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公告催收诉讼时效?

书名: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要点剖析与疑难解答
出版时间:2018年4月

本书主要着眼于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相关的法律问题,从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最基本的七种处置方式入手,即详细分析了核销、债务追偿、债务重组、资产转让、资产收益权转让、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处置方式,构建起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基本框架,并对每一种处置方式中涉及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提炼和详细解析,并辅之以图标、表格和案例解析。本书旨在为不良资产处置实务提供法律方面的指引。

第一章银行业不良资产概述第一节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定义

  第二节不良资产处置的定义

  第三节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

  五、资产收益权转让

  第四节银行业不良资产市场的参与者

  一、不良资产市场的划分

  第五节银行不良资产行业发展的历程

  一、政策性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阶段

  二、商业化收购和处置转型阶段

  三、全面商业化收购和处置时期

  第六节银行不良资产行业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由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共同组成,其中

  民商事法律是主要执法依据

  二、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文件成为银行不良资产行业法律制度

  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成为规范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四、不良资产法律体系的缺陷

  第二章呆账核销一、呆账及呆账核销制度

  二、我国呆账核销制度的特征

  三、呆账核销在会计上和税务上的差异性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无权对呆账进行核销

  第三章债务追偿中的法律问题一、直接催收

  三、委托第三方进行追偿

  第四章债务重组中的法律问题第一节债务重组的一般法律规定

  第二节银行进行债务重组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银行抵债资产的法律问题

  一、银行抵债资产的范围

  二、抵债资产未经过户,银行直接处置抵债资产的效力

  三、银行抵债资产的处置时限

  第五章银行转让不良资产的法律问题第一节银行转让不良资产的法律性质认定

  一、合同转让的几种情形

  二、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受让人主体资格

  一、受让方为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二、银行系资产管理公司

  三、受让方为社会投资者

  第三节《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银行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

  一、债权禁止转让的一般情形

  二、银行不能批量转让的债权

  第五节最高额抵押债权的转让问题

  第六节银行转让不良资产的方式

  第七节债权转让的效力及通知方式

  一、债权转让的效力

  二、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

  三、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第八节公告催收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二、公告催收方式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

  三、关于“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的界定

  四、实务中的相关判例

  五、省级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资产后能否发布报纸公告中断

  六、社会投资者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后能否发布报纸公告中断诉

  第九节法院管辖的法律问题

  一、法院管辖的确定原则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资产后,管辖法院的确定

  三、社会投资者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后,法院管辖的问题

  四、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不一致的问题

  第十节受让人的利息求偿权问题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息求偿权问题

  二、社会投资者利息求偿权问题

  第十一节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的计算问题

  一、利息的计算方式

  二、结息日对利息的影响

  四、对最高院判决的看法

  第十二节执行中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

  一、《解释》出台前出现的问题

  二、《解释》实施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

  三、《解释》与之前法律政策衔接问题

  第十三节诉讼主体变更的法律问题

  三、几个特殊的变更时间段

  四、诉讼主体变更的程序

  第六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的法律问题第一节受让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节禁止转让的资产

  第三节发布资产处置公告

  一、适用的资产范围

  五、公告信息与资产处置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第四节不良资产的转让方式

  一、“一人竞买”的问题

  二、网络平台竞价方式

  第五节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一、优先购买权的定义

  二、优先购买权设立的目的

  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

  四、先购买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五、实务中优先购买权的实施情况

  第六节诉讼主体变更的法律问题

  第七节受让人对前手的可诉性问题

  第八节限制追偿条款的效力

  第九节关于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诉权

  第十节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无效事由

  一、合同无效的事由

  二、合同无效的后果

  第七章向外资机构转让不良资产的特殊规定第一节外资参与我国不良资产市场的方式

  一、直接受让不良资产

  二、组建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节外资参与不良资产的范围以及审批程序

  第三节内债变外债的备案和结汇问题

  第四节境内担保变境外担保的问题

  一、跨境担保的分类

  二、跨境担保的登记备案问题

  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的外汇问题

  第八章银行业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一、债权及债权的权能

  二、债权与债权收益权分离的可行性

  三、债权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四、债权收益权转让和债权转让的不同

  五、债权收益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六、债权收益权转让出现的理由

  七、银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常用方式

  八、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法律监管

  九、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实践

  第九章市场化债转股第一节债转股的概念及类型

  第二节债转股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市场化债转股的目标企业

  第四节市场化债转股转股债权的范围

  第五节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机构

  第六节市场化债转股价格

  第七节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筹集

  四、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五、保障和监督机制

  第八节市场化债转股的退出方式

  第十章不良资产证券化第一节资产证券化概述及产品分类

  一、根据基础资产分类

  二、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分类

  三、根据证券化产品的属性分类

  四、我国证券化产品的特殊分类

  第二节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第三节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现状

  第四节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第五节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机构和操作流程

  第六节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三、印花税参考文献附录:银行业不良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汇总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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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邻居自己贷款注册了一个广告公司,可是先爱因为他自己经营的不好,就给了,但是现在欠债被起诉了,那个银行报纸催收是否中断的啊?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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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债权人能否直接通过报纸进行公告催收?下文将结合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2012年2月,实业公司下欠商贸公司1000万,商贸公司在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14年1月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再次进行催收。但实业公司仍未清偿借款,商贸公司于2014年5月起诉实业公司。

实业公司认为,商贸公司以公告方式催收无效,现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商贸公司丧失胜诉权。

商贸公司认为,公告催收发生于两年诉讼时效之内,合法有效,能够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商贸公司能否直接通过报纸向实业公司进行公告催收?

商贸公司与实业公司存在多次协商的情况,商贸公司亦知道实业公司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故商贸公司应该直接向实业公司主张权利。

义务人下落不明是适用公告催收的必备条件。针对不属于下落不明的义务人,公告催收不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现实业公司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况,商贸公司通过报纸公告催收债务的行为,并没有将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直接传达给实业公司,故该公告催收行为无效,不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1、债权人向义务人(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催收时,应当直接向其主张权利,如通过快递函件催收。债权人选择公告催收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有效催收并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1)义务人下落不明,权利人无法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

(2)该公告需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即有明确的催收事实;

(3)应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或义务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4)公告催收时,仍在有效的诉讼时效内。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则公告催收并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债权人已经丧失胜诉权。

2、目前,考虑到金融资产处置人数多、程序复杂等特殊性,金融资产公司可以直接采用公告催收方式,一般的债权人需符合相关条件才能起到催收作用并中断诉讼时效。

来源:某实业公司与某糖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号:《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19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使用公告催收方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义务人下落不明,权利人无法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二是该公告需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三是应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或义务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公告。本案糖厂不属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实业公司和投资公司受让债权后完全可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故其于2006年9月、2007年3月在《法治快报》及省级报刊上刊登债权催收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告催收的适用条件,应认定超过诉讼时效。

来源:丙资管公司与煤炭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625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注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的规定,上述四次催收公告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上述分析表明,甲银行、乙资管公司、丙资管公司的历次公告催收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且每次公告催收时间间隔均未超过两年,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煤运公司的上述再审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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