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可以用公积金还吗?

抵押贷款不可以用公积金还款,抵押贷款属于消费用途,并不符合《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规定的提取条件。一般只有买房、租房、建房、修房、退休和死亡等情况才能提取公积金。

具体什么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

可能大多数人听说过的只是公积金贷款,对于买房提取公积金了解的人还不是很多吧,不过如果是使用了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子的朋友就要注意了,提取了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是会影响到申请贷款的。如果不用公积金来进行贷款的话,使用商业贷款的时候,还可以提取公积金贷款账户的金额来作为购房的首付款,也可以提取公积金来偿还本息。

有些朋友还没有到购买房子这一步,如果单位的公积金交的不少的话,空闲着也是浪费,倒不如提取出来使用,而这部分还没有购买房子的朋友中,还有不少是租房子住的。根据相关规定,租房者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减轻自己的生活压力,公积金不仅可以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也可以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3、支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虽然针对重大疾病,有很多保险公司推出了重疾险,但现在很多人对于购买保险抗风险的意识并不强,所以很多家庭有人患了重大疾病之后,医疗费用就是个无底洞了。虽然公积金的金额不少,但是公积金也可以用来支付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和公积金的双重保障下,医疗费用的负担也被大大减轻了。

公司不会为员工一直缴纳公积金,但员工在公司的一天公司就会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当大家因为个人原因离休、退休,职工完全丧失现有劳动能力或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合作关系的,这种情况下就具有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毕竟员工离休,退休,或者说完全丧失劳动的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

如果你的家庭被纳入了低保困难家庭,并且单位又给你交了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话,这种条件下也可以提取公积金补贴家用,但是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较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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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行为,实现贷款业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综合平台建设及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现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予以修订。

伊犁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农四师、农七师除外)。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按规定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第二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购房人。

2. 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6个月(含)以上,并连续逐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时间应合并计算。

3. 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具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手续、文件。

借款人所购建(大修)住房均是用于自住的不动产产权住房。购买商品房(期房),开发单位须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办理期房准入手续。

5. 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6. 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已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自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次月起,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因婚姻关系解除,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持判定该贷款房屋所有权的公证文件或法院有效判决书前往贷款经办部门申请,经办人员可根据相关手续、偿还贷款能力、个人征信、原公积金借款合同等相关手续做出准予或不予解除贷款限制意见,判定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承担贷款还款义务(必须是公积金缴存职工)并出具相关变更审批手续,同时撤销另一方的共同偿还义务,但抵押担保义务不变。若继续承担债务一方可贷款额度达不到贷款剩余余额时,可先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后再解除贷款限制。

2. 解除原公积金贷款限制的另一方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予以办理或不予办理。婚内以夫妻双方家庭单位申请贷款的,无论是否发生婚姻变更,贷款次数均计算在夫妻双方名下。

3. 相关资料作为附件装订入原贷款档案。

1. 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集资(统)建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可提取公积金充当首付款);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拍卖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可提取公积金充当首付款),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工程预算总价的40%(可提取公积金充当首付款)。

2. 自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次月起,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变(自筹)。

3. 公积金账户预留款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若要在贷款发放后使用按月对冲业务,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要预留六个月缴存额。

第五条 贷款手续有效办理时限

1. 购买本地、异地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2. 购买本地、异地二手房以及拍卖类住房以《不动产权证》登记确权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3. 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征迁安置补偿房),以《集资(统)建房购房协议》或《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4.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5. 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取得《危房鉴定报告》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6.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

第六条 房屋价值的确认

1. 商品房、集资(统)建房、征迁安置补偿房房价总额的认定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价格;二手房房价总额的认定不超过交易价格、契税价格和评估价值三者低值;拍卖房房价总额的认定不超过房屋拍卖成交价和契税价格低者(购买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均按144平方米认定的价值核定贷款额度)。

2. 二手房及抵押物置换(含二手房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抵押物置换),评估价值参照询价系统价格,不再另行提供评估报告。

3.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房价总额认定以本次实际发生费用且不超过中心核定标准金额为准;大修住房总额的认定以工程预(决)算报告为准。认真核实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用途,并限制办理公积金用于自住的最大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七条 最高贷款额度及抵押物价值

(一)伊犁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65万元,且首次贷款不得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5倍,二次贷款不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

(二)可贷金额根据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负债情况,结合所购建住房首付款金额占房屋总价规定比例、占不动产抵押价值规定比例等综合因素风险评判和计算,由公积金中心确定具体可贷金额(购买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均按144平方米认定的价值核定贷款额度)。

(三)借款人实际可贷额度的月还款额(包括其他贷款、担保及信用卡分期等负债)不得超过其家庭收入(即工资收入)的50%且不得低于30%。

(四)非夫妻关系多人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仅允许其中一方产权人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具体可贷金额应在所购建住房总价的规定比例以内:

1. 购买商品房、集资(统)建房,可贷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

2. 购买二手房、拍卖房,可贷金额不得超过房屋交易金额、契税计税金额、评估价值三者最低值的70%。

所购住房如果是平房宅院的,土地必须与房产一起评估、抵押,但可贷金额不包含土地价值。

3. 自建(翻建、大修)房,可贷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

4. 购买征迁安置补偿住房,可贷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和补偿价之间的差额。

5. 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金额不得超过银行按揭贷款余额。

6. 借款人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夫妻共有除外)申请贷款时,以借款人所占该房屋产权份额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共有产权的份额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内容为准;尚未出具《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内容为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共同共有确定。

(六)具体可贷金额应在不动产抵押价值的规定比例以内:

1. 以所购商品房、集资(统)建房提供抵押担保的,可贷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2. 以所购二手房、拍卖房提供抵押担保的,应以此房交易金额、契税计税金额、评估价值三者最低值作为抵押物价值,可贷金额不得超过此抵押物价值的70%。

所购住房如果是平房宅院的,土地必须与房产一起评估、抵押,但可贷金额不包含土地价值。

3. 以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方不动产等现房提供抵押担保的,可贷金额不得超过此抵押物价值规定的比例,具体参照本规程第七条第五款规定。

1.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以整年期次计算,最短期限1年,最长不超过30年。

2.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3. 贷款期限不得大于所提供抵押物的抵押期限。

第九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 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第十一条 贷款担保方式。

目前主要采取房产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加房产抵押担保。

(一)由借款人提供个人房产或他人房产做抵押。抵押房产的抵押年限应大于贷款期限且符合国家房屋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

(二)房产抵押担保方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原则上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

2. 用其它房产设定抵押的,该房屋应不属于拆迁范围且房屋产权没有异议。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

3. 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大于贷款应结清日期。

4.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备案登记手续,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5.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6. 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二、保证担保加房产抵押担保

(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后转为房产抵押担保。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与管理中心签订阶段性担保协议,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办理预抵押登记,具备条件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解除保证责任。在保证责任期间,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额连带债务清偿责任。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其名下同等数额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二)住房公积金联保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以联保人名下同等数额住房公积金做担保,联保人原则上不超过五人。

2. 保证期限为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满为止。联保人在保证期间不能使用其所担保金额的住房公积金。

3. 需要变更联保人的,新联保人的担保金额不得小于原联保人的担保金额。

(三)联保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在申请贷款的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3.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不能作为联保人。

4. 联保人与借款人不得相互担保。

5. 不处于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期间。

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经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或自然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管理中心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额连带债务清偿责任。担保责任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三)管理中心可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有资质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的贷款提供全程全额保证,担保费用由管理中心支付。

(一)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为借款人提供权利担保。

(二)质押担保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可使用国债、银行存单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质物,出质人可以为借款人也可以为第三人。

2. 质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

3. 出质人和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权利凭证和冻结、止付、核押、收押等手续。质物由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保管,质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4. 质物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质权设定完毕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初审资格注意事项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的、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的。

(二)借款人或其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尚未结清的。

(三)购买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按144平方米计算房屋总价)或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四)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房产的,购买产权有异议房产的。

(五)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因存在不良行为,处于禁止贷款惩戒期内的。

(六)借款人或其配偶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

1. 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记录的。

2. 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贷款或贷记卡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的,准贷记卡连续逾期超过180天的。

3. 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贷款或贷记卡累计逾期6次及以上的,准贷记卡累计逾期次数按照准贷记卡规则达到6次及以上的。

(七)存在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形式。

二、因公积金贷款“按日扣划”但跨日不跨月的情况可以不计算在内。

夫妻双方违约次数不予叠加计算,但如有一方出现违约记录超出征信标准的不予发放贷款。

三、因贷前面谈、签订借款合同等事项,公积金贷款不得委托中介或房产公司代办(夫妻关系可委托公证)。

第十三条 异地缴存职工可向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必备资料及注意事项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时,需向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 借款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 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单身的提供单身声明书);

3. 借款人及配偶近一个月内的个人征信报告;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都有公积金的按公积金系统内的工资基数来核定收入。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应提供近6个月缴存流水和异地贷款缴存证明,通过业务系统可直接查询到的可不提供。

(2)共同借款人有固定收入但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月工资收入以最近六个月的社保缴费基数或银行工资流水或纳税证明为准,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应提供工资单。

6. 借款人本人的银行借记卡,开户银行须为本中心确定的商业银行范围内。

1. 中心系统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须与身份证一致。

2. 提取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码须同结婚证信息一致。

二、贷款分项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1. 商品房购房合同;

2. 首付款收据或契税完税凭证;

3. 回购协议(仅限期房);

4. 售房资金监管账户或开发商售房账户证明。

1. 商品房购房合同;

2. 首付款收据或契税完税凭证;

3. 售房资金监管账户或开发商售房账户证明。

1. 贷款金额与首付款、支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总房价。贷款金额转入开发商在管理中心备案的售房账户中。

2. 办理异地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本地抵押物。

1. 买卖合同或存量房转让合同;

3. 《不动产权证书》;

4. 售房人银行账户。

1. 贷款金额与支取金额、首付款之和不得超过房价总额。贷款金额原则上应转入售房人银行账户。

2. 购买异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本地抵押物并出具《房地产网上询价单》。

(三)购买集资(统)建房。

1. 《集资(统)建房购房协议》;

2. 交款收据或发票;

3. 售房单位帐户证明。

1. 贷款金额转入集资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的集资账户中。

2. 贷款金额与支取金额、首付款之和不得超过总房价。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 《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工程(预)决算报告或建造、翻建费用发票;

4. 现场勘踏照片及借款人银行卡。

1. 贷款金额与支取金额、已付款项之和不得超过房价总额。贷款金额转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

1. 《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2. 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3. 《工程(预)决算报告》或大修费用发票;

4. 现场勘踏照片及借款人银行卡。

贷款金额与支取金额、已付款之和不得超过工程(预)决算报告金额。贷款金额转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

(六)购买拍卖类住房。

1. 《拍卖成交确认书》;

3. 《不动产权证书》;

贷款金额与支取金额、已付款项之和不得超过房价总额。贷款金额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

(七)购买征迁安置补偿住房。

1. 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或首付款证明;

2.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购房合同》);

3. 售房单位帐户证明。

1. 《安置补偿协议》中必须载明:地址、楼栋号、单元号、房号、面积、总房价和补偿价。

2. 贷款金额与支取金额、已付款项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和补偿价之间的差额。贷款金额转入售房单位账户中。

(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2. 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对账单;

3. 用于设定抵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1. 该项业务是以其他房产设定抵押物进行置换。

2. 确定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原则以商业住房贷款主贷款人(公积金缴存职工)为准。若是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商业住房贷款合同的,在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时,配偶方可以以主借款人身份申请置换。(此种情况仅限于夫妻关系)。

3. 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有逾期的,必须先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商业贷款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公积金贷款金额必须小于商业贷款余额。

4. 办理二手房商业银行贷款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须对借款人所购买二手房进行价值评估,可贷额度计算与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相同。

5. 集资(统)建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只能是购房协议中的集资人,未办理集资购房手续的不得办理集资(统)建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6. 贷款发放后,及时落实此次贷款抵押物的置换手续。

7. 公积金贷款款项转入商业银行贷款账户。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流程

贷款咨询→贷款受理→贷款审核→贷款审批→贷款签约→贷款抵押→贷款发放→贷款档案归档→贷款回收→贷款解押。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批制度,并遵循岗位不相容和回避机制。管理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申请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同意贷款的,借款人应与有关方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并落实担保。

(一)贷款咨询方式有临柜咨询、12329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官方网站等多咨询渠道。

(二)借款申请人持购建房手续临柜咨询,经受理咨询人员确认其意愿后,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三)咨询主要内容包括贷款条件、贷款程序、利率、期限、担保、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并明确告知申请贷款所需资料、责任、义务和相关禁止事项。

(一)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临柜,受理人员应通过面谈、现场调查、查询信用报告等方式,对申请人的资格、资信进行贷前调查,并就其贷款用途、借款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进行告知。

(二)受理人员按相关规定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初审并做出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贷款申请的决定。

2. 申请人购、建房情况;

3. 申请人家庭情况、收入情况;

(三)对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受理人员应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补正完善方式,并将申请资料退还。

(四)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人员根据申请资料和面谈的内容核定贷款年限和额度,在信息系统内按贷款申请受理、详细材料录入、担保录入依次录入完毕,同时将档案扫描、上传,打印《个人贷款申请书》,并将贷款资料整理后提交贷款审核人员。

1. 审核人员根据受理人员作出的初审意见,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对贷款申请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对购房行为、当事人签名、征信报告等的合规性、资料填写的完整性,以及业务系统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担保的合法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核意见。

2. 对贷款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贷款相关规定要求的,经核实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审核人应及时退回受理人员处。

3. 对通过批准的贷款申请,审核人应在《个人贷款申请书》签署批准意见并完成信息录入,提交贷款审批人员。

贷款终审人员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由管理中心通知借款人或有关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1. 审批人根据审核人提出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意见。

2. 审批未通过的及时退回受理人员处,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3. 审批通过的,审批人在《个人贷款申请书》签署批准意见,将贷款资料交受理人员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1.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与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以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应同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2. 签订《借款合同》时,合同签约人员应核实合同当事人身份真实有效,告知合同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合同相关内容,确认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及工资卡号,并监督借款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及其附件上签字。

1. 借款金款和期限与审核人意见相符。

2. 合同签订日期必须填写。

3. 还款卡号、抵押物编号必须准确。

4. 借款合同当事人签字、按手印(核对借款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

5. 《借款合同》签定至放款日有效期为一个月。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采用全程全额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等费用。

1. 签订《借款合同》后,采用抵押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2. 借款申请人须及时将抵押登记手续交至公积金柜台受理人员,受理人员确认担保落实,并在公积金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后提交贷款审批人,同时将贷款申请审批资料整理归档。

贷款审批人对贷款审批资料进行放款前复核,复核不通过的应及时补正完善;复核无误,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金的发放。复核内容如下:

1. 审核、审批意见明确,借款合同各方当事人已完成签约。

2. 《借款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担保权已设定。

3. 贷款收款账户与借款合同一致。

4. 借款合同约定的及其他放款条件已完全具备。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签定完毕后,须及时办理抵押手续和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资金放款手续,如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未办理抵押及资金转款手续,此笔贷款即视为自动放弃,须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贷款档案移交归档

1. 次月1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档案整理完毕后归档,建立归档目录。

2. 《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归档,建立归档目录。

1.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款回收。

2. 还款方式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数额、时间偿还借款,每月应还款日是贷款资金实际发放日。

3. 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4. 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其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5.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可通过手机APP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并从对冲还贷协议签订后的下一还款期开始执行对冲还款。

当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由受托银行从还款银行卡(存折)中扣划。

6. 借款人在贷款发放正常还款一个月后可申请办理提前偿还贷款,应还利息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和实际贷款发生期限计算,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做调整。还款金额高出其当月应还本息时,超出部分按提前还本方式冲减本金。提前还款包括:

(1)结清贷款:可以扣划借款人银行卡现金,也可以当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余额大于或等于贷款余额时提取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2)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可以扣划借款人银行卡现金(每次最低还款限额为5000元),也可每年提取一次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必须达到万元以上、提取额到千位)偿还贷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应在归还完当期贷款本息后再冲减贷款本金,并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同档期挂牌利率重新计算月应还本息额。

1. 结清贷款。贷款结清后,借款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开具结清证明、领取《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 办理解押。借款人持以上手续前往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房产的解押手续。

3. 如有担保公司担保的,告知借款人去担保公司办理后续手续。

1.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经借款人、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所涉及的其他当事方协商同意,可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2. 只有借款人或经公证的受托人才能申请变更合同内容,变更还款账户的除外。借款人死亡的,可由其继承人申请。

1. 借款人可在手机公积金APP办理还款账户变更业务。

2. 原则上变更后的银行卡账户名应与借款人一致,借款人死亡、离婚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或增加还款关联人。

(一)添加共同还款人(借款人配偶)。

1. 借款人及配偶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到公积金柜台申请办理。

2. 受理人员在业务系统“婚姻变更”功能内添加配偶信息,打印变更表、借款人夫妻双方签字,并上传所需电子档案。

(二)解除借款人配偶信息。

按本规程第三条要求办理。

1. 仅支持房产抵押物变更。

2. 借款人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所购的房屋作为置换抵押物的,其评估价值的规定比例应不低于借款金额,抵押物价值不足的不予以置换。

3. 使用其他房产置换抵押物的,抵押房产房龄15年以内(含15年)的,其评估价值的70%应不低于借款金额;抵押房产房龄在15年至30年(含30年)的,其评估价值的60%应不低于借款金额;房龄在30年以上的其评估价值的50%应不低于借款金额。抵押物价值不足的不予以置换。

4. 在新抵押物办理完抵押手续后,再办理原抵押物的解押手续。

一、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1. 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 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 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自管理中心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4.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5. 因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物的。

6. 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质)押的。

7. 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8. 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管理中心利益的。

9. 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担保机构、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10. 违反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在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时,管理中心可依法或者依借款合同约定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法律救济和违约救济措施:

1. 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 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

3. 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或部分贷款。

4. 处置担保物或质押权利,用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5.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 依法或者依借款合同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7. 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并限制一定年限内使用。

8. 对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 本操作规程下发之后如遇政策调整,新调整内容按照新的政策执行,其它内容仍按本操作规程执行。

2.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规程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3. 本规程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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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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