%

(2)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本期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类别 期初余额 本期变动金额 期末余额

计提 收回或转回 核销 其他

(3)本期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情况

(4)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 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5)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

项目 转移方式 期间 终止确认金额 与终止确认相关的损失

(6)转移应收账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金额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转移应收账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金额。

截至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中不存在应收持有公司5%(含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款项。

截至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中应收子公司的款项分别为35,487,500.47元,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91%。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1)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 期末账面余额 期初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

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2021年1月1日余额在本期 —— —— —— ——

损失准备本期变动金额重大的账面余额变动情况

3)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本期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类别 期初余额 本期变动金额 期末余额

计提 收回或转回 核销 其他

4)本期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

5)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期末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6)涉及政府补助的应收款项

截至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中不存在涉及政府补助的其他应收款项。

7)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其他应收款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其他应收款项,也不存在其他转移其他应收款项的情形。

截至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中不存在应收持有公司5%(含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的款项。

截至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中应收子公司的款项余额为8,085,808.11 元,占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的25.96%。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 期初余额(账面价值) 本期增减变动 期末余额(账面价值) 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追加投资 减少投资 计提减值准备 其他

(2)对联营、合营企业投资

投资单位 期初余额(账面价值) 本期增减变动 期末余额(账面价值) 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追加投资 减少投资 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 其他综合收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 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计提减值准备 其他

广东安耐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62万元人民币,公司认缴出资625万元,取得其30.31%的股权。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已出资3,125,000.00元。公司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因此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2021年12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拟注销子公司并设立分公司的议案》,基于整体战略规划及经营效益的考虑,为进一步整合和优化现有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公司决定拟清算注销八家全资子公司:广州市申菱环境系统有限公司、西安申菱环境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申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申菱环境系统有限公司、成都申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申菱环境系统有限公司以及济南申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并拟在广州、西安、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武汉、济南等地分别设立分公司。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子公司尚未注销。由于公司拟注销的子公司中,西安申菱环境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申菱环境系统有限公司、成都申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申菱环境系统有限公司以及济南申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净资产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故在母公司层面计提减值准备。

4、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与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

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

本报告期末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的履约义务所对应的收入金额为0.00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2021年度投资收益比2020年度减少500,799.58元,幅度为43.26%,主要系2021年度公司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减少所致。

1、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18,238,816.23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629,378.16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35,000.0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4,535,305.99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2、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3.45% 0.61 0.61

3、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1)同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2)同时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3)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原因说明,对已经境外审计机构审计的数据进行差异调节的,应注明该境外机构的名称

}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

附件一(B)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情况 ............ 58

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释义”部分已明确的含义之外,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方正证券、保荐机构1 指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圣路明科技 指 深圳市圣路明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分公司 指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海口分公司 指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指 本所于2022年5月19日出具的编号为“君泽君[2022]证券字-1”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指 本所于2022年6月9日出具的编号为“君泽君[2022]证券字-1”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指 本所于2022年6月16日出具的编号为“君泽君[2022]证券字-1”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募集说明书》 指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会稿)》

补充核查期间 指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

本次发行的原保荐机构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2022年6月22日,平安证券收到《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平安证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2年6月23日至9月22日。鉴于上述情况,为继续推进本次发行的进程,经协商一致,发行人决定更换本次可转债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致: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问,本所于2022年3月28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2年4月18日下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077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以及本次发行的申报财务基准日调整至2022年3月31日,本所分别于2022年5月19日、2022年6月9日和2022年6月16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变更保荐机构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对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发生或变化的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前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前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作出新的批准与授权,亦未对原授权内容作出撤销或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唯待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进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的性质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对发行人于补充核查期间内的相关变化情况进行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查询,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存在新增专利质押的情况,具体如下所示:

序号 专利类别 名称 专利号 质押担保合同编号 最高债权额(万元) 主债权发生期间

1 发明专利 一种大数据的医疗信息展示系统及其展示方法 /sbcx/)查询,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取得20项软件著作权,具体如下: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注册人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1 法本信息银行统一数据监管运营管理系统V1.0 3 法本信息 原始取得 有效

2 法本信息财务RPA系统V1.0 4 法本信息 原始取得 有效

6 法本信息UI自动化测试平台V1.0 9 法本信息 原始取得 有效

7 法本信息水务智能产权架构管理系统V1.0 0 法本信息 原始取得 有效

8 法本信息财富理财评估管理系统V1.0 9 法本信息 原始取得 有效

9 法本信息FOF理财投资策略管理系统V1.0 8 法本信息 原始取得 有效

10 法本信息任务调度控制系统V1.0 7 法本信息 原始取得 有效

11 法本信息内容推荐系统V1.0 8 法本信息 原始取得 有效

12 法本信息客户信息管理系统V1.0 4 法本信息 原始取得 有效

13 人工智能专家信用评估系统V1.0 0 法本信息 原始取得 有效

14 法本信息理财风险规划管理系统V1.0 4 法本信息 原始取得 有效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注册人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15 法本信息人力资源档案管理系统 V1.0 3 法本信息 原始取得 有效

16 法本信息水务工作流权限控制系统V1.0 4 法本信息 原始取得 有效

17 法本信息银行台账补录调整一体化系统V1.0 8 法本信息 原始取得 有效

18 法本信息项目档案文件管理系统V1.0 9 法本信息 原始取得 有效

19 法本信息财务机器人自动化系统V1.0 4 法本信息 原始取得 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均系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等限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作品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拥有的域名情况未发生变化。

10.6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2家境内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武汉分公司现持有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武汉分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营业场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新竹路20号保利·时代K19地块六区18栋/单元22层(1-5)办公号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网络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物联网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海口分公司现持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海口分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营业场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国贸大道56号北京大厦23F-2-16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 软件外包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翻译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主要财产及财产性权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发行人已取得上述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或证明,并合法拥有该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经披露的专利质押情况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的预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金额未达到300万元但是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采购合同,具体如下所示:

序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合同期限

1 房屋租赁合同 搜候(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968 号天会商务广场3号楼1002、1003、1005室) -

2 房屋租赁合同 搜候(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968 号天会商务广场3号楼1006、1007) -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新增的预计金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金额不足2,500万元但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综合授信合同如下:

授信主体 授信对象 合同编号 授信金额 授信期限 担保方式

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本信息 X,000 3.5 1.严华、陈文慧保证担保;2.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担保; 3.法本信息专利质押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的借款金额超过800万元且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所示:

贷款主体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年利率 担保方式

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借X,000 -.96% 1.严华、陈文慧保证担保;2.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担保; 3.法本信息专利质押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且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如下所示:

债权人 担保合同编号 金额 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担保方式

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质X,000 3.5 发行人以其拥有的发明专利“一种大数据的医疗信息展示系统及其展示方法”(专利号:ZL.1的)和外观设计专利“带信息数据展示系统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专利号:ZL.2)为该笔融资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11.3 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

11.4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为正常经营所产生,不存在对发行人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偿债风险。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章节披露的股本变更情形外,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其他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

12.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就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就该等事项与其他方达成任何协议或合同。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1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14.2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14.3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亦未召开任何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5.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15.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情形。

15.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16.1 报告期内的税务登记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取得了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1713J的《营业执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境内控股子公司上海法本信

息依法取得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FWQN476的《营业执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境内控股子公司法本通信依法取得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FKUXQ34的《营业执照》。

16.2 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16.2 执行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章节所述。

16.3 报告期内享有的税收优惠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16.3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有的税收优惠”章节所述。

16.4 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依法纳税情况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之“16.4 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章节予以披露。于补充核查期间内,除发行人上海分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法本信息基于疫情原因尚未取得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核查期限覆盖报告期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函件外,发行人部分分公司新取得无违法违规证明函件的情况如下所示:

根据广州分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在“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查询编号为:RPT41364),“经核查,2019-

05-14至期间,未发现该纳税人有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的税收违法

违章行为记录;经核查,至期间,该纳税人无欠缴税费记录”。

根据珠海分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在“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查询编号为:RPT07905),“经核查,2019-

05-14至期间,未发现该纳税人有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记录;经核查至期间,该纳税人无欠缴税费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22年4月27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显示北京分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于2022年7月12日出具的《涉税违法行为审核证明》,显示杭州分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2022年5月17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经过金三系统查询,显示西安分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无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2022年5月18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显示暂未发现成都分公司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税收违法违规事项。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7.1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深圳

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17.2 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或服务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8.1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18.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章节中所披露的相关事项未发生变化。

18.2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截至2022年3月31日,因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尚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为38,141.90万元,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除上述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18.2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中所披露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化。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1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的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20.1.1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立案通知书等材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2022年7月15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尚未了结的仲裁主要系与离职员工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A)。截至2022年7月15日,不存在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案件。

经核算,发行人作为被申请人的未决仲裁案件合计涉案金额约为 80.77万元,占2021年度净利润(13,525.32万元)的比例较低。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未决仲裁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影响。

20.1.2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民事起诉状、立案通知书等材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2022年7月15日,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尚未了结的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件一(B)。

2021 年12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向发行人出具“深外管检[202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在境外设立子公司香港法本信息,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2019年度及2020 年度的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手续,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属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按较轻情节,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0,000.00元人民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于2022年6月21日出具的《关于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函》,“你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8日,2019年7月5日投资境外企业法本信息技术(香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2019年、2020年两个年度的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手续,属于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程序性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外汇违法违规。2021年12月30日,我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目前已全额缴纳罚款结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20.2 根据发行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公示系统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站(受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截至2022年7月15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在中国境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20.3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公示系统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站(受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截至2022年7月15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1.1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一起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未参与编制《募集说明书》。

21.2 关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定稿后,本所律师仔细审阅了该《募集说明书》,特别对《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为本次发行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作了合理核验。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述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附件一(A)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未决仲裁情况

序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情 涉案金额(万元,约) 案件号 案件进程

1 李鲜 发行人 2021年12月24日,李鲜因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支付2021年9月至11月的工资差额。 1.74 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5610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件尚未作出裁决。

2 叶轮 发行人 2022年3月2日,叶轮因工资支付及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赔偿及及年终奖。 4.30 长劳人仲裁字[2022]第4347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件尚未作出裁决。

3 于智博 发行人 2022年3月15日,于智博因工资支付及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向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支付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3.89 哈劳人仲字[2022] 第627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件尚未作出裁决。

4 张亚儒 发行人 2022年4月15日,张亚儒因工资及年终奖支付事宜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2021年度年终奖。 3.93 穗劳人仲案[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件尚未作出裁决。

5 刘晟 发行人、北京分公司 2022年5月6日,刘晟因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及北京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1.40 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12077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件尚未作出裁决。

6 吴明凯 广州分公司 2022年6月9日,吴明凯因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州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00 穗天劳人仲案[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7 张鑫 发行人 2022年6月13日,张鑫因工资支付及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支 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 4.75 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13734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件尚未开庭 审理。

8 孙义山 上海分公司 2022年6月14日,孙义山因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10.00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574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9 吴鑫 发行人 2022年6月14日,吴鑫因工资支付及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支付工资、项目提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4.42 穗劳人仲案[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10 余石凤 广州分公司 2022年6月15日,余石凤因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州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34 穗天劳人仲案[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11 钟鹏飞 发行人 2022年6月28日,钟鹏飞因工资支付及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2.00 深劳人仲案[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附件一(B) 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情况

序号 被告/被申请人 基本案情 案件号 案件进程 涉案金额(约,万元)

1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乐视网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发行人提起仲裁要求其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 (2017)京仲裁字第 1856号 2017年11月,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乐视网向发行人支付服 务 费1,370,043.50元及违约金200万元。 137.00

2 象翌微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象翌微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象翌微链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象翌微链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象翌集团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发行人提起仲裁要求其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 (2019)南仲裁字295号 2019年9月,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要求象翌集团向发行人支付服务费总计8,138,301.36元及违约金。 813.83(仲裁过程中已支付

3 房车宝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房车宝”) 房车宝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发行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 (2021)粤 0391民 初10780号 2022年6月21日,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要求房车宝向发行人支付 18,337,930元及逾期利息。 1,833.79

4 恒大高科系集团有限公司、星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恒大充电通科技有限公司、恒大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恒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星络社区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国恒智慧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恒大高科系公司”) 恒大高科系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发行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 (2022)粤 0112民 初8280 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762.06

5 南京苏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南京苏宁”) 南京苏宁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发行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诉讼费及保全费。 (2022)苏 0102民 初6019号 2022年7月4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66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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