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有经过同意被强拆怎么办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法律规定了以上等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上对于拆迁都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我们以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为例,对此问题展开梳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可能运用到的法律法规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只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且房屋征收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要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有作出征收决定、进行房屋价值评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搬迁等环节。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方要就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要进行稳定风险评估,要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奖励等,如果是企业还能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而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是“先补偿,后搬迁”。只有征收方对被征收人进行了合理补偿之后,才有权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物权法。、民法总则来看,法律对于拆迁的最重要一条规定就是,要进行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其基本原则就是要确保原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一,房屋市场价值的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其他奖励政策的补偿。

法律规定,征收方在制定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时,应当参考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当天同类房屋市场价值。

有的地方周边房价都1万了,但是,给予合法房屋的补偿,却只有6000,这就是典型的,补偿不合理。

首先,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我们不要着急签字。不要被高额搬迁奖励所诱惑,或者签订空白协议。

其次,积极和征收方协调,并收集征收方违法的证据,积极谈判要求提高补偿。

再次,协调不下来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要求提高补偿。

这种情况下,我们最好联系拆迁律师来介入,会更有效推动司法程序的顺利完成。

关注我们的头条号 爱土爱家,每天学习征地拆迁知识和维权技巧。




感谢邀请专注全国征迁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楹庭回答关于拆迁规定的问题,说到拆迁,现在准确的说应该是征迁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相应出台某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

根据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不同又有不同的征迁流程。

一般涉及征迁需要咨询专业行政诉讼律师。




对房屋土地征收拆迁源于《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进行了具体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对征收拆迁也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外各省、地市也针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房屋价值补偿方式因时段不同 , 价值各异)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将其作为物权客体,是一种无形资产,也称地产。宪法规定土地不得买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包括出售和交换)、互换、出资、赠与、抵押、联建分成、入股分成、以地易物等。

         2011年征补条例第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得低于指高于。2001 年拆迁条例第24条房屋价值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征与拆是转让流转,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房屋拆迁,先安置、后拆迁

,切实做好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高于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

        征是政府依法行政强迫,被征收人必须服从,政府是征收主体,旧城区改建,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以采购工程的方式

,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以地换地,建房换房,政府以房换地,百姓以地换房,互换流转,价值是费用支出

金额;折迁人指取得迁迁许可证的单位,旧城区改建,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是拆迁主体,拆迁人自建房屋进行调换安置

,已废止的拆迁条例第25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明确规定实行以物易物的交换,将非卖物的互换转移,定格为买卖物再转移的交换。

;同地段地宗、同土地用途是土地使用权面值钱的,依法放弃房产,评不了房屋价格,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始于建造,附着于土地,无空中楼阁,以地换地,余地换房,值等面不同,以保本价格调换房屋,不瞒天要价,不多换政府寸地分文,政府不亏,百姓未盈,权益均等。依法与政府、开发商等单位共享城市规划带来红利,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货币补偿房屋转让收入金额高于房屋产权调换费用支出金额是误导,以废止拆迁条例第25条以物易物的交换,以营利为目的,是与民争利。补是给钱,偿是归还实物不给钱

,征收部门将建房专用资金以银行转帐给房屋产权调换人,组织团购开发商房源,独断地给出单一货币补偿,剥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人选择权是侵权,应当纠正。




导读:棚户区改造年年是攻坚战,年年都在开展工作,每个地方都在响应号召,然而很多咨询的老百姓一直说项目是棚户区改造,但是补偿只允许货币补偿,那么,我们要有疑问了,既然是棚户区改造,为什么只能是货币补偿?为什么没有产权置换?不难想象,这很明显以棚户区改造名义拆迁,进而商业开发用地。那么,到底什么是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具体流程又是什么?补偿尺度又是什么?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说一说!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严格意义上讲棚户区属于政策并不是法律规定,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年久失修房屋集中区,小区中缺少规划,导致宅院分布凌乱不均,斜路、死路、交叉路太多,房屋结构简陋,抗震、防火、防洪性很差,居住严重拥挤,配套功能差、小区环境差、道路泥泞、无任何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集中居住地。从以上我们不难看出棚户区特点:居住容积率大、配套功能差、小区环境差、房屋年久失修。这也是我们判断我们的房屋是否属于棚户区改造的定义。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指出: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是公益事业的定义。

二、什么是棚户区改造的具体流程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b jybcp

(1)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2)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3)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对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实地调查;

(5)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6)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

(9)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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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及各部委最高院司法解释相结合的方式

(1)公布拟征地公告;

实施单位:区县级主管部门;内容:拟征地项目、四至范围、补偿方法、安置途径、评估机构的选择等等。

调查:土地及房屋权属、面积、地上附着物、装修等等。调查后签字确认人手一份。

红线范围之内的权属人参加,并经过三分之二同意签字摁手印(报批征地批准必备手续)。

(4)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5)做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内容: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装修补偿费等事项。

内容:讨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经过三分之二同意签字摁手印上报市县区政府,并报省或者国务院备案。

(7)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

三、棚户区改造补偿尺度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与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棚户区改造优先原地回迁,并拆一换一,即拆你一平米还给你一平米。

因棚户区的特点,说明集体土地房屋已纳入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价值高,假如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房地分开补偿的话,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水平。并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二款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即宅基地补偿费。因此,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参照周边类似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均价)计算。

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原地回迁1:1。

棚户区改造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法律制定的流程和补偿尺度是一种约束力。老百姓不懂法律不要紧,莫要盲目去任从,听之任之,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做到心中有数。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在此忠告大家:

强拆的非是房子,是你的权益和尊严;

罪恶内心没有光明,不要奢望它会善待;

补偿就在塔尖上,需要方法才能触摸;

信访就像求平安,等待老天爷的开恩;

不惧他们的违法行径,所惧我们内心的懦弱;

天下没有做不成的事,只有做不成事的人。(字字珠心)




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等。

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各个省、市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比如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房地产估价规范》,《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等。

以上法律法规在拆迁中都会涉及到,没法一一列举,在此可以做简单总结

1.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费用。

3.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4.片区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5.征收集体土地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征地公告和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应当张贴公告,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召开听证会,进行修改。

6.征收要基于公共利益前提,不得进行商业开发。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公安机关参与搬迁活动。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给予公平补偿。

2.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3.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4.征收国有土地房屋,要符合一规划四计划。

5.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7.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8.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政府不得单方指定,评估报告应当依法送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有权提起复核,鉴定。

9.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10.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公安机关参与搬迁活动。




感谢邀请,我是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付兆敏律师。

关于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规定,在《宪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发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均有涉及,无法一一例举。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不同的土地性质的房屋征收拆迁法律规定不同。下面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性质,回答房屋征收拆迁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定。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各省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如《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17条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9-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一是选择货币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是选择房屋置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一般是相同地段最低1:1置换。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法律规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各省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如《山西省实施办法》、《四川省实施办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费用。

农村自建房征收拆迁有三种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为:一是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补偿房屋重建价值(房屋重建价值为重新建房所需的货币总额,含材料费、人工费等),如果重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积减少,应当补偿差价;二是选择安置房的,最低标准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安置房面积1:1的比例进行置换;三是选择纯货币补偿的,补偿费为补偿宅基地地价+房屋重建价值。如果房屋所在地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内,可以主张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补偿。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有其他疑问或者问题,欢迎关注今日头条账号私信联系,详细为您解答。




你们不要复制别处的文章,虽然是正规的规定,但没有实践经历,缺乏指导。

我家经历了2次拆迁,一次是爷爷那边,一次是妈妈的奶奶那边。

1.我爸爸的爸爸那边,住在市区,是明朝的老房子,后来,要拆了,修楼房。

虽然,意义超过农村,但明朝的房子,只有一层,还迁的时候,也是按1比1的给。

2.农村的房子,都是3层,虽然是现代的修的,没有价值, 但面积大啊。

开发商拆的时候,是按70%的还迁补偿的,3层农村房,有300平方米,还迁时候,给200平方米,剩余的按农村房价,给很低。

1.开发商来拆迁的时候,说别人给多了,以后我就给你补偿多少,不让你吃亏,还写了合同的,我告诉,没用,只要拆了,就over了,一定要先要找开发商要到钱。

个人真实经历,手工打字,还请帮忙,多多点赞,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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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直通7月12日讯自2012年至今,在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利好政策下,我作为父亲的唯一女儿,作为父亲留下的农村房屋的唯一户主,却沦为了农村拆迁的失宅女青年——没有任何安置和补偿。

近日百姓直通接到潍坊寿光洛城街道河东隅村村民王红女士的求助,称自己的房子被无条件的拆除,至今当地政府没有给一个明确的解决和处理意见,皮球踢来踢去,谁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父亲去世,房子被拆迁,唯一的女儿却不被告知

据王红讲:我是来自山东省潍坊市寿光洛城街道河东隅村,1989年出生,无法选择父母的我,成为生父(王福利)家第三个孩子。恰好当时养父王福成(王福利的哥哥)膝下无子嗣,便收养了我,出生当年户口便跟随了养父王福成,并得到了村里的土地分配。自此,我便跟随养父和奶奶生活,直到初中四年级时,父亲王福成去世,按照村里的习俗,我作为父亲唯一的孩子,为其披麻戴孝指路送终。其后,还在上学的我和奶奶搬到叔叔(也就是生父王福利)家生活。

图为1989年父亲王福成收养我后在派出所为我做的人口登记表)

(上图为王红户口簿信息由当地派出所签发的)

2012年,大学即将毕业的23岁的我,听说村里要拆迁,而且叔叔家的房子已经拆了,我家的房子暂且不拆,等楼房盖完之后再拆,但拆迁协议需要叔叔代理签字,有安置房待遇,而且被拆迁人写的是我奶奶陈玉美的名字。

尚在校园的我并不懂得,父亲去世后,我作为户主,我家房子的主人。而房屋拆迁,未经我同意和知情,叔叔代理我签字,会留下之后的一系列问题。

2013年初,奶奶去世,原本养父、奶奶和我组成的三口之家只剩我一人,户口簿上也只剩了我一页,是作为户主存在的一页。

(上图为父亲去世后,在派出所办理的新户口簿)

再次让叔叔代理签字,否则他家安置房就拿不到钥匙

直到2015年,村里楼房盖好了,村民们经过抓阄选房,最后都领到了钥匙,但叔叔家到村委会领钥匙的时候,却被工作人员要求在我家房屋拆除协议上签字,否则就不给他家的安置房钥匙。迫于无奈,叔叔再次在我不知情、未同意的协议书上代理签字,这才领到了他家安置房的钥匙。

当时抓阄选房之前,并没有通知我去选房,为此村委还下发了通知,说此次不参加选房的,出于各种原因,需要经领导班子研究后进行平衡解决。意思就是说,让我们没分到房子的,等着!本以为会等来一个结果,此事却变得遥遥无期。

没有任何安置,村委派车将我家房子强行拆除

2016年初,在外工作的我接到叔叔打来的电话,说我家房子被村委派出的车给推到拆除了。拆迁前一天晚上,村委工作人员给叔叔打电话,叔叔说还没有任何安置,不同意拆除,但没想到,第二天一大早村委就派车给强行拆除了。

我得知消息时,正在外地出差,无法第一时间赶回家,只得给当时分管我村拆迁安置事宜的洛城街道一位姓张的副书记打电话询问此事。当时张回复说很快会研究我家房子的具体安置问题。谁成想,一位公务人员口中的“很快”变得遥遥无期,到年底都没有任何回应。

求助信访部门,答复意见让我证明“我爸是我爸”

无奈之下,2016年底,我只得求助于信访部门,一段时间过去后,洛城街道信访办给我的答复意见是:提供过继证明、超生罚款缴费证明和单身证明,提供这些材料后再行研究我的安置房问题。

我是1989年被父亲收养(农村俗称过继),当时国家并没有收养法,所以父亲并没有收养手续,加之房子被强行拆除,父亲去世也早,我无从知晓是否有其他书面收养材料。

但是,我自出生就被父亲收养,并由父亲在公安部门给我办理了人口登记,落下本村户口,还分得了村民口粮地。并且,自上学起,我的监护人都是父亲王福成,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所有学籍卡信息都可以证明我们的父女关系。

(上图为王红高中时的学籍信息)

我和父亲存续了三十年的父女关系,在拆迁面前,变得需要我提供证明来证明“我爸是我爸”!

申请复查,复查办要求信访办重新调查此事

对于信访办给的答复意见,我表示不服,洛城街道信访办再次调查,最后给出的答复意见不变。对此,2019年6月6日,我向寿光市信访局复查办提出复查申请。

7月8日,复查办给我发来答复意见,撤销了洛城街道信访办的答复意见,要求其重新调查处理此事。我也联系了该信访办,其工作人员表示:领导已知悉此事,具体如何处理,需等领导研究决定,具体时间不确定,不是一天两天能解决的事。

律师表示此类案子法院难立案

针对此事,我也咨询过当地的几位律师,均表示我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合法合理,但此类案子在法院很难立案,只能努力试试。对于一个在外工作的未婚女青年来说,高昂的律师费让我望而却步,但这件事就真的没地方说理了吗?

对于整件事,我有以下几个问题:

1、法律规定“一户一宅”,为何不给安置?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一户一宅,我作为我家的户主,房子我有,户口我有,合理合法,为何不给安置?

2、我父亲名下只有我一个女儿,为何要缴纳超生罚款?

我自出生就被父亲收养,村里也承认,给落了户口,还给分配了口粮地。而且父亲名下只有我一个女儿,为何要缴纳超生罚款?为何要跟我要超生罚款缴费证明?

3、拆迁之前村里都承认我过继给了父亲,为何拆迁后就不承认了?

据洛城街道信访办回复,“村委调查研究我未过继给王福成”。还记得上学时,因为父亲收入微薄,特向学校申请了贫困生,每次村委文书帮忙写贫困生申请(这些申请在洛城中学可查),都承认我和父亲的父女关系,为何现在经过“调查研究”就不承认了呢?

还有,有户口簿为证,我和父亲的父女关系还需要“调查研究”吗?父亲在2005年去世,为何14年后的今天要让我证明“我爸是我爸”?

4、新农村建设是让农民上楼,为何在我这里演变为“失宅”?

国家出台利好政策,要建设新农村,推动城镇化建设,让农民上楼,我拿房子换楼,为何房子给我拆了,却不给安置楼房?

5、2012年首次找叔叔代理签字时,说有安置房,为何现在不给了?

我不止一次问村委和信访办这个问题,给出的答复是,当时我奶奶还活着,所以有安置房,但在真正拆迁时,我奶奶已经去世了,而我又是不被村委认可的养女,所以没有安置房。这是否与“一户一宅”相违背呢?

6、“研究”三年多没有结果,人民公仆办事效率如此之高?

最后我想问,从我家房子被强拆开始,至今已有三年多的时间,究竟是多么复杂的事,要让老百姓苦等三年。我们人民的公仆就是这么为人民服务的吗?对此事百姓直通将持续关注!(责编 张坚强 帮办 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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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盖了个楼,上面说你盖的楼碍我修路了,要拆,我说别啊,拆了怎么活


IP属地:尼日利亚来自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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