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国凌酒怎么样?

一、有关酒驾醉驾问题法律法规、纪律要求摘要

二、有关酒驾醉驾问题论述类文章

1.严查酒驾醉驾背后的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广西:用好大数据监督手段 既查酒驾也查违规饭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3.浅谈酒后驾驶的纪与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4.酒驾牵出违规吃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5.公职人员酒驾有“不会抓我”的特权思想(中纪委机关报)

6.对党员干部酒驾为何处分这么严(中国纪检监察报)

7.党建评: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零容忍(人民网)

8.江西:对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零容忍(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三、有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通报

1.浙江通报6起党员领导干部酒驾醉驾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广西通报5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3.成都市通报5起领导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成都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

4.黔东南州通报6起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黔东南州纪委州监委网站 )

5.益阳市通报4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件(益阳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

6.上饶市通报4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问题(上饶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

7.抚州市通报6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抚州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

8.萍乡市通报3起党员干部酒驾典型问题(萍乡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浙江省纪委监委部署开展专项治理,严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背后四风问题;甘肃省纪委监委深挖细查105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背后的“四风”问题……近期,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案件这个“小切口”,深挖严查背后可能存在的隐形变异“四风”问题,释放毫不放松抓作风建设的恒心和韧劲。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法律要求,也是常识。作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理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然而,在持续纠治“四风”的高压态势之下,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麻痹大意,不当回事,认为自己“清醒得很、车技好,出不了事”;有的侥幸心理作祟,“没几步路、不会碰到交警查车”;有的特权思想抬头,“交警队的领导我熟得很,一个电话就能放我一马”;还有的几种心态兼而有之,把纪法红线抛诸脑后,驾车上路,直到被交警拦下,被法律惩罚,被组织查处,才追悔莫及。

  十年来的严抓严管严治,“四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明面上的违规公款吃喝得到明显遏制,但转入“地下”的违规吃喝问题、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并未绝迹。在小区、写字楼内搞“一桌餐”的有之,在单位、企业食堂“关起门吃喝”的有之,躲入家中吃喝、不吃公款吃老板的也有之。这些情况充分证明作风问题的顽固性复杂性反复性,纠治“四风”容不得半点松懈、不能有丝毫让步。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吃喝不是件简单事。作风问题与腐败问题互为表里,不正之风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一些人对纪法缺少敬畏之心,把吃点喝点当小事。多数情况下,“醉翁之意不在酒”,喝的是酒、入的是“局”。有的通过酒局搭台,相互拉拢结交,营造“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更有甚者,在勾肩搭背、觥筹交错中互通款曲、勾兑关系、交换利益。这样的酒局成为不正之风和腐败的大染缸,必须坚决整治。

既要严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也要严治酒局饭局。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相关部门规范执法,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形成打击酒驾醉驾无例外的强大震慑。和执法司法部门建立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酒驾醉驾案件移送机制,筛选比对查找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多走一步、深究一层。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酒驾醉驾案件,要了解核实清楚在哪里吃喝的、有哪些人参与、谁组的局、谁买的单。一旦涉及作风和腐败问题,对组织者、参加者严肃处理,让顶风违纪者付出代价,并通报曝光,形成震慑。弘扬新风正气,加强廉洁文化和家风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提高思想觉悟,自觉主动减少应酬,远离酒局饭局,把时间和精力用在干事创业上、用在陪伴家人上,乐于惯于在清清爽爽、清风正气中学习、工作和生活。

广西:用好大数据监督手段 既查酒驾也查违规饭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公安交警大队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该县宾州镇党员陆某祥因酒驾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二次酒后驾驶问题,公安机关对其做出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宾阳县纪委。不久前,陆某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在执勤民警现场检查的同时,发挥大数据信息便捷互通、整合共享的优势,我们在线分析研判,精准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相关同志介绍。

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广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联合交警部门运用大数据平台,对涉嫌二次酒驾、醉驾当事人进行人脸识别,对当事人的驾驶习惯、车辆数据、行驶轨迹等进行分析研判,让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和违规吃喝行为无处遁形。

  一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背后,常常隐藏着“四风”问题。广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严肃查处酒驾醉驾的同时,运用税控电子信息平台等进行大数据分析,倒查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深挖彻查背后可能存在的“酒局”“饭局”等“四风”问题。

  “人在盯,云在算。酒驾醉驾、违纪违规吃喝及其背后‘四风’问题,难以逃脱大数据的火眼金睛。”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此前,百色市德保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廖某某工作期间饮酒,醉酒后又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廖亚兵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通过该市纪委监委的大数据分析,邀请廖亚兵工作日期间饮酒的组织者、参与人中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也被立案处分。

为了强化警示教育,自治区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查处的酒驾醉驾真实案例,拍摄警示教育片《代价》,不仅展现了酒驾醉驾造成的严重后果,还深入揭示背后“四风”问题的严重危害,使广大党员干部深受教育和警醒,反响强烈。截至目前,通过该警示教育片在自治区直、中直驻桂单位党组织中播放1000多场次,十万多党员干部接受警示教育。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11年起,醉驾入刑已十周年,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已经深入人心。但实践中仍有个别党员干部、监察对象不慎触犯了法律,在付出违法犯罪的代价后,还受到了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通常,各级纪委监委在日常执纪执法实践中,将党员干部、监察对象酒后驾驶案件定性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处分主要依据其违法犯罪所受行政处罚、司法处罚的程度而定。比如,对于酒驾行为,在公安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结合相关书证材料进行立案,并衔接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中的纪法条款,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醉驾免予刑事起诉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党纪重处分并配套政务重处分。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酒后驾驶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在接受党纪政务处分时,在认识上仍似是而非、模糊不清。有人觉得自己在接受公安机关测试时,酒精量只是略微超标,而且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可以不再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了;有人认为自己虽然达到醉驾标准,但是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检察机关也做出了免予起诉的决定,不应当再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还有人认为自己的酒后驾驶行为与招商引资、区域开发等“工作需要”有关,受到处分很冤枉,等等。

对于有这些错误认识的同志,我们在对其进行党纪政务处分的时候要善于深入细致做好思想工作。要讲清依规量纪的必要性、严肃性;讲清党纪严于国法的执纪理念;讲清情、理、法、纪之间的内在区别和联系,引导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端正认识。

也有一种意见认为,纪委监委在审理党员干部、监察对象酒后驾驶案件时,只需要按照其所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处罚的程度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就行了。这种“交通警察、各管一段”的思想是极其要不得的,酒后驾驶本身就是法治意识淡薄的外在表现,审理人员在审理中一定要留意违法者饮酒的时间、地点、同饮人员、是否用公款、社会影响等问题,从而找出党员干部、监察对象酒驾背后是否存在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酒局中可能藏着隐形“四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对于此类存在“四风”问题的酒驾行为,在审核处理时应当合并处理,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同时,还要通过证据搜集,查明是否存在共同吃喝的其他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此类人员虽然不存在酒后驾驶行为,但同样可能违纪,并按照相关条款处分。

需要提醒的是,传统节假日和双休日,是党员干部、监察对象酒后驾驶的易发期,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盯住节点反“四风”,同时还要利用各种媒介加强宣传教育,广而告之、及时提醒,做到监督检查有力度,预防提醒有温度。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这顿饭、这杯酒,是我这辈子吃过最后悔的一次。”10月13日,面对前来回访的江西省定南县纪委监委干部,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员曾某懊悔不已。

  此前,该县纪委监委开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大排查。第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交管部门移交的该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原负责人张某、科员曾某酒驾问题进行初步核查。

  在例行谈话中曾某交代,当天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工作结束后接到张某邀约便前往当地一家高档餐饮酒店吃饭,其间饮酒,随后2人因酒后驾车被交管部门查获。

  “你们只有两个人,为什么会选在高档酒店吃饭?”核查人员问道。

  “当时就是图个方便,反正是吃工作餐,在哪儿吃都一样,而且我们是自己买的单,张股长还有微信支付截图呢。”曾某似乎早有准备。

  “两个人吃工作餐为什么要选在包厢?那里的包厢都是可以坐10人以上的。”核查组追问道。

  “呃……这……”听到这里,曾某顿时紧张了起来。

  “你们的微信支付时间为14时37分,金额为954元。工作餐会吃到上班时间还消费这么高吗?”面对核查组一连串的追问,曾某终于低下了头。

  同时,经过另一组核查人员对张某的谈话印证,这顿“工作餐”背后的“秘密”终于浮出了水面。

  原来,当天上午检查完后,该酒店老板黄某邀请张某留下吃中饭,并打电话叫曾某也一起过来。其间,张某、曾某在众人劝说下,端起了酒杯。饭后,2人分别骑摩托车在酒店附近路口被执勤交警拦下。怕事情败露的两个人没有如实对交警说明自己的职业、单位,还“急中生智”上演了一出“亡羊补牢”的戏码,张某在现场酒精测试后马上返回酒店,与酒店老板黄某商量后,用微信支付了当天中午的部分餐费,企图掩盖事实。

  最终,因酒驾同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政务撤职处分,曾某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公职人员酒驾有“不会抓我”的特权思想

让公职“醉猫”无处遁形。

“醉猫”,粤语俚语,形容酒醉后步履漂浮的人,现今也用于指代酒驾醉驾的人。春节前夕,北京市公安机关就逮着了一只大“醉猫”,据北京市纪委监委通报,2019年1月10日晚,首创集团原副总经理谢德春醉酒后驾驶公务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被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谢德春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小行为大代价,酒驾醉驾是对他人生命的藐视,对公共安全的挑衅,对纪法尊严的践踏。谆谆教诲在耳,前车之鉴在前,为何仍有党员干部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变身“醉猫”?

给公职“醉猫”画个像。

与一般酒驾醉驾相比,公职“醉猫”既有“抓不到我”的侥幸心理,也有“不会抓我”的特权思想。

“就50米…侥幸心理啊!”山东济南一公职人员高某酒驾被查后嚎啕大哭。据报道,当晚高某与朋友聚会,喝得最少,主动提出把其他朋友送回家。

有交警部门曾描绘酒驾人员的5大心理,一是离家近,“挪一挪就到了”;二是晚出行,“这么晚没人查”;三是多绕行,“走背街小巷”;四是看天气,“交警也怕冷”;五是“自己会小心驾驶的”。

在个别人看来,酒驾醉驾不可怕,被抓才可怕。一次侥幸的“胜利”,比十次失败更可怕,个别人侥幸躲过检查,便盲目自大起来。于是,酒驾醉驾成为与交警“躲猫猫”的游戏。

“自己人不会查自己人”,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多了层特权色彩。公车酒驾醉驾具有典型性,因为个别人错误地把权力当做护身符,自认为坐上“公坐骑”,就能畅通无阻。2016年5月26日,昆明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莫绍波私驾公车赴宴,醉酒后驾车回家被交警查获。昆明市委给予莫绍波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免职处理。

个别人也不怕交警,大秀权力“肌肉”,企图以权压法。2018年6月8日,广东省纪委监委网站通报了湛江市公路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姚瀚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姚瀚南受党纪处分期间,酒后驾驶车辆,殴打并阻碍公安干警执行公务。最终,姚瀚南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因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你是党员吗?”“不是。”“你是国家工作人员吗?”“不是。”2016年1月26日晚,当面对执法者的询问时,湖北省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核算科科长彭旭东却谎称自己并非党员,也不是公职人员。像彭旭东这般不老实,极力隐瞒职务的,“平安无事”也只能成为幻想。最终,彭旭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不久前,水利部一场直属系统警示教育大会似乎揭晓了答案。大会上通报了海河水利委员会下属引滦工程管理局发生的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018年元旦假期结束后上班第1天,该局12名干部工作日聚餐饮酒,酒后驾驶,发生事故后与交警冲突,还动用公车在事故现场接人。

调查中发现,引滦工程局存在日常管理松懈,“小圈子”、码头文化严重等问题,聚餐饮酒问题屡禁不止。

公职“醉猫”都是惯出来的。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赖诗攀指出,一些单位管党治党宽松软,“护犊子”心态常有之,导致干部在酒驾问题上有恃无恐。管党治党不力,干部作风松松垮垮,加之“小圈子”黏结,违纪违法者也许被放过,“醉猫”就这样被“惯了”出来。

实际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与干部酒驾醉驾行为有着深刻关联。2016年3月,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一干部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死亡。当地纪委发现,这名干部事前参与了东河水管处头峡站站长党万荣组织的一场违规公款吃喝。党万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干部不自律迟早会毁了自己。”广东省茂名市纪检监察干部曾乐说,从破纪到破法再到悲剧的发生,缺乏底线思维和自律精神,等同于在深渊上走钢丝。

个别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就是“粉刷匠”,遇事“糊一糊”,酒驾被查后也希望交警“糊一糊”。个别领导在单位本就盛气凌人,对待群众下属居高临下,“你怎么敢查我?”仗权袭警由此产生。可以说,酒精放大了坏作风,让公职“醉猫”奇丑无比。

个别执法部门的“放水”,助长了这种任性。“确实有个别执法者抵不住领导说情。”一名执法者直言。但有评论提醒,“服从”不是“盲从”,不问是非地附和,知法犯法,结果往往就是画地为牢。

没出事不代表没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在达到醉酒状态时仍然驾驶机动车为准。”醉醺醺地踩油门,就已构成犯罪,危险驾驶罪查处的是一种危险状态,无论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个别干部以“没出事”为由“求放过”或对抗执法,这是“不懂法”的表现或“不学法”的结果。

让党员干部与“醉猫”绝缘

“如果领导干部都不遵守法律,怎么叫群众遵守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春节前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评论谢德春醉驾问题,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务必引以为戒”。公安部同期部署春节安保活动,重点打击酒驾醉驾行为。

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蔡书榕律师指出,目前党纪处分条例、监察法、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已经搭建起严密的纪法逻辑,纠查、惩治和通报力度空前,重点是如何持之以恒,从根子上杜绝公职人员酒驾。

治干部酒驾,“酒”与“驾”是关键。继续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题中之义,既盯紧违规公务接待、工作日午间饮酒、接受违规宴请等餐桌上的腐败,又查公车私驾私用等“轮子”上的腐败,两面合围,深挖“隐身衣”及顶风违纪问题。

纪法协同惩酒驾,制度的优势得以发挥。福建省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启动“1+X”专项督查,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公安部门发现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第一时间抄送纪检监察机关。湖北省南漳县纪委监委采取双向核查措施,不仅查处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也反向核查交警部门相关人员在处置酒驾醉驾中的违纪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现在监督还有两个难点,一是如何杜绝干部在‘八小时外’私车酒驾,扼杀酒驾念头;二是如何实现精准发现酒驾。”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谢宝增说。

梳理各地巡视巡察整改报告发现,多地将“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列为重点内容,进行全面治理。如,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开展酒驾专项整治,通过各单位各党支部集中学习、交通安全知识测试、签订干部个人承诺书等方式,加大对公职人员的警示教育。同时,该地纪检监察机关加大监督查处力度,给予33人次党纪政务处分,通报3批24起典型案例。据了解,去年5月至今,当地未再发生一起公职人员酒驾醉驾。

日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某干部酒驾被查,交了罚款,由于怕挨处分故意隐瞒了身份。然而,第二天,他所在的单位还是对他进行了执纪审查。科技力量助力精准监督,禅城区创建政治生态评估系统,通过系统对接、数据共享、人工智能管理,打通了区内纪委监委、组织、公安、审计等13个单位数据。“公职人员一涉案酒驾,评估系统立即预警,对干部个人和所在单位负向扣分。”禅城区纪委监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严防警队“灯下黑”。福建省松溪县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组长艾世飞认为,“酒驾‘放水’源于思想‘放水’,警队应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抵制说情风。”西安市交警夜查酒驾执法在网络直播,邀请群众来监督。

不能忽视家风的力量。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市妇联,向全体市民发出倡议“珍爱生命、拒绝酒驾”。公职人员的“贤内助”也应争做“廉内助”,规劝家人不触纪触法。

早在《诗经·小雅·宾之初筵》就抨击了“是曰既醉,不知其秩”的丑态,周公旦的《酒诰》警示“饮惟祀,德将无醉”。只有祭祀时才可饮酒,饮酒必须用道德人品约束和自励。《弟子规》中也特别提到“饮酒醉, 最为丑”。如何弘扬正确的酒文化,这里面考验着各地移风易俗的真正成效。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这句话随着电影《流浪地球》大火,观众们也别一笑了之。

对党员干部酒驾为何处分这么严

山东省东营市通报8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问题,湖南省郴州市多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酒驾被处分,河南省伊川县“双开”5名醉驾党员干部,黑龙江省对13名处级领导干部酒驾醉驾行为追究责任……近期,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曝光了一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表明了对此类问题“零容忍”,重拳出击、严肃查处的鲜明态度。

梳理这些通报,有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也有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酒后驾驶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警告等处分。为什么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的处分这么严?

严明党纪国法,维护公共安全。

——党纪严于国法,酒后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在受到法律惩处的同时也要受到纪律的严格处分。

酒后驾车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驾行为作出严厉的处罚规定,而同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更是明确将醉驾定性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

党纪严于国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包括酒驾醉驾在内的党员干部违反法律行为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2018年3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更为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通报典型案例看,河南省伊川县城关街道西场社区党员钟遂社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钟遂社被开除党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副局长王岩木酒后驾驶,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捍卫党章权威,维护党的形象。

——酒后驾车绝不是小事,党员是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党员是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的干部是党的骨干,理应在遵纪守法等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与党章规定的“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等党员义务要求相去甚远,更会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从通报问题看,部分党员干部因酒驾醉驾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专家表示,党员干部要切实从这些案例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体现监督常在、震慑常在。

——严管就是厚爱,不管是党员干部还是公职人员,都是纪委监委的监督对象,都不能有侥幸心理。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从通报案例看,这些受到处分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并非不知党纪国法的明确规定,而是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可以蒙混过关。因为这种侥幸心理而受到法律惩处,甚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只能悔之晚矣。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级纪委监委既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监督管理党员干部,又依据宪法监察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各级纪委监委查处的酒驾醉驾问题中,有部分是非党员公职人员,这体现出监督覆盖面不断扩大,监督效果进一步提升,释放出监督无死角,监督常在、震慑常在的强烈信号。

严管就是厚爱。对于酒驾醉驾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不单是为了让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亮丑”,更重要的是提醒所有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此为鉴,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相关规定。

党建评: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规律也是铁律。然而,总有人漠视生命、无视法纪,不惜以身试法,其中不乏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身影。近日,多地通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问题,这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受到法律惩处的同时也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有的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为此类现象敲响了警钟、标出了红线。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然而缘何屡禁不止、禁而不绝?根子上还是因为思想认识的“总开关”没有拧紧。不是不知道酒后开车的危险性,也明明晓得有关部门查处力度持续加压,但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总是心存幻想。比如,有人觉得夜深人静,“天知地知”就没有人会发现;有人自信车技“高超”,几杯酒影响不了发挥;有人认为路段偏僻,可以轻松避开执法检查……从“没什么大不了”的懈怠,到“就这么点路怕什么”的放纵,本应带头遵纪守法的模范,在思想滑坡、认识松弛中沦为典型案例的查处对象,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比侥幸心理和赌徒心态危害更大的、诟病更多的,是根深蒂固的特权思维。不难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的背后,往往暗藏着违规吃喝等“四风”问题。从查处的案件来看,一些人工作日饮酒、上班时间喝酒的现象偶有发生,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少数人顶风作案、肆无忌惮,个别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个别干部包庇袒护、降格处理,充分暴露了权力观错位、利益观扭曲的不正之风。查处过程中,打招呼、托人情、摆架子的情况不在少数。凡此种种,败坏党风政风、荼毒社风民风,让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通报处分、开除党籍和公职……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这是一种震慑,更是一钟鞭策。临近“十一”假期,绷紧纪律法律之弦,拧紧思想认识之关,对不正之风说不,对酒驾醉驾说不,既呵护了安全有序的道路文明,也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江西:对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零容忍

(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近日,我省各地通报多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请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引以为戒,认清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带头遵纪守法,做到安全文明驾驶。

酒驾醉驾行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甚至触犯刑法。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给社会、家庭、个人造成严重危害,还将面临法律、纪律的严厉惩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的背后,有的还隐藏着一些违规吃喝等“四风”问题,败坏党风政风、社风民风。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必须从政治上看,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

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通过日常提醒等方式,强化纪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要循线深挖酒驾醉驾案件背后“四风”问题,一查到底、绝不放过,不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为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省纪委省监委、省公安厅强化纪法协同,建立了情况通报工作机制,公安机关现场执法中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酒驾醉驾问题,将即时通报给纪检监察机关。

浙江通报6起党员领导干部酒驾醉驾问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为进一步推进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及其背后“四风”问题专项治理,强化警示教育,持续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现将近期查处的6起党员领导干部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通报如下。

  1.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工会原副主席、三级高级警长叶平醉驾问题。2021年7月6日晚,叶平与同学聚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2021年7月14日,叶平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1年8月,叶平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俞益枫醉驾问题。2021年7月10日晚,俞益枫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148.7mg/100mL。2021年8月24日,因犯罪情节轻微,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9月,俞益枫受到留党察看、政务撤职处分。

  3.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郑朝醉驾问题。2021年4月16日晚,郑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从某酒店停车场出发右转弯时,与临时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郑朝继续驾车行驶上路,并再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重型自卸货车又与右侧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249mg/100ml。2021年4月29日,郑朝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21年6月,郑朝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4.长兴县公安局煤山派出所原四级高级警长蒋晓白醉驾问题。2021年2月21日晚,蒋晓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2021年3月5日,因犯罪情节轻微,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4月,蒋晓白受到留党察看、政务撤职处分。

  5.绍兴市上虞区崧厦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章天彪两次酒驾问题。2012年10月25日,章天彪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30.5mg/100ml,章天彪被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6月10日凌晨,章天彪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99mg/100ml。2020年6月17日,章天彪被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2021年1月,章天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6.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党工委委员、常务副主任叶剑峰酒驾问题。2021年1月15日晚,叶剑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72mg/100ml。2021年1月18日,叶剑峰被处暂扣驾照6个月,罚款2020元。2021年2月,叶剑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广西通报5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端午节将至,为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加强新时代新征程作风建设,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通报5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

  1.凌云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凌云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罗汉文醉酒驾车问题。2021年5月2日晚,罗汉文驾驶小型汽车行至田阳县高速路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查获,经检测属于醉酒驾车。5月3日,罗汉文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之后,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犯罪问题依法处理。5月31日,百色市纪委监委依照相关程序规定对其立案审查调查,并深挖倒查背后的“四风”问题和违纪违法问题。

2.恭城瑶族自治县司法局龙虎司法所所长陈绍东酒后驾车问题。2021年1月11日,陈绍东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恭城瑶族自治县平安镇派出所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罚。2021年1月26日晚,陈绍东在家中饮酒,次日早上驾驶小型轿车再次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罚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2021年3月,陈绍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凭祥市民政局副局长李凡营酒后驾车问题。2020年10月30日晚,李凡营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凭祥市中山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2021年3月,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李凡营上述酒后驾车问题,随后对其立案审查。2021年4月,李凡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合山市北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原站长凌榕佩酒后驾车问题。2021年3月16日,凌榕佩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至合山市岭南镇广屯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2021年5月,凌榕佩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5.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局长莫鉴贤为下属涉嫌酒驾说情打招呼、市公安交警五大队大队长龙海宏违规处置涉嫌酒驾案件问题。2021年2月1日晚,莫鉴贤知悉其下属唐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被执勤交警拦截、带到医院抽血检测酒精含量的情况后,便电话联系龙海宏说情打招呼。龙海宏不正确履职,未按照规定处理唐某某涉嫌酒驾问题。2021年4月,莫鉴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龙海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成都市通报5起领导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成都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4月15日,成都市纪委监委通报5起领导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1.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权籍管理处原副处长屈骁醉驾问题。2020年11月6日凌晨,屈骁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龙泉驿区某路段与绿化隔离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3月4日,屈骁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1年4月30日,屈骁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温江区政府原副区长景仁志醉驾问题。2020年11月8日凌晨,景仁志(非中共党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青羊区某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2月24日,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景仁志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9月29日,景仁志受到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调研员。

3.郫都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原党组成员、成都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管委会经济产业部原副部长罗轶学醉驾问题。2021年3月5日晚,罗轶学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3月29日,郫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罗轶学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5月24日,罗轶学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4.成华区统计局原党组书记丁照睿醉驾问题。2020年12月18日凌晨,丁照睿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成都高新区某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2月3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丁照睿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4月30日,丁照睿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调研员。

5.邛崃市大同镇原党委委员、副镇长张建杰酒驾问题。2020年3月18日晚,张建杰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4月3日,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张建杰作出了机动车驾驶证扣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18日,张建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黔东南州通报6起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

(黔东南州纪委州监委网站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引导全州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坚决遏制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现将6起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黔东南州凯里市公安局原三级警长王剑峰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7月12日,王剑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凯里市交警大队公交站台违法停车,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5mg/100ml。经鉴定,王剑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7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还存在抗拒执法行为。2021年10月,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决王剑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2年2月,王剑锋被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2.黔东南州岑巩县农业农村局原工作人员白浪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4月24日,白浪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由岑巩县体育公园往思州文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大园路400米(岑巩县交警大队门口)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碰撞路中桥墩,造成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97.03mg /100 ml。2021年6月,岑巩县人民法院判决白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1年12月,白浪被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3.黔东南州黎平县德凤街道办事处原一级科员王绍东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8月31日,王绍东(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黎平县城关五开北路由德凤街道办事处往中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城关五开北路400米处路段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309.99mg/100ml。2021年11月,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决王绍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1年12月,王绍东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4.黔东南州榕江县华优中学原党支部书记、副校长邱锦波醉酒驾驶问题。2019年11月27日,邱锦波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榕江县古州镇滨江花园往榕江一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榕江县交通局路段处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80.22mg/100ml。2020年6月,榕江县人民法院根据其认罪态度、忏悔表现等判决邱锦波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2020年10月,邱锦波被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和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5.黔东南州雷山县司法局退休干部黄祥酒后驾驶问题。2021年7月16日,黄祥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新兴南路200米处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实测值为25 mg/100ml。2021年7月19日,雷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黄祥处以罚金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行政处罚。2021年12月,黄祥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黔东南州三穗县桐林镇原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副镇长刘兴洪酒后驾驶问题。2019年12月14日,刘兴洪酒后驾驶机动车,沿国道上瑞线由黄土坎路口往王朝路口方向行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68.91mg/100ml。2020年1月,三穗县交通警察大队对刘兴洪处以罚金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行政处罚。2020年6月,刘兴洪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案例,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在高压态势下仍然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心理、存在心存侥幸,触犯纪律底线,频踩法律红线。时值清明节来临之际,全州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切实从通报的6起典型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从严要求自己,自觉带头维护良好形象,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

全州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始终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干部个人负责的原则,对酒驾醉驾问题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抓,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提醒,常敲常打、常治长效,教育引导始终紧绷纪律之弦。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从严监督执纪执法,对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知敬畏、心存侥幸的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持续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确保“不敢”的强大震慑和“后墙”不松。

益阳市通报4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益阳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强警示教育,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遵纪守法,遏制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将4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安化县小淹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伍彪醉驾问题。2020年2月27日14时,伍彪酒后驾车行驶至小淹镇百福村路段造成交通事故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0年9月,安化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伍彪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12月,伍彪受到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开除公职处分。

2.大通湖区政务中心原主任周天翔醉驾问题。2021年2月3日19时,周天翔酒后驾车行驶至河坝镇五一路书鼎商城路段造成交通事故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为醉酒驾驶。2021年3月,大通湖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周天翔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1年7月,周天翔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3.资阳区沙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贺鹏醉驾问题。2020年11月17日20时,贺鹏酒后驾车经过资阳区马良路与幸福渠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1年6月,资阳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贺鹏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1年7月,贺鹏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4.益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综合科科长胡竞平酒驾问题。2020年10月21日20时,胡竞平酒后驾车行驶至高新区康富路与玉兰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2021年1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给予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胡竞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要从以上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充分认清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带头遵纪守法,牢牢守住“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纪法底线,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各级党组织要坚决扛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加大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做到常敲警钟,防微杜渐。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移送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实现纪法衔接、纪法贯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大执纪监督力度,注重加强和执法机关之间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准确掌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等违法情况,严肃查处酒驾醉驾问题,有效释放监督常在、震慑常在的强烈信号。

上饶市通报4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问题

(上饶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增强纪法意识和安全意识,坚决遏制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现将我市近期查处的4起党员干部酒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广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厚炉酒驾问题2022年1月23日,徐厚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丰区永丰街道月兔广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被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2月28日,徐厚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德兴市大茅山镇党委副书记陈凌云酒驾问题2021年8月24日,陈凌云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德上高速暖水出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被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1月27日,陈凌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铅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四级警长熊建平酒驾问题2021年9月26日(工作日),熊建平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铅山县河口镇狮江大道时被执勤交警查获,被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22日,熊建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广信区城管局城南分局办公室主任刘云锋醉驾问题2021年7月21日,刘云锋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三清山大道国际家具城门口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被处以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1年8月24日,广信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1月14日,刘云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2021年2月,省纪委专门发出通告,要求全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认清酒驾醉驾行为的恶劣性质及严重危害性,带头遵纪守法,做到安全文明驾驶。以上4起酒驾典型案例,充分暴露出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纪法意识淡薄,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压态势下,仍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影响恶劣。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五一”小长假来临,节点就是考点。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抓早抓小、约谈提醒,督促筑牢思想防线,严防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公安机关要按照相关工作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同配合,在现场执法中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酒驾醉驾问题,即时通报给纪检监察机关。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要循线深挖酒驾醉驾案件背后隐藏的违规吃喝等“四风”问题,充分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

抚州市通报6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抚州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干部作风建设,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遵纪守法,遏制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抚州市纪委市监委通报了近期查处的6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这6起典型问题是:

    1.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主治医师邓福平酒驾问题。2021年5月13日凌晨,邓福平酒后驾车途经临川区上顿渡才子巷路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当日,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对邓福平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8月19日,邓福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黎川县熊村镇洙岩村党支部原委员黄求根醉驾导致交通事故问题。2021年2月7日中午,黄求根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熊村镇洙岩村茅家岭路段时,与对面一辆二轮摩托车正面相撞,其本人受伤晕倒。经鉴定,黄求根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2021年9月23日,黄求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东乡区杨桥殿镇二级主任科员陈华生工作日中餐饮酒并酒驾问题。2020年6月19日上午,陈华生独自驾车至杨桥殿镇秋源村委会检查工作,中午应秋源村徐家组组长邀请到其家中吃午饭,其间陈华生饮用了白酒。当天下午6时许,陈华生驾车途经东乡区东红路三小红绿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2020年6月28日,东乡区交警大队对陈华生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26日,陈华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东临新区太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潘江波隔夜酒驾问题。2021年3月18日上午,潘江波驾私车行至抚州市迎宾大道和曾巩大道交界处的伟星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潘江波为隔夜酒驾。2021年3月19日,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对潘江波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14日,潘江波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5.临川区连城乡人民政府武装部部长吴军学酒驾问题。2021年1月14日晚,吴军学酒后驾车行至临川区连城乡张秋公路与福临大道交界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2021年1月15日,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对吴军学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25日,吴军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崇仁县商务局四级主任科员李卓光酒驾问题。2020年9月21日晚,李卓光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至崇仁县府西路与街口路十字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2020年11月2日,崇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李卓光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4月28日,李卓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萍乡市通报3起党员干部酒驾典型问题

(萍乡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节假日期间,酒驾醉驾问题易发多发。春节将至,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强化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遵纪守法,平安出行,现对我市查处的3起党员干部酒驾典型问题进行通报。

1.安源区安源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三队干事谢晓东酒驾问题。2019年10月6日,谢晓东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2019年10月21日,谢晓东被交警部门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谢晓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湘东区麻山镇二级主任科员彭向荣酒驾问题。2020年3月22日,彭向荣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3月31日,彭向荣被交警部门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彭向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莲花县荷塘乡乡长助理谢兴中酒驾问题。2019年9月27日,谢兴中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2019年10月10日,谢兴中被交警部门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谢兴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上述问题的发生,暴露出少数党员干部仍未清醒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纪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心存侥幸,必须坚决纠治。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始终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彻底从思想深处摒弃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切实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定性。

通报强调,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纪委十九届五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教育和“八小时外”的监督,要在本单位开展警示教育,将通报传达到全体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督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切实增强法纪意识,远离“破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持续加大对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加强与交警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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