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以前的开采证到期了!现在新证还没批下来!但现在在生产违法吗?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和泌检刑刑变诉(2015)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指控:

1、泌阳县*萤石矿的采矿许可证于2012年10月到期,并停止生产,法人吴某某委托王某某(已判刑)看护矿山。2013年3月,王某某与犯田某某、葛某某(另案处理)、代某某(另案处理)预谋非法开采泌阳县*寺萤石矿,王某某提供矿山,被告人田某某购买大量的爆炸物品,葛某某负责生产,并由葛某某、代某某提供资金。葛某某提供给田某某现金1.5万元,非法购买炸药、雷管等,用于非法生产。到2013年5月,共非法生产萤石1024吨,获款13万余元。

2、2014年2月,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预谋继续非法开采堰塘寺萤石矿,由王某某提供矿山,田某某提供资金,被告人田某某委托何某某(已判刑)管理矿山。王某某、何某某非法购买爆炸物品,用于非法生产。到2014年5月,非法生产萤石813吨,获款12万余元,何某某将该款交给田某某。2014年3月18日,泌阳县公安局在进行矿山检查时,当场查出堰塘寺萤石矿违法使用的炸药9公斤。

3、2013年3月,被告人田某某伙同葛某某、代某某、景某某(另案处理),预谋非法开采桐柏县*萤石矿,并每人出资10万元。由葛某某负责生产。在非法开采过程中,毁坏农用地12.26亩。被毁林地周围生长有松、栎等树木以及杂灌,原有植被和林地条件遭到严重破坏,林地被毁后岩石裸露,植被难以恢复,易造成严重水土流失。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提请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我没有异议;我没有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我不知道从王某某越野车上搜出笔记本的事,不知道上面记的啥。

辩护人袁某某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持异议,但田某某没有直接参与经营,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对指控被告人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有异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田某某参与了买卖或进行了保管,该项指控不能成立。另外爆炸物用于生产,也没有造成危害。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田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一、泌阳县*萤石矿的采矿许可证于2012年10月到期,并停止生产,法人吴某某委托王某某(已判刑)看护矿山。2013年3月,王某某与犯田某某、葛某某(另案处理)、代某某(另案处理)预谋非法开采泌阳县*寺萤石矿,王某某提供矿山,被告人田某某购买大量的爆炸物品,葛某某负责生产并负责记账、车辆维修工作,葛某某的记账本显示,给田某某支出现金3万元,田某某为矿上提供炸药、雷管。到2013年5月,共非法生产萤石1024吨,获款13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

田某某2014年9月23日供述:我和王某某认识的早,但是没有一起玩过。我是通过代某某认识葛某某的,我在桐柏县城开的有一个CS游戏基地,2013年春节后,我在游戏基地碰见了王某某,他说他有一个萤石矿,问我有兴趣开不,我说我不懂,我就给他介绍了葛某某,因为葛某某会开矿,我就和葛某某、代某某还有马*,我们在王某某的带领下,去看了看矿,这个矿在黄岗红叶山后边。*某某进巷道看了,也可以开。*某某叫我参加,我说弄着钱了给我几条烟就行了。*某某出的钱开的这个矿,他找的工人,开了一个多月,后来王某某说老*不让开了,采矿就停了,王某某把开采出来的矿石卖了,葛某某问王某某要钱,王某某不给。我和代某某、葛某某找王某某要,也没有要到。后来葛某某找我爸田某德,我爸带着代某某和葛某某找到王某某,王某某说卖的钱除了运费、电费还剩5万元,就给了我爸,我爸就给了葛某某。这个时候我才知道这个矿不是王某某的,是浙江老*的矿。

这个矿开采用的炸药、雷管是王某某在桐柏一个银矿弄的。他叫跟着他的漯河的小*开车去拉过,葛某某从毛集哪个矿弄来的也有。我没有弄过炸药、雷管。

田某某2014年10月10日供述:2013年春堰*石矿生产前,是王某某找的我说开堰*石矿,我找的代某某、葛某某,我们在一起商量开采堰*石矿,我们也去堰*石矿看了看,可以开采。采矿需要的费用是葛某某出的,随后就开始生产了。开始生产代某某给我说,堰*石矿需要炸药,因为我给桐柏县朱庄乡的徐*一起开过铁矿,后来这个铁矿我退出了,徐*接着开,我就给徐*打电话,说代某某他们开采萤石需要几箱炸药,徐*说用多了没有。我就给代某某打电话,叫他去找的徐*。代某某就去了,弄回来了炸药,弄了多少箱我不知道。

(二)同案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王某某2014年4月11日供述:关于炸药的来源,出矿石、矿渣这个活我包给工人了,是他们私下转借的。

王某某2014年5月7日供述:马**萤石矿的法人代表是浙江人吴某某,他们是四个股东。2012年这个矿停产了,2013年吴某某因为拖欠工人工资被追究刑事责任了。2013年春节前,吴某某和他的三个股东商量,叫我给他看矿,并承诺给我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并且叫我清理矿渣,以矿养矿,防止巷道塌方,矿井报废。我就找湖北十堰的包工头小*,叫他找工人清理矿渣,也出矿石。

王某某于2014年5月9日供述:2013年3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那天,桐柏县城的田某某和黄*信用社的小*来到堰*石矿,田某某我们在桐柏县城就认识。田某某说要和我合伙开这个矿,他还进到巷道里看了看,进行了测量。小*是田某某安排在矿上管生产的。这个情况我也给吴某某说了,吴某某只是说谁开谁赔钱。3月份,田某某就安排开始采矿石了。是田某某找的工人,田某某弄来的炸药、雷管,小*在矿上管事。这样开采了一个多月,出了1024吨矿石。田某某让卖矿石,我找的车、修的路,把这1024吨矿石卖到桐柏县回龙乡的一个萤石选场,老板是浙江人,也姓吴,选场在去确山的路边。我和小*、田某某他爸去卖的,矿石卖了12万多元,当场给田某某他爸了5万。下余的运费3万,电费2万,修路装车3万多回去都给结帐了。小*他可能叫葛某某,有30多岁,黄*信用社职工。这些炸药、雷管都是田某某弄来的,具体从哪弄的我不知道。拉到矿上由小*保管和发放。

王某某2014年5月10日供述:我自己有一辆皮卡车,是吴某某留下来的,现在还在用;还有一辆三菱越野车,是我自己买的,牌照是粤AQ9J90,不是黑车有手续。我5月7日下午,来你们治安大队的时候,把车停在了你们治安大队对面的院子里,然后带着车钥匙去的治安大队,当时我对你们说车停在朋友那里了。我看了你们扣押的这个笔记本,就是我的越野车上放的那个黑皮笔记本。这个黑皮笔记本是2013年我和田某某开采堰*石矿的明细账。这个笔记本是在我的越野车的后备箱里放着的。笔记本是2013年,我和田某某合伙开采堰*石矿时,管事的小*记的明细账。2013年夏天,我和小*算账的时候,小*把这个笔记本给我了,我就一直放在了我的越野车上。笔记本上记录的有“火工材料,第一次给锋*1万,第二次给锋*2万”就是,火工材料就是炸药和雷管,锋*就是田某某。这是小*记的账,意思是小*给田某某的现金,去买炸药、雷管用的钱和次数。小*是替田某某管事的,田某某投入的钱也是小*管着,这是小*交给田某某用来买炸药、雷管的钱。药就是炸药,管就是雷管。这是每次田某某买来的炸药和雷管,运到堰*石矿的数量。比如第一次就是去桐柏县的大河乡拉回了10箱炸药,300发雷管。第二次是田某某送来了5箱炸药。第三次是明*接回了10箱炸药。上锋*就是去田某某那里拿的雷管及数量。我只知道这孩叫明*,当时给小*开车,唐河县人,去年因为犯法被判刑了。第七次是“拿导线加管660发”是从田某某那里拿导火线和660发雷管。小*叫葛某某,老家是毛集的,在黄岗信用社上班,是信贷员。

王某某2014年5月14日供述:2013年3月份,田某某和葛某某先到堰*石矿看了看,有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田某某和我还有葛某某、一个叫代某某的我们四个,在桐柏县城阳光花园宾馆商量的这个事。商量的是,我和田某某合伙开这个矿,卖了矿石分利润,我和田某某、葛某某、代某某分成四份分利润;由田某某出资,田某某安排葛某某负责生产,炸药、雷管由田某某负责出资购买;我兑的矿山,并负责外部的事,像协调事、卖矿石等等。代某某是田某某的人,田某某就是要多占一份。代某某也上矿上去看过。我们从3月生产到5月。5月份的时候,吴某某问这个事了,加上葛某某说丢了上百发雷管,我们害怕了就停产了,把矿石卖了。

王某某2014年7月21日供述:我给葛某某他们说过,堰塘寺萤石矿有我的股份,吴某某让我管理的。去年的时候,吴某某来了,当时我们正在调矿石,出的矿石吴某某要拉走,没有给我商量,我不让他拉。

王某某2014年9月3日供述:吴某某口头承诺给我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我让田某某、葛某某看了《采矿许可证》(过期了),《营业执照》(还没有过期)。

王某某2014年10月8日供述:2013年春,我和葛某某、田某某、代某某合伙生产时,用的炸药是田某某弄来的。你们提取的我们算账时,葛某某记账的黑皮笔记本上边炸药、雷管的来源、数量、次数很清楚,那是葛某某亲自记的账。我没有弄过炸药、雷管。

葛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

葛某某2014年5月12日供述:2013年过了春节,田某某叫我到矿上管事,招呼着生产,记着账,并承诺给我10%的股份,叫我也出资。2013年5月份我就撤走了。黑皮笔记本是我记的账,其中火工材料指炸药、雷管。上面有8次记录,是指田某某分8次买的炸药、雷管,以及运到矿上的炸药、雷管。上面“给锋*1万、2万”指的是田某某让我拿的钱,他去买炸药、雷管。电管、线管指的是电雷管以及火雷管,用导火线引爆。“上锋*”指的是上*某某那里拿雷管。

葛某某2014年5月12日供述:2013年3月份,堰塘寺萤石矿开业生产,先修的巷道。第一次就是3月份的一天,正修巷道时,田某某的手下,一个叫小*的,开着深圳牌照的奔驰350,黑色的车,后备箱空间大。小*把10件炸药、300发雷管,送到黄岗街西,我开着田某某的豫R71616,或是72616猎豹车,接着小*,把这10件炸药和雷管,拉到矿上。这辆猎豹车是田某某给我,叫我在山上用的。我光听田某某说是桐柏县大河乡一个铁矿来的炸药。田某某自己送来过一回炸药。雷管是田某某送到黄岗街,我去接的。明建也去接过炸药。田某某送炸药、雷管的时间都是2013年4月到5月,正生产的时候。那一次的炸药,是田某某说,炸药是从徐*那里买来的。徐*是谁我不知道。导火线是田某某送到矿上去的。这些炸药、雷管到矿上,就交给王某某保管了。矿上专一有一个洞是藏炸药、雷管的。田某某有3辆,一辆路虎,一辆奔驰,一辆猎豹越野车。路虎和奔驰都是广东牌照,号码不知道。

葛某某2014年5月13日供述:2013年3月份时王某某我们商量开这个矿时,商量买炸药、雷管,我出钱田某某去买,当时王某某在场,他当然知道开矿需要用到炸药和雷管。后来我不干了后,他们让何某某去管理。

葛某某2014年5月15日供述:有四个人,有我、田某某、王某某和代某某四人参加。代某某是桐柏县城郊乡人,我们一起在平氏开矿,关系不错。2013年3月,开始说这个事,是田某某找到代某某,代某某找到我,说开采堰塘寺萤石矿。我们四个也都去堰塘寺萤石矿去看了,也在桐柏县城阳光花园宾馆说了,开采堰塘寺萤石矿我们四个人是四个股东,将来利润四分成,就是分成四份;王某某兑矿山,我和代某某出资,田某某负责购买炸药、雷管。说成这事我们都在场,也都同意。我出的有钱,代某某也出了一万多元,他也去过堰塘寺萤石矿。我管的帐,代某某花出的钱,比如买菜、买东西,也交我记账。*某某购买的炸药、雷管就是从大河乡铁矿买来的,详细情况要问田某某。炸药、雷管是王某某保管的。2013年当时开采矿石时,是王某某说丢失了百十发雷管,我们都觉得是王某某自己藏了起来,他对别人说丢了。随后他自己采矿时又用了。

葛某某2014年6月11日供述:我们用的炸药、雷管是田某某买来的。我听说可能是田某某或是他父亲田*给别人合伙,在桐柏县大河乡一个铁矿的炸药、雷管。

葛某某2014年7月21日供述:2013年,堰*石矿开采出的矿石去卖,我没有去,是王某某去卖的,田某某去找王某某要过,田*也去要过,后来田*要过来了5万元钱,等了一段时间,田*把这5万给我了。因为我垫的有钱,我们到现在也没有算账。

田某某买来炸药,雷管,往堰塘寺萤石矿接送炸药、雷管的情况我以前已经说清了。方某某去接的情况我想不起来了,反正是田某某买来炸药、雷管后,他与我或是王某某联系,我们去接或是田某某送来。也可能是王某某安排的去接的。

我不认识徐*。田某某认识。

王某某对我们说:堰塘寺萤石矿是浙江老*的,老*给他的有股份,并且叫他管理,把皮卡车也留给他了。

葛某某2014年9月3日供述:我看过堰塘寺萤石矿《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是2013年春节后,我和田某某、王某某去看堰塘寺萤石矿,王某某叫我看的。但是我没有留意上边的时间。当时我还看了矿山的设备、巷道、矿上的设备齐全,包括三轮车都有。

葛某某2014年10月8日供述:炸药、雷管是田某某从桐柏县大河乡的一个矿买来的。

王某某我们两个都知道,2013年4月23日我不干时,我们算账,我把2013年3月至4月,我们生产期间的收支情况,包括购买火工材料的费用,每次田某某送来或去人拉的炸药、雷管的次数、数量,都详细记在了你们提取的那个黑色笔记本上了,是我亲自记的。当时算账时王某某也在场,后来,我把黑皮笔记本给王某某了。

我们几个都投的有钱,包括代某某投的也有。

代某某2014年12月22日供述:2013年春节前,我通过田某某认识的王某某,他在黄岗工商所上班。当时我和田某某一起吃饭时,田某某说泌阳县马谷田有一个萤石矿能开,我说我不懂得开矿,他说给我一块儿的葛某某懂得,因为葛某某以前就开过萤石矿。田某某还说马谷田的这个萤石矿有王某某的股份,田某某还叫我兑钱开这个矿,我说我没有钱。2013年春节后,田某某和王某某、葛某某就开这个萤石矿了。当时我在黄岗街盖房子,葛某某喊着我,一起去这个萤石矿看了几次,葛某某在那里负责生产,他们是打的平巷道挖矿石。后来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我也没有分过钱。我没有兑钱。我不知道他们用的炸药、雷管从哪里来的。我不认识徐*,没有去找过徐*。

1、田*2014年9月23日证言:2013年春上王某某找到我儿子田某某,说他有一个萤石矿叫田某某合伙开车,田某某又找到了代某某、葛某某,他们合伙开了一段时间后王某某找理由把田某某、葛某某、代某某撵走了,王某某把矿石也卖了。葛某某找王某某要钱,王某某不给。后来田某某、葛某某、代某某去找,王某某也没有给,2013年葛某某找到我,说叫我去说说,我和葛某某一起到王某某卖矿石的一个萤石选场,问王某某要了5万元,我转身就给葛某某了。

2、方某某2014年7月30日证言:2013年春节后我去了王某某在黄岗街北边开的一个萤石矿。王某某叫我在黄岗街他的货场记拉来的萤石的车数。矿上有一个姓葛的,王某某叫我给他开了几天车,有一天晚上,姓葛的叫我到黄岗街的南边,过高速桥往南的路边,去接东西。我就开车去了,过高速桥有七、八里地,路边停了一辆越野车,打着双闪,路边放个轮胎,我给姓葛的打电话,就联系上了。他们车上是两个人,这两个人中没有田某某。他们把十箱炸药放在了我开的三菱车上,我就开着走了。我把车开到强*在黄岗街的货场,记不清是谁把车和炸药拉到强*的萤石矿了。

3、吴某某2014年8月28日证言:2012年10月堰*石矿停的产,我就安排葛某某看矿,他找了两个年轻孩儿,我每个月给他2000元钱。我只是让他看矿,看着设备不丢失,不让别人盗采,也没有让他开采。2013年5月我的一个股东来某某去了堰*石矿,发现王某某在开采,就给我打电话,当时我在越南做生意,我就让来某某制止王某某开采、来某某说制止不了,我就从越南赶回来,到堰*石矿,看到王某某在开采,我就让他听了,并且给马*出所报了警,说王某某偷盗我的矿石。王某某开采出来的有2000多吨。我没有给王某某过股份。他只是看矿的。我听说和王某某合伙盗采我们矿石的是桐柏县城的田某某。

4、来某某2014年9月5日证言:我和冯某某、毛某某、吴某某四个人签的有堰塘寺萤石矿的协议,吴某某是法人代表,我们三个股东没有参与管理,只是有时间看看,2012年10月份,我们停产了,吴某某安排人看矿山,2013年5月份的一天,我和我一个朋友去看矿,准备卖了,我发现矿山被人开采了,我问那些工人,他们说是老板王*叫开采的,王*过来了,我当着他的面给吴某某打电话,吴某某说他没有叫王*开采,还说要报警。我看到开采出来的矿石有2000吨矿石,吴某某叫我制止王*开采,我也制止不了就走了。2013年10月份的时候,我又带了一个朋友去看堰塘寺萤石矿,我看到开采出的2000吨矿石没有了。我们到山顶看,见有两家正在开采,是桐柏县黄岗的人在开采,是我们的萤石矿范围,之后我们就走了。2013年年底,我和吴某某一起到泌阳县国土局办事,顺路去看了看矿山,发现矿石没有开采,我们也没有见王*。我们没有商量过给王*股份。

被告人田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

对王某某粤AQ9J90三菱越野车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

火工材料情况记录:第一次给峰哥1万,第二次给峰哥2万;第一次上大河拉10件药、管300发,第二次峰哥送5件药(变成2件药、300发管),第三次明建去接10件药,第四次上峰哥拿管100发,第五次上峰哥拿管150发,第六次徐*1件+3件,第七次拿导线+660发,第八次拉药5件。合计:药共31件330元u003d10230元,电管850发5.5元/发u003d4675元,线管660发。

桐柏*服务中心材料纸记录:第一项工人工资43700元,第二项电费2万,第三项火工材料3万(大概使用15000元左右),第四项杂项开支21134元。合计114834元。

泌阳县*寺萤石矿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泌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2015年2月2日案情说明:经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葛某某询问,王某某、葛某某证实非法开采萤石使用的炸药、雷管由犯罪嫌疑人田某某购买,并有扣押的黑皮笔记本记载的接、送次数和数量为证。2014年9月23日,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抓获归案后,田某某拒不交代爆炸物品的来源。我大队民警深入桐*爆公司、黄岗镇、朱庄乡、大河等乡镇深入调查,未能查清民爆物品的来源。特此说明。

二、2014年2月,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预谋继续非法开采堰*石矿,由王某某提供矿山,田某某提供资金,被告人田某某委托何某某(已判刑)管理矿山。到2014年5月,非法生产萤石813吨,获款12万余元。2014年3月18日,泌阳县公安局在进行矿山检查时,当场查出堰*石矿储存的炸药9公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被告人田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

田某某2014年9月23日供述:2014年春节后,王某某又找到我,说继续开这个矿。我让何某某去管理这个矿,何某某管账,王某某找的工人,包工头是湖北的小*,采出800多吨,卖了何某某给我了不到8万多元,我准备给葛某某补些钱,还没有等到给葛某某他就出事了。这次开车,何某某用炸药、雷管。炸药、雷管应该是何某某找的,因为有一次何某某给我打电话意思是他到马古田镇的一个矿弄炸药,给人家送礼,他是和他老表一起去的。何某某找我报账,所有给我说了这个事。后来矿山停工了,小*他们要工资,王某某不出,何某某也不出,工人把何某某的车扣了。后来我也协调过,没有协调成。

田某某2014年10月10日供述:今年春节后,堰*石矿生产,我叫何某某管理,我出资,何某某给我报账,矿上的支出他要给我汇报。2014年春,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生产需要炸药,他要去泌阳马谷田弄炸药,要给人家买两箱酒,我说中。

1、同案人何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何某某2014年4月16日供述:今年过完年田某某和王*到我家找到我说让我到他们在泌阳北山的萤石矿负责,一个月给我3000元工资,我全权代理田某某,我就答应了。王*安排往三里岔我家的空场运了813吨矿石,后来田某某打电话让我把这813吨矿石卖了,说已经给王*说过了,我就把这813吨矿石卖了,一共卖了12万多元钱,具体有帐,后来我把卖矿石的钱全部给了田某某。后来工人要工资,田某某和王*他俩扯年前的帐,一直没有给工人工资,王*现住要我把矿石弄回来,我给田某某说了,田某某说啥事让王*找他,但王*不找他就找我,把我的车扣了。

何某某2014年5月8日供述:2014年春节过后,王某某和田某某让我给他们管矿,负责生产。我只对田某某负责,由他给我发工资。我们三人也说到炸药、雷管的事,王某某让田某某提供炸药、雷管,田某某说桐柏现在不批,田某某让王某某想办法,王某某说需要用钱买,田某某同意出钱让王某某去买。于是王确实问我要钱去买过,他给我的有条子,上边是火工产品。干活的工人是王某某找的。从正月十五开业到3月30日停工,中间我只去过四、五次。今年二月份的一天早上,王某某往我家放了两箱炸药,每箱8包,上午小陈过来拉走了。后来卖了813吨矿石,卖了12万多,我把钱给田某某了。

何某某2014年5月13日供述:炸药、雷管是王某某买来的,他找我要钱,报账又给我了火工材料就是炸药、雷管的票据。王某某和田某某今年春节后,正月十几在我家商量开这矿,田某某让我去管理。说用炸药、雷管的时候,田某某说桐柏县这一个月不批,让王某某先想门弄,一个月后要多少有多少。王某某是先用的春节前剩的炸药、雷管,随后不知道他又从哪里买来的炸药和雷管,用于采矿石了。王某某在我这就放过两件炸药,早上王某某放在我家,上午小*上街买菜,从我那里拿了2千元钱,把炸药也拉走了。我没有开车往堰塘寺萤石矿送过炸药。票据里可能有一笔火工材料的,不超过3000元。

何某某2014年6月11日供述:我认为我触犯了法律,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何某某2014年10月8日供述:我们生产期间用的炸药、雷管是王某某买来的,我给他钱,他给我买火工材料的票据。我所有的开支都向田某某汇报。我们开采的矿石卖了大概12万多元,除去机械费、运费等,下余的钱我都给田某某了,剩下9000多元没有给他,田某某说算我的工资了。

同案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王某某2014年5月7日供述:马**萤石矿的法人代表是浙江人吴某某,他们是四个股东。2012年这个矿停产了,2013年吴某某因为拖欠工人工资被追究刑事责任了。2013年春节前,吴某某和他的三个股东商量,叫我给他看矿,并承诺给我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并且叫我清理矿渣,以矿养矿,防止巷道塌方,矿井保费。我就找湖北十堰的包工头小*,叫他找工人清理矿渣,也出矿石,这样干了一个多月,出了四、五百吨矿石。2014年春节前,田某某到黄岗街何某某家里,我和我用的包工头小*也去了,田某某说要开这个矿,有和洲负责生产,还用小*这十几个工人,由田某某出工资和生活费。随后就生产了,出了一千多吨萤石。采矿用的炸药、雷管我不知道从哪里来的,只知道有一天晚上,小*喊着我开车到黄岗街何某某家里,拉了两厢炸药,拉到矿上。

王某某2014年5月8日供述:我们出矿石用的炸药、雷管是何某某弄来的,具体从哪里我不知道。

王某某2014年5月14日供述:2014年春节后,具体日期记不清了,田某某又找到我,说要继续开这个矿,让何某某负责生产。我们是在何某某家里说的这个事,还是我和田某某合伙,我出矿山,田某某出资,何某某负责生产;炸药、雷管由田某某负责购买。我找的包工头小*,他找的工人,小*也见过田某某。我们下边还有一个巷道,是四川人,包工头姓王。由于他们不认得矿石,他们干了一段就走了,他们用的炸药、雷管是从小*那里拿的。3月份,你们公安局到堰塘寺萤石矿检查之前,我去何某某家拉回来了两箱炸药,是田某某弄来的。因为不够用,我又到我们矿山的山顶,郑*和任大*开的萤石矿借了两箱炸药和十几个雷管。郑*和任大*开采的巷道也是在堰塘寺萤石矿范围之内,我找他们借,他们不敢不给。当时,是郑*在矿上,我问他借的,他给的我。炸药是带包装纸箱的。随后我按每箱500元,给何某某报的帐,是按四箱报的,多报了两箱。郑*、任大*他俩都是黄岗街人。郑*住黄*出所那一道街,任大*住黄岗十字街。他俩都是三十多岁。

2014年5月7日证言:今年正月初九,王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找工人到马谷*萤石矿干活,我联系了15个人,正月十三,我见到王某某,王某某说:这个矿有老板投资,出资的老板是桐柏县城的田某某,何某某替他办事,负责安排生产,我们有事找何某某。我们正月十五开的工,主要是打巷道,架梁,出废土,出矿石。炸药、雷管的何某某提供的,每次需要炸药、雷管时,何某某开着一辆没有挂牌的白色轿车把炸药、雷管送到萤石矿附近,因为路陡,何某某的车上不来,王某某开着他的皮卡车再送到矿上他的住室,我们用多少,王某某给多少。2014年3月1日,我找何某某要了2000元的生活费,又从何某某家拉走了一件炸药,拉到萤石矿上直接用了。从开工到现在,用了有五箱零四包炸药,有八十一个雷管。采矿时我们用多少,王某某给多少。王某某收到何某某松来的炸药、雷管放在他的住是。我们打好眼,下去拿炸药、雷管,王某某给我们。

陈某某2014年7月18日证言:何某某亲自开车送炸药到矿上有四、五次,每次就是送个几包,数量不等。就有一次我从何某某家里拉了一箱炸药,那就是2014年3月1日上午八、九点,我和一个工人开着三轮车去黄岗买菜,去何某某家里,是在他家里厨房里拿到的炸药。王某某和我谈的,王某某提供炸药、雷管,我们不出钱,我们只管用,我用多少,他给多少,我们自己有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陈某某2014年8月14日证言:和我一起去何某某家拉炸药的是“老水”,大名不知道。湖北襄阳人。跟着我干了十几天就走了。说是去青海打工。

程某某2014年3月18日证言:这个萤石矿的老板是桐柏县的王*,我没有见过。我是干的出渣工。今天我和湖北钟祥的李某某、小*我们三个进到巷道里出渣,正干的时候,你们泌阳县公安局的来检查了。我们三个和你们公安局的进到巷道里,找出了十几节炸药和一些袋装着的散炸药,炸药条码和雷管引线。我只知道爆破员是黄岗的,爆破以后他们就走了,我们光出渣清理巷道。

程某某2014年5月8日证言:我们有15个工人,包工头是我们村的陈某某,我们都叫他小*。堰*石矿的老板是王某某,我们都叫他王强。还有一个叫何某某的,是黄*人,他是在矿上管事的。2014年3月18日快中午的时候,你们泌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到堰*石矿来检查,当时我和小*、李*正在出矿渣。你们民警进到巷道里,查出来十几节炸药,后来称了称共9公斤。你们检查时,通知我们停工,不让再开采。你们走后,王某某、何某某又叫我们接着干。我开始来矿上的时候,王某某、何某某说3月30号结账。3月初的时候,何某某安排黄*的车,拉我们开采出的矿石,拉了几天,到3月二十几号何某某把矿石卖了,共813吨,我们有过磅单。用的炸药、雷管是王某某、何某某弄来的。平时炸药、雷管放在王某某的住室,需要用的时候,小*去王某某那里取。用多少取多少。

证人李某某2014年3月18日证言:马**石矿老板是王*,我们只负责拉废渣和矿石,不管炸药和雷管的事,炸药和雷管是王*提供给矿上的炮工的,矿上有两个炮工专门负责爆破,每次是他们爆破后,我和程某某、小*好拉废渣和矿石。

4、证人陈*2014年5月8日证言:我是跟我兄弟陈某某一起到的泌阳*萤石矿,活是陈某某联系的。我们2014年2月14日到的堰*石矿,2月15日就开工了,来的工人总共15人。堰*石矿的老板是王某某,我们都叫他王*,他负责安全生产;黄岗街的何某某负责生产,管具体事。何某某、王某某给我们说,每月5日结账发工资,后来推迟到每月30日发工资。我在矿上干杂活,买菜、出矿渣,啥都干。开工生产后,2014年3月18日,你们泌阳县公安局的民警来矿上检查了,当天我去黄岗买菜去了,回来听说你们收走的有炸药。我们又生产到3月30日,问何某某要工资,何某某不给,我们就停工了。贵宝他们就去找何某某、王某某要,听说还有桐柏县城的一个老板,叫田某某,我没有见过他。要工资都是陈某某他们去的,每次都是我在矿上看门,反正没有给,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给工资。我们有三个炮工,负责打眼、放炮,我叫不上名字,现在都回家了。用的炸药、雷管都是王某某、何某某弄来的。炸药、雷管放在王某某在矿上的住室,需要用的时候,陈某某去拿。因为他是包工头,负责记账,包括炸药、雷管的用量。

5、谢某某2014年5月8日证言:我和陈某某是同乡,我们很早就认识,我们叫他小*,后来我搬到随州市去住了。今年春节后,农历正月十四,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泌阳*萤石矿有活干,叫我来。我就来了,正月十五就开工了。萤石矿的老板是王某某,黄*街的何某某负责生产。当时何某某说的是3月30日结账发工资。王某某在矿上住的多,他指挥着往那里采矿石,我们就往那里采;何某某住的少,隔几天他来看看,有事了,小*给他打电话,他再上矿上来。我是开三轮车出渣的。今年3月初的时候,何某某安排黄*的车把我们采的矿石拉走了,拉到他在黄*街的货场,有800多吨,他什么时候卖的我不知道了。2014年3月18日,你们泌阳县公安局的民警到堰塘寺萤石矿检查,在巷道里查出来了十几节炸药,当时我在场,我和程某某、李*正在出矿渣,是我开着三轮车带着你们民警进的巷道。你们民警当时走时还叫矿上停工。第二天,王某某和何某某又叫生产了。后来,又听小*他们说萤石矿还有一个老板是桐柏县城的田某某,这个人我没有见过。王某某和何某某、田某某、小*他们在何某某家说工资那天,我在矿上没有去,听说也没有说成。后来,小*我们就去泌阳县劳动局了。矿上我们15个工人中,有2个炮工,负责打眼、放炮,我不知道名字,他们现在已经回家了。炸药、雷管是老板王某某、何某某提供的。何某某把炸药送过来,放在王某某的住室,炮工用时,小*找王某某要。

6、龚某某2014年5月8日证言:我和陈某某是老乡,后来我搬到钟祥市去住了。2014年春节后,陈某某,我们都叫他小*,给我打电话说,马*的堰塘寺萤石矿有活干,叫我来,我就在阴历正月十五来到马*镇的堰塘寺萤石矿,当天就开工了。这个萤石矿的老板是王某某,我们叫他王*,还有一个管事的叫何某某,家是黄岗街的,负责生产。王某某在矿上住的多,何某某住的很少,何某某只是隔几天上来看看。我来的时候,王某某和何某某都说,3月30号发工资。我干的是出渣工。3月初的时候,何某某找车把我们采的矿石拉走了,咋卖的我不知道,我光管干活,听说我们出的矿石有813吨。2014年3月18日,那天我不上班在黄岗街,第二天回到矿上,听说18号那天,你们泌阳县公安局的来矿上检查了,收走的有炸药。19号那天,王某某安排我们继续出矿石。我们一直干到3月30号,我们就问何某某要工资,何某某不给;问王某某要工资,王某某也不给。我们就停工了。小*我们一起去到何某某家要工资,还去到了黄*出所,派出所把何某某的白色轿车扣了。后来,我听说王某某和何某某,还有桐柏县城的田某某,听说他也是堰塘寺萤石矿的老板,小*他们去何某某家说工资的事了,没有说成。田某某没有去过堰塘寺萤石矿。后来,派出所把何某某的轿车又还给了他,小*就领着我们去泌阳县劳动局反映情况了。矿上用的炸药、雷管都是王某某、何某某弄来的。炸药、雷管放在王某某的住室,我们需要用了,小*去拿。爆破员是我们这15个工人里边的,有三个爆破员,他们负责打眼、放炮。我们不是一块来的,不知道名字。小*是包工头,有什么事,比如借钱、买配件,取炸药、雷管,都是小*出面。

7、王*全2014年6月27日证言:2014年2月份我通过一个陕西的朋友(姓书)介绍到堰*石矿干活,我带了12个工人于2014年2月15号去的,并和老板王*某签订承包协议。堰*石矿是2月26日开的工,我们在下巷口干,上巷口是湖北省的陈某某干的。我们先出的矿渣,后出的矿石,3月7日没有炸药和雷管了,我们就停工了,3月13日,王*某弄来了炸药和雷管,我们干了一天,矿井里没有矿石了,我们又停工了。王*某也说不干了,我们就叫王*某算账,王*某说过两天再算。我们就在矿上等着,3月18日堰*石矿被你们泌阳县公安局检查了,查着有炸药了,当时我们也在矿上,第二天王*某叫我们先下山,到黄岗的兄弟宾馆等着。3月28日王*某安排他的一个伙计给我们了5000元钱,我们就到河北的临城县来干活了。炸药和雷管是王*某保管的,这些炸药、雷管平时藏在王*某住的房子后边挖的一个坑,养了一只狗看着。我们用时给王*某打电话,王*某派人送上来,用多少,送多少。

8、王*平2014年6月28日证言:炸药和雷管是王*某提供的。我们用时,王*全给王*某打电话,王*某派人送上来。

三、2013年3月,被告人田某某伙同葛某某、代某某(另案处理)、景某某(另案处理),预谋非法开采桐柏县*萤石矿,每人出资10万元。由葛某某负责生产。在非法开采过程中,毁坏农用地12.26亩。被毁林地周围生长有松、栎等树木以及杂灌,原有植被和林地条件遭到严重破坏,林地被毁后岩石裸露,植被难以恢复,易造成严重水土流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田某某2014年11月12日供述:我和葛某某、代某某、景某某我们四个在平*镇开的有一个露天开采的萤石矿。景某某找的葛某某、代某某要合伙开采,他们三个搞不过张某某,葛某某他们找的我,让我和张某某谈,我们给他40万元,张某某退出,这个矿就算我们四个的。葛某某、代某某、景某某我们四个每人出10万元给了张某某。2013年春节后我们开采萤石矿,卖了300万元,挖机、运费花了近200万元,除去开支每人分不到10万元。开采的时候,我去过两趟,去矿上看。平*萤石矿没有使用炸药,是露天开采。我不知道萤石矿是不是有手续,但是给政府出的有钱,矿上走路每年交14万元。

田*某2014年12月12日供述:我和代某某、葛某某、景某某一起去平氏镇木竹沟这个萤石矿看了看,是个山包子长的有草,没有树。我们每人各占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我们说过代某某、葛某某每人再给我百分之五的股份,只是说了说,也没有给。葛某某懂得矿,负责生产;代某某、景某某他们平氏在矿上招呼着,我是有空了再去看看。后来,我爸田*德过来管钱,卖矿石的钱打我爸田*德的卡上,景某某和他儿子管账。我们用的赵某某和*纪委书记易某某的挖掘机。

葛某某2014年10月29日供述:桐柏县平氏镇和庄木竹沟组开采的萤石矿是田*的。2013年三、四月份开采的。萤石矿是露天开采的,使用挖掘机沿着萤石线挖的,当时请的挖掘机是赵某某的挖掘机。我在这个矿上负责生产挖矿,挖矿断断续续的挖的有半年时间。我们挖矿之前山坡是荒山没有树,我认为非法占用农用地12.26亩,没有那么大面积。当时是田*找到我上山负责生产的。我和代某某、景某某、田*某不是合伙的,田*请我去的,我只负责生产,别的我不管。在木竹沟组开采萤石矿林政上罚过款,办没办手续不清楚。

代某某2014年12月22日供述:2013年的时候,我和田某某、葛某某、景某某在平氏镇开的还有一个萤石矿。我是通过别人认识的平氏镇的景某某,景某某说他在平氏镇木竹沟有一个萤石矿,我们两个人就一起开了,我俩赵的挖掘机,刚挖了十几天,平氏镇的张某某不让挖了,说是他的矿。因为田某某和张某某认识,我找的田某某叫他给张某某说,我又找的葛某某,让他参加,因为他懂得开矿。田某某、葛某某、景某某我们四个又商量,每人拿出10万元共40万元给张某某,张某某就不干预了。我们四个景某某站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我和葛某某占百分之二十,田某某占百分之三十五股份。葛某某负责生产,景某某在那里招呼着,我和田某某去的少。这个萤石矿所在的地方时荒坡,长的有草,没有树。生产了一段,田某某叫他爸田某德去管钱,景某某的儿子管账。

景某某2014年11月28日供述:2013年3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田某某、代某某、葛某某找到我想和我合伙在平氏镇和庄村木竹沟开萤石矿,让我找当地老百姓协调租用这个山坡,我是通过平氏镇北头刘某某具体操作的,具体是怎么操作的我也不清楚,当时没有签合同只是口头承诺,一年一给租金。2013年3月份开始生产,用挖掘机和铲车挖矿,平时葛某某懂得矿,在那和我一起招呼生产,平时田某某、代某某很少上去,田某某的父亲田*在矿上管账,一直干到2013年冬天,天冷了没有干了。我们四个人合伙是口头约定,赚钱了平分,没有签协议。开始施工是他们三个人拿的钱,我没有给他们拿过钱,现在也没有给我分过钱。我们开采的山是老百姓的山坡,以前山坡有少量的油茶、少量的松树和别人挖过的矿窑。我们在他们开矿的基础上修了修路,推了个货场和剥离萤石矿的废土上占用了山坡面积,扩大了开采萤石矿的面积。萤石矿是露天开采的,使用挖掘机沿着萤石矿线挖的,当时请的挖掘机是平氏镇刘某某的挖掘机。在木竹沟组开采萤石矿没有办理过林业上的手续,就是罚过钱。

景某某2014年12月17日供述:我和黄岗信用社的葛某某、桐柏县城的代某某、田某某,我们四个人每人出资10万元,共四十万元给了张某某,算我们买到了这个矿。由葛某某负责生产,我也去招呼着。代某某、田某某也来,只是他俩不常住矿上。后来田某某他爸田某德来矿上管钱。开采这个矿不用炸药,是露天开采。这个萤石矿没有办采矿、用地手续。

1、证人田*德2014年10月24日证言:桐柏县平氏镇和庄木竹沟组的萤石矿是代某某、景某某、葛某某、田*某四个人的。他们卖矿石的钱让谁拿都不放心,卖矿石的钱都让我拿着,然后他们开支再从我手里拿,我一分钱也没有得到。开矿时露天开采的,用的是挖掘机沿着矿线挖的,葛某某在山上具体负责生产,景某某的儿子在矿山上记账。开矿请的是易某某和赵某某的挖掘机。景某某、代某某、葛某某、田*某开采木竹沟萤石矿估计什么手续也没有办,但是他们给土地局和林站交的有罚款。

2、证人刘某某2014年12月4日证言:2013年3月份,代某某找到我说要租用我的挖掘机去他位于平氏镇木竹沟的萤石矿进行开采,我的挖掘机给代某某开采萤石矿的时候我才知道这个萤石矿是四个人合伙开的,合伙人有景某某、代某某、另外两个不知道叫啥。我的挖掘机在代某某的萤石矿上干活有一个多月,平时是一个姓葛的在这个矿负责。他们是用挖掘机在原有矿窑的基础上开采萤石矿,并且扩大了开采面积。

3、证人易某某2014年12月4日证言:我只是听说景某某和别人合伙在平氏镇开的有矿,至于他开的啥矿,在哪开的矿,我不清楚。我没有挖掘机。

4、证人周某某2014年12月4日证言:我知道有人在和庄村木竹沟组大石岭开萤石矿,但我不知道具体是谁开的。开矿之前,大石岭山上有少量的栎树、松树和杂灌。

1、桐柏县国土资源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景某某另案处理证明、代某某抓获证明

3、泌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未找到张某某、赵某某的说明。

4、桐柏县森林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传证手续

5、对平氏镇和庄村木竹沟组景某某等人开办萤石矿现场勘查笔录

6、景某某指认开采萤石矿占用林地的面积笔录及照片

7、桐柏县林业局关于平氏镇和庄村木竹沟组被毁林地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法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为开采萤石矿,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田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田某某提出的其没有非法买卖爆炸物的意见。经查,同案人王某某、葛某某的供述,葛某某关于火工材料情况的记录,以及田某某自己曾和徐*联系要炸药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田某某2013年3月开采马谷*萤石矿时负责购买炸药、雷管的事实,结合现有证据可认定660发雷管确系田某某购买。故该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2014年2月份的这次开采,公安机关检查后扣押的9公斤炸药不能证明与田某某有关系”的辩护意见。经查,2014年2月份田某某与王某某合伙开采马谷田堰塘寺萤石矿时,由田某某出资,并委托何某某代替其负责生产,何某某受其委托,对其负责。虽然田某某不直接参与生产管理,但其应对非法储存9公斤炸药的行为负责,其与王某某、何某某共同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因其未直接参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故该辩护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田某某在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田某某在起诉书指控的三次犯罪活动中均是积极筹措者和主要投资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该辩护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田某某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与非法采矿罪系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故对被告人田某某应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

被告人田某某对自己构成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当庭自愿认罪。且其购买的爆炸物用于生产,没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田某某所犯罪行,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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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1日电 (董文博)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传播六项内容,禁止长江刀鱼等天然资源生产性捕捞……2月已经到来,将又有一批新规影响你我的生活,来了解一下吧!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面临六项禁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8年12月26日发布《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的;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的;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的;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国家或地方网信办依据职责进行约谈、公开谴责、责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国家或地方网信办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图 中新经纬熊家丽 摄

  长江刀鱼等生产性捕捞被禁止

  近期,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调整长江流域专项捕捞管理制度的通告》,决定从2月1日起,停止发放刀鲚(长江刀鱼)、凤鲚(凤尾鱼)和中华绒螯蟹(河蟹)的专项捕捞许可证,禁止上述三种天然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据悉,今年长江刀鱼等3种长江水产率先禁止捕捞,2020年将实行全流域常年禁捕。

  农业农村部介绍,未来,随着长江生态环境的治理改善和禁捕效果的逐步呈现,长江的渔业资源也将在一定时期后实现恢复性增长,届时将根据资源状况和监测情况采取禁渔区、禁渔期、专项特许捕捞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好长江渔业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化利用。

  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加强农民工保护

  最高法1月3日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于2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第三人。《解释》还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最高法表示,据统计,2017年全国农民工的总量为2.8652亿人,其中建筑业吸纳的农民工占全部农民工的比例为18.9%,位居前列。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较为突出,“讨薪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解释》的出台目的就是要打通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通道,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长沙公积金新政:缴存满1年才能申请贷款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去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相关实施细则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今年1月中旬发布,均自2月1日开始执行。

  根据《通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正常缴存时限由“6个月以上”调整为“12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保持60万元不变。征信记录中有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任一情形,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将不予发放贷款。

  提取方面,《通知》规定,职工家庭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予支持;暂停长沙市行政区域外就医的重大疾病提取和发生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外的重大灾害提取等。

  大连落户新规:积分与计划生育完全脱钩

  大连近期印发《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取消八条内容,降低两个标准,新增四个条款,并完善一个方面的政策,自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取消综合积分中的计划生育扣减分指标,实行落户与计划生育完全脱钩;取消参与积分落户的房屋办理落户后,3年内不得抵押、转让的规定。同时,将老人投靠子女落户需办理5年居住证的标准降低为办理2年居住证即可;将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可参加积分落户的标准降低为6个月即可。

  《规定》还调整完善人才落户政策,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达到退休年龄的父母可办理落户;经认定的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落户。

  广西:连续三年未上交年报的企业加入“黑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办法》2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机关将统一集中归集市场主体信息,并向社会公示,以此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

  广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志安表示,为确保办法实施落地生效,广西将全力推动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制度,加大清理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力度,引导企业应报尽报,把连续三年未上交年报的企业加入“黑名单”。

  青海: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施工单位最高罚10万

  去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着重细化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量化法律责任,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发展和推广使用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太阳能、风能、电能和其他清洁能源,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在城镇居民生活区内新建向大气排放汞、铅、砷、氟、氯等有毒有害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工业生产企业建设项目。

  《条例》还要求建设单位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对于在开工建设时未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天津:取用水资源需申请办理许可证

  近期,天津市政府制定《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此举旨在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自2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应当暂停新增取用水审批;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私自拆除、更换计量设施,私自变更计量设施位置,损坏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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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采石场经过合法审批, 各类证件齐全, 开采作业也比较规范, 有关部门还准备将其树为典型。汪某

兄弟是该采石场的爆破员、安全员, 考核合格, 持证上岗。2006年5月8日上午11时左右, 采石场爆破工人、安全员汪某兄弟与点工周某、邓某等4人在该采石场一个坛口进行爆破作业。雷管引火后,4人撤离现场, 但炸药没有立即爆炸。工人们随后返回爆破点, 但未按规定程序先灌水便实施二次引爆, 结果一处哑炮突然爆炸, 汪等4人来不及撤离, 被压埋在乱石堆下。最终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上述事实, 请判断, 企业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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