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昆明婚姻与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接下来的好几年相安无事,男方陪伴孩子的成长、教育,女方正常探视,一切正常。没想到在2019年6月,女方在行使探望权时,趁男方不在家,带孩子乘坐一辆面包车后杳无音信,为了防止孩子报警,女方还没收孩子手机,禁止孩子联系男方。男方停止了全部的工作,全身心寻找孩子,多次联系女方,女方既不接电话,也不告知孩子情况,报警后,根据警方的监控显示:女方已将孩子带走。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在民政局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离婚协议书已经明确孩子由男方抚养,现男方要求女方协助由男方抚养应支持。
实践中,很多人在协议离婚时,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法履行直接抚养的义务,就协议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后来又由于各种原因,觉得想要孩子了,想当然地找各种证据证明对方抚养的不好,想要回来自己抚养,协商不成就来硬的,但偷偷将孩子带回的做法,真的要行吗?
首先,双方既然签订了离婚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次,孩子不是商品,一旦确定了抚养的归属,非法律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后,如果变更抚养权,一定要采取法定形式。协商或诉讼。
素材来源: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104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昆明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云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兼职教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昆明市五一工人维权岗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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