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个税师网络赛今年第几届,有什么作用?

  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生效执行至今快1年了,随着2019年临近结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引起了大家的关心,同时不少人人心惶惶... ...

  一、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只有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才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并不是所有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都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

  随着年末的临近,个税汇算清缴要开始提上日程,大家都认为取得综合所得要进行汇算清缴时,近日在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根据会议决定,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也免除了汇算清缴义务,进一步缩小了综合所得个税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范围,同时也不需要补缴个税了。

  二、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不需要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不需要汇算清缴。

  三、 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税需要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经营所得包含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但是应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 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偶然所得不需要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因此,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几种所得,是按月或者按次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完毕或个人自己申报缴纳税款之后,纳税义务履行完毕,不需要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

  五、 汇算清缴是个人纳税人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从上述规定可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个人的义务,应由个人自己办理汇算清缴,个人也可以委托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办理汇算清缴。因此,企业的广大财税人员不要着急,企业没有义务给需要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属员工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员工委托企业财务人员办理汇算清缴时,企业的财税人员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给其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六、 汇算清缴的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七条规定,个人汇算清缴的方式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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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年度综合所得税未超过12万,是否需要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个人年度综合所得税未超过12万,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代缴个税,个人是否需要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因此,个人年度综合所得税即使未超过12万,但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需要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2、非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以前年度外购的住宅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非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以前年度外购的住宅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仅规定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包括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住宅,因此,非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以前年度外购的住宅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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