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知情权在法律第几条规定

为了引导广大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石家庄市司法局、市普法办联合河北青年报、河青新闻网等媒体,开通“全民战疫·法治同行”栏目,组织普法讲师团的律师、专家,通过以案释法形式,助力群众科学高效依法防控疫情。

本栏目将重点围绕哄抬物价、制造谣言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以及常见的居家办公、合同纠纷及网购等法律问题,深入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为当前防控疫情提供法律参考,着力推动依法抗疫,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穿疫情防控全过程。

■本期法律专家:殷华理(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疫情来袭,拥有千万人口的河北省会石家庄已进入全民战“疫”状态。

紧急检测、官方通报、采取交通管控、发布“封闭管理”公告、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紧急防控举措逐一启动。这些措施已经或将要对我们每一位石家庄人的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也必然产生了权利的冲突。

我国宪法第 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那么,疫情当前,每一位石家庄人有哪些与疫情相关的权利义务呢?

本期法律专家、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殷华理律师释法如下——

公民对于国家或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正在发生的与普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 4.2.1 条第(7)款明确规定“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由此,我们应通过正当途径获取真实信息,同时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人的生命健康是社会经济中最重要的价值所在。公民健康权的保障制度也已经在宪法层面上得以体现,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和政治权利等,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非经法律程序,均不得随意剥夺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

宪法第 4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为确保在此次疫情中新冠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曾于2020年1月22日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其中规定,“二、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4、被隔离人员生活保障权

因疫情原因而被隔离的人员有权获得生活保障。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41 条第 2 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二、与疫控措施相关的义务

积极有序接受检测、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行动轨迹、“密切接触者”接受“隔离观察”、疫情高风险居民区的“封闭隔离”义务、遵守限行措施义务等等。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 12 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 31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 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新冠肺炎患者应接受治疗,不得随意流动,否则可能受到刑事处罚。不论故意还是过失,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将可能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 114 条规定,“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5 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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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环境权论文(精选5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总少不了接触论文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训练我们运用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的能力。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论公民环境权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公民环境权论文 篇1

  一、公民环境权的提出及涵义

  自工业革命以来,严重的环境问题引发了人们对生态破坏行为的思考,政府和公民呼吁立法要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法律措施来抑制自然生态环境的恶化。面对如此严重的环境危机,美日学者率先提出了公民环境权的相关理论,倡导建立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

  公民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对于环境法律关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从环境权被提出以来,关于环境权的定义,我国学界目前还未形成一致的观点。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和利用资源的权利。”也有学者主张从环境权其产生的历史背景、社会实践的发展和法律与伦理的区别等角度来定义。公民环境权是指特定的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环境资源所享有法定的权利。对公民个人来讲,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恢复原状、停止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二、我国关于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律现状

  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公民环境权”仍然是一个学术概念,没有一部法律或法规中有公民环境权的明确规定,而是散见于一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例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就包含了公民环境知情权的规定。另外,在国务院的一些政府文件中也包含着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但是这些法规只是为了更好的行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权,而未提及公民环境权。此外,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于公民环境权虽略有涉及,但大都集中于公民环境参与权、知情权和环境诉权的确认和规定,未对公民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规定。例如,《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2条就是对公民环境诉权的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行政立法中对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仅限于公民环境参与权、知情权和环境诉权,对于公民环境权是否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未做任何的规定。从当前环境立法方面的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行政机关只是注重环境的行政监管,却没有充分发挥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因此,只有先确认了公民环境权,公民才能对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活动理解并支持,环境行政管理活动才能有序的开展。

  三、行政法如何对环境权进行保护

  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对环境保护、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公民的环保观念产生了巨大的挑战。要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传统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手段不足以应付复杂的环境问题,必须切实完善现行法律制度,优化行政管理手段。行政法保护公民环境权的途径主要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将公民环境权在行政立法上加以确认

  目前我国还未明确将公民环境权纳入行政立法,而仅仅规定了公民环境参与权与知情权以及环境诉权。只有将公民环境权在立法上加以确立,当发生环境侵权的时候,公民才能依据法律的规定保障自身的环境权利。此外,将公民环境权纳入法制轨道,有助于我国环境立法的完善和我国法制体系的完整。

  (二)确保公民环境参与权与知情权

  公民参与、知情的意义在于提升公民的环境权意识,只有确保民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才能确保所做决策是民主的,只有经过民主的决策才能真正实现人民所需求的利益,人们切身相关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公民参与和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是行政法治的要求,同时也是行政程序合法的要求。

  (三)赋予环保行政机关以独立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行双轨制,主要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执行为例外。目前,我国行政法规中环保机关尚未被赋予行政强制执行权。只有赋予环保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才能使环境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提高环境执法效率。

  (四)建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救济机制

  无救济则无权利,要使公民环境权得到是实现,必须在行政诉讼领域实行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制止环境侵害的重要法律手段。目前我国诉讼法中有关公益诉讼范围非常狭窄,尤其在环境行政诉讼领域尚未存在公益诉讼。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对于环境权益的保护,不仅需要私益诉讼加以完善,更需要公益诉讼的救济。只有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救济机制,当公民环境权收到侵害时,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救济,公民环境权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严峻的环境问题带来的巨大挑战,迫使我们必须加快环境治理的步伐。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一方面将公民的环境权纳入法制的轨道,使公民行使环境权利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公民环境权的确立将完善我国环境立法体系,从而是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得以构建。因此,只有在行政立法上确认了公民环境权,公民才能支持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活动,环境行政管理活动才能有序的开展。

  论公民环境权论文 篇2

  【摘 要】现阶段,环境是人们最看重的问题之一,因为直接影响着人类的健康。公民环境权是保障公民环境权益、控制环境问题的同时,还是公民获得舒适生活的相关权利。本文通过了解公民环境权的涵义,同时结合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的现状,找出公民环境权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行政法;保护

  公民环境权对于环境法律而言,具有很重要的研究意义。与传统的民事、刑法相比,具有平衡行政权利和公民权利的社会功能,同时还具备独特的优越性。通过充分结合行政法规的发展前景,再加上现有的环境法制建设,显而易见,行政法在环境权的保护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虽然公民环境权在运行商上,存在很多不足,需要我们的努力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在公民环境上的保护措施。

  一、公民环境权的概括

  所谓公民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来对环境中生存和利用资源的法定权利。从环境权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公民不但要享有在舒适、健康、安全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还要合理运用社会实践的要求,要具备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恢复原状、停止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我国对环境问题相当重视,因为在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同时还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危害。但是我国对环境权的权利地位还不能在宪法中受到应用,不仅仅是因为是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时间短。对于是否能够将环境权纳入法学界,还需要一定的考察、研究决定。从环境权的本身来看,将会给我国环境带来很多益处,同时,环境权还具备应然性、普遍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应当享有优先保护的权利。所谓环境权的应然性,是指人与生俱来的,不可被取替的权利,我们通常把它称为自然权利或者天赋权利。这种应然性的权利,是不因法律的规定而存在,不会受到任何东西、事情影响的,而是天生拥有的权利。而我们通常意义下的,环境的普遍性,是不论是哪个国家、哪种肤色、多大年龄、何种性别的全体公民,都能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公民环境权是人民对环境权益的认知,是一种普遍性存在的权利。最后在说一下,环境权的不可替代性,所说的不可替代是人们生活在的无其他选择的生存空间,但是我们对我们生活的环境是有选择权。如果我们的生态环境被破坏,人类的生存基础也在逐渐减少、丧失。可见,公民环境权属于最基本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的现状

  现阶段,我们所说的公民环境权,只是一个词语,只是出现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一个概念而已,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把公民环境权纳入。有些管理条例只是为了行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权,而不是公民环境权,例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仅仅提到公民环境的知情权。对于地方性的法规和部门的规章,只是着重与公民环境的参与权、破坏环境的投诉权。可见,公民环境权能否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做任何决定。现存的有关公民环境的法律、法规来看,只是注重环境监管,使公民未能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所以,我们要在充分对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活动理解与支持,才能使公民环境权得以确认与应用。

  三、如何行政法对公民环境进行保护

  (一)将公民环境权纳入行政法规中

  我们不但要将公民环境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破坏环境投诉权做好,还要讲公民环境权纳入到行政立法中去。一旦公民环境遭到破坏,公民就可以应用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自身环境的权利。只有将公民环境纳入律法,我国的环境立法才是一套完整的法制体系。

  (二)公民环境拥有参与权与知情权

  要想人民的切身利益,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得到切实的保障,我们要确保人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只有这样,才能找到人民需求的意义所在,方可提高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意识,因为人民的权利是民主的,公平的。可见,公民参与权和知情权是实行公民行政执法的途径,是公民行政合法的结果。

  (三)施行惩罚制度对环境权行政法进行

  随着我国对环保的认知与发展,行政的强制机制在环保的实践活动中发挥巨大的作用。环境的行政处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我们首先的是财产处罚,而不是人身伤害性的处罚,选择这种经济制裁方式,就是违法人员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来完成。不仅对他们的行为的一种惩罚和警告,还是损害的环境的一种恢复和补偿方式。可以让破坏法律的人长记性,还剥夺了违法行为的人部分财产的权利。对于那些未拿到行政许可,就私自开发建设的行为人,是属于违法行为的人,我国要对这些人,实行限制、剥夺部分行为权利的处罚方式,用这种方法来限制污染事件的发生,也是对损害的环境一种补偿方式。由此可见,施行惩罚制度对环境权行政法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四)设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救济机制

  我们要设立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目前是遏制环境受到侵害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是公民环境权得到实现的最有效措施。但是我国还未存在环境公益行政诉讼,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增进,我们要不断开展公益行政诉讼,尤其是环境方面的诉讼,因为它不仅有利于环境权益的保护,还有利于公益诉讼的完善。只有发展这种环境公益诉讼的救济,才能使公民环境受到破坏之时,发挥其作用,使公益环境得以实现,从而使公民环境真正得以救济。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增多,我们对环境的治理也不断完善。公民环境权会随着纳入法律的轨道,使公民的环境权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环境法律制度的保证。因此,只有立法上确认公民环境权,环境的行政管理活动才能有序的发展下去。

  [1]林娅.环境哲学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6.

  [2]吕忠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3]何英.环境行政权与公民环境权的分立与协同[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xx,(10).

  [4]吕忠梅.环境权力与权利的重构--论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和协调[J].法律科学,20xx,(5).

  [5]朱谦.论环境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J].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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