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子是个冤案,告到省高院,省高院维持原判,又到省高院信访,口头维持原判,有法律效力吗?

在茶坊喝茶,常听茶友们闲聊当前社会冤案,勾起了笔者的求知欲望。  

在《百度》里输入“冤案”,件件冤案历历在目。选读了近几年媒体披露的20件惊天冤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李久明案、李化伟案、黄亚全黄圣育案、隋氏家族15人案、童立民案、刘俊海刘印堂案、陈国清案、孙学双案、吴大全案、邹书军袁海强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还有云南的杜培武案、王树红案、孙万刚案、莫卫奇谢开其案、李仲军案、李仲武冤。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几跳。桩桩冤案触目惊心,令司法人蒙羞,让老百姓恐惧,司法机关的权威受破坏,共产党和共和国的形象被损害。  

难怪人们在问:中国的司法是怎么啦?中国的冤案还能避免吗?  

笔者对于司法是个门外汉。受一个中国公民良心和中共党员党性的驱使,把件件冤案的成因,作了一番系统分析,原来,冤案是这样制造的:一、公安局不公,无法无天,刑讯逼供打出冤案;二、检察院失察,把关不严,承上启下酿造冤案;三、法院枉法,自以为是,疑罪轻判铸成冤案;四、律师雄辩,爱莫能助,聋子耳朵只是摆设;五、问责不严,轻拿轻放,冤案制造成本很低;六、司法人职业道德低下,冤案制造万恶之源。  

一、公安局不公,无法无天,刑讯逼供打出冤案  

我国的刑法是严禁刑讯逼供的。可是,桩桩冤案总是源于刑讯逼供。办案民警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诉和相关证人对被告人的有罪指证。  

看看以下罗列的刑讯逼供,其手段之残忍,真是令人发指。  

1、杜培武,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涉嫌杀害同为民警的妻子和公安局的副局长。一审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二审将杜培武降格判处死缓。  

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的告破,无情的现实告诉司法人:杨天勇才是真凶,杜培武被冤枉了。  

杜培武说,是昔日的同事和战友们将他屈打成招的。检察官在对这起刑讯逼供案中涉嫌犯罪的民警的起诉书中说:被拘留后,办案民警对杜培武采用不准睡觉连续审讯、拳打脚踢,用手铐把杜吊挂在防盗门上,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拽拴在杜脚上的绳子,致使杜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时被用毛巾堵住嘴巴,还被罚跪、遭电警棍击打,直至屈打成招,承认了“杀人”的犯罪“事实”,指认了“作案现场”。

2、李久明,二级警督,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 2002年7月12日,因一起入室杀人案受到牵连,后被捕入狱。在审讯过程中,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迫使他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4年7月,抢劫杀人犯蔡明新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7.12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才使这起案件真相大白。  

李久明在《控告书》中写到:“第一次对我刑讯逼供时,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对我说,案子是你做的,铁证如山,不说就让你脱三层皮,别想活着出去。副局长杨策说:你不说就整死你。”   

李久明写到:“他们将电线系在我的脚趾、手指上实施电刑。我喊冤枉,他们就用布堵住我的嘴,并说要电我的下身。”   

李久明说:“2002年8月26日晚8时,王建军开始第二次刑讯逼供。王建军、杨策等人把我从看守所带到一间提讯室,让我戴着手铐、脚镣,在提讯椅上坐了7天8夜,不让我睡觉,一闭眼就打耳光。”   

李久明回忆道:“在这7天8夜里,王建军、杨策等人每次都是酒后刑讯逼供,采用的手段是灌凉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机烧、打耳光等。他们买来10瓶芥末油和一包辣椒面,用芥末油和辣椒面兑上水灌我;把芥末油抹在我的眼睛上、鼻子里;把水瓶放在头上让我顶着,掉下来就灌凉水。一次,他们往我肚子里灌了一箱矿泉水,灌得我解大便也全是水。”   

他说:“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我只好被迫承认。因我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只好在审讯人员的诱导下不断修改笔录。”  

3、赵作海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又因被杀死者的“复活”,才使得冤情大白。  

赵作海说:不论在派出所还是在县公安局,在哪里都挨打。拳打脚踢,从抓走那天就开始打。我头上的伤,是用枪头打的,留下了疤。他们用擀面杖一样的小棍敲我的脑袋,一直敲一直敲,敲的头发晕。他们还在我头上放鞭炮。我被铐在板凳腿上,头晕乎乎的时候,他们就把一个一个的鞭炮放在我头上,点着了,炸我的头。炸一下炸一下的,让你没法睡觉。他们还用开水兑上啥药给我喝,一喝就不知道了。用脚跺我,我动不了,连站都站不起来。被铐在板凳上,三十多天都不让你睡觉。  

那是叫你死,你就该死。当时刑警队一个人跟我说,你不招,开个小车拉你出去,站在车门我一脚把你跺下去,然后给你一枪,我就说你逃跑了。当时打得我真是活着不如死。我说,不要打了,你让我说啥我说啥,叫我咋说我咋说。  

4、佘祥林因杀死妻子被先判死刑后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死妻“复活”证明了他是被冤的。  

从佘祥林提供给媒体的申诉材料看,在他被刑警队扣押后,审讯持续了10天11夜,一天只吃两顿饭,不让喝水,不让睡觉。  

佘祥林在申诉书中列举了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几个场景:  

刑警队的指导员问我,“水库是雁门口水库吗?尸体是埋在山上吗?告诉你,埋在土里,我们可以挖地三尺,沉在水里,我们可以把水抽干,你懂吗?我们可以把水抽干。”  

从指导员语气十分突出的“把水抽干”,我猜到他们说的意思,就说是杀人后将尸体沉在水库。就这样,他们不停地体罚“提示”,逼着我录口供。  

佘祥林还在申诉书中描述了县公安局副局长韩友华参加的一场审讯:  

侦查员问我如何沉的尸,因我根本不知道,怎么打也无法说清楚,只好胡乱交代,“用木桩钉在水里”,这时,那个指导员对韩友华说,“有用被单包着人和石头沉尸的,有直接用一块大石头压在尸体上的,有用麻袋装着人和石头沉在水里的,那个袋子是麻袋吗?”听了他俩这么说,我想,“既然是袋子,不是麻袋,会不会是蛇皮袋?”于是交代“是用蛇皮袋装着石头沉的尸”。这时,韩友华又问我,“蛇皮袋装了石头总不会直接压在尸体上,总有什么连着吧?”我猜不出,刑警大队长卢定成不耐烦地解下了自己脚上的两根皮鞋带结好,问我多长、多粗,手感如何,看着卢定成这样的举动,我猜着说是“用比香烟还细点的尼龙绳”,这时韩友华骂道,你是没吃够亏的原因吧,那是尼龙绳吗?我于是改口说是麻绳。   

5、李化伟杀害怀有身孕的妻子邢伟被判死缓。14年后真凶姜海落网,从而使尘封十四载的惊世冤案昭示天下。  

李化伟述说了自已的“招供”过程——“那天早晨,县公安局以了解情况为由把我叫去。他们对我说:‘你衣领有血,是你杀的人……你承认吧。’他们把我抱邢伟哭时沾上的血迹作为我杀人的依据,对我采取了连续三天三夜的刑讯逼供、诱供……办案人员孙某说:‘你就这个命了,你父亲是党员,你母亲身体不好,弟弟也搞对象了,不承认还得把他们抓起来,你还得受苦……’一连几天叫我撅着身子头顶墙,而他们却轮流睡觉、喝酒、吃饭,轮换人来折磨我。我无法忍受折磨、威胁、恐吓,特别是妈被抓进来后,我无法承受这种打击,就听从孙某的,他说一句我重复一句,他连说带比划,形成了顺合他们意图的口供。”  

5、云南省丘北县农民王树红因强奸杀人被羁押达299天。在真凶归案后,重获自由的他已经成为一个浑身是伤的残疾人。原来他体格健壮,随便就能抗起一百多斤的东西,是家里的头号劳动力。而现在,他是七级残疾,胸11、12及腰1、2椎体轻度陈旧性压缩性骨折,腰部呈130度弯曲,无法直立,走路必须拄拐杖,活动能力严重受限,至少丧失了85%。  

王树红回忆说,丘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自春负责本案,该局另外两名公安李光兴(时为丘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卢梁甲等人也来审讯过他。他们说:"你老实点,小姑娘都说人是你杀的。"他辩解说:"我天天在家种地放牛,怎么可能杀人!"为让他屈服,三人就对他采取了用木棍殴打,电击等手段进行逼供。几次三番后,他被人拉起手在早已准备好的"笔录"上按下了手印。  

6、黑龙江省肇肇东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隋洪建、任树君、隋洪波、隋洪儒3年有期徒刑,案情是这4人刺伤了银行行长。随着真凶的落网,隋洪建4人的冤情大白,他们同样是屈打成招的。  

肇东市公安局副局长刘永富、打黑除恶特别队侦查员王伟、车辆管理所教导员尹汝海等人,在肇东市公安局奋斗派出所、肇东市看守所审讯犯罪嫌疑人隋洪波、隋洪儒、任树君期间,刘永富多次授意王伟、尹汝海对嫌疑人采取逼供行为,王、尹两人采取抽打、“上绳”、往指甲缝中扎牙签、往伤口撒盐和变相体罚虐待等手段进行逼供。隋洪建羁押在哈市道外看守所期间,刘永富暗示同隋洪建押在一起的犯人对其进行殴打。审讯人员还把隋洪建的双手扭到后面扣上手铐,后面放了一把椅子,把他的双手挂到椅子背上,又把脚镣子拎起向前拽,使隋洪建的身体失去支撑力,直至他眼冒金星,汗流满面才放下来。隋洪建无法忍受痛苦,说:“你们说一说作案经过吧。”  

7、海南省的黄亚全、黄圣育涉嫌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死缓。10年后真凶落网,黄亚全黄圣育被宣告无罪。  

黄亚全说,他被通知到招待所,一进会议室,房内的公安人员便喝令他双膝跪地,双手举过头顶,然后对他进行拳打脚踢,前面的人用脚踢他的膝盖,后面的人就打他的背部。打了一阵之后这些人才介绍说:“我们是万宁市公安局刑警队的,你今晚在哪里?”他如实回答在黄道军家喝酒,但公安一直问他是不是跟胡亚弟在一起,他说没有,又遭到一顿毒打,然后被铐在床上。天快亮的时候才给他作笔录。公安人员提示他要说当晚一起去偷胶的,不说将再次遭打。为了减少痛苦,他就按他们的提示说了,承认曾和胡亚弟在一起。  

黄圣育说,审讯他的公安人员说他不老实,没有如实交代,对他进行了拳打脚踢,两次将他打昏过去,并将他的手反锁着毒打。见黄圣育不肯就范,公安人员拿着一叠材料在他面前晃来晃去,只晃而不让他看,只说是黄亚全都全招了,你还不招。黄圣育还是一直为自己辩解。公安人员说他抗拒不交代,又将他一顿毒打,打得他实在受不了了,于是就按公安的意思,说自己和黄亚全、胡亚弟三人在偷胶被发现时打死了郭太和,在没有看审讯记录的情况下迷迷糊糊签了字。  

8、19岁的刘俊海和其堂叔在刑讯逼供下被认定为命案凶手,在看守所度过了15个春秋。  

刘俊海回忆,由于他不承认自已杀人放火,警察将他的胳臂通过脖子反交叉到背后,用手铐铐住。他的胳膊发出吱吱的响声,像是要断裂。之后,警察用酒瓶往他背后的手臂缝隙里塞,最终塞进去三个,刘俊海手臂全部麻木,人也昏迷过去。  

连夜审讯让他连打盹的机会都没有。每一次瞌睡,都会有人给他一记耳光或用竹竿打其脚心,或用烟头按在他的手臂上。  

刘俊海不堪折磨,他想到了死。但第一次尝试跳楼便遭制止。不久,刘俊海已无力呻吟,恐惧提醒他,只要自己不松口,眼前这几个家伙会把他往死里整。  

4天4夜的不断折磨,刘俊海松了口。“火是我放的。”  

刘俊海叔侄俩在看守所关押15年后,被法院判处无罪释放。临走时,竟然发生了令人哭笑不得的一幕:看守所竟然要求两人家属,要缴纳15年生活费才能放人。  

9、人民警察不仅对涉罪嫌疑人施暴,在向证人的取证过程中同样施暴。  

国家高检的通报说:甘肃平凉市崆峒公安分局干警正在询问一起治安案件的证人,所长郑发祥推门进屋,对证人韩某训话,认为韩没有如实作证,并用拳击打韩的头部,抓住韩的头往墙上撞,致使韩硬脑膜下广泛性出血死亡。  

在隋洪建4人冤案中,被办案民警打怕的还有被列为“证人”的白振海。他是隋家榨油厂的更夫,被强迫证明,“任树君在作案前3天住在更夫室等待机会”。“他们问我任树君在没在我这儿住,我说没有。他们说你还嘴硬,就把我衣服脱光用铝线做成的皮鞭抽我。有一次,他们几个喝完酒回来一脚把我从楼梯上踢了下来。”  

指认黄亚全和黄圣育杀人的6个小孩给刘律师说:他们其实根本没有看见是谁打死了橡胶厂值班员,而是警方把他们抓了之后殴打他们,要他们必须说出是谁干的才肯放他们回家,于是他们只好在警方的诱导下说出是黄亚全和黄圣育干的。在6个小孩给刘律师提供的笔录中,可以看到写有:“我本来不知道此事,是公安机关抓我去才知道。民警用鞋打我头部,我就乱说的。”  

受害者们总结了一条令人心酸的经验:面对刑讯逼供, “顺杆爬”“认罪”才是明智的选择。赵作海庆幸自已认了罪,他说,是因为“认罪”才能活到昭雪这一天,不然非被打死不可。杜培武李久明这些警察被警察打得受不了时,他们更是知道还有检察院和法院两个把关的会为他们申冤,于是选择了“认罪”,在刑讯人编写好的材料上签字画押,或是“顺杆爬”,你想要什么我就说什么。  

殊不知,“认罪”更使他们陷入无底深渊。尽管“认罪供诉”是由讯问者的酷刑威胁诱导而逼使无辜者复述出来的,无辜者一旦屈打成招,那可真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可不,河北省的聂树斌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就没这么幸运,他们都是涉嫌奸杀罪,被执行死刑9年后,真凶才浮出水面。他们是否受到了刑讯逼供不得而知,总之是没人举报查证。但是,一个清清白白的青年人,非要自愿的去认罪领死,是没人会相信的。  

10、更为可怕的是,刑讯逼供不是办案民警的个体行为,而是公安局的组织行为  

实施犯罪行为难免不留下蛛丝蚂迹,所以犯罪分子才总是难以逃脱。刑讯逼供是一种犯罪行为,而且就发生在公安局自已家里,你公安局就不可能一点也不知道。看看这些冤案中的刑讯逼供行为,动作都是搞得很大的,公安局长们不会一点也没察觉。  

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诉是假的,总是留有假的痕迹。试想:普通办案民警尤其涉及大案的办案民警都是两人以上,实施刑讯逼供必需是两人意见,有一个人反对就办不成的;“打”出来供诉材料,如果是在派出所的,要经过副所长、所长审查签字吧,如果是在刑警队的总要副队长、队长签字吧;然后,公安局的副局长、局长还要签字吧;最后是公安局的“实权人物”——办公室管大印的人审定盖章。如此算来,呈送检察院的材料上,公安局要审查签字的人没有10个也有8个,要是“打”出来材料,大家都是明白人,个中名堂不会没有一点察觉。  

从前面例举的冤案中我们还看到,公安局长们不仅仅是纵容,有的甚至是亲自操作,把一个个清清白白的人打成了“罪犯”。  

刑讯逼供已成公安局里“潜规则”。所以才有佘祥林冤案中涉嫌刑讯逼供罪的民警想不通而自杀了。是呀,谁没搞刑讯逼供?集体搞出来的冤案,立功受奖大家有份,现在问责却问到个人头上,办案民警想不通,他们的家属也想不通,所以家属们要公安局拿个说法,所以公安局以最高规格为涉嫌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嫌疑人出殡。  

上面罗列的种种令人发指的酷刑,过去我们只在电影电视上,看见日本鬼子用来对付我们中国人,看见重庆白公馆渣子洞的国民党特务用来对付共产党人,谁曾想到人民警察竟然用它来对付无辜的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制国度里,这些民警们的心中根本就没有了国法,是他们的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用刑讯逼供打出了一个个冤案。  

中国的司法体制是公、检、法、司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这有利于防止冤案的发生。  

冤案会止于检察院吗?  

人们痛心地看到:被公安局刑讯逼供以“政府名义”打出来的冤案,却被检察院发酵酿造以“国家名义”提起了公诉。  

二、检察院失察,把关不严,承上启下酿造冤案  

被打成的“罪犯”们所以认罪,不是求死而是求生。他们总是把求生的希望寄托在检察院身上,希望检察官们公正执法严格把关。这些可怜人,几乎无一不是见到检察官就开始喊冤,举报是如何如何被民警们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事实和根据,恳请明察秋毫还给清白。  

但是,他们都失望了。检察院同样的批捕,同样的起诉,成了名副其实的刑讯逼供罪犯的帮凶,批捕科是一传手,起诉科是二传手。公安局打出来的冤案,本来是可以止于检察院的,结果却是在检察院得以承上启下,酿造发酵成为更大的冤案。  

当年,佘祥林被打成“罪犯”后,京山县公安局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的罪名向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报请批捕,京山县检察院尽管看到的是疑点重重的案卷,依然很快就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佘祥林昭雪后,当记者问到为何会批捕时,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何家平副检察长说:“作为当时我们检察机关对佘祥林的案件中证据之间很多矛盾和疑点都没有审查出来,这就是没有把好案件的证据关和事实关。这个案件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些关键性证据之间存在着矛盾和疑点,其他方面有些证据。我们检察机关没有认真审查好。检察机关当时在批捕佘祥林的过程中,只注重了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配合,而少了监督制约,对公安机关所出的一些证据过于相信,没有把好关。”  

内蒙古枉死的呼格吉勒图,其实在他被枪决前一个月,他在接受呼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和彭某询问时,也是坚称自已是无辜的。在这份共计7页、1500字的笔录中,呼格吉勒图数次表示:“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在叙述“当晚自己的犯罪事实”时,呼格吉勒图做了如下陈述:“我当晚叫上闫峰到厕所看,是为了看看那个女子是不是已经死了……后来我知道,她其实已经死了,就赶快跑开了……她身上穿的秋衣等特征都是我没有办法之后……猜的、估计的……我没有掐过那个女人……”  

显然,这份对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刑讯逼供举报的笔录并未引起检察院的重视,在随后的法院审理中,检察官坚持指控呼格吉勒图就是杀人凶手。  

呼格吉勒图被枪决9年后,在内蒙古境内接连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杀人恶魔”赵志红落网。赵志红才是本案真凶,呼格吉勒图是一个冤死鬼。  

因为抢劫杀人,28岁的吴大全一审死刑二审死缓入狱服刑。然而在服刑期间,他竟然遇见了真正的凶手,得以沉冤昭雪。吴大全说,他被捕后,受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后来,他被打得实在受不了了,索性就在口供笔录上按了手印、签了字,就此白纸黑字,这抢劫杀人的死罪算是揽上身了。他把希望放在检察院身上,后来面对检察官的提审,他坚决否认自己参与杀人抢劫。可是检察官的一句话,让吴大全陷入了绝望。  

检察官说:“你还坚持(说)这是班春全和史毕幺去做的话,不关你的事的话,那好,今天我们的问话也就到这里了,你这个案子,我们再打回公安。”   

吴大全一听可吓坏了,我已经在公安里面受不了了,我才承认的。如果再返回,打第二次的话,非被打死不可。没办法了,只有你检察官说是什么就是什么好了。  

最近,笔者看到一份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这是一桩离奇命案(AA案,下同):丈夫涉嫌杀妻,案情疑点重重,律师无罪辩护,一审仅判无期,已经上诉高院。  

辩护律师指出:本案尚存疑点太多需要排除;公安局对被告人有刑讯逼供之嫌,检察院要公安局出具的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太显滑稽,对被告人关于受到刑讯逼供的举证应予查实。  

一审法院对于律师的无罪辩护不予采信,而是根据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判了一个被告人和受害人家属谁也不服的无期徒刑。  

仅从一审《判决书》内容看,这是一个疑点重重的案件。  

被告人的母亲也是受害人的婆婆,写了一个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意见反映书”,因老人年高有病行动困难,故托笔者代她将“意见反映书”呈送省检察院。  

呈送省检察院的过程却具戏剧性:  

时间:2010年12月7日上午。  

地点:XX省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室。  

笔者:(将材料从窗口递进),检察官同志,你好!我不是来信访的,我是受人之托,只送一个材料给你们。  

检察官:(年轻女检察官,接过材料翻了翻,将材料放回窗口),这个材料我们不能收。等二审判决后,你们如果不服,可以送申诉书给我们。如果判决有错,我们有权纠正。  

笔者:多一个材料不是更有利于你们对于审理过程的监督嘛。(再次将材料送进窗口)  

检察官:(将材料推回窗口,不耐烦,提高了声音),我把理由都给你说清楚了,这个材料我们不能收。  

笔者:你们检察院不只是有对案件的纠错职能吧,你们还应该有对案件的防错职能嘛。  

检察官:(大声的),你说什么我也不会收这个材料。你不懂,去找律师问问。  

笔者:(大声的),我不找律师,我找你们检察长去。  

笔者骑自行车返回几公里外的省检察院门卫室。  

笔者:同志,谢谢你的指点,我找到信访室了。我想现在进去找检察院领导提点意见。  

门卫:你不能进去的。等到25号吧,是院领导接待日。  

笔者:我是从XX省跑了600公里的路来办这点事的,请帮个忙,或者你把院领导的电话接通,我来跟他讲。  

门卫:那你进去吧,别乱跑,直接去大楼。  

笔者来到大楼警卫处。  

警卫:请问你找谁?  

笔者:我找检察长。  

警卫:找检察长什么事?  

笔者:给你们检察院提点意见。  

警卫:(两名警卫交换了意见),检察长不在。  

笔者:那就找一个副检察长吧。  

警卫:(两名警卫交换了意见),副检察长也不在。  

笔者:那就找办公室的领导吧。  

警卫:(接通了电话),你来给他们说。  

笔者:我想占用你们一点时间,给你们检察院提点工作上的意见。  

检察官:那你在一楼大厅稍等,我下来。  

两名检察官来到大厅,笔者呈上身份证。一名检察官作记录。  

检察官:请问,你对我们的工作有什么意见?  

笔者:(介绍在信访接待室的情况),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不仅是纠正错案,还要防止错案,而且应该把防错放在第一位。这个AA案,会不会又是一个错案呢?为了防错,应该尽可能的收集法院移送的案卷以外的资料。也许你们早就是这样做的了,就当我这是多余的话。  

检察官:不是多余的话,是这么个道理。  

笔者:前些年,你们省发生的几起惊天冤案,其实疑点是有的,就是被你们疏忽了。  

检察官:是的,教训是沉痛的。  

笔者:你们在老百姓眼里,是一个好大的衙门,你们是“包青天”,向你们送材料是对你们的莫大信任。我给你们提一条建议:凡是普通老百姓送给你们的资料,都不要轻易拒收,收下后还要告诉人家,你们会认真处理的,让人家带着满意和希望而去。  

检察官:有的资料也确实没什么用啊。  

笔者:确实没用的资料,你就把它当作垃圾处理了,这也叫做认真处理呀。  

(握手。笔者呈送了材料,带着满意和希望,走出了庄严肃穆的省检察院)  

每一个冤案都是打出来的,每一个被打的人都向检察院举报受到了刑讯逼供。或许是“潜规则”使然,检察官们已经见怪不怪,甚至于麻木不仁。正是检察官们一次次忽略,刑讯逼供已经成了司法界一大固疾。  

其实,每一件冤案都展现有疑点。如果检察院在批捕时或在诉讼中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听取分析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复核每一个证据,穷尽每一个疑点,错案就会得到及时纠正,冤案就会止于检察院。正是因为检察院的失察,疏于监督,把关不严,将疑点重重的冤案提起国家公诉,承上启下酿造成了大冤案。  

2010年7月,《检察日报》上郭爱云的一篇文章,读后令人感动,“ 作为一名控申检察人员,我要像张章宝那样,把每一位来访群众都看做亲人,把每一个诉求都当成自己的事情,把每一个矛盾和问题的解决都看做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要像张章宝那样,不断增强以人为本意识、执法为民意识和群众至上意识,始终把群众关注的重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群众反映的难点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和着力点。...... 作为一名控申干部,自己的执法作风、执法态度、工作能力和水平不但直接关系着执法效果和群众的满意程度,而且直接关系到党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评价和印象。......努力在思想上、工作上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始终以过硬的思想作风和高尚的职业品质,打牢自身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基础,努力排民忧、解民难、化民怨,做勤政廉政的表率、公正执法的标兵和让人民信任的检察官。”  

检察院里的人要都象张章宝、郭爱云,想制造出一个冤案都难。  

可是,人们痛心地看到:被公安局刑讯逼供以“政府名义”打出来的冤案,却被检察院发酵酿造以“国家名义”提起了公诉。  

按照公、检、法、司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中国司法体制,冤案没有止于检察院,总该止于法院吧。  

三、法院枉法,自以为是,疑罪轻判铸成冤案  

公安局刑讯逼供完成了证据搜集,检察院疏忽失察提起了国家公诉,法院“疑罪轻判”铸成大错。  

也有“疑案从重”的,如聂树斌和呼格吉勒图,在真凶浮出水面时,他们被执行死刑已经9年了。  

杜培武在法庭上关于被刑讯逼供的申辩被斥无据,律师的无罪辩护不被采信,证据形成锁链,一审被判死刑。杜培武不服,上诉到云南省高院,省高院在审理该案后,提出了对公诉机关在一审庭审中指控并经一审确认的鉴定证据和杜本人的亲笔供述等证据中的取证问题、鉴定时间问题、刑讯逼供问题、以及作案时间、作案动机等方面的问题和疑点。认为该案的主要证据是真实的,但存在的疑点不能排除,于是留有余地地将一审的死刑降格判处为死缓。  

同杜培武一样,李化伟也是真凶落网后才得以平反昭雪的。诉讼中律师始终坚持无罪辩护。当年的判决书是这样写的:被告人李化伟与邢伟结婚后,怀疑邢在婚前与他人有越轨行为,1986年12月29日12时许,与李发生口角。李用拳朝邢的面部、肩部打击多下,又用手掐邢的颈部。接着,李去厨房拿菜刀一把,用刀背砍邢的头部。李恐邢不死,又用菜刀割邢的颈部、腹部各两刀,邢当即死亡……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充分,有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及检察机关鉴定材料在卷佐证,虽被告拒不供认足资认定。 被告人李化伟犯杀人罪,一审判处李化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化伟上诉,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李化伟的上诉,维持原判。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作案时间,已从侦查阶段认定的、前期诉讼指控的下午1时30分至3时,提前到中午12时许。  

承德中院对陈国清案先后三次死刑判决被河北高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在对承德中院第四次死刑判决后河北高院不再发回,但最终河北高院在对发还重审书中所提“疑点”没有认定的情况下,判决陈等三人死缓,一人无期。十年后,沧州监狱一服刑人员向最高人民法院检举承德命案真凶另为他人。  

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祥林提出了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针对省高院提出的证据中存在的疑点,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大部分疑点依然存在,但案件仍得以开庭重审。佘祥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佘祥林再次上诉被驳回。  

京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崇德说:“当时,尽管新的刑法已经开始实施了,但是在遇到像这样重大案件的时候,往往用旧的审判观念来看待问题,就是疑者从有、疑者从轻,是作的有罪推理,尽管也认为有疑点,但最后还是做除了有罪判决。考虑如果一旦宣告无罪,很可能放纵了罪犯。”  

再看AA案的一审判决,真可谓是疑点重重。有司法专家看了这个判决书后感慨:这样的案子也敢判,法官真是太有胆量了。  

判决书称:“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各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现场虽没有被告人XX杀人留下的直接证据,但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从而证实被告人XX将被害人XXX杀死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全案没有被告杀人的任何直接证据。不仅现场没有被告杀人的直接证据,全案也没有被告杀人的直接证人。  

1、两件作案凶器中,刀子没有到案;现场遗留的铁錾子上没有被告的指纹。  

2、伪造现场的用具没有到案。  

3、尸检有打斗痕迹。但被告身上没有死者的血迹也没有任何伤痕。死者的身上和现场都没有被告的血迹。  

4、全案的19名证人全是间接证人,其证言都是听说的听见的而不是看见的,可信度极低。  

5、被告7岁女儿为本案第一证人,她指证被告有罪。可是她说,她的证词是警察叔叔编造的,她要求出庭作证。  

警察向她取证时,她的舅舅(死者哥哥)作为监护人在场,他们都拒绝签字,舅舅还大骂警察造假证。她舅舅说,办案民警是诱导编造证据,要求出庭作证。  

(二)判决书关于“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的认定是不能成立的。  

1、本案的作案时间是早上4—6时,被告是5时许离开了家,以后尚有长达一小时的作案时间,从时间上就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2、案发现场虽然没有其他人活动痕迹,但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后清除伪造现场的可能。  

3、虽然现场厨房窗户不具备现场入出户条件,入户房门没有撬坏痕迹,但不能排除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而任何一种情况的存在就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凶手用万能钥匙开的门;  

凶手用配制的被告家的钥匙开的门;   

凶手是被害人的熟人,被害人引狼入室。  

(三)对本案至关重要的被害人阴道内精液、手指甲内粘附物及现场的十处血迹未进行DNA鉴定。通过鉴定,或许还能发现新证据。  

判决书称,“被害人阴道拭子上检见精子,应来自XX(被告人)。”一个“应”字,表明未做科学检测鉴定,未做鉴定,就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判决书称,被害人十指指甲上的沾附物和室内的十处血迹“应来自XXX(被害人)。”被害人有死前挣扎搏斗痕迹,凶手被抓伤刀伤致现场留下凶手血迹的可能性也是有的。又是一个“应”字,表明未做科学检测鉴定,其中是否有其他人的血就不能排除,也就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四)证人间关于作案时间的证词相互矛盾,其中有两个证词,不是有罪证明,恰是被告没有作案时间或根本就没有作案的证明。  

(五)同监舍死刑犯对被告的杀妻举报证言内容太悖情理不应采信。  

判决书称:“证人XXX证实:我因走私毒品被判决死刑,现正在死刑复核期,......与XX(被告人)同一监室20多天。......因为我是外省人,他是四川人,我两关系比较亲近些,我问他是因为什么事进来的,他当时跟我说,是他把他妻子杀死了,杀了二、三十刀,外面有两个女儿,一个十五岁,一个只七岁,他在外面没有交待,才被关进来的;他说如果承认了,无法面对两个亲生女儿。”  

“在外面没有交待,才被关进来的”。被告面对的只是一个只相处了二十多天的死刑犯,又有多亲近?就把关系到他自已生死的绝密和盘托出,除非被告是个白痴。  

按照我国法规,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到庭质证。到庭不行,让两人面对面质证一下总是可以的吧。可是,有关部门在对死刑犯执行死刑前,并没有让其和被告质证。  

(六)被告从第三次被询问开始,连续四次有罪供诉,从检察院介入开始,被告一直翻供,在法庭上坚持举报被刑讯逼供并提出了相关线索,对此举报检察院和法院并未认真查实。  

本案的全部证据均为间接证据,被告不具备所有证据指向的唯一性,各证据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而且有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还尚且存疑。  

精子“应”是被告人的,血迹“应”是被害人的,因此,本案的凶手就“应”是被告人了。很多老司法人对于一审《判决书》中的如此司法表述,都说弄不懂实在不敢恭维。  

纵观全案,被告没有法定从轻情节,其作案手段之残忍(刺砍敲共45刀,其中双乳及阴户各刺两刀),社会影响之恶劣,且无悔罪表现,又有犯罪前科(强奸未遂),反告刑讯逼供,死者又无过错,判一个死刑也是罪有应得。一个无期徒刑,九泉下的死者何以瞑目?受害者的亲属何以解愤?如果被告就是真凶,法定死刑一个,最轻也该死缓,何来无期之说?  

证据不足,疑点丛生,故意杀人罪就不能成立,别说无期,就是判一天也不行,判无期徒刑何以能服被告及其亲属?  

“这是一个典型的疑罪从轻案例”。司法专家们无不这样评说本案。  

“疑罪从有”,或许如京山县法院唐副院长所说,是怕放纵罪犯。其实,一个错判,才是对罪犯的最大放纵,  

聂树斌被处决9年后,真凶王书金归案时,其身上又多了几宗命案。  

呼格吉勒图也是被执行死刑9年后,归案的真凶赵志红此时已是“杀人恶魔”,在内蒙古境内接连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  

民警李久明杀妻被判死缓坐牢两年后,落网的真凶,是流窜大半个中国,实施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的蔡明新。  

李化伟杀妻被判死缓冤枉坐了14年牢。真凶姜海第一次作案得逞后,变得更加凶残,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将年轻女司机杀害;又曾单独作案两起,分别杀害两名女青年。如果说,14年前的冤狱使姜海暂时逃脱了法律的惩处是个偶然,那么,存留于他的内心的罪孽必然孵化出罪恶的种子,致使他继续犯罪。需要指出的是,就是这样一个血债累累的恶魔,后来竟然成为公安机关的协勤员,整天开着警车耀武扬威。  

一个冤案,放纵的不仅仅是真凶,还纵容了刑讯逼供犯罪,放纵了检察官和法官们的渎职枉法,更为严重的是给人民群众造成恐惧,让司法公正受到怀疑,给共产党和共和国的形象造成损害,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四、律师雄辩,爱莫能助,聋子耳朵只是摆设  

几乎所有的冤案中,律师们都是维护司法公正,坚持了无罪辩护。可是,他们的能量太弱小,他们的理性意见总是不被采信,爱莫能助。其实,只要法官们是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冤案本来也是可以止于法院的。  

刘胡乐律师是在杜培武案一审开庭的前一天傍晚,才把该案的所有卷宗摊到书桌上的。他立即发现了案中的疑点:警方说警犬嗅源是汽车刹车踏板上的泥块,可现场勘查记录显示踏板上没有泥块;作案凶器没有找到;有足够证据表明杜没有作案时间;更关键的是杜没有作案动机;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导致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控方在法庭上播放了杜培武“指认”杀人现场的录像和审讯录像,录像上杜“承认”了作案过程,煞有介事地比划着说他是如何如何下的毒手。  

刘胡乐当庭指出,这个简短的录像只是审讯过程的一部分,杜的无罪辩解和被逼供的场面被省略了,希望当庭播放全过程。  

他慷慨激昂的辩护词使所有在场人士感到意外:  

1、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刑讯逼供后果严重,杜的伤情已由驻监所检察官验证并拍了照片;  

2、没有证据证明杜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律师获取的证据表明杜并不知道二王的关系;  

3、客观上杜没有时间实施杀人行为,定案的关键作案工具——手枪下落不明,警犬的气味鉴定也有疑惑。“综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宣告被告人杜培武无罪。”   

刘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庭充耳不闻,死刑照判不误。  

一审死刑判决下达后,刘胡乐不遗余力地继续为杜培武进行无罪辩护,在二审辩护中提出了更多的疑点求证杜培武的无辜,并指出有罪推定将导致草菅人命。 刘律师说: “辩护人充分理解涉及本案公、检、法有关人士的心情,但我国司法的原则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绝对不能受意气所影响。审判长在一审法庭上几次叫‘被告人杜培武出示没有杀人的证据’,此类问话不仅失去了公正裁判的意义,也使审判明显流于形式,这是辩护人所不能理解和容忍的。”  

当真凶落网,案件水落石出后,证明刘律师这些意见是完全正确的。遗憾!太遗憾!法官们为什么就听不进这些正确的意见,非要制造出一个惊天冤案来。  

李久明冤案,律师也是作的无罪辩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久明犯有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此本律师为被告人李久明作无罪辩护。理由如下:  

(一)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久明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涉嫌杀人的事实不清,且违背人们正常的思维逻辑。  

2、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久明涉嫌杀人的指控,缺乏证据。  

3、公安机关调取的和辩护律师调取的证明被告人李久明不在现场的证据。  

(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久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是对我国《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理解错误,指控不成立。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此案给予充分考虑,诚望采纳。谢谢!”  

事后证明这些完全正确的意见,请“给予充分考虑,诚望采纳”,只是律师们的一厢情意。  

张振风、郭新魁、郭辉、刘传军、刘超五人,因强奸、抢动罪,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辩护词中,律师吕继超仔细分析了当事人被定罪中存在的问题。如,本案5个被告人涉及案件14起,许多案件的主要事实方面是模糊不清的,特别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不清,抢劫案参与的人数不清。尽管公诉机关曾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情况说明及证据上看,仍有许多事实无法查清。  

吕继超律师特别指出了本案的荒诞之处:没有被告人去辨认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怎么能证明被告人到过犯罪现场呢?受害人王某竟然能辨认出蒙着脸部的人,难道有特异功能不成?并且,他在前面的笔录中说没有看清被告人,而后面却又说看清了并辨认了出来,这明显是不真实的。  

尽管荒诞,一审依然判决:张振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郭新魁、郭辉被判处无期徒刑,刘传军、刘超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张振风等5人分别提出上诉。2009年8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并建议公安部门补充DNA鉴定。  

随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柘城县公安局对强奸、抢劫案重新评查中,通过技术手段确定正在服刑的王银光是真正的犯罪分子,随后确定“张振风等5人涉嫌抢劫、轮奸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  

从桩桩冤案中,人们看到的是法院的老大和法官的傲慢。  

近日,手机上收到一条笑话:  

律师在法庭上义正严辞滔滔不绝。  

法官(打断律师发言):请辩护人注意发言时间和措辞,别当我们是白痴。  

律师:对不起,法官先生,我刚才没注意到这一点。  

有人统计:在刑事审判中,律师的理性判断,常遭明显排斥,律师意见的采信还不到10%。有人据此认为,律师的刑事辩护,在中国已经进入绝境。  

五、问责不严,轻拿轻放,冤案制造成本很低  

赵作海冤案真相大白后,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谈到错案发生的原因,赵立勇说:“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起案件有很多疑点,却出现了这样的判决,三家办案机关都是有责任的,是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应该说,止于检察院的冤案应追究公安局的责任,止于法院的冤案应追究公安局和检察院的责任,法院判出来的冤案,就要追究公检法三家的责任了。  

除了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凡是在冤案认定材料上签字盖印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都应该受到追究。  

制造李久明冤案的王建军等12名犯罪嫌疑人,被法院以刑讯逼供罪判处王建军、杨策有期徒刑仅2年,参与刑讯逼供的卢卫东、黄国鹏、张连海、宋金全、聂晓东等其他人员,分别得到依法处理就仅是2年以下的徒刑甚至免于起诉了。  

王树红被无辜关押296天后无罪释放。2003年7月30日,丘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刑讯逼供罪行,但侦查工作一直没有进展。云南省检察院多次派人督办参办,并于2004年8月16日确定了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自春、民警李光兴、卢梁甲等3名犯罪嫌疑人,直到2005年6月23日法院分别判处3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将一个体格健壮的头号劳动力的王树红,打成七级残疾,胸11、12及腰1、2椎体轻度陈旧性压缩性骨折,腰部呈130度弯曲,无法直立,走路必须拄拐杖,活动能力至少丧失了85%。施暴者只付出了1年6个月的徒刑,成本是不是太低了。  

打死证人的派出所长郑发祥以涉嫌暴力取证罪,被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郑无期徒刑。执法者违法打人致死,无期仍显偏低。  

浙江“杀人犯”吴大全一审死刑丢命,二审死缓保命,最后竟然在监狱里碰到了真凶!如果吴大全未在狱中撞见真凶,那么,并未杀人的他,将要在高墙内消耗掉至少20年的时光。冤案发生以后,主审此案的高院法官受到的处罚只是被扣2分,而这一处罚与浙江高院规定迟到3次,以及提审犯人时抽烟,所受到的处罚完全相同。  

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后山村居民李秀香(36岁)在到县城打工途中被人杀害,公安机关发现死者丈夫李仲军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其抓获。李仲军在被讯问中作过3次有罪供述,称因怀疑妻子有外遇而将其杀害。但经血迹DNA检验,发现李仲军之弟李仲武才是本案真凶并。  

在对李仲武进行的14次讯问中,李仲武作了11次有罪供述,称其因长期家庭矛盾而杀害其嫂李秀香。但李仲武在起诉阶段开始翻供。  

庭审中,法院发现本案疑点丛生,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防止了重大冤案的可能发生。  

其实,清白的李仲军若非受到刑讯逼供,鬼才相信他会有三次有罪供诉,在鬼都不愿呆的看守所里住了30天。冤案已经发生,可是怎就不见有办案民警被追究责任呢?  

李仲武虽然被法院判定“疑罪从无”,但他的11次有罪供诉是怎么来的呢?其实,谁都知道是怎么来的。而且检察院还提起了公诉。冤案已经发生,可是不见追究办案民警和检察官的责任。  

隋洪建、隋洪波、隋洪儒、任树君4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真凶落网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密山市检察院,对肇东市公安局副局长刘永富、打黑除恶特别队侦查员王伟、车辆管理所教导员尹汝海等人刑讯逼供问题进行立案侦查,继而刑拘、逮捕。结果出人预料,密山市人民检察院竟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书”上面记录的事实却又是如此惊人:刘永富、王伟、尹汝海3人在查办肇东市农业银行钱某被刺一案过程中,在肇东市公安局奋斗派出所、肇东市看守所审讯犯罪嫌疑人期间,刘永富多次授意王伟、尹汝海对嫌疑人采取逼供行为,王、尹两人采取抽打、“上绳”、往指甲缝中扎牙签、往伤口撒盐和变相体罚虐待等手段进行逼供。刘永富在隋洪建羁押在哈市道外看守所期间,暗示同隋洪建押在一起的犯人对其进行殴打,迫使4人做虚假供述,承认所谓的刺杀钱某的犯罪事实,并致使隋洪儒、任树君受轻微伤。  

密山市检察院认为,刘永富、王伟、尹汝海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司法人员,知法犯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之规定。  

看到此处,可能人们无一不为检察院的认定叫好,肯定的认为几个人犯会被判上个几年徒刑。  

殊不知,检察院法律文书话锋一转: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决定对其3人不起诉。  

身为司法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执法犯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造成了迫使4人做虚假供述,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冤案的严重后果。如此令人发指的法西斯暴行,真不知是怎么和“犯罪情节较轻”“不起诉”挂上钩的。  

如果说公检法制造的隋洪建四人冤案,给中国法律造成了创伤的话,那么,“不起诉”无异于是给中国法律伤口上再撒了一把盐。  

对于制造冤案的民警,尽管是轻拿轻放,多多少少还意思意思,追究了法律责任;对于制造冤案的检察官和法官们,被追究责任的案例就更为少见了。  

制造成本太低,也是冤案的重要成因。  

六、执法者职业道德低下,冤案制造万恶之源  

赵作海冤案发生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院党组成员和有关庭室负责人围绕赵作海错案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大家一致认为,出现赵作海错案的主观原因,一是司法理念偏差,为民意识不强;二是责任心较差,工作作风浮漂;三是只注重相互配合,忽视了相互监督;四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不力。  

四条原因中,前三条主要涉及的是个体,是一个个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们自身出了问题,是执法者的职业道德低下所致。可谓一箭中的,这才是冤案制造的总根源。  

冤案的发生,公检法有集体的责任,但是,不能洗刷个体的罪恶。  

任何公民都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执法者更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警察的残忍,检察官的冷漠,法官的傲慢,都是因为他们把自已看成是法的化身,甚至法的主人,把法律玩弄于股掌。  

一个执法者,要凭借良心和职业道德执业。  

警察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的时候,难道会不知道自已是在犯罪?   

检察官肩负监督和公诉职能,要根据国家的有罪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审查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每个证据必须与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有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实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它一切可能性的惟一结论。 达不到定罪标准竟然提起国家公诉,是失察是枉法,是罪恶是犯罪。  

刑事法官们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权力大,责任更大,使命神圣。面对冤者的求助眼光和律师的理性分析,法官们显现出的是麻木和傲慢,面对达不到定罪标准疑点重重的案件,法官们敢审敢判,足以表明他们良心的阴暗和职业道德的低下。  

如同中国的男足们,平日里拿着高薪,牛皮哄哄,上场踢不进球还耍无赖,下场灰溜溜羞见江东父老一样,一些司法人平时里威风八面趾高气扬,办起案来无法无天制造冤案,被追起责来痛哭流涕孙子模样。  

出了冤案,要找体制上的原因,更要找思想上的根源。冤案最直接的制造者是具体的执法人,是由于他们无视法律和人性造成的。  

冤案制造者们“执法为民的党性观念”缺失,是冤案发生的重要思想根源。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决定了司法人中的绝大多数尤其是大大小小带“长”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们,都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中国的受益者,“执政为民”“ 执法为民”应该是司法人的牢固观念。人们有理由发问:参与冤案制造的共党员们,你们的党性让狗吃了?  

被一些陈旧观念所束缚,反映出的是司法人的素养。  

1、急于求成、先入为主、疑罪从有、信奉罪从供出的错误观念,导致了严格执法观念的淡薄。  

2、怕被追究责任,一错到底。正如赵作海所在地商丘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所说,按照惯例,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捕,警方不敢放人,“放了,检察院会追究我们的责任”。  

3、挣表现,拿别人性命染红自己的顶子。为了“破案立功”, 办案民警余鹏飞竟然有意藏匿主要证据:受害人体内精液与张振风等5人的DNA鉴定结果,造成了张振风5人死刑冤案的发生。因藏匿主要证据而“破案”的有功民警余鹏飞,荣升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4、“宁枉勿纵”的观念使然。正如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所说,放了赵作海是怕纵容了罪犯。放过一个可能有罪的人和枉杀一个无辜的人究竟哪个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说放过一个可能有罪的人可以认为是社会的一种宽容的话,那么枉杀一个无辜的人就只能是一种罪恶,因为它是在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名义下枉杀的,颠覆的是人的信仰和精神。  

5、重配合轻监督,共同制造冤案。其实,我国的法律设置是公检法司独立办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可是,我们看到的桩桩冤案,都是配合出来的:公安局刑讯逼供,检察院承上启下,法院疑罪轻判。  

6、执法者头脑中公权大于私权的传统价值观作怪,明显排斥律师。在法律执业共同体中,警察以“政府的名义”侦察取证,公诉人以“国家的名义”提起诉讼,法官以“法律的名义”审判,他们都以国家权力为支撑,而律师则是为个人辩护,是“维护私权”处于弱势位置。表现在法庭上,辩护律师的理性判断,检察官和法官们总是难以听进。  

7、犯错后的“荣辱与共心态”。 制造了冤案,一个个却抱定“厚黑学”,奇耻大辱面前脸不红心不跳,没有个体发自良心的真诚忏悔,把所有的责任都轻轻推到司法环境和执法指导思想身上。  

当从电视画面上,看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向赵作海深深一躬时,我的眼里充满了感动的热泪。可又一想,张院长再有诚意,也代表不了一个个制造冤案的司法人的诚意。集体的责任不能洗刷个体的罪恶,职务的身份难以遮蔽人性的良知,道歉和忏悔是必须的,人们希望看到的是:一个个直接参与制造冤案的司法官们,走到蒙冤者面前,以个体的名义而不是组织的身份,因良心的不安而不是职务的原因,直面蒙冤者的眼睛,讲述当时的真实情况,对他和他的家人说一声:对不起,我错了,我愿意承担一切应当由我负的责任,请你原谅我;今后,如果我还做司法人,一定会总结我的过错,严格执法,做一个合格的司法人,请你相信我。  

若如此,才是中国法律之幸、中国民众之幸,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幸、中国共产党之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之下,只要每一个司法人具有坚定的法治理念,严格执法,坚守每一个执法环节,认真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坚持“宁宽勿冤”“疑罪从无”原则,冤案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本文的许多观点乃至叙述都源于个案报道作者,特予说明并以致谢——作者)  

}

【 - 行政后勤工作总结汇报】

工作总结不仅仅是一份报告,也是对自己工作的一份反思和认识!快来看看工作总结之家小编为您准备的《2020年乡镇行政执法总结汇报》,将工作总结完成的更加圆满,更加出色吧!祝您书写顺利!

我镇行政执法工作,在县法制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修改完善行政执法方案,确保了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了此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正常进行

一是进一步深入宣传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切实提高全体行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并认真落实学习制度,有计划、分阶段地组织执法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追偿办法》及《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全体执法干部在具体操作中能够熟练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问题,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同时,配合县法制局搞好行政执法干部岗前培训和验证法律知识考试,努力提高全体行政执法干部的整体素质。二是调整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立内部监督考核组织、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组织,逐级落实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为有效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三是结合工作实际,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梳理行政法规、分解执法任务、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确定考核目标。坚持做到执法责任、监督机制和评议考核“三到位”,努力创建主体明确、权责统一、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新机制。

二、严格执法程序公开执法内容,提高执法质量

一是坚持实行“办、审、定”三分离制度,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准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权,落实责任。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各执法业务站所严格依照 执法程序办事。在执法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干部共同执法,要事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向当事人事先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在办理登记、许可审核、审批等环节上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要认真调查取证,仔细制作并正确使用法律文书,规范文书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一案一卷,集中保管、专人负责。三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公开工作。采取口头答复或书面公开等有效形式,认真落实“六公开”制度,即:公开法律依据,让广大人民群众清楚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开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把办事条件、标准、要求和办事时限—一公开使前来办事的人明白各项要求,一次性把事情办好;公开收费和罚没标准,便于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公开案件办理结果,避免办人情案或循私枉法;公开文书档案资料,允许相关人员的查证质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包括群众投诉办法及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了事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的追究措施,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确保执法工作的公开、公正。

三、加强考核,严格监督,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

根据《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具体规定,按照综合考核、广泛监督的原则,制定本镇及各业务站所的〈考核办法〉,科学确定考核目标和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执法考核与政绩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的新型考核监督机制,切实加大对行政执法干部的考核监督力度。同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违反行政执法规定的执法干部,要按《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追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进一步增强执法干部工作责任心,有效杜绝滥用职权、知法犯法现象,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gz85.COM更多工作总结范文编辑推荐

2020年民政档案行政执法自查情况汇报

根据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全省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赣民字〔20xx〕46号)精神,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档案部门对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档案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据统计,20xx年以来共办理婚姻登记 177943对(其中结婚登记164014对,离婚登记13929对),20xx年以来共办理国内收养登记593例。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管理机制,夯实档案工作基础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为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民政局成立了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相关科(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档案管理工作并把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当中。

2.加强业务培养,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一是把好选人用人关。注重把责任心强、文化层次高、作风扎实、业务素质强的人员选拔到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队伍中来,使档案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二是加强学习培训。注重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的培养提高,各地请档案局的工作人员到单位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知识,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不定期举办婚姻登记业务及婚姻档案管理培训。三是加强参观交流和实地演练。组织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参观学习、实地演练,交流档案工作经验,组织到外地学习取经,提高业务素质。

3.加强设施建设,保障档案资料安全保管。近年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加大对档案基础设施的投入,使档案保管条件有了明显改善,县级婚姻登记处达到了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标准。一是设立了专门的婚姻登记档案室,购置了铁质档案柜。二是配置了计算机,落实专人负责,规范操作,设立档案信息系统防火墙,确保档案信息系统安全。三是配备温、湿度测试仪、灭火器、空调机等设施设备,采取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污染等防护措施,定期杀虫,保证了档案存放安全。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档案管理机制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有利于档案管理,防止档案资料损坏、丢失和泄密,建立健全了档案管理制度,制定了档案管理归档制度、保管制度、移交制度、保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奖惩制度、工作守则等一整套的制度,

进一步完善了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规章。

2.规范档案管理机制。一是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使每个管理环节落到实处。二是强化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在检查指导考核收养登记和婚姻登记工作时,重点检查、考核档案法规和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各项档案法规和制度贯彻落实无偏差。

三、强化档案业务,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近年来,各地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保障了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1.加强档案收集、整理。全市完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即20xx至今的约18万份婚姻登记档案的整理、归档、立卷工作,其中结婚登记档案16万多份、离婚登记档案约1.4万份、补发婚姻登记档案6千余份。20xx年以来,收养登记档案593份。档案归档率、完整率达到100%。

2.加强保管、查阅利用和移交工作。一是做好乡镇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早在20xx年下半年,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各乡镇将历年办理的婚姻登记档案全部收集到县民政局统管,实行登记造册、分门别类整理装订、严格移交手续。二是民政局建立了专门婚姻档案室。在办公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挤出经费,用于购置密集架、装修专用档案室和完善档案管理。三是实行了微机化管理。20xx年10月始实行了微机自动打印,20xx年始与全省联网,档案存储进入了省厅电子档案管理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婚姻档案的整理和微机补录工作,实现了电子、纸质档案双保险。四是加强了平时档案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民政部、档案局新出台的《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和省、市民政部门具体要求,在日常办理结婚、离婚、补发登记过程中规范建档,及时整理每对当事人在办证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原始凭证作用的记录及复印件。实行30对为一本,按时间顺序排列线装成册。并做到每本首页印有夫妻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登记证件字号的档案目录。每本档案采用了由印刷厂特制的牛皮纸封面和封底,封面规范设置填写了卷宗号、年度、起止时间、起止字号、案卷号及页数等,以便查阅和管理

由于措施得力,收养登记和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利用、移交达到了规范有序、手续齐全,档案移交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做到了登记档案即时整理归档,当年立卷。

1.根据自查,在收养登记档案管理上主要存在的问题有:档案存放条件差、目前仍是手工操作,未能实现微机管理。

2.建议上级拨付专项资金用于档案管理。

2020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总结汇报

一年来,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在县法制办和市局法制科的领导和精心指导下,根据县、市行政执法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的通知》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有效地规范了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保证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下面就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法律意识,营造法治氛围
切实抓好法规宣传,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权意识。紧紧抓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这个契机,围绕“3·15”、“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全国食药监系统开展的9.15“关爱生活、关爱健康,拒绝[公文易爱心文秘网-找文章,到公文易爱心文秘网]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春节”、“中秋国庆”等活动特点,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法规的宣传力度。据统计,今年共出动宣传车十多台次、设立法律法规、鉴别药品真假、虚假广告咨询台3台次,挂出药事法规宣传横幅18条,推出宣传盾牌60多个,法律法规宣传板8块,展示假劣药品300余种,接待各种咨询人员800余人,散发各类宣传资料4000余份,张贴各类通告、宣传画、警示语3500余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和局工作职能推界,先后向《中国医药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和市、县投稿38篇,《中国医药报》发表3篇,省局网站发表4篇,市局简报发表12篇,县快报发表3篇。
二、求真务实,改善作风,切实履行药监工作职责
1、突出食品监管资源的整合。今年来,成立了以副县(区)长为组长的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班子和其办公室工作班子,县(区)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县20xx年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下发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督查督办工作制度、例会制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和食品安全综合考核细则》,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各项工作趋于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市、县两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先后依法组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出动检查人员上千人次,车辆30多台次,开展了元旦春节、“苏丹红一号”、高考前夕、中秋国庆和“四项专项整治行动”等一系列食品安全整治活动。检查发现了土豆发芽、四季豆加工未熟透、消毒筷子再次污染,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无保质期的油炸麻辣豆制品系列、饼干、塑料装饮料,更改熟食火锅生产日期,学校食堂餐具无防蚊蝇设备等问题,收缴含有“苏丹红一号”腐乳85件,白板肉153斤,下达责令改正书20余份,及时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漏洞。今年来,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会议6次,收到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文件、简报15件,编办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简报2期,促进了信息沟通,推动了放心工程向纵深发展。
2、突出药品市场的规范。在涉药涉械日常监管上,实行监管任务分解到股,责任到人的监管方式,把监管任务完成情况与对个人政绩考核挂钩,从而,调动了全局干职工的积极性,整合了局监管资源。实现了每季度对县级医院、各药品经营单位,每半年对各乡镇卫生院和17家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医疗机构,每年对农村医疗机构进行监管的要求和监管面100%的目标,较好地净化了药品市场。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药品行政执法监督员、药品协管员、药品信息员、药品联络员聘任、教育培训、考核、奖励制度和机制,制定了考核办法,明确了其具体职责,增聘了药品行政执法监督员、药品协管员、药品信息员、药品联络员28名。下发了《关于聘请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联络员的通知》,7月和9月,分别召开了药品监督员和药品协管员工作会议,对协管员工作情况进行了讲评,具体明确了协管员协管的方式方法,表彰了先进个人,征求了协管工作意见,药品监督网络建设日益完善,基本形成了县、乡、村三级社会监督网络,解决药械监管鞭长莫及的状况,有效地保证了药品市场监管的全面覆盖。
3、突出重点品种的排查。组织开展了春节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诊所、专科门诊,中药饮片、终止妊娠药物、特殊药品以及查处假冒感康片、假药“琥珀酰明胶注射液”等5项专项整治行动和国家、省、市局下达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下发后,先后4次组织有关人员对46家涉药单位进行了暗访,对5家诊所有违法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对药品来源进行了追根朔源。药品稽查打假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查处了用无效期的原料药配制制剂、违法使用注射用舒巴坦钠劣药和终止妊娠药品及未注册的医用纱布块等典型案件。
4、突出假劣药品的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认真研究往年打假治劣工作做法,借鉴兄弟单位成功经验,不断理顺工作思路,拓展稽查方式方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把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活动引向深入。今年以来,在县广播电视台播放《关于鼓励举报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通告》,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强化药品抽检,打假治劣力度不断加强。全年共出动行政执法人员千余人次,查找案件线索60余起,立案查处40起,其中抽检立案5起,举报立案5起,现已查结32起,查出并销毁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近千种次。加强了游医药贩打击力度,先后组织稽查人员百余人次,对假劣药品《血栓通络片》、《追风除湿酒》进行了查处,较好地规范了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打假治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5、突出行政许可的审核。设立“一站式”行政许可窗口,由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的实施。市局将零售药店行政许可受理权下放后,我局收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12份,受理9份,其中下达补正资料通知书10份,3家零售企业申办人正在补正资料。积极为申办人和企业服务,给申办人创造条件,行政许可做到了快捷,方便。为方便申办人办事,行政许可窗口加班加点,准备好了药品零售企业申办资料,只要申办人递交完其基本材料,行政许可窗口便为其代办申请资料,即减轻了申办人的负担,又节省了申办时间。如×××在申办游港群益大药房中,10月21日递交申请,29日递交该店从业人员相关证件,办公室加班加点准备和完善申报资料,11月1日就拿到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设置批准书,申办人只两次到局就办完了申办零售药店的前期工作,申办人对我局的工作效率感到十分满意。
三、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
严格规章制度。执行行政执法“两错”追究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主办负责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积极推行案件主办人员负责制、集体合议审核制,做到执法权限法定法、内容标准化、程序合法化、制度规范化,对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了有检查、有督促,有监督。始终坚持立、办、审、决四分离制度,即分管局长审批立案;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合议意见和执行处罚决定。严格执法程序。讲程序合法,遵守时限。严格执行了2人以上执法和履行了亮执法证、告知和送达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行政、司法和事后救济权益,遵守了强制措施的法定时限。几年来,没有出现单独执法、私自执法或不亮证执法的行为。讲事实清楚,注重证据。紧紧抓住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这个关键,实施行政处罚。为了搞清事实真相,不惜高昂的行政成本,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保证违法事实清楚、真实、可靠,不办冤案、糊涂案,不孤证定案。讲依法办事,保障权利。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不搞以收代罚,以赠代罚,以罚代法,也不搞先收款,后处罚,更不搞当事人陈述、申辩就加重处罚。讲主体适格,移送案件。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是属于药品监管范围和管辖区内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我们职责范围或超出权限的案件,做到了及时移送。严格财经纪律。我局实施行政处罚,始终坚持罚、缴分离的原则,其罚没款由当事人直接到银行缴纳。但在乡镇监督检查中,也常遇到当事人因离不开身为由,不同意上县缴纳罚没收入的事情。我们采取当事人委托执法人员代缴罚没款的方式,填写《代缴罚没收入委托书》,从法律上予以完善。收缴的罚没收入,都当场出具了《湖南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保证了2日内上缴省财政罚没专户。强化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案卷的审核;案审小组集体讨论,再由局长根据案审意见,签发行政处罚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无能力履行行政罚款,要求减免或延期付款的,都由案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确保了办案公正、公平、公开。规范执法用语。严格执行了局《行政执法文明用语规范》,积极推行“三声、四一样、五服务”,“三声”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四一”即“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五服务”即“热情服务、微笑服务、主动服务、耐心服务、文明服务”。今年来,行政相对人对我局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礼貌待人是满意的。
四、强化责任,实行政务公开,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明确了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和法律责任,制定了办案制度和行政执法工作纪律。强化责任意识。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挂出了《政务公开栏》、《办事程序公示栏》、《领导与股室职责公示栏》等,把法规政策、办事时限、投诉渠道、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采取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形式,先后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行政执法》、《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责任状》等5个责任状,将工作责任到人、到岗位,明确股室和个人的职权责。加强执法监督。局领导和纪检组长3次到56家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查看行政监督检查文书,征询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政执法情况,征求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和建议,完善行政执法行为。据统计,先后拒请12次、拒接香烟24条,现金2000元,日常监管费用与去年相比下降了10%。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做到及时调查,及时回复、及时教育。20xx年4月21日,我局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后,采取查阅案卷,走访行政相对人,找当事人核实等方法,对举报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剖析,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召开全局干职工会议,予以点评,举一反三,查找工作中存在不足,达到了提高工作标准的目的。
五、加强学习教育,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确保依法行政
抓好岗位学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年初,我局制定了20xx年学习计划,并采取讲课、领学的方式,先后组织机关干部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对《行政执法文书》、《医疗器械监管》、《快速检验仪器的操作使用》进行了授课,对《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研究。市局行政执法各项规章制度下发后,组织全局人员对30个规章制度原文组织了学习。注重干部的送学,选派人员8人次参加了省、市行政执法管理、稽查、快速检测、医疗器械等专业培训,有效地强化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注重机关作风建设。深入开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教育,先后组织学习了牛玉儒、高志权同志的先进事迹,同时,在学习全国先进典型的基础上,树立和学习身边的先进典型,把学先进与争先进相结合,树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爱岗敬业、服务群众的责任意识。

乡镇2020年信访工作总结汇报

一年过去了,在这一年里你们是如何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呢?把基本情况做一个汇报总结吧。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乡镇20xx年信访工作总结汇报,欢迎阅读。更多资讯请继续关注信访工作总结栏目!

乡镇20xx年信访工作总结汇报一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镇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做好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精神,坚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加强信访工作,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和党委书记、镇长大接访活动,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各类突出问题,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不断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建立了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全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68起,化解64起,化解率为94.1%。有效杜绝了重大群t性事件的发生,现就全年的信访工作总结如下:

一、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有效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我们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及时传达贯彻全县维护社会稳定暨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全县维护社会稳定暨信访工作会议召开后,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并及时召开了由镇村两级干部及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镇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会议,认真学习传达了全县信访稳定工作会议精神,详细安排部署了我镇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二是深入开展“百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我们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以排查解决因邻里纠纷、代课教师、退耕还林、村两委换届选举等引发的信访问题;涉法涉诉和社会治安引发的信访问题;各类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引发的信访问题;一些村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引发的信访问题为重点,每月组织力量进行一次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及时摸排掌握了一些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的重点事、重点人和一些苗头性、动态性问题,做到了未访先知、接访有备。全年全县共排查出各类信访案件68件,对排查出的问题,我们坚持能调则调、案结事了原则,综合运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手段,坚持“三位一体”,超前主动地做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妥善协调处理各类案件64件,调处率92.1%。

二、狠抓信访工作制度及长效运行机制建设

一是坚持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和预约接待制度。镇上把逢三、六、九赶集日确定为领导信访接待日,实行分级接待、归口办理。对涉及面较大的案件,在逢三的主要领导信访接待日进行集中接待办理。对确因问题复杂,需要相关部门协调办理的,由镇信访办上报信访局分类汇总梳理后,确定为县级领导信访预约接待事项,并向来访代表告知接访领导、职务和具体接待时间、地点,通知相关村主要负责人参加接待,做到了群众信访有人接、有人管、有人办。对县级领导接待的信访事项,按照大案两个月办结、一般案件一个月办结、急案速查速结的要求,逐案制定措施,落实责任,确定专人跟踪督办、协调,保证了信访案件能够按期办结。二是坚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听取汇报,分析形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协调处理各类重大信访案件。今年以来,共召开信访联席会议12次,协调处理重大信访案件12件。三是建立和完善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制度。对县上交办案件和镇立重点信访案件,按照“一个案子、一名领导、一套工作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落实包案领导和办案人员的责任,限期办结上报,做到了信访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案案有结果。同时,对重视查办的村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办理工作不及时导致引发群众越级上访、群t性事件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村,在全镇予以通报批评,有力地推动了信访问题的妥善解决。四是坚持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信访值班制度。针对今年中央、省市县各种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较多的实际,镇上在搞好日常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同时,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在重要会议召开和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均由主要领导亲自带班值班,确保信访工作不出问题。五是建立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行了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把信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年初,镇政府与各村签订了信访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村“一把手”是本村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亲自抓,真正做到了责任、措施、工作“三到位”。

三、依法办事,维护良好的信访工作秩序

解决信访问题,保持良好的信访秩序,关键是要依法按政策办事。一是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有条件能够解决的,限期解决到位,决不留尾巴。对暂不具备解决条件,需逐步给予解决的,给群众解释说明政策情况,尽快按政策规定逐步予以解决。二是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行为过激、无理取闹、扰乱信访秩序的上访群众,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介入,采取必要措施,依法予以处臵,维护了正常的信访秩序。三是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由司法所给予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引导群众通过仲裁、诉讼和行政复议等途径依法公正解决问题,有效地维护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四、党委书记、镇长亲自大接访

县上关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t性事件联席会议召开后,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召开班子成员会议,学习传达市、县关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t性事件联席会议精神,全面安排部署党委书记、镇长大接访工作,确定由党委书记、镇长带头接访,其他领导参与,每天安排一位镇上领导坐班接待上访群众,并及时通过广播、张贴通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告知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此项活动,使镇党书记、镇长大接访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同时党委书记何冬瓜、镇长陈西瓜还多次带领司法、派出所、城建、国土、水利、林业等相关负责人主动深入到振兴街、**、新铺、三友、三湖、石丰等村下访、接访群众,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对大接访中接待的部分疑难重大信访案件进行回访,集中解决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生产生活道路、粮食补贴、农村人畜饮水、村级财务等一大批涉及民生的信访问题,使信访案件彻底得到解决。

五、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努力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来,我镇严格按照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紧紧围绕在信访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活动的思路,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以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为主要内容,提出了“创先争优,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的实践载体。

总之,今年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镇村上下的努力工作,信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信访形势明显好转,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一是要继续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二是继续开展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工作;三是坚持搞好领导信访接待日接访工作;四是继续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使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

乡镇20xx年信访工作总结汇报二

我们**镇党委、政府认真总结xx年度信访工作的经验教训,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观念,全面提高做好信访工作的认识,紧紧把握我镇社会稳定的实际,切实加强领导,以信访工作基础建设和制度建设为突破口,采取积极预防和及时化解并举的方法举措,加大工作力度,真抓实干,开创了信访工作新局面。xx年度,我镇从市级“三访”重点管理镇转变成为区级以上“零上访镇”,确保了**的和谐稳定,为各项事业的开展和发展提供了保障。回顾一年来的信访工作,我们重点抓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信访工作基层基础建设

“基础不实,地动山摇”,我们充分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做好信访工作,加强基础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是建立了覆盖全镇的信访信息员网络。我们把各村村民代表中素质相对较高的村民小组长和企业中的中层骨干确定为信访信息员,建立了一支覆盖全镇、面向各行行业的信访信息员队伍,并在年初对这支队伍分类分批进行了信访工作培训,提升了他们做好信访工作的能力。去年,全镇信息员累计上报信访信息47条,形成了信访工作众人拾柴的局面,使全镇的信访信息、社会稳定的动态情况能在第一时间反馈到各级管领导,第一时间得到调解处置。

二是强化村级组织建设。对战斗力、号召力、凝聚力不强的党支部,处理突发性事件反应不灵敏的支部书记,镇党委痛下决心,坚决给予调整,去年我镇共调整了6个支部书记,占全镇行政村的50%,使全镇村级支部书记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村级组织建设得到明显加强,有力地巩固了信访工作第一道防线,使“小事不出村”甚至“大事不出村”的目标落到了实处。

三是强化对村级工作的系统性指导。我们抽调精干力量,选派了12名年纪轻、素质高、能力强、农村工作情况熟悉的机关干部到12个行政村担任实职副书记,指导、帮助各村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开展各项工作,促进了上级各项政策在各村的落实,并把各村的真实情况、群众建议意见及时带到镇里,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同时,到村任职的机关干部积极参与村级各类矛盾问题的处置和化解,有效提高了村级管理水平和战斗力,避免了一些新的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前移了信访工作的关口。

二、加强信访工作制度建设

创新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产生不稳定因素的重要措施。

去年,我们从实际出发,在村级推行了四项制度,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一是恳谈日制度。规定每周二为村干部和群众面对面恳谈日,村干部听取群众意见、建议,调处化解矛盾问题,积极采纳利用群众的好点子、好思路、好办法,既促进了村级各项工作的开展,又服务群众,更是把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村级零招待制度。凡村级必不可少的招待交际由镇财政支付,村级一列实行零招待,从根本上杜绝了村与村之间相互请客,镇干部在村吃工作餐等一系列不合理的招待交际现象,净化了风气,提高了村级集体资金的利用率,提升了村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三是承包发包制度。镇建立了村级承包发包招投标中心,凡村级山林、砖瓦厂、标准厂房等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项目发包都要按照招投标办法程序,在镇招投标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到镇抬投标中心公开投标。村级承包发包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化操作,有效约制了村干部腐b现象的产生。同时,我们制定出台了新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对各个管理环节加大了防范力度,并进一步加强了财务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管理程度,避免了因村级财务管理问题引发群众上访案件的发生。四是村民代表议事制度。我们进一步规范了村民代表议事的程序,扩大了议事的权限,凡村级重要决定、重要事项,5000元以上财务开支都要由村民代表讨论表决,形成决议才能实施,强化了村民代表对村干部的制约和监督,取得了防患于未燃的效果。

在镇机关内部,我们一是建立了信访首问责任制。凡是来访者都能得到热情接待,由人负责到底;二是信访巡查排摸制度。规定信访干部不座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带班,每周3次到各村巡查,排摸不稳定因素,不是等群众来访,而是主动下访,做到抓“未”、抓“早”,把预测工作走在预防之前,把预防工作走在调解之前,把调解工作走在激化之前,把力量和精力放在事发之前,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始发阶段,增加事前扎扎实实,减少事后的大张旗鼓,由上访向下访的转变,由群众找领导向领导找群众的转变,牢牢掌握了信访工作的主动权,打破了信访事件总是群众找领导的被动局面,同时也进一步密切了干群关系,如去年我们开发兴建工业区块,征用了300余亩土地,涉及多村多户,由于信访工作走在前面,没有发生一起上访事件。三是完善强化信访考核制度。切实加强了对机关各部门信访工作的考核力度,提高信访工作分数比重,并同年终奖金挂钩,使信访工作与个个单位有关,机关人人有责,不再单纯是信访办的职责,而是全机关的职责。

三、积极探索信访调处新办法新途径

由于我镇是市级“三访”重点管理镇,不是没有矛盾和问题,相对各类矛盾问题尤其是历史遗留问题比较突出。一年来,我们终结了******等十余起老访缠访案件,清理消化了一系列历史遗留积累的矛盾问题,调处化解了一些新的不稳定因素。全年累计化解终结信访案件169件,涉访群众371人。在调处过程中,我们积极探索信访调处新办法、新途径,多次召开村民代表听证会、人大政协、村民代表联调会,区、镇、村三级联调会、亲属联调、朋友联调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亲情相结合的新举措,使169件信访案件都得到终结,并使全镇老访缠访户全部息访。

虽然我镇去年的信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基本形成了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早化解的机制,但离区委区政府的要求,与兄弟镇乡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积极探索,努力工作,使信访维稳工作做得更好,为创建“平安**”,构筑“和谐**”作出新的贡献!

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情况的工作总结汇报

我受县政府委托,在这次会议上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情况,请予审议。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展情况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xx]17号)文件和省政府青岛会议精神,进一步适应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我县于20xx年9月20日正式成立了“县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定编40人,为正科级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属县政府职能部门,现有人员32名,内设办公室、执法督察科、法制科,下设一个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辖三个执法中队,一个城市管理警察大队。配备了执法车辆、通讯工具和取证设备(2部依维柯、1部大头车;10部对讲机;1部摄像机、1部数码相机),达到了人员、经费、办公地点、装备四到位。20xx年我县根据省法制办《关于在桓台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法发[20xx]4号)和《淄博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要求,将“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正式更名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时县政府于2月26日严格按照省法制办的批复以桓政发(20xx)49号文件印发了《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对有关部门的相关执法职能进行了剥离移交,从而确保了我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于3月1日正式启动,这标志着我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法发[20xx]4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淄政发[20xx]39号)和《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政发[20xx]49号)的规定,县执法局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及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无照商贩、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道路行为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同时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建局以来的主要工作

(一)抓好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抓学习。坚持领导班子周一学习制度,学“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专业知识,加强自身修养,提高了班子的政策水平、决策水平、领导能力和业务知识水平,增强了班子抓大事、议大事的能力。同时,针对单位职责多、新人多、业务生的实际,聘请市法制办领导对32名执法人员进行了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为主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全体人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学习结束后,全体人员一次通过了县法制办组织的统一考试,全部取得了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二是抓团结。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强化民主氛围,重大事项集中研究,集中决策,团结协作,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加强了解,增进团结,形成了团结进取、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三是抓勤政。制定了领导班子责任制度,执勤带班制度,做到分工细致,责任清楚,任务明确。无论是白天执勤,还是夜间巡逻,班子领导与队员同甘共苦,率先垂范,不搞特殊,树立了班子形象和威信,影响和带动了全体队员,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抓廉政。 把廉政建设工作作为队伍的灵魂,把廉洁执法和文明执法工作作为队伍的生命线,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出台了《执法人员守则》、《执法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执法人员办案“十不准”》等规章制度,班子领导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积极带领全体执法人员进行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有关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切实把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筑牢了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使全体队员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五是开展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为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根据工作实际和工作任务,对八个中层岗位进行了竞岗,经过民主测评和演讲答辩,候选的十五名同志中有八名同志脱颖而出,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通过这次竞岗,充分调动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能动性,为今后的城市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为保证日常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制定出台了《城管队员文明执法用语及忌语》、《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法人员衣容风纪规定》,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规范人。并对着装、仪容、称呼和举止、风纪行为、违反规定的处罚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制发的标志及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着装整齐,切实达到仪容端正、风纪严谨、统一化、规范化。同时将内部管理制度印制成册,逐个下发,做到人手一册,便于队员学习和提高执法质量。二是成立执法督察科,对城管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文明执法及仪表、着装、举止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从而为树立和保持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供保障。三是全面规范执法程序。在使用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的基础上,从规范填写使用各类执法文书,到下达处罚决定、送达回执、采集证言笔录、建档立卷等各个执法环节,都由法制科及执法大队长严格把关,达到了依法办案、依程序办案、处罚适当,适用法律准确的目标。

(三)强化宣传,提高市民的城市意识

结合我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正式启动,于3月1日在桓台宾馆门前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录制了10盘《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出动宣传车50余台(次)在城区巡回宣传,并发放了政发(20xx)49号文件和致全县人民的一封公开信8500余份。同时通过广播、图文电视、展板、横幅和四版篇幅的《晚报》,集中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新组织、新机制、新举措进行了宣传。通过宣传,使广大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局这支全新的执法队伍有了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充分调动了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为今后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力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1、按照工作部署,认真搞好马路摊点整治工作

一是,以治“乱”为突破口,重点对兴桓路等7条城区主要道路和803省道(转盘以南至张店交界处)城市出入口两侧进行了全面清理整治。共计规范探头市场5处,清理占道经营、店外经营2200余处,流动商贩860余个,清理乱写乱贴乱画11600余处,乱停乱放760余处,马路摊点400余处,户外广告80余块,乱搭乱建55处,残墙断壁880余米。二是迁移中心大街夜市的占道经营。为从根本上解决中心大街夜市“脏、乱、差”及交通不便的问题,县执法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中心大街夜市共有摊位480余户,其中下岗职工30余户),于2月29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60余人对中心大街夜市进行了集中迁移。通过迁移治理中心大街夜市,广大市民普遍反映中心大街的道宽了、路畅了,从而赢得了广大市民的良好赞誉。夜市迁移后,480余户长期占道的经营业户在温州小商品批发城规范经营。截至目前,夜市运营势态良好,共计新上小吃摊点32户,烧烤摊点26户,面食摊点40户,冷饮摊点16户,小百货摊点75户,服装摊点41户,鞋帽摊点45户。三是本着方便群众,减少数量,提高质量,规范统一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对陈旧、破损的报刊亭进行了更换,并重新进行了规划定点,目前城区电话亭、彩票亭已全部进店经营;报刊亭由原来的11个减少到8个。四是对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废弃线杆和原夜市设的照明设施与临时表箱、表盘进行了清理拆除,共清理拆除线杆90余根,照明设施与临时表箱、表盘200余处。

2、开展“形象展示月”活动,展示执法局的新队伍、新形象

抽调8名同志组建了徒步礼仪展示巡逻中队,统一着新式服装,佩武装带、白手套及执勤臂章,每天上午(10:00—12:00)、下午(14:30—16:30)沿城区主要道路进行巡逻展示活动,并按照“以说服教育为主,以处理违章为辅”的原则,对违章现象进行纠正。通过严格的文明执法和礼仪中队,正面展示执法队伍的新形象、新面貌、新作风。赢得了广大市民的认可,充分树立了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新形象。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城市管理水平,建立一支高效、廉洁、公正、文明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新队伍,奠定了坚实基础。

3、开展非机动车、摩托车乱停乱放专项整治活动

抓住全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停放专项整治这一契机,与沿街各经营门店签订了《城区主次干道经营业户门前管理目标责任书》,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户外广告、三乱治理、门前卫生保洁等做了事权界定。对守法经营、严格落实门前管理目标责任书的经营业户,将为其悬挂“文明守法经营业户”牌匾,对不履行目标责任的,将按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至目前共签订责任书1000余份。同时,加大了对乱停乱放的机动三轮车的管理力度,截至目前,共查处乱停乱放机动三轮车100余辆,通过全体执法队员的努力,城区乱停乱放问题得到了初步扼制。

4、开展城市规划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根据年度执法工作安排和部署,切实抓好城市规划执法为重点的专业执法大检查,于4月11日开始,组织全体队员重点对槐荫路两侧及城区其它道路两侧的乱搭乱建进行了拆除。至目前共拆除乱搭乱建50余处,拆除面积7000平方米。通过对城区乱搭乱建的拆除,切实改变了城区的市容面貌。同时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于4月11日至14日对城区的在建工程进行了摸底检查,此次共摸查建设项目44个,建设单位20个,建筑面积308992平方米。目前手续不全的建设单位,以全部补办完善了建设手续。

5、规范城区主次干道各类经营活动

随着城区道路升级改造工程的相继完工,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区环境容貌,根据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禁止店外经营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进一步对城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占道经营、店外加工制作、堆放物品、商品、乱设冰糕箱、烟摊、自行车维修点、摩托车、汽车维修点、洗车站点、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露天烧烤等店外经营活动进行了通知规范,要求各经营业户一律进店经营,严禁占用新建道路和人行道进行经营活动。目前共下发各类通知3800余份。

公布投诉电话,及时接听市民投诉和加强城市管理的宝贵意见,真诚动员全社会力量对我局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为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奠定坚实基础。共计接受各类投诉210起,现已全部办结,投诉处结率达100%。

(一)执法环境问题。当前社会各界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期望值非常高,而城管执法的环境又很差,两者之间的反差一直是困扰我们的难题之一。如在整治无照商贩时,我们要面对三种不同管理对象(分别为:社会弱势群体、见利忘义者、违法对抗者),反管理事件较多,而且十分复杂。很多市民一方面要求执法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和处罚,甚至认为现有法律法规的力度不够,希望重罚重管;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市民对无照商贩极为同情,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围观甚至围堵执法队员、车辆,无形中助长了违法者的气势。从表象来看是群众不理解不支持,其实质是深层次的,如社会的需求问题、弱势群众的谋生问题、对管理部门的逆反心理问题等。

(二)审批问题。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我局没有了管理审批职能,而我们又不能提前介入。如某单位有建设工程,想申请占道堆放物料,在既不影响交通,又不影响行人行走的前提下,我局又没有审批职能,到底由哪个部门审批,又不是很明确,致使这些单位无从下手。建议县政府出台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审批单位,进一步理顺有关部门,切实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正规化、法制化轨道。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问题。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很多当事人并不主动履行,执法局既无强制执行权,更无冻结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权,等到诉讼期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当事人早已将财产转移或隐匿,行政处罚决定便成了一纸空文。再如,居民小区的乱搭乱建问题,虽然群众反响强烈,但执法局却没有强行拆除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往往因程序复杂、周期长、缺少执行费等原因不了了之。

(四)城市规划不完善问题。虽然我们采取堵疏结合的办法,加强了对城区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车辆乱停乱放的整治力度,但是由于我县在城市规划中市场、停车场建设设施不配套、不完善,致使这些现象又得到了反弹,而我们又要拿出更多的精力去搞城区整治,这样周而复始,不仅给广大市民带来了不便,也给我们执法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我们建议县政府在今后的城市规划当中进一步完善市场、停车场的建设。

为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目标的完成,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综合整治,改善城区面貌

随着城区道路升级改造工程的相继完工,我们将严格按照与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经营业户签订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院一天审理多少案子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