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侵权纠纷找广东景权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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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被照片景点所有人使用后作者提出天价索赔案代理意见

今天在此公开审理原告诉与被告著作权纠纷案件,即有本诉又有反诉确权。原告主张两项请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十七万元;被告反诉要求依法确认涉案三张照片的著作权系由法人承担责任并由法人提供物质条件而形成的职务作品,摄影作品的权属应当归被告法人享有,法人有权在自有业务范围内无偿使用。原告诉求无理应予依法驳回。

一、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派前往乌兰坝鹿场拍摄“天然养殖基地景点中的群鹿肖像”,依据《》第九条(二)项、第十一条二款、第十六条规定涉案三张照片由被告享有著作权。

从原告的诉状及被告的答辩可以认定,2002年6月19日原告拟到被告下属“**坝马鹿养殖场”拍照片,在征求公司意见时公司向原告提出要求,让原告从不同的角度多拍几张“鹿群肖像”照,由公司挑选效果好的用于产品宣传,公司提供胶卷等物质条件。原告做出对应承诺后,公司向原告购买了拍照用胶卷、安排专车送原告到公司的鹿场拍照,还负责了拍照期间的食宿,原告完成拍照后按约送到公司,公司挑选了三张使用于产品宣传。四年多时间里原告从未提出异议。由此可见,本案有三个关键客观事实:发生时间为2002年6月19日;形成过程是:公司向原告提供了胶卷、拍照期间的食宿等物质条件;照片表现的中心内容是:公司享有完整物权的马鹿资源和天然养殖基地;法律上分析,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定作与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接受公司的委派完成为公司拍摄代表公司意志的物产资源(天然养殖基地的鹿群肖像)照片,并向公司提交工作成果。三张照片整体表现形象反映的是公司的物产资源。对照片显现内容的真实与否以及责任问题只能由法人才能承担,试想照片虽然是原告拍成,但照片体现的核心内容却是公司的物产资源,任何具有理性观念的普通民众目视照片首先感悟到照片中心内容而不是作者,因此该组照片显示的景物资源性物产代表了法人的意志和责任,加之原告拍照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如果公司不向原告提供照片中的物产资源,原告根本不可能完成照片,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涉案照片的权属依法应归公司享有。

二、原告不能提供诉称被告主观过错及侵权事实的证据。

庭审中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只提供了三张照片被使用于产品外包装的图件,原告称未经其许可超范围使用,但不能提供诉前曾警告被告使用或持有异议的确切证据,也不能提供赔偿额计算办法的证据。参照市高级人民京高发(2005)12号《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认定被告是否具有过错须以权利人是否曾提出确切证据的警告后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为前提,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诉前警告的确切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使用具有过错。

三、反诉原告对表现公司享有权属的马鹿资源的照片依法有权无偿使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双方对使用范围没有明确约定的,委托人可以在特定的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本案中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派拍摄马鹿资源照片,对使用范围没有约定或双方各持己见,原告不能提供确切证据的,法律直接规定委托人有权无偿使用,据此,原告诉求赔偿缺乏法律根据。

司法实践中此类由作者受托拍摄了公司享有产权的景点景物或物产资源而形成的作品,产权单位使用于商业宣传后作者请求赔偿的纠纷很少见,在处理时首先应当考虑产权单位对照片反映景点景地或物产资源权利人的意见,这就如“公园”或是“展览馆”等单位管理的旅游“景点”、馆藏“物品”一样,如果这些单位派人对景点或馆藏品进行拍照,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有权无偿使用,这是法律题中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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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河北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办案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纠纷概述】因当地举办旅游发展大会,该景区别确定为分会场,为配合旅发大会的举办,相关部门领导找到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先生,希望其能够在景区相邻地块修建游客服务中心及博物馆建设项目、商业街项目等配套项目。企业为了支持政府工作,提升景区旅游品位,同意该项目修建。
为督促项目进展,相关部门多次召开会议,明确项目要于当年5月份完工,明确表示边建设边报批的方式进行项目建设。
企业为了不辜负政府部门的期望,总投资近亿元进行项目建设。
但2019年7月1日,基于全国水源地保护的督查,该景区被点名整顿,此时xx乡人民政府、xx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xx市生态环境局、xx市林业局、xx市水利局共同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表示:依据《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上述项目的建筑列为违法建筑,并限期拆除。
政企纠纷由此产生,无奈之下企业主当天赶赴北京找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路永强律师和董国女律师,经过仔细分析之后达成委托事项,楹庭律师团队介入,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由于案件时间紧任务急,接受委托后,楹庭律师团队开会商讨确定了维权方案,第二天即付河北现场进行相关工作,最终在律师介入该案件7天后,企业主与行政机关协商一致,企业主得以满意解决,本案完美结束。
【点       评】该案件属于政企纠纷非诉解决的典型案例,即快又好的解决了政企纠纷,维护了企业权益,推动了当地的营商环境的完善。
【该案详情】水源地保护点名景区治理,牵连企业及时维权

【企业所属地】河南·郑州
【当事人】河南某汽贸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
【纠纷概述】作为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该汽贸城在2009年5月建成一期(总面积超13万㎡)并投入使用,是当时中原地区新旧车交易、车辆上牌过户、机动车检测等综合性大型汽车交易市场。该项目先后获得多个部门颁发的证件、手续等资质,并多次名列市扶持项目名单之中,截止2012年,该汽贸城交易额达25亿以上,上缴代征车辆购置税达5亿元之多,不仅促进周边商业发展,提供上万就业岗位,而且为郑州市企业服务产业布局、行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被誉为省企业综合服务行业的航母。
就在企业合法经营至2013年8月,突然接到区政府以城中村改造为名下达的拆迁通知,这里的突然是指对一个偌大的汽贸城要求在短短的数天之内就搬空拆除,对于众多车企、4S店、企业经销企业来说无益于晴天霹雳,而当时正处于汽车行业的金九银十的销售旺季,在各企业苦苦哀求之下,整个汽贸城还是在短时间之内就被拆除,对企业的损失和对当地经济的损失可谓巨大。
汽贸城在自行维权无果的情况下,慕名找到楹庭律师事务所的董国女主任和路永强律师,在详尽沟通之后,律师团队了解了政企纠纷所在,企业主也清楚了该纠纷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往类似案例,同时初步听取了楹庭律师团提供的法律解决方案,认为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将该案件全权委托给了楹庭律师团队。
2019年迎来了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赔偿企业损失1.92亿余元。
【点    评】该判决赔偿金额之巨大也属于判决载明明确赔偿金额的较高数字。同时该案件所涉及金额之巨大和情况之复杂也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虽然该案件自2013年8月被强拆至2019年判决结果有5年之多,其中是由于案件涉及其他案件暂停审查多年造成,也从侧面说明此类案件的复杂情况。
【该案详情】汽贸城被强拆,法院判赔企业1.92亿元

【当事人】福建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纠纷概述】该企业于属于该市招商引资企业,于2008年5月于该市政府签订协议,由市政府提供土地140亩用于建设船舶基地,后经批准交付154.8亩。2011年12月经省政府批准使用海域47.85公顷(约717.8亩),其中批准填海面积12.15公顷,后实际填约3.46公顷(52亩),2009年8月,市港务局批准使用海岸线1481米。同年完成3万吨级船台建设,2012年获得海域权使用证,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
后由于另一招商引资项目的入驻,打破了该船舶企业发展的氛围,福建某钢铁项目有某钢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商业项目(该企业在多省均投资项目)坐落在船舶企业旁边的冶金工业区,一期占地1128亩,于2018和年3月28日举行开工仪式并正式开始进行违法占地施工建设,船舶企业的的船坞、厂房、海域被非法侵占,政企纠纷由此产生。
【点    评】巨型招商引资项目的引入侵害原有企业的案例时有发生,此类政企纠纷多发生于各地的招商引资项目中。有的甚至因为换届原因,新一届引入的项目侵犯往届招商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如何依法解决此类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营商环境营造,是企业主和行政方共同的诉求,楹庭律师团队在多年的政企纠纷案件办理中也积累了更丰富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该案详情】招商引资一批又一批,新企业侵犯老企业合法权益,谁的责任?

【当事人】北京某食品机械公司
【纠纷概述】该食品机械公司未北京老牌知名食品机械制造企业,比如很多老北京人逢年过节吃的一种酥糖的制作设备便来自于这家企业,企业是2005年通过招商引资入驻,与镇政府签订《厂房有偿使用协议》,以租赁形式约定使用土地及厂房。该企业家经过多年的奋斗、创新,拥有发明专利8项,实用型专利15项。在2017你见7月央媒电视台《我爱发明》栏目播出后,在业内引起轰动;企业还试制成功自主知识产权的的某酥糖掐尖包装机,填补了国内外该项一大空白,荣获发明专利,企业发展一片大好。
2019年,通州区某镇实施腾退项目,需要拆除当事人厂房及附属设施,但给予补偿极低,于是引发政企纠纷。一家知名机械制造企业的命运,悬于一线。
【点     评】民族情怀是很多企业家,尤其是制造类企业家的企业发展理念,为了制造更好更尖端的设备,使其领先于行业,领先于国际,是这批企业家的梦想之一,为了科研,他们很多在创业初期舍家抛业,甚至变卖家产,只是为了让设备领先、再领先,突破一个难题,再突破一个难题,这类企业在现在仍然在发挥着他们的光和热,城市发展或经济的发展不能舍弃这类企业。
【该案详情】食品机械制造企业被限期拆除,律师为其依法维权

【当事人】北京某园林公司
【纠纷概述】该某园林公司于2000年通过招商引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获取290亩林地用于苗圃的建设,随着北京市的发展,该地逐渐由郊区变为市区,由一块无人问津的林地,变为一块市内难得的繁华且交通便利的“宝地”,2019年7月,当地乡政府一纸《告知书》和《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贴到了企业的大门口,责令其一周之内自行拆除,企业未予理会的情况下,一周之后又收到《强制拆除通知书》,通知一周后将实施强制拆除,面对这一张张通知,园林公司也很疑惑,自己一直合法经营,为何现在这么急切的就要非拆不可呢?
【点     评】园林公司地是租的,又无建筑物,这类企业被腾退该如何补偿?不走征拆走腾退,企业被腾退就没有补偿了?以拆违促征收企业主该如何维权?
【该案详情】数百亩园林企业面临强拆,企业依法维权

【企业所属地】河北·石家庄
【当事人】某煤炭物流园
【纠纷概述】物流园区项目属于省、市、县重点项目,更是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手续办理开辟绿色通道,项目建设分别经县人民政府、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盖章批准建设。于2014年2月份开工建设,8月底投入试运营。园区建成后,通过不断完善园区内煤炭加工经营企业的各项环保设施,规范企业在生产、加工、装卸、运输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园区制定的扬尘管控作业标准进行作业等措施,使扬尘污染得到了切实有效的控制,为某县的环境治理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

2016年,某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突然密集发布通知,以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的名义要求取缔园区,之后相关部门开始组织人员实施封锁园区大门等关停措施。后经过多次协商,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意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并对补偿的数额共同聘请评估公司评估,但评估结果出具后政府及相关部门迟迟不予履行行政补偿。我方认为政府对园区的取缔行为应该依法予以补偿。
【点     评】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由于各地营商环境的不同和发展规划的变化,总会出现一下政企纠纷,产生纠纷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 解决。

【该案详情】投资数亿面积3000亩的煤炭物流园也遇环保关停


【当事人】辽宁省某液压机械公司
【纠纷概述】该公司主要产品为矿用大型液压机械,主要用于出口,产品可媲美德国设备。2012年液压公司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628万元购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为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约定交付时间为2012年11月2日,但该液压机械公司将628万元土地款及25万余元契税缴纳完毕后,并未获得该土地,由于该市国土资源局迟迟未交付土地,导致企业无法正常开工建设,后公司多次催告未果,政企纠纷由此产生。
【点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此类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是由于手续未办齐全,有的是由于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未完成,达不到交地的标准,自2019年关于行政协议纠纷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此类纠纷纳入行政协议纠纷受案范围之内,这对企业依法维权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此案件最终委托北京楹庭律师团并最终圆满解决,又一次证明楹庭政企纠纷律师团队的专业,有一次有力的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该案详情】液压机械企业交付土地款后迟迟未拿到土地导致企业损失,行政协议纠纷的圆满解决助推地方营商环境优化

【企业所属地】浙江省宁波市

【当事人】浙江省宁波市某宾馆

【纠纷概述】2000年底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国企改制的地块及地上房产,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2002年取得宾馆营业执照后开始经营,直至2016年,该地区开始大规模拆迁工作,宾馆也处于被征收范围内。因对补偿条件分歧过大,始终未达成一直,至2017年12月,街道办危旧房改指挥部当日送达危房督促解危通知书后随即组织人员、机械对该宾馆以“危旧房”名义进行了强制拆除。

【点评】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以拆“危”促拆迁,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往往在双方分歧较大,被征收人不启动法律程序救济,征收工作又必须推进时发生。这种“借口”显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有的企业主不了解强拆后仅有的6个月的诉讼期限,有的因为认识错误“过期”,有的由于采用其他方式而“过期”,致使数千万乃至数亿的企业损失无法挽回,甚是可惜。

【该案详情】购买国企改制房屋经营宾馆,经营近17年,遇到拆迁被强制拆除,高院判企业胜诉

【企业所属地】浙江省温州市

【当事人】浙江省温州市某化工公司

【纠纷概述】该化工企业主营危险化学品,租用村集体厂房周边棚架,后经村两委同意,购得该厂周边三亩杂地,改建时经镇政府许可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但当年因台风袭击,厂房及仓库全部倒塌,经镇政府同意,按危化品营业房及仓库规定的标准重建,后因修建高速公路复线经过该化工企业,得知此事后化工企业积极与镇政府、县政府协商补偿方案,但未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经县政府会议纪要批准,由镇政府组织实施,于2017年某日由多部门组成的上百人对其厂房、仓库强行拆除,机器设备、厂房全部损毁,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点        评】高速、高铁等项目修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符合征收的基本要求,但往往由于工期紧、任务急,会在征收程序上“偷工减料”,造成的结果往往就是先强行拆除保证项目的进度,再解决后续的企业问题,而这种做法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企业的合法财产,严重破坏当地的营商环境,不仅违法而且违反了国家三令五申保护民营企业的大政方针政策。

【办案详情】因修高速化工企业被强行拆除,高院判强拆违法,企业获赔偿。

【企业所属地】山东青岛
【当事人】青岛某啤酒体验馆
【纠纷概述】该纠纷起因于青岛啤酒节的举办,该啤酒体验馆为青岛啤酒节的重要配套工程,也是打造宣传啤酒节常年阵地和该区旅游产业的试点单位,经区政府批准建设而成,当事人是经招商引资入住,依照相关政府部门领导的要求,在指定区域建设了啤酒体验馆,并依法办理了相关证件,合法经营至今,2019年初,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以违法建筑名义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在多次沟通未果情况下委托楹庭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最终高院判决撤销该拆除文件。
评】招商引资引起的政企纠纷日益增多,本案与前面所述的因旅发大会举办建造景区有些类似之处,都是因旅游开发的需要,因招商引资为出发点,按政府要求进行投资建设,后因行政规划的原因又需要拆除相应建筑,这一拆一建,可不是简单的一句话、一纸通知的事,背后涉及到企业数千万的投资,也涉及到营商环境的破坏,对企业,对当地招商引资的影响都是不利的。这类案件的妥善处理和解决,即使企业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也使得当地的营商环境、招商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
【办案详情】城市规划不需要了,啤酒体验馆就要拆?高院判撤销拆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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