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带走孩子犯法吗?


正常父母离异后,孩子归一方,另一方要探望孩子必须经过监护人一方同意。如果另一方私自带走孩子,那么监护人可以报警,要求另一方归还孩子。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先沟通比较好,如果对方没有恶意,而且能约定好带回孩子的时间,就没有必要闹得太僵。就算对方不配合,也属于民事纠纷,上升不到刑事。


应该是的,没有经过他母亲的同意,你把孩子带走了,你这就是违法。因为孩子的抚养权在他妈妈手里,你是没有权利私自带走孩子的。好好的商量吧,不要这个样子,伤害最大的是孩子。


抚养权在母亲那里,如果父亲没经过母亲同意,私自把孩子带走怎么办?父亲属于违法吗?有没有刑事责任?如果父亲再私自把孩子带走,你可以到法院告他,毕竟孩子判给了母亲,父亲没有权利私自带走,但是可以去看孩子,父亲不属于犯法,毕竟是自己的孩子,没有刑事责任

父亲这样做会让妈妈担心孩子是不是出事然后去报警,浪费警力影响不好,没必要这样做。如果造成的误会伤害到人就会担责任,这样子多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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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结婚,次年,育有一子,取名小明(化名)。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冯某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此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带孩子在六安居住生活,被告在合肥工作生活。2020年4月20日,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案件开庭前的一天上午,原告正准备送小明去上幼儿园,一辆轿车突然出现在她面前,冯某带着一名男子从车上下来,一把将李某按倒在地,另一个人强行将小明抱上车带走,此后,尽管李某多次询问孩子下落,但是冯某均拒绝透露。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生子小明一直随母亲生活,被告冯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强行将孩子带走,这种过激行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拒绝告知孩子下落,不让女方探望,让孩子脱离原本稳定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小明由女方抚养。案件生效后,执行局干警便立即动身前往合肥,找到了被告,迫于法律的威严,冯某主动交代了孩子的下落,小明终于重新回到了母亲身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孩子不是任何一方的私有物品,不能因为一己私欲而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本案中,被告强行从母亲身边带走孩子,不仅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去了伤害,更在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作为父母,无论处于何种情况下,都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即使双方处于离婚状态,也不能忽视对孩子的关爱与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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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昆明婚姻与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接下来的好几年相安无事,男方陪伴孩子的成长、教育,女方正常探视,一切正常。没想到在2019年6月,女方在行使探望权时,趁男方不在家,带孩子乘坐一辆面包车后杳无音信,为了防止孩子报警,女方还没收孩子手机,禁止孩子联系男方。男方停止了全部的工作,全身心寻找孩子,多次联系女方,女方既不接电话,也不告知孩子情况,报警后,根据警方的监控显示:女方已将孩子带走。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在民政局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离婚协议书已经明确孩子由男方抚养,现男方要求女方协助由男方抚养应支持。

实践中,很多人在协议离婚时,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法履行直接抚养的义务,就协议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后来又由于各种原因,觉得想要孩子了,想当然地找各种证据证明对方抚养的不好,想要回来自己抚养,协商不成就来硬的,但偷偷将孩子带回的做法,真的要行吗?

首先,双方既然签订了离婚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次,孩子不是商品,一旦确定了抚养的归属,非法律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后,如果变更抚养权,一定要采取法定形式。协商或诉讼。

素材来源: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104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昆明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云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兼职教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昆明市五一工人维权岗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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