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人口罪的量刑标准

生效日期: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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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刘某,曾经营一家理发店,刘某在经营理发店期间,因从事非法活动,被公安机关依法取缔,后待业在家,成为无业游民。刘某待业期间,挖空心思想赚钱的门路。

1992年8月,刘某伙同其丈夫李某(在逃)在本市劳务市场丈夫,以招工为名,将外地来本市的女青年拐骗到湖北农村,卖给农民胡某为妻,得到赃款人民币2000元。10月,刘某和李某夫妇二人以同样手段把女青年王某拐骗到河北省一农村,卖给比女青年王某年龄大十几岁的老光棍文某为妻,此次,刘、李二犯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女青年王某在同文某同居10余天后,借去厕所之机逃离。

同年11月,刘、李二犯又以找保姆为借口,把外地来本市的女青年石某(18岁)领到家做保姆。后刘、李二人以去河北探亲为名,要石某同往,在去河北的大车上,夫妇二人在窃窃商量卖人的价格时被女青年石某听到并识破了他们的阴谋,石某趁火车到一小站,人上下车拥挤之机逃跑。夫妇二人经过此次失策后,共同认为偷小男孩卖到农村是最稳妥可行的生财之道,遂于1993年2月把本市一不满4周岁的男孩拐骗到外地,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某农村一对无孩子的年轻夫妇。

    案发后,刘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认为,刘某、李某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刘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的是拐卖人口罪,并以一审法院的定罪和量刑不当为由提起上诉。

[问题] 刘某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罪?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的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人身自由和尊严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所侵犯的对象是妇女和儿童。2、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3、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有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刘某和李某以出卖赚钱为目的,先后将女青年王丽、王某及儿童拐骗、出卖给他人,虽然后来王某、石某逃脱,但根据《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刘某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并且具有特别严重情节,应从重处罚。

拐卖人口罪是指以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拐骗、出卖人口的行为。拐卖人口罪在客体和主体方面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是相同的,并且这两种犯罪的犯罪对象都具有"人口"这一共同属性,但两种犯罪却有明显的区别,主要在于:(1)两种犯罪的犯罪对象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是妇女和儿童;而拐卖人口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妇女和儿童以外的人口。(2)两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不同,拐卖人口罪的行为特征是以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拐骗出卖妇女、儿童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另外还包括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行为。(3)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拐卖人口罪的主观要件包括营利目的,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则是以出卖为目的,无论犯罪分子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只要是为出卖而实施了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者,便构成本罪,若收买妇女、儿童没有出卖之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法院的定罪是正确的,刘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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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5、这条法律对成年男性是不公平的,因为只说了妇女儿童,并没有说成年男性,所以成年男性要是被拐卖了,只要途中没有受到任何伤害,拐成年男性的人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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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劫持船只罪既遂定罪处罚: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3、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 捡手机变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捡到手机,属于不当得利,一般不会构成盗窃罪。《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判断是否为共同犯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二人以上;二人必须具有共同的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 与已婚的女人同居一般不属于犯罪,但两者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居住的,就会构成重婚罪,会被法院判刑的。我国法律实行“一夫一妻制”,所以同时存在两个婚姻关系的,属于违法行为,一旦满足相应的法律条件,即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婚罪。不过,重婚罪属于亲告罪,即当事人去告了才会被处理,所以在起诉需要对重婚罪进行取证。

  • 要看具体情况。1、见死不救,如不负特定义务,一般不构成犯罪,属于道德上的谴责。2、如果故意见死不救的人负有以下义务,如果他违背了该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故意见死不救就涉嫌犯罪或违法、违纪: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如警察负有保护人民责任,不能见死不救;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 犯罪记录不可能消除,但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信息要封存,没有法定情形不得公开。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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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峰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华法学会会员,河北省法学会员,沧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沧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员。徐律师在多家法律咨询平台如找法网、律图网、华律网担任特约嘉宾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问题,受到了客户一致好评。自执业以来,徐律师承办了大量,刑、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掌握了大量的办案技巧,以负责求实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与好评。徐律师为人正直真诚,勤勉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始终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作为执业要求。在对待疑难复杂案件徐律师具有特别的理解和独特的视角,以“守护真相是我们神圣的职业,公平正义是我们永恒的追求”作为执业信条,倾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屡次获得案件的良好效果。现徐律师就职的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多次被评为河北省司法厅评为省级示范性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沧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担任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市运河区政府、东光县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沧州市地税局、沧州市国税局、沧州市教育局、沧州市交通局、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沧州市交警支队、沧州电视台、人保沧州分公司、狮城商场有限公司、黄骅电力局、长丰集团等近二百余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 1、介绍卖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3、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4、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 1、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性质不同。2、盗窃罪与诈骗罪所采取的犯罪手段来讲,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3、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诈骗罪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1、如果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是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这样就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了。2、如果是缓刑考验期已经届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

  • 1、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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